方舆汇编 职方典 第六百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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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

     第六百十五卷目录

     夔州府部汇考三

      夔州府学校考

      夔州府赋役考一

    职方典第六百十五卷

    夔州府部汇考三

    夔州府学校考        府志

    本府。奉节县附郭。

    夔州府儒学 在治东。明洪武四年,知府盛南金建。万历元年,知府郭棐以学门偏出,规模欠敞,乃移门与堂相对,取“木星直秀” 之象,迁文昌于东正璧宿昭明之府,气象改观。明末甲申年,遭流寇张献忠之变,悉皆灰烬,一片瓦砾。至

    皇清康熙二十五年,太守吴美秀、许嗣印先后捐俸。

    暨郡丞王、知人黄鹏、郡判王来宾以及十城州县,并力捐俸,得勷盛举。经历陈显董其事,鸠工庀材,庙貌复新。

    社学 五所嘉靖末,知府许宗鉴立。以上万历四十五年,俱郡守朱邦祯重修,今俱废。

    仰高书院 日久颓废,后改建“崇忠祠。”

    夔龙书院 后改粮捕厅公署。以上今俱废。学田、学租 见载学田,通府共三十二亩九分。内中田四亩六分,共纳京斗租谷三石六斗八升;下田二十八亩三分,共纳京斗租谷一十六石九斗八升。见征租谷京斗二十石六斗六升。存留各州、县仓,听候支给。

    奉节县儒学 在治西北。明洪武十四年建。天顺间,知府项倬重修。成化十年,教谕徐铎等议以“人才希渺,省入府庠。” 两院题准,学遂废。

    皇清康熙二十四年,奉文始复学宫,尚未修建。

    外州县

    巫山县儒学 在治西北。元至正中建。明洪武六年重建。明末甲申年遇流寇焚毁。

    皇清康熙二十一年,夔州府知府向登元捐俸重建。

    社学 一所,知县王道、刘升修建,今废。

    义学 知县向登元新建。

    学田学租 本县无,今裁并。大昌县见载学田下田一十亩,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见征京斗租谷六石。存留本县仓,听候支给。

    云阳县儒学 在治东北。因明末兵乱,又遭吴谭两逆圮毁,无存。于

    皇清康熙二十四年,知县杨天行捐俸修建。

    社学二所 一在治西,一在云安场。

    万县儒学 在治北。洪武十二年,知县桂仲权建,乃元学基也。景泰间知县许斌、成化间知县徐熙,嘉靖间知县龙云、沈清,先后重修。万历二年,兵巡副使范檄知府郭棐行万县,加修学宫,益焕新焉。因明末流寇之乱,圮毁无存。

    皇清定鼎,虽创有茅屋数间;至吴逆之变,又皆灰烬。

    康熙二十二年,知县张永辉捐俸亲督修理,如旧制。

    义学 在治西。康熙二十二年,知县张永辉建社学 五所。嘉靖间,知县成敏贯建,今废。集贤书院 在东门外,即抽分厂也。嘉靖中,知县欧纂中改为书院,今废。

    学田学租 见载“学田三亩;中田一亩,应纳京斗租谷八斗;下田二亩,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共纳京斗租谷一石四斗,见征京斗租谷二石” ,存留本县仓,听候支给。

    开县儒学 旧在县治东门外,唐韦处厚建。嘉靖六年,改建城内。万历四十四年,迁于盛山之西,历数年旋废。至

    皇清康熙六年,知县卢天枢仍改建城内。复遭“吴谭”

    之变,是以倾圮。康熙二十四年,知县王景舜捐俸建如旧制。

    义学 在治内。知县王景舜新建。

    社学 在旧学基左

    学田、学租 ,见载学田、下田四亩四分。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见征京斗租谷二石六斗四升,存留本县仓,听候支给。

    梁山县儒学 在治南。元至正四年,知州蓝清建。正统间知县李政、成化间知县吴班、嘉靖间知县王冕,先后重修,焕然壮丽。明末兵乱,圮毁。

    皇清康熙二十三年,知县黄建中修建如旧制。

    社学 八所俱知县闵泰建,今废。

    义学 :在治内。康熙二十三年,知县黄建中建。

    学田、学租 ,见载学田共二亩四分。内中田一亩一分,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八斗,共征京斗租谷八斗八升;下田一亩三分,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共纳京斗租谷七斗八升,见征京斗租谷一石六斗六升,存留本县仓听候支给。又裁并新宁县学田、学租 ,见载学田下田三亩,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见征京斗租谷一石八斗,存留本县仓,听候支给

    建始县儒学 在城西,元大德间建。明洪武七年重建,后荒废。至

    皇清鼎建于康熙十二年,知县谭改建城北,又被兵。

    《火圮》毁于康熙二十三年,知县吴李芳捐俸建,如旧制。

    义学 知县吴李芳新建。

    学田、学租 ,见载学田、下田一亩五分。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见征京斗租谷九斗,存留本县仓,听候支给。

    达州儒学 在治东南。洪武四年,知州魏子忠建。永乐中知州瞿锐,嘉靖中知州赵鸣凤、吴升重修于

    皇清康熙二十四年,知州董守义捐俸修如旧制。

    义学 :知州董守义捐设于“明伦堂傍” ,延请塾师唐烈教训民间孤寒子弟。

    社学 在治北门内,三间,抚治道谈恺建。嘉靖二十九年,知州赵鸣凤于治南内设立一所,以养蒙士。今俱废。

    学田、学租 ,见载“学田五亩五分。内中田二亩五分,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八斗,共纳京斗租谷二石;下田三亩,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共纳京斗租谷一石八斗,见征京斗租谷三石八斗” ,存留本县仓,听候支给。

    东乡县儒学 在治东。成化十一年,知县吴新建,后迁至河北明月坝。嘉靖中,知县尚东临、教谕𥟖宇重修。万历元年冬,知县陶之肖仍迁城内。历经兵火仅存。

    文庙、三间。东西两庑、八间。

    义学 :知县李大濩捐设。

    社学 在治西,知县董威建。明嘉靖二十一年,知县尚东临建立二所,今废。

    学田、学租 ,见载学田、下田三亩一分,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见征京斗租谷一石八斗六升,存留本县仓,听候支给。

    太平县儒学 在治东。正德十年,知县董璧建。嘉靖二十八年,知县龚大有重修。明末变乱,一时灰烬于

    皇清康熙二十三年,知县程溥捐俸建,如旧制。

    义学 :知县程溥捐设。

    社学 一所,在治东,今废。

    夔州府赋役考一       府志

    府总

    自康熙二十一年,遵照《弓式》清丈,见丈土著营兵及弁兵自首开垦上中下田地共八百二顷二十五亩九分九釐三毫四丝一忽三微一尘。内

    上田一百二十六顷九十六亩五分五釐一毫三丝一忽三微;

    共载粮九十二石五斗二升五合五勺八抄七撮二粒三粟。

    中田一百八十六顷四十九亩三分四毫五丝九忽,共载粮一百一十九石三斗一升八合七勺五抄二粒八粟四末。

    下田二百九十六顷八十九亩三分二釐九毫八忽,共载粮一百四十八石九斗九升七合四勺一撮七圭六粟七末。

    上地三十三顷七十六亩二分七釐九毫八丝八忽,共载粮七石七斗六升五合四勺四抄三撮七圭二粒四粟。

    中地三十四顷二十七亩四分九釐八毫六丝九忽,共载粮六石八斗九升九合一勺五抄五撮六圭五粟。

    下地一百二十三顷八十七亩二釐九毫八丝六忽,共载粮二十一石三斗六升三合九勺一撮六圭六粒一粟。

    见载税粮三百九十六石八斗六升八合二勺三抄九撮七圭四粒八粟一末。

    见征大粮银五百六十六两一钱五分二釐九毫七忽五微二纤八沙四尘三渺。

    见载人丁六百一十一丁二分二釐一毫二丝四忽一纤五沙五尘。

    见征丁银五百七十九两五钱三分四釐九丝五忽七微一纤二沙五尘四渺。

    见征条银二百三十六两九钱一分二毫四丝一忽六微一纤四沙八尘六渺。

    以上共实征大粮丁条银一千三百八十二两五钱九分七釐二毫四丝四忽五微五纤五沙八尘三渺。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闰,照“旧时《全书》” 内各项遇闰银两为数,将原额人丁、税银合算摊派则例各征不等,应征闰银六十五两三钱五分八釐四毫三丝四忽四微三纤七沙,解司完纳。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大粮丁条银一千三百八十二两五钱九分七釐二毫四丝四忽八微五纤五沙八尘三渺。遇闰加征银六十五两三钱五分八釐四毫三丝四忽四微三尘七纤。

    杂派课程

    见征盐课银三百三两四钱。

    见征茶课银一十五两五钱九釐八毫四丝三忽七微五尘。

    见征杂税银一千七十六两七钱九分一厘五毫。

    见载“学田三十二亩九分。” 内:

    中田四亩六分

    共纳京斗租谷三石六斗八升。

    下田二十八亩三分

    共纳京斗租谷一十六石九斗八升。

    共征“京斗租谷” 二十石六斗六升。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盐、茶课杂税,共银一千三百九十五两七钱一厘三毫四丝三忽七微五尘。存留

    各州县、京斗租谷二十石六斗六升。收贮本仓。听候支给

    石柱司草籽粮一十八石三斗三升八合七勺,见征银六两一钱一分二釐九毫。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银六两一钱一分二釐九毫。奉节县:

    自康熙六年奉行清丈,至康熙二十三年应征止,见丈土著、营兵及节年新垦上、中、下田地共一十四顷四十八亩四釐三毫七忽三微。内上田二顷三十一亩五分三釐九毫九丝三忽三微,每亩载粮七合四勺六抄,共载粮一石七斗二升七合二勺八抄七撮九圭。

    中田二顷五十一亩二分四釐二毫六丝二忽,每亩载粮六合五勺二抄八撮二圭,共载粮一石六斗四升一勺六抄一撮一圭七粒一粟。下田一顷四十亩一分五釐五毫二丝七忽,每亩载粮五合五勺九抄六撮一圭,共载粮七斗八升四合三勺二抄二撮九圭七粟。

    上地二顷三十亩一分九釐一毫,每亩载粮二合三勺,共载粮五斗二升九合四勺三抄九撮三圭。

    中地三顷三十九亩四分七釐九毫,每亩载粮二合一抄二撮三圭,共载粮六斗八升三合一勺三抄三撮五圭九粒一粟。

    下地二顷五十五亩四分三釐五毫二丝五忽,每亩载粮一合七勺二抄四撮七圭。共载粮四斗四升五勺四抄九撮七圭七粒五粟。

    见载税粮五石八斗四合八勺九抄四撮九圭四粒四粟。每粮一石,征大粮银八钱五分三釐七毫九丝一忽九微三纤七沙。

    见征大粮银四两九钱五分六釐一毫零。以粮八斗九升一合一勺六抄七撮六圭五粒六粟八末载丁一丁。

    见载《人丁》六丁五分一厘三毫八丝九忽九微四纤六沙。每丁征银一两五钱八分二釐三毫五丝七忽九微五尘一纤五沙六渺。

    见征丁银一十两三钱二釐一毫七丝二忽五微七纤。

    又每粮一石,征条银一两五钱八分二釐三毫五丝七忽九微五纤一沙五尘六渺。

    见征条银九两一钱二分七釐二毫八丝八忽九微六尘。

    以上共实征《大粮丁条》银二十四两三钱八分五釐六毫三丝三忽六纤七沙。

    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闰银两,照旧时《全书》内各项遇闰银两为数,将原额人丁税银合算摊派,每丁粮一石,该征闰银一钱二分五釐五丝七忽八纤一沙;遇闰之年,照例加征银一两五钱二分九釐八毫二丝八忽六微七纤四沙,解司完纳。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大粮丁条” 银二十四两三钱八分五釐六毫三丝三忽九微六纤七沙。遇闰加征银一两五钱二分九釐八毫二丝八忽六微七纤四沙。

    又裁并大宁县原额税粮一千四百四十六石三斗五升二合五勺六抄八撮。

    《人丁》一千五百一十七丁。本县奉文清审,新旧增丁共四千六百五十七丁。

    自康熙六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应征止,见丈土著开垦上中下田地共八顷五十八亩九分二釐八丝六忽。

    上田二十九亩三分六釐八毫二丝四忽,每亩载粮七合四勺六抄,共载粮二斗一升九合八抄七撮七圭。

    中田一顷六十九亩九分六釐二毫九丝一忽,每亩载粮六合五勺二抄八撮二圭,共载粮一石一斗九合五勺五抄一撮八圭六粒九粟。下田一顷七十三亩八分一厘二毫一丝二忽,每亩载粮五合五勺九抄六撮一圭,共载粮九斗七升二合六勺七抄四粟。

    上地三十亩五分六釐五毫九丝一忽,每亩载粮二合二勺,共载粮七升三勺一撮五圭九粒三粟。

    中地一顷一十八亩一分九釐九毫六丝五忽,每亩载粮二合一抄二撮三圭,共载粮二斗三升七合八勺五抄三撮一圭五粒六粟。

    下地三顷三十七亩一厘二毫三忽,每亩载粮一合七勺二抄四撮七圭。共载粮五斗八升一合二勺四抄四撮六圭四粒九粟。

    见载税粮三石一斗九升七勺八撮三圭四粒一粟。每粮一石,征大粮银九钱一分六釐八毫二丝二忽二纤八沙七尘五渺。

    见征大粮银二两九钱二分五釐三毫五丝九微三纤四沙。

    以粮三斗一升五勺七抄六撮二粒九粟,载丁一丁。

    见载《人丁》一十丁二分七釐三毫五丝一忽一微四纤三沙。每丁征银三钱五分五釐四毫四丝五忽九微八纤七沙六渺。

    见征丁银三两六钱五分一厘六毫七丝七忽六微六纤。

    又每粮一石征条银三钱五分五釐四毫四丝五忽九微八纤七沙六渺。

    见征条银一两一钱三分四釐一毫二丝四忽二微二纤五沙。

    以上实征大粮丁条银七两七钱一分一厘一毫七忽七微六纤五沙。

    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闰银两,照旧时《全书》内各项遇闰银两为数,将原额人丁税粮合算摊派,每丁粮一石,该征闰银三分一厘六毫二丝三忽八微七纤五沙;遇闰之年,照例加征银四钱二分五釐七毫九丝八微五纤五沙,解司完纳。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大粮丁条》银七两七钱一分一厘一毫七忽三微六纤五沙。

    杂派课程

    见征盐课银一百五十二两。

    见征茶课银七两九钱二分。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盐、茶课银一百五十九两九钱二分。前件查得大宁县钱粮无几,于康熙六年奉文为“恭请推广小县归并” 等事一案,将大宁县归并奉节县管理。其每年应征银两,听候奉节县催征解纳。

    巫山县

    原额税粮一千三百六十四石九斗七升五合七勺一抄二撮

    《人丁》一千六百一十二丁。

    自康熙六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应征止,见丈土著营兵及弁兵自首开垦上中、下田地共一十顷二十三亩一厘七毫七丝。内上田一顷一十八亩八分二釐四丝,每亩载粮七合四勺六抄,共载粮八斗八升六合四勺一。

    圭八粒四粟

    中田一顷四十五亩九分八釐八丝。每亩载粮六合五勺二抄八撮二圭。共载粮九斗五升二合九勺九抄一撮八圭五粒一粟。

    下田一顷七十三亩五分四釐五毫二丝,每亩载粮五合五勺九抄六撮一圭。共载粮九斗七升一合一勺七抄六撮二圭九粒三粟。

    上地一顷二十三亩三釐九毫九丝,每亩载粮二合三勺,共载粮二斗八升二合九勺九抄一撮七圭七粒。

    中地二顷三十六亩四分七釐五毫七丝,每亩载粮二合一抄二撮三圭。共载粮四斗七升五合八勺六抄五粒一粟。

    下地二顷二十五亩一分五釐五毫七丝,每亩载粮一合七勺二抄四撮七圭。共载粮三斗八升八合三勺一抄七撮一圭八粒。

    见载税粮三石九斗五升七合七勺三抄七撮三圭二粒九粟。每粮一石,该征大粮银九钱一分五毫四丝二忽九微二纤六沙五渺。

    见征大粮银三两六钱三釐六毫八丝九忽六微三纤四沙三尘二渺。

    以粮八斗四升六合七勺五抄九撮一圭二粒六粟《五永载》丁一丁。

    见载人丁四丁,六分七釐四毫五丝四忽八尘。每丁征银一两一钱五分三釐八毫四丝五微五纤二沙四尘。

    见征丁银五两三钱九分三釐六毫七丝四忽七微三纤八沙六尘八渺。

    又每粮一石,该征条银一两一钱五分三釐八毫四丝五微五纤二沙四尘。

    见征条银四两五钱六分六釐五毫九丝七忽八微二纤五沙一尘四渺。

    以上共实征大粮丁条银一十三两五钱六分三釐九毫六丝二忽一微九纤八沙一尘四渺。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闰银两,照“旧时《全书》” 内各项遇闰银两为数,将原额人丁、税粮合算摊派,每丁粮一石征闰银八分一厘一忽三沙三尘;遇闰之年,照例加征银六钱九分九釐二毫二丝三忽四微二纤二沙,解司完纳。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大粮丁条银一十三两五钱六分三釐九毫六丝二忽一微九纤八沙一尘四渺。遇闰加征银六钱九分九釐二毫二丝三忽四微二纤二沙。

    又裁并大昌县原额税粮五百四十石九斗六合一勺七抄。

    《人丁》九百六十四丁。

    自康熙六年奉行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应征止,见丈土著开垦上中下田地四顷二十二亩一分九釐一毫五丝五忽。内:

    上田一十五亩一分六釐四毫六丝六忽,每亩载粮七合四勺六抄,共载粮一斗一升三合一勺二抄八撮三圭六粒四粟。

    中田六十一亩二分七釐四毫五丝八忽,每亩载粮六合五勺二抄八撮二圭。共载粮三斗九升九合八勺六抄七圭一粟。

    下田一顷一十六亩三分六釐九毫四丝六忽,每亩载粮五合五勺九抄六撮一圭。共载粮六斗五升八勺五抄四撮六粒三粟。

    中地三十二亩九釐二忽,每亩载粮二合一抄二撮三圭,共载粮六升四合五勺七抄四撮七圭四粒七粟。

    下地一顷九十七亩二分九釐二毫八丝三忽,每亩载粮一合七勺二抄四撮七圭。共载粮三斗四升二勺七抄一撮六粒三粟。

    见载税粮一石五斗六升八合六勺八抄八撮九圭三粒八粟。每粮一石,该征粮银九钱一厘六毫五丝九忽三微八纤四沙四尘八渺。见征大粮银一两四钱一分四釐一毫二丝一忽六微三纤五沙三尘五渺。

    每粮五斗六升一合一勺五撮九圭八粒五粟一末载丁一丁。

    见载人丁二丁八分二毫三丝一忽三微三纤九沙三尘。

    每丁征银一两一钱三分五釐五毫四丝五忽九微四纤五沙七尘。

    见征丁银三两一钱七分九釐七毫八丝八忽九微五纤八沙四尘三渺。

    又每粮一石,该征条银一两一钱三分五釐五毫四丝五忽九微四纤五沙七尘。

    见征条银一两一钱八分一厘三毫一丝三微。

    六纤六沙五尘五渺

    以上实征大粮丁条银六两三钱七分五釐二毫二丝九微六纤三尘三渺。

    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闰银两,照旧时《全书》内各项遇闰银两为数,将原额人丁税粮合算摊派,每丁粮一石,该闰银七分七釐五毫七丝七忽一微九纤四尘。遇闰之年,照例加征银三钱三分九釐九丝一微,解司完纳。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大粮丁条银六两三钱七分五釐二毫二丝九微六纤三尘三渺。遇闰加征银三钱三分九釐一丝一微。

    杂派课程

    见载学田、下田一十亩,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共征京斗租谷六石。

    存留

    本县京斗租谷六石,收贮本仓,听候支给。前件。查得大昌县因钱粮无几,于康熙九年八月内奉丈,“为再恳请复要地道员事” 一案,将大昌县议归巫山县管理,其每年应征钱粮,听候巫山县催征解纳。

    云阳县

    原额税粮、二千一百一十石一升二合四抄八圭

    人丁四千四百丁

    一、自康熙六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应征止,见丈土著、营兵及弁兵自首开垦上、中、下田地共一十四顷二十一亩六分九釐六毫五丝二忽。内:

    上田一十五亩三分八釐八毫四丝,每亩载粮七合四勺六抄,共载粮一斗一升四合七勺九抄七撮四圭六粒四粟。

    中田二顷七十亩六分七釐七毫四丝,每亩载粮六合五勺二抄八撮二圭。共载粮一石七斗六升七合三抄六撮二圭二粟。

    下田七顷七亩一分三釐七丝二忽,每亩载粮五合五勺九抄六撮一圭。共载粮三石九斗五升七合一勺七抄四撮二圭二粒二粟。

    中地一顷七十五亩三分,每亩载粮二合一抄二撮三圭,共载粮三斗五升二合七勺五抄六撮一圭九粒。

    下地二顷五十三亩二分,每亩载粮一合七勺二抄四撮七圭。共载粮四斗三升六合六勺九抄四撮四粒。

    见载税粮六石六斗二升八合四勺五抄八撮一圭一粒八粟。每粮一石,征大粮银九钱三分五釐四毫八丝三微三纤。

    见征大粮银六两二钱七毫九丝二忽一微八纤八沙。

    每粮四斗七升九合五勺四抄八撮一圭九粒一粟,载丁一丁。

    见载《人丁》一十三丁八分二釐二毫二丝八忽。每丁征银九钱三分九釐八毫五丝七忽九微八纤五沙。

    见征丁银一十二两九钱九分九毫八丝二微二纤九沙。

    每粮一石,征条银九钱三分九釐八毫五丝七忽九微八纤五沙。

    见征条银六两二钱二分九釐八毫九忽二微八纤八沙二尘。

    以上实征《大粮丁条》银二十五两四钱二分一厘五毫八丝一忽七微五沙二尘。

    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闰银两,照旧时《全书》内各项遇闰银两为数,将原额人丁税粮合算摊派,每丁粮一石征闰银五分六釐一毫九丝三忽七微八纤五沙;遇闰之年,照例加征银一两一钱四分九釐二毫四忽三微八纤二沙,解司完纳。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大粮丁条” 银二十五两四钱二分一厘五毫八丝一忽七微五沙二尘。遇闰加征银一两一钱四分九釐二毫四忽三微八纤二沙。

    杂派课程

    见征盐课银五十五两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 、盐课银五十五两

    万县

    原额税粮二千四百二十九石七斗八升三合。《人丁》三千九百四十五丁。

    自康熙四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应

    征止见丈土著营兵及弁兵自首开垦上、中、下田共八十一顷七十三亩七釐四毫九丝。内上田二十二顷六十六亩一分八釐八丝。每亩载粮七合四勺六抄,共载粮一十六石九斗五合七勺八撮七圭六粒八粟。

    中田二十七顷八十七亩一分三釐七毫六丝,每亩载粮六合五勺二抄八撮二圭。共载粮一十八石一斗九升四合九勺九抄一撮六圭七粒九粟。

    下田三十一顷一十九亩七分五釐六毫五丝,每亩载粮五合五勺九抄六撮一圭。共载粮一十七石四斗五升八合四勺六抄九撮三圭四粒九粟。

    见载税粮五十二石五斗五升九合一勺六抄九撮七圭九粒六粟。每粮一石,征大粮银九钱八分五釐四毫七忽九微七纤。

    见征《大粮》银五十一两七钱九分二釐二毫二丝四忽八微一纤。

    以粮六斗一升五合七勺一抄五撮。载丁一丁,见载“人丁” 八十五丁三分三釐五毫九忽。每丁征银一两一钱一分四釐六毫二丝三忽,见征丁银九十五两一钱一分六釐四毫五丝四忽一纤九沙。

    又每粮一石,征条银一两一钱一分四釐六毫二丝三忽。

    见征条银五十八两五钱八分三釐六毫五丝九忽五微一纤五沙。

    以上共实征“大粮丁条” 银二百五两四钱九分二釐三毫三丝八忽三微四纤四沙。

    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闰银两,照旧时《全书》内各项遇闰银两为数,将原额人丁税粮合算摊派。每丁粮一石,该征闰银八分七釐六毫二丝九忽七微五纤一沙。遇闰之年,照例加征银一十二两八分三釐六毫三丝九忽六微五纤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大粮丁条” 银二百五两四钱九分二釐三毫三丝八忽三微四纤四沙。遇闰加征银一十二两八分三釐六毫三丝九忽六微五纤。

    杂派课程

    见征盐课银二十四两八钱六分。

    见载“学田三亩。” 内:

    中田一亩应纳京斗,租谷八斗。

    下田,二亩,应纳京斗,租谷一石二斗。

    见征京斗租谷二石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 盐课银二十四两八钱六分。存留。

    本县京斗租谷二石,收贮本仓,听候支给。开县。

    原额税粮三千九百九十五石八斗八升九合一勺一抄

    人丁二千三百五十二丁。“万历四十一年审编,加增二丁。”

    自康熙四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应征止,见丈土著营兵及弁兵自首开垦上、中、下田地共五十六顷八亩七分九毫三丝三忽。内上田一十顷九十二亩一分八釐二毫六丝六忽,每亩载粮七合四勺六抄,共载粮八石一斗四升七合六勺八抄二撮六圭四粒三粟。中田一十一顷七十七亩五分六釐七毫一丝八忽。每亩载粮六合五勺二抄八撮二圭,共载粮七石六斗八升七合三勺九抄四撮六粒五粟。

    下田一十三顷七十二亩七分九釐五丝一忽,每亩载粮五合五勺五抄六撮一圭。共载粮七石六斗八升二合二勺七抄二撮九圭七粒二粟。

    上地三顷八十六亩二分二釐八毫九丝七忽,每亩载粮二合三勺,共载粮八斗八升八合三勺二抄六撮六圭三粒一粟。

    中地五顷七十八亩一分八釐六毫二丝九忽,每亩载粮二合一抄二撮三圭,共载粮一石一斗六升三合四勺八抄四撮二圭六粒六粟。下地一十顷一亩七分五釐三毫七丝二忽,每亩载粮一合七勺二抄四撮七圭,共载粮一石七斗二升七合七勺二抄四撮六圭四粒一粟。见载税粮二十七石二斗九升六合八勺八抄五撮二圭一粒八粟。每粮一石,征大粮银九钱二分四釐九毫六丝七忽五微。

    见征《大粮》银二十五两二钱四分八釐七毫三。

    丝一忽七微七纤八沙

    以粮一石六斗九升七合四勺八抄九撮,载丁一丁。

    见载《人丁》一十六丁八釐七丝五忽。每丁征银六钱八分二釐八毫九丝九纤。

    见征丁粮一十两九钱八分一厘三毫八丝四忽八微一纤五沙。

    又每粮一石征条银六钱八分二釐八毫九丝九纤。

    见征条银一十八两六钱四分七釐七丝二忽四微二沙。

    以上实征《大粮丁条》银五十四两八钱七分八毫八丝八忽九微九纤五沙。

    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闰银两,照旧时《全书》内各项遇闰银两为数,将原额人丁税粮合算摊派,每丁粮一石征闰银五分五毫五丝五忽七微四纤五沙;遇闰之年照例加征银二两一钱九分二釐九毫八丝八忽六微六纤四沙,解司完纳。

    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大粮丁条” 银五十四两八钱七分八毫八丝八忽九微九纤五沙。遇闰加银二两一钱九分二釐九毫八丝八忽六微六纤四沙。

    杂派课程

    见载学田、下田四亩四分。每亩应征京斗租谷六斗,共征京斗租谷二石六斗四升。

    存留

    本县京斗租谷二石六斗四升,收贮本仓,听候支给。

    梁山县

    原额税粮六千七十石九斗三升二合六勺三抄二撮

    《人丁》四千五百八十丁。

    其自康熙四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应征止,见丈土著、营兵及弁兵自首开垦上中、下田地,共五十五顷七十六亩四分四釐四毫六丝四忽。内:

    上田一十九顷四十五亩一分五釐三毫八丝五忽,每亩载粮七合四勺六抄,共载粮一十四石五斗一升八勺四抄二圭六粒。

    中田二十二顷六十四亩三分四釐八毫一丝,每亩载粮六合五勺二抄八撮二圭。共载粮一十四石七斗八升二合一勺一抄七撮二圭六粒六粟。

    下田一十顷四十九亩三分六釐七毫二丝四忽,每亩载粮五合五勺九抄六撮一圭,共载粮五石八斗七升二合三勺六抄四撮一粒一粟。上地一顷三十一亩七分一厘二毫二丝一忽,每亩载粮二合三勺,共载粮三斗二合九勺三抄八撮八粒三粟。

    中地一顷七亩三分一厘五毫七丝,每亩载粮二合一抄二撮三圭,共载粮二斗一升五合九勺五抄一撮三圭八粒三粟。

    下地七十八亩五分四釐八毫五丝四忽,每亩载粮一合七勺二抄四撮七圭。共载粮一斗三升五合四勺七抄二撮二圭六粒七粟。

    见载税粮三十五石八斗一升九合六勺八抄三撮六圭七粒。每粮一石,征大粮银九钱八分五釐七毫九丝六忽七微一纤。

    见征大粮银三十五两三钱六毫六丝二忽一微八纤六沙。

    以粮一石三斗二升四合八抄五撮。载丁一丁,见载“人丁” 二十七丁四釐五毫一丝二忽。每丁征银六钱三分四釐七毫七丝四忽三纤,见征丁银一十七两一钱七分二釐五毫六丝二忽三微八纤八沙。

    又每粮一石征条银六钱三分四釐七毫七丝四忽三纤。

    见征条银二十二两七钱四分五釐六毫四忽四微四纤七沙。

    以上实征《大粮丁条》银七十五两二钱一分八釐八毫二丝九忽二纤一沙。

    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闰银两,照旧时《全书》内各项遇闰银两为数,将原额人丁税粮合算摊派,每丁粮一石,该征闰银四分六釐三毫六丝八忽一微四纤五沙;遇闰之年,照例加征银二两九钱一分四釐九毫二丝三忽八微六纤九沙,解司完纳。

    起运

    布政司“广济” 库《大粮丁条》银七十五两二钱一。

    分八釐八毫二丝九忽二纤一沙,遇闰加银二两九钱一分四釐九毫二丝三忽八微六纤九沙。

    杂派课程

    见载“学田二亩四分。” 内:

    中田一亩一分,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八斗,共纳京斗租谷八斗八升。

    下田一亩三分,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共纳京斗租谷七斗八升。

    共征:“京斗租谷” 一石一斗六升。

    存留

    本县《京斗租》谷一石六斗六升,收贮本仓,听候支给。

    又裁并新宁县原额税粮三千五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七合九勺七抄七撮四圭四粒。人丁二千二百五丁。

    自康熙四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应征止,见丈土著营兵及弁兵自首开垦上中下田地共六顷二十七亩七分七釐一毫六丝四忽。内:

    上田一顷三十亩七分二毫八丝七忽,每亩载粮七合四勺六抄,共载粮九斗七升五合四抄三撮四圭一粒。

    中田二顷六十亩一分六釐七毫五丝,每亩载粮六合五勺二抄八撮二圭,共载粮一石六斗九升八合四勺二抄五撮四圭七粒二粟。下田一顷八十八亩八分二釐一毫七丝六忽,每亩载粮五合五勺九抄六撮一圭,共载粮一石五斗六合七勺二抄一撮四圭一粒四粟。上地二亩一分九釐九毫九丝九忽,每亩载粮二合三勺,共载粮五合五抄九撮九圭七粒七粟。

    中地二十二亩九分七釐六毫六丝三忽,每亩载粮二合一抄二撮三圭,共载粮四升六合二勺三抄五撮八圭七粒三粟。

    下地二十二亩八分九釐二毫八丝九忽,每亩载粮一合七勺二抄四撮七圭。共载粮三升九合四勺八抄三撮三圭七粒。

    见载税粮三石八斗二升九勺六抄九撮五圭一粒六粟。每粮一石,征大粮银九钱三釐二毫一丝四忽八微九纤二沙。

    见征大粮银三两四钱五分一厘一毫五丝六忽五微六纤八沙。

    每粮一石六斗三升五勺一抄六撮。载丁一丁,见载“人丁” 二丁三分四釐三毫三丝八忽八微。每丁征银七钱七毫四丝四忽四微七纤,见征丁银一两六钱四分二釐一毫一丝六忽一微八纤一沙。

    又每粮一石征条银七钱七毫四丝四忽四微七纤。

    见征条银二两六钱七分七釐五毫二丝三忽二微五纤九沙。

    以上实征《大粮丁条》银七两七钱七分七毫九丝六忽八沙。

    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闰银两,照旧时《全书》内各项遇闰银两为数,将原额人丁税粮合算摊派,每丁粮一石,该征闰银五分二釐九毫九丝八忽三微九纤三沙;遇闰之年,照例加征银三钱二分六釐七毫一忽三纤九沙,解司完纳起运。

    布政司广济库,大粮丁条银七两七钱七分七毫九丝六忽八沙。遇闰照例加征银三钱二分六釐七毫一忽三纤九沙。

    杂派课程

    见载学田、下田三亩,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见征京斗租谷一石八斗。

    存留

    本县京斗租谷一石八斗,收贮本仓,听候支给。前s查得新宁县钱粮无几,于康熙六年奉文“为恭请推广小县归并等事” 一案,将新宁县议归并梁山县管理。其每年应征钱粮,听候梁山县催征解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