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舆汇编 边裔典 第一百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方舆汇编 第一百九卷
方舆汇编 边裔典 第一百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边裔典

     第一百九卷目录

     北方诸国总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显王三则 赧王一则

      秦始皇二则

      汉武帝元朔一则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则 太武帝太平真君一则 宣武帝正始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三则

      北周静帝大象一则

      隋高祖开皇四则 炀帝大业二则

      明太祖洪武三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二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九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三则 世宗嘉靖十六则

    边裔典第一百九卷

    北方诸国总部汇考一

    周命南仲城朔方。

    按《诗经小雅出车》篇:“王命南仲,往城于方。出车彭彭, 旗旐史央。天子命我,城彼朔方。赫赫南仲,𤞤狁于襄。”

    朱注此劳《还率》之诗。程子曰:“城朔方而《𤞤狁》之难除。御戎狄之道,守备为本,不以攻战为先也。”

    显王八年魏筑长城为北边防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秦孝公本纪》:“秦孝公元年, 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

    显王十七年,魏筑长城塞固阳。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魏世家》”云云。

    显王  年,赵与燕始筑长城以备北方诸国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匈奴传》,“赵武灵王变胡服, 习骑射,北破林胡、楼烦,筑长城,自代并阴山下至高 阙为塞。燕亦筑长城,自造阳至襄平置上谷、渔阳、右 北平、辽西、辽东郡。”

    正义曰:《括地志》云:“赵武灵王长城在朔州善阳县北。”案《水经》云:“百道长城北山上有长垣,若颓毁焉。公奚亘岭,东西无极。”盖赵灵王所筑也。

    赧王 年秦始筑长城为北边防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匈奴传》:“秦昭王时,宣太后 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 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

    始皇三十三年斥匈奴并河至阴山为三十四县筑亭障

    按《史记始皇本纪》:三十三年,“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 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 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 徙谪,实之初县。”

    始皇三十四年筑长城起临洮至辽东。

    按《史记始皇本纪》:“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 城。”按《蒙恬传》,“秦已并天下,乃使蒙恬将三十万众, 北逐戎狄,收河南,筑长城,因地形用险制塞。起临洮 至辽东,延袤万馀里。于是渡河,据阳山,逶蛇而北,暴 师于外十馀年,居上郡。”是时蒙恬威振匈奴。按《匈 奴传》:秦灭六国,而始皇帝使蒙恬将十万之众,北击 胡,悉收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谪 戍以充之,而通直道自九原至云阳,因边山险壍、谿 谷可缮者治之。”起临洮至辽东万馀里,又度河据阳 山。北假中。蒙恬死,诸侯畔秦,中国扰乱,于是匈奴得 宽,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

    武帝元朔二年复缮治长城为北边防

    按《汉书武帝本纪》,元朔二年“春正月,匈奴入上谷、渔 阳,杀略吏民千馀人。遣将军卫青、李息出云中,至高 阙,遂西至符离,获首虏数千级,收河南地,置朔方、五 原郡。”

    按《史记匈奴传》:“卫青出云中以西至陇西,击胡之楼 烦、白羊王于河南,取河南地,筑朔方,复缮故秦时蒙 恬所为塞,因河为固。”是岁,汉之元朔二年也。

    北魏

    明元帝泰常八年春二月筑长城

    按《魏书明元帝本纪》:“春正月,蠕蠕犯塞。二月戊辰,筑 长城于长川之南,起自赤城,西至五原,延袤二千馀 里,备置戍卫。”按《高闾传》,“闾迁尚书中书监,上表曰: 臣闻为国之道,其要有五:一曰文德,二曰武功,三曰 法度,四曰防固,五曰刑赏。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 来之;荒狡放命,则播武功以威之,民未知战,则制法 度”以齐之;暴敌轻侵,则设防固以御之;临事制胜,则 明刑赏以劝之;用能辟国宁方,征伐四克。北狄悍愚同于禽兽,所长者野战,所短者攻城。若以狄之所短, 夺其所长,则虽众不能成患,虽来不能内逼。又狄散 居野泽,随逐水草,战则与家产并至,奔则与畜牧俱 逃,不赍资粮而饮食足。是以古人伐北方,攘其侵掠 而已。历代为边患者,良以倏忽无常故也。六镇势分, 倍众不斗,互相围逼,难以制之。昔周命南仲,城彼朔 方;赵灵、秦始,长城是筑;汉之孝武,踵其前事。此四代 之君,皆帝王之雄杰,所以同此役者,非智术之不长, 兵众之不足,乃防狄之要事,其理宜然故也。《易》称:“天 险不可升,地险山川丘”陵,王公设险,以守其国,长城 之谓欤?今宜依故于六镇之北,筑长城以御北虏,虽 有暂劳之勤,乃有永逸之益,如其一成,惠及百世。即 于要害,往往开门,造小城于其侧,因地却敌,多置弓 弩。《狄来》有城可守,有兵可捍。既不攻城,野掠无获,草 尽则走,终必惩艾。宜发近州武勇四万人及京师二 万人,合六万人为武士。于苑内立征北大将军府,选 忠勇有志干者以充其选。下置官属,分为三军,二万 人专习弓射,二万人专习戈楯,二万人专习骑槊。修 立战场,十日一习。采诸葛亮《八阵》之法,为平地御寇 之方,使其解兵革之宜,识旌旗之节,器械精坚,必堪 御寇。使将有定,兵兵有常,主上下相信,昼夜如一。七 月,发六部兵六万人,各备戎作之具,敕台北诸屯仓 库,随近作米,俱送北镇。至八月,征北部,率所领与六 镇之兵,直至碛南,扬威漠北。狄若来拒,与之决战。若 其不来,然后散分其地,以筑长城。计六镇东西不过 千里,若一夫一月之功,当三步之地,三百人三里三 千人,三十里三万人,三百里“则千里之地,强弱相兼, 计十万人一月必就运粮,一月不足为多,人怀永逸, 劳而无怨。计筑长城,其利有五:罢游防之苦,其利一 也;北部放牧,无抄掠之患,其利二也;登城观敌,以逸 待劳,其利三也;省境防之虞,息无时之备,其利四也; 岁常游运,永得不匮,其利五也;又任将之道,特须委 信,阃外之事”,有利辄决,赦其小过,要其大功,足其兵 力,资其给用,然后胜可果也。

    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六月丙戌发司幽定冀四州十万人筑畿上塞围起上谷西至河广袤皆千里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宣武帝正始三年四月甲辰诏遣使者巡慰北边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北齐

    文宣帝天保三年冬十月至黄栌岭仍起长城北至社干戍四百馀里立三十六戍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天保六年发夫一百八十万人筑长城自幽州北夏 口至恒州九百馀里。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天保八年,于长城内筑重城,自库洛拔而东,至于坞 纥戍,凡四百馀里。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北周

    静帝大象元年诏于翼巡长城

    按《周书静帝本纪》,“大象元年六月,发山东诸州民修 长城。”按《于翼本传》:“大象初,征拜大司徒,诏翼巡长 城,立亭障,西自雁门,东至碣石,创新改旧,咸得其要 害云。”

    高祖开皇元年四月发稽胡修筑长城二旬而罢

    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开皇 年,司农少卿崔仲方令“发丁筑长城。”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崔仲方传》,“高祖受禅,进 位上开府,寻转司农少卿,进爵安固县公,令发丁三 万,于朔方灵武筑长城,东至黄河,西拒绥州,南至勃 出岭,绵亘七百里。”

    开皇六年二月丁亥发丁男十一万修筑长城二旬 而罢。

    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开皇七年二月。发丁男十万馀。修筑长城。二旬而罢 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炀帝大业三年发丁男筑长城

    按:《隋书炀帝本纪》:“秋七月,发丁男百馀万筑长城,西 距榆林,东至紫河,一旬而罢,死者十五六。”

    大业四年秋七月发丁男筑长城。

    按:《隋书炀帝本纪》:“秋七月辛巳,发丁男二十馀万筑 长城,自榆林谷而东。”

    太祖洪武二十二年令守塞官军不得与外国交通按明会典凡边禁洪武二十二年令守御边塞官军不得与外国交通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

    者,全家坐罪。

    洪武二十六年、定“守边烟墩之制”

    按《明会典》:“凡烽堠,洪武二十六年定,边方去处合设烟墩并看守堠夫,务必时加提调整点,广积秆草,昼 夜轮流看望,遇有警急,昼则举烟,夜则举火,接递通 报,毋致损坏,有误军机声息。”

    洪武  年定《边报》,“一应皆行移堤备、重大军情、奏 请定夺。”

    按《明会典》、“凡声息,洪武年定,各边飞报一应声息,具 奏行移堤备。其有重大军情,应出师征剿,及地方军 马数少、应调兵策应奏请定夺。”

    成祖永乐十一年定烟墩濠堑水柜之制

    按《明会典》:“永乐十一年,令筑烟墩,高五丈有奇,四围 城一丈五尺,开濠堑钓桥,门道上置水柜,暖月盛水, 寒月盛冰。墩置官军守了,以绳梯上下。”

    宣宗宣德七年令各关口每三月差武官御史点视每年监察御史及守备巡视

    按“《明会典》凡巡阅,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关、荆子村、 黑峪口,北抵独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员、御 史二员点视。又令居庸关直抵龙泉关一带,山海 关直抵古北口一带,每年各差监察御史一员,请敕 前去,分同各该分守守备等项内外官员巡视关口, 点闸军士,整饰器械,操演武艺,并受理守关人等一 应”词讼、就彼发落。不许军卫有司、擅便拘提、有误守 把。如守备等官、有罢软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实具 奏替换

    英宗正统六年令出境剿贼总兵参将止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备不虞不许管理官民词讼

    按《明会典》:凡战守,“正统六年令出境剿贼,镇守总兵 官参将内止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居守,以备不虞。” 凡边臣职守,“正统六年题准总兵官及各参将,不许 管理官民词讼。”

    正统十四年令“每岁七月、各边官军出三五百里外 烧荒,冬年节不许宴乐。”

    按《明会典》,凡防御,“正统十四年令:每岁七月兵部请 敕各边遣官军往虏人出没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风 纵火,焚烧野草,以绝胡马,名曰烧荒。”事毕,将拨过官 军烧过地方,造册奏缴。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请敕各 边镇守总兵、巡抚官,遇冬年节,不许宴乐,仍转行分 守守备官,一体遵守。”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边四月八月修葺边墙墩堡增筑草场封堆

    按《明会典》:“凡墙堡,景泰元年,令各边每岁四月、八月, 遣官军修葺边墙墩堡,增筑草场封堆,时加巡察,如 有越塞耕种,移徙界至者治罪。”

    英宗天顺二年令墩上设悬楼礧木塌窖赚坑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二年令边堠放烽炮以敌多寡为烽炮之多寡

    按《明会典》,“成化二年,令边堠举放烽炮。若有虏一二 人至百馀人,举放一烽一炮,五百人二烽二炮,千人 以上,三烽三炮,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炮,万人以上,五 烽五炮。传报得宜,致克敌者,准奇功,违者处以军法。” 成化四年,令沿边官军以十月为始,次年十月满,留 与次班守冬。

    按《明会典》、“凡班军,成化四年,令沿边备操官军,一年 一班,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满,复留与次班守 冬,至后年正月放还。以后班次皆然。”

    成化九年,“定边军遇贼失机,分别定罪。”

    按:《明会典》:“凡防边功罪,成化九年令边军遇贼,如曾 率众对敌及众寡不敌者,虽失利不罪。其闭门坐视 见贼先退者,乃坐失机。”

    成化十年,定“边地营堡界限,私出盗耕之罪。”

    按《明会典》:“凡边境田土,成化十年令陕西榆林等处 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 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征花 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系外处者,发 榆林卫分充军;系本处者,发甘肃卫分充军。有损坏 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成化十四年,定“贡市一切事宜。”

    按《明会典》一贡市。“成化十四年,令辽东马市许海西 并朵颜三卫夷人卖买。开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 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夷止将马匹并土产货 物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赍有货物者,与彼两平 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负愚弄,亏少马 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凡以失物为由,扶同诈 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 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市利,透漏 边情。事发,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不宥。” 成化十七年,定广宁、开原马市。

    按《明会典》:“成化十七年题准广宁、开原二处,俱开马 市,其通事三年一换。”

    成化二十年,定边官参随伴役之制。

    按《明会典》、“凡参随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舍随任者镇守官许五人,分守许三人。其军伴,镇守官二十名, 分守十五名,守备十名。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处镇 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二十名, 游击将军与分守官十八名,守备官十二名,俱不许 额外役占,及卖放军人办纳月粮。违者,许巡抚、巡按” 官、查照“军职役占卖放”事例上请。其巡按御史、年终、 仍将各官有无多占卖放缘由具奏

    成化二十一年,定各边操练之制。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一年,令各边每年自九月起至 明年三月止,俱常川操练。四月初,具操过军马、并大 风大雪免操日期奏报。”

    成化二十二年,定“各边军马数目题报,及大臣巡边” 之制。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边军马数目,远边一 年一报,近边半年一报。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题,差文 武大臣各一员同行阅实,每年一次具题,差御史二 员分行巡视。有设置未备,器械未精,军伍不足,守卒 年久未更代者,逐一查理。”

    孝宗弘治六年定边将一切疏防失机及隐匿之罪按明会典弘治六年奏准主将副参等官统军杀贼不能料敌制胜轻率寡谋致有损折军马失误事机

    则罪坐各官,而内臣都御史不曾与行者,各轻其罚, 兵部临时奏请定夺。若各该分守守备等官不行设 备,被贼入境抢掳人畜,或生事贪功,损折军马,即系 镇巡总兵官平昔威令不行所致,当均受其罚。若互 相隐匿,不行实报,许巡按御史、科道官并兵部访实 奏劾,治以重罪。

    弘治十三年,定“各边官军失班不到”,及边将管军人 员私役军民出境,及砍伐应禁林木、交结边人之罪。 边将不得滥受军民词讼。其寇入失陷地方,掳掠人 民,分别处分。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令各边备御官军失班不到 者,拏获问罪,免其纳钞的决,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 军一班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五个月。军两班、官 一班不到者,改拨沿边城堡,罚班八个月。军三班、官 两班以上不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 各另扣算。若有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 又令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军民,及军民私出 外境钓豹捕鹿,斫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 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若不收,任其出境 哨探,与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俱调发烟 瘴地面,民人里老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 粮差操。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 荆、密云等处分守守备、备御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 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 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军职, 俱降二级,发回原籍所都司,终身带俸差操,文职降 边远叙用。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 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又令:凡川广 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 诓骗,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 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又令:在外军民词讼,除叛 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 馀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又令:凡失误军 机,除有正条者,议拟监候奏请外,若贼拥大众入寇, 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之上,不曾亏折大 众。或被贼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之上,不曾虏去 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 多,不曾杀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 虏掠人民者,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 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数内情 轻律重,有碍发落者,仍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虏入 境,将爪探夜不收,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 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还职。如 境外被贼杀虏,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 其问罪。凡各边及腹里地方,遇贼入境,若是杀虏男 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只以上,不行开报者,军 民职官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降二级。加二倍 者降三级。甚者罢职。其上司及总兵等官知情扶同, 事发参究治罪。

    弘治十四年,定“边关盘获奸细走回人口之罪。外夷 离边五十里驻札,其逼近边墙、传箭答话、即以犯边 论。”

    按《明会典》:“弘治十四年议准: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 盘获奸细,走回人口,所在镇巡等官务须先究来历 根因。如果干碍接引起谋,并经该关隘守把人员,应 提问者依律问拟,应参究者具实参奏。若有归复乡 土,偶被逻获者,照例起送,毋致冤抑。”又题准:北虏离 边五十里方许驻札。但有逼近边墙,传箭答话者,即 系犯边达贼、就便捕杀、不在袭杀、诱杀之例。

    弘治十七年严禁边将包纳粮草、兴贩马匹按《明会典》:“弘治十七年令、各边将官有包纳粮草、兴 贩马匹等弊,巡按御史访实参治。”

    武宗正德八年令新增墩台俱用正军了守或佥馀丁老疾军人即退粮以补新增之费

    按《明会典》:“正德八年题准:各卫新增墩台,务要摘拨 相应卫所正军前去了守。如无军,就签馀丁充守,一 例与正军关支粮赏。仍将别处老疾军人拣退,省下 粮赏,以补前费。”

    正德十三年,通行天下府、卫州、县守御将民壮机兵 与官军同操练,并定“寇入闭门失机之罪。”其轻率出 敌、损折官军者,奏请定夺。若能奋勇迎敌,杀败贼家, 虽阵亡数多,仍论功陞赏。

    按《明会典》:“正德十三年奏准通行天下各府与卫同 在一城各州县与守御所同在一城者听。各掌印官 每月二次赴军卫教场,将原选民壮机兵会合官军 操练。分巡分守等官至按临之日,亦要不时点闸。” 又奏准:凡拟守边将帅,贼寇入境,虏掠人民边远充 军罪者,必彼此众寡相当,堪以出战,故不设备,闭门 不出,方依律坐之。若虏众兵寡,止可固守,不可轻出 者,勘实奏请。若止是抢掠牲畜,杀掳沿边哨探,及采 打柴草军民,不系境内人民者,俱有应得罪名,不许 引用前律。其轻率寡谋,军无纪律,以致损折官军者, 律无正条,比律奏请定夺。若奋勇迎敌,杀败虏贼,虽 斩级数少,官军阵亡数多,仍须论功陞赏。不许妄引 “《损军律》例治罪。”

    正德十六年,定“沿边军民躲避差役、潜入敌寨,及军 官知而不首之罪。”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奏准沿边地方军民人等,有 躲避差役入夷寨潜住者,民发边卫,军舍发极边烟 瘴地方,各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 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 量加给赏。”

    世宗嘉靖八年定各镇将官员役哨探或重大失报及虚传妄报者兵部参究见操官军挑选精锐定为头拨次拨遇军情紧急依期互相应援其分彼此失

    机误事者,从重参究。又参随人等,本官临阵方许跟 随,有功照例造报陞赏,不得冒夺,违者本官一并治 罪。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议准:今后各镇将官须要选委 的当,夜不收,远为哨探,具实奏报。或有重大声息,失 于飞报,致误事机,或本无声息,虚传妄报,空劳士马, 虚费钱粮者,听兵部查考参究。”又议准:各边镇巡 官严督各该将领,将见操官军逐一简阅挑选,其中 膂力骁勇,弓马熟闲者,定为头拨;其有膂力弓马稍 称“者,定为次拨。其有衰老懦弱庸钝者,即便退斥,别 选精壮,以饬武备。”又题准:山西三关军马数少,各 镇非有十分紧急,不许轻调。其宣、大两镇遇有军情 紧急,彼此即应依期发兵,互相应援。若敢偏私执拗, 自分彼此,以致失机误事者,参究重治。又议准:今 后凡遇声息,各该参随人等不许指称按伏为名,冒 夺陞赏。若是本官亲临行阵,方许参随。跟随上阵有 功照常造报陞赏。若有冒夺情弊,并本官一体参究 治罪。

    嘉靖十年定,“各边巡抚总兵及偏裨,务要协同供职。 其左道摇撼人心,抗违节制,阻挠号令,俱以违令究 治,主将亦不许挟私陵虐。”

    按《明会典》:“嘉靖十年议准:今后各边巡抚总兵主将 偏裨,务要遵守协同事宜,节制旧例。如有奸徒不务 协同供职,左道阻挠,摇撼人心,及抗违节制,巡抚官 指实奏闻。被劾人员,不许驾捏别项事情,摭拾诬辨。 如事干军机副参以下,故意阻挠主将号令者,虽未 败事,亦以违令究治罢斥。敢有挟制奏讦者,原词立” 案不行。若总兵官挟私陵虐、偏将抚按官指实弹劾 究治

    嘉靖十四年、令边镇巡抚总兵提督去位、俱守候交 代。凡提督军务、不许违例奏带要求

    按《明会典》:“嘉靖十四年议准今后总制、巡抚、总兵、提 督等官,如遇升迁、降革、养病等项事故,例应去位者, 俱要守候交代,方许离任。”又令:“凡提督军务,有违 例奏带并要求者,兵科执奏参覆,从重治罪。仍行各 该边方镇巡等官通行查革,不许容情隐护。”

    嘉靖十六年,禁经过河西公差,擅骑塘马,私用操夫, 致误军情。其各边失事官军,分别事之大小定罪。 按《明会典》,嘉靖十六年议准,今后经过河西公差人 员,不许擅骑塘马及私用操夫,各该守备把总等官, 敢有私意奉承,致误军情者,并听抚按官从重究治。 又奏准:今后行勘各边失事官军,若系百五十名以 上,方问守备。不设百五十名以下,照常问拟治罪。中 间若有按伏出哨,适当境内,畏怯逗遛不行,与坐堡 等官军并力截杀,以致虏杀军民头畜等项数多者, 亦问“守备不设军罪。”若守备以下官员,果能督军奋勇,与贼交锋,中间若有众寡不敌,以致损失官军十 馀名者,虽问前罪,亦要明白声说,奏请“末减。若是闭 门不出,及逗遛闪躲,不曾与贼交锋,以致杀虏多者, 查勘明白,问拟。守备不设军罪,不必奏请末减。若虏 贼大举,失事重大者,止许参问。总兵、副、参、游击等官, 通行各边抚按衙门,著为《定例》。”

    嘉靖十八年、令边军失事、并查邻镇官军曾否援应。 失误参奏

    按《明会典》:“嘉靖十八年议准,今后贼人侵犯,除本镇 官军照例行巡按御史查勘外,其邻镇官军亦要通 查某镇应援及期,某镇应援失误,某营客兵在分某 处,曾否战守,有无失事,一并查明参奏。”

    嘉靖十九年令“边境相连地方、军前应备事宜、不得 自分彼此、致误地方。其各边走回人口、不许边将藏 匿杀死、冒功陞赏”

    按《明会典》:嘉靖十九年,令:“与边境相连地方有司官 员,但系军前应备事宜,务要悉心干理。若自分彼此, 致误军机,听本管上司参奏治罪。”凡逃回人口,嘉 靖十九年诏:各边走回人口,有被边将藏匿杀死,以 图报功陞赏者,抚按官举奏得实,照杀降抵死。 嘉靖二十一年定“以后贼势猖獗,方许深入捣巢,寻 常止照”旧例防备。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一年议准:今后贼果深入,声势 猖獗,方许合兵捣巢,制其内顾。若寻常无事之时,止 照旧例施行。”

    嘉靖二十二年,定各镇参随名数。其虏中有智谋出 众、率党来归者,升赏优异。各边有自虏中逃回者,审 乡贯愿归者听,不归者给月粮、马匹、衣服,留作通事。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二年令各处参随,止是镇守将 官准带五名,分守总兵带三名,俱系在京受命者方 许。若到边年久者,不许奏讨。”凡招降夷人,“嘉靖二 十”二年议准:“凡虏中有智谋出众,率其党类归附者, 计其众寡,除犒赏外,仍加陞级。如十人即与小旗,百 人与百户。有能斩其酋首来献者,赏银一十两,仍陞 都指挥职衔,以示优异。”又议准:“各边有自虏中逃 回者,审其乡贯来历,愿归者给文遣归,倍加存恤;不 愿归者收作通事,给与月粮带来。一应马”匹衣服等 项、尽数给与。虽有藏匿、悉置不问。仍审其进边日期、 及有无掯勒、以凭查究

    嘉靖二十三年定:废弃将官,除死罪不议,馀俱准自 备鞍马,随带家丁立功自赎,照例陞赏。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三年议准:废弃将官,除死罪重 犯不议外,其馀总兵以下,千百户以上,不分充军立 功,革职闲住,但屡历边方,曾经战阵者,逐一查出,责 令自备鞍马,随带家丁应付,廪给口粮,各赴军门,酌 量委用。果能建立奇功,释其前罪,仍照例陞赏。若事 宁无功,发回原卫,及各配所,原系闲住者,照旧闲住; 系充军立功者,照旧充军。立功以后,内外诸司问理 失事将官情轻者务要即时释放,使之立功赎罪。如 果罪恶重大,亦要速议处置,不得濡滞。其总兵游击 家丁临阵一体处给口粮。”

    嘉靖二十四年令:墩军或有虏中逃回人口,即送入 境,给银并与马匹衣服。如传报事体得实,一体加当。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题准,提墩官督同墩军,遇 有虏中逃回人口,即便伴送入境,每名给银二两,免 其差徭,随带马匹衣服,尽数给与。提墩官赏银二两, 墩军赏银五钱,二名以上倍给。如传报事体得实,一 体加赏。”

    嘉靖二十五年定“妄杀降人”律,收回降人,多者陞赏。 凡招徕精壮男子,或幼男妇女,分别奖赏。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五年令,凡妄杀降人者,照故杀 律抵死。各边将领部下收回降人一千名以上者,升 二级,五百名者,升一级,其馀递赏。”又令:凡大边招 徕精壮男子一名者,赏银三两,递加至十五两而止; 幼男妇女,赏银二两,递加至十两而止;边墩引进精 壮男子一名者,赏银二两,递加至十两而止;幼男妇 女,赏银一两,递加至五两而止。仍将归附人口附记 年貌、籍贯,给文差人伴送原籍衙门交割。其守口官 军,不许擅放一人出边。亦不许将近边人口假为降 人,妄希厚赏。

    嘉靖二十六年,定“防御官军上班放回日期。各卫闲 住将官,谋略可用,听督提保荐。”又定虏人溃墙,官军 退避观望,不即应援之罪。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六年题准,河南防御宣大官军, 各该卫所务选精壮,补足原数。春班者改于五月初 一日上班,十月终放回;秋班者改于六月初一日上 班,十一月终放回。”又题准,各卫闲住将官,谋勇可 用及惩创既深者,听总督提督巡抚官调取军门,令 其分哨领军杀贼,果能建立奇功,一体保荐录用。 又题准:将官缘事提问听勘,原问衙门先具由达兵 部知会,仍作速结案,毋致淹延。又题准:宣大三关边墙可守,今后虏如溃墙,平时则各路各城堡参守 官,防秋则各领兵列营,守墙等官,各查信地,坐以守 备不设,为贼所淹袭,因而失陷城寨正律。其遇贼退 避,观望逗遛,不即应援,以致失误军机,不分主客一 体坐以“临阵退缩”,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 策应”律。“不许仍援守备不设、末减充军”罪名。

    嘉靖二十八年,“边关居民能率众报效”,俱授散官防 御。有功,俱照防秋例陞赏。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八年题准东西二关土著居民, 有能率众报效,招至一百名以上者,给冠带;三百名 以上者,授散官,防御隘口,遇有警截杀,百里之外,给 与行粮,有功之日,查照防秋事例陞赏。”

    嘉靖二十九年,定“北兵入寇,各镇入卫上班下班之 期,及调各镇边防秋之令。”

    按《明会典》一,“入卫兵,嘉靖二十九年,虏犯京辅,议征 各镇精兵入卫,甘肃、固原、宁夏、宣府、辽东各一枝,延 绥、大同各二枝,以后陆续奏撤。见今入卫延绥二营 共三千四百名,大同一营二千九百名。又标营一枝 九百名。宣府一营二千五百名。又令大宁两班官 军六万馀名免京操。春班参将四员,各领五千员名, 共”二万赴蓟镇防守。其馀尽数分隶秋班参将部下。 于内仍选精壮游兵六千员名,责付新添游击二员 统领,与旧游击六员防秋。又令兴营等卫、梁城等所 班军,原系奏留古北口一带摆边,照旧常川在边防 守,不必掣回分班。又议准、河间天津卫每年轮班 一千名赴黄花镇防御。武清卫九百八十八名,于古 北口住守,常川在彼,不必掣调。又令河间等卫班军 二万二千九百九十六名,系腹里见听京操之数,悉 听改发蓟镇,不必更番。听东关御史选定人数,将精 锐二万一千定作秋班七枝,次等一万定作春班五 枝。每年春班,正月初旬上班,五月终旬放班,六月初 旬上班,十一月终旬下班。又题准调佐击将军三 员领兵四千,把总指挥领兵三千,赴黄花镇、渤海所、 墙子岭、猪圈头营、曹家寨、石塘岭防秋,十月掣回。又 议准蓟镇分部十区,参将、游击各分信地。又题准 发永宁参将兵马一枝,移驻四海冶镇城;副总兵人 马一枝,移驻永宁城,以防山后大小红门、白羊口游 击兵马一枝,有事移驻镇城,据险把守。居庸参游官 挑井蓄水,以待防秋兵马食用。又题准、石匣营新 募游兵,调古北口防守,比振武营人马按伏事例、全 支行粮料草

    “嘉靖三十一年定北兵入寇,各镇相机设策,或杀其 人,或夺其马,分别奖赏,调发客兵,沿途不许骚扰。”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大同、延绥、宁夏、甘肃、 宣府、辽东各路将领,今后但遇虏贼近边,即便相机 设策,或打其帐房,或杀其老小,或夺其马匹,或剿其 畸零。凡有壮夫居民,勇敢杀贼,俱照新例从重陞赏。 赶来马匹多者,官收四分,本人;六分少者,通给本人。 至于参官临阵有所损失,听从宽免。仍行各边巡按, 凡报功验系真正贼首,即与造册奏缴,本部覆题,不 许再四驳查,致懈斗志。”又题准:《保甲陞赏罚治》,每 乡举殷实有力、人所信服者一人,立为头领,倡率有 能把截山口,或固守城堡,保全地方,为首“者赏银一 百两,授职一级,仍与冠带。为从者各量加赏。官吏于 本等资格上加陞。生员增附,即与补廪廪膳,送监肄 业。义民、阴阳、医官,各授七品散官。获有首级,照官军 例陞赏。所得牛马等项,尽给充赏。地方军民不听约 束,戮力防御,不入城堡收敛者,从重罚治,或追谷以 充军需。军卫有司官能保”障地方者,抚按官类奏陞 擢。若不防御收敛,致贼抢杀人畜者,照边官事例问 罪。又题准:辽东军职犯该失机等项,除真犯死罪 外,如该充军为民而年力未衰,惯经战阵,及情犯可 原者,从重罚赎,奏请还职起用。又题准:通州班军 戍蓟镇者,每月每军加粮二斗,仍免其均徭。柴炭局, 仍选募土著壮丁,务足六千之数。又令调发客兵,沿 途不许骚扰,违者听各抚按将该将领参究。又议 准蓟镇十区,酌量冲缓,分别远近,并为八区。

    嘉靖三十二年定“各边人被掳、能报敌情、得实赏给” 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二年题准,各边被掳人役,能传 报虏情,后果得实,给银赏犒。若将官因而得成大功, 即将原报人役为首功,擒斩五十名颗以上授百户, 仍赏银三百两;一百名颗以上授千户,仍赏银五百 两;至一百五十名颗以上授指挥,仍赏银一千两,俱 与世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