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022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二十二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二十二卷目录
宗藩部汇考十四
明六〈神宗万历五则 光宗泰昌一则 熹宗天启五则 愍帝崇祯二则〉
官常典第二十二卷
宗藩部汇考十四
明六
神宗万历十年更定宗藩承袭封典婚姻祭葬禄米一切礼仪格式
按《明会典》:“万历十年议准亲王庶子袭封亲王,而嫡 母不存者,生母许封次妃。”〈弘治十年例〉但不得滥请继妃 封号。“郡王。”庶子袭封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许 封次妃。俱止请敕知会,不给诰命冠服,《身后与祭一 坛》,无葬。若已故,准追封“次妃。”其亲王庶子初封郡王 者,生母止封“夫人。”〈弘治四年例〉不在次妃之例。将军、中尉, 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从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 《宜安人》止行文该府知会,俱不给诰命祭葬,若已故 者亦准追封。其养母、庶母,不许一概滥请。至于生母 年老多疾,其子愿请出府就养者,许其陈乞。〈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听递相迎养。” 凡酌议工价。是年议准:郡 王初封者,爵秩虽同,然有帝孙、王孙之异。系帝孙者, 仪仗、房屋、冠服及身后坟价,俱照例全给。其馀郡王 仪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备,不必奏请关给。身后坟价, 量给一半。如妃先故,给与造坟。以后王故之日,止开 圹合葬。若王故在万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 补“给。世子坟价与郡王同。至于将军、中尉、郡县主君 等,房屋冠服坟价,一概停免。” 是年议准,“凡亲王薨 子幼,许抚按官推举。郡王一位,请敕暂管府事。凡一 应奏请名封钤束宗仪事件,悉令管理。惟钱粮止许 稽查,不许收掌。待嗣子年长,稍知事体,即便具奏回 避。其另城郡王薨子幼,亦听抚按官于将”军中尉内 推举一位。请敕摄理府事。俱要伦次相应、贤能素著 者、方行推选。不得徇情滥举、致启争端〈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查革冒封。是年议准,“郡王无继统”之例,其进封亲 王,或薨故绝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孙弟侄及旁枝疏 族,俱不准承袭王爵。先年有冒封过者,许各自首,姑 准本爵终身,不分同城另城。其长子、次子俱止授世 次本等爵级,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隐匿不首, 查出之日,即行削夺,不俟终身。 《凡进缴册印》。是年 议准、郡王初封给有册印,其缘事降革者,例当缴夺, 若薨故而本支尽绝,无人收藏者,亦当追缴〈正德二年及嘉 靖四十三年例〉今后遇有此项,通送亲王奏缴,不许稽迟留 外,以致弊端。其有进封亲王或改封世子,及虽故绝, 本府尚有人奉祀者,止令缴印,不必缴册。〈万历七年例〉 是年议准:“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后即具启各该亲郡 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取具收生亲识宫眷人等,保 结明白,按季类奏。或因事稽迟,许于下季补奏。每年 终,备将奏报过子女,攒造文册一样二本赍部,一转 送宗人府比对,一收贮礼部查考。如有不依期奏报, 及未经保结明白,朦胧妄报者,俱候年终将长史、教” 授等官、量罪重轻参治。所报子女日后不许请名请 封〈弘治十年正德四年例同但当时一年一次奏报〉 奏报格式 某王臣 某谨奏,为报生事:据某郡王某等启称,“本王长子长 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第几 妾某氏,于某年月日,嫡庶生第几子女等,例该报生, 乞为转奏”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内《宗支奏 报》一款,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后即具启各该亲郡王 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取具收生亲“识宫眷人等,保结 明白,按季类奏。或因事稽迟,许于下季补奏。如有不 依期奏报,及未经保结明白,朦胧妄报者,俱候年终 将长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轻参治。所报子女,日后不 许请名请封”等因。今某等第几子女等,俱系某季该 报生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等遵例审实具结送 部外,理合奏报。伏乞敕下该衙门登记、以便日后奏 请名封、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之至、为此具本、专差校 尉某人赍捧、谨具奏闻〈奏本背面俱要细书对本长史教授及用宝典宝等官职 名后仿此〉计开某郡王府一某王长子长孙、镇国奉国将 军中尉某年若干岁、正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于 某年月日嫡生第几子女、如系庶出者云第几妾某 氏、于某年月日、庶生第几子女、收生妇某氏、例该奏 报 凡查参《玉牒》是年议准、各王府《玉牒》册每年八 月以里遵照册式攒造一样二本、册尾明注监造某 官对同某官书写、某役差人赍送到部。一转送宗人 府,一收贮礼部。除过期不到者听宗人府查参外,其 造到文册,但有开载不明,或嫡庶混淆,或名位舛错、 或那移封期、或增减年岁等情弊,本部即将经管员役指名参究,原册驳回另造。〈嘉靖四十四年例〉其本年内殇 卒位数,照依《宗支岁报》册一体开报、以备查考。 玉 牒册式: “某王某,生子几位,女几位。第一子某。某年 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 年月日具奏赐名。某年月日册封为世子。某年月日 具奏选婚。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 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某年月日册”封为“世 子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袭封为某王妃。 某氏,同日进封为某王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 日薨。〈如系次嫡庶子已封郡王改封世子并从亲进封者俱要明白开注〉第二子某。某 年月日母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 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赐名。某年月日册封为 某郡王。某年月日具奏选婚。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 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某 年月日册封为某郡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王某 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馀仿此〉第一女:某年月日母 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 报。某年月日具奏请封。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 勘合封为某郡主。选配仪宾某人。某年月日冠带成 婚。郡主某年月日卒仪宾某年月日卒。〈馀傲此〉某郡王 某、生子几位、女几位?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 嫡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赐 名。某年月日授封为长子。某年月日具奏选婚。某年 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 人第几女某氏。某年月日封为长子夫人。某年月日 奉某字几号勘合入府成婚。某年月日册封为某王 夫人。某氏同日进封为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 日薨〈如系次嫡庶子已封将军改封长子者俱要明白开注〉第二子某。某年月 日母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 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赐名。某年月日授封为镇国 将军。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 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某年月日封为镇国将军。 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几号勘合,入府成婚。“将军”某 年月日卒,夫人某年月日卒。〈馀仿此〉第一女:某年月日 母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 奏报。某年月日具奏请封。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 号勘合封为某县主。选配仪宾某人。某年月日冠带 成婚。县主某年月日卒仪宾某年月日卒。〈馀仿此〉“镇国 将军某,生子几位?女几位?第一子某。第一女,辅国将 军某,生子几位?女几位?第一子某?第一女,奉国将军 某,生子几位?女几位?第一子某。第一女,镇国中尉某, 生子几位?女几位?第一子某。第一女,辅国中尉某,生 子几位?女几位?第一子某?第一女,奉国中尉某,生子 几位,女几位?第一子某。第一女。”以后某字辈,照依世 次由郡王以至将军中尉同前开造 凡名封奏结 是年议准、宗室子女请名请封俱由各该亲郡王及 管理府事者审实定于每季仲月类奏一次仍取具 本位亲支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宗室五位并长 史教授等官两邻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隐。甘结于 具奏之时一并差人赍送到部转行宗人府,备查生 年月日,父爵母封,明白回报。仍将礼部收贮《玉牒文 册》查对相同,方与题覆。其或查无奏报,及有差错者, 行布政司查勘。若有扶同隐匿,将额外滥收妾媵,并 乞养过房来历不明,乐妇花生传生子女,捏作嫡出 庶出,朦胧冒请名封者,本部查出,或被奏告,事发,将 本位参降爵级保《勘宗室罚革禄米》。长史教授等官 革职。《一应甘结》人等、行巡按御史提问、以枉法论罪 〈弘治间及嘉靖三十年例〉如王奏到三月以外、而长史教授等结 未到、致妨查题者,礼部每上下半年查参一次,行巡 按御史将长史教授等官提问。 是年议准,凡亲郡 王将军、中尉之子,不分长次嫡庶俱年五岁请名。亲 王嫡庶子女及世孙,郡王嫡长子长孙俱年十岁请 封,十五岁选婚。亲王次嫡庶孙,郡王次嫡庶子及嫡 庶女,将军中尉“嫡庶子女俱年十五岁请封即与选 婚。若因事耽延未能如期奏请者,男请名请封过期 五年以下,查题十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下勘明另 题,止给名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十五年以上立 案。如系听继王爵人数过期年久、例应另题立案者、 临期请旨定夺。男选婚女请封过期十年以下查题” 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其庶人请给名 粮,亦许十五岁具奏。过期一如选婚例行 凡稽查 奏勘是年议准、“王府奏请名封婚礼等项,长史教授 等官将历年册籍备查的确及审据各该人役保勘 明白与例相合、启王如式具奏。不得受贿徇私,将违 碍事情混行奉扰。亦不得因而留难勒掯,累苦贫宗。 其礼部行勘事件,该布政司务要查核明确依限回 覆,不得止据长史教授申文抄写,以了前件。亦不得 迟延日久,以致守候不便。今后但有奏请违碍责在 长史教授等官回报草率,及迟至一年之外者,责在 该布政司官,听本部酌量事情重轻参奏 《奏请格 式》”: 一、《男请名某王臣某谨》奏,为乞恩请名事:据某郡王某等启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 某等嫡庶第几子等,各年岁已足,例该请名,乞为转 奏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内名封奏结一款, 宗室子女请名请封,俱由各该亲郡王及管理府事 者审实,定于每季仲月类奏一次。仍取具本位亲支。 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宗室五位,并长史、教授等 官、两邻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隐,甘结于具奏之时, 一并差人赍送到部”等因。今据某等第几子等,俱系 某季该请名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 遵例具结送部外。理合开列类奏。伏乞敕下礼部,照 例赐名。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之至。为此具本,专差校 尉某人赍捧,谨具奏闻。计开“某郡王府、某王长子、长 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年若干岁。于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为某爵。于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 会选到某府州县军民籍某人第几女某氏为配。于 某年月日具奏,于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 授封为妃。”夫淑恭宜安人。于某年月日入府成婚,于 某年月日嫡生第几子,收生妇某氏,已于某年月日 奏报,今见年五岁,例该请名。如系庶出者,即于“入府 成婚”之下云:“于某年月日,因年足若干岁,妃夫淑恭 宜安人某氏无出”,遵例具奏娶妾于某年月日,奉礼 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军民籍某人第几 女某氏,于某年月日入府为第几妾,于某年月日庶 生第几子,收生妇某氏,已于某年月日奏报,今见年 五岁,例该请名 一男,请封某王臣某谨奏,为乞恩 请封选婚事:据某郡王某等启称:本王长子长孙镇 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嫡庶第几子某等,各年岁已 足,例该请封选婚,乞为转奏”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 藩要例》内“名封奏结”一款,宗室子女请名请封俱由 各该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定于每季仲月类 奏一次仍取具本位亲支。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长史、教授等官、两邻收生人等,不致扶 同欺隐甘结于具奏之时一并差人赍送到部等因。 今据某等第几子某等俱系某季该请封“人数、已令 长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结送部、理合开 列类奏。伏乞敕下礼部、照例赐给封号、诰命、禄米从 人等项、准令于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择、具奏 婚配。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之至。为此具本专差校尉 某人赍捧。谨具奏闻。”计开:〈同前但某年月日奏报下云于某年月日具奏赐名 某今见年一十五岁例该请封选婚〉一女:请封〈同前〉以上具《类奏格式》。 一、亲王子女请封,合用单本格式。某王臣某谨奏,为 乞恩请封事。窃照臣见年若干岁,于某年月日荷蒙 圣恩,册封臣为某王。于某年月日具奏选婚。于某年 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官选到某府州县某 籍某人女某氏为配。于某年月日具奏册封为某王 妃。于某年月日入府成婚,于某年“月日嫡生第几子”, 如系庶生者云:“妃某氏,于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无出, 于某年月日具奏选妾,于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 号勘合,会官,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女某氏,于某 年月日入府为第几妾,于某年月日庶生第几子,收 生妇某氏,于某年月日奏报,于某年月日具奏赐名 某,今年足十岁,例”该请封、已令长史某等取具某王 等无碍结状送部外、理合具奏。伏望皇上笃念亲亲、 乞敕礼部照例赐给封号册印等项、遣官册封、臣不 胜感戴天恩之至、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人赍捧、谨 具奏闻。
〈注〉凡亲王子女报生、请名选婚、及亲郡王、并妃请封、或亲王选妾、例应单本具奏者、俱仿此
是年议准:“凡宗室有犯罪革爵者,未封子女,无论革 前、革后所生,一概不许请封。”〈嘉靖四十四年例〉其已封而无 同恶情由者,备查所犯轻重,分别奏请。止系越关讦 奏等项革爵者,已封子孙姑免查革。若犯该败伦伤 化人命强盗等项子孙,除同恶随坐外,其馀一体降 为庶人。日后不许援引《远年宽宥》事例,觊复封爵。〈万历 七年例〉“其在内法司及在外抚按等官,但有干系宗室 降革等项者,俱备开所犯招由,行移礼部知会,以便 查考。” 又议准行礼次序,凡遇迎接诏赦,亲王先率 郡王、将军、中尉于殿前台上行五拜礼毕,亲王侍立 于龙亭之傍,郡王等爵分班侍立于台上。俟文武官 先行四拜礼毕,郡王等爵俱同各官跪听宣读,读毕, 仍复原班,候各官再行八拜礼毕,以次而退。〈万历六年例〉 若郡王管理亲王府事、及另城郡王管理府事者、迎 接诏赦、文武官俱于本布政司府州衙门行礼抄黄 送管理郡王、自率宗仪行礼〈嘉靖六年例〉其拜贺圣节等 项,亦照爵职崇卑,立班行礼。如有错乱失序,及倨慢 不恭者,许典仪等官纠举,听本王参治。 凡代行礼 仪,是年议准:各王府迎接诏赦及庆贺等项礼仪,如 亲郡王年老有疾,不能行礼者,先期奏请世子、长子 代行。其府中诸务,仍自行管理,不许世子、长子干预, 以起衅端。若王果患笃废之疾,难管理者、具奏行勘 明白、请敕世子长子代理〈正德四年例〉至于王已老疾,世子、长子先故者,亦许世孙、长孙代行。若以世孙行礼, 请给世子冠服者,请旨定夺。 又议准:各郡王并将 军、中尉赍奏事宜,除机密重情或与亲王干涉,及郡 王分封不在一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差人具奏外,其 馀凡有奏请,务要令长史、教授备启亲王及另城郡 王参详明白,应该奏闻者,方许给批,差人赍奏〈弘治十三 年例〉“若本非机密、本无干涉而捏称机密干涉,及假以 建言为报复之举者,奏词立案不行。仍将本爵参降 禄米差来人役,照拨置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辅导 等官,通行参究。其无藉棍徒,诈骗各府财物、交通歇 家、潜住京师打点者,许缉事衙门访挐,照例问遣。” 又议准:宗室如有构讼及请乞婚封禄粮等项,合行 长史教授启王转奏。如亲郡王不与转奏,许差家人 于守巡抚按衙门具告,即与行勘。轻则启王议处,重 则会奏请旨。奏内亦要明开曾否经长史、教授、守巡 抚按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题请究治。不许 私自越关来京奏扰。如或故违禁例,已封者,题请降 为庶人,送发闲宅拘住,给与口粮养赡。其“无名封及 花生传生等项,俱径札顺天府,递回该府收管,不送 闲宅,致冒口粮。若宗妇宗女犯者,顺付公差人等伴 送回府。已封者,题请革去封号,仍罪坐夫男,削夺封 职。凡所奏情词,一概立案不行。随行巡按御史根究 同行拨置之人,问拟边卫,永远充军。”该府长史教授 等官,失于防范,通候年终类参。每一府而岁至三起 以上者,降调。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问罚治。如 有需索抑勒,失误应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而冒 禁者,勘明之日,将辅导官参究革职。 又议准:改正 乐工,凡亲王迎接诏敕及朝贺宴享合用乐工,各该 布政司遵照《会典》所载原额,查将先年各府退出数 内,拨还二十七户听候供用但不得狎近女乐、致有 花生冒滥之弊郡王原无拨给乐工不许妄援奏讨 其另城郡王、如遇迎接诏赦等项行礼、许有司拨送 吹鼓手十二名应用事毕即回原籍当差〈万历七年例〉 又议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境内官员军民 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选择婚配。要家世清白,年 岁相应,虽系重结王亲,亦必服属无碍,方许题请授 封成婚。如有远方流移军匠,并祖父过犯,及本府军 校厨役子女朦胧冒选者,革退另选。如已经授封成 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号,所生子女照《擅婚例》”, 止许请名,不许请封。郡县主君等仪宾、革去职事、各 该保勘员役、及主婚媒证人等、依律治罪。如有营求 拨置情由、及本府军校厨役与王府为婚者、俱问发 边卫永远充军〈万历七年例〉其初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 官取具媒证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转 行布政司核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于每季仲月具 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长史教授等官启王具本 齐发。其布政司文结免其复具,止用长史教授等官 粘连媒证人等甘结缴部。若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 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题。迟 至半年以外,而王奏与长史教授等结未到者,每上 下半年,同名封类参一次,行巡按御史将辅导等官 提问,坐以抑勒之罪。 《请婚格式》 某王臣某谨奏: “为乞恩婚礼事,据某郡王某等启称:长子长孙镇辅 奉国将军中尉某等,选到某氏等,各家道清白,年岁 相应,堪为婚配,伏乞转奏”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藩 要例》内“选择婚配”一款,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取 具媒证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转行布 政司,核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于每季仲月具奏一 次。先期巡按御史、长史、教授等官启王,具本齐发。其 布政司文结免其复具,止用长史、教授等官粘连“媒 证人等甘结缴部”等因。今据某等选到某氏等,俱系 某季该封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呈 巡按衙门核实具奏外。伏乞敕下礼部,照例赐给封 号、诰命等项,行令成婚。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之至。为 此具本,专差校尉某赍捧,谨具奏闻。计开某郡王府 一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系 某王将军中尉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嫡生如系 庶出者云第几妾某氏庶生,先于某年月日具奏请 封选婚。于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 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妻某氏、所生第几女某氏见 年若干岁、堪为婚配。 凡选娶继配,是年议准、凡亲 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请选继〈天顺四年例〉止请 敕封为继妃、不给册命冠服。若元妃题封之后、未及 遣官行礼病故者,亲王继妃、准给册命冠服。仍遣官 册封。郡王继妃、止给“册命。”不遣官册封。不给冠服。〈万历 七年例〉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 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 抚育子女。不许请授次妃封号。〈弘治间例〉将军中尉正配 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者俱许 选继。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嘉靖 二十八年例〉若虽无子,止奏选内助妾媵者听从其便{{Annotation|。《正德四年例。}}至于继室病故而复无子者,亦止许选妾,不许 再奏选继。其亲王世子、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俱 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日, 世子继妃进封为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为郡 王继妃,一体遣官册封。世孙长孙亦照世子长子例 行。〈万历九年例〉 奏请格式: 一、选娶继配某王臣某谨 奏,为乞恩遵例选继事:据世子世孙某等某郡王等 启称,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因嫡配妃 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选继,乞为转 奏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内选娶继配一款, 亲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请选继,止请敕封 为继妃,不给册命冠服。若元配题封之后未及遣官 行礼病故者,亲王继妃准给册命冠服,仍遣官册封。 郡王继妃止给册命不遣官册封不给冠服。将军中 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 者,俱许选继。其亲王世子、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 俱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 “日,世子、继妃进封为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为 郡王继妃,一体遣官册封,世孙、长孙亦照世子、长子 例行”等因。今据某等具启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 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敕下礼部,将某 等照例题请,准令于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 一人以为继室。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之至。为此具本、 专差校尉某赍捧。谨具奏闻。
〈注〉如亲郡王,止引亲郡王例,将军中尉,止引将军中尉例,世子长子,止引世子长子例。其亲郡王世子、世孙、长子、长孙系单本具奏者,仿《后开来历格式》叙于前。奏内不必列计开。
计开:亲郡王一、某王某,见年若干岁,于某年月日具 奏册封为某王,某年月日具奏选婚。奉礼部“某”字几 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为配, 某年月日册封为某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 月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例应选继世子、世孙、长子、 长孙一、某王世子世孙某郡王长子长孙,见年若干 岁,于某年月日具奏册封为某爵,某年月日具奏选 婚。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 第几女某氏为配,某年月日册封为某妃夫人。某年 月日入府成婚。如有子开出有。无子开出无。”某年月 日病故。《例应选继将军中尉》一某府将军中尉某,见 年若干岁,于某年月日具奏授封为某爵。某年月日, 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 几女某氏为配。某年月日授封为某夫,淑恭宜安人。 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 例应选继。
〈注〉如系未封未婚病故者,俱于《为配下》云“未曾授封、未经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选娶内助某王臣某谨奏,为乞恩选娶内助事:据 某郡王某等启称: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 要遵例选娶内助,乞为转奏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 藩要例》内选娶继配一款:亲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 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 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管理家事,抚育子女。将军、中 “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 内助”等因。今据某等具启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 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敕下礼部,将某 等照例题请,准令于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 内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之至。为 此具本,专差校尉某赍捧,谨具奏闻。计开:某郡王府 一:某王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年若干岁。于某年月 日奏请授封为某爵。于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 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为配。于 某年月日授封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于某年月日 病故。除报丧外并未娶。有妾媵遗下子女无人抚育, 例应选娶。《内助》
〈注〉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云:“因年足若干岁,正配无出,先于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娶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为第一妾,例应进为内助。”
是年,议准:“凡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 世子及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将军额妾三人,中尉 额妾二人。”〈弘治间例〉世子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 配无出,具启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核 实具奏。于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 有子,则止于二妾,至三十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 选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 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 子,则止于一妾,至三十五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 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于庶人,必年 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嘉靖三十一年例〉凡选妾《禁 例》悉如选婚。不许滥选流移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 之家。各王府每年备将妾媵姓氏来历、并入府年月攒造文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并名位行次、即填 注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 及而预陈、或已生子而复娶。将本宗参奏罚治。所生 子女。中尉以上照滥妾例行。庶人不给名粮 奏选 格式 某王臣某谨奏,为乞恩选娶妾媵事:据某郡 王某等启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 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某等,年足若干岁,乞 要照例选妾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内,《妾媵 限制》一款,世子、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 出,具启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核实具 奏,于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有生子, 则止于二妾,至三十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娶足 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 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 止于一妾,至三十五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 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于庶人,必年四十 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等因。今据某等具启前来, 已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核实 具奏外。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敕下礼部,将某等 照例准令于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 为第几妾。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之至。为此具本专差 校尉某赍捧、谨具奏闻。
〈注〉如世子郡王,奏内止云“世子郡王例。”长子将军中尉,奏内止云“长子将军中尉例。”
计开:“某郡王府一世子,某郡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 将军中尉某等,年若干岁,于某年月日,奏请授封为 某爵。”“嫡配某氏,于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 授封为妃。”夫淑恭宜安人,并无生,有子嗣,例该选妾。 《妾媵册》式: “某亲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第一 妾某氏,系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 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 月日故。
〈注〉如系隆庆五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赐 名。某年月日封
〈注〉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注〉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于本妾位下注“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同前。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第 一妾某氏,系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 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 年月日故。
〈注〉如系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赐 名。某年月日封
〈注〉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注〉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于本妾位下注“无出”二字。
第三等妾同前,镇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 几人?第一妾某氏,辅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 妾几人?第一妾某氏,奉国将军某位下,除淑人某氏 外,妾几人?第一妾某氏,镇国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 氏外,妾几人?第一妾某氏,辅国中尉某位下,除宜人 某氏外,妾几人?第一妾某氏,奉国中尉某位下,除安 人某氏外、妾几人、第一妾某氏。以上俱照式开造。 是年议准宗室奏选正配。选有之日,仍奏请封号。候 有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 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年足十五岁以上,岁 给口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择配。俱不 给婚嫁之资。〈嘉靖二十八年例〉“若不经奏选,不请封号,私自 成婚者,比之擅婚,违碍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滥妾例 行。如有听继王爵,系擅婚、私婚之子,有碍请封者,临 期请旨定夺。” 是年题准,凡宗室之子,年十岁以上, 俱入宗学,其师即以本府教授、纪善等官,选取学行 俱优者充之。若宗生众多,则分置数师,或于宗室中 推举一人为宗正,主领其事。令各生诵习《皇明祖训》 《孝顺事实》《为善》《阴骘》等书。至于《四书》《五经》《史鉴》、性理, 亦相兼讲读。俟年至十五,许照例请封。先给禄米三 分之一。仍习学五年,验有进益,亲王方与奏请出学, 支本等全禄。〈嘉靖四十四年例〉另城者,该府郡王或管理府 事者奏请。其有放纵不循礼守法者,学师具启各该 亲郡王,小则径自训责,大则参奏降革 凡奏讨书 籍,是年议准,宗室中有读书好礼,奏讨书籍,及以书 院请名者,礼部俱与题覆请给,但不许假借虚名,以 滋欺罔。书籍簿数,书院名额,俱取自上裁。其盖造书 院,止自备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烦扰百姓。违者、 许抚按官参治〈嘉靖四十三年例〉是年议准,郡王故绝,所遗府第、屯厂、庄田等项,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 呈抚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给府第听管 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亲王拨给者, 仍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复归亲王。若郡王存日,有 自置产业,量给三分之一与管理奉祀者,为岁时祭 祀之需。其馀皆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听有司从公 分给亲支。如无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别产,听从宫 眷变卖养赡。” 是年题准:“王府承奉等官,额设一正 一副,俱照次序迁转。承奉正副员缺,该典宝正副挨 补典宝正副员缺,该典膳正副挨补典膳正副员缺, 该典服正副挨补典服正副员缺,该门官挨补门官 员缺,该内使陞”补、不容一概滥请。其各处无名内使、 私自净身人等、有托故擅入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贻 累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正德十六年例〉若各王府收用 私自净身之人、及有违例保陞者、听礼部查参、并将 长史等官究治〈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讨内使。是年议准、 “亲王内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乐、司弓矢”之属、 总数不过十名。若果原额缺人、具实奏讨。司礼监择 其老成读书者、量拨四名。世子及郡王原未经拨给 者、各量拨二名。其将军中尉、不许违例滥请〈嘉靖四十四年 例〉至于内使冠带,限以到府年分。亲王内使,须历十 年之上,郡王内使,须历十二年之上,方许具奏请给, 年浅者不得朦胧奏讨。〈嘉靖八年例〉其净身男子平巾,查 系礼部分拨者,方与题请。若各王府私收者不准。 是年议准、郡王厨役,止许拨给二名。有护卫仪卫去 处,护卫仪卫拨给。无护卫仪卫者,有司拨给。〈嘉靖三十一年 例〉其校役不拘郡王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为额。 除原系护卫佥拨者,仍于本卫佥拨外,其不系护卫 佥拨者,有护卫去处,该卫拨与军馀。十二名民间佥 派。十二名。无护卫去处,俱于民间佥派。〈嘉靖八年例〉每名 每年于《徭编》内,民厨征银十两,民校征银十二两,解 赴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厨民校,掣回 有司当差,不许仍令身当隐蔽差役。如有占吝不发 者,听抚按官参奏。其绝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 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征银雇役外,其馀民校民厨, 尽数发还有司,原系征银者免派。若革除亲王坟所, 给守坟军校五名。 是年议准,宗室中有孝友兼至, 及妇女守节贞烈,足以激励风化者,各具实迹奏闻, 以凭覆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请敕奖谕,或加赠封 号,长史、教授官并宗仪人等,不许需索抑勒,亦不许 扶同欺罔,有辜恩典。 《凡罪宗》,是年议准,罪宗庶人, 著止与名粮,凡男女婚嫁之资,一概免给。其高墙闲 宅正犯己故者、所遗家属人等、许各该抚按官奏请 释放、回本府居住〈嘉靖四十四年例〉仍备查先年所犯情由, 如系党逆于纪,罪恶深重者,子孙止从宽释,不许滥 请名粮。若犯该败伦伤化人命强盗等情,见在子孙 许其请名,岁各给本色米十二石,身终即止。其有止 犯越关讦奏等项,请名之后,亦各岁给本色米十二 石,日后子孙如之。〈万历九年例〉如止遗母妻,无子孙可倚 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私收妾媵,止许释放, 不在养赡之例。 《凡庶人冠带》,是年议准,凡罪犯革 爵,及擅婚滥妾,越关过期,各庶人准给口粮养赡,俾 无失所,已为恩厚。更不许请乞冠带,以滥朝廷名器。 如违例渎奏,一概立案不行。 是年议准,亲王故绝, 及世子、世孙、长子、长孙未袭病故而无子者,其各宫 眷养赡,就于继袭亲郡王本色禄米内拨给。亲王宫 眷岁给米二百石,世子、世孙宫眷一百石,长子、长孙 宫眷五十石,各终身。 是年议准:亲王薨逝,其子应 袭封及世孙承重者,先请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满, 方许请封,不得服内陈乞。〈正德四年例〉若薨而绝嗣,许亲 弟亲侄进封为亲王。如无亲弟亲侄,以次推及伦序 相应者进封。该有期功服制,亦先请敕管理府事,俟 本等服制满日请封。日后子孙除承袭亲土外,其馀 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 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 查照世次改正。其进封者所支禄米。如原系郡王、仍 支郡王禄。原系将军中尉、仍支将军中尉禄。日后子 孙袭王、亦照始进封之禄支给〈万历七年例〉 是年议准, “亲王薨逝,世子先故,或以孙承袭,而追封世子为亲 王;或亲王故绝,旁枝进封,而追封其父为亲王。其次 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 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 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郡王封典》,是年议准,“凡 郡王薨逝,原与亲王同城者,其子孙服满之”日,照常 请封。若另城者,应袭子孙,先请敕管理府事,亦候服 制满日请封。故绝者,俱不得袭封。与亲王同城者,其 宗支自奉亲王约束,止许推举伦序相应之人,以本 等爵职请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陈乞继封。〈正德四年例〉若 以郡王进封亲王者、其郡爵亦不许补袭。请敕奉祀、 如前例〈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追封郡王。是年议准、郡王薨 逝、长子先故。其孙承袭之后。例得追封长子为郡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得 比世子例前追封亲王例、冒请加封〈弘治七年例〉其追封 亲王、郡王之嫡配已故,一体追封为亲郡王妃。若系 见存,亦准加封。但止请敕知会、不遣官册封、不给冠 服等件。〈弘治十年例〉 《凡请改封典》。是年议准:亲王嫡长 子封为世子,次嫡庶子封为郡王,郡王嫡长子封为 长子,次嫡庶子封为镇国将军。如世子长子有故,亲 王次嫡子改封世子,郡王次嫡子改封长子。或妃年 五十以上无出,及妃已故,亲王庶长子亦改封世子, 郡王庶长子亦改封长子,若未封者,径得请封。亲王 嫡长孙封为世孙,郡王嫡长孙封为长孙。《亲王嫡长 曾孙封为曾世孙》,《郡王嫡长曾孙封为曾长孙》。如世 孙长孙有故,次嫡庶孙应继王爵者,亦许改封为“世 孙长孙。”〈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子袭封》,是年议准,亲、郡王 娶有内助妾媵,不论入府先后,已未加封,所生之子 皆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袭封父爵,定以庶长承 袭。若有越次争袭,朦胧奏扰者,将本宗参究罚治。辅 导官并同谋拨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问治罪。 是 年议准,亲王、郡王、镇国、辅国、奉国将军之女,选中仪 宾,俱免其赴京谢恩。凡选有之日、该王府长史、与教 授等官、申呈巡抚都御史、巡按御史衙门详允、就便 冠带成婚。各于年终、具本类奏〈万历七年例〉如所选之仪 宾有未及成婚而即病故者,许另为选择婚配。〈嘉靖四十 四年例〉其仪宾成婚之后,各王府照例请给诰命、禄米、 从人,该布政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奏请期限, 照男选婚、女请封之例。如过期十年以下者查题。十 五年以下者行勘,十五年以上者立案。 凡请封妃 父,是年议准,亲、郡王选有婚配,奏请授封为妃。即将 妃父授五城兵马职衔,亲王妃父授兵马指挥,世子 及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移咨吏部铨注衙门。继 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王妃之父俱不 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世子、郡王妃》进封 为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洪武间例〉 又议 定革除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祖制,封藩初 拟亲王五万石,既以官吏军士俸给弥广,因监唐、宋 之制,定为万石。后令米钞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于 折者,其则不同。今天潢日蕃,而民赋有限,势不能供, 且冒滥滋多,奸弊百出。故嘉靖间更定条例。是年复 颁《要例》,宗禄皆有限制。亲王米一万石,郡王米二千 石,镇国将军米一千石,辅国将军米八百石,奉国将 军米六百石,镇国中尉米四百石,辅国中尉米三百 石,奉国中尉米二百石,郡主及仪宾米八百石,县主 及仪宾米六百石,郡君及仪宾米四百石,县君及仪 宾米三百石;乡君及仪宾米二百石。皇太子次嫡子 并庶子既封郡王之后,必俟出阁。每岁拨赐与亲王 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岁拨赐”与亲王女已 嫁者同。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者。其岁赐比初封“郡 王”减半支给
万历二十九年,册封福王、瑞王、惠王、桂王。
按《明通纪》:十五年,阁臣申时行等恭请宸断,并举建 储封王。吉典疏曰:“昨年言事诸臣屡请建储,道路流 传,妄有窥测,臣等心窃非之。以为皇上亲洒宸翰,谕 示臣等,明旨昭然,布告四方,圣志何尝不定。而乃设 不然之虑,为此纷纷,以故逡巡待命,逾年于兹矣。及 自新岁以来,则臣等亦有不容已于言者。盖闻自古 帝王,或遇天象有警,民生可虞,则必深思远图,多举 吉祥善事,以慰悦群情,导迎和气。臣等仰稽星象,俯 察舆情,窃谓今日吉祥善事,无如建储闱,封王爵,以 正纲常,明典礼,敷恩泽,庶几人心咸悦,天意自孚,而 言者尚未之及也。臣等请毕陈其说。”夫国家有大纲 常,若父子兄弟伦序一定而不可易者是已。有大典 礼,若建储封王,彝章具在而不可废者是已。昔我太 祖高皇帝三年四月之诏有曰:“朕闻帝王之子,居嫡 长者必正储位,其众子当封以王爵,分茅胙土,大哉 圣谟。”其为纲常典礼计,至精至备,真万世圣子神孙 所当遵守而不违者。伏惟皇长子聪明岐嶷,睿质非 凡。前此诞生之年,即已诏告寰区,奏闻郊庙,今届六 龄矣。天序既已默定,人心又皆翕从,此圣祖所谓“宜 正储位”者也。又惟皇第三子祥征《艮索》,序属宗盟,虽 未及胜衣趋拜之年,亦已有砺山带河之重,此圣祖 所谓“宜封王爵”者也。查得本朝故事,成祖以永乐二 年立仁宗为皇太子,即封赵王;英宗以天顺元年立 宪宗为皇太子,即封德、崇等王。世宗嘉靖十八年,东 宫二王俱在幼冲,亦同日受册。载在《实录》,历历可考。 臣等绎思列圣传家世守之法,仰体皇上爱子均一 之情,窃谓皇长子宜正位东宫,皇第三子宜即分封 大国。一时并举,尤为盛事。《诗》曰:“文王孙子,本支百世。” 又曰:“穆穆皇皇,宜君宜王。”盖言成周之盛“也。今匕鬯 有归,磐石有辅,长幼之伦既正,本支之传益隆。在祖 宗列圣在天之灵,岂不燕喜!且使内而六宫,外而百 官,远而四海九州六军万姓,无不欢欣踊跃。其以慰安人心、斡旋天意,岂曰小补而已。臣等职在辅弼国 家,休戚同之,故敢不避烦渎,辄效其愚。伏望皇上俯 察迩言,早定大计,将册立”册封吉典,及时举行,不胜 幸甚。二十九年冬,册立元子为皇太子。时冠婚并举, 翰林院检讨沈㴶撰《元良颂》,册封福王、瑞王、惠王、桂 王、恭上圣母慈圣宣文明肃贞寿端献皇太后徽号。 群臣奉表称贺,存问在籍阁臣申时行。敕曰:“卿等赞 襄密勿,辅朕有年。前屡有疏揭,劝朕册立,朕志己定, 待期举行。但因卖直沽名之辈屡来激聒,故从延缓。 知卿等忠言至计,尚郁于怀。今元子气体充盈,学业 精进,已册立为皇太子,冠婚并举,暨诸子封为福王、 瑞王、惠王、桂王。率文武百官奉册宝,加上圣母尊号 曰‘慈圣宣文明肃贞寿端献皇太后。国本己定,庆溢 宫庭。念卿等家居,系心良切。兹遣官赍敕存问’。”仍令 该布政司官办备羊酒、花银五十两、彩缎四表里,一 同持送,以示优眷。卿其加餐自爱,特谕知之。
按《明外史福恭王常洵传》:“王,神宗第三子,母郑贵妃 最幸。初,王皇后无子,王妃子光宗最长,常洵次之。贵 妃谋夺嫡,帝为不立太子。十馀年间,廷臣坐争国本, 窜谪者相踵。其后帝上畏太后,下迫廷臣言,二十九 年始册立东宫,而封常洵为福王。婚费三十万,营洛 阳邸第二十八万,十倍常制。廷臣请王之国者数十 百”,奏置弗省。至四十二年,始令常洵就封洛阳。当是 时,海内全盛,帝所遣税使、矿使数十人,月有奉,日有 进,明珠异宝,文毳锦绮山积,他搜括赢羡亿万计。贵 妃斥十之九,以资常洵之沈。时出宫门,召还数四,期 以三岁一入朝。下诏赐庄田四万顷,所司争之,力得 减半。中州腴土不足,取山东、湖广田益之。又奏乞故 大学士张居正所没产,及江都至太平沿江荻洲杂 税,并四川盐井榷茶银以自益。伴读、承奉诸官假履 亩为名,乘传由河南北入齐、楚间,所至骚动。又请淮 盐千三百引,设店洛阳,与民市中。使至淮、扬,支盐干 没,要求辄数倍。而中州旧食河东盐,以改食淮盐,故 禁,非王肆所出不得鬻、晋引遏不行,九边军饷由此 绌。廷臣请改给王盐于河东,且无与民市,帝卒弗听。 帝深居久,群臣章奏率寝遏。独福藩信使通籍中左 门,一日数请,朝上,夕报可。四方奸人亡命,探风旨走, 利如骛,暋不畏死。张差、庞保、刘成之变,缘是而生。 按《瑞王常浩传》,“王神宗第五子,母周端妃。初,东宫未 立,有三”王并封之旨。常浩以年相亚,至与常洵并称 匹嫡,然隆重非常洵比也。二十九年既立太子,封常 浩为瑞王,与福、惠、桂三王同日出阁,恩礼维均。及常 洵以长先之藩。帝虑伤郑贵妃心,忽忽不乐于诸子, 谊寝薄。常浩年二十有五矣,就婚命不下,群臣交章 争,率寝遏。日索部帑为婚费,赢十八万,藏宫中。久之, 且言冠服不能备,或谓仍以充福邸日给云,天启七 年之藩汉中。按《惠王常润传》,王神宗第六子,母李 贵妃,万历二十九年,封福邸之藩,内庭蓄积为空,中 官计索部帑以实宫中,藉诸王冠婚为辞,所需辄数 十万,珠宝称是,户部不能给。常润与弟常瀛,年二十 未选婚,其后兵事急,始减杀成礼。天启七年,之藩荆 州。按《桂恭王常瀛传》,王神宗第七子,母李贵妃,万 历二十九年封。天启七年,之藩衡州。
万历四十一年,兵部请福王之国,福王请减庄田。 按《明通纪》:四十一年三月,兵部请福王之国。内传养 赡地土不完,钱粮未到。今已春暮,明春行。阁臣叶向 高封还奏本,十二月,福王上疏请减庄田,发内阁票 拟。大学士叶向高、方从哲、吴道南等同回奏云:“伏蒙 发拟福王请减庄田本内传前奉明旨,已减过一万, 如何又辞送票还照前旨出旨来?此系旧例,不是新 特恩。钦此。”臣等仰见福王谦冲节损,为国为民之美 意,真足追古昔之贤王,不胜钦服。而皇上前此已减 过一万,今又惓惓以旧例为言,亦足见圣心之无私 也。上乃先以札谕福王明春之国,又谕内阁臣,令传 示钦天监,择日来看。真是圣明毫无成心,从谏如圜, 千古帝王未有如皇上者也。
万历四十二年,定福王之国事宜,准释楚宗幽禁 按《明通纪》:四十二年正月,诸司请定福王之国水陆 路程,发扛护送诸应用事宜。时吉期已近,都察院亦 催补河南巡按,以便料理福藩公务。二月十二日,内 阁拟进《圣母遗命赦稿疏》云:“臣叶向高、方从哲、吴道 南等据部所开,楚宗一款,须禀圣裁。臣等窃念诸宗 当”日讦奏“楚王戕杀巡抚,自犯不赦之罪,即重加惩 创,原不为过。惟是坐谋反,则人以为冤,且重辟六人, 已足正法,其馀诸宗,禁锢十年,并其家属皆被幽系, 男女杂居,天日不见,号呼痛苦之声,日夜不绝。”见于 抚院各官及守备中官之疏,读者皆为伤心酸鼻。所 以中外诸臣连章苦请,曾经礼部都察“院看议,奏俱 留中未发。今九卿诸臣又同心合辞,谓其当赦,臣等 不得不为开列。如蒙圣慈悯念,准与释放,将圣母在 天之灵,见祖宗列圣,亦自欢然。但事干宗室,当断自宸衷,非臣等所敢专擅者也。”三月,谕内阁云:“览卿等 所拟赦诏内宽释楚宗幽禁,姑准所拟。”
万历四十五年十月,命鼎渭准封《代藩世子》。
按:《明通纪》云云。
光宗泰昌元年定瑞惠桂三王封国
按《明通纪》:“泰昌元年八月,定瑞、惠、桂三王封国。初议 汉中、东昌、平阳,已而惠、桂二府改荆州、衡州。”
熹宗天启元年赐三王府庄田命营缮郎督造惠桂二王府敕免亲藩贡马荆王助饷上嘉其忠义贮之按明通纪天启元年正月赐三王府庄田二月遣营
缮郎王惟光、吴之甲督造惠、桂二王府。礼部上言:“二 藩并建,奉圣旨,惠王分封荆州,乃皇祖成命。依议于 见在旧城营建,以免各宗移徙。工费浩烦,该部酌议 协济,毋致偏累一方。”敕免亲藩贡马。闰二月,荆王助 饷。上嘉其忠义,命所司贮之。
天启二年,桂王生子请名,敕奖鲁王保邹、滕二县功, 给桂王继妃册命冠服,追封第二皇弟为简怀王 按《明通纪》:二年三月丁未,桂王第一子生,上疏请名, 命,照福王庶子例行。六月,山东妖贼复陷邹、滕二县, 鲁王捐资保城,上以藩屏有赖,深嘉之。桂王选继妃, 诏给册命冠服。十一月乙卯,礼部接出圣旨,皇二弟 追封为简怀王。十二月,山东巡抚赵彦奏请奖励贤 王。上曰:“鲁藩素著贤声,今又捐资助饷,除乱安民,有 光屏翰。著写敕奖励,加白金百两,文绮十端,以见优 礼至意。”
天启五年,册封衡、鲁等王,命刻《宗藩限禄》成书。以信 王成婚,命建府第。
按《明通纪》五年六月初一日,册封衡、鲁、庆、沈、周、蜀德、 光泽、永和各王。十一月命各抚按刻宗藩限禄成书, 以便遵行。十二月,文书房递出揭帖,奉圣旨:“朕弟信 王婚礼合用府第,著该衙门上紧修盖,务要如法坚 固,毋得渗漏,虚费工程。该衙门知道。”
天启六年,文书房传出《圣旨》:“信王婚礼大礼吉日,著 礼部行钦天监选择。”
按:《明通纪》云云。
天启七年二月初二日,信王出府成婚。命在京文武 百官俱备朝服,初五日赴府行礼。
按:《明通纪》云云。
愍帝崇祯十四年册封定王
按《明外史》:定王慈炯,庄烈帝第三子太子母弟。初生, 帝御门受贺。崇祯十四年六月谕礼臣:“朕第三子年 已十龄,敬遵祖制,宜加王号。但既受册封,必具冕弁 翼善冠服。而《会典》开载,年十二或十五始行冠礼。十 龄受封加冠,二礼可并行乎?”于是礼臣历考经传及 本朝典故,以奏,定于是岁册封,越二年行冠礼。至九 月,封为“定王。”十一月命选新进士为检讨,国子助教 等官为待诏,充王讲读官,以两殿中书充侍书。 崇祯十五年册封永王。
按《明外史》:“永王慈照,庄烈帝第四子,母田贵妃。崇祯 十五年三月册封为永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