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三百八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三百八十七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三百八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八十七卷目录

     国子监部汇考二

      宋总一则 太宗雍熙一则 淳化一则 真宗景德一则 仁宗庆历二则 嘉祐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太宗一则 世祖至元七则 仁宗至大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二则 成祖永乐三则 宣宗宣德二则 英宗正统六则 代

      宗景泰三则 英宗天顺一则 孝宗弘治一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九则 穆宗

      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三则

    皇清总一则 顺治八则 康熙九则

    官常典第三百八十七卷

    国子监部汇考二

    宋制,“国子监旧置判监事二人,后始设祭酒、司业、丞、 博士之属,后又设武学、宗学博士、教授。”

    按《宋史职官志》:“国子监,旧置判监事二人,以两制或 带职朝官充,凡监事皆总之。直讲八人,以京官选人 充,掌以经术教授诸生。”

    旧以“讲书”为名,无定员。淳化五年,判监李至奏为直讲,以京朝官充。其后又有讲书、说书之名,并以幕职、州县官充。其熟于讲说而秩满者,稍迁京官。皇裕中,始以八人为额,每员各专一经,并选择进士并《九经》及第之人,相参荐举。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选人充,掌钱谷出纳之事。主簿 一人,以京官或选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纳。

    旧制,祭酒阙,始置判监事。

    监生:无定员。

    并有荫及京畿人,初隶监授业,后补监生,或随属游官,以久离本贯,不克赴乡荐,而文艺可称,亦许隶补试。广文教进士,大学教《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律学馆教明律,馀不常置。

    元丰《官制行》,始置“祭酒、司业、丞、主簿各一人,大学博 士十人。”

    旧系国子监直讲,元丰三年,诏改为“大学博士”,每经二人。

    正、录各五人,武学博士二人,律学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国子大学、武学、律学、小学之政令,司业为之 贰,丞参领监事。凡诸生之隶于大学者,分三舍,始入 学,验所隶州公据以试补,中者充外舍斋长。谕月书 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 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学正,次博士,然后考于长贰。 岁“终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试。视其校定之数,参验 而序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公试初 场以经义,次场以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 艺与所试之等俱优者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优 一平为中,以俟殿试;一优一否或俱平为下,以俟省 试。唯国子生不预考选。凡课试升黜、教导之事,长贰 皆总焉。车驾幸学,则率官属诸生班迎,即行在,距学 百步亦如之。凡释奠于先圣、先师及《武成王》,则率官 属诸生共荐献之礼。岁计所隶三舍生升降多寡之 数,以为学官之殿最赏罚。

    博士“掌分经讲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学者。 《正、录》掌举行学规,凡诸生之戾规矩者,侍以五等之 罚。”考校、训导,如博士之职。

    《职事》:学录五人,掌与正、录通掌学规。学谕二十人,掌 以所授经传谕诸生;直学四人,掌诸生之籍,及讥察 出入。凡八十斋,斋置长、谕各一人,掌表率斋生。凡戾 规矩者,纠以斋规五等之罚。仍月考斋生行艺,著于 籍。

    武学博士、学谕各二人,掌以兵书、弓马、武艺训诱学 者。一、“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 小学置职事教谕二人,掌训导及考校责罚。学长二 人,掌序齿位,纠不如仪者。”

    集正二人,掌籍诸生名氏,纠程课不逮者。熙宁初,诏 用经术取士,广阔黉舍,分为三学,增置生徒,总二千 八百人。隶籍有数,给食有等,库书有官,治疾有医。分 案八,置吏十。元丰三年,诏自今奏举太学博士,先以 所业进呈。五年,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阙即差 选人充正官,立行、守、试、请奉法。八年,诏罢太学《保任》 同罪法。元祐元年,诏太学每岁公试,以司业博士主 之,如《春秋》补试法。左司谏王岩叟言:“太学生补中者, 乞并许应举,罢一年之限。”诏国子监立法。又诏给事 中孙觉、秘书少监顾临、崇政殿说书程颐、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条例。又诏置《春秋》博士一员,二 年增司业一员。又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以上历任 人充。三年,诏国子监置长、贰。四年,诏太学正、录依熙 宁法选上舍生充,阙则以内舍生。五年,殿中侍御史 岑象求言:“国子监无叩问师资之益,学官不以训导 为己任,补试伺察不严,有假手之弊。”诏礼部相度以 闻。本部言:“生员遇有请益,许见长贰。仍诏生员以所 纳斋课于讲堂上指谕,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隶斋,询 考生员所业,凡私试不锁宿,欲令不罢讲说。”从之。绍 圣元年,监察御史刘拯言:“太学复行元丰中三舍推 恩注官、免省试、免解试之制。夫旧法欲行,必先严考 察。请自今太学长贰博士、正、录选学行纯备、众所推 服者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实,则重加谴责,差职 掌长谕改正,如元丰旧制。”从之。又诏内外学官,非制 科进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并罢。又诏太学正、录 依元丰旧制,各置五人。又诏太学三舍生并依元丰 学制,重行考察,依旧条推恩。左司谏翟思言:“元丰《太 学令》训迪纠禁亦具矣,今追复经义取士,乞令有司 看详,依旧颁行。”诏送国子监。又诏“内外学”官选进士 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又诏学官并召试,国子监长贰、 台谏官、外监司皆许荐举。三年,司业龚原言:“公试依 元丰旧制,以长贰监试,轮差博士五员考试,乞朝廷 更差官五员参考。”从之。元符元年,诏有官人许入太 学,充监生,毋过四十人。三年,复置《春秋》博士。崇宁元年省罢 崇宁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诏,天下皆兴学贡士,以三 舍考选法遍行天下,听每三年贡入太学。上舍试仍 别为考,分为三等: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试中 中等、下等者,补充内舍,馀为外舍生。仍建外学于国 之南,待其岁考行艺,升之太学。其外学官属:司业一 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学正五人,学录五人。职事人保 学生充。学录五人,学谕十人,直学二人,斋长、斋谕各 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 候将来贡试到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内舍以六 百人为额。处上舍、内舍于太学,处外舍于外学。外学 置斋一百,讲堂四,每斋三十人”,太学《自讼》斋移于外 学。诸路贡士,并入外学,候依法考选、“校试,合格者升 之太学为上舍;内舍生见为太学,外舍生依旧在太 学,候外学成日取旨。外学并依太学敕令格式。”从之。 二年,罢《春秋》博士。三年,诏辟雍置司成、司业各一员。 四年,诏:“辟雍待四方贡士,在国之郊;太学教养上舍 生,在王城之内,内外既殊,高下未伦。辟雍有司成,在 侍郎之次;国子有祭酒、司业,列于卿、少,事体不顺,合 行厘正。”改辟雍司成为太学司成,总国子监及内外 学事。凡学之事,皆许专达,仍立学官谒禁。大观元年, 置国子博士四员,国子正、录各二员,太学、辟雍博士 共置二十员。国子太学每经一员,辟雍二员,从薛昂 之请也。三年,诏诸路赡学馀钱,并起发充在京学事 支用。四年,诏省国子辟雍博士五员,太学命官学录 一员,辟雍二员,国子命官、正、录及命官、直学、国子监 书库官等官,并省罢,依《绍圣格》,毋用誊录。政和元年, 诏两学博士、正、录依旧制选试,朝廷除授。七年,新提 举河东路学事王格言:“崇宁初,建辟雍于郊,以处贡 士及外舍生;立太学于国,以处上舍、内舍,由州郡而 贡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学。法行之初,上、内舍之 选未众,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学,无校定者出辟雍。 比年上、内舍人日增,而太学又有国子随行亲及小 学生,人数已多,居处迫隘。乞以外舍生有无校定,并 居辟雍,升补上、内舍,乃入太学。”从之。八年,诏两学博 士、正、录并诸州教授兼用元丰试法,仍止试一经。

    “吏部具到,元丰法,进士第一甲或省试十名内,或府、监发解五名内,或太学公私试三名内,或季试两次为第一人;或上舍、内舍生,或曾充经论以上职掌,或投所业乞试,并听试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录,即人多阙少,愿注诸州教授者听。”

    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 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州学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学宫 及养士去处,依元丰旧制。太学生并拨填旧额。辟雍 正额入太学者,拨入额外,依旧制过填阙。诸内舍上 等校定人,愿入太学者,与免补试。辟雍官属并罢。又 诏国子博士、正、录改充太学正、录。七年,臣僚言:“熙、丰 间,博士未尝除代,近年以来,席未暖而代者已至,当 从正、录第进。”新除太学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 正、录,候将来升为博士。”从之。靖康元年,谏议大夫冯 澥言:“朝廷罢元祐学术之禁,不专王氏之学。《六经》之 旨,其说是者取之。今学校或主一偏之说,执一偏之 见。愿诏有司考校,敢私好恶去取,重行黜责。”又诏太 学博士替成资阙。建炎三年,诏国子监并归礼部。未 几,诏复养生徒,置博士。绍兴十二年,置祭酒、司业各 一人。十二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参用元祐、绍圣 监学法,修立《监学新法》。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斋。 学官阙,从本监选举。”其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摄并置不一。至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祭酒、司业 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 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监门官一 员,兼管石经阁,以不釐务使臣充。以后相承不改。 武学庆历三年,诏置武学于武成王庙,以阮逸为教 授。八月,罢武学,以议者言“古名将如诸葛亮、羊祜、杜 预等,岂专学孙、吴故也。”熙宁五年,枢密院言:“古者出 师,受成于学,文武弛张,其道一也,乞复置武学。”诏于 武成王庙置学。元丰官制行,改教授为博士。绍兴十 六年,诏修建武学,武博、武谕以兵书、弓马、武艺诱诲 学者。绍兴二十六年,诏武学博士、学谕各置一员。内 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举出身曾预高选,充其学 谕,差武学人,后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宗学。元丰六年,宗室令铄乞建宗学,诏从之,既而中 辍。建中靖国元年复置。崇宁初,立《月书》季法。南渡初, 建学。嘉定更新置四斋,后再增三斋。宗学博士,旧诸 王宫大、小学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将为皇侄等置 师傅,执政谓环卫之官非亲王比,当有降,乃以教授 为名。咸平初,遂命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宫 者,太祖、太宗诸王之子孙处之,所谓“睦亲宅”也。崇宁 五年,又改称某王宫宗子博士,位国子博士之上。靖 康之乱,宗学遂废。绍兴四年,始复置诸王宫大、小学 教授二员。隆兴省其一。嘉定九年十二月,始复置宗 学,改教授为博士。又置宗学谕一员,并隶宗正寺,在 太常博士之下,谕在国子正之上。奉“给赏典,依国子 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远者皆得就学。旋有旨复 存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

    书库官:淳化五年,判国子监李至言:“国子监旧有印 书钱物所,名为近俗,乞改为国子监书库官。”始置书 库监官,以京朝官充,掌印经史群书,以备朝廷宣索 赐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于官。元丰三年省。 中兴后,并国子监入礼部。绍兴十三年,复置一员,三 十一年罢。隆兴初,诏主簿兼书库,乾道七年,复置一 员。

    太宗端拱二年春二月戊辰以国子监为国子学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淳化五年夏四月丙戌以国子学复为国子监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真宗景德四年春二月癸酉置国子监武成王庙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庆历二年冬十一月甲申以泰山处士孙复为国子监直讲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四年夏四月壬子,以锡庆院为“太学。”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三年夏五月壬申增国子监生员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金国子监设“祭酒、司业、统丞、博士、教授、助教、校勘之 属。”

    按《金史百官志》:“国子监,国子学,太学隶焉。祭酒,正四 品。司业,正五品。掌学校。丞二员,从六品。明昌二年增 一员,兼提控女直学。”

    “国子学”博士二员,正七品。分掌教授生员考艺业。

    太学同。明昌二年,添女直一员。泰和四年减,大安二年并罢。

    助教二员,正八品。

    女直、汉人各一员。

    教授四员,正八品。分掌“教诲诸生。”

    明昌二年,小学各添二员,《承安》五年一员不除。

    国子校勘,从八品。掌校勘文字。国子书写官,从八品。 掌书写《实录》。

    太学博士四员。正七品。

    《大安二年》减二员。

    助教四员,正八品。

    《明昌二年》不除一员,《大安二年》减一员。

    元设国子监,置祭酒、司业等员。国子学置博士、助教 诸职,而以蒙古、汉人、回回分隶于蒙古、翰林、集贤、国 史三院。

    按《元史百官志》:“蒙古翰林院:蒙古国子监,秩从三品。 至元十四年始立,置司业一员。二十九年,准汉人国 学例,置祭酒、司业、监丞。延祐四年升正三品。七年,复 降为从三品。后定置祭酒一员,从三品;司业二员,正 五品;监丞一员,正六品;令史一人,必阇赤一人,知印 一人。”

    蒙古国子学,秩正七品。博士二员,助教二员,教授二 员,学正、学录各二员。掌教习诸生,于随朝百官、怯薛 台蒙古、汉儿官员家,选子弟俊秀者入学。至元八年, 置官五员。后以每岁从驾上都,教习事繁,设官员少, 增学正二员,学录二员。三十一年,增助教一员,典给一人。后定置博士二员,正七品;助教二员,教授二员, 并正八品;学正、学录各二员,典书一人,典给一人。 集贤院、国子监。至元初,以许衡为集贤馆大学士、国 子祭酒,教国子与蒙古大姓四怯薛人员。选七品以 上朝官子孙为国子生,随朝三品以上官得举凡民 之俊秀者入学,为陪堂生、伴读。至元二十四年始置。 监祭酒一员,从三品;司业二员,正五品。掌国之教令。 皆德尊望重者为之。监丞一员,正六品。专领监务。典 簿一员,令史二人,译史、知印、典吏各一人。

    国子学,秩正七品,置博士二员,掌教授生徒、考较儒 人著述、教官所业文字。助教四员,分教各斋生员。大 德八年,为“分职上都”,增置助教二员、学正二员、学录 二员,督习课业;典给一员,掌生员膳食。至元二十四 年,定置生员额二百人,伴读。四年生员三。

    百人。延祐二年,增置生员一百人,伴读二十人。 兴文署,秩从六品。署令一员,以翰林修撰兼之;署丞 一员,以翰林应奉兼之。至治二年罢,置典簿一员,从 七品。掌提调诸生饮膳,与凡文牍簿书之事,仍置典 吏一人。

    翰林兼国史院。至元二十六年置,官吏五员,掌管教 习亦思《替非》文字。延祐元年,别置回回国子监学,以 掌亦思《替非》官属归之。

    太宗六年设国子总教及提举官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国初。燕京始平。 宣抚王楫。请以金枢密院为宣圣庙。太宗六年。设国 子总教及提举官。命贵臣子弟入学受业。”

    世祖至元六年秋七月癸酉立国子学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八年,设国子学,增置官职生徒。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八年春三月乙酉,命设国子 学,增置司业、博士、助教各一员,选随朝百官近侍蒙 古、汉人子孙及俊秀者充生徒。秋九月壬申,选胄子 脱脱木儿等十人肄业国学。”

    至元十年,以王恂主国学,增置生员。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年秋九月丙戌,刘秉忠、姚枢、王 磐、窦默、徒单公履等上言,许衡疾归,若以太子赞善 王恂主国学,庶几衡之规模不致废坠。又请增置生 员,并从之。”

    至元二十四年,设国子监,置祭酒以下官员生徒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春闰二月辛未,设国子 监,立国子监官,祭酒一员,司业二员,监丞一员,学官 博士二员,助教四员,生员百二十人,蒙古、汉人各半, 官给纸札饮食,仍隶集贤院。”

    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一月丁亥。修国子监。以居胄子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夏五月己亥,设回回国子学。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春正月癸丑。敕从臣子弟入国学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大四年以李孟领国子监学仁宗即位敕选师儒之职复增定国子生额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春二月甲子,命中书平 章李孟领国子监学,谕之曰:“学校人材所自出,卿等 宜数诣国学课试诸生,勉其德业。”庚寅,仁宗即位。四 月辛酉,敕国子监师儒之职,有才德者不拘品级,虽 布衣亦选用。七月己未,诏谕省臣曰:“国子学,世祖皇 帝深所注意。如平章不忽木等皆蒙古人,而教以成 才。朕今亲定国子生额为三百人,仍增陪堂生二十 人,通一经者以次补伴读,著为定式。”

    明国子监设祭酒、司业,统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 典籍之属。

    按《明会典》:“国子监正官:祭酒一员,司业一员。”

    首领官:典簿一员。

    属官监丞一员。

    旧二员。

    博士五员,助教九员。

    旧一十五员,后革二员。万历九年革四员,

    学正七员。

    内一员、填注“孔氏世袭。”旧十一员、革四员、

    学录四员

    旧七员,后革二员。万历九年革一员。

    典籍一员,掌馔一员。

    旧二员。

    中都国子监:

    后革。旧有祭酒、司业各一员,监丞二员,典簿、博士各一员,助教二员,学正、学录、掌馔各一员。俱革。

    南京国子监祭酒一员,司业一员,监丞一员,典簿一 员,博士二员。

    旧三员。隆庆四年、革一员

    助教四员

    旧六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员

    学正四员。

    旧五员。隆庆四年、革一员

    学录二员,典籍一员。

    旧有掌馔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太祖洪武元年置南京国子学

    按《明会典》:“国初于南京置国子学正四品衙门,设博 士、助教、学正、学录、典乐、典书、典膳等官,所以专司风 化,教育人材,职任最重。后添设祭酒、司业、典簿,改典 膳为掌膳。”

    洪武八年、置“中都国子学。”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 年,定“国学师生廪馔。”

    按《明会典》:“洪武初,官吏师生廪馔。三月至十月终,日 食三餐,每人日支米一升。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终,日 二餐,每人日支米八合五勺。若监生有家小者,三月 至十月终减支,每人日支米六合九勺。十一月至二 月终不减支。其监生家小,月支食米六斗。若云南所 属并四川土官生,许带家人一名同食廪米。其会馔” 物料,每人日支菁菜三两,腌菜则一两五钱,豆腐黄 豆一合磨造盐三钱,酱二钱,花椒五分,香油三分,醋 每四十人共一瓶面三日一餐,每人八两。造馒首。猪 肉四两,作饀酵糟三钱,豆粉一两,干粉索为汤。干鱼 三日一次,每人二两。柴每人日支二斤。

    洪武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国子学”

    按《明会典》:“洪武初,令品官子弟及民间俊秀通文义 者,充国子学生。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国子学读书。 洪武十三年,令兵部于皂隶内岁拨三十五名,充膳 夫厨子。”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五年、改国子学为“国子监”

    按:《明会典》,“十五年,改国子学为国子监”,“中都国子学 为中都国子监”,从四品衙门。以祭酒、司业为堂上官, 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籍、掌馔为属官,典簿为 首领官。

    监规。洪武十五年定,“一本监正官每日清晨升堂就 坐,各属官以次赴堂序立行揖礼。正官坐受后,各属 官分列东西相向对揖。礼毕就位。俟各堂生员行列 恭揖、礼毕方退。晚亦如之。”

    一、本监属官,每遇赴堂禀议事务,质问经史,皆须拱 立“听受,取次讲说,不得即便坐列。其正官亦不得要 求虚誉,辄自起身,有紊礼制,务在纲纪秩然,足为矜 式。”

    一、“本监正官职专总理一应事务。须要整饬威仪,严 立规矩,表率属官,模范后进。不可尸位素餐,因而怠 惰。”

    一、监丞之职,所以参领监事。凡教官怠于师训,生员 有戾规矩,并课业不精、廪膳不洁,并从纠举惩治。务 要“夙夜尽公,严行约束,毋得徇情,以致废弛。”

    一、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职专教诲,务在严立工 程,用心讲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 员有戾规矩者,举觉到官,各有责罚。”

    一、生员在学读书,务要明体适用,以须仕进。各宜遵 承师训,循规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会馔,毋得有犯 学规,违者痛治。

    一、掌馔职备廪食供给师生,须要恪恭乃事,务在丰 洁,毋得通同膳夫厨役人等,因而克减,以致不充。违 者依律问罪。

    一、典簿职专文案。凡一应学务并支销钱粮、季报课 业文册等项。皆须明白稽考。毋得通同吏典人等、侵 损漏落作弊。违者并依律处治施行。

    一、每月背讲书日期:“初一日假,初二日、初三日会讲, 初四日背书,初五日、初六日复讲,初七日背书,初八 日会讲,初九日、初十日背书,十一日复讲,十二日、十 三日背书,十四日会讲,十五日假,十六日、十七日背 书,十八日复讲,十九日、二十日背书,二十一日会讲, 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书,二十四日复讲,二十五日” 会讲,二十六日《背书》,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复讲,二十 九日《背书》,三十日复讲。

    本年又定一、学校之所,礼义为先。各堂生员,每日诵 授《书史》,并在师前立听讲解。其有疑问,必须跪听,毋 得傲慢,有乖礼法。

    一、在学生员当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本,必先隆 师亲友,养成忠厚之心,以为他日之用。敢有毁辱师 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将犯 人杖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

    一、开设太学,教育诸生,所以讲学性理,务在明体适 用。今后诸生,止许本堂讲明肄业,专于为已,日就月 将,毋得到于别堂往来相引,议论他人长短,因而交 结为非。违者,从绳愆厅究察,严加治罪。

    一、师生廪膳,既设掌馔以专其职,厨役人等以任其役,升堂会馔,已有成规,今后不许再立“监馔。”生员每 日诸生会食,务要赴会馔堂公同饮食,毋得擅入厨 房议论饮食美恶,及鞭挞膳夫,违者笞五十,发回原 籍亲身当差。

    一、名堂教官,每班选重厚勤敏生员一名,以充斋长, 表率诸生。每月各斋通轮斋长四名,于彝伦堂值日, 整点礼仪,序立班次,及催督各斋工课。不许仍设掌 仪,专总事务,有妨本名肄业。

    一堂宇宿舍俱各整饬,应用什物皆已备具、务在常 加洁净。闲杂人等不许辄入、其在学人员敢有毁污 作践者,从《绳愆厅》纠察惩治。

    一本监官员、及官民生,不许将带家人僮仆、辄擅入 学、纷扰污杂。违者从《绳愆》厅纠治。

    一、掌馔职专供给饮食,务在恪恭乃事,毋得简慢师 生。如有患病不能行履者,许令膳夫供送。若无病不 行,随众会食者,不与当日饮食。

    一、除三饭之后,并不许另外茶饭及澡浴汤水,敢有 刁蹬索取者,绳愆厅纠治,仍将本名附《集愆册》纪录 之。

    一、监丞置立《集愆册》一本。各堂生员凡有不遵学规, 即便究治,仍将所犯附写文册,以凭通考。初犯纪录, 再犯决竹箆五下,三犯决竹箆十下,四犯照依前例 发遣安置。

    “一、师生所用饭食物料一一备具,在学并无缺少。若 掌管之官蹈前官典簿之弊,不将官有见在物料放 支,却令差到市夫厨役人等,日逐补办油盐酱醋等 物。”今后新官典簿若有此弊,许生员回奏。

    “一、在学生员,或千数之广,或七八百人以为中,或百 人以为下。《体知有》等无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师问道, 专务结党恃顽,故言饭食污恶。切详此等之徒,果系 何人之子,其所造饮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独尔以为 不善,果君子欤?小人欤?是后必有此生事者,具实奏 闻,令法司枷镣禁锢终身,在学役使,以供生徒。” 是年,令各按察司、选府州县学生员、年二十以上、厚 重端秀者、送京考留

    按《春明梦馀录》:“十五年,命凡监生正妻月支米六斗, 凡监生有家人者,三月至十月日支米二升二合六 勺,十一月至十二月日支米一升九合二勺。监生俱 给冬夏衣,工部制衣被。”

    洪武十六年,更定国子监《学规》,令再考岁贡,分堂肄 业。

    按《明会典》:“十六年定一正官严立学规,定六堂师范 高下,六堂讲诵课业,定生员三等高下。”

    一,以二司业分为左右,各提调三堂。

    一、博士五员,虽分《五经》,共于彝伦堂西设座教训,六 堂依本经考课。

    一、凡生员通《四书》未通经者,居“正义”、“崇志”、广业堂一 年半之上,文理条畅者,许升“修道诚心堂。”坐堂一年 半之上,经史兼通,文理俱优者,升率性堂。

    一、生员坐堂,各堂置立勘合文簿于上,横列生员姓 名于下界画作十方,一月通作三十日。坐堂一日印 红圈一个,如有事故,用黑圈记。每名须至坐堂圈七 百之上,方许升“率性堂。”

    一凡生员日讲。务置讲诵簿。每日须于本名下书写 所讲、所诵、所习。以凭稽考。

    一凡生员遇有事故者。须置文簿。但遇生员请假。须 至祭酒处呈禀批限。不许于本堂擅请离堂。

    一、凡生员升“率性堂”,方许积分。积分之法:孟月试本 经义一道,仲月试论一道,诏诰表章内科一道,季月 试经史策一道,判语二条。每试文理俱优与一分,理 优文劣者半分,文理纰缪者无分。岁内积至八分者 为及格,与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业。试法一如科 举之制,果有材学超越异常者,取自上裁。

    是年、令考中岁贡生员送监,再考等第,分堂肄业。 洪武  年,钦定“官吏监生会馔”之制。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中,钦定官吏、监生会馔之制,掌 馔预备椅桌器皿于馔堂,祭酒南向,司业北向,监丞、 博士、六堂等官东西向坐,诸生分东西班坐,其后膳 夫一人,管监生二十五人。馔先食则鸣铎传唱曰:“食 不语,坐必安,曰以为常。”

    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下第举人。送监卒业。敕师生廪 膳。该司年终通考原收岁支数目。僚属不得干预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年定“国子监学规。”

    按《明会典》二十年定一“各堂教官,所以表仪诸生。必 当躬修礼节,正其衣冠,率先勤谨,使其有所观瞻,庶 几模范后学。今后故妆阘葺怠惰,有失威仪者,许监 丞纠举,以凭区处。若监丞故不举觉,及怀私纠举不 当者,从监官奏闻区处。”

    一、诸生衣巾,务要遵依朝廷制度,不许穿戴常人巾 服,与众混淆,违者痛决一、三日一次背书,每次须读《大诰》一百字、《本经》一百 字,《四书》一百字,不但熟记文词,务要通晓义理。若背 诵讲解全不通者,痛决十下。

    一、每月务要作课六道,本经义二道,四书义二道,诏 诰表章策论判语,内科二道,不许不及道数。仍要逐 月作完送改,以凭类进,违者痛决。

    一、每日写仿一幅,每幅务要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 家格,或羲、献、智、永、欧、虞、颜、柳,点画撇捺,必须端楷有 体,合于书法。本日写完,就于本班先生处呈改,以圈 改字少为最。逐月通考,违者痛决。

    一朔望行释菜礼。各班生员务要一名名赴庙。随班 行礼。敢有怠惰失仪。及点闸不到者痛决

    一、生员凡遇师长出入,必当端拱立俟其过,有问即 答,毋得倨然轻慢,有乖礼体,违者痛决。

    一、生员讲解,如有疑难,即当再三从容请问,毋得轻 慢师长,置之不问,蓄疑于心,违者痛决。

    一每班给与《出恭入敬》牌一面、责令各班直日生员 掌管。凡遇出入、务要有牌。若无牌擅离本班、及敢有 藏匿牌面者、痛决、

    一生员果有病患无家小者许于养病房安养。不许 号房内四散宿歇。有家小者只就本家。若无病而称 病出外游荡者验闸得实。痛决即令到班。

    一、生员于各衙门办事者,每晚必须回监,不许于外 宿歇,因而生事。若画酉不到及点闸不在者痛决。 一凡会食务要礼仪整肃,敬恭饮食不许喧哗起坐, 仍不许私自逼令膳夫打饭出外冒费廪膳,违者痛 决。

    一凡早晚升堂。务要各人亲自放牌点闸。及要衣冠 严肃步趋中节。不许搀越班次。喧哗失礼。违者及点 闸不到者痛决。

    一、凡坐堂生员,务要礼貌端严,恭勤诵读,隆师亲友, 讲明道义,亘相劝勉为善。不许燕安怠惰,脱巾解衣, 喧哗嘻笑,往来别班,谈论是非,违者痛决。

    一、凡赴堂背书。务要各照班次序立。以凭抽签背诵。 若前后搀越。喧哄杂乱者。痛决。

    一、生员每夜务要在号宿歇,不许酣歌夜饮。因而乘 醉高声喧哄。违者及点闸不在者各加决责。

    一、朔望假日,毋得在外醉饮,倒街卧巷;及因而生事, 亘相斗殴,有伤风化,违者痛决。

    一内外号房。务要常川洁净。如是点闸各生号房前。 但有作秽者痛决。

    一、内外号房各生,毋得将引家人在内宿歇,因而生 事,引惹是非,违者痛决。

    一生员拨住号房,俱已编定号数。不许私下那借他 人住坐。违者痛决。

    一、凡选人除授及差使办事等项,敢有畏避躲闪,不 行赴堂听选者,奏闻区处。

    一凡生员于各衙门办事完结、务要随即回监肄业。 不许在外因而生事、违者痛决

    一、凡生员省亲搬取,已有定例,敢有不行遵守,辄自 奏启者治罪。

    一、丁忧成婚,人伦大节,假托诈冒,非惟明有定律,其 人不堪教养可知。今后生员如有丁忧成婚等事,许 于本监告知,具呈礼部。除“丁忧已有定制外,其成婚 者定立限期,给引回还,随即移文照勘。如有诈冒,就 便依律施行。”

    一、生员有一切事务,合先于本监告知,本监具呈礼 部定夺,奏闻区处。所告是实,本监不准,方许赴礼部 陈告,毋得隔赿。 一、生员但有违犯前项学规,决毕即送《绳愆厅》纪过。 若累犯不悛者,奏闻区处。

    洪武二十六年、革“中都国子监”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七年、定国子监膳夫名数

    按:《明会典》二十七年定“膳夫一百二十名,以法司犯 笞杖者应充。内一百名给饮馔洒扫等用,二十名栽 种菜蔬等用。”

    成祖永乐元年始置国子监于北京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始置国子监于北京,设官同令 选顺天府学并大兴、宛平二县学通经文生员及考 顺天等八府原报科举生员,俱充北京国子监生。” 按《春明梦馀录》:“国子监在城东北,即元之旧学,洪武 改为北平郡学,永乐仍为国子学,又改为国子监。”正 堂七间曰彝伦堂,元之崇文阁也。中一间,列圣幸学, 俱设座于此,上悬《敕谕》五通。东一间,祭酒公座面南, 司业公座面西。堂前为露台,台南中为甬路,前至太 学门长四十三丈,圣驾临幸由之。东西为墀,诸生列 班于此。后堂三间,东讲堂三间,西讲堂三间,折而东 为绳愆厅三间,鼓房一间,率性堂、诚心堂、崇志堂各 十一间,博士厅三间,钟房一间,修道堂、正义堂、广业 堂悉如率性堂。六堂乃诸生肄业之所。东折而南,为廊九间,门一间,西亦如之。太学门三间,东《敕谕碑》一 通,洪武十五年申明学制一通,洪武三年定《学规碑》 一通,洪武初年钦定永乐三年《申明学规碑》一通,洪 武十六年并三十年钦定庙学圆碑一通,庙学规制, 地界、四至丈尺尽勒焉。

    设官职事祭酒掌国学举人、贡生、官生、恩生、功生、例 生、夷生、幼年勋臣教训之事,司业为之贰。修古学、正 成均之政令,造以明体适用之学,以孝悌、忠信、礼,义、 廉耻为之本,以《六经》、诸史为之业,以升堂积分及格 叙用之法而翼励之,不率者扑之,不悛者徙谪之,以 廪馔膳师生,以力役给厨膳,以赐予示恩赉,以宁假, 悉人情以拨历,练吏事以考选,汰冗滥。岁中,春秋上 丁日祀先师,则总其礼仪,上谒先师。幸太学,祭酒、司 业执经进讲。有讲章,其属有监、丞,坐绳愆厅,参领监 事。诸师生怠教不率教,及膳廪不洁,并纠惩书识之, 而坚明其约束。博士坐博士厅,分经、训授、助教、学正、 学、录坐《正义》,崇志、广业、修道、《诚心》、率性,六堂专教诲, 严课程,讲说经义,导约规矩。典簿典出纳文移。受支 金钱为师生馔,季报诸生课业,仿书以听于翰林,岁 杪奏上。典籍掌经史子集及制书。掌馔,掌饮食。于是 礼部、翰林、詹事、春坊、司经局若国子监官,连相通流, 而迁补因之特华重矣。

    永乐二年,定国子监廪馔例及充役人夫之数。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北京国子监廪馔等项,俱照在 京国子监例。

    又奏准:“北京国子监膳夫,以北京刑部囚人充役。每 监生二十五名,用膳夫一名。庙户、菜户、门子,就于膳 夫内拨用。庙夫二名,于顺天府拨用,按季更替。”后膳 夫以顺天、保定、永平、大名等府民佥充。一百名法司 囚徒发充一百五十名。其庙夫十名,库子一名,亦以 四府民佥充。斗级不拘额数,亦以囚徒发充。又,刷印 匠四名,大兴、宛平二县均拨。

    永乐十九年,令“监生系南人送南监。”

    按《明会典》云云。

    宣宗宣德三年折支监生会馔之费并裁减膳夫额数

    按:《明会典》:“宣德三年,停止会馔。其馒头饀肉,逐月照 依时估,于顺天府都税司门摊课钞内折支。干鱼椒 盐等料,仍办本色。”

    凡膳夫。是年奏准、额设三百名。如有事故、法司拨补。 后止存一百名。每年每名、解雇役银十两

    宣德五年,加国子监考满官“翰林史职。”

    按《明会典》。凡国子监官。九年考满。宣德五年、令学行 端悫者。量加翰林史职。仍理教事。 宣德八年、令生员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选送监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二年令副榜举人入监膳夫不得用窃盗囚徒

    按:《明会典》:“正统二年,令副榜举人不愿就教职者,入 监卒业。”

    是年,令膳夫以粮佥充者,准诸司皂隶例,一年一换。 以事发充者,不得用“窃盗、刺字之徒。”

    正统三年令岁贡南人愿入北监者听。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七年,更定会馔之例。

    按:《明会典》七年奏准会馔鱼盐等料,俱照时估折支 钞贯。其馒头、粉汤、豆腐,照馔米例支给麦豆

    正统十年令生员年四十以上者、考选送监。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十二年,增修“国子监。”

    按《春明梦馀录》:“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立外西东井 亭一,又东为持敬门以入庙,自中少北为储门,以通 启圣祠、土地祠及典簿、典籍、掌馔厅、仓库之路。祭酒 东厢亦由此入。西井亭一,又西为退省号门,自西少 北为广居门,以为司业入厢及诸生入号之路。墀内 杂植槐柏共二十株,前为集贤门三间,门前为通衢”, 东西牌坊各一,题曰“国子监监衢。”东西牌坊各一,题 曰“成贤街。”彝伦堂后斋明所九间,格、致、诚、正号,每号 计三十七间。

    正统十四年令监生年浅者,放回原学,依亲肄业,听 取复班。

    按《明会典》云云。

    代宗景泰二年令法司凡监生词讼不预己及因事连逮轻者送本监自治

    按《明会典》云云。

    景泰 年,令生员纳粟马入监。

    按:《明会典》:“景泰间,令生员纳马纳粟入监。”

    景泰七年,令“云南岁贡生改入北监。”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天顺元年诏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孙愿入监读书者听务须科目出身====按《明会典》云云。

    孝宗弘治十四年定雇役膳夫银两支销之例令南直隶岁贡俱送北监

    按《明会典》,“弘治十四年奏准博士等官,每员给膳夫 一名跟用。其馀膳夫雇役银两,本监明立文簿,委官 收库,以备公用。年终扣算支销存留数目,呈堂立案。 是年令南直隶岁贡生俱送北监。”

    武宗正德 年国子监官考满加俸

    按《明会典》:“凡国子监官,正德九年考满。正德中议准 加俸。”

    世宗嘉靖六年奏准监生入监即与支粮膳夫银两照椒油等例师生随数分给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七年,建敬一亭于国子监,立《御制碑》。

    按《明会典》,嘉靖七年建敬一亭于本监正堂之北,中 树御制《敬一箴》《圣谕》六道、御注《范氏心箴》《程子视听 言动》四箴凡七碑,如翰林之制。本监以累经车驾临 视,正官不敢中堂而坐,及中门出入,两京皆同。 按《春明梦馀录》:七年作“敬一亭”、御制圣谕共碑七座, 前为大门,题曰“敬一之门。”祭酒厅房在亭东,司业厢 房在亭西。会馔堂一所,在监东北。土地祠五间,在馔 堂门之右;典籍厅五间,在馔堂门之左;典簿厅三间, 掌馔厅五间,退省号及广居。门之西,为天、地、人、智、仁、 勇、文、行、忠、信、规矩准绳、纪纲法度,凡一十八号,并退 省房三,连混堂、净房各一所。

    嘉靖八年奏准、历事监生、患病调治、不准放回作缺。 题准、公侯伯年幼者、送监授书

    按《明会典》“八年奏准各衙门历事监生,如果患病,止 许在外调治,不许放回作缺。有恃顽私自逃回者,各 衙门开送吏部,酌量地方远近定限行提到部送问, 完日补历。如违半年以上者,革为民。”

    是年题准:公、侯、伯等爵,无分已袭未袭,已任未任,年 三十以下,十四以上者,通行查出,开送礼部,转送本 监,行祭酒、司业,将《大学》《语》《孟》诸书相兼点授,令其在 家讲读,仍每十日赴营观操。

    嘉靖十年奏准、升拨历事佥名举察之例、以膳夫银 两、充本监各项之费

    按《明会典》十年奏准:“以后起送岁贡到监,遵祖宗监 规,通送广业堂,每月严加考试,学业进修,方许以次 升至率性堂,拨送各衙门历事。中间如有累经考居 优等,行谊著闻,堪以任用者,于年终具奏,本部会同 吏部覆考得实奏请,送吏部,同听选监生一体相兼 选用。其覆考不上者,仍发该监照常拨历。”

    又奏准:岁贡坐监,遵照《监规》,由“广业堂渐升至率性 堂,然后积分,量与出身,果有才学超然异常,取自上 裁擢用。”

    又奏准:各衙门历事监生三个月考勤之后仍历一 年其馀写本一年、清黄写诰清军清匠三年以至出 巡等项俱照例日月为满方许更替。其《历事》并《出巡 奏》内,既例该监生佥名,凡事可否许其公同议拟举 察奸弊。

    又奏准、“凡膳夫银两以十分为率,九分按季均散师 生一分,备朔望香烛及各堂心红笔墨纸札等项公 用。”

    嘉靖十四年题准、纳银生员、定限依亲博士等官考 选科道。又以膳夫拨充庙户

    按:《明会典》十四年题准:纳银生员,年二十四岁以下 者,本监定限放回,依亲候明文行取作养。

    凡本监博士等官。是年题准、吏部酌量年资才识、具 奏行取。考选科道等官

    是年奏准于见在膳夫内拨十名充“庙户。”

    嘉靖十五年奏准、在监肄业假例、及勋戚子孙、送监 读书

    按《明会典》十五年奏准:“南北直隶并浙江等布政司, 将原在部在监告病并依亲搬取毕姻等举人,俱以 文书到日为始,限三月内起送,发监肄业。如违限半 年者,准在监作旷三月,计月加旷。若有违至半年,并 通未入监会试临期方至者,送问查勘明白,方准入 试。凡依亲给假在家援例生员,限三月内起送,发监” 肄业。如有违限,照例送问。其私自逃回者,许该监查 报本部转行法司提问治罪。

    又奏准:纳银监生私逃二月以上者,发回原学肄业。 又奏准:公、侯、伯子孙已未袭爵管事,并驸马年二十 五岁以下者,俱遵照旧规,送监读书习礼。

    嘉靖十九年再准在监在历私逃例

    按:“《明会典》十九年奏准两京国子监监生,不分在监 在历、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发回原学肄业;半年以 上,一体革退为民。”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监生拨历考选例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题准,各衙门拨到历事监生,俱 要常川在公供事,讲习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时,严加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选,仍责习学,以俟再 考。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实,即将代替 人参送法司问罪。监生仍照行止有亏,革罢为民。 嘉靖三十八年奏准,袭封衍圣公年少未学,照公侯 伯例,送监读书习礼。

    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元年奏准监生坐班历事科举例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奏准,凡监生坐班历事,务要依 期完事,给引还乡。如有告假及丁忧等项,须保勘的 实,方许给引放回,勒限起送,补班补历。如有托故迁 延,直至科举临期方到者,不准入试。其回籍监生,有 志进取者,听令于本省科举提学官一体考送。如拆 卷填榜,监生已经取中者,不许避嫌弃置。”

    隆庆二年奏准例监查明实历、方许应试。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凡遇乡试年分,一应援例生曾 收入监、未经查回实历者,不论生员民生出身,不拘 例前例后入监,不许考送应试。”

    隆庆三年奏准:“监生拨历”之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援例廪增附生员,边方优等次 等生,武学曾经科举生入监者,支廪拨历俱各照旧。 其青衣发社,沙汰附学名目生,俊秀随任等子弟,武 学未经科举生、武举生入监“者,实坐班一年。以后,如 果用心向学,能通文理者,给与全廪;仅守监规,略知 文理者,给与半廪。若愚顽弗率,全不识文理者,仍不” 给廪。俱各再令实坐班一年,然后上序。给廪者,拨正 历,不给廪者拨杂历。如坐班一年半,以愿拨长差者 听。

    隆庆五年、暂行增减拨历名数期限。

    按《明会典》:“五年,以监生数多,历缺不敷,奏准各衙门 正历,每三名量增一名,仍减历期三月,止历九个月 为满,暂行二年。”

    神宗万历元年奏准报名朝见监生不许顶替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奏准:今后援例生儒俊秀子弟, 及历事考勤监生,报名朝见,查出不系正身,即将替 身参送法司问罪,本生径行革退。其投文并历事拨 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项情弊,一概不许准收,仍将雇 替之人重究。”

    万历三年奏准:举人入监肄业、应试及勋爵入监之 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举人未经入监,及监事未毕者, 俱以文书到日为始,限三个月起送入监肄业。若未 经入监,虽有原籍公文,不准入场。以后每科会试毕 日,凡举人下第及中副榜,不愿就教者,尽数分送两 京国子监肄业。并不许假借名色,告送顺天府给引 回籍。顺天府亦不许径自给引,违者参究。”其赴部会 试者,除监满拨历外,其馀必由两监起送,方准入场。 又奏准:五军都督府将见在未任公侯伯等爵,及应 袭子弟,但年十四以上,三十以下者,通行查出,送监 习学,不许隐匿,违者参究。仍行吏兵二部知会,于袭 爵之日,查其曾否入监,方准承袭。其袭后但年三十 以下者,仍送回本监肄业,应任用者,“兵部查其习学 有无进益,方行推任。遇有册封差遣,亦照旧规,查其 曾经在监习礼者,方许差用。其送监习学者,除赴京 营操演外,馀日俱要赴监读书观礼。本监堂上官用 心教习,务臻成效。但有不行赴监,及纵肆自恣者,参 治。如果在监日久,学业有成者,亦听本监官酌量出 学待用。若仍愿在监”者,听令照旧肄业。本监官更加 优异,仍报部纪录,以示激劝。

    万历九年,再定监生拨历之例。

    按:《明会典》。“九年,吏部又以人多历少,题准照隆庆五 年例,增历减期,以后通行遵守。”

    凡纳粟等项。监生照例坐堂十年。挨次拨历。若中乡 试、通计先年坐监月日拨历。其未冠愿坐监者。亦满 十年、方作复监之数

    凡《历事监生》名数: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五十三名,礼 部一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 四名,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 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三个 月上选,满日增减不定。又有各衙门写本,户部十名, 礼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 察院十四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四名,随御史出巡 四十二名,谓之“杂历”,一年满日上选。又有各项办事, 清黄一百名,写诰四十名,续黄五十名,清军四十名, 又监库十名,初皆三年谓之“长差”,近俱准减一年上 选。承运库十五名,司礼监六十名,尚宝司六名,六科 四十名,初作短差,近亦准写本例,一年满日上选。又 有随御史刷卷一百七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 以事完日上选。此外,又有“礼部写《民情条例》”等项七 十二名,光禄寺刷卷四名,修斋八名,参表二十名,报 计二十名,赍捧十二名,锦衣卫四名,兵部查马册三 十名,工部大木厂二十名,后府磨算十名,御马监四名,《天财库》四名,《正阳》门四名:崇文、《宣武》、朝阳、东直四 门各三名;阜城、西直、安定、德胜四门各二名。俱为短 差。半年满日回监

    皇清

    《大清会典》:国子监

    正官

    满汉祭酒各一员

    满、汉司业三员。内满司业二员,汉司业一员。首领官:

    满汉典簿各一员

    属官

    满汉监丞各一员

    满、汉博士三员。初设汉博士三员。顺治十五年裁一员。十八年,设满博士一员。

    满助教十六员,内满文八员,满、汉文八员。蒙古助教四员,初设八员,顺治十八年裁四员。汉助教六员,初设十二员,顺治十五年裁六员。汉学正六员。

    孔氏世袭学正一员,初设二员,后裁一员。汉学录二员,初设六员,顺治十五年裁四员。汉典籍一员。

    满笔帖式五员。内满文四员,满、汉文一员。汉军笔帖式四员。

    国子监从四品衙门,设“满、汉祭酒各一员,满司业二员,汉司业一员,满、汉监丞各一员,满博士一员,汉博士二员,满文助教八员,满、汉文助教八员,蒙古助教四员,汉助教六员,汉学正六员,汉学录二员,汉典籍一员,满、汉典簿各一员,满文笔帖式一员,满、汉文笔帖式四员,汉军笔帖式四员。” 自顺治元年,本监事件俱属礼部公同料理。十五年,照各衙门分析。康熙二年,仍归礼部。十年,复行分析。其应题应行事宜,俱本监堂官自行题请施行。

    监规

    一、祭酒、司业职在“总理监务,严立规矩,表率属员,模范后进。”

    一、监丞职在绳愆。凡教官怠于师训,监生有戾规矩,并课业不精,悉从纠举惩治。

    一、博士、助教、学正、学录职在教诲。务须严立课程,用心讲解。如或怠惰,致监生有戾学规者,堂官举觉罚治。

    一典籍职在收掌

    御书楼一应《经史》书板:

    一、典簿职在“明立文案、并支销钱粮季报文册。” 一、本监正官每入署升堂就位、各属官以次赴堂序立行揖礼次各属官分列东西、相向对揖。各堂监生排列恭揖。礼毕方退。

    一、本监属官每遇赴堂禀议事务,或质问经史,皆须拱立听受,不得即便坐列。

    一监丞职主纠绳。置立《集愆册》一本。凡监生有不遵学规者、即行惩治。仍将所犯附写文册、以凭通考

    “一满洲蒙古汉军监生责成八旗助教。汉监生责成汉助教学正、学录等官。” 务在勤加教诲。不得怠惰徇情。以致废弛。

    一、满洲、蒙古、汉军、汉人各监生入监日、首谒

    先师庙。各生排列庙墀。礼生赞“行四拜礼毕。” 赴彝

    伦堂台下序立,谒见祭酒、司业,“行四拜礼。随诣各堂师相见,行拜礼。凡遇进监至大门外下马,不许乘马出入。”

    一、本监原有号房五百二十一间,为诸生读书之所。今此房无存,凡汉监生听在寓所肄业。一、满、汉各监生于朔望日随行释奠礼外,有讲书、覆讲、上书、覆背诸课程。每月三回,周而复始。两厢及六堂官讲《四书》《性理》《通鉴》,博士讲《五经》,向有成例。顺治十五年,奏准定于朔望日,祭酒、司业率属员诸生拜谒。

    文庙毕升堂讲书

    一、满汉各监生听讲书后。习读讲章。有未能通晓者。即赴讲官处讲解。或赴两厢质问。毋得惮烦蓄疑。安于愚昧。

    一、各监生向有习仿之例,每次务写六百字以上,必须端楷有体。如潦草差落不完,及怠惰不到,或倩人代书者,本堂临期亲督,各加责罚。一、八旗官学生每月赴监讲书一次,译写一次。

    五日射箭一次

    一诸生到监日。本堂严查年貌、籍贯经书。务取连名保结。以防冒名顶替之弊。如有犯者。照例重处。

    一、在监肄业各监生,祭酒三月季考一次,司业每月月课一次。务期齐集,不许托故规避。一、满洲、蒙古、汉军荫监生十岁以上,到监读书,俟年满十八岁,考试咨部。

    一、满洲、蒙古、汉军例监生坐监二十四个月。汉人恤荫生、难荫生考满荫生坐监六个月。

    恩诏:荫生、官生坐监二十四个月。恩、贡生、恩、拔贡生。

    坐监六个月。岁、贡生坐监八个月。副榜贡生内,“廪膳坐监六个月,增、附坐监八个月。” 选、拔贡生内,“廪膳坐监十四个月,增、附坐监十六个月。” 准贡生坐监三个月。例监生内,“廪膳坐监十四个月,增、附坐监十六个月。俊秀坐监二十四个月。” 其恩、拔、岁、副贡生有考充教习者,连监期共三十六个月。

    一、诸生学校进身,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 为本。必先隆师亲友,养成忠厚之风,以须仕进。敢有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行依律治罪。

    一、满汉各荫监生,途遇师长,步行者旁立候过,乘骑者远下趋避,敢有邈忽抗行者,决责。一、各班监生凡有一应事务,先于本堂教官处禀知,率领赴厢禀覆,毋得径行烦紊,违者决责。一、援例各监生以文到日为始,即赴监肄业。其有丁忧亲老患病者,地方官另文申报。如无故不行到监,照题定例处治。

    一、监生丁忧,呈送本堂,转呈堂上官,批准回籍守制。如在籍丁忧者,有司随申本监,以凭稽考。如不申文报明于起复日扶捏文书到监者,定行压罚。

    一、八旗各项监生请假,取具该都统印文,到日查明酌量准给。汉监生入监后,遇有省亲完姻,随任依亲告病,及同居伯叔兄长丧而无子者,许告假归里,立限给以假票。如违限迟旷,本监行文提取,计日倍罚。

    一、监生有嗜酒撒泼、不守监规、及挟制师长者,问发充吏。有挟妓赌博、出入各衙门、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钱粮者,问发为民,仍科罪轻重究治。

    凡恩荫满汉官员子弟、或奉

    旨送入监读书。或遇

    恩诏、分别内外文武品级、各准荫送一子入监读书

    凡圣裔监生恭遇

    圣驾临雍、及

    躬诣阙里、于陪祀《五氏》生员内、择选十五名、送监读

    凡贡监有岁贡生、恩贡生,选拔贡生、副榜贡生、贡监生、功贡生、准贡生或赴部。

    廷试、或送监肄业、或咨吏部考用

    凡例监生员俊秀、援例入监、事例不一。由各该部题准遵行。或咨送本监读书。或在籍准作监生、免其入监

    彝伦堂系

    皇上御讲之所。本监堂上官、不敢中堂而坐、及中门

    出入。王以下文武各官、亦不敢中门出入。

    世祖章皇帝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令酌定京省生员为八旗子弟。”

    伴读,每名月给米二斛,以资赡养。三年之内,果教习子弟有成,该监咨吏部考用。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三年,议准监生肄业,资斧不继回籍。”

    凑取。或各官子弟送亲随任。及寒暑疾病。量准给假日期。俱作旷候补

    是年,覆准“汉、监生积分之法:除常课外,每月一试经、书策论各一道。经书必理明词达,策论必博古通今,合式者优拔一等。通计一年内,考居一等十二次者,即为及格,免其拨历竟送。”

    廷试

    是年覆准、凡监生读书期满者、分拨各衙门历事、以一年为期、务须练习通晓政体、准送

    廷试与恩贡、岁贡一体考试。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顺治九年

    世祖章皇帝临雍。行释奠礼。

    御彝伦堂。

    命满汉祭酒、司业讲“《易经》、书经。”次日,祭酒率领学官、

    监生进表行礼颁

    《敕谕》一道刊刻悬供彝伦中堂。敕曰、

    《皇帝敕谕》国子监祭酒、司业等官。“圣人之道,如日中”,

    天。上资之以图治,下学之以事君。尔等当严督诸生,尽心训诲。诸生当敬奉师教,身体力行。教有成效,时惟师长之功;学有实用,方尽弟子之职。若训导不严,怠肆失学,尔师生俱难免咎。尚其勉之。故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觉罗荫生,顺治十一年议准照各官荫。

    生例一体送监读书,期满仍开送宗人府。《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覆准撤回八旗教习生员,令”

    礼部会同国子监、于监生中严加考试选补,教习有成、优加录用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覆准恩、拔、岁副等贡积分,及

    格者,送部历满考职,照教习贡监例,上上卷以通判用,上卷以知县用。如系例监积分及格者,送部历满考职,与不积分贡生一体。

    廷试、每百名取正印八名、馀以州县佐贰用。其年

    力衰惫,文理荒谬者,不准考职。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六年题准,教习既改用监生,今后”

    考选教习,令该监自行取用。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议准监生未经准假遽自私。”

    归者照例黜革

    是年覆准:“考选教习,止用恩、拔、副榜、岁贡;其准贡、例监,不准考取。”

    是年覆准:“监生人数甚少,难以校定分数,应行停止,俟士子云集,再议举行。”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议准停止分拨各衙门历事”于

    监期满日,本监即咨部考试,以州同、州判、县丞用。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年题准内阁撰文办事中书员缺。”

    咨国子监严查各监生青年端品、文理明通、字画工楷者、每中书一缺、将贡监生八名送部考选。每缺取正副二卷。列名具题、请

    旨点用。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题准内院中书员缺,将未考职。”

    各贡、监生考取字画工楷者,以撰文中书用,其馀以办事中书用。每一缺不必限定人数考试,止将现在人考授至贡、监生,俱照年分考用。是年议准八旗教习,将在监恩、拔、岁、副贡生齐集阄补。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恩、拔岁、副俱经停止。应于

    《官荫》:《准例》监生内未经考职者,考试补用。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覆准教习缺出,先尽恩拔、岁、副。”

    官荫等生,如无此项,仍将准例监生考取。是年又覆准:“教习缺出,举人愿就者,与恩、拔、岁、副官荫准例监生一体严加考试。凡遇缺出,于五日内传集应考诸人,弥封试卷,封门出题,即日取定,不许将文理荒疏者充数。”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八年

    皇上临雍、行释奠礼。一应礼仪恩赐。俱照顺治九年

    例颁

    《敕谕》一道刊刻悬供彝伦中堂。敕曰、

    皇帝敕谕国子监祭酒、司业等官:“朕惟圣人之道《高》”,

    “明广大,昭垂万世。所以兴道致治,敦伦善俗” ,莫能外也。朕缵承丕业,《文治》诞敷。景仰

    先圣至德。今行《辟雍》释奠之典。将以鼓舞人才。宣布

    教化,尔监臣当严督诸生潜心肄业。诸生亦宜身体力行,朝夕勤励。若学业成立,可裨“任用,则教育有功。其或董率不严,荒乃职业,尔师生难辞厥咎。尚其勉之,毋忽!” 故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覆准:八旗教习,先因停止恩”

    㧞岁副故将官荫准例充补。今选拔副榜岁贡既经议复。应仍照旧例令其考充教习。其举人官荫并准例监生。俱应停其考用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外国监生。康熙二十三年议准:琉球国

    愿令陪臣子弟四人赴京受业,准其遣送入监读书。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二十四年覆准各项监生,有素行不端、悖

    违条教,及娼优隶卒,滥厕太学,并武断乡曲,懒惰废学者,俱令本监题参革处。

    又覆准:监生犯事,经该督、抚咨报国子监者,如系荫生及恩、拔、岁、副监生,仍行题参。如系例监俊秀监生,国子监径行黜革,发该抚究问。是年议准:额设礼生,在监三十六个月期满,咨送吏部,照例加等录用。

    凡礼生。是年议准、每月朔望、诣

    文庙行释菜礼。于各项监生内、选取容止端庄、声

    音明亮者,十名“充礼生,祼献赞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