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六百六十五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五卷目录

     王寮部汇考

      汉总一则 哀帝元寿一则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陈总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赐一则 宣武帝景明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唐总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光宗绍熙二则 宁宗开禧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四则 成宗元贞一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

      四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至正二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三则 孝宗弘治三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七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四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一则

    官常典第六百六十五卷

    王寮部汇考

    汉初,诸侯王国设丞相、太傅、内史、中尉、太仆,各帅其 属。后改丞相为相,太仆为仆,省内史属员皆损之。 按《汉书百官表》,“诸侯王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 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景 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 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 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武帝改汉内史为京兆尹, 中尉为执金吾,郎中令为光禄勋,故王国如故。损其 郎中令秩千石,改太仆曰“仆”,秩亦千石。成帝绥和元 年,省内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

    哀帝元寿 年以何武言改王国内史为中尉

    按《汉书哀帝本纪》,不载。按《何武传》:“武为御史大夫 司空,与丞相方进共奏言:往者诸侯王断狱治政,内 史典狱事,相总纲纪,辅王中尉备盗贼。今王不断狱 与政,中尉官罢职,并内史,郡国守相委任,所以一统 信安百姓也。今内史位卑而权重,威职相逾,不统尊 者难以为治。臣请相如太守,内史如都尉,以顺尊卑 之”序,平轻重之权。制曰:“可。”以内史为中尉。初,武为九 卿时,奏言宜置三公官,又与方进共奏罢刺史,更置 州牧,后皆复复故。语在《朱博传》,唯内史事施行。

    后汉

    后汉“王国,设傅、相、中尉、郎中令、仆,各帅其属。”

    按:《后汉书百官志》:“皇子封王,其郡为国。每置傅一人, 相一人,皆二千石。”本注曰:“傅,主导王以善礼,如师不 臣也。相如太守,有长史如郡丞。”汉初立诸王,因项羽 所立诸王之制,地既广大,且至千里。又其官职,傅为 太傅,相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 百官皆如朝廷,国家唯为置丞相,其御史大夫以下, 皆自置之。至景帝时,吴楚七国恃其国大,遂以作乱, 几危汉室。及其诛灭,景帝惩之,遂令诸王不得治民, 令内史主治民,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 宗正博士官。武帝改汉“内史中尉、郎中令”之名。

    《前书》曰:“改汉内史为京兆尹,中尉为执金吾,郎中令为光禄勋。”

    而王国如故,员职皆朝廷为署,不得自置。至汉成帝, 省内史“治民”,更令相治民。

    《汉旧仪》曰:“大司空何武奏罢内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参职。”是后中尉争权,与王相奏,常不和也。

    太傅但曰“傅。”

    中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职如郡都尉,主盗贼。”

    《东观书》曰:“其绍封削绌者,中尉、内史官属亦以率减。”

    郎中令一人,仆一人,皆千石。本注曰:郎中令掌王大 夫郎中宿卫,官如光禄勋,自省少府职皆并焉。仆主 车及驭,如太仆。本注曰:“太仆,比二千石。”武帝改但曰 仆,又皆减其秩。治书,比六百石。本注曰:治书,本尚书, 更名大夫,比六百石。本注曰:无员。掌奉王使,至京都 奉璧贺正月及使诸国。本皆持节,后去节。谒者,比四 百石。本注曰:掌冠长冠本员十六人,后减。礼乐长,本 注曰:“主乐人。”卫士长,本注曰:“主卫士。”医工长,本注曰“主医药。”永巷长,本注曰:“宦者。主宫中婢使。”祠祀长,本 注曰:“主祠祀。”皆比四百石。

    自《礼乐长》至此,皆四百石。

    郎中,二百石。本注曰:“无员。”

    晋为王国,置师、友、文学。又有郎中令、中尉、大农,各率 其属诸王支庶为公、侯、伯、子、男者,官属有差。

    按:《晋书职官志》:“王置师、友、文学各一人,景帝讳,故改 师为傅。友者,因文王、仲尼四友之名号。改太守为内 史,省相及仆,有郎中令、中尉、大农为三卿。大国置左 右常侍各一人,省郎中,置侍郎二人,典书、典祠、典卫、 学官令、典书丞各一人,治书四人,中尉、司马、世子庶 子、陵庙牧长各一人,谒者四人,中大夫六人,舍人十” 人,典府各一人。咸宁三年,卫将军杨珧与中书监荀 勖以齐王攸有时望,惧惠帝有后难,因追故司空裴 秀,立五等封建之旨,从容共陈时宜。于武帝以为“古 者建侯,所以藩卫王室。今吴寇未殄,方岳任大,而诸 王为帅,都督封国,既各不臣其统内,于事重非宜。又 异姓诸将居边,宜参以亲戚,而诸王公皆在京都,非 捍城之义,万世之固。”帝初未之察,于是下诏议其制。 有司奏从。诸王公更制,户邑皆中尉领兵。其平原、汝 南、琅邪、扶风、齐为大国,梁、赵、乐安、燕、安平、义阳为次 国,其馀为小国。皆制所近县,益满万户,又为郡公。制 度如小国王,亦中尉领兵;郡侯如不满五千户,王置 一军一千一百人,亦中尉领之。于时唯特增鲁公国 户邑,追进封故司空博陵公王沈为郡公,巨平侯羊 祜为南城郡侯。又南宫王承、随王万各于泰始中封 为县王,邑千户。至是改正县王,增邑为三千户,制度 如郡侯,亦置一军。自此非皇子不得为王。而诸王之 支庶,皆皇家之近属至亲,亦各以土推恩受封。其大 国、次“国,始封王之支子为公,承封王之支子为侯,继 承封王之支子为伯。小国五千户已上,始封王之支 子为子”;不满五千户,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 支子皆为男;非此皆不得封。其公之制度如五千户 国;侯之制度如不满五千户国,亦置一军千人,中尉 领之。伯、子、男以下,各有差而不置军。大国“始封之孙 罢下军,曾孙又罢上军;次国始封子孙,亦罢下军,其 馀皆以一军为常。大国中军二千人,上下军各千五 百人;次国上军二千人,下军千人。其未之国者,大国 置守土百人,次国八十人,小国六十人。郡、侯、县公亦 如小国。”制度既行,所增徙各如本奏,遣就国,而诸公 皆恋京师,涕泣而去。及吴平后,齐王攸遂之国。中朝 制,典书令在常侍下,侍郎上。及渡江,则侍郎次常侍, 而典书令居三军下。公国则无中尉、常侍。三军侯国 又无大农侍郎。伯子男唯典书以下,又无学官令史, 职皆以次损焉。公侯以下,置官属,随国大小无定制。 其馀官司各有差。

    宋王国官属如晋制,公侯以下省之。

    按:《宋书百官志》:“汉初王国,置太傅掌辅导,内史主治 民,丞相统众官,中尉掌武职。分官置职,略同京师。至 景帝,惩七国之乱,更制诸王不得治国。汉为置吏,改 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其大 夫、谒者诸官长丞,皆损其员数。后改汉内史为京兆 尹,中尉为执金吾,郎中令为光禄勋,而王国如故。”又 太仆为仆,司农为大农。成帝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 省内史。其中尉如郡尉,太傅但曰傅。汉东京亦置傅 一人,王师事之。相一人,主治民;中尉一人,主盗贼。郎 中令一人,掌郎中宿卫;仆一人,治书,一人,治书。本曰 《尚书》,后更名“治书中大夫”,无员。掌奉使京师及诸国 者,及礼、乐、卫士、医、工、永巷、祀礼长各一人,郎中无员。 魏氏谒者官属吏阙,不知次第。晋武帝初,置师、友、文 学各一人。师即傅也。景帝讳师,改为傅。宋世复改曰 师,其文学,前汉已置也。友者,因文王、仲尼“四友”之名 也。改太守为内史,省相及仆。有郎中令、中尉、大农为 三卿。大国置左右常侍各三人,省郎中,置侍郎二人。 大国又置上军、中军、“下军三将军,次国上军将军、下 军将军各一人,小国上军而已。典书、典祠、典卫、学官 令、典书令、丞各一人,治书四人,中尉、司马、世子、庶子、 陵庙牧长各一人,谒者四人,中大夫六人,舍人十人, 典医丞、典府丞各一人。”宋氏以来,一用晋制,虽大小 国皆有三军。晋制,典书令在常侍下、侍郎上。江左则 侍郎次常侍,而典书令居三军下矣。江左以来,公国 则无中尉、常侍,三军侯国又无大农、侍郎、伯、子、男,唯 典书以下,又无学官令矣,吏职皆以次损省焉。晋江 右公侯以下,置官属,随国小大,无定制也。晋江左诸 国并三分食一,元帝太兴元年,始制九分食一。

    南齐

    齐为诸王置师友文学及三卿属员。公侯以下有差。 按《南齐书百官志》。“诸王师友文学各一人。”

    国官,郎中令,中尉、大农,为三卿。左右常侍、侍郎,上军中军、下军、三军,典书、典祠、学官、典卫、四令,食官、厩牧 长,谒者以下。公、侯置郎中令,一卿。

    梁为皇弟、皇子、诸王置师、友、文学、郎中令、将军、常侍 等官,各率其属嗣王、蕃王有差。

    按《隋书百官志》,“皇弟皇子府置师长史、司马、从事中 郎、咨议参军及掾属中录事、中记室、中直兵等参军、 功曹史、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文学、主簿、正参军、行 参军、长兼行参军等员。嗣王府则减皇弟皇子府师 友、文学、长兼行参军,蕃王府则又减嗣王从事中郎、 咨议参军、掾属录事、记室、中兵参军等员。”自此以下, 则并不登“二品。”

    王国置郎中令、将军、常侍官。又置“典祠令、庙长、陵长、 典医丞、典府丞、典书令、学官令、食官长、中尉、侍郎、执 事中尉、司马、谒者、典卫令、舍人、中大夫、大农”等官。嗣 王国则唯置郎中令、中尉、常侍、大农等员。蕃王则无 常侍。自此以下,并不登二品。

    诸王言曰“令”,境内称之曰“殿下。”公侯封郡县者言曰 “教”,境内称之曰“第下。”自称皆曰“寡人。”相以下,公文上 事,皆诣典书。世子主国,其文书表疏仪式如臣,而不 称臣。文书下,群官皆言“告。”诸王公侯国官皆称“臣。”上 于天朝,皆称陪臣。有所陈,皆曰上疏,其公文曰言事。

    陈制,“皇弟、皇子及王国置师、长史等官,其嗣王、蕃王 递减之。”

    按杜氏《通典》:“陈制,皇弟皇子府置师、长史、司马、从事 中郎、咨议参军、友、掾属、记室等官,其嗣王、蕃王则递 减之。王国置郎中令、将军、常侍、典祠令、舍人等官,其 嗣王、蕃王则递减其员。”

    北魏

    道武帝天赐元年诏赐王国臣吏

    按:《魏书道武帝本纪》,不载。按《官氏志》:“天赐元年十 二月,诏赐王国臣吏,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百人,皆 立典师,职比家丞,总统群隶。”

    宣武帝景明 年定诸王皇子师友及长史司马等员品级有差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按《官氏志》,太和二十三 年,高祖复次职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 诸王师第三品司空、皇子长史、司空、皇子司马、上郡 太守、内史相。第四品第二品将军、始蕃王长史。第二 品将军、始蕃王司马、司空、皇子咨议参军事从第四 品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长史、皇子友。从第二品将 军、二蕃王司马、司空、皇子之开府从事中郎第二品 将军、始蕃王咨议参军事、中郡太守、内史相第五品 第三品将军、三蕃王长史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咨 议参军事第三品将军、三蕃王司马、司空、皇子之开 府掾属从第五品皇子郎中令、司空、皇子录事参军 事第三品将军、三蕃王咨议参军事、皇“子文学司空、 皇子功曹、记室、户曹、仓曹、中兵参军事皇子功曹史 下郡太守内史相上县令相第六品第二品将军、始 蕃王录事参军皇子大农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录 事参军皇子主簿司空、皇子列曹参军事第二品将 军、始蕃王功曹、记室、户曹、仓曹、中兵参军事,功曹史 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功曹、记室、户曹、仓曹、中兵参 军事,功曹史从第六品第三品将军、三蕃王录事参 军司空、皇子之开府祭酒王公国郎中令皇子中尉 司空、皇子参军事司空、皇子列曹行参军第二品将 军、始蕃王主簿、列曹参军事从第三品将军、三蕃王 功曹、记室、户曹、仓曹、中兵参军事,功曹史从第二品 将军、二蕃王主簿、列曹参军事中县令相第七品司 空、皇子行参军第二品将军、始蕃王列曹行参军第 三品将军、三蕃王主簿、列曹参军事王、公国大农、皇 子常侍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参军事从第二品将 军、二蕃王列曹行参军从第七品第二品将军、始蕃 王行参军第三品将军、三蕃王参军事第三品将军、 三蕃王列曹行参军侯、伯国郎中令皇子侍郎从第 二品将军、二蕃王行参军王、公国中尉下县令相第 八品侯、伯国大农司空、皇子长兼行参军皇子上、中 下将军皇子中大夫王、公国常侍从第八品子、男国 郎中令皇子典书令王、公国侍郎侯、伯国中尉司空、 皇子参军督护第二品将军、始蕃王长兼行参军,第 九品《皇子典祠令》《皇子学官令》《皇子典卫令》、“王公国 上中下将军、王公国中大夫”、第二品将军、始蕃王参 军督、护、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长兼行参军、子、男国 大农、从第九品。前世职次皆无从品。魏氏始置之,亦 一代之别制也。

    北齐

    《北齐王》国置师及郎中令大农中尉常侍上中下将 军各一人各帅其属。

    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王位列大司马上,置师一人。 馀官大抵与梁制不异。其封内之调,尽以入台,三分食一;公已下,四分食一。”

    皇子王国,置郎中令,大农中尉,常侍,各一人;侍郎二 人。上、中、下三将军,各一人。上、中大夫各二人。防阁四 人。典书、典祠、学官、典卫等令,各一人。斋帅四人,食官、 厩牧长各一人,典医丞二人,典府丞一人,执书二人, 谒者四人,舍人十人。《等员》,诸王国则加有陵长、庙长、 常侍各一人,而无中将军员。上、中大夫各减一人。诸 “公,又减诸王防阁、斋帅、典医丞等员。”“诸侯伯子男国, 又减诸公国将军、大夫员。”诸公主则置家令、丞、主簿、 录事等员。

    隋制,诸王及公、侯、伯、子男为九等,又置上柱国、上大 将军、门府仪同、大都督十一等,其官属各有差。 按《隋书百官志》:“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 凡九等,皇伯叔昆弟、皇子为亲王。置师友各一人,文 学二人,长史、司马,咨议参军事,掾属各一人,主簿二 人,录事,功曹,记室,户、仓、兵等曹,骑兵、城局等参军事, 东西”阁祭酒各一人,参军事四人,法、田、水、铠、士等曹 行参军各一人,行参军六人,长兼行参军八人,典签 二人。

    高祖又采后周之制,置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 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 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总十一等,以酬勤劳。又 有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 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并为散官,以加文武官之德 声者,并不理事。六品已下又有翊军等四十三号将 军,品凡十六等,为“散号将军”,以加汎授。居曹有职务 者为“执事官”,无职务者为“散官。”戎上柱国已下为“散 实官”,军为“散号官。”诸省及左右卫武候、领左右监门 府为内官,自馀为外官。

    上柱国、嗣王、郡王无主簿、录事参军;东西阁祭酒,长 兼行参军等员,而加参军事为五人,行参军为十二 人;柱国又无骑兵参军事、水曹行参军等员,而减参 军事行参军各一人;上大将军又无咨议参军事;田 曹、铠曹行参军员,又减行参军一人;大将军又无掾 属员,又减参军事二人;上开府,又无法曹、士曹行参 军参军事员,开府又无典签员,减行参军二人,《上仪 同》;又无功曹,城局参军事员,又减行参军二人;《仪同》; 又无仓曹员,减行参军三人。

    三师、三公置府佐,与柱国同。若上柱国任三师、三公, 唯从上柱国置三公已下,三品已上。又并有亲信帐 内,各随品高卑而制员。

    诸王置国官,有令、大农各一人,尉各二人,典卫各八 人,常侍各二人,侍郎各四人,庙长、学官长各一人,食 官、厩牧长丞各一人,典府长丞各一人,舍人各四人。 《等员》:“上柱国、柱国公减典卫二人,无侍郎员。侯、伯又 减典卫二人,食官、厩牧长各一人。子、男又减尉、典卫、 常侍、舍人各一人。上大将军、大将军、公同柱国子男。” 其侯伯减公。典卫、侍郎、厩牧丞各一人,子男无令,无 典卫,又减舍人一人。上开府、开府公同大将军子男, 其侯伯又无常侍,无食官厩牧丞,子男又无侍郎。厩 牧长,上仪同、仪同公同开府子男,其侯伯又无尉,无 学官长,子男又无厩长、食官长。二王后置国官,与诸 王同。郡王与上柱国公同。国公无上开府已上官者, “上开府公同。散郡公与仪同,侯、伯同;散县公与仪同; 子、男同。”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并置家令、丞各一人, 主簿、谒者、舍人各二人,等员。郡主唯减主簿员。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开皇中,置国王、郡王、国公、郡公、 县公、侯、伯、子、男为九等者。至是唯留王、公、侯三等,馀 并废之。

    王府诸司参军,更名诸司属参军,则直以“属”为名。改 “国令”为“家令”,自馀以“国”为名者皆去之。

    唐为诸王设傅、长史、典军、国令,各帅其属。

    按《唐书百官志》:“傅一人,从三品,掌辅正过失。咨议参 军事一人,正五品上,掌𬣙谋议事。友一人,从五品下, 掌侍游处,规讽道义。侍读,无定员。文学一人,从六品 上。掌校典籍、侍从文章。东西阁祭酒各一人,从七品 上。掌礼贤良,导宾客。”

    “自祭酒以下为王官。武德中,置师一人、常侍二人、侍郎四人,皆掌表启书疏,赞相礼仪;舍人四人,掌通传引纳;谒者二人、舍人二人、咨议参军事”、友,皆正五品下;文学、祭酒,皆正六品下。高宗、中宗时,相王府长史以宰相兼之,魏、雍、卫王府以尚书兼之,徐、韩二王为刺史,府官同外官,资望愈下。永淳以前,王未出阁,则不开府。天授二年,置皇孙府官。元宗诸子多不出阁,王官益轻,而员亦减矣。景云二年,改“师”曰“傅。”开元二年废,寻复置。废常侍、侍郎、谒者、舍人。开成元年,改诸王侍读曰“奉诸王讲读。”大中初复旧。

    长史一人,从四品上;司马一人,从四品下。皆掌统府僚,纪纲职务。掾一人,掌通判功曹、仓曹、户曹事属一 人,皆正六品上。掌通判兵曹、骑曹、法曹、士曹事。主簿 一人,掌覆省书教。记室参军事二人,掌表启书疏。录 事参军事一人,皆从六品上。掌付事句稽,省署钞目。 录事一人,从九品下。功曹参军事,掌文官簿书,考课 “陈设。仓曹参军事,掌禄廪厨膳,出纳市易,畋渔刍槁。 户曹参军事,掌封户僮仆、弋猎过所。兵曹参军事,掌 武官簿书,考课仪卫假使。骑曹参军事,掌厩牧骑乘 之物器械。法曹参军事,掌案讯决刑。士曹参军事,掌 土功公廨。”自功曹以下各一人,正七品上。参军事二 人,正八品下;行参军事四人,从八品上。皆掌出使杂 检校。典签二人,从八品下。掌宣传书教。

    武德中,改功曹以下书佐、法曹行书佐、士曹佐,皆曰“参军事”;长兼行书佐,曰“行参军。”“废城局参军事。”又有铠曹参军事二人,掌仪卫兵仗;田曹参军事一人,掌公廨职田弋猎;水曹参军事二人,掌舟船渔捕刍草。皆正七品下。家吏二人,百司问事谒者一人,正七品下。司阁一人,正九品下。贞观中废。铠曹、田曹、水曹,武后时,家吏以下皆废。主簿、记室,有史二人。录事、功曹、仓曹、兵曹、骑曹、法曹、士曹,各府二人,史二人。户曹,府史各二人。自典签以上为府官。郡王、嗣王不置长史。

    亲事府:典军二人,正五品上;副典军二人,从五品上。 皆掌校尉以下守卫陪从,兼知鞍马。校尉五人,从六 品上;旅帅,从七品下;队正,从八品下;队副,从九品下; 皆掌领事、帐内陪从。自旅帅以下,视亲事多少。乃置 帐内府,典军二人,正五品上;副典军二人,从五品上。 自校尉以下,员如亲事府。

    初,典军以武官及流外为之,领执仗、帐内等。秦王、齐王府置左右六护军府、左右亲军府、左右帐内府,左一、右一护军府,护军各一人,副护军各二人,长史、录事参军事,仓曹、兵曹、铠曹参军事各一人,统军各五人,别将各一人,左二、右二护军府,左三、右三护军府,减统军三人,别将六人。左右亲军府,统军各一人,长史各一人,录事参军事,兵曹、铠曹参军事,左别将、右别将各一人。帐内府职员与护军府同。又有库直隶亲事府,驱咥直隶帐内府,选材勇为之。贞观中,库直以下皆废。亲事府有府一人,史二人,执仗亲事十六人,执弓仗;执乘亲事十六人,掌供骑乘。亲事二百三十人。帐内府有府一人,史一人,帐内六百六十七人。

    亲王国。令一人,从七品下。大农一人,从八品下。“掌判 国司。”尉一人,正九品下;丞一人,从九品下。学官长、丞 各一人,掌教授内人;食官长、丞各一人,掌营膳食。厩 牧长、丞各二人,掌畜牧。典府长、丞各二人,掌府内杂 事。长皆正九品下;丞皆从九品下。

    有典卫八人,掌守卫陪从。舍人四人,录事一人,府四人,史八人。

    太宗贞观  年令王府官不得过四考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褚遂良传》。“时魏王泰礼 秩如嫡。群臣未敢谏。帝从容访左右曰:‘方今何事尤 急’。”岑文本汎言礼义为急。帝以不切,未领可。遂良曰: “‘今四方仰德。谁弗率者。唯太子诸王宜有定分’。帝曰: ‘有是哉。朕年五十。日以衰怠。虽长子守器。而弟支子 尚五十人。心常念焉。自古宗姓无良。则倾败相仍。公 等’”为我柬“贤者保傅之夫事人久,情媚熟,则非意自 生。其令王府官不得过四考,著为令。”

    辽制,王府寮员。

    按《辽史百官志》:“亲王国王府,近侍王府祗候。王子院, 掌王子各帐之事。王子太师、王子太保、王子司徒、王 子司空、王子班郎君。乙室部王府,有乙室府,迪骨里 节度使司。奚六部。王府有二常衮,有二宰相,又有吐 里太尉,有奚六部。汉军详稳,有奚拽剌详稳,有先离 挞览官。王傅府王傅,亲王内史府内史、长史、参军。诸 王文学馆”“诸王教授”“诸王伴读”

    宋王府有傅、长史、司马之名而不除,但置咨议参军、 翊善、教授之属。

    按《宋史职官志》:“亲王府傅、长史、司马、咨议参军,友、记 室参军,王府教授、小学教授,傅及长史、司马,有其官 而未尝除。太平兴国八年,诸王出阁,楚王府置咨议 参军二员,翊善一员,陈王府置咨议、翊善各一员,韩 王、冀王、益王置翊善各一员。后又置记室及诸王府 侍讲一员,并以常参官兼充。”

    其后多不置咨议、翊善、记室,或止一员。

    大中祥符九年,仁宗初封寿春郡王,置友二员,亦以 常参官兼充。天禧二年,进封升王,友迁咨议,仍置记 室一员。又皇侄、皇孙侍教、南北伴读无定数。

    至道初,太宗以皇亲子孙就讲学,欲置侍讲之职,中书言:“按唐太宗改诸王侍读为奉诸王讲读

    “今皇孙、皇侄皆环卫之职,请以教授为名。” 从之。选京朝官通经者充。其后,又令王府记室、翊善、侍讲分兼南、北宅教授。大中祥符二年,又有侍教之名。自是南、北院或有伴读。

    凡诸宫皆有教授,初无定员。是年,英宗以宗室自率 府副率已上八百馀人,奉朝请者四百馀人,而教官 才六员,乃诏增置教授官。凡皇族年三十已上者百 一十三人,置讲书四员,年十五已上者三百九人,增 置教授五员,年十四已下者别置小学教授十二员, 并旧六为二十七员,以分教之。其子弟不率教,俾教 “授官本位尊长具名申大宗正司,量行戒责。教授官 不职,大宗正司密访以闻。”旧制,亲贤宅置讲书,绍兴 十二年改为府。教授掌教亲贤宅南班宗子。淳熙十 二年,诏建魏惠宪王府,置小学教授二员,以馆职兼 充,掌训。皇孙既长,趋朝谒,则不以小学名,而讲习如 故。自后,皇侄、皇孙皆置教授。

    光宗绍熙元年复置嘉王府翊善

    按:《宋史光宗本纪》:“绍熙元年,复置嘉王府翊善,以秘 书郎黄裳为之。”

    绍熙三年七月甲申,增嘉王府讲读官二员。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宁宗开禧二年七月乙巳置沂王府小学教授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金,亲王府置傅、尉、长史,统司马、文学参军之属。 按《金史百官志》:“亲王府属官:傅,正四品。掌师范辅导, 参议可否。若亲王在外,亦兼本京节镇同知。府尉,从 四品。本府长史,从五品。明昌三年改。掌警严侍从,兼 总统本府之事。司马,从六品。同检校门禁,总统府事。 文学二人,从七品。掌赞导礼仪,资广学问。记室参军, 正八”品。掌表笺书启之事。大定七年八月始置。二十 年不专除,令文学兼之。诸驸马都尉,正四品。提举卫 绍王家属,提举,从六品。同提举,从七品。“旧为《东海郡 侯》邑令、丞提举镐厉王家属,提举、同提举;提控巩国 公家属,提控、同提控。”

    元诸王府设王傅、傅、尉、司马三员,而多寡不一。 按《元史百官志》:“诸王傅官,宽彻不花太子至齐王位 下,凡四十五王,每位下各设王傅、傅、尉、司马三员。”傅、 尉唯宽彻不花、也不干、斡罗温三王有之。自此以下 皆称府尉,别于王傅之下,司马之上。而三员并设,又 多寡不同,或少至一员,或多至三员者。齐王则又独 设王傅一员。

    世祖至元元年敕诸王设相衔判署朝政并僚属及说书官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八月庚戌,命燕王署敕 诸王设僚属及说书官。“丙辰,刘秉忠、王鹗、张文谦、商 挺言,燕王既署相衔,宜于省中别置幕位,每月一再 至,判署朝政。其说书官,皇子忙安以李磐为之,南木 合以高道为之。”

    至元二十年三月丁巳,诸王胜纳合儿设王府官三 员。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皇子北安王置王傅。兼领军需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甲子。皇子 北安王置王傅。凡军需及本位诸事。并以王傅领之。 至元二十七年。置王傅。听诸王分地民讼。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七年五月“癸亥,敕诸王 分地之民有讼,王傅与所置监郡同治,无监郡者,王 傅听之。庚午,复置诸王也只里王傅,秩正四品。”

    成宗元贞二年置王相府行王傅事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二年正月“丙戌,安西王傅铁 赤脱铁木而等复请立王相府。帝曰:‘去岁阿难答己 尝面陈,朕以世祖定制谕之,今复奏请,岂欲以四川、 京兆悉为彼有耶?赋税军站皆朝廷所司,今姑从汝 请,置王相府,惟行王傅事’。”

    武宗至大元年请置淇阳王王傅不许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秋七月甲申,太师淇阳 王月赤察儿请置王傅,中书省臣谓异姓王无置傅 例,不许。”

    至大三年,如例设王府官。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三年秋七月庚寅,罢称海也 可扎鲁忽赤。定王药木忽儿,乞如例设王府官六员, 从之。”

    仁宗皇庆元年置濮阳王王傅官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五月壬寅,置濮阳王脱 脱木儿王傅官四员。”

    延祐二年置诸王王傅官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二年六月己亥,置汝宁王察 八儿王傅官。七月置诸王斡罗温孙王傅官四员。 延祐三年,置晋王安远王周王部断事等官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三年春正月,“增置晋王部断 事官四员,都水太监二员,省卿一员。”二月戊寅,置安 远王丑汉王傅。三月甲寅,置周王常侍府,秩正二品。 设常侍七员,中尉四员,咨议、记室各二员。置“打捕鹰 坊民匠总管府”,设官六员,断事官八员,延福司饮膳 署官各六员,并隶周王常侍府。夏四月,己亥,增置周 王断事官二员。

    延祐四年,置冀王、安王、王傅等官。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四年六月戊午,置冀王孛罗, 王傅二员,中尉、司马各一员,都总管府,秩正三品。十 二月壬子,置安王、王傅。”

    延祐六年三月己巳,封诸王月鲁铁木儿为“恩王”,给 印,置王傅官。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三月乙未赐诸王彻彻秃永福县户万三千六百为食邑仍置王傅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至顺元年立诸王相府傅尉等官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三月戊午,封皇子阿剌 忒纳答剌为燕王,立宫相府,总其府事,秩正二品。四 月癸巳,置豫王王傅、副尉、司马各二员。五月己巳,置 肃王宽彻傅、尉、司马各一员。”

    顺帝至正十六年二月甲戌命蛮蛮为靖安王赐金印置王傅等官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八月辛亥,帖木儿不花进封淮王,赐 金印,设王傅等官。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太祖洪武三年令王府官员考满日复职不考核

    按《明会典》:“凡各王府官及护卫首领官考满,洪武三 年令俱复职,不考核。”

    成祖永乐元年令王府官回原籍守制

    按《明会典》,“凡王府官父母殁于任所者,永乐元年令 回原籍守制。又凡王府仪宾遇父母之丧,径自启王, 不分原籍远近,暂令前去奔丧,量程定与假限,事毕 依期回还,仍须各王具奏。”

    永乐十一年、令王府长史等官。经过犯者不许选用 按《明会典》、“凡王府长史等官。永乐十一年、令曾经过 犯者、不许选用”

    永乐二十二年、令、王府长史等官、历俸三年。照例请 给诰命

    按《明会典》。“永乐二十二年,令在京王府未之国者,本 府长史等官历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请给诰命。”

    孝宗弘治十三年定京官与王府结亲者改调外任按明会典凡京官以王亲外调弘治十三年奏准京官与王府结亲者俱改调外任若王府官不拘军民

    职、但与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调

    弘治十五年、令、各府长史等官、年老有病、愿告致仕 者、照恩例加应陞职衔致仕

    按《明会典》:“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题准、各府长史等 官,但有年逾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愿告 致仕者。该府径自具奏,照依诏书恩例、俱加陞本府 相应官员职衔,行令致仕。如无职衔可陞者,授以该 陞品级,散官致仕”

    弘治十六年、令王府长史等官、于通经人员除补 按《明会典》、凡王府长史等官。弘治十六年、令于通经 人员内除补。不许奏保

    武宗正德十四年修明宗范令吏部于各王府长史等官择堪为师范者除授至世子众子等教养有贤否勤惰者许抚按提学等官访闻

    按《明会典》,“凡修《明宗范》”,正德十四年令吏部于各王 府长史、纪善、伴读、教授等官,务择学行优长,堪为师 范者除授。又凡世子、众子、长子、将军、中尉等年未弱 冠者,各随资质,严立课程,教养如法,不得虚应故事。 抚按提学等官访其贤否勤惰以闻。

    世宗嘉靖元年令王府官长史审理纪善有拨置妄为及不能钤束所属者许各该抚按官考察京官之年具奏定夺

    按《明会典》,“凡王府官旧不考察。嘉靖元年题准:除典 仪、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旧不考外,其长史、审理、纪 善若有拨置妄为,及不能钤束府中官属旗校人等 者,许各该抚按官于考察京官之年,开具实迹,奏请 定夺。”

    嘉靖八年定“王府冠带书办官,抚按查勘奏请定夺”, 及王府官任满者,听该府具奏叙用。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议准王府奏保冠带书办官,先 行抚按查勘,果系相应在府旗校馀丁,奏请定夺。亲 王通前毋过五名,郡王通前毋过三名。若来历不明, 游荡术士,及一应素无行止之人,提问发遣。又凡王 府官任满九年,听该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称,曾经抚按旌举者,与别衙门官一体叙用。”

    嘉靖十二年令、王府长史等官、非真能辅导有功者、 不许请加服色品级

    按《明会典》,“嘉靖十二年题准王府长史等官,今后非 真能辅导有功,贤能可录者,不许请加服色品级。其 曾经提问有过者,虽历有年俸,止照原衔供职,衰老 者只著致仕。”

    嘉靖二十一年令、王府官有缺、长史司即行查奏、不 许隐占、希图保陞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二十四年,令、长史有缺。于进士举贡内、慎择学 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于各府州县学训导内推 选升补。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二十五年,定王府官属“长史、纪善等官,非科目、 监生不许陞除,以重府僚之选。”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五年题准,王府官属,除工正、工 副、仓库等官,照旧以吏员选除外,长史非科目出身, 纪善典宝等官,非监生,不许陞除,以重府僚之选。 嘉靖二十八年令王府官员违限应复职者,巡按参 问,不必起送改选。”

    按《明会典》:“凡王府官员过违凭限,应复职者。嘉靖二 十八年题准:巡按御史参提问罪,就彼发落,不必起 送,赴部改选。”

    穆宗隆庆三年令王府护卫首领典簿典膳等官与审理纪善一体查核

    按《明会典》,“隆庆三年题准,除良医、典乐、引礼舍人原 无升补者,照旧不考外,其护卫首领、典簿、典膳、奉祠、 典宝、典仪、工正、教授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务与长 史、审理、纪善一体查核。有老疾不谨及占缺年深者, 各该抚按官开奏。”

    隆庆四年定:王府审理等官员缺,不拘举贡,援例酌 量陞除。其亲王、郡王妃父,止授兵马指挥职衔。 按《明会典》,隆庆四年题准,王府长史纪善照旧正途 陞除外,其审理等官员缺,不拘举贡,援例加纳,各行 酌量陞除。又凡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职 衔,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职衔,俱不任事。

    隆庆五年,令、“长史有贪肆者,许不时参治”

    按:《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长史有贪肆者,不必候六 年考察,许不时参劾,以凭惩治。”

    神宗万历二年令王府堪陞长史者候抚按荐到陞授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题准,王府奏荐堪陞长史者,不 问曾否加陞,服俸与出身资格,俱止案候,必候抚按 荐到,方许陞授。”

    万历四年、令各抚按将王府长史等官、查访贤否送 部、照年劳递陞。

    按《明会典》:“万历四年,题准行各抚按官,将王府长史 等官,查访贤否,并各员缺,送部查照年劳递陞。 万历九年令王府各官巡按,查其年岁并纳银人员, 与医士、乐舞生出身历任年数,俱令致仕。”

    按《明会典》:“万历九年题准王府各官,不拘见任候缺 巡按御史,查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岁以上,纳银 人员,历任十年以上,原由医士、乐舞生、厨役出身,历 任二十年以上,悉令致仕。”

    万历十年、令抚按于长史以下、访实贤否、各造册送 部、分别参处升用

    按《明会典》:“万历十年议准抚按官于长史以下贤否, 严访实迹,巡抚于年终,巡按于复命,各造册送部。不 检者参处。有爱惜名节者,于王府员缺递陞左长史, 保陞服俸。”

    皇清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设。”

    亲王府、官、包衣大四员阿敦大二员。布大衣大一

    员;《乌林大》,二员;《法克师大》,四员;《衣杭大》,二员。

    郡王府、官、包衣大三员阿敦大一员布大衣大一

    员;《乌林大》,二员;《法克师大》,四员;《衣杭大》,二员。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归画一。正六品,“包衣大,阿敦大布大衣大” ,正七品,“乌林大” ,正八品,“法克师大衣杭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