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汇编 家范典 第四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四十九卷
明伦汇编 家范典 第五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

     第四十九卷目录

     出继部总论

      礼记丧服

      仪礼丧服

      春秋四传跻僖公 仲婴齐卒

      白虎通封公侯

      独断为后论

      杜氏通典为人后总论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 养兄弟

      子为后后自生子议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议 居所后父丧

      有本亲丧服议 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议 继殇后服议 庶子为人后其

      妻为本舅姑服议 女子为继父服议

      文献通考为人后议 为兄后议

      宋史礼志兄弟继统入庙

      袁氏世范睦亲篇

      荆川裨编天子继兄弟统宜自继其父议

      日知录为人后

    家范典第四十九卷

    出继部总论

    礼记

    《丧服》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陈注此舅姑谓夫之所生父母。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 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陈注母再嫁而子不随往,则此子与母之继夫犹路人也,故自无服矣。今此子无大功之亲,随母以往,其人亦无大功之亲,故云“同居皆无主后”也。于是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使之祭祀其先,如此则是继父同居,其服期也。异居有三:一是昔同今异,二是今虽同居,却不同财,三是继父自有子,即为异居。异居者服齐衰三月而已。此云“有主后者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陈注《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之为子母,此谓为慈母后者也。若庶母尝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为其后,故云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己命己之妾子后之亦可,故云“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为祖庶母后,皆可。”谓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为后。

    仪礼

    《丧服》

    《为人后》者:

    释曰: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按《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后大宗者,则此所后亦后大宗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 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 可也。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 子若子。

    “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释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故发问比例之《传》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辞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故阙之,见所后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为之后,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后”,答辞。此问亦问比类,以其取后,取何人为之?答:以同宗则可为之后,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后。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为人后”,问辞云“支子可也”,答辞。以其他家适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适子不得后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得后人,适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后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适子不得后人,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也。云“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者祖父母,则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后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昆弟之子,于后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若然,上《经》直言“为人后”,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

    考证

    《疏》以“见亲” ,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也。

    继母如母。

    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后,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后,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后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后,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故皆举后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 不敢殊也。

    “因”,犹亲也。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是胖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继父同居者。

    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共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亦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 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 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 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 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天不可二,比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释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适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其后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知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后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己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己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 释曰:“郑知妻稚,谓年未满五十”者,案《内则》,妾年五十,闭房不复御,何得更嫁?故未满五十也。云“子幼,谓年十五已下”者,案《论语》云:“可以托六尺之孤。”郑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见《周礼·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十五则受征役。何得随母,则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则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据十四。至年一岁已上也。云“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下记云“小功已下为兄弟”,则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称,则大功之亲容同财共活可知。云“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有己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必在大门外筑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门内,于鬼神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门外为之。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于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礼》文。云“夫不可二”者,据传云妻,明据继父而言,以其与继父为妻,不可更于前夫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尔”者,并解为继父期与三月。云“未尝同居则不服之”者,以其同居与异居“有服”,明未尝同居不服可知。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释曰: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于所后,薄于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后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于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特重于大 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 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 “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 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 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人 不得后大宗。

    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继父不同居者。

    “尝同居”,今不同。释曰: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惟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已于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已于《期章》释讫,是以皆不言也。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释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后大宗,欲使厚于大宗之亲,故次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

    释曰:案下《记》云“为人后者于昆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于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 若子。

    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释曰:谓支子为大宗子,后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降一等。云“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之服,其义已见于《斩章》。云“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言报是两相为服者也。

    春秋四传

    《跻僖公》

    《春秋》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 《左传》逆祀也。于是夏父弗忌为宗伯,尊僖公。且明见 曰:“吾见新鬼大,旧鬼小。先大后小,顺也;跻圣贤,明也; 明顺,礼也。君子以为失礼。礼无不顺。祀,国之大事也, 而逆之,可谓礼乎?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久矣。故禹不 先鲧,汤不先契,文、武不先不窋。宋祖帝乙,郑祖厉王, 犹上”祖也。是以《鲁颂》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后 帝,皇祖后稷。”君子曰:“礼谓其后稷亲而先帝也。”《诗》曰: “问我诸姑,遂及伯姊。”君子曰:“礼谓其姊亲而先姑也。” 《仲尼》曰:“臧文仲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废六关, 妾织蒲,三不仁也;作虚器,纵逆祀,祀爰居,三不知也。” 《公羊传》: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 奈何?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 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跻者何?升也。何言乎升僖公?讥。 何讥尔?逆祀也。其逆祀者何?先祢而后祖也。

    《穀梁传》:“大事者何?大是事也,著祫尝。祫祭者,毁庙之 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于太祖。跻,升也,先 亲而后祖也,逆祀也。逆祀则是无昭穆也,无昭穆则 是无祖也,无祖则无天也,故曰‘文无天。无天者,是无 天而行也。君子不以亲亲害尊尊,此《春秋》之义也’。” 《胡传》:“有事者,时祭大事祫也。合群庙之主食于太庙, 升”僖于闵之上也。闵、僖二公,亲则兄弟,分则君臣。以 为逆祀者,兄弟之不先君臣,礼也。君子不以亲亲害 尊尊,故《左氏》则曰:“祀,国之大事,而逆之可乎?子虽齐 圣,不先父食久矣。”《公羊》则曰:“其逆祀,先祢而后祖也。” 《穀梁》则曰:“逆祀则是无昭穆也,无昭穆则是无祖也。” 闵、僖非祖祢,而谓之祖祢者何?臣子一例也。夫有天 下者事七世,诸侯五世。说《礼》者曰:“世指父子,非兄弟 也。”然《三传》同以闵公为祖,而臣子一例。是以僖公父 视闵公为礼,而父死子继,兄亡弟及,名号虽不同,其 为世一矣。

    大全何氏曰:“僖公,闵兄,不得为父子。尝为臣,继闵而立庙坐宜次闵下。”范氏曰:“僖公虽长,已为臣矣;闵公虽小,已为君矣。臣不可以先君,犹子不可以先父,故以昭穆父祖而喻。” 临川吴氏曰:“闵、僖曾为君臣,义同父子。闵犹父也,僖犹子也;跻僖于闵之上,是先子后父也。” 刘氏曰:“僖公于闵,非父子也,然与亲父子相袭无以异,臣子一体也。君之则我以臣事之,父之则我以子奉之,是故为人后者,则为之子矣。彼不以子继父,则必以臣继君,君臣犹父子,则父子犹君臣也。舜之有天下,祖颛顼而宗尧,尧非同姓也,受国焉尔,非同姓尚宗之,况亲亲乎!” 蜀孙氏曰:“世与昭穆云者,据父子之正而言也。若兄弟则昭穆同,不得”以世数之矣。 高氏曰:“父子相继,礼之常也。至于传之兄弟,则亦不得已焉耳。既授以国,则所传者虽非子,亦犹子道也;传之者虽非其父,亦犹父道也。”汉之惠、文,亦兄弟相继,而当时议者推文帝上继高祖,而惠帝亲受高祖,天下者反不得与昭穆之正。至于光武,当继平帝,又自以世次当为元帝后,皆背经违礼而不

    考证

    可传者也。凡人君以兄弟为后者,必非有子者也,引而为嗣,臣子一体矣。而当嗣者反以兄弟之故,不继所受国者而继先君,则是所受国者竟莫之嗣。生则以臣子事之,死则以兄弟治之,忘生倍死,况己实受之后君,今乃自继先君,不唯弃后君命己之意,又废先君传授之命,人民土地则归之己,而父子之礼则“耻不为” ,此皆不可者也,岂所以重受国之意也?

    《仲婴齐卒》

    《春秋》成公十有五年春王三月乙巳,仲婴齐卒。 《公羊传》“仲婴齐者何?公孙婴齐也。公孙婴齐,则曷为 谓之仲婴齐?为兄后也。为兄后,则曷为谓之仲婴齐? 为人后者,为之子也。为人后者为其子,则其称仲何? 孙以王父字为氏也。”然则婴齐孰后?后归父也。归父 使于晋而未反,何以后之?叔仲惠伯傅子赤者也。文 公死,子幼。公子遂谓叔仲惠伯曰:“君幼,如之何?愿与 子虑之。”叔仲惠伯曰:“吾子相之,老夫抱之,何幼君之 有?”公子遂知其不可与谋,退而杀叔仲惠伯,弑子赤 而立宣公。宣公死,成公幼。臧宣叔者,相也,君死不哭。 聚诸大夫而问焉,曰:“昔者叔仲惠伯之事孰为之?”诸 大夫皆杂然曰:“仲氏也。其然乎?”于是遣归父之家,然 后哭君。归父使乎晋,还自晋,至柽,闻君薨,家遣,𫮃帷 哭君成踊,反命于介。自是走之齐。鲁人徐伤归父之 无后也,于是使婴齐后之也。

    《穀梁传》:“此公孙也,其曰仲何也?子由父疏之也。” 《胡传》:“婴齐者,公子遂之子,公孙归父之弟也。归父出 奔齐,鲁人徐伤其无后也,于是使婴齐后之,故书曰 ‘仲婴齐’。”此可谓乱昭穆之序,失父子之亲者。以后归 父,则弟不可为兄嗣;以后襄仲,则以父字为氏,亦非 矣。

    大全杜氏曰:“婴齐,襄仲子归父弟。宣十八年,逐东门氏,既而使婴齐绍其后,曰仲氏。” 何氏曰:“弟无后兄之义,为乱昭穆之序,失父子之亲,故不书仲孙,明不与子为父孙。问书仲婴齐,与叔老无异矣,何以见讥其为兄后乎?” 茅堂胡氏曰:“婴齐乃公子遂之子,当称公孙。今鲁人以之后归父,书曰‘仲’,见其以父字为氏,可谓乱”昭穆之序矣。何氏谓不言仲孙,明不与子为父孙?按:鲁自有仲孙蔑、叔孙豹,故叔彭生、叔老不言叔孙,则仲婴齐宜亦不书孙矣。 刘氏曰:“《穀梁》谓‘子由父,疏,不得称公孙,则归父何故称公孙乎’?” 庐陵李氏曰:“以仲遂生而赐氏,俾世其卿之说考之,则仲固为族,无可疑矣。故刘炫曰:‘仲遂受赐为仲氏,故’”子孙称“仲氏”是也,《穀梁说》尤失之。

    汉班固白虎通

    《封公侯》

    始封诸侯无子,死不得与兄弟何?古者象贤也。弟非 贤者子孙。《春秋传》曰:“善善及子孙。”不言及昆弟。昆弟 尊同,无相承养之义,以闵公不继庄公也。昆弟不相 继之义,至继体诸侯无子,得及亲属者,以其俱贤者 子孙也。重其先祖之功,故得及之。《礼服传》曰:“大宗不 可绝,同宗则可以为后。”为人作子何?明小宗可以绝, 大宗不可绝,故舍己之父,往为后于大宗,所以尊祖 重,不绝大宗也。《春秋传》曰:“为人后者,为人子者继世。” 诸侯无子,又无弟,但有诸父,庶兄当谁?庶与兄,推亲 之序也。王者受命而作,兴灭国,继绝世,何?为先王无 道,妄杀无辜,及嗣子幼弱,为强臣所夺,子孙皆无罪, 囚而绝,重其先人之功,故复立之。《论语》曰:“兴灭国,继 绝世。”诛君之子不立者,义无所继也。诸侯世位,象贤 也,今亲被诛绝也。

    蔡邕独断

    《为后论》

    文帝弟虽在三礼,兄弟不相为后。文帝即高祖子于 惠帝兄弟也,故不为惠帝后,而为第二。宣帝弟,次昭 帝,史皇孙之子,于昭帝为兄孙,以系祖,不得上与父 齐,故为七世。光武虽在十二,于父子之次,于成帝为 兄弟,于哀帝为诸父,于平帝为父祖,皆不可为之后。 至元帝,于光武为父,故上继元帝而为九世,故《河图》 曰:“赤九世会昌”,谓光武也。“十世以光”,谓孝明也。“十一 以兴”,谓孝章也。成虽在九,哀虽在十,平虽在十一不 称次。

    唐杜氏通典

    《为人后总论》

    周制,为人后者,子夏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 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又曰:“为人后 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也,尊之统也。禽兽知 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 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 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 者,尊之统也。大族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 支子后大宗也,嫡子不得后大宗也汉石渠议:“大宗无后,族无庶子,己有一嫡子,当绝父 祀,以后大宗不。戴圣云:‘大宗不可绝,言嫡子不为后 者,不得先庶耳。族无庶子,则当绝父以后太宗’。”《闻人 通汉》云:“大宗有绝子,不绝其父。”宣帝制曰:“圣议是也。” 魏刘德问以:“为人后者,支子可也,长子不以为后。同 宗无支子,惟有长子。长子不后人则大宗绝,后则违 礼,如之何?”田琼答曰:“以长子后大宗,则成宗子。《礼》,诸 父无后,祭于宗家,后以其庶子还承其父。”

    晋范汪《祭典》云:“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矣。 先王所以重大宗也,岂得不废小宗以继大宗乎?汉 家求三代之后弗得,此不立大宗之过也。岂不以宗 子废绝,图籍莫纪。若常有宗主,虽丧乱要有存理,或 可分布掌录,或可藏之于名山,设不尽在,决不尽失。 且同姓百代不婚,周道也,而姓自变易,何由得知?一” 已不知,或容有得婚者,此大违先王之典,而伤自然 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于天下久矣。汪子甯以为 “父母生之,续莫大焉。三千之罪,无后为重。”夫立大宗, 所以铨序昭穆,弥沦百代,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 食而弗殊,礼尽于此,义诚重矣。方之祖考,于斯为薄。 若今舍重适轻,违亲就疏,则是生不敬养,没不敬享, 生人之本不尽,孝子之事靡终,非所以通人子之情, 为经代之典。夫嫡子存则奉养有主,嫡子亡则蒸尝 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后之义,而无废嫡之文,故嫡子 不得后大宗。但云“以支子继大宗”,则义已畅矣,不应 复云“嫡子不得继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绝之明文也。 若无大宗,唯不得收“族耳。小宗之家,各统昭穆,何必 乱乎?”汪又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统也。人不可以 无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理祖祢,尊尊之道著矣。下 理子孙,亲亲之义明矣。傍理昆弟,天伦之理达矣。存 则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导以德行,别以礼义;没则禘 祭太祖,陈其亲疏。殇与无服,莫不咸在。此则孝子之 事终”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则迁,安知始 祖之所从出,宗祀之所由来?敬宗所以尊祖祢,不为 重乎?然要当以穆继昭,既明大宗不可以绝,则支子 当有继祖是无父者矣。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晋武帝太康中,尚书令史遂殷表云:“父翔少继叔父 荣,荣早终,不及持重。今祖母姜亡,主者以翔后荣,从 出降之制,断殷为大功,假二十日。愚以为翔既不及 荣持重,服虽名户,别继奉养姜,故如亲子,便依降例, 情制为轻。且因是翔之嫡子,应为姜之嫡孙,乞得依 令遣宁去职。”尚书奏:《礼》无不及还重之制,翔自应降 “姜殷无缘还重。”诏可。贺循为后服议:“按《丧服》曰:‘为人 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子,兄弟若子’。”时 人论者,多以为后者子孙,皆计本亲而降,意所不安。 或曰:嫡子不为人后者,直谓己嫡不以出后,当以支 子耳。无明于后者之子见舍本亲,何以言不得为人 后耶?答曰:“五服之制,其属有六:一去”本系,以名为正。 名正则男女有别,上下不悖。若假之以号者,则轻其 权;定之以名者则尊其统。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何 为言无?正以不得名之。不得名之,则卑其服;若得名 之,则重其制。此之有无,尊卑之宜,则是彼之后者,嫡 庶之例也。至于庶子为后,称名不言孝,为𫮃而祭,以 其尚有贰志不专故也。其子则定名而处庙,以为彼 情可制,此义宜惇故也。岂非顾本有已,复统有节哉? 或曰:“所后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已,无服疏亲戚 之恩,非先圣之意耶?”答曰:何为其然?礼有节权,恩义 相顾,为所生,无绝道,其馀皆宜权制也。夫初出后者, 离至亲之侧,为别宗之胄,阙晨昏之欢,废终养之道, 顾复之恩靡报,罔极之情莫伸,义虽从于为后,恩实 降于本亲,故有一降之差。若能专心所继后者之子, 上有所承,于今为同财之密,顾本有异门之疏,若以 父服辄当后者,至于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父有重 制而已无服。又出母齐衰而杖,其子又不从服。今出 后者于父母乃为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礼 失于烦,故约以取通。是以后者之子,出母之孙,其礼 阙而不载。生在他邦,父已不税,其义幽而不彰。既以 不疑父之出母,何独迟疑别宗之祖耶?服之所降,其 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 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四降 之名,同止一身。出者之子,岂当独以为传代称乎?生 长于外,不得言出,犹继父未尝同居,不为异也。又父 报出子,诚是疏己稠。彼子以父为旁尊,则知所天在 此。初出情重,故不夺其亲而与其降。承出之后,义渐 轻疏,而绝其恩。绝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则所后 亲,所后亲则祭祀敬,祭祀敬则宗庙严,宗庙严则社 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齐一身以肃家道。此殆圣人 之意也。

    宋崔凯《丧服驳》云:“代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为其祖 父母周,与女子子出适不降其祖同义。凯以为女子

    出适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
    考证
    父后者。今出后大宗,大宗,尊之统,收族者也,故族人

    尊之,百代不迁,其父母报之周,所谓尊祖故敬宗也。 又曰:‘持重于大宗,降其小宗。降其小宗,还当为其祖 父母大功耳’。又云:‘代人有出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 周,其子从服大功者’。凯以为《经》文‘为人后者为其父 母周,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为后者身也。不及其子, 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疏为服纪耳’。”按晋 刘智《释疑》:“或问:‘礼为人后者,为当唯出子一身还本 亲也’?鲁国孔正阳等议,以为人后者服所后之亲。若 子,为其本亲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至其子以 义断,不复还本亲故也。《礼》云‘若子者,则于本父母不 若子矣’。”刘智又按:《礼》,“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此出 子及其子孙皆为人后者也。甲无后,故乙为之后。乙 之子孙皆去其亲,往为甲后,皆当称为人后,服本亲, 不伤于后者。若子则其孙亦然矣。本亲有自然之恩, 降一等,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得绝之矣。”儒林掾 谢袭称:“学士张檐之从祖母丁丧,士本是亲祖,母亡 父出后。求详礼典,辄敕助教陈福议,当诸出为人后 者,还服本亲,皆降一等。自为后者之身及为后者之 子,追服大功。如福议,则檐之不应废业。”王彪之答:“如 所云。”族人后大宗者、出后者,子于本祖无服,孙不服 祖,于情不安。是以诸儒之说,义旨总谓为人后者,虽 在五服之外,皆降本亲一等,无孙不服本祖之条。按 《记》云“夫为人后,其妻为舅姑大功”,郑元云“不二降也。” 其妻于舅姑义服犹不二降,况其子孙骨肉至亲,便 当无服乎?礼疑则重,义例亦明。如《礼》之例,诸出后者 及子孙还服本亲,于所后者有服与无服皆同。降一 等,谓檐之当服大功。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

    晋王冀按:“《丧服》云:‘为人后者,其为父母持重于大宗 者,降其小宗也’。按经传:‘为人后者,固自降其亲也。所 以降其亲者,已受重于大宗,必为所后之父服斩故 也。制其体例,若受重于大宗而不为所后之父服斩, 则自非经所谓为人后者之义也。凡既受命出为人 后,而不为所后之父制服,固非礼也。还为其亲斩,亦’” 非礼也。均其失,宁居过重,无居过轻。夫恩由义厌,情 为礼黜,是以五服之疏属,有相为重者矣;天性之父 子,有相为轻者矣;屈伸进退,有自来也。今奉义则已, 不为所后之父服崇恩复,不成所生之丧。二者并阙, 未知其详,将何所居?且《传》叙经意,但为既后大宗,无 二斩之道,非不斩之制也。谈者不疑为后,而不为所 后制服为非礼,乃谓反服其亲为伤教,斯盖惑之大 者也。若不服所后之父,复抑其反崇本恩,则是凡为 后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谓为后之子及所 后服重,则宜如礼降其所生。若不及其所后制服,则 宜还为其亲服斩。考之义例,即知人心在可通矣。

    《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

    东晋成帝咸和五年,散骑侍郎贺乔妻于氏上表云: “妾昔初奉醮,归于贺氏,后嗣不殖。母兄群从以妾犯 七出,数告贺氏,求妾还。妾姑薄氏,过见矜愍。无子,归 之天命,婚姻之好,义无绝离,故使夫乔多立侧媵。乔 仲兄群哀妾之身,恕妾之志,数谓亲属曰:‘于新妇不 幸无子,若群、陶新妇生前男,以后当以一子与之’。陶” 氏既产澄、馥二男。其后子辉再孕,群即白薄:“若所育 是男,以乞新妇。妾敬诺拜赐,先为衣服,以待其生。辉 生之日,洗浴断脐,妾即取还,服药下乳以乳之。”陶氏 时取孩抱,群恒诃止婢使。有言其本末者,群辄责之: “诚欲使子一情以亲妾,而绝本恩于所生。辉百馀日, 无命不育,妾诚自悲伤,为之憔悴。姑长上下,益见矜 怜。群、续复以子率重见镇抚,妾所以讫心尽力,皆如 养辉,故率至于有识,不自知非妾之子也。”率生过周, 而乔妾张始生子纂。于时群尚平存,不以为疑。原薄 及群,以率“赐妾之意,非唯以续乔之嗣,乃以存妾之 身。妾所以得终奉烝尝于贺氏缘守群信言也。”率年 六岁,纂年五岁,群始丧亡。其后言语漏泄,而率渐自 嫌为非妾所生。率既长,与妾九族内外,修姑姨之亲。 而白谈者或以乔既有纂,其率不得久安为妾子,若 不去,则是与为人。后去年,率即归还陶氏。乔时寝疾, 曰:“吾母兄平生之日所共议也,陌上游谈之士,遽能 深明礼情,当与公私共论正之。”寻遂丧亡。率既年小, 未究大义,动于游言,无以自处。妾亦妇人,不达典仪, 唯以闻于先姑,谓妾养率以为己子,非所谓人后也。 妾受命不天,婴此茕独,少讫心力,老而见弃,曾无蜾 羸式谷之报,妇人之情,能无怨结?谨备论其所不解 六条,其所疑十事如左:夫《礼》所谓“为人后”者,非养子 之谓,而世之不深按《礼》文,恒令此二事以相疑乱处 断,所以大谬也。凡言后者,非并时之称,明死乃主丧, 生不先养,今乃以生为人子,乱于死为人后,此妾一 不解也。今谈者以乔自有纂,不嫌率还本也。原此失 礼为后之意。《传》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今乔上 非大宗,率不为父后,何系于有纂与无纂乎?此妾二不解也。夫以支子后大宗者,为亲属既讫,无以序昭 穆、列亲疏,故系之以宗,使百代不迁,故有立后之制。 今以兄弟之子,而比之族人之子后大宗,此妾三不 解也。凡为后者,降其本亲一等,以成人之性,奉父母 之命,而出身于彼,岂不异婴孩之质,受成长于人,不 识所生,唯识所养者乎?鄙谚有之曰:“黄鸡生卵,乌鸡 伏之。”但知为乌鸡之子,不知为黄鸡之儿。此言虽小, 可以喻大。今以义合之后,比成育之子,此妾四不解 也。《礼传》曰:“为人后者,为所后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 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义比于子,而恩非子也。故 曰:“为后者,异于为子也。”今乃以为后之公义,夺育养 之至恩,此妾五不解也。与为人后者,自谓大宗无后, 族人既已选支子为之嗣矣,今人之中,或复重为之 后,后人者不二之也。自非殉爵,则必贪财,其举不主 于仁义,故尤之也。非谓如率为嫡长先定,庶少后生, 而当以为讥,此妾六不解也。妾又闻父母之于子,生 与养,其恩相半,岂胞胎之气重,而长养之功轻?孔子 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故服三年。《诗》曰:“父 兮生我,母兮鞠我,长我育我,顾我畜我,出入腹我。欲 报之德,昊天罔极。”凡此所叹,皆养功也。螟蛉之体,化 为蜾裸,班氏之族,乳虎纪焉。由此观之,哺乳之义,参 于造化也。今率虽受四体于陶氏,而成发肤于妾身, 推嬠居湿,分肌损气,二十馀年,已至成人,岂言在名 称之间,而忘成育之功,此妾一疑也。夫人道之亲,父 子兄弟、夫妻皆一体也。其义:父子,手足也;兄弟,四体 也;夫妻,判合也。夫惟一体之亲,故曰“兄弟之子犹己 子”,故以相字也。今更以一体之亲,拟族人之疏,长养 之实,比出后之名,此妾二疑也。夫子之于父母,其情 一也。而有以父之尊,厌母之亲,以父之故,断母之恩, “以父之命,替母之礼,其义安取?盖取尊父命也。凡嫡 庶不分,唯君所立,是君命制于臣也。慈母如母,生死 弗怠,是父命之行于子也。妾之母率尊命则由群之 成言,本义则乔之犹子,计恩则妾之怀抱,三者若此, 而今弃之,此妾三疑也。”诸葛亮无子,取兄瑾子乔为 子。乔本字仲慎,及亮有子瞻,以乔为嫡,故改字伯松, 不以有瞻而遣乔也,盖以兄弟之子犹己子也。陈寿 云:乔卒之后,诸葛恪被诛绝嗣。亮既自有后,遣乔子 举还嗣。瑾祀,明恪不绝嗣,则举不得还。亮近代之纯 贤,瑾正达之士,其兄弟行事如此,必不陷子弟于不 义,而犯非礼于百代。此妾四疑也。《春秋传》曰:“陈女戴 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取而字之。《传》又曰:“为人后 者为之子,往而承之也。”取而字之者母也;往而承之 者子也。在母,母之仁也,则蜾羸之育螟蛉;在子,子之 义也,则成人之后大宗也。苟能别以为己子,与为后 之子不同文也,则可与求礼情矣。以义相况,则宗犹 父也,父犹母也,庄姜可得子,戴妫之子系之于夫也, 兄弟之子,可以为子,系之于祖。名例如此,而论者弗 寻,此妾五疑也。董仲舒一代纯儒,汉朝每有疑议,未 尝不遣使者访问,以片言而折中焉。时有疑狱曰:甲 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 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 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裸负 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夫异姓 不相后,礼之明禁。以仲舒之博学,岂暗其义哉?盖知 有后者不鞠养,鞠养者非后,而世人不别此妾,六疑 也。又一事曰: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 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 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 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夫 拾儿路旁,断以父子之律,加杖所生,附于不坐之条。” 其为予夺,不亦明乎?今说者不达养子之义,唯乱称 为人后,此《妾七疑》也。汉代秦嘉早亡,其妻徐淑乞子 而养之。淑亡后,子还所生,朝廷通儒,移其乡邑,录淑 所养子还“继秦氏之祀。异姓尚不为嫌,况兄弟之子? 此妾八疑”也。吴朝周逸,博达古今。逸本《左氏》之子,为 周氏所养。周氏又自有子,时人不达者,亦讥逸。逸敷 陈古今,故卒不复本姓,识学者咸谓为当矣。此妾九 疑也。为人后者,止服所后,而为本父服周,一也;女子 适人,降所生,二也;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三也;“诸侯 之庶子,不得服其母,四也;庶子为王,不敢服其母”,五 也。凡此五者,非致人情。《礼》称“以义断恩,节文立焉。”率 情立行者,蛮貊之道也。患世人未能错综礼文,表里 仁义,乱于大伦,故汉哀以诸侯嗣天子,各还尊其私 亲,以为得周公严父之义,而不知其大悖国典。夫未 名之子,死而不哭;既名之后,哭而不服。三殇之差,及 至齐斩。所禀所受,其体一也,而长幼异制,等级若此。 又今世人生子,往往有杀而不举者,君子不受不慈 之责,有司不行杀子之刑,六亲不制五服之哀,宾客 不修吊问之礼,岂不以其蠢尔初载,未夷于人乎?生 而杀之如此,生而弃之,受成长于他人,则追名曰“本 吾子也。”乃全责“以父子之恩,自同长养之功,此妾十疑也。”敕下太常、廷尉、礼律博士,按旧典决处。上。博士 杜瑗议云:“夫所谓为人后者,有先之名也。言其既没, 于以承之耳,非并存之称也。率为乔嗣,则犹吾子。群 之平素,言又恻至,其为子道,可谓备矣。而猥欲同之, 与为人后,伤情弃义,良可悼也。昔赵武之生,济由程 婴,婴死之日,武为服丧三年。夫异姓名义,其犹若此, 况骨肉之亲,有顾复之恩,而无终始之报。凡于氏所 据,皆有明证,议不可夺。”廷史陈序议:令文无子而养 人子以续亡者,后于事役复除,无回避者听之,不得 过一人。令文养人子男,后自有子男及阉人非亲者, 皆别为户。按乔自有子,纂率应别为户。尚书张闿议: “贺乔妻于氏表与群妻陶辞所称不同。陶辞乔妻于 氏无子,夫群命小息率为乔嗣一年,乔妾张生纂。故 骠骑将军顾荣谓群,乔已有男,宜使率还问,与为人 后者不同。故司空贺循取从子纮为子,鞠养之恩,皆 如率。循后有晚生子,遣纮归本。率今欲乔,即便见遣。 于表养率以为己子”,非谓为人后立。六义十疑,以明 为后不并存之称。生言长嫡,死乃言后,存亡异名。又 云“乞养人子,而不以为后”,见于何经?名不虚立,当有 所附,于古者,无此事也。今人养子,皆以为后,于又云 为人后者,族人选支子为之嗣,非谓如率为嫡先定, 庶幼后生,而以为讥。此乃正率宜去,非所以明其应 留也。“且率以若子之轻义,夺至亲之重恩,是不可之 甚也。于知礼无养子之文,故欲因今世乞子之名,而 博引非类之物为喻,谓养率可得自然,成子避其与 后之讥乎?”丹阳尹臣谟议:“按于所陈,虽烦辞博称,并 非礼典正义,可谓欲之而必为之辞者也。臣按《尚书 闿议》,言辞清允,折理精练,难于之说,要而”合典,上足 以重一代之式。愚以为宜如闿议。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

    晋刘氏问曰:“弟子遭所生母艰,弟子有儿,出后伯父 承嫡,当心丧三月不?”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礼》无正条。 往年临川王服太妃,已为成制。今出后承嫡者,当依 为人后降本亲一等,宜制大功九月。”宋庾蔚之谓:“庶 子为父后,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废祭故也。已出伯父, 即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议》

    晋王冀《答刘系之问》云:“凡不继大宗而立后,及为后 而不为所后制服,皆非礼也。然据已为后,则不得不 从为后之制。若庶子立后,不继祖宗,己服无重可传, 亦何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则制有疑,谓当 与庶祖母同。”宋庾蔚之谓:“所后父若承祖后,则己不 得服庶祖母也。父不承重,己得为庶祖母一周。庶无” 传祭,故“不三年也。”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

    晋韩康伯问荀讷云:“有人奉其伯后,服制未除,复有 本父丧,当复应还所生两处作丧位,不若作垩室。今 当服斩,先斩以居垩耶?”答曰:“今身有所后,重服未练, 虽有所生之丧,无所改易。既练,则当服周,布冠帻,首 绖齐衰。先丧既练,已有垩室,唯当服周以居之耳,不 复还本家作丧位。”韩重问:“既为人后,先服重制,岂当 有改?然今要当有时还本哭临,并本亲赴吊,不设丧 位,情为不安。可于本亲兄弟次作垩室,归来处之不?” 荀重答:“意谓身有所后重服,当不得复于本兄弟庐 次作垩室,归可设哭位而已。”宋庾蔚之谓:“《礼》,齐衰斩 衰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计缕升数,从其粗者。若 升数同,则不变绖带而已。今代则不”然,应别制本亲 周服,还本家则著之。时代不同,不得全依《礼》。今以垩 室为对吊之所,故应还本家立垩室,在诸弟之下以 受吊。设使本家远,便当于别室,不得于所后灵前受 本亲丧之吊。

    《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议》

    或问许猛云:“为人后时,有昆弟后,昆弟亡,无后,当得 还,不?若得还为主不?”猛答云:“《丧服传》曰:‘何如而可以 为人后?支子可也,嫡子不得后大宗’。然大宗虽重,犹 不夺己之正以后之也。推此而论,小宗无支子,则大 宗自绝矣。子不绝父之后,本家无嗣,于义得还,出后 者,还本追服。或曰:‘甲有子丙,后叔父乙,甲死,丙已降 服周,涉数年,乙之妻又亡,丙服父在为母之服。今叔 父自有子,丙既还本,当追报甲三年服。不若遂即吉, 则终身无斩衰之服’。”博士曹述初议曰:“《礼》,大宗无子, 族人以支子后之,不为小宗立后,明弃亲即疏。叔非 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丙后,非礼也。子从父 此命,不得为孝。父亡则周,叔妻死,制母服,于义谬也。 今归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或难曹曰:“《礼》,日月过 而后闻丧,则有税服。当闻丧之日,哀情与始遭丧同。 是以闻丧或在数十年后,犹追服重。甲死丙即知丧, 哀情已叙,为出后降周者服制耳。三年之丧,称情而 立。闻父丧积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称情之 义。若依税服,失其类矣。且子为父,不过再周,丙尝为 甲,已服周矣,今复制重,是子为父服三周也,岂礼意乎?”答曰:“丙于礼无后乙之义,丙既不得成重制于乙, 又阙父子之道,人子之情,岂得无追远之至戚乎?就 使情轻,于日月已过而后闻丧,服父之礼,宁可便废? 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为难过矣。父之于子,兼尊 亲之”至重。《礼》制斩衰三年,明其兼重也。齐衰周服,非 所以崇尊亲之至重。丙虽尝为甲服周,岂礼也哉?而 数以为父三周乎?或难曰:“《礼》,妇人有父丧,未练而夫 家遣之,则为父服三年。既练而见遣则已,犹如为人 后者,亦为所后斩衰三年,为父服周。服制既同,则义 可相准。若甲死未练而丙归,则应为三年。今丧已久, 于礼不应追服。”答曰:“《礼》,妇人适人,则降父服周,为夫 三年,既练而见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于夫,故虽及 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复为父服三年,不二斩之义也。 妇人于礼得成其重制于夫,丙于礼无后乙之义。虽 甲丧久除,而丙归既已不得成重于乙,今又不为甲 追制重服,是丙为人子,终无服父之道也。”

    张湛为曹曰:“《礼》所称‘为人后’”,“后大宗,所以承正统。若 非大宗之主所继,非正统之重,无相后之义。今乙虽 无子,于礼不应取后于甲。甲之命丙,丙之后甲,皆为 违礼。若如前议,则兄弟以子相养者,代代有之。此辈 甚众,时无讥议。盖同系一祖,兄弟所生,犹如己子,非 犯礼违义故也。虽非礼之正义,亦是一代成制,由来 故事,岂可以甲命独为非理,丙从便为失道。此之得 失,自当与代人共之耳。”今所疑,于丙既当持服与不, 议者以为丙归宜制,重引税服为例,恐非明证。夫税 服者,自谓日月已过而后闻丧,闻丧之日,即初死之 时,为制服之始。今月数得全,哀情得叙。为人后者,父 终则尽心极哀,但逼于所后,抑情降服,以尊父命。及 其还归,论丧则已积年,即事则必有降杀而方复追, 所谓不称情者矣。过时而不知丧,则是平吉之人。既 初闻之,则同于始死,与丧过而归,何得为例?若谓丙 既不得全重制于乙,又阙子道于甲,故更服重,即所 谓全父子之道,犹非税服乎?又《设难》云:“‘妇人父丧既 练而见遣,为父服周’,以准为人后者。既还所生,父丧 已久,于礼不追,此议何疑?”答曰:“正以妇人得成制于 夫,丙不得成重制于乙。今丙于礼,诚无后乙之义,然 据受父命为人子,与妇人出适者,皆为本亲降服一 等,为所后及夫制服三年,其义正同也。今以妇人既 练见遣重制,已成于夫,故不为父三年。今谓丙本不 应为乙后”,然丙既奉命为乙子,则许其降本亲之服, 及其丧过而归,则重制成于所后矣。若不服重制,其 本亲乃岂可终身无斩衰之服?直是率怀而言,无所 依据耳。

    又范甯问孔德泽云:“甲无子,取其族子乙为后,所生 父没,降服周。甲晚自生子,乙归本家,后甲终,乙当有 服不?若服当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当无服。继 母尝为母子,既出服周,推此粗可相兄。”范又难必当 有服,未辨服之定准。云“继母既出服周,此礼所出,为 分明释耳。”孔又答云:“继母出为服周,是父没而嫁。”贺 循《要记》亦谓之出当以舍此适彼,不独在嫁可以意 领,故不必继于本也。江熙难范云:“往因礼亲,反因礼 疏,何嫌顿尽乎?未若相遗于江湖,既还,宜各反服也。” 宋庾蔚之云:“尝为父子,爱敬兼加,岂得事改,便同疏 族?方之继母嫁,于情为安。”

    《继殇后服议》

    晋刘系之问荀讷“‘《礼:丧服小记》:‘为殇后者,服以其服’。 按郑元云:‘言为后,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 亲之服服之’。按礼取后,或可缌麻之亲,或五服之内。 若如郑旨,各从本亲,则为殇后者可有无服之理。殇 虽无为人父之道,今既承之,不得不称之为父。而无 服之处,丧即情寻义,无服之理有疑’。讷答曰:‘今相承 继,在殇者既殁之后,主人近亲,皆以殇服服之。疏族 为后,更当斩衰三年,轻重殊驳,非称情立文也。且后 大宗,当为祭主,于先人轻降之服,不可久废祭祀。若 应重服者,《记》当曰‘服斩’,文约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 服重也。当以为后之故,本施成人而不从殇耳’。”

    《庶子为人后其妻为本舅姑服议》

    晋贺循云:“庶子为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庶子之妻, 自如常礼,尊所不降也。自天子通于大夫皆然。”孔瑚 问虞喜曰:“愚谓庶子之妻,不得如礼服其私亲者,以 为身为宗主,奉修祭祀,以别尊卑故也。凡妇服夫党 皆降一等,唯公子厌至尊,故其妻从轻而服重,尽礼 于皇姑,则人情所许。愚谓不得以公子为例。”喜答曰: “谓庶子为人后,上继祖祢,此则厌于承重,不得伸其 私情。故为所生服止缌麻。其妇当依公子之妻尽礼。 皇姑从轻服重,不系于夫。哀帝兴宁中,哀靖皇后有 章太妃之丧,尚书奏,至尊缌麻三月,皇后齐衰周。按 《礼》有从轻而服重,公子为公所厌,故不得申;舅不厌 妇,故得以本服綦毋遂驳。支子不继”祖祢,故妻得伸。 皇姑夫人致齐而会于太庙,后服不宜逾,至尊亦当 缌也

    《女子为继父服议》

    唐圣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庆尚书,问太子文学 徐坚曰:“女子年幼小而早孤,其母贫窭,不能守志,携 以适人,为后夫之鞠养,及长出嫁,不复同居。今母后 夫亡,欲制继父服,不可不知。人间此例甚众,至于服 纪,有何等差?前代通儒,若为议论。”坚答曰:“《仪礼?丧服 经》:‘继父同居齐衰周’。谓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 适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货财为之筑宫庙,岁 时使之祀焉者也。郑元曰:“大功之亲,同财者也。筑宫 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尝同居, 则不服也。”《小戴礼记》继父服,并有明文,斯《礼经》之正 说也。至于马融、王肃、贺循等,并称大儒达礼,史无异 文。唯傅元著书,以为父无可继之理,“不当制服。此礼 焚书之后,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论,亦以为“此则自制 父也,乱名之大者。窃以父犹天也,爱敬斯极,岂宜䩄 貌继以他人哉!然而邈尔穷孤,不能自立,既随其母, 托命他宗,本族无养之人,因托得存其继嗣。在生也, 实赖其长育,及其死也,顿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轻其 死,笃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岂应如是?故袁傅之 驳,不可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丧,并制 缌麻。详诸经典,比之于此,盖亦何嫌?继父之服,宜依 正礼。今女子母携之重,适人寄养他门,所适慈流,情 均膝下,长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则笄总之义,无不毕 备,与筑宫立庙无异焉,盖有继父之道也。戴德《丧服 记》曰:“女子子适人者,为继父服齐衰三月,不分别同 居异居。”梁氏《集说》亦云:女子子适人者,服继父,与不 同居者服同。今为服齐衰三月,窃为折衷。

    宋马端临文献通考

    《为人后议》

    胡致堂曰:“《礼》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降’,不敢贰尊也。 既名其所后为父母,则不得名其所生曰父母矣。而 《礼》有为其父母降,是犹以父母名之,何也?此所谓不 以辞害意也。立言者顾不可曰‘为其伯父、伯母、叔父 叔母降,故假曰父母,以明当降之义,降则不可名之 曰父母矣。宣帝初,有司奏请戾太子及悼后之谥,首’” 言“为人后者”云云,后言“故太子谥曰戾”云云,首尾皆 是也。而中有称亲之言,则非也。诏书问故太子,未及 史皇孙,虽包含意指,有司直对太子良娣之谥可也。 而前据经义,后上戾名,中特称亲为史皇孙,以中帝 意,岂非奸说乎?夫亲深言之,则非父不可当,若曰文 王之为世子,有父之亲是也;泛言之,则所厚者皆可 称,若曰“亲者,无失其为亲”是也。有司之言,果何从欤? 若避曰考,故以亲言,是疏之也。知其不可称考,而姑 曰亲以包举之,是不正名,亦疏之也。以其不得于言, 知其不契于理。既为伯叔父母之后,而父母之则当 降所生父母,而伯叔父母之称,昭昭然矣。

    又曰:“西汉自孝成而后,三世无嗣。王莽篡时,汉祚既 绝,光武平祸乱,奋然崛起,虽祖高祖而帝四亲,非与 哀朝尊崇藩统同事,于义未有大不可者。然一闻张 纯等议,断然从之,曾无留难。章陵四祠,蔑有异等。寡 恩之谮,既不闻于当年,失礼之议,又不生于后代。以 是较之宣哀,过举益明。而《礼》所载为人后者,为其父 母降而不得祭”,岂可违而不守哉?

    马廷鸾曰:“愚按胡氏之说,辨则辨矣,而施之宣帝之 世则不可。敢问宣帝而欲称其所生之父母也,将为 伯父乎?为叔父乎?于所后父为兄,则伯父也;于所后 父为弟,则叔父也。而宣帝则有所后祖、无所后父者 也。昭帝崩亡嗣宣帝以兄孙为叔祖后者也。不得其 所后之父而父之,则何以称其所生之父乎?先是,昌” 邑王以兄子入继,则考昭帝可也,典丧可也。昭帝葬 矣,易月之制终矣,昌邑废矣,宣帝始以兄孙入继,当 时惟言嗣孝昭皇帝后而已,则未知其为子乎,为孙 乎?必也升一等而考昭帝,则又将降一等而兄史皇 孙矣,可不可乎?有司未有所处,姑缘其所生父直称 之曰“皇考”而已,故曰“胡氏。”辨则辨矣,“施之宣帝之世 则不可,当俟通儒而质之。”

    按:光武即帝位,以昭穆当为元帝后,遂祀昭、宣、元于 太庙,躬执祭礼,而别祀成、哀以下于长安,使有司行 事,此礼之变也。然其时汉已为王莽所篡,光武起自 匹夫,诛王莽,夷群盗以取天下,虽曰中与,事同创业, 又其祖长沙定王与武帝同出景帝,则于元、成服属 已为疏远。先儒胡致堂谓虽远祖高帝,而不绍元帝 自帝其舂陵侯以下四亲而祠之,于义亦未为大失 者,此也,则成、哀而下,行既非尊,属又已远,姑不废其 祀可矣。至于晋元帝,以琅琊王而事惠、怀、愍、简文,以 会稽王而事成帝以下诸君,君臣之义,非一日矣。一 旦入继大统,即以汉世祖为比,遽欲自尊,而于其所 尝事之君,于行为侄者,即摈之而不亲祀,此何礼耶? 况又取已祧之远祖,复入庙,还昭穆之位,则所以严 祀宗庙者,不几有同儿戏乎?

    ===
    《为兄后议》
    ===刘敞曰:“《礼》,天子之庙,三昭三穆,与太祖而七;诸侯二

    昭二穆,与太祖而五。所谓昭者父道也;所谓穆者子 道也。天子诸侯未必皆身有子,故或取于兄弟之子 以为嗣,亲同则取其贤者,贤同则取其长者,长同则 卜其吉者,非兄弟之子则弗取。故不以诸兄为嗣,兄 亦尊也;不以诸弟为嗣,弟己之伦也。此古者七庙五” 庙之序,所以昭穆不相越,迭毁不相害也。至于后世, 国家多事,或传之诸兄,或传之诸弟,盖有不得已者 焉,则礼散久矣。然既已受天下国家,则所传者虽非 子,亦犹子道也;传之者虽非父,亦犹父之道也。以天 下国家为重矣。《春秋》僖公实闵公之兄,闵公遭弑,僖 不书即位,明臣子一礼也。公孙婴齐卒,《春秋》谓之“仲 婴齐”,以谓为人后者为之子,当下从子例,不得复顾 兄弟之亲,称公孙也。《春秋》之义,有常有变。夫取后者 不得取兄弟,此常也。既已不可及取兄弟矣,则正其 礼,使从子例,此变也。故僖公以兄继弟,《春秋》谓之子; 婴齐以弟继兄,《春秋》亦谓之子,所谓常用于常,变用 于变者也。既正其子名,则僖公不得不以闵公为昭, 归父不得不以婴齐为穆。既正其昭穆,则迭毁之次, 不得不以一代一也。而儒者或疑礼无后兄弟之文, 遂以《春秋》书仲婴齐为不与子为父孙,非也。子为父 孙,诚非礼之正,有不得已者。《春秋》正其为臣子,一体 而已。故实公孙婴齐而谓之仲婴齐。若《春秋》本不听 其为后者,则当书曰“公孙婴齐卒。”学者问之曰:“此仲 婴齐曷为谓之公孙婴齐?不与为兄后也。”乃可矣。夫 《春秋》家犹重之,况国乎?国尔犹重之,况天下乎?故凡 继其君,虽兄弟必使子之;继其大宗,虽兄弟必使子 之。如继其君,继其大宗而不使子,是教不子而轻其 所托也。此文公所以受逆祀之贬也。然《春秋》固为衰 世法,非太平正礼也,太平之世未尝有也。

    宋史礼志

    《兄弟继统入庙》

    宋真宗咸平三年,户部尚书张齐贤等言:“《王制》‘天子 七庙,谓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前代或有兄弟 继及,亦移昭穆之列。是以《汉书》‘为人后者为之子,所 以尊本祖而重正统也。又云:‘天子绝期丧’。安得宗庙 中有伯氏之称乎?其唐及五代有所称者,盖礼官之 失,非正典也。请自今有事于太庙,则太祖并诸祖室 称孝孙、孝曾孙嗣皇帝,太宗室称孝子嗣皇帝’。其《尔 雅》考妣王父’之文,本不为宗庙言也。历代既无所取, 于今亦不可行。”诏下礼官议。议曰:“‘按《春秋正义》,跻鲁 僖公云:‘礼,父子异昭穆,兄弟昭穆同’。此明兄弟继统, 同为一代。又鲁隐、桓继及,皆当穆位。又《尚书》盘庚有 商及王’,《史记》云:‘阳甲至小乙,兄弟四’”人相承,故不称 嗣子而曰“及王”,明不继兄之统也。及唐中、睿皆处昭 位,敬文、武昭穆同为一世,伏请僖祖室止称庙号,后 曰祖妣;顺祖室曰高祖,后曰高祖妣;翼祖室曰曾祖, 后曰曾祖妣,祝文皆称孝;曾孙宣祖室曰皇祖考,后 曰皇祖妣,祝文称孝。孙太祖室曰皇伯考妣,太宗室 曰皇考妣。每大祭,太“祖、太宗昭穆同位,祝文并称‘孝 子,其别庙称谓,亦请依此’。”诏都省复集议曰:“古者祖 有功,宗有德,皆先有其实而后正其名。今太祖受命 开基,太宗缵承大宝,则百世不祧之庙矣,岂有祖宗 之庙巳分二世,昭穆之位翻为一代?如臣等议,《礼》为 人后者为之子,以正父子之道,以定昭穆之义,则无 疑矣。”必若同为一代,则大宗不得自为世数,而何以 得为宗乎?不得为宗,又何以得为百世不祧之主乎? 《春秋正义》亦不言昭穆不可异,此又不可以为证也。 今若序为六世,以一昭一穆言之,则上无毁庙之嫌, 下有善继之美,于礼为大顺,于时为合宜,何嫌而谓 不可乎?翰林学士宋湜言:“三代而下,兄弟相继,则多 昭穆异位,未之见也。今详都省所议,皇帝于太祖室 称孙,窃有疑焉。”诏令礼官再议。礼官言:“‘按《祭统》曰:‘祭 有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 也’。《公羊传》:‘公孙婴齐为兄归父之后,《春秋》谓之仲婴 齐’。何休云:‘弟无后兄之义,为乱昭穆之序,失父子之 亲’,故不言仲孙’,明不以子”为父孙。晋贺循议兄弟不 合继位昭穆云:“商人六庙,亲庙四,并契、汤而六。”比有 兄弟四人相袭为君者,便当上毁四庙乎?如此,四世 之亲尽,无复祖祢之神矣。温峤议兄弟相继藏主夹 室之事云:若以一帝为一世,则当不得祭于祢,乃不 及庶人之祭也。夫兄弟同世,于恩既顺,于义无否。元 宗朝禘祫皇伯考中宗、皇考睿宗,同列于穆位,德宗 亦以中宗为高伯祖。晋王导、荀嵩议:大宗无子,则立 支子。又曰:“为人后者为之子,无兄弟相为后”之文。所 以舍至亲,取远属者,盖以兄弟一体,无父子之道故 也。窃以七庙之制,百王是遵,至于祖有功,宗有德,则 百世不迁之庙也;父为昭,子为穆,则千古不刊之典 也。今议者引《汉书》曰:“为人后者为之子。”殊不知弟不 为兄后,子不为父孙,《春秋》之深旨也。父谓之昭,子谓 之穆,《礼记》之明文也。又按太宗享祀太祖二十有二载,称曰孝弟,此不易之制,又安可追改乎?唐元宗谓 中宗为皇伯考,德宗谓中宗为高伯祖,则伯氏之称, 复何不可?臣等参议,自今合祭“日,太祖、太宗依典礼 同位异坐,皇帝于太祖仍称孝子,馀并遵旧制。”

    袁氏世范

    《睦亲篇》

    同姓之子,昭穆不同,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 乱行,人乃不然,至以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 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惟当抚之如子,以其 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 如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荆川稗编

    《天子继兄弟统宜自继其父议》

    东晋穆帝升平五年五月崩,皇太后令立琅邪王丕, 哀帝也。仪曹郎王琨议:“今立之于大行皇帝,属则兄 弟,凡奠祭之文,皆称哀嗣。斯盖所以仰参昭穆,自同 继统。在兹一人,不以私害义,专以所后为正。今皇太 后德训弘著,率母仪于内,主上既纂业承统,亦何得 不述遵于礼?”尚书谢奉议:“太常位次,自以君道相承, 至于昭穆之统,礼兄弟不相为后,明义也。今应上继 康帝,意谓不疑。此国之大事,将垂之来代。”仆射江霦 议:“兄弟不相为后,虽是旧说,而经无明据。此语不得 施于王者,王者虽兄弟,既为君臣,则同父子。故鲁跻 僖公,《春秋》所讥。《左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闵公弟 也,而同于父;僖公兄也,而齐于子。既’”明尊之道,不得 复叙,亲之本也。《公羊传》曰:“逆祀者何?先祢而后祖。”《谷 梁传》曰:“先亲后祖,逆祀也。君子不以亲亲害尊,尊兄 弟也。”由君臣而相后,三传之明义如此,则承继有叙, 而上下洽通,于义为允。应继大行皇帝扬州刺史蓝 田侯臣述议,推宗立君,以为人极,上古风淳,必托有 道。洎乎后代,争乱渐“兴,故继体相传,居正守位,以塞 奔竞,非私其亲。或时有艰难,而嗣裔幼劣,故有立长 成皇帝,深达帝道,不私亲爱,越授天伦,庙无毁迁,统 业恒固。康皇帝既受命于成帝,宗庙社稷之重,已移 于所授,主上宜为康皇嗣。”谢奉又议:“五帝之道,以天 下为公,唯德与贤,不私其亲。逮殷、周则继代承业,虽 百王迭逮,而典谟不易,所以镇系人心,闲邪息乱。今 《大晋》宗祀配天,成帝疾痛,皇嗣幼冲,深推社稷,迁于 康王,轨同唐虞,高义大行,天祚不永,还嗣本位。考之 先典,求之人情,咸谓主上应继成帝。”太常臣夷等五 人议曰:“夫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成帝舍嗣嫡之爱,授 重天伦,道崇先代。康帝祗承明命,正统既移,至尊应 继康帝嗣。”诏从述议。

    日知录

    《为人后》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 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 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自尊无二上之 义而推之也。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 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 书,为简而当也。

    《宋史·赵瞻传》:“中书请濮安懿王称亲,瞻争曰:‘仁宗既下明诏子陛下,议者顾惑礼律所生所养之名,妄相訾难。彼明知礼无两父贰斩之义,敢裂一字之辞以乱厥真。且文有去妇出母者,去已非妇,出不为母,辞穷直书,岂足援以断大义哉?臣请与之廷辨,以定邪正 ’。” 《石林燕语》濮议,廷臣既皆欲止称皇伯,欧阳文忠力诋以为不然,因引《仪礼》及《五服敕》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则是虽出继,而于本生犹称父母也。时未有能难之者。司马君实在谏院,独疏言为人后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舍父母则无以为称,非谓其得称父母也。

    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辞。 《黄氏日钞》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 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 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 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 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 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 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 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 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 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观先朝嘉靖 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 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 物。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 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