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第099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九十九卷 |
第九十九卷目录
宗族部汇考
尔雅〈释亲〉
贾谊新书〈六术〉
白虎通〈宗族〉
宗族部总论一
书经〈尧典 仲虺之诰 伊训〉
礼记〈曲礼 王制 礼器 曾子问 文王世子 内则 丧服 大传 坊记〉
周礼〈天官 春官〉
仪礼〈丧服〉
春秋四传〈宋围曹 宋六卿〉
家范典第九十九卷
宗族部汇考
《尔雅》
《释亲》
父之从祖晜弟为“族父。”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族 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
〈注〉同姓之亲无服属。
又
父之从祖姊妹,为族祖姑。
又
父之从祖晜弟之母,为“族祖王母。”
又
父之从祖晜弟之妻,为《族祖母》,父之从祖祖父为‘《族 曾王父》,父之从祖祖母为《族曾王母》’。
又
父之党为宗族。
《汉贾谊新书》
《六术》
人之戚属,以六为法。“人有六亲,六亲始曰父,父有二 子,二子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从父而昆弟,故为从 父昆弟。从父昆弟又有子,子从祖而昆弟,故为从祖 昆弟。从祖昆弟又有子,从曾祖而昆弟,故为曾祖昆 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为族兄弟。备于六,此之谓六 亲。亲之始于一人,世世别离,分为六亲。亲戚非六则” 失本,未之度,是故“六为制而止”矣。
《班固白虎通》
《宗族》
“共姓为宗”,合共姓,皆一类为族。
宗族部总论一
《书经》。
《尧典》
“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
〈集传〉明,明之也。俊,大也。九族,高祖至元孙之亲,举近以该远。五服,异姓之亲亦在其中也。睦,亲而和也。“平,均”,章明也。百姓,畿内民庶也。〈大全〉问:“‘《尧典》‘以亲九族’,说者谓上至高祖,下至元孙’。林少颖谓若如此,只是一族。所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是否?”曰:“父族谓本族姑之族,姊妹之族,女子之夫家;母族谓母之本族母族与姨母之家;妻族则妻之本族与其母族是也。上杀、下杀、旁杀,只看所画《宗族图》可见。”王氏曰:“亲者,亲之也;睦者,交相亲也。”
《仲虺之诰》
《德日新》,万邦惟怀。志自满,九族乃离。
〈集传〉德日新者,日新其德而不自已也。志自满者,反是。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其广日新之义欤?德日新则万邦虽广而无不怀,志自满则九族虽亲而亦离。万邦举远以见近也,九族举亲以见疏也。〈经解〉林氏曰:“‘万邦惟怀,九族乃离’,盖所以极言其人君有德则无所不服,苟无德,虽至亲犹叛之。《孟子》曰:‘多助之至,天下顺之;寡助之至,亲戚畔之’。亦此意也。”
《伊训》
尔惟德罔小,万邦惟庆。尔惟不德罔大,坠厥宗。
礼记
===族犹存,则反告于宗后。去国三世,爵禄无列于朝,出 入无诏于国。惟兴之日,从新国之法。
〈陈注〉去本虽已三世,而旧君犹仕其族人于朝,以承祖祀。此人往来出入他国,仍诏告于本国之君。其宗族兄弟犹存,则必有宗子。凡冠娶妻必告,死必赴,不忘亲也。若去国三世,朝无仕宦之列,出入与旧君不相闻,其时已久,其义已绝,可以改其国之故矣。然犹必待兴起而为卿大夫,乃从新国之法,厚之至也。〈大全〉马氏曰:“人臣有旧君之服,不过齐衰三月而已。去国三世,出入犹诏于国,吉凶犹告于宗后,何也?旧国者,人之所不能忘;宗族者,人之所不可绝。今夫鸟兽之过故乡,犹回翔蹢躅而后去;狐之将死,犹正丘首而后毙,况于人乎?故太公封于齐,世葬于周,君子以为不忘其本,则去国三世,恩义不斩,理固然也。盖爵禄”有列于朝,则是不弃其后也;出入有诏于国,则是不绝其好也。如此,则吾之所以反告者,其可已乎?夫爵禄有列于朝,则有宗后以合其族;爵禄无列于朝,则无宗后之法;无宗后,则不特不反告而已。故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盖方其未仕也,虽守旧国之法可也;及兴而仕,人则有所隶矣,其可复为未仕之所为乎?
又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陈注〉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祢庙在适子之家,庶子贱,不敢辄祭。若宗子有疾,不堪当祭,则庶子代摄可也,犹必告于宗子,然后祭。吕氏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百世不迁者,大宗也。继祢、继祖、继曾祖、继高祖,五世则迁者,小宗也。”宗子上继祖祢,族人兄弟皆宗之。冠娶妻必告,死必赴,况于祭乎所宗乎?宗子者,皆支子也,支子不敢祭也。如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尊者之祭,非卑者所敢尸也。故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则支子虽贵,可以用其禄,而不敢专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国,则支子摄主以祭,其礼有杀。
《王制》
“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
〈陈注〉“宗庙不顺”,如紊昭穆之次,失祭祀之时,皆不孝也。爵者,祖宗所传,故绌爵焉。
《礼器》
父党无容。
〈陈注〉折旋揖让之礼容所以施于外,宾见父之族党,自当以质素为礼,不为容也。
《曾子问》
孔子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非宗子,虽无主妇可 也。”
〈陈注〉宗子领宗男于外,宗妇领宗女于内,礼不可缺,故虽七十之年,犹必再娶。然此谓“大宗之无子”,或子幼者,若有子有妇可传继者,则七十可不娶矣。〈大全〉严陵方氏曰:“为庶子之宗者谓之宗子,为庶妇之主者谓之主妇。宗子承家,主祭于外,而主妇则助之于内者也。故宗子虽七十不可以无主妇。”
又
《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 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 荐其常事’。”
〈陈注〉《士特牲》,大夫少牢。上牲,少牢也。庶子既为大夫,当用上牲,然必往就宗子家而祭者,以庙在宗子家也。孝子,宗子也。介子,庶子也。不曰庶而曰介者,庶子卑贱之称,介则副贰之义,亦贵贵之道也。“荐其常事”者,荐其岁之常事也。〈大全〉张子曰:“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曾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矣。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所谓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者也。祖考皆然,故《采𬞟》之序言大夫妻可以承先祖,其诗曰:‘于以奠之,宗室牖下’。”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非惟为士,直为庶人亦然。
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 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 绥,祭不配。
〈陈注〉绥字当从《周礼》,作“隋”,减毁之名也。假字当作嘏,福庆之辞也。厌是餍饫之义,谓神之歆享也。
布奠于宾,宾奠而不举,不归肉。其辞于宾曰:“宗兄、宗 弟、宗子在他国使某辞。”
〈陈注〉主人酬宾之时,宾在西厢东面,主人布此奠爵于宾俎之北,宾坐取此爵而奠于俎之南,不举之以酬兄弟,此即不旅之事。若宗子主祭,则凡助祭之宾,各归之以俎肉,今摄主,故不归俎肉于宾也。非但祭不备礼,其将祭之初,告宾之辞亦异,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不得亲祭,故使某执其常事
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辞。” “宗兄、宗弟” 者,于此摄主为兄或为弟也。若尊卑不等,或是祖父之列,或是子孙之列,则但谓之宗子矣。
《曾子问》曰:“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 乎?”孔子曰:“祭哉!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 坛,以时祭。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宗子死,称 名不言孝,身没而已。”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 义也。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于祭也。
〈陈注〉宗子无罪而去国,则庙主随行矣。若有罪去国,庙虽存,庶子卑贱无爵,不得于庙行祭礼,但当祭之时,即望墓为坛以祭也。若宗子死,则庶子告于墓而后祭于其家,亦不敢称孝子某,但称“子某”而已,又非有爵者称介子某之比也。“身没而已”者,庶子身死,其子则庶子之适子祭祢之时可称孝也。子游之门人有庶“子祭者皆用此礼”,是顺古义也。今世俗庶子之祭者,不能先求古人制礼之义而率意行之,祇见其诬罔而已。〈大全〉严陵方氏曰:“庶杀于适,贱杀于贵,《礼》之常也。庶子无爵,则非适非贵,故虽可以祭,其礼又为之杀焉。”
《文王世子》
若公与族燕,则异姓为宾,膳宰为主人,公与父兄齿。 族食,世降一等。
〈陈注〉公与族人燕食,亦庶子掌其礼。族人虽众,其初一人之身也,岂可以宾客之道外之?故以异姓一人为宾,而使膳宰为主,与之抗礼酬酢,君尊而宾不敢敌也。君虽尊,而与父兄列位,序尊卑之齿者,笃亲亲之道也。族食,与族人燕食也,“世降一等”,谓族人既有亲疏,则燕食亦随世降杀也。《疏》曰:假令本是齐衰,一年四“会食,若大功一年三会食,小功一年再会食,缌麻一年一会食”,是世降一等也。
其在军,则守于公祢。
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 正室守太庙,诸父守贵宫贵室,诸子诸孙守下宫下 室。
〈陈注〉上章专言出军,则此出疆之政,盖朝觐会同之事也。“无事”者,谓不从行及无职守之人也。“公宫”,总言公之宗庙宫室也。“正室”,公族之为卿大夫士者之适子也。“太庙”,太祖之庙也。“诸父”,公之伯父叔父也。宫以庙言,室以居言。贵宫,尊庙也。贵室,路寝也。下宫下室,则是寝庙与燕寝也。
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娶妻必告,死必赴, 练祥则告。
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至于“赗 赙承含”,皆有正焉。
〈陈注〉“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亲尽,袒免而已。”袒免,说见前篇。六世以往,吊而已矣。当吊而不吊,当免而不免,皆为废礼。故有司者罚之,所以肃礼教也。赗以车马,赙以货财,含以珠玉,襚以衣服,四者总谓之赠,随其亲疏,各有正礼。庶子官治之。有司,即庶子也。〈大全〉长乐陈氏曰:“祖迁于上,宗易于下,虽不为庶人,吉凶不必赴告,义也;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吉凶必赴告,恩也。五世而天属尽,故为之免;六世而亲属竭,故吊之而已。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则缌麻而上,宜服不服者可知也。”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 甸人。”《公族》无宫刑。
〈陈注〉磬,悬缢杀之也。《左传》“室如悬磬。”皇氏云:“如县乐器之磬也。”甸人,掌郊野之官,为之隐故,不于市朝。其刑罪之当纤刺剸割之时,亦鞠读刑法之书于甸人之官也。《汉书》每云“鞠狱。”鞠,尽也。推审罪状,令无馀蕴,然后读其所犯罪状之书而刑之。无宫刑者,不绝其类也。〈大全〉长乐陈氏曰:“公之于族,示之以孝弟、睦友、子爱之道,所以教其善;示之以庙朝之礼,所以教其敬;示之以丧服之礼,所以教其哀;示之以燕食之礼,所以教其亲;示之以宫室之守,所以教其忠;示之以赴告、吊免,所以教其义;示之已尽而犹犯焉,然后随之以刑可也。其死罪,则缢之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刺剸割者,亦”告于甸人,不忍与众弃之也。不忍与众弃之,而必于甸人,亦以甸人共祭荐之物故也。盖不以亲废法,不以私灭公,然后宗庙可得而事。然则以亲而体百姓,乃所以事宗庙也。
又
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外 朝以官,体异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宗人 授事以官,尊贤也。登馂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丧 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公与族燕则以齿, 而孝弟之道达矣。其族食世降一等,亲亲之杀也。战 则守于公祢,孝爱之深也。正室守太庙,尊宗室,而君 臣之道著矣。诸父诸兄守贵室,子弟守下室,而让道 达矣
〈陈注〉此以下覆解前章庶子,正公族以下诸事。“内亲”,谓亲之,故进之于内也。明父子昭穆不可紊也。“体,异姓”体貌,异姓之臣也。“崇德”,德之尊者爵必尊也。尊贤,惟贤者能任事也。上嗣,继祖者也。故为尊祖之道。服之轻重,本于属之亲疏,亲疏之伦,不可易夺也。燕食主于亲亲,以齿相序,所以达孝弟之道也。亲亲施于生者,宜有降杀之等;“孝爱”施于死者,宜有深远之思。君臣之道,以轻重言,“让道”则以贵贱言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宗庙之中,序爵以辨贵贱,爵不逾德,故谓之‘崇德;序事以辨贤否,故宗人授事以官,谓之‘尊贤’。又曰:‘君与族燕以齿,则不敢以君之位而加于父兄。然亲亲不可以无杀,故世降一等焉。事生之道不若事死之为至,居安之节不若居危之为难,故战守于公祢,所以为孝爱之深。凡君之宗皆谓之宗室,则’’”亲亲之意也,正室,又其正者也。正室守太庙,所以尊宗室,而庶子之与异姓莫敢介焉,且不疑于无君,故曰“君臣之道著。”长乐陈氏曰:“正室守太庙,此以承重者,守所重也,故谓之尊宗室。而君臣之道著。诸父、诸兄守贵室,子弟守下室,此尊不逼下,下不陵上者也,故谓之让道达。”
又
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 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弗吊弗为服,哭于异 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 骨肉之亲无绝也。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
〈陈注〉正术,犹言常法也。公族之有罪者,虽是君之亲,然亦必正五刑之例而不赦者,是不以私亲而干犯有司之正法也。所以然者,以立法无二制,当与百姓一体断决也。与犹许也。刑于甸师隐僻之处者,是不许国人见而谋度吾兄弟之过恶也。刑已当罪而犹私丧之者,以骨肉之亲,虽陷刑戮,无断绝之理也。受宫刑者。绝生理。故谓之“腐刑。”如木之朽腐。无发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翦绝其生生之类耳。〈大全〉严陵方氏曰:“有司以正行法,故无贵贱亲疏之间。苟以公族之故乃欲干有司使获免焉,则法失其正矣。故曰‘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刑于隐则非与众弃之矣,故曰‘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公族不止于兄弟,特举中以该上下尔。素服居外不听乐,则以哀未忘也。远之者,公义也。哀未忘则有私爱存焉,故’”曰“私丧之也。”夫有生所以传类,而宫刑则无生之道焉,故公族无宫刑。
《内则》
适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 子之家,虽众车徒舍于外,以寡约入。
〈陈注〉疏曰:“适子”谓父及祖之适子,是小宗也。庶子谓适子之弟。宗子谓大宗子。宗妇谓大宗子之妇。
子弟犹归器、衣服、裘衾、车马,则必献其上而后服,服 用其次也。若非所献,则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门,不敢 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
〈陈注〉犹,若也。谓子弟中若有以功德显荣,而蒙尊上归遗之以器用衣服等物,则必献其上等者于宗子,而自服用其次者。若非宗子之爵所当服用而不可献者,则己亦不敢服用之以入宗子之门也。加,高也。
若富,则具二牲,献其贤者于宗子,夫妇皆齐而宗敬 焉,终事而后敢私祭。
〈陈注〉贤犹善也。“齐而宗敬”,谓齐戒而往助祭事,以致宗庙之敬也。私祭祖祢,则用二牲之下者。〈大全〉严陵方氏曰:“终事而后敢私祭者,盖宗之亲为正统,己之亲为旁出也。正统之有祭,公义也;旁出之有祭,私恩也。终宗子之事而后敢私祭,则是不以旁出先正统,不以私恩胜公义也。”
《丧服》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陈注〉由己身言之,上有父,下有子,宜言“以一为三”而不言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故惟言“以三为五”,谓因此三者而由父以亲祖,由子以亲孙,是以三为五也。又不言以五为七者,盖由祖以亲曾高二祖,由孙而亲曾孙元孙,其恩皆已疏略,故惟言“以五为九”也。由父而上杀之至高祖,由子而下杀之至元孙,是上杀下杀也。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缌麻,是旁杀也。高祖外无服,故曰“毕矣。”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 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 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陈注〉别子有三:一是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室;二是异姓公子来自他国,别于本国不来者;三是庶姓之起于是邦为卿大夫而别于不仕者,皆称别子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也。“继别为宗者别子
之后,世世以适长子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也。“继祢者为小宗”,谓别子之庶子,以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其同父之兄弟宗之也。五世者,高祖至元孙之子,此子于父之高祖无服,不可统,其父同高祖之兄弟,故迁易而各从其近者为宗矣。故曰:“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四世之时尚事高祖,五“世,则于高祖之父无服,是祖迁于上也。四世之时,犹宗三,从族人。至五世则不复宗四从族人矣,是宗易于下也。宗是先祖正体,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适,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适,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适,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适,是”继高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独云“继祢”者,初皆继祢为始,据初而言之也。〈《大全》。〉山阴陆氏曰:“‘‘有五世而迁之宗’。据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其继高祖者,元孙也;宗其继高祖者,元孙之子也’。先儒谓《记》文略,此读‘五世而迁之宗’之误也,即云‘五世而迁之宗’,犹云五世则迁之宗。”严陵方氏曰:“先儒疏‘祖迁于上,宗易于下,特五世则迁之小宗耳。若百世不迁之大宗,则祖未尝迁,宗未尝易焉’。”于祖曰“迁”,于宗曰“易”者,迁有升之之意,故于在上者言之。《易》有去之之意,故于在下者言之。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陈注〉此据适士立二庙,祭祢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适一庶,而俱为适士,其适子之为适士者,固祭祖及祢矣。其庶子虽适士,止得立祢庙,不得立祖庙。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大全〉严陵方氏曰:“适士二庙,则有祖庙矣;官师一庙,则有祢庙而已。此言‘庶子不祭祖’者,言适士家也。下言‘庶子不祭祢’者,言官师之家也。夫立宗所以重本,适子,本也;庶子,支也。其不祭也,虽祖之不同,至于明其宗之义则一而已。其曰‘不祭祖,则祢客祭之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陈注〉庶子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祢。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庙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虽贵,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礼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犹得立祢庙,以其为适士也。此言“不祭祢”,以此庶子非适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庙以祭祢也。
《大传》
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 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陈注〉“治,理而正之也”,谓以礼义理正其恩之隆杀,属之戚疏也。合会族人以饮食之礼,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位,上治、下治、旁治之道,皆有礼义之别,则人伦之道竭尽于此矣。
又
“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 别。
〈陈注〉同姓,父族也。“从宗”,从大宗,小宗也。合聚其族之亲属,则无离散陵犯之事。异姓他姓之女来归者也。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卑者为妇,尊者为母。以妇与母之名治昏姻、交际、会合之事。名分显著,尊卑有等,然后男女有别,而无淫乱贼逆之祸也。〈大全〉东莱吕氏曰:“名著而男女有别,大扺妇人尊卑,本无定位,随其夫之尊卑尔,故所主者在名。”
又
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 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昏姻可以通乎?
〈陈注〉四世高祖也。同高祖者服缌麻,服尽于此矣,故云“服之穷也。”“五世袒免”,谓共承高祖之父者,相为袒免而已,是减杀同姓也。六世则共承高祖之祖者,并袒免亦无矣,故曰“亲属竭”也。上,指高祖以上也。姓为正姓,氏为庶姓,故鲁姬姓而三家各自为氏,《春秋》诸国皆然,是庶姓别异于上世也。戚,亲也。单,尽也。四从兄弟恩亲已尽,各自为宗,是戚单于下也。殷人五世以后,则相与通昏,故记者设问云:“今虽周世,昏姻可以通乎?”〈大全〉严陵方氏曰:“四世者,三从之亲也,以其疏而不足于哀也,致其思而已,故服谓之缌焉。五世者,三从之外也,以其尤疏,但不袭不冠以变其吉尔,故谓之袒免焉。六世虽不变,吉可也。”
“‘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 不通”者,《周道》然也。
〈陈注〉《周礼》大宗,百世不迁。庶姓虽别,而有本姓世系,以联系之,不可分别也。又连缀族人以饮食之礼,不殊异也。虽百世之远,无通昏之事。此周道所以为至,而人始异于禽兽者也。此是答上文设问之辞。〈大全〉长乐陈氏曰:“恩出于情,有时而可绝;义出于理,无时而可废。故六世而亲属竭者,恩之可绝也;百世而昏姻不通者,义之不可废也。然恩之有绝,其来尚矣;而义之不废,特始于周,故舜娶于尧而
“君子不以为《非礼》。” 昭公娶于吴,而君子以为不知礼,以其时之文质不同故也。
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 曰“长幼,六曰从服。”
〈陈注〉疏曰:“亲亲”者,父母为首;次妻、子、伯叔。“尊尊”者,君为首;次公、卿大夫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妇、弟妇、兄嫂之属。“出入”者,女在室为入,适人为出,及为人后者。“长幼”者,长谓成人,幼谓诸殇。“从服”者,下文六等是也。
从服有六:有属从,有徒从。有从有服而无服,有从无 服而有服。有从重而轻,有从轻而重。
〈陈注〉“属,亲属也。子从母而服母党,妻从夫而服夫党,夫从妻而服妻党”,是“属从也。徒空也,非亲属而空从之。服其党,如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妻从夫而服夫之君,妾服妾君之党,庶子服君母之父母,子服母之君母,是徒从也。”如公子之妻为父母期,而公子为君所厌,不得服外舅外姑,是妻有服而公子无服,如兄有服而“嫂无服”,是从有服而无服也。公子为君所厌,不得为外兄弟服,而公子之妻则服之。妻为夫之昆弟无服而服娣姒,是从无服而有服也。妻为其父母期,重也。夫从妻而服之三月则为轻;母为其兄弟之子,大功重也,子从母而服之三月则为轻,此从重而轻也。公子为君所厌,自为其母练冠,轻矣,而“公子之妻为之服期”,此从轻而重也。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 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
〈陈注〉疏曰:自,用也。仁,恩也。率,循也,亲父母也。等,差也。子孙若用恩爱,依循于亲,节级而上至于祖远者,恩爱渐轻,故名曰“轻”也。义主断割,用义循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其义渐轻,祖则义重,故名曰“重”也。义则祖重而父母轻,仁则父母重而祖轻。一轻一重,宜合如是,故云“其义然也。”按《丧服条例》:“衰服表恩,若高祖之服,本应”缌麻小功,而进以齐衰,岂非为尊重而然耶?至亲以期断,而父母三年,宁不为恩深乎?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
〈陈注〉君恩可以下施,故于族人有合聚燕饮之礼,而族人则皆臣也。不敢以族属父兄子弟之亲而上亲于君者,一则君有绝宗之道,二则以严上下之辨,而杜篡代之萌也。石梁王氏曰:“‘详《注》下文,以十一字为句,然位也’当自为句。盖族人不敢戚君者,限于位也。”〈大全〉庆源辅氏曰:“君有合族之道,亲亲,仁也,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尊尊,义也。上所行者仁,下所守者义。”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 也。
〈大全〉朱子曰:依《大传》文,直谓非大宗则不得祭别子之为祖者,非小宗则名不得祭,其四小宗,所主之祖、祢也。其《小记》则云:“庶子不祭祢,明其宗也。”又云:“庶子不祭祖,明其宗也。”文意重复,似是衍字,而郑氏曲为之说,于不祭祢则曰: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虽庶人亦然。则其尊宗以为本也。于不祭祖则云祢“则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谓宗子庶子俱为适士,得立祖祢庙者也。“凡正礼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族人上不戚君,下又辟宗,乃后能祖序,而疏亦从之。上条云,祢适故得立祢庙,故祭祢;祢庶故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祢,明其有所宗也。下条云庶子适子,俱是人子,并宜供养,而适子蒸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适,明有所宗也。又云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而言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为适士。适子得立二庙,自祢及祖,是适宗子得立祖庙祭之而已,是祖庶虽俱为适士,得自立祢庙,而不得立祖庙祭之也。“正体”谓祖之适也。“下正”谓祢之适也。虽为祢适,而于祖犹为庶,故祢“适谓之为庶也。”五宗悉然,今姑从之,然恐不如《大传》语虽简而事反该悉也。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 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 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 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
〈陈注〉“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之所自出”四字,朱子曰:“衍文也。”凡大宗族人与之为绝族者,五世外皆为之齐衰三月。母、妻亦然。为小宗者则以本亲之服服之。馀并见前篇。〈大全〉长乐陈氏曰:“大宗则一,故虽至于五世之外,犹为之齐衰三月,此所谓百世不迁也。小宗则有四者:继祢而兄弟宗之,为之服期年;有继祖而同堂宗之,为之服九月;有继曾祖而再从宗之,为之服五月;有继高祖者而三从宗之,为之服三月;至于四从,亲属尽绝,则不为之服。此所谓五世则迁者也。盖大宗始祖之”亲“始
祖之庙以义立,而百世不毁。小宗,高祖之统。高祖之庙以恩立,而五世则迁。以其庙之迁不迁之不同,故其宗所以易,不易之不齐也。凡此皆卿大夫之制。至于公子,则具下文。东莱吕氏曰:“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盖诸侯必敬宗子者,以宗子是祖之嫡尊,所以自来,故敬嫡也。”
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 莫之宗者,《公子》是也。
〈陈注〉“君无适昆弟,使庶兄弟一人为宗以领公子,其礼亦如小宗,此之谓有小宗而无大宗也。君有适昆弟,使之为宗以领公子,更不得立庶昆弟为宗,此之谓有大宗而无小宗也。”若公子止一人,无他公子可为宗,是无宗也。则亦无他公子宗于己矣,此之谓“无宗亦莫之宗也。”前所论宗法,是通言卿大夫小宗之制,此则专言国君之子,上不得宗君,下未为后世之宗,有此三事也。〈大全〉程子曰:“凡言宗者,以祭祀为主,言人宗于此而祭祀也。别子为祖,上不敢宗诸侯,故不祭。下亦无人宗之,此无宗亦莫之宗也。别子之嫡子,即继父为大宗,此有大宗而无小宗也。别子之诸子,祭其别子,别子虽是祖,然是诸子之祢。继祢者为小宗,此有小宗而无大宗也。有小宗而无大宗,此句极难理会。盖本是大”宗之祖,别子之诸子,祢之却是祢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 大夫之适者,公子之宗道也。
〈陈注〉此又申言公子之宗道。“公子之公”,谓公子之适兄弟为君者为其庶兄弟之为士为大夫者,立适公子之为士大夫者为宗,使此庶者宗之,故云“宗其士大夫之适者”,此适是君之同母弟,适夫人所生之子也。
《绝族无移服》,亲者属也;
〈陈注〉三从兄弟同高祖,故服缌麻;至四从则族属绝,无延及之服矣。“移”读为“施”,在旁而及之曰施。服之相为以有亲,而各以其属为之服耳,故云“亲者属也。”〈大全〉严陵方氏曰:“九族之外谓之绝族,以其恩至此绝故也。有恩则有服,以其恩绝故无施服也。夫以卑而属尊,以幼而属长,以庶而属嫡,以旁而属正,亲亲之道如斯而已。故曰亲者属也,族绝即非其所属。”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 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 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 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 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 俗刑然后乐。《诗》云:“不显不承,无斁于人。”斯此之谓也。
〈陈注〉祖之迁者逾远,宗之继者无穷,必知尊祖,乃能敬宗,收不离散也。宗道既尊,故族无离散,而祭祀之礼严肃。内严宗庙之事,故外重社稷之礼。知社稷之不可轻,则知百官族姓之当爱。官得其人,则刑不滥而民安其生,安生乐业而食货所资,上下俱足。有恒产者有恒心,仓廪实而知礼节,故非心邪念不萌,而百志以成,乖争陵犯不作而礼俗一致。“刑”,犹成也。如此则协气嘉生,熏为太和矣,岂不可乐乎!《诗周颂清庙》之篇,言文王之德,岂不光显乎?岂不见尊奉于人乎?无厌斁于人矣。引此以喻人君自亲亲之道推之,而家而国而天下,至于礼俗大成,其可乐者亦无有厌斁也。
《坊记》
子云:“睦于父母之党,可谓孝矣,故君子用睦以合族。 《诗》云:‘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愈’。”
〈陈注〉因睦以合族”谓会聚宗族为燕食之礼,因以致其和睦之情也。“《诗小雅角弓》之篇。令,善也。“绰绰”,宽容之貌。愈,病也。〈大全〉庆源辅氏曰:“因孝以睦父母之党,因睦以合远近之族,未能孝于其亲,安能睦其党乎?故曰可谓孝矣。”“绰绰有裕,故能合族也。交相为愈,岂能合族乎?”严陵方氏曰:“于父母之党犹且睦之,况父母乎?故可谓孝矣。”
又
子云:“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
〈陈注〉《祭礼》之末序,昭穆相献酬,此以和穆之道教民也。〈大全〉“因其酒肉”者,因祭祀之酒肉也。“聚其宗族”者,谓群昭群穆咸在也。聚其宗族,则交相亲矣,故曰“教民睦”也。
周礼
《天官》
《大宰》之职,“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
〈订义〉李氏曰:大宗者,其先祖之负荷,族人之纪纲乎?《大传》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别子,谓公子若始
“来,及其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 别子之适子、适孙,世世继别子为大宗。百世不迁之族人,五世外者,皆为之齐衰三月,母妻亦然。故大宗有族食、族燕之礼,所以收族也。夫五服者,人道之大治也,然而上尽于高祖,则远者忘之矣;旁尽于三从,则疏者忘之矣。故立大宗以承其祖,族人五世外皆合之宗子之家,序以昭穆,则是始祖常祀,而同姓常亲也。始祖常祀,非孝乎?同姓常亲,非睦乎?重宗者,尊祖之义也。薛氏曰:“百夫无长,不散则乱;一族无宗,不离则疏。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故吉凶有以相及,有无得以相通,尊卑有分而不乱,亲疏有别而不二,贵贱有繁而不间,然后一宗如出一族,一族如出一家,一家如出一人,此所以得乎民也。” 郑锷曰:“大宗则收族,故族于丧则必服而冠,娶妻者必告,其所收者广,虽无服之亲,亦系属而不散,故以族可以得民。” 吕氏曰:“古者建国立宗,其事相须。春秋之末,晋执蛮子以𢌿楚,楚司马制邑立宗焉,以诱其遗民而尽俘以归。当典刑废坏垂尽之时,暂为诈” 伪之计,犹必立宗,前此可知。《左传》翼九宗五正,逆晋侯欲理会封建,其次便当巨室。盖巨室大宗,系国家轻重,更相维持,以固结人心。如晋九宗五正,不独是制度。武王分殷之馀民,怀姓九宗于晋,至春秋见故家犹在。孟子曰:“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 盖有千乘之国,有百乘之家,所以互相维持,相“视如一体。”
《春官》
《大宗伯》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
〈注〉亲者,使之相亲,人君有食宗族饮酒之礼,所以亲之也。《文王世子》曰:“族食,世降一等。”《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疏〉释曰:言“使之相亲”者,止与族人行饮食,即是相亲也。云“人君有食,宗族饮酒之礼,所以亲之也”者,谓人君与族人行食礼,并饮酒之礼,故并言之。《文王世子》曰“族食,世降一等”者,郑彼注云:“亲者稠,疏者稀,假令亲兄弟岁四度,从父昆弟岁三度,从祖昆弟岁二度,族昆弟岁一度”,是其一世降一等。云“《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者,子孙虽有氏族不同,皆系之以正姓,若鲁姓姬,子孙氏曰仲孙、叔孙、季孙之属,氏族虽异,同是姓姬,故云“系之以姓而不别”也。云“缀之以食而弗殊”者,谓继别为大宗者,与族人行食礼相连缀,序以昭穆,而不可殊异也。云“百世而昏姻不通”者,以系之以正姓,虽氏族异,昏姻不得通行也。云“周道然也”者,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氏族异,则得昏姻也。引之者,证此经以饮食相亲之事。郑注引《文王世子》,据人君法;引《大传》,据大夫士法,则万民亦有此饮食之礼也。
又
《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其正室,皆谓之“门子”, 掌其政令。
〈注〉三族,谓父、子、孙、人属之正名。《丧服小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正室,适子也,将代父当门者也。政令,谓役守之事。〈疏〉释曰:此三族谓父子孙,一本而言,推此而往,其中则兼九族矣。云“辨亲疏”者,据己上至高祖,下至元孙,旁至缌麻,重服者则亲,轻服者则疏也。云“正室皆谓之门子”者,还据九族之内,但是适子正体主,皆是正室,亦谓之门子。释曰:云“三族谓父子孙”者,此据己上亲父,下亲孙,是父子孙,此即亲亲以三是也。云“以三为五”者,谓此父子孙之三,以父亲祖,以子亲孙,则五也。云“以五为九”者,谓以祖亲曾高,以孙亲曾元,即是以五为九也。若然,不言以五为七,乃云“以五为九”者,《齐衰三月章》云“为曾祖,郑注云:‘服之数尽于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元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以此而言,曾祖高祖服同齐衰三月,则为曾孙元孙服同缌麻三月,以尊卑服同,故经云“以五为九”,不须言以五为七也。云“政令役守之事”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倅。若有甲兵之事,致于天子,惟所用之。”是其役事。案《宗伯职》云:“掌士庶子。”又有八次、八舍、宿卫之事,是其守之事,故总云政令役守之事也。
仪礼
《丧服》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注〉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疏〉释曰: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妇人”者,谓同宗男子女子皆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齐衰三月也。释曰: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高祖之人皆
服三月也,案斩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扙章中归宗妇人为当家小宗亲者期,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继别之后” 者,案《丧服小记》及《大传》云“继别为大宗” ,又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小宗有四” 是也。“有百世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 是也。云“所谓大宗也” 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统” 是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 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疏〉释曰: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大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义也”,答辞也。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之祖。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迁之宗。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义也”者,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是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衰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末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于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又
大夫为宗子。
〈疏〉释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释曰:以大夫于馀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于馀亲则降也。
又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注〉“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疏〉释曰: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亲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己之祖父、从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己之父、从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己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云“祖父之从父昆弟之亲”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与族祖父相与为从昆弟,族祖父与己之祖俱是高祖之孙,此四缌麻又与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于高祖有服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见《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为无服,故郑从下乡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郑彼注高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举一以见二也。然则又云“族祖父”者,郑意以“族祖父”者上连祖父之从父昆弟为义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孙”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孙,族祖父高祖之旁孙也。
又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 以不贰斩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 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尊者 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 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人不得 后大宗。”
〈疏〉释曰:问者,本生父母应斩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问比例也。云“不贰斩也”者,答辞又不贰斩者,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贰斩之意也。此问答虽兼母,专据父,故答以斩而言。案《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谓若鲁桓公适夫人文姜,生太子,名同,后为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谓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无兄弟相宗之法,与太子有别,又与后世为始,故称别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适者为诸弟来宗之,即谓之大宗。自此以下,适适相承,谓之百世不迁之宗。五服之内亲者,月算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为之齐衰,《齐衰三月章》,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谓大宗之后生者,谓别子之弟。《小记》注云:别子之世,长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长者,亲弟来宗之,为继祢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兄弟,又从父昆弟亦来宗之,为继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昆弟、从父昆弟,又有从祖昆弟来宗之,为继曾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来宗之,又有从曾祖昆弟来宗之,为继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绝服,不服来事,以彼自是五服内继高祖已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则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长者之小宗。虽家家尽有小宗,仍世事继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传》云“有馀则归之宗”,亦谓当家之长为小宗者也。云“为
“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 者,此问小宗大宗二者与?何者为后?后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无后当绝。” 与此义同也。又云:“后大宗者,降其小宗。” 此则继为人后为父母,父母尚降,明馀皆降也。故《大功章》云:“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是降小宗之类也。云“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 者,此问必后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统领族人,是以书传云:“宗子燕族人于堂,宗妇燕族人于房,序之以昭穆。” 既有族食族燕齿序族人之事,是以须后不可绝也,故云尊之统也。云“禽兽已下” 者,因上尊宗子,遂广申尊祖宗子之事也。云“禽兽知母不知父” 者,《尔雅》云:“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 彼对文而言之也。若散文言之,兽亦名禽,禽兽所生,唯知随母,不知随父,是知母不知父。云“野人曰父母,何算焉” 者,野人谓若《论语》郑注云野人粗略,与都邑之士相对,亦谓国外为野人。野人稍远政化,都邑之士为近政化。《周礼》云“野自六尺之类” 者,不知分别父母尊卑也。云“都邑之士,则知尊祢” 者,士下对野人,上对大夫,则此士所谓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总谓之为士也。云“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 者,此学士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知四术,闲之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礼,故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远之义也。云“大宗收族” 已下,谓论大宗立后之意也。云“适子不得后大宗者,以其自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 释曰:都邑之士者,对天子诸侯曰国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礼》载师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筑,都曰城” ,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内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诸侯施政化民,无以远近为异,但近者易化,远者难感。故民近政化者,识深则知尊父,远政化者,识浅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别也。“大祖始封之君” 者,案《周礼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 加一等者,三公为上公九命,卿为牧,为侯伯七命,大夫为子男五命。此皆为大祖,后世不毁其庙。若鲁之周公、齐之太公、卫之康叔、郑之桓公之类,皆是大祖者也。云“始祖感神灵而生,若后稷、契也。” 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谓祭天者,谓祭所感帝,还以始祖配之。案《大传》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是后稷感东方青帝灵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叶光纪所生。《易纬》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郊特牲》云:“兆日于南郊,就阳位。” 则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于南郊,还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故郑云“谓祖配祭天也。” 又郑注《大传》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 则不止后稷与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诗》云“履帝武敏歆” ,据郑义,帝喾后世妃姜嫄,履青帝大人迹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娀氏之女简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郑据而言之,其实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云“上犹远也,下犹近也” 者,天子始祖,诸侯及大祖,并于亲庙外祭之,是尊统远;大夫三庙,适士二庙,中下士一庙,是卑者尊统近也。若然,此论大宗子而言天子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见大宗子统领百世而不迁,又上祭别祖于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统远小。宗子唯统五服之内,是尊统近,故传言“尊统远近” ,而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又云“大宗者收族” ,是大宗统远之事也。引《大传》者,案彼称姓,谓正姓,若殷子、周姬之类。“缀之以食” 者,以食礼相连缀,使不相疏,若宗子与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 者,对殷道则不然,谓殷家不系之以正姓,但五世绝服以后,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证周之大宗子统领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乱之事也。
春秋四传
《宋围曹》
《春秋》:宣公三年“秋,宋师围曹。”
《左传》,“宋文公即位三年,杀母弟须及昭公子武氏之 谋也。使戴、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尽逐武 穆之族,以曹师伐宋。秋,宋师围曹,报武氏之乱也。” 《胡传》:“按《左氏》,宋文公即位,尽逐武穆之族二族,以曹 师伐宋。然不书于《经》者,二族以见逐而举兵,非讨罪 也。及宋师围曹,报武氏之乱,而经书之者,端本清源 之”意也。武、穆二族与曹之师,奚为至于宋哉?不能反 躬自治,恃众强以报之,兵革何时而息也?宋惟有不 赦之罪,莫之治也,故《书法》如此。
〈大全〉高氏曰:“武氏之乱,非曹人所致也。宋不能内睦九族,而兴兵以围人之国,不亦左乎!”
《宋六卿》
《春秋》成公十有五年“秋八月,宋华元出奔晋。宋华元自晋归于宋。宋杀其大夫山。宋鱼石出奔楚。”
《左传》:“秋八月,葬宋共公。”于是华元为右师,鱼石为左 师,荡泽为司马,华喜为司徒,公孙师为司城,向为人 为大司寇,鳞朱为少司寇,向带为大宰,鱼府为少宰。 荡泽弱公室,杀公子肥。华元曰:“我为右师,君臣之训, 师所司也。今公室卑而不能正,吾罪大矣。不能治官, 敢赖宠乎?”乃出奔晋。二华,戴族也;司城,庄族也。六官 者皆桓族也。鱼石将止华元。鱼府曰:“右师反,必讨,是 无桓氏也。”鱼石曰:“右师苟获反,虽许之讨,必不敢,且 多大功。国人与之不反,惧桓氏之无祀于宋也。右师 讨,犹有戍在。桓氏虽亡必偏。”鱼石自止华元于河上 请讨,许之,乃反。使华喜、公孙师帅国人攻荡氏,杀子 山。《书》曰“宋杀其大夫山。”言背其族也。鱼石、向为人,鳞 朱、《向带》。《鱼府》出舍于睢上,华元使止之,不可。冬十月, 华元自止之,不可。乃反。鱼府曰:“今不从,不得入矣。右 师视速而言疾,有异志焉。若不我纳,今将驰矣。”登丘 而望之,则驰;骋而从之,则决睢澨,闭门登陴矣。左师 二司寇、二宰,遂出奔楚。华元使向戍为左师,老佐为 司马,乐裔为司寇,以靖国人。
《胡传》:宋六卿,鱼氏、荡氏、向氏、鳞氏,皆桓族也。华氏,戴 族也。华元为右师,鱼石为左师,荡氏汰而骄。共公卒, 已葬荡泽,弱公室,杀公子肥。华元曰:“我司君臣之训 而不能正,罪大矣。不能治官,敢赖宠乎?”乃出奔晋。鱼 石将止之,鱼府曰:“元反必讨,是无桓氏也。”石曰:“彼多 大勋,国人所与。不反,惧桓氏之无祀于宋也。”遂自止 元于河上。元归使国人攻桓氏,杀荡山,出鱼石,国然 后定。元之出奔晋与归于宋,皆不省文者,著其正也。 书之重,词之复,必有美恶焉。词繁而不杀,所以与之 也。以不赖宠而出奔,以国人与晋皆许之,讨而后入, 正可知矣。苏辙谓:使元怀禄顾宠重于出奔,则不能 讨,此说是也。山不书氏,背其族也。背其族者,伐其本 也。人而无本,人道绝矣。《葛藟》犹能芘其本根,况于人 而忍伐其本乎?
〈大全〉杜氏曰:“荡氏,宋公族,还害公室,故去族以示罪。”茅堂胡氏曰:“山,背本也。韩非为秦画谋,而首欲覆其宗国,罪固不容于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