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汇编 家范典 第九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九十九卷
明伦汇编 家范典 第一百卷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

     第九十九卷目录

     宗族部汇考

      尔雅释亲

      贾谊新书六术

      白虎通宗族

     宗族部总论一

      书经尧典 仲虺之诰 伊训

      礼记曲礼 王制 礼器 曾子问 文王世子 内则 丧服 大传 坊记

      周礼天官 春官

      仪礼丧服

      春秋四传宋围曹 宋六卿

    家范典第九十九卷

    宗族部汇考

    《尔雅》

    《释亲》

    父之从祖晜弟为“族父。”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族 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

    同姓之亲无服属。

    父之从祖姊妹,为族祖姑。

    父之从祖晜弟之母,为“族祖王母。”

    父之从祖晜弟之妻,为《族祖母》,父之从祖祖父为‘《族 曾王父》,父之从祖祖母为《族曾王母》’。

    父之党为宗族。

    《汉贾谊新书》

    《六术》

    人之戚属,以六为法。“人有六亲,六亲始曰父,父有二 子,二子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从父而昆弟,故为从 父昆弟。从父昆弟又有子,子从祖而昆弟,故为从祖 昆弟。从祖昆弟又有子,从曾祖而昆弟,故为曾祖昆 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为族兄弟。备于六,此之谓六 亲。亲之始于一人,世世别离,分为六亲。亲戚非六则” 失本,未之度,是故“六为制而止”矣。

    《班固白虎通》

    《宗族》

    “共姓为宗”,合共姓,皆一类为族。

    宗族部总论一

    《书经》。

    《尧典》

    “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

    集传明,明之也。俊,大也。九族,高祖至元孙之亲,举近以该远。五服,异姓之亲亦在其中也。睦,亲而和也。“平,均”,章明也。百姓,畿内民庶也。大全问:“‘《尧典》‘以亲九族’,说者谓上至高祖,下至元孙’。林少颖谓若如此,只是一族。所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是否?”曰:“父族谓本族姑之族,姊妹之族,女子之夫家;母族谓母之本族母族与姨母之家;妻族则妻之本族与其母族是也。上杀、下杀、旁杀,只看所画《宗族图》可见。”王氏曰:“亲者,亲之也;睦者,交相亲也。”

    《仲虺之诰》

    《德日新》,万邦惟怀。志自满,九族乃离。

    集传德日新者,日新其德而不自已也。志自满者,反是。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其广日新之义欤?德日新则万邦虽广而无不怀,志自满则九族虽亲而亦离。万邦举远以见近也,九族举亲以见疏也。经解林氏曰:“‘万邦惟怀,九族乃离’,盖所以极言其人君有德则无所不服,苟无德,虽至亲犹叛之。《孟子》曰:‘多助之至,天下顺之;寡助之至,亲戚畔之’。亦此意也。”

    《伊训》

    尔惟德罔小,万邦惟庆。尔惟不德罔大,坠厥宗。

    礼记

    ===
    《曲礼》
    ===去国三世,爵禄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若兄弟宗

    族犹存,则反告于宗后。去国三世,爵禄无列于朝,出 入无诏于国。惟兴之日,从新国之法。

    陈注去本虽已三世,而旧君犹仕其族人于朝,以承祖祀。此人往来出入他国,仍诏告于本国之君。其宗族兄弟犹存,则必有宗子。凡冠娶妻必告,死必赴,不忘亲也。若去国三世,朝无仕宦之列,出入与旧君不相闻,其时已久,其义已绝,可以改其国之故矣。然犹必待兴起而为卿大夫,乃从新国之法,厚之至也。大全马氏曰:“人臣有旧君之服,不过齐衰三月而已。去国三世,出入犹诏于国,吉凶犹告于宗后,何也?旧国者,人之所不能忘;宗族者,人之所不可绝。今夫鸟兽之过故乡,犹回翔蹢躅而后去;狐之将死,犹正丘首而后毙,况于人乎?故太公封于齐,世葬于周,君子以为不忘其本,则去国三世,恩义不斩,理固然也。盖爵禄”有列于朝,则是不弃其后也;出入有诏于国,则是不绝其好也。如此,则吾之所以反告者,其可已乎?夫爵禄有列于朝,则有宗后以合其族;爵禄无列于朝,则无宗后之法;无宗后,则不特不反告而已。故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盖方其未仕也,虽守旧国之法可也;及兴而仕,人则有所隶矣,其可复为未仕之所为乎?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陈注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祢庙在适子之家,庶子贱,不敢辄祭。若宗子有疾,不堪当祭,则庶子代摄可也,犹必告于宗子,然后祭。吕氏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百世不迁者,大宗也。继祢、继祖、继曾祖、继高祖,五世则迁者,小宗也。”宗子上继祖祢,族人兄弟皆宗之。冠娶妻必告,死必赴,况于祭乎所宗乎?宗子者,皆支子也,支子不敢祭也。如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尊者之祭,非卑者所敢尸也。故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则支子虽贵,可以用其禄,而不敢专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国,则支子摄主以祭,其礼有杀。

    《王制》

    “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

    陈注“宗庙不顺”,如紊昭穆之次,失祭祀之时,皆不孝也。爵者,祖宗所传,故绌爵焉。

    《礼器》

    父党无容。

    陈注折旋揖让之礼容所以施于外,宾见父之族党,自当以质素为礼,不为容也。

    《曾子问》

    孔子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非宗子,虽无主妇可 也。”

    陈注宗子领宗男于外,宗妇领宗女于内,礼不可缺,故虽七十之年,犹必再娶。然此谓“大宗之无子”,或子幼者,若有子有妇可传继者,则七十可不娶矣。大全严陵方氏曰:“为庶子之宗者谓之宗子,为庶妇之主者谓之主妇。宗子承家,主祭于外,而主妇则助之于内者也。故宗子虽七十不可以无主妇。”

    《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 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 荐其常事’。”

    陈注《士特牲》,大夫少牢。上牲,少牢也。庶子既为大夫,当用上牲,然必往就宗子家而祭者,以庙在宗子家也。孝子,宗子也。介子,庶子也。不曰庶而曰介者,庶子卑贱之称,介则副贰之义,亦贵贵之道也。“荐其常事”者,荐其岁之常事也。大全张子曰:“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曾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矣。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所谓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者也。祖考皆然,故《采𬞟》之序言大夫妻可以承先祖,其诗曰:‘于以奠之,宗室牖下’。”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非惟为士,直为庶人亦然。

    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 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 绥,祭不配。

    陈注绥字当从《周礼》,作“隋”,减毁之名也。假字当作嘏,福庆之辞也。厌是餍饫之义,谓神之歆享也。

    布奠于宾,宾奠而不举,不归肉。其辞于宾曰:“宗兄、宗 弟、宗子在他国使某辞。”

    陈注主人酬宾之时,宾在西厢东面,主人布此奠爵于宾俎之北,宾坐取此爵而奠于俎之南,不举之以酬兄弟,此即不旅之事。若宗子主祭,则凡助祭之宾,各归之以俎肉,今摄主,故不归俎肉于宾也。非但祭不备礼,其将祭之初,告宾之辞亦异,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不得亲祭,故使某执其常事

    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辞。” “宗兄、宗弟” 者,于此摄主为兄或为弟也。若尊卑不等,或是祖父之列,或是子孙之列,则但谓之宗子矣。

    《曾子问》曰:“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 乎?”孔子曰:“祭哉!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 坛,以时祭。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宗子死,称 名不言孝,身没而已。”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 义也。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于祭也。

    陈注宗子无罪而去国,则庙主随行矣。若有罪去国,庙虽存,庶子卑贱无爵,不得于庙行祭礼,但当祭之时,即望墓为坛以祭也。若宗子死,则庶子告于墓而后祭于其家,亦不敢称孝子某,但称“子某”而已,又非有爵者称介子某之比也。“身没而已”者,庶子身死,其子则庶子之适子祭祢之时可称孝也。子游之门人有庶“子祭者皆用此礼”,是顺古义也。今世俗庶子之祭者,不能先求古人制礼之义而率意行之,祇见其诬罔而已。大全严陵方氏曰:“庶杀于适,贱杀于贵,《礼》之常也。庶子无爵,则非适非贵,故虽可以祭,其礼又为之杀焉。”

    《文王世子》

    若公与族燕,则异姓为宾,膳宰为主人,公与父兄齿。 族食,世降一等。

    陈注公与族人燕食,亦庶子掌其礼。族人虽众,其初一人之身也,岂可以宾客之道外之?故以异姓一人为宾,而使膳宰为主,与之抗礼酬酢,君尊而宾不敢敌也。君虽尊,而与父兄列位,序尊卑之齿者,笃亲亲之道也。族食,与族人燕食也,“世降一等”,谓族人既有亲疏,则燕食亦随世降杀也。《疏》曰:假令本是齐衰,一年四“会食,若大功一年三会食,小功一年再会食,缌麻一年一会食”,是世降一等也。

    其在军,则守于公祢。

    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 正室守太庙,诸父守贵宫贵室,诸子诸孙守下宫下 室。

    陈注上章专言出军,则此出疆之政,盖朝觐会同之事也。“无事”者,谓不从行及无职守之人也。“公宫”,总言公之宗庙宫室也。“正室”,公族之为卿大夫士者之适子也。“太庙”,太祖之庙也。“诸父”,公之伯父叔父也。宫以庙言,室以居言。贵宫,尊庙也。贵室,路寝也。下宫下室,则是寝庙与燕寝也。

    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娶妻必告,死必赴, 练祥则告。

    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至于“赗 赙承含”,皆有正焉。

    陈注“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亲尽,袒免而已。”袒免,说见前篇。六世以往,吊而已矣。当吊而不吊,当免而不免,皆为废礼。故有司者罚之,所以肃礼教也。赗以车马,赙以货财,含以珠玉,襚以衣服,四者总谓之赠,随其亲疏,各有正礼。庶子官治之。有司,即庶子也。大全长乐陈氏曰:“祖迁于上,宗易于下,虽不为庶人,吉凶不必赴告,义也;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吉凶必赴告,恩也。五世而天属尽,故为之免;六世而亲属竭,故吊之而已。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则缌麻而上,宜服不服者可知也。”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 甸人。”《公族》无宫刑。

    陈注磬,悬缢杀之也。《左传》“室如悬磬。”皇氏云:“如县乐器之磬也。”甸人,掌郊野之官,为之隐故,不于市朝。其刑罪之当纤刺剸割之时,亦鞠读刑法之书于甸人之官也。《汉书》每云“鞠狱。”鞠,尽也。推审罪状,令无馀蕴,然后读其所犯罪状之书而刑之。无宫刑者,不绝其类也。大全长乐陈氏曰:“公之于族,示之以孝弟、睦友、子爱之道,所以教其善;示之以庙朝之礼,所以教其敬;示之以丧服之礼,所以教其哀;示之以燕食之礼,所以教其亲;示之以宫室之守,所以教其忠;示之以赴告、吊免,所以教其义;示之已尽而犹犯焉,然后随之以刑可也。其死罪,则缢之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刺剸割者,亦”告于甸人,不忍与众弃之也。不忍与众弃之,而必于甸人,亦以甸人共祭荐之物故也。盖不以亲废法,不以私灭公,然后宗庙可得而事。然则以亲而体百姓,乃所以事宗庙也。

    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外 朝以官,体异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宗人 授事以官,尊贤也。登馂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丧 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公与族燕则以齿, 而孝弟之道达矣。其族食世降一等,亲亲之杀也。战 则守于公祢,孝爱之深也。正室守太庙,尊宗室,而君 臣之道著矣。诸父诸兄守贵室,子弟守下室,而让道 达矣

    陈注此以下覆解前章庶子,正公族以下诸事。“内亲”,谓亲之,故进之于内也。明父子昭穆不可紊也。“体,异姓”体貌,异姓之臣也。“崇德”,德之尊者爵必尊也。尊贤,惟贤者能任事也。上嗣,继祖者也。故为尊祖之道。服之轻重,本于属之亲疏,亲疏之伦,不可易夺也。燕食主于亲亲,以齿相序,所以达孝弟之道也。亲亲施于生者,宜有降杀之等;“孝爱”施于死者,宜有深远之思。君臣之道,以轻重言,“让道”则以贵贱言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宗庙之中,序爵以辨贵贱,爵不逾德,故谓之‘崇德;序事以辨贤否,故宗人授事以官,谓之‘尊贤’。又曰:‘君与族燕以齿,则不敢以君之位而加于父兄。然亲亲不可以无杀,故世降一等焉。事生之道不若事死之为至,居安之节不若居危之为难,故战守于公祢,所以为孝爱之深。凡君之宗皆谓之宗室,则’’”亲亲之意也,正室,又其正者也。正室守太庙,所以尊宗室,而庶子之与异姓莫敢介焉,且不疑于无君,故曰“君臣之道著。”长乐陈氏曰:“正室守太庙,此以承重者,守所重也,故谓之尊宗室。而君臣之道著。诸父、诸兄守贵室,子弟守下室,此尊不逼下,下不陵上者也,故谓之让道达。”

    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 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弗吊弗为服,哭于异 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 骨肉之亲无绝也。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

    陈注正术,犹言常法也。公族之有罪者,虽是君之亲,然亦必正五刑之例而不赦者,是不以私亲而干犯有司之正法也。所以然者,以立法无二制,当与百姓一体断决也。与犹许也。刑于甸师隐僻之处者,是不许国人见而谋度吾兄弟之过恶也。刑已当罪而犹私丧之者,以骨肉之亲,虽陷刑戮,无断绝之理也。受宫刑者。绝生理。故谓之“腐刑。”如木之朽腐。无发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翦绝其生生之类耳。大全严陵方氏曰:“有司以正行法,故无贵贱亲疏之间。苟以公族之故乃欲干有司使获免焉,则法失其正矣。故曰‘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刑于隐则非与众弃之矣,故曰‘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公族不止于兄弟,特举中以该上下尔。素服居外不听乐,则以哀未忘也。远之者,公义也。哀未忘则有私爱存焉,故’”曰“私丧之也。”夫有生所以传类,而宫刑则无生之道焉,故公族无宫刑。

    《内则》

    适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 子之家,虽众车徒舍于外,以寡约入。

    陈注疏曰:“适子”谓父及祖之适子,是小宗也。庶子谓适子之弟。宗子谓大宗子。宗妇谓大宗子之妇。

    子弟犹归器、衣服、裘衾、车马,则必献其上而后服,服 用其次也。若非所献,则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门,不敢 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

    陈注犹,若也。谓子弟中若有以功德显荣,而蒙尊上归遗之以器用衣服等物,则必献其上等者于宗子,而自服用其次者。若非宗子之爵所当服用而不可献者,则己亦不敢服用之以入宗子之门也。加,高也。

    若富,则具二牲,献其贤者于宗子,夫妇皆齐而宗敬 焉,终事而后敢私祭。

    陈注贤犹善也。“齐而宗敬”,谓齐戒而往助祭事,以致宗庙之敬也。私祭祖祢,则用二牲之下者。大全严陵方氏曰:“终事而后敢私祭者,盖宗之亲为正统,己之亲为旁出也。正统之有祭,公义也;旁出之有祭,私恩也。终宗子之事而后敢私祭,则是不以旁出先正统,不以私恩胜公义也。”

    《丧服》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陈注由己身言之,上有父,下有子,宜言“以一为三”而不言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故惟言“以三为五”,谓因此三者而由父以亲祖,由子以亲孙,是以三为五也。又不言以五为七者,盖由祖以亲曾高二祖,由孙而亲曾孙元孙,其恩皆已疏略,故惟言“以五为九”也。由父而上杀之至高祖,由子而下杀之至元孙,是上杀下杀也。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缌麻,是旁杀也。高祖外无服,故曰“毕矣。”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 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 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陈注别子有三:一是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室;二是异姓公子来自他国,别于本国不来者;三是庶姓之起于是邦为卿大夫而别于不仕者,皆称别子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也。“继别为宗者别子

    考证

    之后,世世以适长子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也。“继祢者为小宗”,谓别子之庶子,以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其同父之兄弟宗之也。五世者,高祖至元孙之子,此子于父之高祖无服,不可统,其父同高祖之兄弟,故迁易而各从其近者为宗矣。故曰:“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四世之时尚事高祖,五“世,则于高祖之父无服,是祖迁于上也。四世之时,犹宗三,从族人。至五世则不复宗四从族人矣,是宗易于下也。宗是先祖正体,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适,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适,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适,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适,是”继高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独云“继祢”者,初皆继祢为始,据初而言之也。《大全》。山阴陆氏曰:“‘‘有五世而迁之宗’。据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其继高祖者,元孙也;宗其继高祖者,元孙之子也’。先儒谓《记》文略,此读‘五世而迁之宗’之误也,即云‘五世而迁之宗’,犹云五世则迁之宗。”严陵方氏曰:“先儒疏‘祖迁于上,宗易于下,特五世则迁之小宗耳。若百世不迁之大宗,则祖未尝迁,宗未尝易焉’。”于祖曰“迁”,于宗曰“易”者,迁有升之之意,故于在上者言之。《易》有去之之意,故于在下者言之。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陈注此据适士立二庙,祭祢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适一庶,而俱为适士,其适子之为适士者,固祭祖及祢矣。其庶子虽适士,止得立祢庙,不得立祖庙。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大全严陵方氏曰:“适士二庙,则有祖庙矣;官师一庙,则有祢庙而已。此言‘庶子不祭祖’者,言适士家也。下言‘庶子不祭祢’者,言官师之家也。夫立宗所以重本,适子,本也;庶子,支也。其不祭也,虽祖之不同,至于明其宗之义则一而已。其曰‘不祭祖,则祢客祭之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陈注庶子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祢。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庙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虽贵,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礼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犹得立祢庙,以其为适士也。此言“不祭祢”,以此庶子非适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庙以祭祢也。

    《大传》

    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 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陈注“治,理而正之也”,谓以礼义理正其恩之隆杀,属之戚疏也。合会族人以饮食之礼,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位,上治、下治、旁治之道,皆有礼义之别,则人伦之道竭尽于此矣。

    “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 别。

    陈注同姓,父族也。“从宗”,从大宗,小宗也。合聚其族之亲属,则无离散陵犯之事。异姓他姓之女来归者也。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卑者为妇,尊者为母。以妇与母之名治昏姻、交际、会合之事。名分显著,尊卑有等,然后男女有别,而无淫乱贼逆之祸也。大全东莱吕氏曰:“名著而男女有别,大扺妇人尊卑,本无定位,随其夫之尊卑尔,故所主者在名。”

    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 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昏姻可以通乎?

    陈注四世高祖也。同高祖者服缌麻,服尽于此矣,故云“服之穷也。”“五世袒免”,谓共承高祖之父者,相为袒免而已,是减杀同姓也。六世则共承高祖之祖者,并袒免亦无矣,故曰“亲属竭”也。上,指高祖以上也。姓为正姓,氏为庶姓,故鲁姬姓而三家各自为氏,《春秋》诸国皆然,是庶姓别异于上世也。戚,亲也。单,尽也。四从兄弟恩亲已尽,各自为宗,是戚单于下也。殷人五世以后,则相与通昏,故记者设问云:“今虽周世,昏姻可以通乎?”大全严陵方氏曰:“四世者,三从之亲也,以其疏而不足于哀也,致其思而已,故服谓之缌焉。五世者,三从之外也,以其尤疏,但不袭不冠以变其吉尔,故谓之袒免焉。六世虽不变,吉可也。”

    “‘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 不通”者,《周道》然也。

    陈注《周礼》大宗,百世不迁。庶姓虽别,而有本姓世系,以联系之,不可分别也。又连缀族人以饮食之礼,不殊异也。虽百世之远,无通昏之事。此周道所以为至,而人始异于禽兽者也。此是答上文设问之辞。大全长乐陈氏曰:“恩出于情,有时而可绝;义出于理,无时而可废。故六世而亲属竭者,恩之可绝也;百世而昏姻不通者,义之不可废也。然恩之有绝,其来尚矣;而义之不废,特始于周,故舜娶于尧而

    “君子不以为《非礼》。” 昭公娶于吴,而君子以为不知礼,以其时之文质不同故也。

    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 曰“长幼,六曰从服。”

    陈注疏曰:“亲亲”者,父母为首;次妻、子、伯叔。“尊尊”者,君为首;次公、卿大夫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妇、弟妇、兄嫂之属。“出入”者,女在室为入,适人为出,及为人后者。“长幼”者,长谓成人,幼谓诸殇。“从服”者,下文六等是也。

    从服有六:有属从,有徒从。有从有服而无服,有从无 服而有服。有从重而轻,有从轻而重。

    陈注“属,亲属也。子从母而服母党,妻从夫而服夫党,夫从妻而服妻党”,是“属从也。徒空也,非亲属而空从之。服其党,如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妻从夫而服夫之君,妾服妾君之党,庶子服君母之父母,子服母之君母,是徒从也。”如公子之妻为父母期,而公子为君所厌,不得服外舅外姑,是妻有服而公子无服,如兄有服而“嫂无服”,是从有服而无服也。公子为君所厌,不得为外兄弟服,而公子之妻则服之。妻为夫之昆弟无服而服娣姒,是从无服而有服也。妻为其父母期,重也。夫从妻而服之三月则为轻;母为其兄弟之子,大功重也,子从母而服之三月则为轻,此从重而轻也。公子为君所厌,自为其母练冠,轻矣,而“公子之妻为之服期”,此从轻而重也。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 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

    陈注疏曰:自,用也。仁,恩也。率,循也,亲父母也。等,差也。子孙若用恩爱,依循于亲,节级而上至于祖远者,恩爱渐轻,故名曰“轻”也。义主断割,用义循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其义渐轻,祖则义重,故名曰“重”也。义则祖重而父母轻,仁则父母重而祖轻。一轻一重,宜合如是,故云“其义然也。”按《丧服条例》:“衰服表恩,若高祖之服,本应”缌麻小功,而进以齐衰,岂非为尊重而然耶?至亲以期断,而父母三年,宁不为恩深乎?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

    陈注君恩可以下施,故于族人有合聚燕饮之礼,而族人则皆臣也。不敢以族属父兄子弟之亲而上亲于君者,一则君有绝宗之道,二则以严上下之辨,而杜篡代之萌也。石梁王氏曰:“‘详《注》下文,以十一字为句,然位也’当自为句。盖族人不敢戚君者,限于位也。”大全庆源辅氏曰:“君有合族之道,亲亲,仁也,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尊尊,义也。上所行者仁,下所守者义。”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 也。

    大全朱子曰:依《大传》文,直谓非大宗则不得祭别子之为祖者,非小宗则名不得祭,其四小宗,所主之祖、祢也。其《小记》则云:“庶子不祭祢,明其宗也。”又云:“庶子不祭祖,明其宗也。”文意重复,似是衍字,而郑氏曲为之说,于不祭祢则曰: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虽庶人亦然。则其尊宗以为本也。于不祭祖则云祢“则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谓宗子庶子俱为适士,得立祖祢庙者也。“凡正礼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族人上不戚君,下又辟宗,乃后能祖序,而疏亦从之。上条云,祢适故得立祢庙,故祭祢;祢庶故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祢,明其有所宗也。下条云庶子适子,俱是人子,并宜供养,而适子蒸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适,明有所宗也。又云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而言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为适士。适子得立二庙,自祢及祖,是适宗子得立祖庙祭之而已,是祖庶虽俱为适士,得自立祢庙,而不得立祖庙祭之也。“正体”谓祖之适也。“下正”谓祢之适也。虽为祢适,而于祖犹为庶,故祢“适谓之为庶也。”五宗悉然,今姑从之,然恐不如《大传》语虽简而事反该悉也。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 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 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 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

    陈注“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之所自出”四字,朱子曰:“衍文也。”凡大宗族人与之为绝族者,五世外皆为之齐衰三月。母、妻亦然。为小宗者则以本亲之服服之。馀并见前篇。大全长乐陈氏曰:“大宗则一,故虽至于五世之外,犹为之齐衰三月,此所谓百世不迁也。小宗则有四者:继祢而兄弟宗之,为之服期年;有继祖而同堂宗之,为之服九月;有继曾祖而再从宗之,为之服五月;有继高祖者而三从宗之,为之服三月;至于四从,亲属尽绝,则不为之服。此所谓五世则迁者也。盖大宗始祖之”亲“始

    考证

    祖之庙以义立,而百世不毁。小宗,高祖之统。高祖之庙以恩立,而五世则迁。以其庙之迁不迁之不同,故其宗所以易,不易之不齐也。凡此皆卿大夫之制。至于公子,则具下文。东莱吕氏曰:“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盖诸侯必敬宗子者,以宗子是祖之嫡尊,所以自来,故敬嫡也。”

    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 莫之宗者,《公子》是也。

    陈注“君无适昆弟,使庶兄弟一人为宗以领公子,其礼亦如小宗,此之谓有小宗而无大宗也。君有适昆弟,使之为宗以领公子,更不得立庶昆弟为宗,此之谓有大宗而无小宗也。”若公子止一人,无他公子可为宗,是无宗也。则亦无他公子宗于己矣,此之谓“无宗亦莫之宗也。”前所论宗法,是通言卿大夫小宗之制,此则专言国君之子,上不得宗君,下未为后世之宗,有此三事也。大全程子曰:“凡言宗者,以祭祀为主,言人宗于此而祭祀也。别子为祖,上不敢宗诸侯,故不祭。下亦无人宗之,此无宗亦莫之宗也。别子之嫡子,即继父为大宗,此有大宗而无小宗也。别子之诸子,祭其别子,别子虽是祖,然是诸子之祢。继祢者为小宗,此有小宗而无大宗也。有小宗而无大宗,此句极难理会。盖本是大”宗之祖,别子之诸子,祢之却是祢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 大夫之适者,公子之宗道也。

    陈注此又申言公子之宗道。“公子之公”,谓公子之适兄弟为君者为其庶兄弟之为士为大夫者,立适公子之为士大夫者为宗,使此庶者宗之,故云“宗其士大夫之适者”,此适是君之同母弟,适夫人所生之子也。

    《绝族无移服》,亲者属也;

    陈注三从兄弟同高祖,故服缌麻;至四从则族属绝,无延及之服矣。“移”读为“施”,在旁而及之曰施。服之相为以有亲,而各以其属为之服耳,故云“亲者属也。”大全严陵方氏曰:“九族之外谓之绝族,以其恩至此绝故也。有恩则有服,以其恩绝故无施服也。夫以卑而属尊,以幼而属长,以庶而属嫡,以旁而属正,亲亲之道如斯而已。故曰亲者属也,族绝即非其所属。”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 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 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 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 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 俗刑然后乐。《诗》云:“不显不承,无斁于人。”斯此之谓也。

    陈注祖之迁者逾远,宗之继者无穷,必知尊祖,乃能敬宗,收不离散也。宗道既尊,故族无离散,而祭祀之礼严肃。内严宗庙之事,故外重社稷之礼。知社稷之不可轻,则知百官族姓之当爱。官得其人,则刑不滥而民安其生,安生乐业而食货所资,上下俱足。有恒产者有恒心,仓廪实而知礼节,故非心邪念不萌,而百志以成,乖争陵犯不作而礼俗一致。“刑”,犹成也。如此则协气嘉生,熏为太和矣,岂不可乐乎!《诗周颂清庙》之篇,言文王之德,岂不光显乎?岂不见尊奉于人乎?无厌斁于人矣。引此以喻人君自亲亲之道推之,而家而国而天下,至于礼俗大成,其可乐者亦无有厌斁也。

    《坊记》

    子云:“睦于父母之党,可谓孝矣,故君子用睦以合族。 《诗》云:‘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愈’。”

    陈注因睦以合族”谓会聚宗族为燕食之礼,因以致其和睦之情也。“《诗小雅角弓》之篇。令,善也。“绰绰”,宽容之貌。愈,病也。大全庆源辅氏曰:“因孝以睦父母之党,因睦以合远近之族,未能孝于其亲,安能睦其党乎?故曰可谓孝矣。”“绰绰有裕,故能合族也。交相为愈,岂能合族乎?”严陵方氏曰:“于父母之党犹且睦之,况父母乎?故可谓孝矣。”

    子云:“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

    陈注《祭礼》之末序,昭穆相献酬,此以和穆之道教民也。大全“因其酒肉”者,因祭祀之酒肉也。“聚其宗族”者,谓群昭群穆咸在也。聚其宗族,则交相亲矣,故曰“教民睦”也。

    周礼

    《天官》

    《大宰》之职,“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

    订义李氏曰:大宗者,其先祖之负荷,族人之纪纲乎?《大传》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别子,谓公子若始

    “来,及其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 别子之适子、适孙,世世继别子为大宗。百世不迁之族人,五世外者,皆为之齐衰三月,母妻亦然。故大宗有族食、族燕之礼,所以收族也。夫五服者,人道之大治也,然而上尽于高祖,则远者忘之矣;旁尽于三从,则疏者忘之矣。故立大宗以承其祖,族人五世外皆合之宗子之家,序以昭穆,则是始祖常祀,而同姓常亲也。始祖常祀,非孝乎?同姓常亲,非睦乎?重宗者,尊祖之义也。薛氏曰:“百夫无长,不散则乱;一族无宗,不离则疏。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故吉凶有以相及,有无得以相通,尊卑有分而不乱,亲疏有别而不二,贵贱有繁而不间,然后一宗如出一族,一族如出一家,一家如出一人,此所以得乎民也。” 郑锷曰:“大宗则收族,故族于丧则必服而冠,娶妻者必告,其所收者广,虽无服之亲,亦系属而不散,故以族可以得民。” 吕氏曰:“古者建国立宗,其事相须。春秋之末,晋执蛮子以𢌿楚,楚司马制邑立宗焉,以诱其遗民而尽俘以归。当典刑废坏垂尽之时,暂为诈” 伪之计,犹必立宗,前此可知。《左传》翼九宗五正,逆晋侯欲理会封建,其次便当巨室。盖巨室大宗,系国家轻重,更相维持,以固结人心。如晋九宗五正,不独是制度。武王分殷之馀民,怀姓九宗于晋,至春秋见故家犹在。孟子曰:“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 盖有千乘之国,有百乘之家,所以互相维持,相“视如一体。”

    《春官》

    《大宗伯》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

    亲者,使之相亲,人君有食宗族饮酒之礼,所以亲之也。《文王世子》曰:“族食,世降一等。”《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释曰:言“使之相亲”者,止与族人行饮食,即是相亲也。云“人君有食,宗族饮酒之礼,所以亲之也”者,谓人君与族人行食礼,并饮酒之礼,故并言之。《文王世子》曰“族食,世降一等”者,郑彼注云:“亲者稠,疏者稀,假令亲兄弟岁四度,从父昆弟岁三度,从祖昆弟岁二度,族昆弟岁一度”,是其一世降一等。云“《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者,子孙虽有氏族不同,皆系之以正姓,若鲁姓姬,子孙氏曰仲孙、叔孙、季孙之属,氏族虽异,同是姓姬,故云“系之以姓而不别”也。云“缀之以食而弗殊”者,谓继别为大宗者,与族人行食礼相连缀,序以昭穆,而不可殊异也。云“百世而昏姻不通”者,以系之以正姓,虽氏族异,昏姻不得通行也。云“周道然也”者,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氏族异,则得昏姻也。引之者,证此经以饮食相亲之事。郑注引《文王世子》,据人君法;引《大传》,据大夫士法,则万民亦有此饮食之礼也。

    《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其正室,皆谓之“门子”, 掌其政令。

    三族,谓父、子、孙、人属之正名。《丧服小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正室,适子也,将代父当门者也。政令,谓役守之事。释曰:此三族谓父子孙,一本而言,推此而往,其中则兼九族矣。云“辨亲疏”者,据己上至高祖,下至元孙,旁至缌麻,重服者则亲,轻服者则疏也。云“正室皆谓之门子”者,还据九族之内,但是适子正体主,皆是正室,亦谓之门子。释曰:云“三族谓父子孙”者,此据己上亲父,下亲孙,是父子孙,此即亲亲以三是也。云“以三为五”者,谓此父子孙之三,以父亲祖,以子亲孙,则五也。云“以五为九”者,谓以祖亲曾高,以孙亲曾元,即是以五为九也。若然,不言以五为七,乃云“以五为九”者,《齐衰三月章》云“为曾祖,郑注云:‘服之数尽于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元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以此而言,曾祖高祖服同齐衰三月,则为曾孙元孙服同缌麻三月,以尊卑服同,故经云“以五为九”,不须言以五为七也。云“政令役守之事”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倅。若有甲兵之事,致于天子,惟所用之。”是其役事。案《宗伯职》云:“掌士庶子。”又有八次、八舍、宿卫之事,是其守之事,故总云政令役守之事也。

    仪礼

    《丧服》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释曰: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妇人”者,谓同宗男子女子皆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齐衰三月也。释曰: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高祖之人皆

    考证

    服三月也,案斩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扙章中归宗妇人为当家小宗亲者期,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继别之后” 者,案《丧服小记》及《大传》云“继别为大宗” ,又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小宗有四” 是也。“有百世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 是也。云“所谓大宗也” 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统” 是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 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释曰: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大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义也”,答辞也。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之祖。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迁之宗。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义也”者,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是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衰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末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于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大夫为宗子。

    释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释曰:以大夫于馀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于馀亲则降也。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释曰: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亲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己之祖父、从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己之父、从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己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云“祖父之从父昆弟之亲”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与族祖父相与为从昆弟,族祖父与己之祖俱是高祖之孙,此四缌麻又与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于高祖有服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见《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为无服,故郑从下乡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郑彼注高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举一以见二也。然则又云“族祖父”者,郑意以“族祖父”者上连祖父之从父昆弟为义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孙”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孙,族祖父高祖之旁孙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 以不贰斩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 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尊者 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 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人不得 后大宗。”

    释曰:问者,本生父母应斩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问比例也。云“不贰斩也”者,答辞又不贰斩者,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贰斩之意也。此问答虽兼母,专据父,故答以斩而言。案《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谓若鲁桓公适夫人文姜,生太子,名同,后为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谓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无兄弟相宗之法,与太子有别,又与后世为始,故称别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适者为诸弟来宗之,即谓之大宗。自此以下,适适相承,谓之百世不迁之宗。五服之内亲者,月算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为之齐衰,《齐衰三月章》,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谓大宗之后生者,谓别子之弟。《小记》注云:别子之世,长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长者,亲弟来宗之,为继祢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兄弟,又从父昆弟亦来宗之,为继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昆弟、从父昆弟,又有从祖昆弟来宗之,为继曾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来宗之,又有从曾祖昆弟来宗之,为继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绝服,不服来事,以彼自是五服内继高祖已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则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长者之小宗。虽家家尽有小宗,仍世事继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传》云“有馀则归之宗”,亦谓当家之长为小宗者也。云“为

    “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 者,此问小宗大宗二者与?何者为后?后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无后当绝。” 与此义同也。又云:“后大宗者,降其小宗。” 此则继为人后为父母,父母尚降,明馀皆降也。故《大功章》云:“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是降小宗之类也。云“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 者,此问必后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统领族人,是以书传云:“宗子燕族人于堂,宗妇燕族人于房,序之以昭穆。” 既有族食族燕齿序族人之事,是以须后不可绝也,故云尊之统也。云“禽兽已下” 者,因上尊宗子,遂广申尊祖宗子之事也。云“禽兽知母不知父” 者,《尔雅》云:“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 彼对文而言之也。若散文言之,兽亦名禽,禽兽所生,唯知随母,不知随父,是知母不知父。云“野人曰父母,何算焉” 者,野人谓若《论语》郑注云野人粗略,与都邑之士相对,亦谓国外为野人。野人稍远政化,都邑之士为近政化。《周礼》云“野自六尺之类” 者,不知分别父母尊卑也。云“都邑之士,则知尊祢” 者,士下对野人,上对大夫,则此士所谓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总谓之为士也。云“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 者,此学士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知四术,闲之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礼,故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远之义也。云“大宗收族” 已下,谓论大宗立后之意也。云“适子不得后大宗者,以其自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 释曰:都邑之士者,对天子诸侯曰国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礼》载师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筑,都曰城” ,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内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诸侯施政化民,无以远近为异,但近者易化,远者难感。故民近政化者,识深则知尊父,远政化者,识浅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别也。“大祖始封之君” 者,案《周礼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 加一等者,三公为上公九命,卿为牧,为侯伯七命,大夫为子男五命。此皆为大祖,后世不毁其庙。若鲁之周公、齐之太公、卫之康叔、郑之桓公之类,皆是大祖者也。云“始祖感神灵而生,若后稷、契也。” 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谓祭天者,谓祭所感帝,还以始祖配之。案《大传》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是后稷感东方青帝灵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叶光纪所生。《易纬》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郊特牲》云:“兆日于南郊,就阳位。” 则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于南郊,还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故郑云“谓祖配祭天也。” 又郑注《大传》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 则不止后稷与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诗》云“履帝武敏歆” ,据郑义,帝喾后世妃姜嫄,履青帝大人迹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娀氏之女简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郑据而言之,其实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云“上犹远也,下犹近也” 者,天子始祖,诸侯及大祖,并于亲庙外祭之,是尊统远;大夫三庙,适士二庙,中下士一庙,是卑者尊统近也。若然,此论大宗子而言天子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见大宗子统领百世而不迁,又上祭别祖于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统远小。宗子唯统五服之内,是尊统近,故传言“尊统远近” ,而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又云“大宗者收族” ,是大宗统远之事也。引《大传》者,案彼称姓,谓正姓,若殷子、周姬之类。“缀之以食” 者,以食礼相连缀,使不相疏,若宗子与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 者,对殷道则不然,谓殷家不系之以正姓,但五世绝服以后,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证周之大宗子统领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乱之事也。

    春秋四传

    《宋围曹》

    《春秋》:宣公三年“秋,宋师围曹。”

    《左传》,“宋文公即位三年,杀母弟须及昭公子武氏之 谋也。使戴、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尽逐武 穆之族,以曹师伐宋。秋,宋师围曹,报武氏之乱也。” 《胡传》:“按《左氏》,宋文公即位,尽逐武穆之族二族,以曹 师伐宋。然不书于《经》者,二族以见逐而举兵,非讨罪 也。及宋师围曹,报武氏之乱,而经书之者,端本清源 之”意也。武、穆二族与曹之师,奚为至于宋哉?不能反 躬自治,恃众强以报之,兵革何时而息也?宋惟有不 赦之罪,莫之治也,故《书法》如此。

    大全高氏曰:“武氏之乱,非曹人所致也。宋不能内睦九族,而兴兵以围人之国,不亦左乎!”

    《宋六卿》

    《春秋》成公十有五年“秋八月,宋华元出奔晋。宋华元
    考证
    自晋归于宋。宋杀其大夫山。宋鱼石出奔楚。”

    《左传》:“秋八月,葬宋共公。”于是华元为右师,鱼石为左 师,荡泽为司马,华喜为司徒,公孙师为司城,向为人 为大司寇,鳞朱为少司寇,向带为大宰,鱼府为少宰。 荡泽弱公室,杀公子肥。华元曰:“我为右师,君臣之训, 师所司也。今公室卑而不能正,吾罪大矣。不能治官, 敢赖宠乎?”乃出奔晋。二华,戴族也;司城,庄族也。六官 者皆桓族也。鱼石将止华元。鱼府曰:“右师反,必讨,是 无桓氏也。”鱼石曰:“右师苟获反,虽许之讨,必不敢,且 多大功。国人与之不反,惧桓氏之无祀于宋也。右师 讨,犹有戍在。桓氏虽亡必偏。”鱼石自止华元于河上 请讨,许之,乃反。使华喜、公孙师帅国人攻荡氏,杀子 山。《书》曰“宋杀其大夫山。”言背其族也。鱼石、向为人,鳞 朱、《向带》。《鱼府》出舍于睢上,华元使止之,不可。冬十月, 华元自止之,不可。乃反。鱼府曰:“今不从,不得入矣。右 师视速而言疾,有异志焉。若不我纳,今将驰矣。”登丘 而望之,则驰;骋而从之,则决睢澨,闭门登陴矣。左师 二司寇、二宰,遂出奔楚。华元使向戍为左师,老佐为 司马,乐裔为司寇,以靖国人。

    《胡传》:宋六卿,鱼氏、荡氏、向氏、鳞氏,皆桓族也。华氏,戴 族也。华元为右师,鱼石为左师,荡氏汰而骄。共公卒, 已葬荡泽,弱公室,杀公子肥。华元曰:“我司君臣之训 而不能正,罪大矣。不能治官,敢赖宠乎?”乃出奔晋。鱼 石将止之,鱼府曰:“元反必讨,是无桓氏也。”石曰:“彼多 大勋,国人所与。不反,惧桓氏之无祀于宋也。”遂自止 元于河上。元归使国人攻桓氏,杀荡山,出鱼石,国然 后定。元之出奔晋与归于宋,皆不省文者,著其正也。 书之重,词之复,必有美恶焉。词繁而不杀,所以与之 也。以不赖宠而出奔,以国人与晋皆许之,讨而后入, 正可知矣。苏辙谓:使元怀禄顾宠重于出奔,则不能 讨,此说是也。山不书氏,背其族也。背其族者,伐其本 也。人而无本,人道绝矣。《葛藟》犹能芘其本根,况于人 而忍伐其本乎?

    大全杜氏曰:“荡氏,宋公族,还害公室,故去族以示罪。”茅堂胡氏曰:“山,背本也。韩非为秦画谋,而首欲覆其宗国,罪固不容于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