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历象汇编/庶征典/第100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历象汇编 第一百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历象汇编庶征典
第一百卷目录
火灾部汇考五
元〈定宗一则 世宗至元二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仁宗延祐四则 英宗至
治二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文宗天历三则 至顺三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正十则〉
明〈太祖洪武二则 惠宗建文一则 成祖永乐三则 仁宗洪熙一则 英宗正统四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三则 宪宗成化五则 孝宗弘治十一则 武宗正德十一
则 世宗嘉靖三十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二十三则 光宗泰昌一则 熹宗天
启三则 愍帝崇祯八则〉
皇清〈康熙三则〉
庶征典第一百卷
火灾部汇考五
元
定宗三年野草自焚
按《元史定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定宗三年戊申, 野草自焚,牛马十死八九,民不聊生。”
世祖至元十一年淮西火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至元十一年十 二月。淮西正阳火。庐舍铠仗悉毁。
至元十八年,扬州火。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八年三月乙亥,扬州火,发米七 百八十三石,赈被灾之家。”
成宗元贞二年杭州火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元贞二年。杭州 火。燔七百七十家。”
大德六年太庙灾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六年五月戊申,太庙寝殿灾。” “大德八年,杭州火。”
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八月。杭州火。 按《五行志》。“燔 四百家。”
大德九年三月,宜黄县火。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大德十年,武昌路火。
按《元史成宗本纪》:“十年十一月丁亥,武昌路火。四月 壬戌,云南罗雄州军火。”
仁宗延祐元年扬子县火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延祐元年二月。 真州扬子县火。
延祐三年,重庆路火。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三年八月,重庆 路火,郡舍十焚八九。”
延祐六年,扬州火。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六年四月。扬州 火。燔官民庐舍一万三千三百馀区。”
延祐七年,英宗即位,诸王《告、任》等部火。
按《元史英宗本纪》:“七年三月庚寅即位,七月丁亥,诸 王告任等部火。”
英宗至治二年真州杭州火
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二年四月壬寅,真州火。十二 月乙酉,杭州火。”
至治三年,奉元宫火,利用库火。泰定帝即位,江都火。 按《元史英宗本纪》,三年五月戊午,奉元行宫正殿灾, 上都利用监库火。帝令卫士扑灭之。因语群臣曰:“世 皇始建宫室,于今安焉。朕嗣登大宝而值此毁。此朕 不能图治之故也。” 按《泰定帝本纪》,至治三年八月 癸巳即位,十月丙戌,扬州江都县火。 按《五行志》,三 年五“月,奉元路行宫正殿火,上都利用监库火。九月, 扬州江都县火,燔四百七十馀家。”〈纪作十月〉
泰定帝泰定元年袁州火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泰定元年五 月,江西袁州火,燔五百馀家。”
泰定三年,龙兴辰州、杭州火。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三年七月庚申,龙兴、辰州二路 火。”“八月辛丑,杭州火。” 按《五行志》:“三年六月,龙兴路 宁州高市火,燔五百馀家。七月,龙兴奉新州、辰州辰 溪县火。八月,杭州火,燔四百七十馀家。”
泰定四年,龙兴路火。杭州火。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四年八月,龙 兴路火。十二月,杭州火,燔六百七十家。”
文宗天历元年杭州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元年十一月甲戌,杭州火。” “天历二年彭水县、重庆路江夏县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二年三月,四川绍庆彭水县火。四月,重庆路火,延二百四十馀家。七 月,武昌路江夏县火,延四百家。十二月,江夏县火,燔 四百馀家。”
天历三年二月,河内诸县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至顺元年杭州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二月辛亥,杭州火。” “至顺二年,杭州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二年七月乙未,杭州火。十月甲寅, 杭州火。”
至顺三年,杭州、池州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三年五月丁酉,杭州火,被灾九十 一户;池州火,被灾七十三户。”
顺帝元统元年杭州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元统元年六月 甲申,杭州火。”
至正元年台州杭州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至正元年四月 辛卯。台州火。乙未,杭州火。燔官舍民居、公廨寺观凡 一万五千七百馀间。死者七十有四人。”
至正二年,杭州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二年三月戊子,杭州路火灾。 按 《别儿怯不花传》:至正二年,拜江浙行省左丞相,行至 淮东,闻杭城大火,烧官廨民庐几尽,仰天挥涕曰:“杭、 浙省所治,吾被命出镇,而火如此,是我不德累杭人 也。”疾驰赴镇,即下令录被灾者二万三千馀户,户给 钞一锭,焚死者亦如之,人给月米二斗,幼稚给其半。 又请“日减酒课,为钱千二百五十缗,织坊减元额之 半,军器、漆器权停一年,泛税皆停。”事闻,朝廷从之。 至正六年,延平路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六年八月己巳。 延平路火。燔官舍民居八百馀区。死者五人。”
至正十年,兴国路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十年。兴国路自 春及夏。城中火灾不绝。日数十起。
至正十三年,有火降自天。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三年十二月庚戌,京城天无云 而雷鸣,少顷有火见于东南” 按《五行志》,“十三年三 月丙戌,彰德路西南有火自天而下,如在城外,觅之 无有。十二月庚戌,潞州襄垣县有火坠于东南。” 至正十八年,遍地有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八年三月辛未,大同路夜黑气 蔽西方,有声如雷。少顷,东北方有云如火,交射中天, 遍地俱有火,空中有兵戈之声。”
至正二十年,惠州路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二十年,惠州路 城中火灾屡见。”
至正二十一年,枪生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二十一年正月癸酉,民所持 枪忽生火焰,抹之即无,摇之即有。”
至正二十三年,广西、贵州火。
按《五行志》:“二十三年正月乙卯夜,广西贵州火,同知 州事韩帖木不花、判官高万章及家人九口俱死焉。 居民死者三百馀人,牛五十头,马九匹,公署仓库案 牍焚烧皆尽。”
至正二十八年,武库灾。张良弼军营灾。万安寺灾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二十八年六月甲寅,雷雨中 有火自天坠。焚大圣寿万安寺。” 按《五行志》:“二十八 年二月癸卯,京师武器库灾。己巳,陕西有飞火自华 山下流入张良弼营中,焚兵库器仗。六月甲寅,大都 大圣寿万安寺灾。是日未时雷雨中有火自空而下, 其殿”脊东鳌鱼口火焰出,佛身上亦火起。帝闻之泣 下,亟命百官救护,唯东西二影堂神主及宝玩器物 得免,馀皆焚毁。此寺旧名“白塔”,自世祖以来为百官 习仪之所,其殿陛阑楯一如内廷之制。成宗时,置世 祖影堂于殿之西,裕宗影堂于殿之东,月遣大臣致 祭。
明
太祖洪武元年京师火
按《明宝训》:洪武元年八月壬申,太祖谓中书省臣曰: “近京师火,四方水旱相仍,朕夙夜不遑宁处,岂刑罚 失中,武事未息,徭役屡兴,赋敛不时,以致阴阳乖戾 而然耶?卿等同国休戚,宜辅朕修省,以消天谴。”参政 傅𤩽对曰:“古人有言,天心仁爱人君,则必出灾异以 谴告之,使知变自省。人君遇灾而能警惧,则天变可 弭。今陛下修德省愆,忧形于色,居高听卑,天实鉴之。 顾臣等待罪宰辅,有戾调燮,贻忧圣衷,咎在臣等。”太 祖曰:“君臣一体,苟知警惧,天心可回。卿等其尽心力, 以匡不逮。”
洪武三十一年,惠宗即位,土库焚。
按《名山藏》:燕王还北平,传檄天下曰:“太孙即位,十月火焚其土库。”《占书》曰:“天火焚土库者,赏罚不明也。烧 宫室者,君不思道,厥妖火烧宫也。”
惠宗建文二年承天门灾乙字库灾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三年八月,承天门灾,诏求直言。 未几,乙字库灾。”〈按洪武三十三年即建文二年〉
成祖永乐十六年杭州火
按《浙江通志》:“永乐十六年,杭州府学庙灾。”
永乐十九年,三殿灾。
按《大政纪》:永乐十九年四月庚子夜,奉天、谨身、华盖 三殿灾。大学士杨荣直入,麾卫士迁御书图籍于东 华门。上谕曰:“昨夜火发在目前几人?卿能收拾图籍, 可谓岁寒松柏也。”荣谢曰:“职分当然。”赐银、酒、锺、古铜 器、钞币诸物,诏天下求直言。大学士杨荣条陈除杂 办金银课及禁重狱引例十馀事,从之。翰林院侍讲 李时勉、侍讲邹缉等上封事,从之。其略曰:“天下有司, 官吏不能皆贤,屡蒙监察御史、按察司考核黜陟,而 所司不加详察。其重厚廉介、不能逢迎阿附者,多考 平常,而贪墨奸诡、善于趋媚者,多考称职,人无惩劝。 宜岁敕按察司廉正官遍历郡县,察其治行,仍命监 察御史复核具奏,果勤慎廉能、政绩显著者,请加赉 增秩,以励其志。贪黩掊克,怠政废事者,请即时黜罚, 以警其馀。如有善不举,有恶不纠,致贤否混淆,他日 廉勘得出,罪坐所考之官。”又言:“连年四方蛮夷朝贡 之使,相望于道,实罢敝中国。宜明诏海外诸国,近者 三年,远者五年,一来朝贡,庶几官民两便。”又言:“江西、 浙江、湖广并直隶应天等府、县秋粮,每年运赴北京, 道路险远,困敝不堪。宜于淮安、徐州、济宁滨河置立 仓廒,量地远近,分拨运纳,别设法运至北京,少纾民 力。”又言:“近年营建北京,官军悉力赴工,役及馀丁不 得生理,衣食不给,有可矜悯。宜敕军官加意抚恤,增 给月粮,宽馀丁差徭,使给其家。”又言:“比来兵政不脩, 武备废弛。宜敕内外武臣各整部伍,以时操练备不 虞。”从之。敕吏部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 抚军民。应天则吏部尚书蹇义,四川则礼部尚书金 绳,陕西则左都御史刘观,河南则右都御史王彰,湖 广则吏部侍郎师逵,畿甸则礼部侍郎郭墩,福建则 刑部侍郎杨勉,江西则工部侍郎郭琎,山东则工部 侍郎郑刚,浙江则副都御史虞谦,广西则通政参议 朱侃,山西则大理寺丞孙时,广东则大理寺丞郭瑄, 并给事中马俊、艾广、陶衎等十三人。户部尚书夏原 吉言:“爱民所以敬天,蠲逋负刍粮,采办金银程课,优 恤流移,以回天意。”从之。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虞谦巡 视浙江,上言便民事。上命行之。丙午,万寿圣诞。以灾 异诏免庆贺。
按《名山藏》“永乐十九年四月庚子,奉天华盖、谨身三 殿灾。敕曰:‘朕仿古建二京,三殿同灾,朕心惶惧。意者, 敬天事神,礼有怠欤?祖法戾欤?政务乖欤?小人在位、 贤士隐迹欤?刑部狱冤欤?谗慝交作欤?削剥掊克及 田里欤?蠹财妄费用无度欤?租税太重徭?役不均欤? 军旅未息,征调无方,馈饷乏欤?工作过度民力敝欤? 奸人附势,群吏弄法,抑有阘茸不治而致。然欤朕之 寡昧,未究所由。尔文武群臣宜陈无隐,朕图悛改,以 回天意。停止中外之不便不急者’。”敕曰:“上天垂戒,监 寐不遑。礼部以朕初度请贺,甚非所以畏天,而徒益 不德焉。其止!”
永乐二十二年,天津仓粮灾。
按《大政纪》:“永乐二十二年十月乙巳,天津卫仓灾,焚 粮数十万石。御史劾主典者侵盗,故纵火自盖。大理 寺卿虞谦白其冤,命减论。”
仁宗洪熙元年苏松嘉湖灾
按《名山藏》,“洪熙元年十月,命苏松嘉湖等府被火灾 处,今岁秋粮悉折输布钞,如永乐五年故事,石输布 六疋,钞六锭。”
英宗正统三年顺天贡院灾
按明《昭代典则》,正统三年秋八月,顺天贡院灾。翰林 侍讲学士曾鹤龄主考顺天乡试。初试之夕,场屋火, 试卷有残缺者。有司惧罪,不敢以更试为言,惟欲请 葺场屋,以终后两试。鹤龄曰:“必更试然后涤百弊,以 昭至公。不然,虽无所私,此心亦欺。朝廷何惜一日之 费,不成此盛举哉?”有司具二说以进,命下,悉如鹤龄 所言,人皆慑服,是科称“得士”云。
正统七年正月,南京西安门火。
按《名山藏》云云。
正统十一年,武昌火。
按《湖广通志》:“正统十一年七月,武昌火,燔公署民居 无算。”
正统十四年,南京宫殿灾。
按《大政纪》:“正统十四年六月丙辰,南京宫殿灾,诏赦 天下。是夜雷电大震,风雨骤作,谨身殿火起,延及奉 天、华盖二殿,奉天诸门皆尽毁。自王振擅权,上干天 象,灾异叠见。振略不警畏,很恣愈甚,且讳言灾异。时浙江绍兴山移于平地,民告于官不敢闻。又地动白 毛遍生,奏之如常。又陕西二处山崩,压没人家数十” 户,一处山移,有声叫三日移数里,不敢详奏。又黄河 改往东流于海,渰没人家千馀户。又振宅新起于内 府《乾方》,未逾时,一火而尽;又南京殿宇,一火而尽。是 夜大雨。明日,殿基上生荆棘二尺高。始下诏赦:“盗不 可遏,蝗不可灭,天意不可回矣!”
代宗景泰四年草场火
按《大政纪》:“景泰四年正月,草场火,朝廷欲置典守者 罪,大理寺卿薛瑄力辩其无辜,宥之。”
英宗天顺元年承天门灾辽东西门灾
按《大政纪》:“天顺元年六月丙寅,承天门灾,上下诏责 躬,大赦天下。”诏系岳正代草,历陈弊政,词极切直,天 下传之。
按《名山藏》:“天顺元年七月丙寅,承天门夜灾。丁卯,上 躬祷昊天上帝、后土、皇祇曰:‘恭惟皇眷,命臣承统,即 位以来,星变不消,烈风震雷,拔树坏屋,午门吻牌摧 毁,承天门楼被灾,屡见变异,深惧不胜意者,事天法 祖未尽诚欤?爵赏刑罚未当欤?忠良未尽用,奸邪未 尽去欤?所见不明信谗佞欤?节俭不崇侈财用欤?征 敛掊克之未息,而刑狱冤滥之未雪。欤思过省躬,仰 体仁恩,大赦天下,伏祈曲赐洪原,用宁邦家。臣不胜 待罪惶惧之至’。”复遣告于太庙、社稷、山川。敕谕群臣 曰:“朕以菲德,膺干复祚,图治虽殷,应天无效。六月丙 寅,承天门灾,朕心震惊,罔知所措。意者敬事天神,有 未尽欤?善恶不分,用舍乖欤,曲直不辨,刑狱冤欤,征 调多方,军旅劳欤,赏赉亡度,府库空欤,请谒不息,官 爵滥欤,贿赂公行,政事废欤,朋奸欺罔附权势欤?郡 吏弄法擅威福欤?征敛徭役之太重,闾阎田里靡宁 欤?谗谄奔竞之幸进,忠言正士不用欤?抑文武有司 阘茸酷吏,贪冒无厌,致军民失所欤?此皆所由伤和 致灾,而朕或未明也。尔文武群臣,股肱耳目,休戚惟 均,果有直言,必当无隐。其或躬蹈前非,亦宜洗心改 之。”遂下诏大赦天下。
按明《昭代典则》:“天顺元年秋七月,承天门灾,诏曰:朕 以菲德,早承大统。中罹多难,复登宸极,夙夜兢惕,罔 敢怠荒。乃天顺元年七月初六日承天门灾,此诚上 天示谴,莫究其由。朕甚惊惶。省躬思咎,务新其德。永 惟奉承天意,必以施惠为先。其大赦天下,咸与维新。” 按《全辽志》:天顺元年,西关火起,延烧居民房舍,及东 北关王庙,松榆数百殆尽,庙貌依然,人咸异之。 天顺三年,肃州火。
按《名山藏》:“天顺三年九月,肃州火,延烧五千馀家,死 者六十馀人。”
天顺七年,会试场屋火。
按《名山藏》天顺七年二月会试天下举人,试院火,死 者九十馀。上悯之,命无物色者有司具木瘗之。朝阳 门外为六大冢,题曰“天下英才之墓。”
宪宗成化二年义乌火
按:《浙江通志》云云。
成化九年,东直门火。南京、安徽、池等府火。
按《大政纪》:“成化九年八月,东直门火。以火灾免应天、 池州、安庆、徽州四府所属上元、休宁等十九县去年 秋粮九万四千八百馀石。”
成化十年,杭州、湖广火。
按《浙江通志》:“成化十年,杭州大火,燔六七里民居三 千馀家。”
按《湖广通志》:“成化十年春,大火,燔官民廨舍殆尽。” 成化十三年,福州火。
按《福建通志》:“成化十三年,火,毁还珠门及民庐数百 家。”
成化十九年,兴国火。
按《湖广通志》:“成化十九年,兴国火。”
孝宗弘治三年开原火鸦坠
按《全辽志》:“弘治三年春三月,开原火化为鸦,火坠城 中,俄化鸦百馀,沿城旋绕,次日灾,人畜死者甚众。” 弘治四年,金华火。
按《浙江通志》:“弘治四年,金华县治火。”
弘治七年,福州火。
按《福建通志》:“弘治七年正月,还珠门火,延居民二百 馀家。”
弘治八年,孝陵灾,龙泉火。
按《大政纪》:“弘治八年八月,孝陵灾,给事中吕献指摘 弊政,上嘉纳之。”
按《浙江通志》:“弘治八年,龙泉大火,燔民居二千馀家。 弘治九年,兰谿火。”
按《浙江通志》:“弘治九年,兰谿大火。”
弘治十一年,乾清宫灾。
按《大政纪》:弘治十一年六月,京师西门有熊入城,兵 部尚书马文升谓野兽不宜入城,奏参守卫,因乞严 武备,以防不虞。兵部郎中何孟春谓同列曰:“熊之为兆,既当备盗,亦宜慎火。”同列莫晓。未几城内在处有 火灾,礼部焚。既而禁中亦火,乾清宫焚。或问孟春,此 出何占书?孟春曰:“予不晓占书,曾记《宋人纪》绍兴己” 酉永嘉灾前数日,有熊至城下。州守高世则谓其倅 赵允绦曰:“熊于字能火,郡中宜慎火。”果延烧官民舍 十七八。予忆此事而云耳,不意其亦验也。冬十一月, 清宁宫灾,求直言。
按明《昭代典则》,“弘治十一年冬十月,乾清坤宁宫灾, 诏求直言。朕惟天道人事,相与之机,捷于影响,甚可 畏也。迩者上天示戒,灾异频仍。乃弘治十一年十月 十二日清宁宫灾,中夜达旦。朕心惊惧,寝食靡宁。虑 有愆违,上干和气,修省数日,莫究所由。兹特斋心竭 诚,遣官祭告天地、太庙、社稷、山川,尔文武群臣有官 守言责皆与朕共天职者,宜各省躬思咎,去垢涤污, 殚心效力,毋得因循怠玩,若罔闻知。凡百司弊政,奸 贪显迹,及一应军民利病,皆直切指陈,无有所隐,以 助朕励精之治,答上天仁爱之心,绵国家亿万载隆 长之祚。钦哉!故谕。”内阁大学士李东阳等上疏曰:“近 年以来,灾异频仍,内府火灾尢甚,或以为天道茫昧, 变不足畏,此乃慢天之说;或以为天下太平,患不足 虑,此乃误国之言;或以斋醮祈祷为弭灾,此为邪妄 之术;或以纵囚释罪为修德,此乃姑息之计。荧惑圣 听,莫此为甚。盖贿赂公行,赏罚失当,纪纲废弛,贤否 混淆,工役繁兴,军民困惫,下情不达,上泽不宣,愁叹 之声,上干和气,灾异”之积,正此之由也。
按《福建通志》:“弘治十一年七月,南平县吏舍火,延烧 县署、儒学、民居。”
弘治十二年,阙里灾,浮梁、兴国火。
按《大政纪》:“弘治十二年六月,曲阜孔庙灾,遣学士李 杰祭告。南科给事中杨廉因阙里灾,请更立木主,以 革夷教,下部格之。”
按《江西通志》:“弘治十二年正月,浮梁火,文庙谯楼皆 毁。”
按《湖广通志》:“弘治十二年秋,兴国火。”
弘治十三年,馀姚火。
按《浙江通志》:“弘治十三年,馀姚县江寒,火焚民居三 千馀家,渡至江北,焚二百馀家,死者百有八人。” 弘治十四年,马邑火坠。
按《马邑县志》,“弘治十四年,县西有火块自天而坠,有 声如雷,入地三尺,化为青石。”
弘治十六年,腾冲火。
按《云南通志》:“弘治十六年春正月,腾冲火。巡抚副都 御史陈金疏奏,上特遣重臣一人至滇敕命,略曰:‘云 南僻在万里,灾应有由。特命尔前去广询博访,旌贤 良,黜贪暴,阅军马,脩城池,振举废坠,通达幽隐,兴利 革弊,务期车民安靖,边境宁乂,少纾朕西顾之忧’。” 弘治十七年,武昌、黄州、汉阳、高安、分宜火。
按《异林》:“弘治庚戌岁,武昌城中飞鸦衔一囊,巿人竞 逐之,囊坠,启视之,火砾五枚,欻然跃出。是岁武昌灾 者三,黄州灾,汉阳灾。”
按《江西通志》:“弘治十七年冬,高安县火。十二月分宜 县火,延烧儒学前坊及安仁驿。”
武宗正德元年武宁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元年,武宁县火,城内民居几尽。 正德三年,河南、湖广台州、福州火。”
按《大政纪》:“正德三年六月,河南、湖广灾,命南京工部 右侍郎毕亨兼都御史巡视之。”
按《浙江通志》,“正德三年,台州大火,燔府廨民居几尽。” 按《福建通志》,“正德三年,还珠门火,延居民庐舍百馀 家。”
正德五年,瑞州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五年三月,瑞州府城火。”
正德七年,广州石出火,思州火。
按《广东通志》:“正德七年冬十一月,广州石出火,长至 节藩省前,有火如龙,起于石,人马皆辟易。”
按《贵州通志》:“正德七年,思州府火。”
正德八年,丰城、霑益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八年夏六月,丰城县西南火作累 日,毁官民庐舍,死者三十馀人。”
按《云南通志》:“正德八年,霑益西关灾,毁二百馀家; 正德九年,乾清宫灾。”
按《大政纪》,正德九年正月,乾清宫灾。吏部尚书杨一 清言时弊五事,不报。一谓视朝太迟,二谓郊祀太慢, 三谓不宜创梵宇于西内,四谓不宜调边兵于禁地, 五谓不当置皇庄皇店及织造等事,言皆剀切。御史 张士隆上疏时弊,不报。士隆言:“陛下前有逆瑾之横, 后遭蓟盗之乱,既不知警,方且兴居无度,䁥近匪人, 积戎丑于禁中,戏干戈于卧内。彻夜燕游,外见烟燎。 内廷土木,胥竞华侈。亲信内臣,取贷于外。又扣军粮。 皆名进贡,织造龙幄,科害靡极,鄙猥无闻。使之巡抚, 纳银指挥,授之政事。盗伏而寇发,民竭而兵罢。守法御史,如刘天和则就逮,张璞则死诏狱,闾阎之苦,祸 机之畜,皆不知也。今宜痛惩前弊,更宜克慢绝淫。早 朝亲政,讲官说经,师保论道,究精一之传,考兴亡之 故。天下褒衣博带之雅,孰与市井狡秽之群;广厦细 旃之乐,孰与边徼凶危之队?”大学士杨廷和疏请更 易弊政,不从。廷和上疏请早视朝,御经筵,罢边兵、西 僧巿肆等项,即奉圣旨:“早朝深居,朕自处治。经筵等 项,已有成规。边兵只”照前旨,巿肆常理、西僧旧制,俱 不必动。郎中吴岩疏乞不事虚文,以弭灾变。不报。岩 因廷和上疏谏止时弊奉市肆常理、西僧旧制之旨。 遂言:“求言之旨虽下,而纳言之实未闻。陛下若曰常 理,曰旧制,岂有他哉?不越三孤、九卿以至科道各陈, 所谓诚格九庙也,孝奉两宫也;早朝,晏罢也;经筵,日 讲也,建皇储也,远义子也,接儒臣也,绝番僧也,革中 市也,遣边兵也,是则所谓常理也,是则所谓旧制也。 舍此数者而别求常理定制,抑末矣。”中书舍人何景 明应诏陈言弊政,不报。景明因寝宫被灾,上言:“圣躬 单立,皇储未建,后妃不得常御,公辅不得通谒,乃日 与边军并出入,番僧义子同起居。此皆今日创见,前 朝未闻也。且甲马之场,不如广厦细旃之上;邪秽之 教,不如儒道。谈讽于前。乐彼厌此,臣所未喻。若义子 尤宜早为裁抑。”巡抚四川都御史王缜疏弭灾四事, 不报。“一曰正大本以安天下;一曰省内臣以慰民望; 一曰处驿递以苏民困;一曰广延纳以开壅蔽。”皆切 时弊。
按《明昭代典则》:“正德九年春正月乾清宫灾,敕曰:‘朕 恭承天命,嗣守祖宗成业,夙夜孜孜,图勉治理。乃正 德九年正月十六日,乾清宫灾,朕心惊惶,莫知攸措。 殆以敬天事神之礼有未能尽,祖宗列圣之法有未 能守,用舍或有未当,刑赏或有未公,征敛太重有伤 民财,工役繁兴有劳民力。谗谀并进而直言不闻,贿 赂公行而政体乖谬,奸贪弄法而职业多未能修,抚 剿失宜而盗贼尚未见息。有一于此,皆足以伤和致 灾。静言思之,悔悟方切。尔文武群臣受朕委任,义均 休戚,各洗心改过,痛加脩省。事关朕躬及时政阙失, 军民利病,宜直言无隐,庶俾朕有所脩,以答上天仁 爱谴告之意’。”故谕越日复下宽恤之诏曰:“朕躬承天 命,统治万民,夙夜孜孜,恪遵祖训,惟以敬天勤民为 首务,期于民物康阜,天休滋至。顾以宴安易溺,举措 乖方,未合天心,致生灾变,五行愆度,千里飞蝗,陨霜 雨雹之非时,地震天鸣之迭见,水旱相继,饥馑荐臻, 人民困穷,盗贼充斥,兵马之调发,骚动远近,刍粟之 转输,役及妇人,疲羸饿莩,填委沟壑,战𩰚死亡,身膏 草野。勤劳或未尽甄赏,义烈或未尽表扬,邑井萧条, 室庐焚荡,流者无所寄命,归者无所安居。加之奸吏 舞文,贪官黩货,优恤之旨每下而废革不行;蠲免之 令屡颁,而催科如故。朕处深宫之中,念虑有所未周, 见闻有所不及,以致民隐不能上达,恩泽不能下流, 官民乖隔,道路怨咨,祸变可虞,上天示警,乃于正德 九年正月十六日,复有乾清宫之灾。累朝经营,一旦 煨烬。望之蹙额,言之痛心。九庙震惊,两宫忧戚,凡我 臣民,罔不疑惧。咎征所自,实在朕躬。虔祷天地、宗庙、 社稷、山川,跼蹐敬畏,图惟自新。复谕令群臣同加修 省,极陈时政,以冀消弭祸端,仰答天谴。尢念天之视 听皆自我民,民心获安,天意乃顺。特稽旧典,用布新 恩,以惠下民,固我邦本,将以延宗社万年无疆之休。” 按《明外史潘埙传》:“埙授工科给事中。乾清宫灾,埙上 疏曰:‘陛下莅阼九年,治效未臻,灾祸迭见。臣愿非安 宅不居,非大道不由,非正人不亲,非儒术不崇,非大 阅不观兵,非执法不成狱,非骨肉之亲不干政,非汗 马之劳不滥赏’。”臣闻陛下好戏谑矣,臣以为入而内 庭琴瑟鼓钟,人伦之乐,不必游离宫以为欢,狎群小 以为快也。出而外廷华裔一统,莫非臣妾,不必收朝 官为私人,集远人为勇士也。闻陛下好佛矣,臣以为 南郊有天地,太庙有祖宗,锡祉迎庥,佛于何有番僧 可逐而度“僧可止也。闻陛下好勇好货,好土木矣。臣 以为诛奸遏乱,大勇也,不须驰马试剑以自劳。三军 六师,大武也,不须边将边军以自拥。任土作贡,皇店 奚为阛阓骈阗,内市安用?阿房壮丽,古以为金块珠 砾也,况养豹乎?金碧荧煌,古以为涂膏衅血也,况供 佛乎?是数者之好,皆可已而不已者也。”疏入,报闻。 正德十年,江西藩司署灾。
按《大政纪》,“正德十年八月,江西藩司大灾,延烧。 正德十一年,金华公安火。”
按《浙江通志》:“正德十一年,金华县大火。”
按《湖广通志》:“正德十一年冬,公安城楼灾,旗柱震。 正德十二年,南昌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十二年六月,南昌有火自空而陨, 光焰长有丈馀。秋八月,南昌火,毁民居三百馀家。 正德十三年,处州彝陵火。”
按《浙江通志》“正德十三年,处州火按《湖广通志》,正德十三年,彝陵火,火三日,毁民居无 算。
正德十六年,日精门灾。
按《明外史邓继曾传》:“嘉靖改元,掖庭火。继曾言:去年 五月,日精门灾。”
世宗嘉靖元年长安榜廊灾清宁宫小室灾都匀火按大政纪嘉靖元年正月己未郊清宁宫小室火考孝宗皇帝母慈寿皇太后时郊祀甫毕清宁宫小室
火,风急不可扑灭。大学士杨廷和等因上言:“火起风 烈,殆为天意,况迫清宁后殿,岂非兴献帝后之加称? 祖宗神灵容有未悦者乎?”给事中邓继曾上言:“五行 火,主礼。今日之礼,名紊言逆,阴极变灾。臣虽愚,知为 废礼之应也。”主事高尚贤上言:“郊祀甫毕,即有清宁 后宫之灾。意者兴献帝后之称,于礼不能无疑。后以 ‘皇’”字称之,尢为过越。郑佐亦言:“郁攸之灾,不于他宫, 而于清宁之后;不在他日,而在郊祀之馀。变岂虚生, 灾有由召。”帝览之心动,乃从廷和等议,称孝宗为皇 考,慈寿皇太后为圣母,兴献帝后为本生父母,而“皇” 字不复加矣。
按《永陵编年史》:嘉靖元年壬午春正月己未郊。郊祀 甫毕,清宁宫小室火。杨廷和言,“火发风迅,且迫清宁 后殿,岂兴献帝后加称祖宗神灵,或有未协者乎?”给 事中邓继曾言,“五行于火主礼,火失其正,废礼之应 也。”主事高尚贤等亦各上疏。帝心动,乃俛从廷议,称 孝宗为皇考,慈寿皇太后为圣母,兴献帝后为本生 父母,不称皇。而给事中朱鸣阳因灾陈言:“‘清宁火灾, 揆厥咎征,典礼失中,实为厉阶。盖《礼》既徇私,直言者 始不见用。希进者恃藩邸之私,而冒滥始多;乱政者 恃调护之私,而大法始坏。戚畹恃宫掖之私,始得妄 求;贵近恃逢迎之私,始敢干预。《孔子》名不正’之语,无 一不验。惟皇上仰畏天变,俯恤人言,以端本而釐弊 焉。”不报。是时,兴邸僚役,夤缘冒滥。太后家邵喜请乞 无厌,而旧阉萧敬仍留大内,近习亦多更异。所撤寺 观,仍命存葺。群臣章疏留中不下,故疏及之。
按《明外史邓继曾传》:“嘉靖改元,帝欲尊所生为帝后。 会掖庭火,廷臣多言,咎在大礼。继曾亦言,去年五月 日精门灾,今月二日,长安榜廊灾。及今郊祀日,内廷 小房又灾。天有五行,火实主礼;人有五事,火实主言。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礼不兴。今岁未期而灾 者三,废礼失言之效也。” 按《程启充传》:嘉靖元年正 月,郊祀方毕,清宁宫小房火。启充言:“灾及内寝,剥床 以肤也。良由徇情之礼,有戾天常;僭逼之名,深乖典 则。”辅臣执议,礼臣建明,不能敌经生之邪说,佞幸之 谀辞,动假母后以箝天下之口。臣谓不正大礼,不黜 邪说,所谓修省,皆具文也。况迩者国事渐摇,劝学已 废。旨由中出而内阁不知,奸党狱成而“曲为庇护。谏 臣斥逐,耳目有壅蔽之虞;大臣疏远,股肱有痿痹之 患。司礼之权,重于宰相,枢机之地,委之宦官。迩臣贪 浊,频有迁除;边帅偾师,不闻谴斥。庄田之赏赉过多, 潜邸之乞恩未已。伏望陛下仰畏天明,俯察众听,敦 一本之孝,齐宫府之体,亲大臣,肃庶政,以回灾变。”报 闻。
按《贵州通志》:“嘉靖元年,都匀火。”
嘉靖二年,永安火。
按《福建通志》:“嘉靖二年三月,永安火灾,延烧民居千 馀,六月又灾。七月初四夜,火光见东北隅,良久乃散。” 嘉靖四年,仁寿宫灾。
按《大政纪》:嘉靖四年,仁寿宫灾,昭圣皇太后所居也。 至是焚爇,玉德、安喜、景福等殿俱烬。帝为减膳彻乐, 素衣避殿,告于天地宗社,敕谕群臣同心修省。于是 给事中杨言等上言:“臣闻变不虚生,感召有自。近者 仁寿宫灾,皇上特谕群臣同加修省。陛下之心,成汤、 高宗警惧之心也。天变奚宜至哉?盖责在公卿有司, 而不在陛下,罪在谏官,而不在圣躬。朝廷设六科给 事中,所以举正欺弊,而欺弊日积,天谴曷逃。吏部失 职,致陛下贤否混淆,进退失当。林俊、蒋冕、丰熙、张汉 卿等见几引去,抗谏谪死。而张璁、桂萼始捷径以猎 清秩,终怙势以诬重臣。户科失职,致陛下俭朴不闻。 而阳和土田张仑等请索无厌,盐商吊引。崔和等饕 餮亡忌。礼科失职,致陛下享祀未孚而庙社精灵无 帡幪之庇。兵科失职,致陛下法度废弛而锦衣卫多 滥职。山海关创榷,分匠役增收五百,奏带陞授员多。 刑科失职,致陛下刑罚不中而元恶如蓝华等脱籍 没之法。诤臣如郭柟等施杻械之刑。工科失职,致陛 下工作不常而局官陆宣等乞全支俸薪,内监陈林 等请权取木植。凡此数端,乃时弊之重且大者,所以 拂天理、逆人心、伤和气者多矣。故皇天赫怒,示以大 变,以显谏官不职之罪也。伏望陛下益崇敬畏之心, 克念灾变之由,进君子,退小人,还谪戍之官,恤棰死 之后;盐课土田,苏商民之困;榷分押解,免征市之贪。 当籍没者正其法,加杻械者亮其忠,滥带冒赏者明其罪,乞陞干俸者削其官,将臣等罢斥以彰不职,别 选贤能以充任使。如此而天变不弭,治理不臻,臣未 之闻矣。”御史涂敬等上言:“最易回者天之心,最易感 者人之心,最不可欺者己之心。人主欲知其过,惟求 诸己心而已矣。心无愧则人心可感,而天意可回矣。 皇上有帝王之仁,帝王之庆,帝王之勤,帝王之明,天 下翘首,跂足以为太平之期。期月可致,而灾异频仍, 果何自而然哉?比年以来,元老大臣相继而去,群臣 抗疏,戍谪遍发。吕柟、马卿等之降,过在可原;王相、王 思等之死,情尤可悯。张璁等幸取于捷径,郭柟等远 逮于道涂。庄田地土纷纷奏索。盐商籍引,往往钦依。 锦衣卫之冒滥弗核,御用监之匠役增收;陈林等之 榷木,陆宣等之乞俸。先朝弊政,渐次踵行。此皆臣等 学不足以格君心,诚不足以动天听,以致政多阙失, 上干天和。乞将臣等罢黜,别选贤能以充任使,则职 业修而天变可回也。”帝览奏,原之。俱报闻。先是,郭柟 以抗言被逮,人心危惧。而太监白怀奏“筦山海关、广 宁、辽阳房屋,榷取租利。”给事中黄重疏谏,不报。太监 李能奏“榷山海关商税”,御史刘颖疏谏,不报。故“言”等 及之。
按《永陵编年史》:“嘉靖四年正月,昭圣太后所居仁寿 宫灾,玉德、安喜、景福等殿俱烬。帝减膳撤乐,素衣避 殿,告于天地宗社,敕谕群臣修省。给事中杨言、御史 余敬上疏自陈,俱报闻。”
嘉靖六年,开原有火。
按《全辽志》:“嘉靖六年春,开原空中有火,大如车轮。 嘉靖七年,沁源临湘火。”
按《山西通志》:“嘉靖七年,沁源火由东关起,延烧民房 五百馀间,文庙仅存。”
按《湖广通志》:“嘉靖七年,临湘县火频发。火发莫知所 从,其烟绿,其气似硫黄,旬日乃息。”
嘉靖八年,思南火。
按《贵州通志》:“嘉靖八年,思南田中火燎禾,雨乃止。 嘉靖十年,浙东火。”
按《浙江通志》:“嘉靖十年,瑞安、义乌、仙居大火。”
嘉靖十二年,南京太庙灾。《万载》火光烛天。
按《大政纪》。嘉靖十二年六月。南京太庙灾。帝意欲勿 建九庙。敕庭臣议。夏言上言:“京师宗庙。行将复古。而 南京太庙遽罹回禄。皇上建德之意。圣祖启后之灵。 不可不默会于昭昭之表也。”帝喜。令亟起新庙。南京 太庙不复建遗址。筑周垣焉。时祀并入南京奉先殿。 按《明外史刘世龙传》:世龙迁南京兵部主事。嘉靖十 二年,南京太庙灾,世龙应诏陈三事:“一杜谄谀,以正 风俗。天下风俗之不正,由于人心之坏。人心之坏,患 得患失使然也。今天下刻薄相尚,变诈相高,谄媚相 师,阿比相倚。仕者日坏于上,学者日坏于下。彼倡此 和,靡然成风。惟陛下赫然矫正,勿以诡随阿比者为 贤,勿以正直骨鲠者为不肖,勿以私好有所赏,勿以 私恶有所罚,虚心以防邪佞,谦受以来忠谠。更敕大 小臣工协恭图治,无权势相轧,朋党相倾,则风俗正 矣。二广容纳,以开言路。陛下临御之初,犯颜敢谏之 臣,比先朝为盛。所言或伤于激切,而放逐既久,悔悟 日深。当宥其既往,以次录用,死者则恤之。仍令大小 臣工直言时政,以作忠义之气;三慎举动,以存大体。 立国者在敬大臣,不遗故旧,盖任之既重,则礼之宜 优。今或忽然去之,忽然召之,甚至婴《三木》,被棰楚,何 以励臣节哉?”臣愚以为陛下历试之馀,其人果无足 取,则宜因事托辞以礼使退。如素行无缺偶,以一时 喜怒,辄从而颠倒之,陛下固付之无心,而天下有以 窥陛“下也。至如张延龄、冯宠为非,法难容假。侧闻长 老之言,孝宗时待之过厚,遂酿今日之祸。顾区区腐 鼠,何足深惜。独念孝庙在天之灵,太皇太后垂老之 景,乃至不能自庇其骨肉,于情忍乎?恐陛下孝养两 宫,亦不能不为一动心也。顷创造神御阁、启祥宫,特 令大臣督理其事。臣以为南京太庙方被灾,工役之 急,当无过此。今兴作频年,四方凋敝,正时绌举嬴之 会,亦宜量酌缓急,而为之以渐。此皆应天以实之道 也。”疏入,帝震怒,谓世龙讪上庇逆。械系至京,下诏狱 拷掠。狱具,复廷杖八十,斥为民。
按《江西通志》:“嘉靖十三年春正月夜,万载火光烛天, 数刻乃灭。”
嘉靖十四年,大兴隆寺灾,上虞、广宁火。
按《大政纪》:“嘉靖十四年四月,大兴隆寺灾,御史诸演 因请顺天心,绝异端,乞敕礼部申明禁约,尽毁天下 佛像,革僧录司。下礼部夏言覆奏,改僧录司于大隆 善寺,并移姚广孝神位,散遣僧徒随住,各寺还俗者 听。”
按《浙江通志》:“嘉靖十四年,上虞大火。”
按《云南通志》:“嘉靖十四年,广宁会府灾,延及文庙。 嘉靖十五年,南宁贵州火。”
按《广西通志》:“嘉靖十五年九月,南宁府火,燔民居四百馀家。”
按《贵州通志》:“嘉靖十五年冬闰十二月,省城火; 嘉靖十七年阴,火焚益都民夫妇。义乌火。”
按《青州府志》,“嘉靖十七年,益都城医人梁伯载弟普 新娶妇郇氏,月馀自其母家归,夫妻阖户而寝,比晓 不出,呼之弗应。毁户入视之,夫妇并寝。妇已焚为烬, 止馀一足。夫寝其旁,死而不焦,身止数泡耳。席被依 然,无少焦灼。阖邑聚观,莫有解者。”郡志称“阴火”,亦意 见耳。
按《浙江通志》:“嘉靖十七年,义乌大火。”
嘉靖十八年,卫辉行宫灾,兴化火。
按《大政纪》:“嘉靖十八年二月丁卯,帝次卫辉,汝王来 朝。行宫灾。初,帝敕止汝王勿出远迓,及帝至卫辉,御 行宫,王乃来朝。王,帝父行也,由东闼入御前,行朝见 礼,帝避座受之。时彰德知府王旒失朝,有旨逮治。户 部侍郎高韶以阙供,夺俸半年,河南巡抚易瓒、巡按 冯震俱怒,旨切责之。是夕有火,欻起,延爇及御寝。帝” 仓卒起避,莫知所之。锦衣卫指挥陆炳排闼入,负帝 出。烟火中,宫婢、内臣焚死者十数人。法物卤簿,爇毁 殆半。帝命尚书王廷相检括遗物,三日乃去。
按《福建通志》:“嘉靖十八年九月,兴化府城火灾。 嘉靖十九年,永昌火。”
按《云南通志》:“嘉靖十九年春二月,永昌城灾,毁者三 百馀家。”
嘉靖二十年,九庙灾,处州火。
按《大政纪》,“嘉靖二十年四月辛酉,九庙灾诏天下。时 久旸不雨,是日初昏,阴雨骤至,大雷雹,以风忽震,火 起仁庙,烈风嘘之,宿卫官吏人役相视吁天,无计可 拯。须臾毁其主。俄延及成祖,主亦毁,遂及太祖,昭穆 群庙,一时爇毁都尽,献庙独存。帝奉列圣于景神殿, 遣大臣入长陵、献陵告题成祖、仁宗各帝后主,亦奉” 景神殿。乃下诏曰:“朕奉天位,十有七载,思报祖德,先 正太祖南面之尊,备建九庙之制,加荐尊谥,用罄追 崇。赖二三大臣,协恭力赞,非朕变更成典,实本信任 古道。自谓少尽报本之情,讵意有今日之变也。朕一 闻奏报,若坠深渊,欲赴火中,思无济事。谨力疾奉慰 祖宗于景神殿,奏谢上帝皇祇,告于”大社稷,遣官遍 祭百神,书报宗藩,诏示天下臣庶,使知一人之重罪, 致延九庙之御栖。按厥咎原,无可容已。爰将宽恤之 文,预示图复之力。都御史胡守中上言:“非常灾变,病 切心骨,恨不能赴火中扑灭耳。所幸献庙,巍然独存, 姑俟休养之馀,大臻富庶之效。再建九庙,光复旧物, 将见庶民之来,不日成之矣。”章下礼部,停止工作。礼 部以非常火灾,上疏奉慰。帝命一切工作俱暂停止, 惟诸殿仍旧修营。
按《明外史周怡传》:“胡汝霖,绵州人,由庶吉士除户科 给事中。二十年四月,九庙灾,偕同官聂静、御史李乘 云劾文武大臣救火缓慢者二十六人,严嵩与焉。帝 怒所劾不尽,下狱讯治,俱镌级调外,汝霖得太平府 经历。” 按《杨爵传》:“周天佐,字宇弼,晋江人。嘉靖十四 年进士,授户部主事,屡分司仓场,以清操闻。二十年 四”月,九庙灾,诏百官言时政得失。天佐上书曰:“陛下 以宗庙灾变,痛自修省,许诸臣直言阙失,此转灾为 祥之会也。乃今阙政不乏,而忠言未尽闻。盖示人以 言,不若示人以政。求言之诏,示人以言耳。”御史杨爵 狱未解,是未示人以政也。国家置言官,以言为职。爵 系狱数月,圣怒弥甚,一则曰小人,一则“曰罪人。夫以 尽言直谏为小人,则为缄默逢迎之君子不难也。以 秉直纳忠为罪人,又孰不能为容悦将顺之功臣哉? 人君一喜一怒,上帝临之。陛下所以怒爵,果合于天 心否耶?爵身非木石,命且不测。万一溘先朝露,使诤 臣饮恨,直士寒心,损圣德不细。愿旌爵忠以风天下。” 帝览奏大怒,杖之六十,下诏狱。天佐体素弱,不任楚, 狱吏绝其饮食,不三日即死,年甫三十一。比尸出狱, 皦日中雷忽震,人皆失色。
按《浙江通志》:“嘉靖二十年,处州大火。”
嘉靖二十二年,袁州铁岭火。
按《江西通志》:“嘉靖二十二年秋,袁州城火,延焚宣化 楼。”
按《云南通志》:“嘉靖二十二年,铁岭火降空中,烧毁民 房数百间。”
嘉靖二十三年,袁州、福州火。
按《江西通志》,“嘉靖二十三年正月,火焚袁州秀江楼。” 按《福建通志》。嘉靖二十三年五月,南门桥十字街火 烧民居三百七十馀间。
嘉靖二十五年,榆次灾。
按《山西通志》:“嘉靖二十五年,榆次南门灾,经夕不灭, 楼橹皆烬。”
嘉靖二十六年,缙云泰顺火。
按《浙江通志》:“嘉靖二十六年,缙云泰顺大火。”
嘉靖二十八年,平阳火按《浙江通志》:“嘉靖二十八年,平阳大火。”
嘉靖三十年,汾州火。
按《山西通志》:“嘉靖三十年春三月,汾州火。东关火,延 数百家,关民庐舍减半。”
嘉靖三十五年,杭州火。
按《大政纪》,“嘉靖三十五年九月,杭州火。府城东南隅 及郭外大火,官民庐舍,焚毁数千区,死者甚众。” 按《浙江通志》,“嘉靖三十五年,杭州大火,燔官民庐舍 一万馀间。”
嘉靖三十六年,奉“天谨身、华盖、奉天午门灾。”
按《大政纪》:“嘉靖三十六年夏四月丙申,奉天谨身、华 盖及奉天午门灾。是日晡时,大雷雨,至戌不绝。忽火 起奉天殿及谨身、华盖二殿,奉天午门一时俱灾。次 日,群臣各上疏慰问,帝命各加修省。”
按《明昭代典则》:“嘉靖三十六年夏四月,奉天华盖、谨 身三殿及午门灾。”
嘉靖三十七年,光禄火。楚雄火。
按《大政纪》,嘉靖三十七年正月,光禄火。帝谕司礼监 曰:“寺火非天灾,自马从谦以来,邪党日多故尔。” 按《云南通志》,嘉靖三十七年三月,楚雄城中火,毁民 居数百家。
嘉靖三十八年,处州火。
按《浙江通志》:“嘉靖三十八年,处州大火。”
嘉靖四十年,万寿宫灾,楚雄火。
按《明昭代典则》:“嘉靖四十年,万寿宫灾。”
按《云南通志》,“嘉靖四十年,楚雄火。”
嘉靖四十一年,落马井、诺邓井灾。
按《云南通志》:“嘉靖四十一年,落马井有火自空而下, 大如斗,声若雷。十二月,诺邓井灾,毁民居百馀家。” 嘉靖四十二年,平坝火。
按《贵州通志》:“嘉靖四十二年春二月,平坝火。”
嘉靖四十三年,辽阳、广宁灾。
按《云南通志》:“嘉靖四十三年春二月,辽阳文庙灾。闰 二月,广宁大风火,延烧南新城西房几二百馀间。 嘉靖四十四年,西千步廊火。”
按《大政纪》:嘉靖四十四年三月,西千步廊火。帝谕徐 阶曰:“昨火处乃文积近地,他日纂修何稽焉?当预计 之。”阶上言:“据宫监左禄云,正德十六年以来,内外题 奏及四方番文,计八十三万二千馀本,俱贮六科廊 内。其千步廊所积,乃先朝遗疏,已经纂修者,不必别 有计处。”帝然之。
嘉靖四十五年,沙县、岑溪县火。
按《福建通志》,嘉靖四十五年十一月,沙县大州坊灾。 按《广西通志》,嘉靖四十五年九月,火烧城内外民房, 并县廨悉毁,岑溪县火。
穆宗隆庆二年杭州绍兴普安火
按《浙江通志》:“隆庆二年,杭州、山阴、诸暨大火。”
按《贵州通志》:“隆庆二年春二月,普安火五日,焚民居 五千馀户,死者六十馀人。”
隆庆三年,福州火。
按《福建通志》:隆庆三年十二月,福州府郡内灾。 隆庆六年,兴宁县火。
按《湖广通志》:“隆庆六年,兴宁县西关火,延燔延圣祠 西庑并城楼民舍,煨烬殆半,死者十六人。”
神宗万历元年汉阳宜城火
按《湖广通志》:“万历元年,汉阳南纪楼火。十月夜,有火 起于宜城龙象桥水中,自东徂西,有声如雷。”
万历五年,杭州汉阳火。
按《浙江通志》:“万历五年,杭州火。”
按《湖广通志》:“万历五年三月,汉阳南纪楼火。”
万历七年,霍州崇仁火。
按《山西通志》:“万历七年六月,霍州火,延烧铺面百十 馀间。”
按《江西通志》:“万历七年秋,崇仁县火,延毁学宫,三日 始息。”
万历十一年,永昌火。
按《云南通志》:“万历十一年二月,永昌市火,毁民居八 十馀所。”
万历十二年,“彭泽出火。”
按《江西通志》:“万历十二年,彭泽塌毛洲出火,焚烈有 声,以物投之即燃。”
万历十三年,黄州火。
按《湖广通志》:“万历十三年,黄州清源门灾。”
万历十五年,交城火。
按《山西通志》:“万历十五年,交城陨火,大如斗。”
万历十八年,宣宁王府鸱吻吐火。义乌福州火。 按《泽州志》:“万历十八年,宣宁王府房兽内吐火尺许, 逾时方息。”
按《浙江通志》:“万历十八年,义乌大火。”
按《福建通志》,“万历十八年九月,福州府城火灾。” 万历十九年,忻州火坠安宁火按《山西通志》,“万历十九年春三月,忻州陨火,自东南 流坠西北。”
按《云南通志》:“万历十九年,安宁火。”
万历二十一年,高平雷火。
按《泽州志》:“万历二十一年,高平煤窑雷震,火光上腾, 高二丈。”
万历二十二年,平阳、郧阳、广西府火,襄陵有火瑞。 按《山西通志》:万历二十二年夏四月,平阳火,焚东南 城楼,五月又火,焚大教场及尧庙光天阁。襄陵火瑞。 儒学启圣祠。夜四更,有火光自檐下出,周绕祠宇,忽 有声如雷,其光自敬一亭流入尊经阁前杨树内,光 芒上灼,约丈许,黎明方已。次日官民来视祠宇,树叶 依然无损,人以为文明之象。
按《湖广通志》:“万历二十二年,郧阳府治灾。”
按《云南通志》:“万历二十二年正月,广西府火,官署民 舍俱毁。”
万历二十三年,衢州火。
按《浙江通志》:万历二十三年,衢州大火。先是有拾钱 一文,四面皆“火’字。
万历二十四年,黄州、姚安火。
按《湖广通志》:“万历二十四年,黄州府文庙灾。”
按《云南通志》:“万历二十四年,姚安火,毁民居百馀,死 者甚多。”
万历三十一年,处州火。
按《浙江通志》:“万历三十一年,处州大火。”
万历三十三年泽州窑火,开封南昌福州松潘火 按《山西通志》:“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泽州煤窑火,绵 数年不灭。”
按《河南通志》,“万历三十三年,开封府学文庙火。” 按《江西通志》,“万历三十三年春正月,南昌府火,延及 布政司谯楼并南昌县治,毁民居千有馀家。夏五月, 雷火焚德胜门城楼。”
按《福建通志》:“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福州南街头火 发,延烧百馀家。”
按《四川总志》:“万历三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申时,松潘 卫天火坠落于谷粟屯城墙外。”
万历三十四年,晋宫殿灾,黄州火。
按《山西通志》:“万历三十四年冬十二月,晋宫殿灾,宝 物尽烬。”
按《湖广通志》:“万历三十四年,黄州府治灾。”
万历三十五年,山阴火。
按《山西通志》:“万历三十五年秋,山阴降火烧屋,有火 自空中降,烧城庐舍五十馀间。”
万历三十六年,福建藩司火药库火。
按《福建通志》:“万历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巳时,布 政司火药库。火库四傍皆隙地,锁扃甚严,中有佛狼 机大铳数门。忽火自内出,奔突冲击,人皆惊仆,满城 屋瓦尽震。”
万历三十八年,资县火。
按《四川总志》:“万历三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资县火,延 烧公署民舍合一千一百八十三户,城外居民移至 江滨避火,适江涨,悉皆漂没。”
万历三十九年,蜀“世子府灾。”
按《四川总志》:“万历三十九年九月初九日,蜀世子府 灾伤,子女各一,宝玉书画,历朝所贮尽焚,宫人死者 甚众。”
万历四十年,火光见福州。
按《福建通志》:“万历四十年正月晦,火光见府城中,光 耀异常,是夜四鼓又见。”
万历四十一年,蜀府灾。
按《四川总志》:“万历四十一年五月初七日夜,蜀府右 顺门灾,延及承运殿、存心殿及东西廊殿角门俱尽。” 万历四十二年,文水、临邑长乐火。
按《山东通志》:“万历丁巳,临邑异火出,如斗烟直上二 三丈,遇行人即逐至,近即止。”
按《山西通志》:“万历四十二年春正月朔,文水火在县 东。”
按《福建通志》:“万历四十二年九月,长乐县后山民房 发火,有龙起于鼓尾潭,大雨火灭。”
光宗泰昌元年松潘梧州火
按《四川总志》:“泰昌元年十二月,松潘卫西林莽中,火 烧数十里,人皆炎热,雪水俱化。松人惧,祈天祷禳,遂 降大雪。”
按《广西通志》:“泰昌元年九月,梧州城大火,被灾八百 馀家,知府同知各捐俸恤之。”
熹宗天启二年云南火
按《云南通志》:“天启二年五月,京城旗纛庙火。”
天启三年,汉口南安火。
按《湖广通志》:“天启三年正月,汉口大火,伤人无数,有 一家焚死五十三口者。”
按《福建通志》:“天启六年三月,南安邑治前火,东西两岸不逾时尽毁,至真人庙止。”
天启七年,遂昌火。
按《浙江通志》:“天启七年,遂昌大火。”
愍帝崇祯元年严州火
按《浙江通志》:“崇祯元年,严州大火。”
崇祯二年,饶州火。
按《江西通志》:“崇祯二年,饶州府城火,日数十发,知府 张有誉开水巷及西门以压之。”
崇祯三年,义乌火。
按《浙江通志》:“崇祯三年,义乌县治火。”
崇祯五年,交城、处州火。
按《山西通志》:“崇祯五年夏五月,交城火。是月初四日 夜,防兵谋不轨于东关店内,忽有火入店,谋者皆烧 之,店无恙。乡民传狐庙放太平火,因祭之。”
按《浙江通志》:“崇祯五年,处州大火。”
崇祯七年,苏州火。
按《江南通志》:“崇祯七年,苏州城外野火四起,始一二 炬,倏变数百,隐隐人马戈甲状,入民舍中,粟米一空, 民操械鸣金御之。”
崇祯八年,福建火。
按《福建通志》:“崇祯八年七月初六日巳时灾,毁四门 城楼及公署神庙共十四所,民居三千馀。知县王道 焜赈之,复捐金三十两,置威武楼坊火墙一扇,以御 后患。”
崇祯九年,顺宁地中出火。
按《云南通志》:“崇祯九年正月,顺宁卡思凹夜半地中 忽起火,方广丈馀,上升,北过枯柯坝,陨于沙窝寨。后 是岁瘴疾大作。”
崇祯十二年,同安火。
按《同安县志》:崇祯十二年元旦,城南大火。时令吴应 恂谒关庙,闻失火,即趣役抱神像去。俄火烈不可遏, 民舍毁者数百,货赀灰荡无计。人有欲挤失火以死 者,令曰:“此天灾耳。昨余已征梦,吾乍闻即知有此,故 抱像去也。”并为诵梦中题庙联句:“义起当年刀力大, 忠留此日阵云长。”民情乃定。
皇清
康熙十八年
十二月十八日
奉
《天承运》,
皇帝诏曰:“朕躬膺天眷,统御寰区,夙夜祗承,罔敢怠。”
忽期于阴阳顺序,中外敉宁共乐升平之化。乃于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太和殿灾,朕心惶惧莫究所由。固朕不德之所致欤?抑用人失当而致然欤?兹以力图修省换回
天意。爰稽典制,特布诏款。消咎征于既往,迓福祉于将
来所有事宜,开列于后 :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宫殿陵寝,冒破钱粮、工程不固、修筑河工不行坚固、制造战船军器等项不堪应用,糜费钱粮、失陷城池,军机获罪贪官衙役犯赃、监守自盗,拖欠钱粮、漕粮、侵盗漕粮、骚扰驿递,奸细光棍,诬告叛逆放火,因奸杀死人命、出征人妻犯奸并奸夫罪犯各项死罪,亦在不赦。其馀军流以下罪犯,自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各处叛逆,为首者如能悔罪投诚,俱各免罪,仍论功叙用 。一、陷贼从逆官员兵民人等,有能弃邪归正,自援投诚者,俱行免罪,仍与叙录;有能擒斩巨魁,及带领兵马献城纳款,仍论功优加爵赏 。” 於戏!朝乾夕惕,答上天仁爱之心;锡极绥猷,慰下土瞻依之望。布告天下,咸使“闻知。”
康熙二十六年
二月十二日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学士禅布、吴喇岱、额尔赫。”
图吴兴祖、徐廷玺:“昨夜正阳门外失火,汉官皆不事扑灭,但袖手旁观。今八旗都统、副都统、五旗护军统领,向不预直宿,可于要地分班轮直。若偶遇火,即为扑灭。傥有传集之事,亦易齐聚。方今时际升平,并无效力之地,分班直宿,以尽勤劳,分所宜然。令满洲、蒙古汉军都统、副都统、五旗护军统领会议以闻。”
康熙三十四年
二月二十四日
上谕内阁:“朕昨幸《五龙亭》,因往视火延烧处。守巡官”
员兵丁,尽皆旷设。凡诸守视之地,以有关系始
“设官员兵丁,若此怠忽,将来流弊,其何底止?可敕八旗满洲蒙古汉军都统、副都统等,此后各 于本旗官员兵丁守视处,身往不时巡察,有旷 误者,当参奏则参奏,当笞责者则笞责之。步军 统领等巡察该管官员步兵之便,其马兵守视 处并令巡察。至于米仓,所系重要,尢宜谨慎。傥 有疏虞,守视官员兵丁,必戮无赦。其下八旗都 统、副都统,遵行无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