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七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七十七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七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七十七卷目录

     田猎部汇考三

      宋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二则 开宝五则 太宗太平兴国六则 雍熙二则 端拱一

      则 淳化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庆历三则 高宗绍

      兴一则

      金太祖收国二则 熙宗皇统三则 海陵庶人天德二则 贞元三则 正隆三则 世

      宗大定二十五则 章宗明昌五则 承安四则 泰和六则 卫绍王大安一则 宣宗贞

      祐二则 元光二则 哀宗正大二则

      元总一则 太宗八则 定宗一则 宪宗三则 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二十则 成宗

      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皇庆二则 延祐四则 英宗至治二则 泰定帝泰定

      三则 致和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至顺二则 顺帝至元二则

      明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武宗正德二则

    戎政典第七十七卷

    田猎部汇考三

    太祖建隆二年畋于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二年二月己卯,禁春夏捕鱼 射鸟。十二月庚戌,畋于近郊 按《礼志》,建隆二年,始 校猎于近郊。先出禁军为围场,五坊以鸷禽细犬从。 帝亲射走兔三,从官贡马称贺。其后多以秋冬或正 月田于四郊,从官或赐窄袍暖嚏A,亲王以下射中者 赐以马。

    建隆三年。十月辛亥。畋近郊。十一月己卯。畋于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元年冬十月己亥田近郊十一月乙亥畋近郊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二年十一月壬辰,畋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元年冬十月己未畋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二年。十月戊子。畋近郊。十一月甲寅。畋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五年十二月己亥,畋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八年,狩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纪》:“八年九月壬申,狩近郊,逐兔,马蹶 坠地,因引佩刀刺马杀之。既而悔之,曰:‘吾为天下主, 轻事畋猎,又何罪马哉’?”自是遂不复猎。

    开宝九年五月己巳,幸飞龙院,观渔金水河。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猎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九月丙辰,狩近郊。十月辛巳, 畋近郊。十二月庚午,畋近郊。”

    太平兴国三年。春。禁民闲非时捕猎。冬猎于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三年夏四月丙辰。禁民自春及秋 毋捕猎。冬十月庚午。畋近郊。十二月庚午。畋近郊。 太平兴国四年。北征阅武。畋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二月戊寅次澶州,观鱼于河。 十一月己丑畋近郊。十二月丁卯畋近郊 按《礼志》, 太宗将北征,因阅武,猎近郊,以多盗猎狐兔者,命禁 之。有卫士夺人獐当死,帝曰:“若杀之,后世必谓我重 兽而轻人。”特贳其罪。帝常以腊日校猎,谕从臣曰:“腊 日出狩,以顺时令,缓辔从禽,是非荒也。”回幸讲武台, 张乐,赐群臣饮。其后猎西郊,亲射走兔五。诏以古者 蒐狩,以所获之禽荐享宗庙,而其礼久废,今可复之。 遂为定式。帝雅不好弋猎,诏除有司行礼外,罢近甸 游畋,五方所畜鹰犬并放之,诸州不得以鹰犬来献。 已而定难军节度使赵保忠献鹘一,号“海东青”,诏还 赐之。腊日,但命诸王略畋近郊,而五坊之职废矣。 太平兴国五年,畋近郊及猎大名府。

    按,《宋史太宗本纪》:“五年三月丙午,幸新水硙,因观鱼; 九月壬戌,畋近郊。十二月庚辰,发大名府,因校猎。” 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己卯,畋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太平兴国七年十二月丙申,狩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二年狩近郊诏以所获献太庙

    按《宋史太宗本纪》:“雍熙二年十一月壬午,狩于近郊, 以所获献太庙,著为令。”

    按《文献通考》:雍熙二年十一月诏曰:“三田之制,其一 曰干豆,谓腊之以供祀也。近以率遵时令,薄狩郊畿, 既亲射以获禽,宜奉先而登俎。其以畋猎亲获兽付 所司荐享太庙,仍著于令。”

    雍熙四年秋,幸讲武池观鱼,冬,畋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秋七月丙寅,幸讲武池观鱼。冬十二月庚戌,畋于近郊。”

    端拱元年诏罢游猎

    按《宋史太宗本纪》:“端拱元年冬十月癸未,诏罢游猎, 五方所畜鹰犬并放之,诸州毋以为献。”

    淳化五年十二月丙戌命诸王畋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真宗咸平三年冬狩献庙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十二月戊申,狩近郊,以亲获 禽,献太庙。”

    按,《文献通考》:“三年十二月,以猎获狐兔荐庙之馀,赐 中书、枢密院”

    咸平四年十一月庚寅,畋近郊。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三年冬狩荐庙

    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三年十二月乙酉,狩近郊,以 亲获兔付有司荐庙。”

    大中祥符三年禁方春射猎

    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三年二月己亥,禁方春 射猎。每岁春夏,所在长吏申明之。 按《礼志》:真宗诏 教骏所养鹰鹘量留十馀,以备诸王,从时展礼。禁围 草地,许民耕牧。

    仁宗庆历五年诏枢密院定射猎之制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十月庚午。幸琼林苑。遂畋杨 村。遣使以所获驰荐太庙。召父老赐以饮食茶帛” 按《礼志》,“仁宗时,言者言校猎之制所以顺时令,训戎 事。请修此礼。”于是诏枢密院奏定制度。腊日五鼓。帝 御内东门,赐从官酒三行,奏钧容乐。幸琼林苑门,赐 从官食。遂猎于杨村。宴于幄殿,奏教坊乐。遣使以所 获驰荐太庙。既而召父老临问,赐以饮食、茶绢及五 坊军士银绢有差。宰相贾昌朝等曰:“陛下暂幸近郊, 顺时田猎,取鲜杀而登庙俎,所以昭孝德也;即高原 而阅军实,所以讲武事也;问耆老而秩饫,所以养老 也;劳田夫而赐惠,所以劝农也。乘舆一出,而四美皆 具,伏望宣付史馆。”从之。

    按《文献通考》:“庆历五年,兵部员外郎直集贤院李东 之言,祖宗校猎之制,所以顺时令而训戎事也。陛下 临御以来,未尝讲修此礼,愿诏有司草仪注,择日命 殿前马步军司互出兵马,以从猎于近郊。”诏枢密院 讨详先朝校猎制度。十月,御内东门,赐从官酒三行, 奏钧容乐。幸琼林苑门,赐从官食,遂猎于杨村。燕幄 殿,奏《教坊乐》,遣使以所获獐兔驰荐太庙。既而召父 老临问,赐以酒食茶绢,及赐五坊军士银绢有差。 庆历六年,猎于城南东韩村。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十一月辛丑,畋东韩村。乘舆 所过及围内田,蠲其租一年。 按《礼志》:六年,复猎于 城南东韩村。自玉津园去辇乘马,分骑士数千为左 右翼,节以鼓旗,合围场,径十馀里,部队相应。帝按辔 中道,亲挟弓矢,屡获禽焉。是时道傍居人或畜狐兔 凫雉,驱场中。帝谓“田猎以训武事,非专所获也。”悉纵 之,免围内民田一岁租,仍召父老劳问。其后以谏者 多,罢猎近甸,自是终靖康不复讲。

    按《文献通考》,庆历六年十一月,复猎于城南东韩村, 帝亲挟弓矢而屡获禽。是时道傍居民或畜狐兔凫 雉,驱于场中,因谓辅臣曰:“畋猎所以训武事,非专所 获也。”悉令纵之。至棘店,御帐殿,召问所过父老子孙 供养之数,土地种植所宜,且叹其衣食粗粝而能享 寿,人加恩劳。还次近郊,遣卫士更奏技驾前,两两相 当,掉鞅挟槊以决胜。又谓辅臣曰:“此亦可观士之才 勇。免所过民田在围内租税一年。”时交趾李德政适 遣使献驯象,未见,特召预观,赐紫袍、涂金带。

    庆历七年,罢出猎。

    按:《宋史仁宗本纪》:“庆历七年三月,罢出猎。”

    按:《文献通考》:“庆历七年,诏罢出猎,以谏者多故也。”

    高宗绍兴二十年二月庚戌禁民春月捕鸟兽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太祖收国元年三月辛未猎于寥晦城

    按《金史太祖本纪》云云。

    《收国》二年九月己亥,上猎近郊。

    按《金史太祖本纪》云云。

    熙宗皇统二年春猎来流河冬猎核耶呆米路

    按《金史熙宗本纪》:“皇统二年正月己亥,上猎于来流 河。十二月壬申,上猎于核耶呆米路。癸未,还宫。” “皇统四年,畋沙河及海岛。”

    按《金史熙宗本纪》:“皇统四年九月乙酉,上如东京。壬 子,畋于沙河,射虎获之。十一月己酉,上猎于海岛。” 皇统九年十一月“癸巳,上猎于忽剌浑土温。”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海陵庶人天德三年正月乙未上出猎十二月癸酉猎于近郊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天德四年猎立列只山”及途伱山 按《金史海陵本纪》:天德四年五月“丁酉猎于立列只 山。甲寅赐猎士人一羊。八月癸亥朔猎于途伱山。”

    贞元元年猎良乡

    按《金史海陵本纪》。贞元元年八月“壬戌。禁中都路捕 射獐兔。十月丁巳。猎于良乡。” 贞元二年九月“癸亥。猎于近郊。乙亥。复猎于近郊”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贞元三年十一月辛未猎于近郊。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正隆四年十月乙亥猎于近郊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正隆五年,禁民闲捕猎。

    按《金史海陵本纪》:正隆五年十二月“癸丑,禁中都、河 北、山东、河南、河东、京兆军民网捕禽兽及畜养雕隼 者。”

    正隆六年,猎于河南。

    按《金史海陵本纪》:六年正月“庚子,诏自中都至河南 府,所过州县,调从猎骑士二千。二月己未,禁扈从纵 猎扰民。三月癸巳,次河南府,因出猎,幸汝州温汤,视 行宫地。”

    世宗大定二年猎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年正月乙亥,如大房山。丙 子,献享山陵,礼毕,欲猎而还。左丞相晏等谏曰:“边事 未宁,不宜游幸。”戊寅,还宫。因谕晏等曰:“朕常慕古之 帝王虚心受谏,卿等有言即言,毋缄嘿以自便。”九月 猎于近郊 按《移剌子敬传》,子敬言山后禁猎地太 广,有妨百姓耕垦。上用其言,遂以四外猎地与民。 大定三年,秋猎、冬猎,腊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三年九月丁酉,秋猎。十月癸 酉,冬猎。十二月丁丑,腊,猎于近郊,以所获荐山陵。自 是岁以为常。 按《唐括德温传》:大定三年九月九日, 世宗以故事出猎,谓德温曰:“扈从军士二千,饮食刍 秣,能无扰百姓乎?”严为约束,以钱一万贯分给之。 大定四年二月辛酉,猎于高阳之北。十月癸亥,猎于 密云县。十二月己丑,腊,猎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五年九月戊申,秋猎。十月乙未,冬猎。十二月己 丑,猎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六年。六月丙戌。发自西京。庚子。猎于银山。八月 庚辰。猎于望云之南山。十月丁酉。如安肃州。冬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七年九月乙酉,秋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八年七月甲戌,秋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九年,定网捕走兽法,秋冬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九年三月丁卯,以尚书省定 网捕走兽法,或至徒。上曰:“以禽兽之故而抵民以徒, 是重禽兽而轻民命也,岂朕意哉!自今有犯,可杖而 释之。”九月壬戌,秋猎。十月丁亥,还都。十一月壬戌,冬 猎。丙子,还都。十二月辛丑,猎于近郊。

    大定十年秋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年七月“壬戌,秋猎。戊戌,放 围场役夫。诏扈从粮食并从官给。乙巳,敕扈从人纵 畜牧蹂践禾稼者,杖之,仍偿其直。”

    大定十一年九月癸未,猎于横山。庚寅,还都。十二月 癸卯,冬猎。乙卯,还都。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二年十二月癸丑猎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三年八月丁亥,秋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四年八月癸亥,猎于弥离补。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五年十月乙未,冬猎。丁未,还都。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七年“九月戊申,秋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九年九月癸亥,秋猎。癸未,还都。十一月壬申, 上如河间冬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年。八月壬午。秋猎。十二月辛丑。猎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二年七月甲午,秋猎。十一月戊子,冬猎。十 二月庚子,还都癸丑,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三年。九月辛未。秋猎。十月癸巳。还都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四年七月丙午,猎于勃野淀。十月丁卯,猎于近郊。十二月丙辰,猎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猎近山。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十五年六月甲寅。猎近山。 见田垄不治。命笞田者。十一月诏曰:“豺未祭兽。不许 采捕。冬月雪尺以上不用网。及速撤海。恐尽兽类。” 大定二十六年八月甲午。秋猎。十一月己巳。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七年,秋猎,冬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十七年“七月壬子,秋猎。八 月丙戌,次双山子。九月己亥,还都。十二月丁丑,猎于 近郊。”

    大定二十八年九月己亥,秋猎。乙卯,还都。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九年,秋冬猎。

    按《金史章宗本纪》: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癸巳,即皇帝 位。六月辛卯,修起居注完颜乌者、知登闻检院孙铎 皆上书谏罢围猎,上纳其言。九月丙子,猎于近郊。戊 寅,监察御史焦旭劾奏太傅克宁、右丞相襄不应请 车驾田猎。上曰:“此小事,不须治之。”十月丙申,冬猎。

    章宗明昌元年限诸王猎毋越本境秋冬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春正月丁巳,制诸王任 外路者,许游猎五日,过此禁之。仍令禁约人从,毋扰 民。二月丙申,遣诸王,凡出猎毋越本境。八月丁未,猎 于近郊。十月丁未,猎于近郊。十一月丙子,冬猎。十二 月壬午,免猎地今年税。”

    明昌二年十二月甲申猎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三年,定猛安谋克猎期,春冬并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二月甲戌朔,敕猛安谋 克许于冬月率所属户畋猎二次,每出不得过十日。 丁酉,猎于近郊。九月己卯,如秋山,免围场经过人户 今岁夏秋租税之半,曾当差役者复一年。十月己巳, 猎于近郊。”

    明昌四年,以行宫外地及围猎之处,与民春猎桃村, 冬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四年正月癸巳,谕点检司,行 宫外地及围猎之处,悉与民耕种禁地,听民持农器 出入。丙申,东京路副使王胜进鹰,遣谕之曰:“汝职非 轻民闲利害,官吏邪正,略不具闻,而乃以鹰进,此岂 汝所职也。后毋复尔。”二月癸丑,猎于桃村淀。十二月 丙辰,猎于近郊。

    明昌五年,夏出猎,秋猎《豁赤》火,冬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五年六月己亥,出猎,登胡土 白山,酹酒再拜。曹王永升以下进酒。七月戊辰,猎于 豁赤火,一发贯双鹿。是日,获鹿二百二十二,赐扈从 官有差。辛巳,次鲁温合失不。是日,上亲射,获黄羊四 百七十一。闰十月乙亥,猎于近郊。”

    承安元年八月己酉猎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承安三年,秋冬屡猎。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三年“八月辛未,猎于近郊。癸 酉,猎于香山。九月乙巳,猎于近郊。十月庚午,猎于近 郊。十一月甲寅,冬猎。十二月甲子,猎于酸枣林。大风 寒,罢猎,冻死者五百馀人。”

    承安四年八月己巳猎于近郊壬申猎于香山丁丑 猎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承安五年。七月甲戌。猎于近郊。十月丁未。猎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元年春禁杀兔秋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正月辛未,上以方春禁 杀含胎兔,犯者罪之,告者赏之。十二月壬寅,猎于近 郊。”

    泰和二年。十月丙戌。猎于近郊。十二月戊寅。冬猎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三年,秋冬并猎,以获兔荐山陵。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三年七月“庚辰,猎于近郊。十 一月丁丑,冬猎,以获兔荐山陵。”

    泰和五年七月丙子,定围场误射中人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六年十月甲子,猎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七年,四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七年二月“己未,猎于近郊。九 月丙戌,猎于近郊。十月丙辰,猎于近郊。十一月甲午, 猎于近郊。”

    卫绍王大安二年十一月猎于近郊

    按《金史卫绍王本纪》云云。

    宣宗贞祐二年九月戊子禁军官围猎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贞祐三年,以秋稼禁猎。”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九月丁卯,以秋稼未获, 禁军官围猎。”

    元光元年猎近郊

    按《金史宣宗本纪》:“元光元年十月甲申,上猎于近郊, 诏免百官迎送,且勿令治道,以劳百姓。”

    元光二年冬,再猎近郊。

    按《金史宣宗本纪》:“元光二年十月乙亥,制:行枢密院 及元帅府,农隙之月,分番巡徼校猎,月不过三次。丁 丑,上猎于近郊。乙酉,上猎于近郊。”

    哀宗正大四年猎于近郊

    按《金史哀宗本纪》:正大四年十月“壬戌,外台监察御 史谏猎,上怒,以邀名卖直责之。十一月丁酉,猎于近 郊。”

    正大六年十二月。罢附京猎地。百里。听民耕稼 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

    元设鹰房捕猎之制。

    按《元史兵志》:元制,自御位及诸王皆有昔宝赤,盖鹰 人也。是故捕猎有户,使之致鲜食以荐宗庙,供天庖, 而齿革羽毛又皆足以备用,此殆不可阙焉者也。然 地有禁取,有时而违者则罪之。冬春之交,天子或亲 幸近郊,纵鹰隼搏击,以为游豫之度,谓之“飞放。”故鹰 房捕猎皆有司存。而打捕鹰房人户,多取析居放良 及漏籍孛兰奚还俗僧道,与凡旷役无赖者,及招收 亡宋旧役等户为之。其差发除纳地税、商税、“依例出 军”等六色宣课外,并免其杂泛差役。自太宗乙未年 抄籍,分属御位,下及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及世祖 时,行尚书省,尝重定其籍,厥后永为定制焉。

    御位下“打捕鹰房官。”

    一所,权官张元,大都路宝坻县置司,元额七十七户。

    一所,王阿都赤,世袭祖父职,掌“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路诸色人匠打捕等户” ,元额一百四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民户达鲁花赤石抹也先,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一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路打捕鹰房等官李脱欢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二十八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人匠等户达鲁花赤黄也速䚟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五十户。一所,管领鹰房打捕人匠等户达鲁花赤移剌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五十七户。

    一所,宣授管领打捕鹰房等户达鲁花赤阿八赤,世袭祖父职,元额三百五十五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路打捕鹰房人户达鲁花赤寒食,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四十三户。

    诸王位下:

    汝宁王位下:“管领民匠打捕鹰房等户官” ,元额二百一户。

    普赛因大王位下,“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诸色人匠达鲁花赤、都总管府” ,元额七百八十户。

    天下州县所设猎户

    腹里打捕户:总计四千四百二十三户:

    河东宣慰司打捕户,五百九十八户。

    晋宁路打捕户,三百三十二户。

    大同路打捕户,一十五户。

    翼宁路打捕户,二百五十一户。

    上都留守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

    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

    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一百户。

    益都路打捕户,四十三户。

    济南路打捕户,三十六户。

    般阳路二十一户

    东平路三十四户

    曹州八十四户

    德州一十户

    濮州三十一户

    泰安州五户

    东昌路一户

    真定路九十一户

    顺德路一十九户

    广平路一十九户

    冠州五户

    恩州二户

    彰德三十七户

    卫辉路一十六户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

    保安路三十一户

    河闲路,二百五十二户。

    随路提举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户。

    河闲鹰房府,二百七十六户。

    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户。

    辽阳、大宁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东平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九户。

    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

    扠捕提领所捕户,四十户。

    《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

    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河北、河南、东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

    真定、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

    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

    扬州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 ,七十二户。

    宣徽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

    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

    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

    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

    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

    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户。

    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

    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

    鱼网提举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户。

    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太宗二年猎斡兄寒河

    按《元史太宗本纪》,二年“庚寅春,帝与拖雷猎于斡儿 寒河。”

    四年冬,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四年壬辰冬十一月,猎于纳兰赤 剌温之野。”

    五年,秋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五年癸巳秋八月,猎于兀必思地。 六年冬,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六年甲午,冬,猎于脱卜寒地。 九年,春冬并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九年丁酉,春猎于揭揭察哈之泽。 冬十月,猎于野马川。”

    十年,夏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十年戊戌夏,帝猎于揭揭察哈之 泽。”

    十一年,春,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十一年己亥春,复猎于揭揭察哈 之泽。”

    十三年,“春冬并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十三年辛丑春二月,猎于揭揭察 哈之泽。十一月丁亥,大猎。”

    定宗元年冬猎

    按《元史定宗本纪》:“元年丙午冬,猎黄羊于野马川。”

    宪宗三年春猎

    按《元史宪宗本纪》:“三年癸丑春正月,帝猎于怯蹇叉 罕之地。”

    四年,“春冬并猎。”

    按《元史宪宗本纪》:“四年甲寅,春,帝猎于怯蹇叉罕。冬, 大猎于也灭干哈里叉海之地。忽必烈还自大理,留 元良合台攻诸蛮之未附者,入觐于猎所。”

    八年,猎也里海牙。

    按《元史宪宗本纪》:“八年戊午春二月,帝猎于也里海 牙之地。五月,皇子阿速带因猎独骑,伤民稼,帝见,让 之,遂挞近侍数人。”

    世祖中统三年冬十月乙丑禁京畿畋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元年秋七月陕西猎户移猎商州冬十月乙巳禁上都畿内捕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年。四月戊子。禁北京、平滦等处人捕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三年十月,申禁京畿畋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四年十一月,申严京畿畋猎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七年,命给猎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七年七月,命达鲁花赤九良 吉带给上都扈从畋猎粮。”

    至元九年,敕定猎期。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九年冬十月己亥,敕自七月至十一月终听捕猎,馀月禁之。”

    至元十年,敕“秋猎荐庙。”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年正月“己未,禁鹰坊扰民。 九月辛巳,辽东饥,弛猎禁。戊子,禁京畿五百里内射 猎。己丑,敕自今秋猎鹿豕,先荐太庙。”

    至元十二年,春夏禁猎。冬,弛猎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二年二月,敕畏吾地春夏 毋猎孕字野兽。”“十月辛丑,弛北京义锦等处猎禁。” 至元十四年,畋于上都。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四年八月,车驾畋于上都 之北。冬十月辛酉,弛盖州猎禁。”

    至元十六年三月戊申朔,诏“禁归德亳寿临淮等处 畋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七年春正月丁卯,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八年,“春秋,并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八年“春正月丁未,畋于近 郊。五月,禁高丽、全罗等处畋猎扰民者。九月癸亥朔, 畋于近郊。”

    至元十九年,春,畋近郊。冬,听民捕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九年“春正月丙子,车驾畋 于近郊。三月丙戌,禁益都、东平沿淮诸郡军民官捕 猎。冬十月庚寅,以岁事不登,听诸军捕猎于汴梁之 南。”

    至元二十二年春,猎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二年“春正月丙申,帝畋 于近郊。七月癸酉,诏禁捕猎。”

    至元二十三年。十一月。敕禽兽字孕。时无畋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春,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四年二月甲午,畋于近 郊。乙未,禁畏吾地禽兽孕孳时畋猎。闰二月乙丑,畋 于近郊。”

    至元二十五年春,弛渔猎之禁,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五年春正月,弛辽阳渔 猎之禁,惟毋杀孕兽。丙午,畋于近郊。二月,敕江淮勿 捕天鹅,弛鱼泺禁。三月甲午,禁捕鹿羔。”

    至元二十七年,给畋户粮,及申严田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七年三月乙巳,中山畋 户饥,给六十日粮。九月,申严汉人田猎之禁。”

    至元二十八年,弛猎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武平、平滦 诸州饥,弛猎禁,其孕字之时勿捕。”

    至元二十九年,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九年二月丁卯,畋于近 郊。戊子,禁杭州放鹰。”

    成宗大德元年畋于柳林又诏田猎始自九月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三月“癸酉,畋于柳林。丁 亥,禁正月至七月捕猎,大都八百里内亦如之。五月 丁丑,禁民闲捕鬻鹰鹞。八月丁未,命诸王阿只吉自 今出猎悉自供具,毋伤民力。十一月癸亥,诏自今畋 猎始自九月。闰十二月弛湖泊之禁,仍听正月捕猎。” 大德二年二月己巳,畋于漷州。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五年,以岁饥,听民捕猎。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五年冬十月丙戌,以岁饥,禁 酿酒,弛山泽之禁,听民捕猎。”

    大德七年,以真定饥,谕禁纵猎扰民。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七年二月,真定路饥,赈钞五 万锭,仍谕诸王小薛及鹰师等,毋于真定近地纵猎 扰民。”

    武宗至大元年十一月辛巳罢益都诸处合剌赤等狩猎

    按:《元史武宗本纪》云云。

    至大三年,立“打捕鹰坊鱼课”都提举司,猎于昴兀脑 儿。又以岁饥禁猎。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三年秋七月,立河南打捕鹰 坊鱼课都提举司,秩正四品。八月甲子,猎于昴兀脑 儿之地。十一月,以益都宁海等处连岁饥,罢鹰坊纵 猎,其馀猎地并令禁约,以俟秋成。”

    至大四年,复置鹰坊都总管府。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三月,仁宗即位。四月,禁 鹰坊扰民。九月,复置中宫位下怯怜口诸色民匠打 捕鹰坊都总管府,秩正三品。十二月,禁汉人持弓矢 兵器田猎。”

    仁宗皇庆元年禁农时出猎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五月,诸王脱忽思海迷 失,以农时出猎扰民,敕禁止之,自今十月方许出猎。” 皇庆二年,弛被灾地山泽之禁。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二年七月,诸被灾地,并弛山泽之禁,猎者毋入其境。”

    延祐二年以扰民罢猎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二年四月乙巳,车驾幸上都 宣徽院以供尚膳,遣人猎于归德,敕以其扰民,特罢 之。”

    延祐三年,以真、保饥,禁猎,并禁天下春猎。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三年春正月,以真定、保定荐 饥,禁畋猎。三月,鹰坊孛罗等扰民于大同,敕拘还所 奉玺书,禁天下春时畋猎。”

    延祐五年,立“打捕鹰坊总管府。”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五年三月庚午,立诸王斡罗 温孙部打捕鹰坊诸色人匠怯怜口总管府,秩从四 品。”

    延祐六年,诏讯“阿鲁忽等出猎扰民。”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六年十一月,“中书省臣言,曩 赐诸王阿只吉钞三万锭,使营子钱以给畋猎廪膳, 毋取诸民。今其部阿鲁忽等出猎,恣索于民,且为奸 事,宜令宗正府、刑部讯鞫之,以正典刑。”制曰:“可。”

    英宗至治元年二月丁巳畋于柳林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至治三年二月癸酉,畋于《柳林》。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罢春猎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春正月乙未,以畿甸 不登,罢春畋。”

    泰定三年,畋汪火察秃之地。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三年八月甲午,以灾变罢 猎。辛丑,次中都,畋于汪火察秃之地。”

    泰定四年二月壬午,狩于漷州。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致和元年畋柳林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致和元年正月“己卯,帝将畋猎 柳林,御史王献等以岁饥谏。帝曰:‘其禁卫士毋扰民 家,命御史二人巡察之’。”

    文宗天历二年敕罢柳林田狩并止鹰坊捕猎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正月癸酉,敕罢今岁柳 林畋狩。十一月甲子,止鹰坊,毋猎畿甸。”

    至顺元年立诸色民匠打捕鹰坊都总管府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二月庚寅,立诸色民匠 打捕鹰坊都总管府,秩正二品。十一月,知枢密院事 燕不怜,请依旧制全给鹰坊刍粟,使毋贫乏。帝曰:“国 用皆百姓所供,当量入为出,朕岂以鹰坊失所,重困 吾民哉。”不从。戊戌,立打捕鹰坊红花总管府于辽阳 行省,秩正四品。十二月癸酉,诏宣忠扈卫亲军都万 户府,“凡立营司,境内所属山林川泽,其鸟兽鱼鳖悉 供内膳,诸猎捕者坐罪。”甲戌,赈辽阳行省所居鹰坊 户粮一月。

    至顺二年,围猎抚州。

    按《元史文宗本纪》:“二年八月丁巳,命邠王伯颜帖木 儿围猎于抚州。”

    顺帝至元三年春猎柳林秋再猎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元三年“春正月戊午,帝猎于柳 林,凡三十五日。秋七月癸卯,车驾出猎。”

    至元四年二月“庚午,车驾猎于柳林。”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成祖永乐二十年猎偏岭

    按《大政纪》:永乐二十年五月乙酉,车驾度偏岭,命将 士猎于道傍山下,上顾从臣曰:“朕非好猎,顾士卒随 朕征讨,道中惟畋猎可以驰马挥戈,振扬武士,作其 骁勇之气耳。”

    宣宗宣德四年巡边校猎

    按《明通纪》:“宣德四年十月,上巡边校猎阅武,寻还京。”

    英宗天顺二年校猎南苑

    按《大政纪》:“天顺二年十月,上校猎南苑。苑在京南二 十里,方一百六十里,苑中有按鹰台,台傍有三海子, 皆元之旧也。本朝辟四门,缭以周垣,獐鹿雉兔甚多, 海户千馀守视。自永乐定都以来,岁时蒐猎于此,所 以训武也。”是日上亲御弓矢,命勋戚武将应诏驰射, 获辄献之。既毕赐馔,以所获分赐从臣而归。

    武宗正德十二年正月猎南海子九月猎阳和城

    按《大政纪》,“正德十二年正月,上猎南海子。九月二十 七日,上猎大同阳和卫城。天雨雹,军士有死者。是夜 又星陨。明日,驾赴大同。”

    正德十三年,猎黄花镇、密云诸处。

    按《大政纪》,“正德十三年四月,上亲诣天寿山祭告六 陵,遂往黄花镇、密云等处游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