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六十五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五卷目录

     器械部汇考

      易经萃卦

      书经费誓

      周礼夏官 秋官

      司马法天子之义 定爵

      陆机要览四兵

     器械部总论

      淮南子汜论训

      说苑指武

      大学衍义补器械之利

     器械部艺文

      武库铭          汉李尤

      代武相公谢枪旗器甲鞍马表 唐吕温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五卷

    器械部汇考

    《易经》

    《萃卦》

    《象》曰:泽上于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程传泽上于地,为萃聚之象。君子观《萃》象,以除治戎器,用戒备于不虞。凡物之萃,则有不虞度之事,故众聚则有争,物聚则有夺,大率既聚则多故矣,故观《萃》象而戒也。除,谓简治也,去弊恶也。除而聚之,所以戒不虞也。

    《书经》

    《费誓》

    善敹乃甲胄,敽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 砺乃锋刃,无敢不善。

    蔡传敹,缝完也。缝完其甲胄,勿使断毁。敽,郑氏云:“犹系也。”王肃云:“敽楯有纷,系持之。”吊,精至也。锻,淬砺磨也。甲胄所以卫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敌,先自卫而后攻人,亦其序也。

    《周礼》

    《夏官》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订义郑锷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阙一不可。谁能去兵?此兵甲、弓矢、戈盾之类,为之有工而司之。有官

    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

    王昭禹曰:“五盾则授兵舞者之盾、贰车之盾、乘车之盾、旅贲、虎士之盾、藩盾,凡五。” 李嘉会曰:“兵有五宜也,盾亦有五者,先王害人之意少而自卫之意多,故有五兵,必有五盾。” 郑锷曰:“物,色也。各辨其物色,使以类相从,等者所制之长短小大。”

    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 其用兵,亦如之。

    郑锷曰:“《司兵》授之以兵则从《司马》之法,多乎其数则阙国之守备,寡乎其数则乏军之用器。军之行也,从其法而颁之,及其还也,受其所输,亦当如始者所颁之法,苟有亡矢遗镞之事,亦如之矣。康成谓用兵者出给守卫之兵,上言颁兵,从司马法,此又言用兵,则知非军旅所用明矣。守卫之人亦司马之所统治,故亦从其法而颁之。” 刘执中曰:“一旅之众,车徒异授也,兵盾异能也,弓殳异职也,则《司马》之法存焉。” 陈及之曰:“周制,甸出革车一乘,凡兵甲、盾、戈、旗物、鼓铎悉备焉。在农则四时田猎,合其卒伍,治其徒役,简其兵器,与夫旗物、鼓铎一一治之,其调发则各以其具行,而官府不与知。然司兵所颁者,颁诸卿、大夫士,从军旅会同者也。是以《司兵》者曰:‘及其受兵,输亦如之’。” 是诸官府既毕事则又归之。若民兵自藏之民间耳。吕东莱曰:“古者藏兵于庙,大夫家不藏甲,必取于庙而后授之。兵者,国之重事,出必告于庙,归亦必饮至,以见其不敢轻举之意。如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亦此意。郑庄公将伐许,授兵于大宫” 、“鲁庄公治兵于庙” 、楚武王“授师于孑” 之类,此见《春秋》初,其制犹存。

    祭祀,授舞者兵。

    郑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属。” 贾氏曰:“《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 李嘉会曰:不令乐官、舞师等掌之,而掌于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大丧,“𫷷五兵。”

    郑康成曰:“𫷷,兴也。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

    郑锷曰:“军旅之车,上必建五兵,出先刃、入后刃也。会同,王乘车则亦建焉,皆以示威也。” 《易氏》曰:“如《考工》之六等与夫《庐人》之六建,莫不建之,以备军旅会同之用。”

    考证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黄氏曰:“司兵掌五兵、五盾。” 戈盾用稍多,故别设官,其实司兵之支属。

    肇《戈盾》之物而颁之。

    郑锷曰:“五兵之便于用者,戈而已。戈柲六尺有六寸,其便用者,柲短而易持其胡,其援广而易入,可以舂,可以刺,可以击,可以饷。观《左传》所载富父终甥以戈舂侨如之喉,狼瞫以戈斩秦囚,子南以戈击子誓,长鱼矫以戈杀驹伯,则戈之便于用可知。凡战伐戡戮之字皆从戈,谓此也。盾,干也,用以自卫也。如《书》云‘敽乃干’” ,《诗》云:“龙盾之合,蒙伐有苑。” 伐中干也。又云“干戈戚扬” ,五兵之用,长以卫短,则人持其一矣。盾则夫人有之。《书》云“比尔干干” ,欲其比则夫人有之可知矣。司兵掌五盾,又有司戈盾之官者,盖司兵掌办之,司戈盾正掌其物而颁之。刘执中曰:“物者,时其修全,俾适于用,然后颁之。” 《易氏》曰:“颁之以给祭祀军旅会同之用。” 黄氏曰:“凡戈盾颁之、授之、输之,皆有《司马之法》。其文不备,因《司马》为可知。”

    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郑康成曰:“亦颁之也。” 郑锷曰:“殳长寻有四尺,如杖而无刃。《诗》云:‘伯也执殳,为王前驱’。又云:‘彼候人兮,何戈与祋’。” 祋即殳也。王昭禹曰:“‘旅贲氏执戈盾,夹王车而趋’。此言祭祀受旅贲殳者,盖执戈盾而趋者,谓军旅会同之时也。若祭祀则执殳而已。”

    郑康成曰:“故士王族,故士与旅贲当事则卫王。” 郑锷曰:“祭祀之时,王亲出郊,故严其守卫之备。”

    旅贲当执殳王族,故士当执戈盾,随其所当执而授之以物也。黄氏曰:“《旅贲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至此执殳,故士不执兵,至此执戈盾,皆非其常,必有《司马》之法,故曰云云’。” 舞者不曰戈盾而曰“兵” ,当是五盾皆有五兵制亡,虽先儒亦不能言。郑锷曰:“舞者执戈盾,未尝执殳。所谓亦如之者,亦如授,故士以戈盾也。”

    军旅会同,授贰车戈盾。建乘车之戈盾,授旅贲及虎 士戈盾。

    郑康成曰:“乘车,王所乘车也。军旅则革路,会同则金路。” 郑锷曰:“贰车言授,则授之于其人。贰车所以卫王,故必人自执之;乘车所以为节,故特建之于车较及舆也。” 黄氏曰:“象路之副曰贰车,革路之副曰倅车。《觐礼》:贰车十二乘,故授戈盾;倅车无数,故平颁。” 刘执中曰:“旅贲夹王车左右,而虎士趋王车后,先舍则守;王” 闲则殳。与戈盾,戒备之尤急者也。非其有屏蔽之用乎?黄氏曰:“《虎贲》在国不执兵,于此执戈盾。”

    及舍,设藩盾,行则敛之。

    郑康成曰:“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卫者,如今之扶苏与。” 郑锷曰:“王之所舍,设梐枑,再重以为藩。又于梐枑之外设藩盾,欲以为卫,故行则敛而藏之。”

    易氏曰:“皆所以卫至尊,尚崇严也。” 郑司农曰:

    《言授》、“言建” 、言设皆不同,知五盾各异用故也。

    《秋官》

    《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罚、货罚, 入于《司兵》。”

    项氏曰:“金罚、货罚,皆士官掌之。士入于《职金》,职金入于司兵。” 郑康成曰:“入于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 之,入于《司兵》。”

    刘执中曰:“盗贼之器与物,入于《司兵》,非数莫知其多少,非量莫知其短长,非贾莫知其贵贱,楬是三者,则物与器常存而不可移易。” 郑锷曰:“入于《司兵》,使以其物充兵器之用,取诸盗贼以为除盗贼之具而已。”

    《司马法》

    《天子之义》

    《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 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

    《定爵》

    “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凡此五兵,长以卫短,短以救 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

    《陆机要览》

    《四兵》

    《东弓》,“南矛”,《西剑》、“北戟”、“北中鼓”,亦曰“四兵

    器械部总论

    《淮南子》

    《汜论训》

    “古之兵,弓剑而已矣,槽矛无击,修戟无刺。晚世之兵, 隆冲以攻,渠幨以守,连弩以射,销车以斗。古之伐国, 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 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古之所以为治者,今之所 以为乱也。夫神农、伏羲不施赏罚而民不为非,然而 立政者,不能废法而治民。舜干戚而服有苗,然而征 伐者,不能释甲兵而制强暴。由此观之,法度者,所以 论民俗而节缓急也。器械者,因时变而制宜适也。

    《说苑》

    《指武》

    司马法曰: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亡战必危。《易》 曰:“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夫兵不可玩,玩则无威;兵 不可废,废则召寇。昔吴王夫差好战而亡,徐偃王无 武亦灭。故明王之制国也,上不玩兵,下不废武。《易》曰: “存不忘亡。”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

    《大学衍义补》

    《器械之利》

    《易系辞》。“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盖 取诸暌。

    臣按:人君为治所以威天下者武也,而武之为用以器为威,而其所以为器不一也。《易》之制器尚象而独以威天下之器而制之弧矢之利何哉?盖男子生而有悬弧之义,射者男子之所有事也,防微威远之具莫先焉。且兵戎之器所及者不过丈尺之间,惟弓矢则有百步之威,锋不待交而威已先至,折其势于未至,挫其锐于尚远,兵戎之利,诚莫有先之者也。窃惟今日队伍之制,以长短兵相夹持以为威,其法利于守而不利于战。是何也?短兵无长用,长兵无短用故也。臣愚以为凡今日队伍之法,宜如科举取士式,每军各执一器,如士之专一经,而各经皆兼习《四书》,其枪刀之类乃其本经,弓矢则其四书也。《孟子》曰:“其至尔力也,其中非尔力也。” 中非力而能,乃由巧所致。巧者得于心而应之于手,是盖可学而能也。学斯巧,巧斯中。一人学射,教成十人,十人教百人,百人教千人,千人教万人,则是全队之中无非善射之士。敌在远则用弓矢之利,敌在近则用刀枪之锋,国家有十万善射之兵,祸乱不作而国势尊矣。

    《说卦》:“离为火,为甲胄,为戈兵。”

    臣按:天下之物无一而不本于阴阳者,甲胄、戈兵虽曰战陈之用,然皆有所本焉。战陈之用,甲胄服于身惟恐人之伤己,戈兵施于人惟恐己之不伤人,其用虽有仁暴之殊,而皆取象于离明之火也。先儒谓离有甲胄、戈兵之象,《周官》司马之职列于夏官,夏者离之时也。

    《书禹贡》:“荆州,厥贡杶、干、栝、柏、砺、砥、砮、丹,惟箘簬楛。”

    臣按:《鲁语》“肃慎贡楛矢、石砮” ,注:“砮,镞也。” 盖肃慎氏之矢以楛木为笴,以石为镞也。由是以观,则木亦可以为笴不但竹也,石亦可以为镞不但铁也。

    《说命》曰:“惟甲胄起戎。”

    朱熹曰:“《甲胄》本所以御戎,而出谋不当则反足以起戎。”

    臣按:五兵皆伤人之器也,惟甲胄乃卫人之服焉,《孟子》曰“函人惟恐伤人” ,则是甲胄之用在人为仁与?

    《费誓》曰:“善敹乃甲胄,敽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 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

    蔡沈曰:“甲胄所以卫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敌,先自卫而后攻人,亦其序也。”

    《周礼·天官》:“王府掌王之兵器。凡王之献兵器,受而藏 之。”

    《朱申》曰:“兵则兑之戈、和之弓之类。”

    内府“掌受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币献 之,兵器入焉。”

    臣按:此《天官》、王府既掌王之兵器,内府又受良兵良器入焉,则是兵器之府备于天官矣。而《秋官》又曰“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 ,盖王府,内府所藏兵器之府也。《职金》“入金锡于橐人” ,为兵器之府也。谓之“为” 者,制作之谓也。

    《夏官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 八人,徒八十人。

    臣按:先儒谓《书》之《费誓》言“敹乃甲胄、敽乃干,无敢不吊” ,而后言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盖甲胄与干所以自保,弓矢与矛所以讨敌,先自保而后讨敌,故《周官》之序先司甲而后言兵也。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及授 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祭祀,授舞者兵。大丧,𫷷五兵。军事,建车之 五兵。会同,亦如之。

    臣按:“辨其物” 者常利其器以待用也,“与其等” 者常类其聚以待授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

    臣按:古者甸出革车一乘,凡甲、戈盾、弓矢与夫旗物、鼓铎之属悉备焉。乡遂之官以时简其兵器,及有调发则各具之而行,官府不与知也。司兵、司戈盾、司弓矢,所掌授兵器,非授之民也,授之卿大夫从军旅会同者也,故《司兵》曰“及其授兵亦如之” ,是卿大夫毕事则归之也。若民兵则自藏之民间耳,秦人销锋镝,元人禁汉人持弓矢,其与“周人藏兵于农” 意大不侔矣。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 藏,与其出入。中春献弓弩,中秋献矢箙。

    朱申曰:“六弓谓王弓、弧弓、夹弓、庾弓、唐弓、大弓也。四弩谓夹、庾、唐大也。八矢谓枉矢、絜矢、杀矢、𬭤矢、矰矢、茀矢、恒矢、庳矢也。法谓曲直长短之数也。名以命之,物以色之,守之则有人,藏之则有府,出则颁之,入则授之。箙,盛矢器也,以兽皮为之。弓弩成之于阳气方和之时,故仲春献之。矢与箙成之于阴气将坚之时” ,故仲秋献之。

    臣按:先儒谓“中春阳气方和之时故献弓弩,中秋阴气方坚之时故献矢箙” ,盖四时有明法,万物有成理,先王以道制器,不违乎时之序、物之理,与造化同其功矣,是以器之成也既完且美,而天下之利用于是乎出矣。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弓六物为三等,弩四 物亦如之,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 书其等以飨工。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上下其食而诛 赏,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

    臣按:《秋官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 ,可见周之弓、弩、矢、箙皆造于官,其费用之工本皆受于职金,不取于民也。“及其献成,则书其工拙等第,为酒食以劳之,不徒劳之而又试之,试之而良则上其禄,甚则赏之,不良则下其禄,甚则诛之” ,既考其功,乃入之于司弓矢以待颁赐、入之于缮人以供王用也。

    《秋官》: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罚 货罚,入于司兵。”

    臣按:《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此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则入槁人也。若夫受士之金罚、货罚于司兵者,所谓金罚者,赎罪之金也。货罚者,《司关》所谓“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 是也。夫兵器之作当属于兵工,而此属于刑官者,盖明犯法之人所当罚之金货以为制造兵器之用故也。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揭 之,入于《司兵》。

    臣按:此可见古者造兵器不取于民而取之于盗贼之任器赃物,后世举而行之,是亦宽民力、足兵用之一助也。

    《考工记》曰:“函人为甲,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 犀甲寿百年,兕甲寿二百年,合甲寿三百年。凡为甲, 必先为容,然后制革,权其上旅,与于下旅,而重若一, 以其长为之围。凡甲,锻不挚则不坚,已敝则挠。凡察 革之道,视其钻空,欲其惌也;视其里,欲其易也;视其 朕,欲其直也;櫜之,欲其约也;举而视之,欲其丰也;衣 之欲其无𬹼也。”视其钻空而惌,则革坚也。视其里而 易,则财更也;视其朕而直,则制善也;櫜之而约,则周 也;举之而丰,则明也,“衣之无𬹼”,则变也。

    臣按:戎事以甲胄为主,古之言兵者多以甲胄为先,盖甲所以卫身,身必得其卫然后可以制人,苟无甲焉则一身且无所包容矣,故制甲者古谓之“函人” 焉,属谓上旅、下旅之中皆有札续之数,一叶为一札,上古以革为甲,坚者札长故其属少,革之次者其札短故其属多,此其所以有七属、六属、五属之异也。革坚者,历久而后敝。物之久而敝,如人久而死,故甲亦以寿。言“先为容” 者,欲制为甲,必因人之形长短小大而为之容,使其服之而相称,不过之而有馀,不不及而不足也。既因人之身而为容,然后以之制革,则无赘亏之患。上旅腰以上为衣也,下旅腰以下为裳也。权以知其轻重,使上下等而若一,则无偏重之患,以其长为之围,从横欲周其身而已。挚之言至也。凡甲必锻革,为之不挚则锻之不熟,不熟则革不坚,不坚则易坏,锻之太熟则革过耎而易曲也。若夫察视之际,其钻孔以受线,缝小而不宽缓,则其革坚而难坏可知矣。其革之里和易而不败薉,则其材历久而难敝可知矣。其革之制条直而不挠曲,则其制作之善,不于是而可知乎?“櫜而藏之” ,则约束而易收,举而视之,则丰厚而宽大;“衣之于身” ,则方正周全而无参错。

    不齐之患,周旋而无不齐,举动而无不便,则是甲也,虽极天下之铦锋利镝,皆莫能伤之矣。《孟子》称函人为仁术,臣亦窃以为甲胄为仁器也。盖五兵皆主于杀伤,而甲胄独专于蔽卫,谓之为仁,不亦宜乎?古人于一甲之制而详悉周全如此,其慎重于战陈之际可知矣。后世之甲多用铜铁而少用革札,盖取简便也。金质重而易于涩绣。若用革为甲而制之视之诚如函人之详且周焉。则其轻而坚,视铜铁之重而易于绽裂,岂不优哉。

    《弓人》“为弓,取六材必以其时。六材既聚,巧者和之。干 也者,以为远也;角也者,以为疾也。筋也者,以为深也。 胶也者,以为和也。丝也者,以为固也。漆也者,以为受 霜露也。”得此六材之全,然后可以为良。

    凡为弓,冬析𠏉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寒奠体, 冰析灂。冬析干则易,春液角则合。夏治筋则不烦,秋 合三材则合。寒奠体则张不流,冰析灂则审环,春被 弦,则一年之事。

    郑康成曰:“取干以冬,取角以秋,丝漆以夏。”

    臣按:《考工记》于弓人一事,取材既各以其时,而凡折干、液角、合胶与筋、用漆与丝又莫不各有其法焉。呜呼,古者于一器之小而委曲详尽也如此,此其器所以无不良而用无不效、功无不成也与?况五兵之用,用之以威天下者惟弧矢之利为大,上而天文,戈戟、殳矛皆无其星,而弧矢之象特悬于穹苍之上,易之制器尚象五兵之中独言弧矢,是兵莫大于弓矢也。臣于前既言凡军伍人欲各执夫一器,而皆兼夫弓矢,盖以人之始生必悬弧矢,此男子生而所有事也。有事之大者,莫大于军旅,敌王之忾,以卫国家,委质之义,尽忠之节,诚莫大焉。必有所事于此,然后尽其为男子之事也。虽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凡事皆然,况战陈乃国家安危、人命死生所系者乎?尢不可不利其器也。今制弓矢,造自州县,然地势燥湿异气,人力巧拙异能,官吏勤怠异心,往往备物以塞责,取之不以其时,造之不得其法。造完而进于内帑,苟具其数,不求其良,积以岁月,质损而体变。一旦有事,出以为用,多有不堪,因而误事也多矣。臣请自今以后,凡造弓州县,计其岁所当造之数,俾其具物料工费解官朝委有巧计臣僚,专督制造。仍行下出产弓材之处,俾其取材必以时,择材必以良。而司工者又必依傍古法,顺天之时,随物之性,用人之能,如此则弓无不良矣。虽然,人力有不齐,弓矢亦不可一例而造,必以斗石为量,用漆书其上,自二石以下至于六斗,凡数等,仍行教阅。将官于凡军士皆较量其力之所胜,著为石、斗之数,散弓之日,按名如其数给之。如此则不徒费民财,而所造之弓皆有实用,器良而与人力相称,所向无有不成功者矣。

    “矢人为矢,𬭤矢参分,茀矢参分,一在前,二在后。兵矢, 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 参分其长而杀其一,五分其长而羽其一。以其笴厚 为之羽,深水之,以办其阴阳。夹其阴阳以设其比,夹 其比以设其羽,参分其羽以设其刃,则虽有疾风,亦 弗之能惮矣。”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前弱则俛, 后弱则翔,中弱则纡,中强则扬。羽丰则迟,羽杀则趮。 是故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挠之以视其鸿, 杀之称也。凡相笴,欲生而搏同,搏欲重,同重节欲疏, 同疏欲栗。

    臣按:古人之为矢,其慎重周密如此,此所以射无不中也。五兵之用,弓矢为长,弓良而矢不合度,虽其人巧力俱全而亦不能以命中矣。观《考工记》于矢人为矢,则可见古人之学无所不该,而小物之不遗也如此,此三代盛时文事武备,后世皆所不能及也。大抵矢之为矢,不出乎干羽二者而已,干之强弱则欲适“其中,羽之丰杀则欲适其节。前弱则矢行而低,后弱则矢行而旋,中弱则矢行而曲,中强则矢行而起,此强弱之失中也。羽太多则矢重,其行必失于缓,羽太少则矢轻,其行必失于急,此《丰杀》之失节也。欲视其丰杀之节,宜以指夹矢而摇之,以约其轻重。欲视其《鸿杀》之称,宜以指挠其干而曲之,以审其强弱。” 其制矢既有其量,其视矢又有其法,此其器所以无不良,而用之所以无不宜也。

    “桃氏为剑”,腊广二寸有半寸,两从半之,以其腊广为 之,茎围,长倍之。

    臣按:《释名》:“剑者,检也,所以防检非常。” 是盖防身之器,项羽学之以为一人之敌者也。司剑之官而谓之桃氏剑所以御暴除恶,以桃之为桃,能辟除不祥故也。

    庐人为庐器,戈柲六尺有六寸,殳长寻有四尺,车戟

    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寻。凡兵无过三其身,过三
    考证
    其身,弗能用也,而无已,又以害人。故攻国之兵欲短,

    守国之兵欲长。攻国之人众,行地远,食饮饥,且涉山 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国之人寡,食饮饱,行地不远, 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长。

    臣按:戈、戟皆刺兵也,戈二刃、戟三刃,殳击兵也,如杖而无刃;矛句兵也,上锐而旁句。酋矛、夷矛特因长短而取名尔,矛用以句则宜长于戟然后有及,故酋矛长二丈、夷矛长二丈四尺。酋言就也,近而就之也,夷矛以长为主而就之,故曰酋矛,夷言伤也,以夷矛极长,句则有及而伤物为易,故曰夷矛,此矛之辨也。考古之兵器,见于《周礼》者,《司兵注》“五兵:戈、殳、戟、酋矛、夷矛也。” 说者谓此车之五兵,而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焉。五兵之外,有剑、有刃、有盾、有弩。戈戟主于刺,而殳用以击,矛用以句。其矛之谓夷者,意即《诗小戎》之厹矛也,其形三隅,如今之虎叉。然则又不专以句,而亦用以刺也。方车战之时,敌远“则用弓矢,稍近则以矛句之,句之至则施击以刺焉,短兵相接,始用刀剑” ,此三代以前之兵用也。后世无车战,惟用骑与步,其制兵之法,亦惟以步为主。今制,五十军为一队,有枪、有刀、有弓矢、有盾,而无古之所谓戈、戟、殳、矛与弩者。弩仅见用于广右之猺獞,湖南苗人所用之句刀,即古人之矛遗制“也。边陲之地,多险阻崎岖,而吾之队伍不可以尽施。且吾器械长短相制,卒然遇敌,长兵无短用,短兵无长用,故士卒虽多,而得用仅半。请命臣僚之兼通文武者,讲求其故,加用弩与矛二器,以为兵用” ,而仍下湖、广二藩,选其精于二技者,津遣赴官,俾其教习。若夫殳之为殳,略如今俗所谓木棍者然宜依古制,更备此一器以击马足,盖亦不减宋人用麻札刀也。考古之殳,长丈二而无刃,《礼书》作八觚形,盖八棱也。古人用于车上,故宜长。今用于步军,手执以击马足,宜与人相称。古作八棱,今宜于人手所执处为圆形,而于其半至末为四棱,或加铁于棱中云。

    《辀人》,“弧旌枉矢”,以象弧也。

    臣按:《天文志》云,“觜觿下一星曰天矢” ,天狼下有四星曰天弧,郑氏所谓“枉矢,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 是也。或谓之兵矢,絜矢象焉。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考史陈球守零陵,制为飞矛者,其形之大如矛,与今火药有火箭,若仿汉人飞矛之法而傅以今之火药,使之射远而流行,是亦惊敌之一具也。

    《荀子》曰:“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 五十个,置戈其上,䩜带剑,赢三日之粮。”

    《如淳》曰:“上身一,髀禅一,胫缴一,凡三属。”

    臣按:魏之武卒操弩负矢而置戈其上,是盖长短之兵兼用也。

    《司马法》曰:“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 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 钝则不济。”又曰:“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五当, 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见物与侔, 是谓两之。”

    臣按:所谓“兵不杂则不利” ,与夫长以卫短,短以救长,古今制队伍、用兵器,其法不出此数言。

    《六韬》曰:“陷坚陈,败强敌,以大黄参连弩、飞凫、电景矢 自副。”

    注曰:“飞凫,赤茎白羽,以铁为首。电景,青茎白羽,以铜为首。”

    臣按:《周礼》六射之目,其二曰参连。参连云者,谓前放一矢、后放三矢,连续而去也。考《吴越春秋》有云:“夫射之道,从分望敌,合以参连” ,《后汉书》亦云:“弩射以参连为奇” ,夫古人自八岁入小学已学射艺而教以参连之法,自幼及长习熟其事,故仕而为将、不仕而为卒,无不能射者,今世古法尽废,有能射疏及远者,已为奇矣。若夫参连之法,少有知者。诚能以古参连法教士卒,使当矢石之间,一射而连放三矢,则是一人而兼三人之用也。意者李广以二千骑当四万之围,所谓“大黄” ,即《六韬》所谓“大黄参连” 乎?

    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 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臣按:此汉以后赋民治兵之始。考史成帝建始元年,立故河间王弟上郡库令良为王,注谓“北边郡库,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 ,则前此边郡各有库,库有令以掌兵器旧矣。然《地理志》于南阳郡宛下注有工官、铁官,则不独边郡有武库,而内地亦有之矣。

    高祖时,萧何治未央,立武库以藏兵器。

    臣按:《汉志》中尉属中有武库令,则是时既立武库以藏兵器,而设令以司之,属之中尉。其后光武置武库令主兵器,则以属执金吾,考工令,主作兵器。

    弓弩之属,“成则传金吾入武库。” 魏晋一遵其制,盖始于此也。

    《百官表》:中尉,秦官,武帝更名执金吾。属官有武库令、 丞。

    中尉属官有“武库令”,少府属官有“若卢考工室令、丞。”

    臣按:《汉书注》,“若卢以藏兵器” ,考工室,主作器械。

    哀帝时,毋将隆言:“武库兵器,天下公用,国家武备,缮 治造作,皆度大司农钱。边吏职在御寇,赐武库兵。”

    臣按:汉自郡国至于京师皆有武备,在郡国则有库兵或置工官,库兵以算赋为之,而工官与铁官同置于产铁之郡,在京师则有武库令掌于郡中,而天子又有若卢考工室,以藏兵器、以主作器械,一以少府主之,武库则以大司农钱为之也。汉制财用有二,供天子杂用以少府之钱。若大司农钱,非军国之事不得用也。甲兵之作,以为军国之备,故亦用“《大司农》钱” 与

    《汉志》有《远望连弩射法》,具十五篇。

    臣按:古者弩之制有七:一、擘张弩、二、角弓弩、三、木单弩、四、大木单弩、五竹竿弩、六、大竹竿弩、七、伏远弩。擘张弩,步兵所用角弓弩、骑兵所用木单、竹竿、伏远等,其力益大,所及渐远。今世官兵全不用弩,惟广右猺獞用之,然其弩不可施于骑,殆古所谓擘张者与?《炙毂子》曰:“夷牟制角弩,马上用之。” 则是角弓弩乃可用于骑者,今不得其制。然万一用之,天下之大,安知其无人以意会而为之者与!

    《李陵传》:“发连弩射单于。”

    张晏曰:“三十絭共一臂。”

    《诸葛亮传》:“亮性长于巧思,损益连弩,皆出其意。”

    臣按:《魏氏春秋》云:“亮损益连弩,谓之元戎” ,以铁为矢,长八寸,一弩十矢俱发。夫弩而谓之连,则非一弩也,意必数者相连谓之损益者,前盖有此弩,至亮而有所损益于其间耳。考史,魏司马懿征公孙渊,军至辽东,为发石连弩射城中,唐李元谅节度陇西,筑连弩台,卢耽节度四川,为大旝连弩,南诏惮之。前古人攻战,以连弩取胜者多矣。今连弩之制不可考,说者谓古时西蜀弩兵尢多,大者莫逾连弩,十矢谓之群鸦,一矢谓之飞枪,通呼为“摧山弩” ,即孔明所谓“元戎” 也。今具其法如此,万一有巧思者出,因其名而想其意度,以复古人之制,是亦攻守之一助也。

    虞诩为武都守,令军中强弩勿发,而潜发小弩。羌并 兵急攻,使二十强弩共射一人,发无不胜。

    臣按:五兵之利莫利于弓弩,而自汉以来,弩之取胜者比弓为多。虞诩守武都,遇有急攻,使二十强弩共射一人,此非但可用之以弩,而弓矢之利亦宜依此用焉,此即俗所谓“攒射” 也,宜申谕军中习为攒射法。临战之际,寇有骁勇出掠陈者,攒矢而射之,蔑不中矣。

    陈球守零陵,弦大木为弓,羽矛为矢,引机发之,远射 千步。

    臣按:此《大木弓》后世无有,可依其法制之,以为守城寨之具。

    明帝永平中,北匈奴攻金浦城。耿恭为戊己校尉,以 毒药傅矢,语匈奴曰:“汉家箭神,其中创者必有异。”中 矢者视创皆沸,大惊,匈奴相谓曰:“汉兵神,真可畏也。” 遂解去。

    臣按:今唐、邓山居者,以毒药渍矢以射兽,应弦而倒,谓之“毛胡卢” ,元末因用其人为兵,立毛胡卢万户府,耿恭所用毒药傅矢,盖此类也。又闻广西猺獞所用弩矢皆傅以药,中人濡缕即死,比唐、邓者尢毒,宜取其方付边城以为毒箭,是亦御敌之一技也。说者多谓西北地寒而药性不行,恐不可用,然耿恭用之金浦城,岂非“冱寒” 之地耶?

    唐初置军器监,后并入少府监。开元初,以军器使为 监领,领弩、甲二坊。

    臣按:此唐人造军器之所。

    府兵之法,人具弓一、矢三十、刀一。其介胄戎具皆藏 于库,有所征行则给之。番上宿卫者,给弓矢、横刀而 已。

    臣按:此唐人府兵所执之器械也。我朝制兵,每一百户辖百军,分为二队,每队铳手五名、刀牌手十名、弓箭手十五名、枪手二十名。臣愚以为今每队之中短兵太多、长兵太少,宜如唐府兵之法,每人皆具弓刀,则长短兼用也。或曰:“国家承平于今百年,内外慑服,何用变更为?” 臣非敢变乱成法也,亦惟循而用之,特于定制,队伍中执短兵者加以长兵,执长兵者加以短兵尔,于旧制固无更变也。

    元宗开元中,择宿卫勇者为番头,习弩射。又有“羽林 军飞骑”,亦习弩。凡伏远弩,自能弛张,纵矢三百步。

    臣按:古有“黄连、百竹、八担、双弓” 之号,绞车、擘张、马弩之差,后世亦有参弓、合蝉、手射小黄,皆其遗法。

    盖“射坚及远,争险守隘,怒声劲势,遏冲制突者,非弩不克。”

    马燧为河南节度使造甲必为长短三等称其所衣 便于进趋。

    臣按:马燧所造之甲,可以为后世法则。

    宋太祖开宝二年,冯义升、岳义方上《火箭法》,试之,赐 束帛。

    真宗咸平元年,马军都头石归宋进“木羽弩箭”,以木 为簳、为翎,长尺馀,入铠甲则簳去而箭留,牢不可拔。 五年,石普言能发火球、火箭。

    臣按:古所谓火攻者,因风纵火也,而无有今世所谓火药者,宋太祖时始有火箭,真宗时始有火球之名,然或假木箭以发,未知是今之火药否也。今之火药用硝石、硫黄、柳炭为之,硝之名见于《本草》,汉张仲景《方论》中已用为剂,则是汉时已有矣。然陶隐居、日华子及宋《图经衍义》等注,未尝言其可为兵用也。硫黄自舶上来,唐以前海岛诸裔未通中国,则唐以前无此也。自古中国所谓炮者,机石也,用机运石而飞之,致远尔。近世以火药实铜铁器中,亦谓之炮,又谓之铳。铳字《韵书》无之,盖俗字也。其以纸为之者,俗谓之爆。爆者,如以火烧竹而有声,如竹爆然也。今炮之制,用铜或铁为具,如筒状,中实以药,而“以石子塞其口,旁通一线,用火发之。其石子之所及者,无问人物,皆糜烂,然惟用之攻与守也。战则资其声以为号令焉。” 近有神机火枪者,用铁为矢镞,以火发之,可至百步之外,捷妙如神,声闻而矢即至矣。永乐中平南交,交人所制者尢巧,命内臣如其法监造。在内命大将总神机营,在边命内官“监神机枪,盖慎之也。” 历考史册,皆所不载,不知此药始于何时,昉于何人。意者在隋唐以后,始自西域,与俗所谓烟火者同。至中国与天祚国家锡以自古所无之兵器,五兵而加以一,五行而用其三,可以代矢石之施,可以作鼓角之号,可以通斥候之信,一物而三用具焉。呜呼,神矣哉!然用久而人“玩,敌人习知其故,或出其巧智以为之避,就者,亦不能无也。何也?盖士卒执此枪而用之也,人持一具,临时自实以药,一发之后,仓卒无以继之。敌知其然,凡临战陈,必伏其身,俟我火发声闻之后,即冲突而来。请自今以后,凡火枪手必五人为伍,就其中择一人或二人,心定而手捷目疾者,专司持” 放,其三四人者互为实药,番递以进,专俾一人司放,或高或下,或左或右,应机迁就,则发无不中者矣。其视一发即退,心志不定,而高下无准者有间矣。又宜用纸为爆,其声与火枪等者,每发一枪,必连放三五纸爆,或前或后,以混乱之,使敌不知所避,如此则其用不测,而无敌于天下矣。书生不经战陈,以意消息而为此说,乞下曾经战陈者,议其可否以闻。

    太宗至道二年,上部分诸将攻讨,李继迁以方略授 诸将,“先阅兵崇政殿,列陈著为攻击之状、刺射之法, 且令多设强弩。及贼布陈,万弩齐发,贼无所施其技, 矢才一发,贼皆散走,凡十六战而抵其巢穴。”

    臣按:“此前代用弩取胜之效。”

    真宗景德元年,幸澶州,王师成列,李继隆等伏劲弩, 分据要害,周文质部下以连弩射杀挞览。

    臣按:宋澶渊之役所以退敌而成和者,挞览一矢之功也。由是观之,则弩之为用,其于守尢不可无焉。城寨之守,环之万弩,张其机而驾以矢,动辄发焉,其视炮铳必待点火、弓矢必待开张,其用为速矣。

    欧阳修言于仁宗曰:“诸路州军分造器械,工作之际 已劳民力,辇用般送,又苦道涂。然而铁刃不刚,筋胶 不固,长短大小,多不中度,造作之所,但务充数而速 了,不计所用之不堪,经历官司又无检责,此有器械 之虚名而无器械之实用也。以草草之法教老怯之 兵,执钝折不堪之器,百战百败,理在不疑,临事而悔”, 何可及乎。

    臣按:修此言切中官府造作之弊,“今世管工监造兵器者得毋有近似之者乎?宜严加戒饬,庶几不虚费民财、物料、工力、官俸而无益于兵用也。”

    熙宁中,内副都知张若水进神臂弓。初,民李宏献此 弓,其实弩“也。以檿为身,檀为弰,铁镫枪头,铜为马面 牙发,麻绳札丝为弦。弩身通长三尺二寸,两弭各长 九寸二分,两闪各长一尺一寸七分,弝长四寸,通长 四尺五寸八分,弦长二尺五寸。箭木羽长数寸,时于 玉津园校验,射二百四十馀步,穿榆木没长簳。有司” 并箭奏御。诏依式制造。

    大观中,吴择仁奏“神臂弓实乃天授以甚利之器。”徽 宗御笔谓“射远攻坚,所向无前,可谓利器”,令民间不 得习制。

    臣按:自古弓弩之制,其最善者,汉称“大黄” ,唐称“伏。”

    远,宋之《神臂克敌》其最也。其制略见于史,谨录于此,使后世留心边事者,或因其名而得其遗法,想像而造之,是亦御边卫民之一助也。

    神宗时,有臣僚上言曰:“方今外御两边之患,内虞盗 贼之变,而天下岁课弓弩甲胄之类,入充武库之积, 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以为武备者。臣尝 观诸州作院,有兵匠乏少,而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 器,但形质具而已矣。武库吏亦惟计其多寡之数藏 之,未有贵其实用者,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为政如 此,而欲抗威决胜,外慑四裔之强犷,内沮奸凶之窃 发,未见其可。臣私计其便,莫若更制法度,敛数州之 作,而聚以为一处,每监择知工事之臣,使专于其职, 且募天下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 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人人务胜,不加责而 皆精矣。”

    臣按:此王雱所上之疏,其言虽为宋神宗时发,然今日亦可依此而行焉。

    又“熙宁六年,置军器监,凡产材州置都作院,凡天下 知军器监利害者,听诣监陈述。”于是吏民献器械法 式者甚众。是岁,又置内弓箭南库,而军器监奏“遣使 以利器颁诸路,作为式。”

    臣按:设官以造军器,是诚严武备之要务。我祖宗以来,以其事属之工部,“凡军器专设军器局,军装设针工局,鞍辔设鞍辔局掌管时常整点。若有缺少,即行下本局计料,委官监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进纳内帑,遇有关支,奏闻支给。其外藩府、州、县呈禀成造,具奏行下,依式造完支拨。若各处有司岁造之数起解” 到部,辨验堪中,送库交收。有不堪者,坐监造者以罪。其所造军器,弓有二等,曰“二意角弓,曰交阯弓。” 枪有二等,曰鱼肚枪,曰芦叶枪。刀之制,有马军雁翎刀、步军腰刀、将军刀,凡三等。又有马军,又黑漆鈚子箭、红油团牌等器械。若夫甲胄,则有水磨头盔、水磨镴子、护项头盔、红漆齐腰甲、水磨齐腰钢“甲、水磨柳叶钢甲、水银摩挲长身甲并枪马赤甲之类,此皆国初所造之制。” 其后内兵仗局各以巧计加漆新样者,又不止是。臣考汉之史臣,称颂宣帝,综核名寔,至谓其技巧工匠,咸精其能。此虽有司之事,然亦上系朝廷之政。盖有是君则有是臣,有是臣则有是政治,政治之大者,不徒在文事,而亦有武功焉。文事有一物之或遗则是其文之未明,武功有一器之或亏则是其武之未备。是故经武之有“五兵” ,犹修文之有六籍也。六籍未明固是文之缺典,五兵未具岂非武之失策乎?汉宣帝于技巧工匠犹且留心,况此兵戎之器,所以修武备、立战功,以卫国家,安生灵,而保国祚于亿万年者哉。

    宋高宗绍兴中,诏有司造克敌弓。弓乃韩世忠所献 者。命殿前司阅习,诏能贯甲逾三石弓施二十矢者, 进秩一等。帝谓宰执曰:“此弓最为强劲,虽被重甲,亦 须洞彻。若得万人习熟,何可当也。”其后杨存中以为 克敌弓虽劲,而士病蹶张之难,乃增损旧制,造马黄 弩,制度精密,彼一矢未竟而此发三矢矣。

    臣按:观其所谓“施二十矢” 及“病蹶张之难” 之语,则克敌虽以弓名,其实弩也。窃惟自古论兵者莫不以弩为长技,臣故备载之以贻后世。

    元西域人亦思马因善造炮。世祖时,与阿老瓦丁同 至京师,从攻襄阳未下,亦思马因相地势,置炮于城 东南隅,重一百五十斤。机发,声震天地,所击无不摧 陷,入地七尺,宋吕文焕遂以城降。元人渡江,宋兵陈 于南岸,拥舟师迎战。元人于北岸陈炮以击之,舟悉 沉没。后每战用之,皆有功。

    臣按:元人始造此炮以攻破襄阳,世因目曰“襄阳炮。” 考《唐史》李光弼作炮,飞巨石,一发辄毙二十馀人,疑即此炮,盖古原有此制,流入西番,亦思马因仿而为之也。自有此炮,用以攻城,城无不破,用以击舟,舟无不沈,今民间多有知其制度者,宜行天下,俾民间有传其式样者,许具其图本赴官投献给赏,有私藏习制者治之,而赏其首者,仍将其式样给与边将收藏,非警急不许辄造,亦犹宋徽宗禁民不许习制《神臂弓》然。

    器械部艺文

    《武库铭》
    汉·李尤

    “搏噬爪牙”,锋距之先。毒螫芒刺,矛矢以存。圣人垂象, 五兵已陈。

    《代武相公谢枪旗器甲鞍马表》
    唐·吕温

    臣元衡言:“今日中使某乙至臣宅,奉宣圣旨,赐臣枪 旗器甲、鞍马并锦币。礼殊其数,物备其容,肃以将威, 燠以昭宠。云泽濡体,天光照门。抃骇失图,兢惶罔据。

    臣某诚荷诚感,稽首顿首。”臣才无可进,取不因人。陛
    考证
    下怜其小心,知其尽节,特纡宸眷,谬委台司。匡补之

    益无闻,将顺之效靡著。方俟严谴,忽被殊恩。寄重西 “南,任兼中外,封开大郡,秩正黄枢。登坛于六符之阶, 被衮为三军之帅。今古盛典,尽在兹日。人臣宠贵,并 集微躬,岂臣孱庸所克负荷,非臣陨越所能上报。重 锦名马,元甲朱旗,王事靡盬,俪有行色。天颜咫尺,忽 当远离,感恋彷徨,拜受涕泣。折冲分阃,愧非式遏之 才;荣耀自天,猥辱专征之任。臣不胜感恩激切之至, 谨奉表陈谢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