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265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六十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五卷目录
器械部汇考
易经〈萃卦〉
书经〈费誓〉
周礼〈夏官 秋官〉
司马法〈天子之义 定爵〉
陆机要览〈四兵〉
器械部总论
淮南子〈汜论训〉
说苑〈指武〉
大学衍义补〈器械之利〉
器械部艺文
武库铭 汉李尤
代武相公谢枪旗器甲鞍马表 唐吕温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五卷
器械部汇考
《易经》
《萃卦》
《象》曰:泽上于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程传〉泽上于地,为萃聚之象。君子观《萃》象,以除治戎器,用戒备于不虞。凡物之萃,则有不虞度之事,故众聚则有争,物聚则有夺,大率既聚则多故矣,故观《萃》象而戒也。除,谓简治也,去弊恶也。除而聚之,所以戒不虞也。
《书经》
《费誓》
善敹乃甲胄,敽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 砺乃锋刃,无敢不善。
〈蔡传〉敹,缝完也。缝完其甲胄,勿使断毁。敽,郑氏云:“犹系也。”王肃云:“敽楯有纷,系持之。”吊,精至也。锻,淬砺磨也。甲胄所以卫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敌,先自卫而后攻人,亦其序也。
《周礼》
《夏官》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订义〉郑锷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阙一不可。谁能去兵?此兵甲、弓矢、戈盾之类,为之有工而司之。有官
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
王昭禹曰:“五盾则授兵舞者之盾、贰车之盾、乘车之盾、旅贲、虎士之盾、藩盾,凡五。” 李嘉会曰:“兵有五宜也,盾亦有五者,先王害人之意少而自卫之意多,故有五兵,必有五盾。” 郑锷曰:“物,色也。各辨其物色,使以类相从,等者所制之长短小大。”
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 其用兵,亦如之。
郑锷曰:“《司兵》授之以兵则从《司马》之法,多乎其数则阙国之守备,寡乎其数则乏军之用器。军之行也,从其法而颁之,及其还也,受其所输,亦当如始者所颁之法,苟有亡矢遗镞之事,亦如之矣。康成谓用兵者出给守卫之兵,上言颁兵,从司马法,此又言用兵,则知非军旅所用明矣。守卫之人亦司马之所统治,故亦从其法而颁之。” 刘执中曰:“一旅之众,车徒异授也,兵盾异能也,弓殳异职也,则《司马》之法存焉。” 陈及之曰:“周制,甸出革车一乘,凡兵甲、盾、戈、旗物、鼓铎悉备焉。在农则四时田猎,合其卒伍,治其徒役,简其兵器,与夫旗物、鼓铎一一治之,其调发则各以其具行,而官府不与知。然司兵所颁者,颁诸卿、大夫士,从军旅会同者也。是以《司兵》者曰:‘及其受兵,输亦如之’。” 是诸官府既毕事则又归之。若民兵自藏之民间耳。吕东莱曰:“古者藏兵于庙,大夫家不藏甲,必取于庙而后授之。兵者,国之重事,出必告于庙,归亦必饮至,以见其不敢轻举之意。如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亦此意。郑庄公将伐许,授兵于大宫” 、“鲁庄公治兵于庙” 、楚武王“授师于孑” 之类,此见《春秋》初,其制犹存。
祭祀,授舞者兵。
郑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属。” 贾氏曰:“《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 李嘉会曰:不令乐官、舞师等掌之,而掌于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大丧,“𫷷五兵。”
郑康成曰:“𫷷,兴也。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
郑锷曰:“军旅之车,上必建五兵,出先刃、入后刃也。会同,王乘车则亦建焉,皆以示威也。” 《易氏》曰:“如《考工》之六等与夫《庐人》之六建,莫不建之,以备军旅会同之用。”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黄氏曰:“司兵掌五兵、五盾。” 戈盾用稍多,故别设官,其实司兵之支属。
肇《戈盾》之物而颁之。
郑锷曰:“五兵之便于用者,戈而已。戈柲六尺有六寸,其便用者,柲短而易持其胡,其援广而易入,可以舂,可以刺,可以击,可以饷。观《左传》所载富父终甥以戈舂侨如之喉,狼瞫以戈斩秦囚,子南以戈击子誓,长鱼矫以戈杀驹伯,则戈之便于用可知。凡战伐戡戮之字皆从戈,谓此也。盾,干也,用以自卫也。如《书》云‘敽乃干’” ,《诗》云:“龙盾之合,蒙伐有苑。” 伐中干也。又云“干戈戚扬” ,五兵之用,长以卫短,则人持其一矣。盾则夫人有之。《书》云“比尔干干” ,欲其比则夫人有之可知矣。司兵掌五盾,又有司戈盾之官者,盖司兵掌办之,司戈盾正掌其物而颁之。刘执中曰:“物者,时其修全,俾适于用,然后颁之。” 《易氏》曰:“颁之以给祭祀军旅会同之用。” 黄氏曰:“凡戈盾颁之、授之、输之,皆有《司马之法》。其文不备,因《司马》为可知。”
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郑康成曰:“亦颁之也。” 郑锷曰:“殳长寻有四尺,如杖而无刃。《诗》云:‘伯也执殳,为王前驱’。又云:‘彼候人兮,何戈与祋’。” 祋即殳也。王昭禹曰:“‘旅贲氏执戈盾,夹王车而趋’。此言祭祀受旅贲殳者,盖执戈盾而趋者,谓军旅会同之时也。若祭祀则执殳而已。”
郑康成曰:“故士王族,故士与旅贲当事则卫王。” 郑锷曰:“祭祀之时,王亲出郊,故严其守卫之备。”
旅贲当执殳王族,故士当执戈盾,随其所当执而授之以物也。黄氏曰:“《旅贲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至此执殳,故士不执兵,至此执戈盾,皆非其常,必有《司马》之法,故曰云云’。” 舞者不曰戈盾而曰“兵” ,当是五盾皆有五兵制亡,虽先儒亦不能言。郑锷曰:“舞者执戈盾,未尝执殳。所谓亦如之者,亦如授,故士以戈盾也。”
军旅会同,授贰车戈盾。建乘车之戈盾,授旅贲及虎 士戈盾。
郑康成曰:“乘车,王所乘车也。军旅则革路,会同则金路。” 郑锷曰:“贰车言授,则授之于其人。贰车所以卫王,故必人自执之;乘车所以为节,故特建之于车较及舆也。” 黄氏曰:“象路之副曰贰车,革路之副曰倅车。《觐礼》:贰车十二乘,故授戈盾;倅车无数,故平颁。” 刘执中曰:“旅贲夹王车左右,而虎士趋王车后,先舍则守;王” 闲则殳。与戈盾,戒备之尤急者也。非其有屏蔽之用乎?黄氏曰:“《虎贲》在国不执兵,于此执戈盾。”
及舍,设藩盾,行则敛之。
郑康成曰:“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卫者,如今之扶苏与。” 郑锷曰:“王之所舍,设梐枑,再重以为藩。又于梐枑之外设藩盾,欲以为卫,故行则敛而藏之。”
易氏曰:“皆所以卫至尊,尚崇严也。” 郑司农曰:
《言授》、“言建” 、言设皆不同,知五盾各异用故也。
《秋官》
《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罚、货罚, 入于《司兵》。”
项氏曰:“金罚、货罚,皆士官掌之。士入于《职金》,职金入于司兵。” 郑康成曰:“入于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 之,入于《司兵》。”
刘执中曰:“盗贼之器与物,入于《司兵》,非数莫知其多少,非量莫知其短长,非贾莫知其贵贱,楬是三者,则物与器常存而不可移易。” 郑锷曰:“入于《司兵》,使以其物充兵器之用,取诸盗贼以为除盗贼之具而已。”
《司马法》
《天子之义》
《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 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
《定爵》
“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凡此五兵,长以卫短,短以救 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
《陆机要览》
《四兵》
《东弓》,“南矛”,《西剑》、“北戟”、“北中鼓”,亦曰“四兵
器械部总论
《淮南子》
《汜论训》
“古之兵,弓剑而已矣,槽矛无击,修戟无刺。晚世之兵, 隆冲以攻,渠幨以守,连弩以射,销车以斗。古之伐国, 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 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古之所以为治者,今之所 以为乱也。夫神农、伏羲不施赏罚而民不为非,然而 立政者,不能废法而治民。舜干戚而服有苗,然而征 伐者,不能释甲兵而制强暴。由此观之,法度者,所以 论民俗而节缓急也。器械者,因时变而制宜适也。
《说苑》
《指武》
司马法曰: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亡战必危。《易》 曰:“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夫兵不可玩,玩则无威;兵 不可废,废则召寇。昔吴王夫差好战而亡,徐偃王无 武亦灭。故明王之制国也,上不玩兵,下不废武。《易》曰: “存不忘亡。”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
《大学衍义补》
《器械之利》
《易系辞》。“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盖 取诸暌。
臣按:人君为治所以威天下者武也,而武之为用以器为威,而其所以为器不一也。《易》之制器尚象而独以威天下之器而制之弧矢之利何哉?盖男子生而有悬弧之义,射者男子之所有事也,防微威远之具莫先焉。且兵戎之器所及者不过丈尺之间,惟弓矢则有百步之威,锋不待交而威已先至,折其势于未至,挫其锐于尚远,兵戎之利,诚莫有先之者也。窃惟今日队伍之制,以长短兵相夹持以为威,其法利于守而不利于战。是何也?短兵无长用,长兵无短用故也。臣愚以为凡今日队伍之法,宜如科举取士式,每军各执一器,如士之专一经,而各经皆兼习《四书》,其枪刀之类乃其本经,弓矢则其四书也。《孟子》曰:“其至尔力也,其中非尔力也。” 中非力而能,乃由巧所致。巧者得于心而应之于手,是盖可学而能也。学斯巧,巧斯中。一人学射,教成十人,十人教百人,百人教千人,千人教万人,则是全队之中无非善射之士。敌在远则用弓矢之利,敌在近则用刀枪之锋,国家有十万善射之兵,祸乱不作而国势尊矣。
《说卦》:“离为火,为甲胄,为戈兵。”
臣按:天下之物无一而不本于阴阳者,甲胄、戈兵虽曰战陈之用,然皆有所本焉。战陈之用,甲胄服于身惟恐人之伤己,戈兵施于人惟恐己之不伤人,其用虽有仁暴之殊,而皆取象于离明之火也。先儒谓离有甲胄、戈兵之象,《周官》司马之职列于夏官,夏者离之时也。
《书禹贡》:“荆州,厥贡杶、干、栝、柏、砺、砥、砮、丹,惟箘簬楛。”
臣按:《鲁语》“肃慎贡楛矢、石砮” ,注:“砮,镞也。” 盖肃慎氏之矢以楛木为笴,以石为镞也。由是以观,则木亦可以为笴不但竹也,石亦可以为镞不但铁也。
《说命》曰:“惟甲胄起戎。”
朱熹曰:“《甲胄》本所以御戎,而出谋不当则反足以起戎。”
臣按:五兵皆伤人之器也,惟甲胄乃卫人之服焉,《孟子》曰“函人惟恐伤人” ,则是甲胄之用在人为仁与?
《费誓》曰:“善敹乃甲胄,敽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 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
蔡沈曰:“甲胄所以卫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敌,先自卫而后攻人,亦其序也。”
《周礼·天官》:“王府掌王之兵器。凡王之献兵器,受而藏 之。”
《朱申》曰:“兵则兑之戈、和之弓之类。”
内府“掌受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币献 之,兵器入焉。”
臣按:此《天官》、王府既掌王之兵器,内府又受良兵良器入焉,则是兵器之府备于天官矣。而《秋官》又曰“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 ,盖王府,内府所藏兵器之府也。《职金》“入金锡于橐人” ,为兵器之府也。谓之“为” 者,制作之谓也。
《夏官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 八人,徒八十人。
臣按:先儒谓《书》之《费誓》言“敹乃甲胄、敽乃干,无敢不吊” ,而后言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盖甲胄与干所以自保,弓矢与矛所以讨敌,先自保而后讨敌,故《周官》之序先司甲而后言兵也。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及授 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祭祀,授舞者兵。大丧,𫷷五兵。军事,建车之 五兵。会同,亦如之。
臣按:“辨其物” 者常利其器以待用也,“与其等” 者常类其聚以待授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
臣按:古者甸出革车一乘,凡甲、戈盾、弓矢与夫旗物、鼓铎之属悉备焉。乡遂之官以时简其兵器,及有调发则各具之而行,官府不与知也。司兵、司戈盾、司弓矢,所掌授兵器,非授之民也,授之卿大夫从军旅会同者也,故《司兵》曰“及其授兵亦如之” ,是卿大夫毕事则归之也。若民兵则自藏之民间耳,秦人销锋镝,元人禁汉人持弓矢,其与“周人藏兵于农” 意大不侔矣。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 藏,与其出入。中春献弓弩,中秋献矢箙。
朱申曰:“六弓谓王弓、弧弓、夹弓、庾弓、唐弓、大弓也。四弩谓夹、庾、唐大也。八矢谓枉矢、絜矢、杀矢、𬭤矢、矰矢、茀矢、恒矢、庳矢也。法谓曲直长短之数也。名以命之,物以色之,守之则有人,藏之则有府,出则颁之,入则授之。箙,盛矢器也,以兽皮为之。弓弩成之于阳气方和之时,故仲春献之。矢与箙成之于阴气将坚之时” ,故仲秋献之。
臣按:先儒谓“中春阳气方和之时故献弓弩,中秋阴气方坚之时故献矢箙” ,盖四时有明法,万物有成理,先王以道制器,不违乎时之序、物之理,与造化同其功矣,是以器之成也既完且美,而天下之利用于是乎出矣。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弓六物为三等,弩四 物亦如之,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 书其等以飨工。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上下其食而诛 赏,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
臣按:《秋官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 ,可见周之弓、弩、矢、箙皆造于官,其费用之工本皆受于职金,不取于民也。“及其献成,则书其工拙等第,为酒食以劳之,不徒劳之而又试之,试之而良则上其禄,甚则赏之,不良则下其禄,甚则诛之” ,既考其功,乃入之于司弓矢以待颁赐、入之于缮人以供王用也。
《秋官》: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罚 货罚,入于司兵。”
臣按:《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此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则入槁人也。若夫受士之金罚、货罚于司兵者,所谓金罚者,赎罪之金也。货罚者,《司关》所谓“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 是也。夫兵器之作当属于兵工,而此属于刑官者,盖明犯法之人所当罚之金货以为制造兵器之用故也。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揭 之,入于《司兵》。
臣按:此可见古者造兵器不取于民而取之于盗贼之任器赃物,后世举而行之,是亦宽民力、足兵用之一助也。
《考工记》曰:“函人为甲,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 犀甲寿百年,兕甲寿二百年,合甲寿三百年。凡为甲, 必先为容,然后制革,权其上旅,与于下旅,而重若一, 以其长为之围。凡甲,锻不挚则不坚,已敝则挠。凡察 革之道,视其钻空,欲其惌也;视其里,欲其易也;视其 朕,欲其直也;櫜之,欲其约也;举而视之,欲其丰也;衣 之欲其无𬹼也。”视其钻空而惌,则革坚也。视其里而 易,则财更也;视其朕而直,则制善也;櫜之而约,则周 也;举之而丰,则明也,“衣之无𬹼”,则变也。
臣按:戎事以甲胄为主,古之言兵者多以甲胄为先,盖甲所以卫身,身必得其卫然后可以制人,苟无甲焉则一身且无所包容矣,故制甲者古谓之“函人” 焉,属谓上旅、下旅之中皆有札续之数,一叶为一札,上古以革为甲,坚者札长故其属少,革之次者其札短故其属多,此其所以有七属、六属、五属之异也。革坚者,历久而后敝。物之久而敝,如人久而死,故甲亦以寿。言“先为容” 者,欲制为甲,必因人之形长短小大而为之容,使其服之而相称,不过之而有馀,不不及而不足也。既因人之身而为容,然后以之制革,则无赘亏之患。上旅腰以上为衣也,下旅腰以下为裳也。权以知其轻重,使上下等而若一,则无偏重之患,以其长为之围,从横欲周其身而已。挚之言至也。凡甲必锻革,为之不挚则锻之不熟,不熟则革不坚,不坚则易坏,锻之太熟则革过耎而易曲也。若夫察视之际,其钻孔以受线,缝小而不宽缓,则其革坚而难坏可知矣。其革之里和易而不败薉,则其材历久而难敝可知矣。其革之制条直而不挠曲,则其制作之善,不于是而可知乎?“櫜而藏之” ,则约束而易收,举而视之,则丰厚而宽大;“衣之于身” ,则方正周全而无参错。
不齐之患,周旋而无不齐,举动而无不便,则是甲也,虽极天下之铦锋利镝,皆莫能伤之矣。《孟子》称函人为仁术,臣亦窃以为甲胄为仁器也。盖五兵皆主于杀伤,而甲胄独专于蔽卫,谓之为仁,不亦宜乎?古人于一甲之制而详悉周全如此,其慎重于战陈之际可知矣。后世之甲多用铜铁而少用革札,盖取简便也。金质重而易于涩绣。若用革为甲而制之视之诚如函人之详且周焉。则其轻而坚,视铜铁之重而易于绽裂,岂不优哉。
《弓人》“为弓,取六材必以其时。六材既聚,巧者和之。干 也者,以为远也;角也者,以为疾也。筋也者,以为深也。 胶也者,以为和也。丝也者,以为固也。漆也者,以为受 霜露也。”得此六材之全,然后可以为良。
凡为弓,冬析𠏉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寒奠体, 冰析灂。冬析干则易,春液角则合。夏治筋则不烦,秋 合三材则合。寒奠体则张不流,冰析灂则审环,春被 弦,则一年之事。
郑康成曰:“取干以冬,取角以秋,丝漆以夏。”
臣按:《考工记》于弓人一事,取材既各以其时,而凡折干、液角、合胶与筋、用漆与丝又莫不各有其法焉。呜呼,古者于一器之小而委曲详尽也如此,此其器所以无不良而用无不效、功无不成也与?况五兵之用,用之以威天下者惟弧矢之利为大,上而天文,戈戟、殳矛皆无其星,而弧矢之象特悬于穹苍之上,易之制器尚象五兵之中独言弧矢,是兵莫大于弓矢也。臣于前既言凡军伍人欲各执夫一器,而皆兼夫弓矢,盖以人之始生必悬弧矢,此男子生而所有事也。有事之大者,莫大于军旅,敌王之忾,以卫国家,委质之义,尽忠之节,诚莫大焉。必有所事于此,然后尽其为男子之事也。虽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凡事皆然,况战陈乃国家安危、人命死生所系者乎?尢不可不利其器也。今制弓矢,造自州县,然地势燥湿异气,人力巧拙异能,官吏勤怠异心,往往备物以塞责,取之不以其时,造之不得其法。造完而进于内帑,苟具其数,不求其良,积以岁月,质损而体变。一旦有事,出以为用,多有不堪,因而误事也多矣。臣请自今以后,凡造弓州县,计其岁所当造之数,俾其具物料工费解官朝委有巧计臣僚,专督制造。仍行下出产弓材之处,俾其取材必以时,择材必以良。而司工者又必依傍古法,顺天之时,随物之性,用人之能,如此则弓无不良矣。虽然,人力有不齐,弓矢亦不可一例而造,必以斗石为量,用漆书其上,自二石以下至于六斗,凡数等,仍行教阅。将官于凡军士皆较量其力之所胜,著为石、斗之数,散弓之日,按名如其数给之。如此则不徒费民财,而所造之弓皆有实用,器良而与人力相称,所向无有不成功者矣。
“矢人为矢,𬭤矢参分,茀矢参分,一在前,二在后。兵矢, 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 参分其长而杀其一,五分其长而羽其一。以其笴厚 为之羽,深水之,以办其阴阳。夹其阴阳以设其比,夹 其比以设其羽,参分其羽以设其刃,则虽有疾风,亦 弗之能惮矣。”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前弱则俛, 后弱则翔,中弱则纡,中强则扬。羽丰则迟,羽杀则趮。 是故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挠之以视其鸿, 杀之称也。凡相笴,欲生而搏同,搏欲重,同重节欲疏, 同疏欲栗。
臣按:古人之为矢,其慎重周密如此,此所以射无不中也。五兵之用,弓矢为长,弓良而矢不合度,虽其人巧力俱全而亦不能以命中矣。观《考工记》于矢人为矢,则可见古人之学无所不该,而小物之不遗也如此,此三代盛时文事武备,后世皆所不能及也。大抵矢之为矢,不出乎干羽二者而已,干之强弱则欲适“其中,羽之丰杀则欲适其节。前弱则矢行而低,后弱则矢行而旋,中弱则矢行而曲,中强则矢行而起,此强弱之失中也。羽太多则矢重,其行必失于缓,羽太少则矢轻,其行必失于急,此《丰杀》之失节也。欲视其丰杀之节,宜以指夹矢而摇之,以约其轻重。欲视其《鸿杀》之称,宜以指挠其干而曲之,以审其强弱。” 其制矢既有其量,其视矢又有其法,此其器所以无不良,而用之所以无不宜也。
“桃氏为剑”,腊广二寸有半寸,两从半之,以其腊广为 之,茎围,长倍之。
臣按:《释名》:“剑者,检也,所以防检非常。” 是盖防身之器,项羽学之以为一人之敌者也。司剑之官而谓之桃氏剑所以御暴除恶,以桃之为桃,能辟除不祥故也。
庐人为庐器,戈柲六尺有六寸,殳长寻有四尺,车戟
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寻。凡兵无过三其身,过三其身,弗能用也,而无已,又以害人。故攻国之兵欲短,守国之兵欲长。攻国之人众,行地远,食饮饥,且涉山 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国之人寡,食饮饱,行地不远, 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长。
臣按:戈、戟皆刺兵也,戈二刃、戟三刃,殳击兵也,如杖而无刃;矛句兵也,上锐而旁句。酋矛、夷矛特因长短而取名尔,矛用以句则宜长于戟然后有及,故酋矛长二丈、夷矛长二丈四尺。酋言就也,近而就之也,夷矛以长为主而就之,故曰酋矛,夷言伤也,以夷矛极长,句则有及而伤物为易,故曰夷矛,此矛之辨也。考古之兵器,见于《周礼》者,《司兵注》“五兵:戈、殳、戟、酋矛、夷矛也。” 说者谓此车之五兵,而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焉。五兵之外,有剑、有刃、有盾、有弩。戈戟主于刺,而殳用以击,矛用以句。其矛之谓夷者,意即《诗小戎》之厹矛也,其形三隅,如今之虎叉。然则又不专以句,而亦用以刺也。方车战之时,敌远“则用弓矢,稍近则以矛句之,句之至则施击以刺焉,短兵相接,始用刀剑” ,此三代以前之兵用也。后世无车战,惟用骑与步,其制兵之法,亦惟以步为主。今制,五十军为一队,有枪、有刀、有弓矢、有盾,而无古之所谓戈、戟、殳、矛与弩者。弩仅见用于广右之猺獞,湖南苗人所用之句刀,即古人之矛遗制“也。边陲之地,多险阻崎岖,而吾之队伍不可以尽施。且吾器械长短相制,卒然遇敌,长兵无短用,短兵无长用,故士卒虽多,而得用仅半。请命臣僚之兼通文武者,讲求其故,加用弩与矛二器,以为兵用” ,而仍下湖、广二藩,选其精于二技者,津遣赴官,俾其教习。若夫殳之为殳,略如今俗所谓木棍者然宜依古制,更备此一器以击马足,盖亦不减宋人用麻札刀也。考古之殳,长丈二而无刃,《礼书》作八觚形,盖八棱也。古人用于车上,故宜长。今用于步军,手执以击马足,宜与人相称。古作八棱,今宜于人手所执处为圆形,而于其半至末为四棱,或加铁于棱中云。
《辀人》,“弧旌枉矢”,以象弧也。
臣按:《天文志》云,“觜觿下一星曰天矢” ,天狼下有四星曰天弧,郑氏所谓“枉矢,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 是也。或谓之兵矢,絜矢象焉。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考史陈球守零陵,制为飞矛者,其形之大如矛,与今火药有火箭,若仿汉人飞矛之法而傅以今之火药,使之射远而流行,是亦惊敌之一具也。
《荀子》曰:“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 五十个,置戈其上,䩜带剑,赢三日之粮。”
《如淳》曰:“上身一,髀禅一,胫缴一,凡三属。”
臣按:魏之武卒操弩负矢而置戈其上,是盖长短之兵兼用也。
《司马法》曰:“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 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 钝则不济。”又曰:“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五当, 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见物与侔, 是谓两之。”
臣按:所谓“兵不杂则不利” ,与夫长以卫短,短以救长,古今制队伍、用兵器,其法不出此数言。
《六韬》曰:“陷坚陈,败强敌,以大黄参连弩、飞凫、电景矢 自副。”
注曰:“飞凫,赤茎白羽,以铁为首。电景,青茎白羽,以铜为首。”
臣按:《周礼》六射之目,其二曰参连。参连云者,谓前放一矢、后放三矢,连续而去也。考《吴越春秋》有云:“夫射之道,从分望敌,合以参连” ,《后汉书》亦云:“弩射以参连为奇” ,夫古人自八岁入小学已学射艺而教以参连之法,自幼及长习熟其事,故仕而为将、不仕而为卒,无不能射者,今世古法尽废,有能射疏及远者,已为奇矣。若夫参连之法,少有知者。诚能以古参连法教士卒,使当矢石之间,一射而连放三矢,则是一人而兼三人之用也。意者李广以二千骑当四万之围,所谓“大黄” ,即《六韬》所谓“大黄参连” 乎?
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 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臣按:此汉以后赋民治兵之始。考史成帝建始元年,立故河间王弟上郡库令良为王,注谓“北边郡库,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 ,则前此边郡各有库,库有令以掌兵器旧矣。然《地理志》于南阳郡宛下注有工官、铁官,则不独边郡有武库,而内地亦有之矣。
高祖时,萧何治未央,立武库以藏兵器。
臣按:《汉志》中尉属中有武库令,则是时既立武库以藏兵器,而设令以司之,属之中尉。其后光武置武库令主兵器,则以属执金吾,考工令,主作兵器。
弓弩之属,“成则传金吾入武库。” 魏晋一遵其制,盖始于此也。
《百官表》:中尉,秦官,武帝更名执金吾。属官有武库令、 丞。
中尉属官有“武库令”,少府属官有“若卢考工室令、丞。”
臣按:《汉书注》,“若卢以藏兵器” ,考工室,主作器械。
哀帝时,毋将隆言:“武库兵器,天下公用,国家武备,缮 治造作,皆度大司农钱。边吏职在御寇,赐武库兵。”
臣按:汉自郡国至于京师皆有武备,在郡国则有库兵或置工官,库兵以算赋为之,而工官与铁官同置于产铁之郡,在京师则有武库令掌于郡中,而天子又有若卢考工室,以藏兵器、以主作器械,一以少府主之,武库则以大司农钱为之也。汉制财用有二,供天子杂用以少府之钱。若大司农钱,非军国之事不得用也。甲兵之作,以为军国之备,故亦用“《大司农》钱” 与
《汉志》有《远望连弩射法》,具十五篇。
臣按:古者弩之制有七:一、擘张弩、二、角弓弩、三、木单弩、四、大木单弩、五竹竿弩、六、大竹竿弩、七、伏远弩。擘张弩,步兵所用角弓弩、骑兵所用木单、竹竿、伏远等,其力益大,所及渐远。今世官兵全不用弩,惟广右猺獞用之,然其弩不可施于骑,殆古所谓擘张者与?《炙毂子》曰:“夷牟制角弩,马上用之。” 则是角弓弩乃可用于骑者,今不得其制。然万一用之,天下之大,安知其无人以意会而为之者与!
《李陵传》:“发连弩射单于。”
张晏曰:“三十絭共一臂。”
《诸葛亮传》:“亮性长于巧思,损益连弩,皆出其意。”
臣按:《魏氏春秋》云:“亮损益连弩,谓之元戎” ,以铁为矢,长八寸,一弩十矢俱发。夫弩而谓之连,则非一弩也,意必数者相连谓之损益者,前盖有此弩,至亮而有所损益于其间耳。考史,魏司马懿征公孙渊,军至辽东,为发石连弩射城中,唐李元谅节度陇西,筑连弩台,卢耽节度四川,为大旝连弩,南诏惮之。前古人攻战,以连弩取胜者多矣。今连弩之制不可考,说者谓古时西蜀弩兵尢多,大者莫逾连弩,十矢谓之群鸦,一矢谓之飞枪,通呼为“摧山弩” ,即孔明所谓“元戎” 也。今具其法如此,万一有巧思者出,因其名而想其意度,以复古人之制,是亦攻守之一助也。
虞诩为武都守,令军中强弩勿发,而潜发小弩。羌并 兵急攻,使二十强弩共射一人,发无不胜。
臣按:五兵之利莫利于弓弩,而自汉以来,弩之取胜者比弓为多。虞诩守武都,遇有急攻,使二十强弩共射一人,此非但可用之以弩,而弓矢之利亦宜依此用焉,此即俗所谓“攒射” 也,宜申谕军中习为攒射法。临战之际,寇有骁勇出掠陈者,攒矢而射之,蔑不中矣。
陈球守零陵,弦大木为弓,羽矛为矢,引机发之,远射 千步。
臣按:此《大木弓》后世无有,可依其法制之,以为守城寨之具。
明帝永平中,北匈奴攻金浦城。耿恭为戊己校尉,以 毒药傅矢,语匈奴曰:“汉家箭神,其中创者必有异。”中 矢者视创皆沸,大惊,匈奴相谓曰:“汉兵神,真可畏也。” 遂解去。
臣按:今唐、邓山居者,以毒药渍矢以射兽,应弦而倒,谓之“毛胡卢” ,元末因用其人为兵,立毛胡卢万户府,耿恭所用毒药傅矢,盖此类也。又闻广西猺獞所用弩矢皆傅以药,中人濡缕即死,比唐、邓者尢毒,宜取其方付边城以为毒箭,是亦御敌之一技也。说者多谓西北地寒而药性不行,恐不可用,然耿恭用之金浦城,岂非“冱寒” 之地耶?
唐初置军器监,后并入少府监。开元初,以军器使为 监领,领弩、甲二坊。
臣按:此唐人造军器之所。
府兵之法,人具弓一、矢三十、刀一。其介胄戎具皆藏 于库,有所征行则给之。番上宿卫者,给弓矢、横刀而 已。
臣按:此唐人府兵所执之器械也。我朝制兵,每一百户辖百军,分为二队,每队铳手五名、刀牌手十名、弓箭手十五名、枪手二十名。臣愚以为今每队之中短兵太多、长兵太少,宜如唐府兵之法,每人皆具弓刀,则长短兼用也。或曰:“国家承平于今百年,内外慑服,何用变更为?” 臣非敢变乱成法也,亦惟循而用之,特于定制,队伍中执短兵者加以长兵,执长兵者加以短兵尔,于旧制固无更变也。
元宗开元中,择宿卫勇者为番头,习弩射。又有“羽林 军飞骑”,亦习弩。凡伏远弩,自能弛张,纵矢三百步。
臣按:古有“黄连、百竹、八担、双弓” 之号,绞车、擘张、马弩之差,后世亦有参弓、合蝉、手射小黄,皆其遗法。
盖“射坚及远,争险守隘,怒声劲势,遏冲制突者,非弩不克。”
马燧为河南节度使造甲必为长短三等称其所衣 便于进趋。
臣按:马燧所造之甲,可以为后世法则。
宋太祖开宝二年,冯义升、岳义方上《火箭法》,试之,赐 束帛。
真宗咸平元年,马军都头石归宋进“木羽弩箭”,以木 为簳、为翎,长尺馀,入铠甲则簳去而箭留,牢不可拔。 五年,石普言能发火球、火箭。
臣按:古所谓火攻者,因风纵火也,而无有今世所谓火药者,宋太祖时始有火箭,真宗时始有火球之名,然或假木箭以发,未知是今之火药否也。今之火药用硝石、硫黄、柳炭为之,硝之名见于《本草》,汉张仲景《方论》中已用为剂,则是汉时已有矣。然陶隐居、日华子及宋《图经衍义》等注,未尝言其可为兵用也。硫黄自舶上来,唐以前海岛诸裔未通中国,则唐以前无此也。自古中国所谓炮者,机石也,用机运石而飞之,致远尔。近世以火药实铜铁器中,亦谓之炮,又谓之铳。铳字《韵书》无之,盖俗字也。其以纸为之者,俗谓之爆。爆者,如以火烧竹而有声,如竹爆然也。今炮之制,用铜或铁为具,如筒状,中实以药,而“以石子塞其口,旁通一线,用火发之。其石子之所及者,无问人物,皆糜烂,然惟用之攻与守也。战则资其声以为号令焉。” 近有神机火枪者,用铁为矢镞,以火发之,可至百步之外,捷妙如神,声闻而矢即至矣。永乐中平南交,交人所制者尢巧,命内臣如其法监造。在内命大将总神机营,在边命内官“监神机枪,盖慎之也。” 历考史册,皆所不载,不知此药始于何时,昉于何人。意者在隋唐以后,始自西域,与俗所谓烟火者同。至中国与天祚国家锡以自古所无之兵器,五兵而加以一,五行而用其三,可以代矢石之施,可以作鼓角之号,可以通斥候之信,一物而三用具焉。呜呼,神矣哉!然用久而人“玩,敌人习知其故,或出其巧智以为之避,就者,亦不能无也。何也?盖士卒执此枪而用之也,人持一具,临时自实以药,一发之后,仓卒无以继之。敌知其然,凡临战陈,必伏其身,俟我火发声闻之后,即冲突而来。请自今以后,凡火枪手必五人为伍,就其中择一人或二人,心定而手捷目疾者,专司持” 放,其三四人者互为实药,番递以进,专俾一人司放,或高或下,或左或右,应机迁就,则发无不中者矣。其视一发即退,心志不定,而高下无准者有间矣。又宜用纸为爆,其声与火枪等者,每发一枪,必连放三五纸爆,或前或后,以混乱之,使敌不知所避,如此则其用不测,而无敌于天下矣。书生不经战陈,以意消息而为此说,乞下曾经战陈者,议其可否以闻。
太宗至道二年,上部分诸将攻讨,李继迁以方略授 诸将,“先阅兵崇政殿,列陈著为攻击之状、刺射之法, 且令多设强弩。及贼布陈,万弩齐发,贼无所施其技, 矢才一发,贼皆散走,凡十六战而抵其巢穴。”
臣按:“此前代用弩取胜之效。”
真宗景德元年,幸澶州,王师成列,李继隆等伏劲弩, 分据要害,周文质部下以连弩射杀挞览。
臣按:宋澶渊之役所以退敌而成和者,挞览一矢之功也。由是观之,则弩之为用,其于守尢不可无焉。城寨之守,环之万弩,张其机而驾以矢,动辄发焉,其视炮铳必待点火、弓矢必待开张,其用为速矣。
欧阳修言于仁宗曰:“诸路州军分造器械,工作之际 已劳民力,辇用般送,又苦道涂。然而铁刃不刚,筋胶 不固,长短大小,多不中度,造作之所,但务充数而速 了,不计所用之不堪,经历官司又无检责,此有器械 之虚名而无器械之实用也。以草草之法教老怯之 兵,执钝折不堪之器,百战百败,理在不疑,临事而悔”, 何可及乎。
臣按:修此言切中官府造作之弊,“今世管工监造兵器者得毋有近似之者乎?宜严加戒饬,庶几不虚费民财、物料、工力、官俸而无益于兵用也。”
熙宁中,内副都知张若水进神臂弓。初,民李宏献此 弓,其实弩“也。以檿为身,檀为弰,铁镫枪头,铜为马面 牙发,麻绳札丝为弦。弩身通长三尺二寸,两弭各长 九寸二分,两闪各长一尺一寸七分,弝长四寸,通长 四尺五寸八分,弦长二尺五寸。箭木羽长数寸,时于 玉津园校验,射二百四十馀步,穿榆木没长簳。有司” 并箭奏御。诏依式制造。
大观中,吴择仁奏“神臂弓实乃天授以甚利之器。”徽 宗御笔谓“射远攻坚,所向无前,可谓利器”,令民间不 得习制。
臣按:自古弓弩之制,其最善者,汉称“大黄” ,唐称“伏。”
远,宋之《神臂克敌》其最也。其制略见于史,谨录于此,使后世留心边事者,或因其名而得其遗法,想像而造之,是亦御边卫民之一助也。
神宗时,有臣僚上言曰:“方今外御两边之患,内虞盗 贼之变,而天下岁课弓弩甲胄之类,入充武库之积, 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以为武备者。臣尝 观诸州作院,有兵匠乏少,而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 器,但形质具而已矣。武库吏亦惟计其多寡之数藏 之,未有贵其实用者,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为政如 此,而欲抗威决胜,外慑四裔之强犷,内沮奸凶之窃 发,未见其可。臣私计其便,莫若更制法度,敛数州之 作,而聚以为一处,每监择知工事之臣,使专于其职, 且募天下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 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人人务胜,不加责而 皆精矣。”
臣按:此王雱所上之疏,其言虽为宋神宗时发,然今日亦可依此而行焉。
又“熙宁六年,置军器监,凡产材州置都作院,凡天下 知军器监利害者,听诣监陈述。”于是吏民献器械法 式者甚众。是岁,又置内弓箭南库,而军器监奏“遣使 以利器颁诸路,作为式。”
臣按:设官以造军器,是诚严武备之要务。我祖宗以来,以其事属之工部,“凡军器专设军器局,军装设针工局,鞍辔设鞍辔局掌管时常整点。若有缺少,即行下本局计料,委官监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进纳内帑,遇有关支,奏闻支给。其外藩府、州、县呈禀成造,具奏行下,依式造完支拨。若各处有司岁造之数起解” 到部,辨验堪中,送库交收。有不堪者,坐监造者以罪。其所造军器,弓有二等,曰“二意角弓,曰交阯弓。” 枪有二等,曰鱼肚枪,曰芦叶枪。刀之制,有马军雁翎刀、步军腰刀、将军刀,凡三等。又有马军,又黑漆鈚子箭、红油团牌等器械。若夫甲胄,则有水磨头盔、水磨镴子、护项头盔、红漆齐腰甲、水磨齐腰钢“甲、水磨柳叶钢甲、水银摩挲长身甲并枪马赤甲之类,此皆国初所造之制。” 其后内兵仗局各以巧计加漆新样者,又不止是。臣考汉之史臣,称颂宣帝,综核名寔,至谓其技巧工匠,咸精其能。此虽有司之事,然亦上系朝廷之政。盖有是君则有是臣,有是臣则有是政治,政治之大者,不徒在文事,而亦有武功焉。文事有一物之或遗则是其文之未明,武功有一器之或亏则是其武之未备。是故经武之有“五兵” ,犹修文之有六籍也。六籍未明固是文之缺典,五兵未具岂非武之失策乎?汉宣帝于技巧工匠犹且留心,况此兵戎之器,所以修武备、立战功,以卫国家,安生灵,而保国祚于亿万年者哉。
宋高宗绍兴中,诏有司造克敌弓。弓乃韩世忠所献 者。命殿前司阅习,诏能贯甲逾三石弓施二十矢者, 进秩一等。帝谓宰执曰:“此弓最为强劲,虽被重甲,亦 须洞彻。若得万人习熟,何可当也。”其后杨存中以为 克敌弓虽劲,而士病蹶张之难,乃增损旧制,造马黄 弩,制度精密,彼一矢未竟而此发三矢矣。
臣按:观其所谓“施二十矢” 及“病蹶张之难” 之语,则克敌虽以弓名,其实弩也。窃惟自古论兵者莫不以弩为长技,臣故备载之以贻后世。
元西域人亦思马因善造炮。世祖时,与阿老瓦丁同 至京师,从攻襄阳未下,亦思马因相地势,置炮于城 东南隅,重一百五十斤。机发,声震天地,所击无不摧 陷,入地七尺,宋吕文焕遂以城降。元人渡江,宋兵陈 于南岸,拥舟师迎战。元人于北岸陈炮以击之,舟悉 沉没。后每战用之,皆有功。
臣按:元人始造此炮以攻破襄阳,世因目曰“襄阳炮。” 考《唐史》李光弼作炮,飞巨石,一发辄毙二十馀人,疑即此炮,盖古原有此制,流入西番,亦思马因仿而为之也。自有此炮,用以攻城,城无不破,用以击舟,舟无不沈,今民间多有知其制度者,宜行天下,俾民间有传其式样者,许具其图本赴官投献给赏,有私藏习制者治之,而赏其首者,仍将其式样给与边将收藏,非警急不许辄造,亦犹宋徽宗禁民不许习制《神臂弓》然。
器械部艺文
《武库铭》汉·李尤
“搏噬爪牙”,锋距之先。毒螫芒刺,矛矢以存。圣人垂象, 五兵已陈。
《代武相公谢枪旗器甲鞍马表》唐·吕温
臣元衡言:“今日中使某乙至臣宅,奉宣圣旨,赐臣枪 旗器甲、鞍马并锦币。礼殊其数,物备其容,肃以将威, 燠以昭宠。云泽濡体,天光照门。抃骇失图,兢惶罔据。
臣某诚荷诚感,稽首顿首。”臣才无可进,取不因人。陛下怜其小心,知其尽节,特纡宸眷,谬委台司。匡补之益无闻,将顺之效靡著。方俟严谴,忽被殊恩。寄重西 “南,任兼中外,封开大郡,秩正黄枢。登坛于六符之阶, 被衮为三军之帅。今古盛典,尽在兹日。人臣宠贵,并 集微躬,岂臣孱庸所克负荷,非臣陨越所能上报。重 锦名马,元甲朱旗,王事靡盬,俪有行色。天颜咫尺,忽 当远离,感恋彷徨,拜受涕泣。折冲分阃,愧非式遏之 才;荣耀自天,猥辱专征之任。臣不胜感恩激切之至, 谨奉表陈谢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