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第078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七十八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
第七十八卷目录
歌部汇考五
明林兆恩歌学解〈序 第一章 第二章〉
朱载堉律吕精义一〈辨张敔以黄钟为最浊之非 半律倍律各止于六
之图 清声浊声各止于四之图 倨中矩之格图 句中钩之格图 端如贯珠格图 下
如队之格图 曲如折之格图 上如抗之格图 曲如折之格图 止如槁木格图 辨李
文察刘濂撰谱之非 冷氏乐谱〉
乐律典第七十八卷
歌部汇考五
明林兆恩歌学解
序
《书》曰:“歌永言。” 而元首股肱之作,赓相勉励。是歌之义,所由来尚矣。故唐虞三代以上,率皆履礼乐乐而见之歌咏者,雍雍洋洋,充满宇宙。降及后世,盖有深可慨者。艳曲靡靡之音,遍于天下,以淫溺其情,纵志而成风也。于是平淡之声,更不复作,遂使有志之士,不得上观淳古太和之盛矣。然音由人心生也,故撰著《歌学解》如左:盖以移风易俗,莫善于乐,而反漓还淳之责,端有望于同志诸君子云。
总一章四句分作春夏秋冬。第一句春,第二句“夏”,第 三句“秋”,第四句冬。每句上四字各分作春夏秋冬。第 一字“春”,第二字“夏”,第三字“秋”,第四字冬。然春夏秋冬 虽有定序,而春夏秋冬又各自为春夏秋冬。下三字 稍仿,上四字亦分作春夏秋冬。第三句首二字稍续, 上句,末三字各平分,不甚疾迟轻重。以第三句少变, 前二句不叠韵而足听也。第四句第四字,乃冬之冬, 闭藏已极。然阴不独胜,阳不终绝,消而必息,虚而必 盈,所谓既剥将复,而亥子之间,天地人之至妙至妙 者是也。故末三字,当有“一阳来复”之义。第五字声要 高,何也?闭藏已极,不有以振而起之,无以发其坤中 不绝之微阳也。故曰“十月谓之阳月。”每句每二字一 断,庶转气悠扬,不至急促。第一字口略开,声要融和。 第二字口要开,声要洪大。第三字声返于喉,秋收也。 第四字声归丹田,冬藏也。春而融和,夏而洪大者,达 其气而泄之,俾不阏也。秋而收之,冬而藏之,所谓收 天下,春而藏之肺腑也。其不绝之馀声,复自丹田而 出之,以涤邪秽,以融“渣滓,扩而清之也。春之声稍迟, 夏之声又迟;秋之声稍疾,冬之声又疾。变而通之,则 四时之气备矣;阖而辟之,则乾坤之理备矣。幽而鬼 神,屈伸而执其机;明而日月,往来而通其运;大而元 会,运世而统其全。此岂有所强而然哉?广大之怀,自 得之趣,真有如大块嘻气而风生于寥廓,洪锺逸响 而声出于自然者,融溢活泼,写出太和真机,吞吐卷 舒,神化不测,故闻之者不觉心怡神醉,恍乎若登尧 舜之堂,舞百兽而仪凤凰”矣。
第一章
《总》一章分作春夏“秋冬” 章四句,每一句分作“春夏秋冬” 者二。
一、〈春之春口略开〉气。〈春之夏口开〉《天》。〈春之秋声在喉〉然。〈春之冬声归丹田〉相始终。 〈亦分作春夏秋冬俱要有春声〉
右第一句,“春 口” 略开,春声也,亦能作夏声、秋声、冬声。盖声有高下大小,亦有疾迟惨舒也。
屈。〈夏之春口略开〉伸。〈夏之夏口开〉《阖》。〈夏之秋声在喉〉《辟》:〈夏之冬声归丹田〉自无穷。 〈亦分作春夏秋冬俱要有夏声〉
右第二句。夏 开口,夏声也,亦能作春声、秋声、冬声。
《徘徊云影天光外》, 首二字稍续前句,末三字不相 疾迟,轻重俱不叠前韵,只要有萧索之声,而春夏秋 冬气,亦明备于此矣。
右第三句:“秋 声在喉” ,秋也,亦宜春、宜夏、宜冬。
《自》。〈冬之春口略开〉在。〈冬之夏口开〉清。〈冬之秋声在喉〉风。〈冬之冬声归丹田〉明月中,
上四字。至冬之冬,则时物闭藏,剥落已尽,故此三字须知一阳初动,剥而既复,亦须知有春还消息,静以需之之意。第五字声要高者,以振起《坤》中不绝之微阳,而十月谓之“阳月” 者此也。然阳气虽动,而发端于地中者甚微,固不可不扶以振之而鼓其机,亦不可不静以养之而藏之。固不先而秋,不后而春而夏,要得冬时,不失冬声。
右第四句:《冬 声归丹田》,冬也,亦宜春,宜夏,宜秋。
第二章
亦依上章歌之。每歌二章。则四时相禅之机方为大备。
勿以穷通明出处,惟将功用论穷通。浩然充塞如无 外,便是吾人位育功。
天有四时,而一不用者冬也。故不翕聚则不能发散。 天之道且然,而况人乎!然此犹知有冬囿于其时,而 非其至也。《易》曰:“复,其见天地之心。”其不有天地之先, 不可得而见乎?斯乃无声无臭之至,不睹不闻之时。 太极之先,茫乎无极,不显惟德,而声气之元统于此矣。歌者知此,则南风之薰,可以解吾民之愠,而太和 之气流行于唐虞宇宙间矣。
朱载堉律吕精义一
辨张敔以黄钟为最浊之非
饶州张敔解蔡元定《律吕新书》,以人声最低者命为 黄钟,引《书》曰:“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言因人 声而制律也。其门生江阴徐充为序辨曰:“夫六律者, 作乐之根本;黄钟者,又六律之根本也。然必先求声 气之元,而后黄钟可定。”先生听察洞微,断以人之最 低一声为黄钟,下更欲低,无声也;高亦如之,故最。� 者,即黄钟之宫,最高者即应钟之变宫也。参之合曲, 少壮声协,人自为唱则殊矣。是知成人之低声,黄钟 之宫也。童子之�“声,黄钟之清声也。正声与清声相 和,如琴瑟之弦大小齐鼓与各鼓之异,亦若是而已。 此人声所以统五声、十二律、六十调、八十四声,独低 而沉重宽,宛如黄钟一调,兼总众声,而黄钟则为主 也。”窃尝献疑南北风气,强弱不同,人恢眇、肥瘠、老幼 声无不同者,胡敢谓然?而先生以为不然。间质之南 雍少司成汪公,亦疑人声最低者,未以为然,而先生 复以为不然。至谓“崇宁以指节定律,节长法当律下, 《曩》云黄钟之律,缘是而高。”此后世学者雷同之见,大 率类此。於乎!若先生其笃信者欤!
臣谨按十二律皆中声也。伶州鸠曰:“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此之谓也。” 夫何为中声耶?歌出自然,虽高而不至于揭不起,虽低而不至于咽不出,此所谓中声也。中声之上,则有半律,是为清声;中声之下,则有倍律,是为浊声。彼谓黄钟最低,其下更无低者;应钟最高,其上更无高者。不知律吕有倍、“半之理也。” 尝以人声验之,十二正律由浊而清,黄、大、太夹、姑仲、蕤、林、夷、南无应,皆自然也。继以半律,黄、大、太夹,虽清可歌,至于姑、仲,则声益高而揭不起,或强揭起,非自然矣。十二正律由清而浊,应无南夷、林、蕤、仲、姑夹、太大、黄,皆自然也;继以倍律,应无南夷,虽浊可歌,至于林、蕤,则声益低而咽不出,或强歌出,非自然矣。中声止于十二,此非难知之事,不待知音者众庶可知也。世称移宫换羽,移宫换羽,亦非难知之事。且以黄钟之均言之,黄钟为宫则浊,俗呼“合” 字是也;而其半律则清,俗呼“高六” 是也。南吕为羽则清,俗呼“工” 字是也;而其倍律则浊,俗呼“低工” 是也。宫音本浊,而移之使清,羽音本清,而换之使浊,则是应钟之上非无清声,黄钟之下非无浊声,而彼以为黄钟最浊,误矣。今引《太常乐谱》为证,其图如左:
庆 合 黄 宫, 黄钟之宫。黄钟起调, 源 四 太 商。
发 一 姑 角。
《祥 尺》 林 征。
世 工 《南 羽》。
德 六, 黄 宫 清声之宫,声高于羽, 惟 工 南 羽。
崇 尺 林 征。
致 《尺 林 征》。
我 一 姑 角。
祖 合 黄 宫。
宗: “四 太 商。”
《开 尺 林 征》。
基: “四 太 商”
《建 工》:〈低〉《南 羽》, 浊声之羽,声低于宫。
功 合 黄 宫。
京 六, 黄 宫 清声之宫,声高于羽, 都 工 南 羽。
之 尺 《林 征》。
《内 一》 《姑 角》,
亲 六 黄 宫, 清声之宫,声高于羽, 庙 工 南 羽。
在 《一 姑 角》。
《东 尺 林 征》。
惟 尺 林 征。
我 一 姑 角。
子 合 黄 宫。
孙: “四 太 商”
永 合 黄 宫。
怀 四 太 商。
《祖 工》。〈低〉《南 羽》, 浊声之羽,声低于宫。
宗 合 黄 宫。
气 四: “太 商。”
体 合 黄 宫。
则 “四 太 商。”
同 一 《姑 角》
呼 六, 黄 宫 清声之宫,声高于羽。 吸 尺 林 征相 工 南 羽。
《通 尺》 林 征。
来 尺 《林 征》。
格 一 《姑 角》。
来 六, 黄 宫 清声之宫,声高于羽, 从 尺 林 征。
皇 一 姑 《角》:
灵 “四 太 商。”
显 工。〈低〉《南 羽》, 浊声之羽,声低于宫。
融 合 黄 宫 黄钟之宫,黄钟毕曲:
右《乐谱》十二句,共计四十八字,其间用中声之宫者八字,用清声之宫者五字,用中声之商者八字,用中声之角者八字,用中声之征者十一字,用中声之羽者五字,用浊声之羽者三字。夫清宫高于羽,而浊羽低于宫,张敔认“最低” 为“黄钟” ,误矣。
显 尺 林 征, 黄钟之征。“林钟起调 兮 工 南 羽。”
《幽 一》 姑 《角》。
兮 合 “黄 宫。”
神 六, 黄 宫 清声之宫,声高于羽, 运 尺 林 征。
无 工 《南 羽》。
迹 尺 林 征,
銮 尺 林 征。
驭 一 姑 角:
逍, 工 《南 羽》。
《遥 尺 林 征》。
安 一 姑 角,
其 四, 《太 商》:
所 工:〈低〉《南 羽》, 浊声之羽,声低于宫。
《适 合 黄 宫》。
其 六, 黄 宫, 清声之宫,声高于羽, 《灵 工》 南 羽。
在 《一 姑 角》。
《天 尺 林 征》。
其 一: 《姑 角》。
主 合 黄 宫。
在 四 太 商。
室 一 “姑 角”
子 一: “姑 角。”
子 尺: 林、 征。
孙 一 姑 角。
孙 合 黄 宫。
孝 一 姑 《角》
《思 尺》 林 征。
无 六, 黄 宫 清声之宫,声高于羽 斁 尺。 林 征, 黄钟之征,林钟毕曲。
右谱八句,共计三十二字,其间用中声之宫者四字,用清声之宫者三字,用中声之商者二字,用中声之角者九字,用中声之征者九字,用中声之羽者四字,用浊声之羽者一字。以此观之,然则应钟之上非无清声,而黄钟之下非无浊声也。
百 上 仲 宫, 仲吕之宫,仲吕起调 王 工 南 角。
宗 尺 《林 商》。
师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生 尺 林 商。
“《民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物》 四 太 羽 中声之羽声,低于宫。 《轨 合》 黄 征” 中声之征声,低于《宫。 瞻》 六 黄 征 清声之征声,高于宫 之 工, 南 角
洋 尺 林 商。
洋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神 尺 林 商。
其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宁 四 太 羽 中声之羽,声低于宫, 止 合 黄 征 中声之征,声低于宫, 酌 四 太 羽 中声之羽,声低于宫, 彼 合 黄 征 中声之征,声低于宫, 《金 尺 林 商》
罍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惟 工 南 角。
《清· 尺 林 商》
且 四 太 羽 中声之羽声低于宫, 旨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登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献 四 太 羽 中声之羽声低于宫, 惟 《尺 林 商》
三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于 六 黄 征 清声之征,声高于宫;《嘻》, 工 南 角;
成 尺? 《林 商》
礼 上 仲 宫, 仲吕之宫,仲吕毕曲:
右谱八句,共计三十二字,其间用中声之宫者十字,用中声之商者八字,用中声之角者四字,用中声之征者三字,用清声之征者二字,用中声之羽者五字。旧云“征、羽与宫、商、角无所陵犯” ,故不必避,或云宜避。以今审之,未见其所谓陵犯也。
大 四 太 羽, 仲吕之羽,太蔟起调 《哉 工》 南 角。
宣 尺 林 商。
圣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道 四 太 羽》 中声之羽声,低于宫, 德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尊 尺 林 商》
崇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维 工 南 角。
持 尺 林 商。
《王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化 四 太 羽》, 中声之羽声,低于宫, 《斯 尺 林 商》,
民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是 合 黄 征 中声之征声低于宫, 宗 四 太 羽 中声之羽声低于宫, 《典》 合 黄 征 中声之征声低于宫, 祀 四 太 羽 中声之羽声低于宫, 有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常 尺 林 商
“精 工。” 《南 角》:
纯 《尺 林 商》。
《并 四》 太 羽 中声之羽声低于宫, 《隆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神 六》 黄 征 清声之征声高于宫, 其 工 南 角。
来 尺? 《林 商》。
格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于 尺 林 商。
昭 上 仲 宫 中声之宫,声高于羽, 《圣 合》 黄 征 中声之征,声低于宫, 容 四 太 羽, 仲吕之羽,太蔟毕曲。
右谱八句,共计三十二字。其间用中声之宫者九字,用中声之商者八字,用中声之角者四字,用中声之征者三字,用清声之征者一字,用中声之羽者七字。宫清而徵羽浊,实理之自然也。间或用清,亦无不可。泥于用清,以避陵犯,不亦谬乎?
黄钟之均,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征, 南吕为羽。
仲吕之均,仲吕为宫,林钟为商,南吕为角,黄钟为征, 太蔟为羽。
旋宫久废,初学难晓,故引旧谱,发明新义,庶几因指见月,使知黄钟非一定为宫,太蔟非一定为商,姑洗非一定为角,林钟非一定为征,南吕非一定为羽也。使知宫非一定最浊,商非一定次浊,角非一定不清不浊,征非一定次清,羽非一定最清也。使知仲吕虽清为宫,黄钟、太蔟虽浊为征、羽,然亦无所陵犯,“陵犯” 之说,不足信也。使知仲吕之均,商、角、徵羽,皆用正律,无变律也。使知高六即是黄钟半律,低工即是南吕倍律,倍半之律则未尝无,而四清声不可废也。使知应钟之上,非无清声,黄钟之下,非无浊声,由黄钟至应钟,十二正律皆中声也。以证黄钟虽非最清,亦非最浊。敔!偏见之误甚矣。
半律倍律各止于六之图
〈从午至亥律吕皆短故有倍而无半半则太短〉
清声浊声各止于四之图
〈倍律虽六而浊声止四已下太低歌声咽不出〉
倨中矩之格图
〈对越至亲〉
〈合四一尺〉
句中钩之格图
〈俨然如生〉
〈工六工尺〉
端如贯珠格图
〈其气昭明〉
〈工尺一四〉
下如队之格图
〈感格在庭〉
〈尺四工合〉
曲如折之格图
〈如见其形〉
〈尺一六尺〉
上如抗之格图
〈如闻其声〉
〈五六工尺〉
曲如折之格图
〈爱而敬之〉
〈一尺合四〉
止如槁木格图
〈发乎中情〉
〈一尺一合〉
朱熹曰:“窃疑古乐有唱有和,唱者发歌句也,和者继 其声也。诗词之外应更有叠字散声以叹发其趣,若 但以一声叶一字,则古诗篇篇可歌,无复乐崩之叹 矣,夫岂然哉。”〈见仪礼经传通解〉
沈括曰:“‘古之善歌者有语,谓当使声中无字,字中有 声。凡曲止是一声清浊高下如萦缕尔。字则有喉唇 齿舌等音,当使字字举皆轻圆,融入声中,令转换处 无磊磈,此谓声中无字。古人谓之如贯珠’,今谓之‘《善 过度》’是也。如宫声字,而曲合用商声,则能转宫为商歌之此字中有声也。善歌者谓之内里声,不善歌者” 声无抑扬,谓之《念曲》;声无含韫,谓之《叫曲》。〈见梦谿笔谈〉 季本曰:“今按字音,亦有宫、商、角、征、羽,与乐之五声不 同。盖字以喉、舌牙唇齿而定,而乐则以清浊高下而 谐,不因乎字也。但字本有音,协之乐声或不能无拗, 故沈氏谓:‘当使融入声中,令无磊磈’,盖亦得古人谐 声之意矣。”〈见彭山全集〉
又曰:“按每均七声、五正声皆可为调。如叶之《乐章》,则 以起调一声为首尾;其七声,则考其上下之和,而以 七律参错用之,初无定位,但所用止于本均,而他宫 不与焉。二变声虽不得为调,然和声之际固未尝废 也。后世又或并此不用,则其乐亦无由而谐矣。又按 宋乐家亦用四清声,合十二正律而为十六,今太常” 乐亦仍十六声之旧,而所用者止黄钟之合、太簇之 四、姑洗之一、仲吕之上、林钟之尺、南吕之工、黄钟清 之六,其馀则皆设而不用,犹隋所谓哑钟也。盖诸祭 祀,惟奏黄钟宫、姑洗角、林钟征、仲吕宫、太簇羽之五 调,而此五调者,实不出黄钟、仲吕之二均。又二变不 以谐声,故所用止于前之七声,而二均为已足矣。此 今时之所尚而不可不知者,因并及之。〈同上〉
臣谨按神乐观雅乐所吹笙,以“合” 字为黄钟正律;“合” 字之下有“大凡” 为应钟倍律;“大凡” 之下有“大工” ,为南吕倍律;“大工” 之下有大尺,为林钟倍律。以此证之,则知黄钟正律之下,非无低声也。“合” 字之上有四字,为太簇正律;“四” 字之上有“一” 字,为姑洗正律;“一” 字之上有“上” 字,为仲吕正律;“上” 字之上有“勾” 字,为蕤宾正律。“勾字之上有小尺,为林钟正律。小尺之上有小工,为南吕正律。小工之上有小凡,为应钟正律。小凡之上有小六,为黄钟半律。《小六》之上有小五,为太蔟半律。” 以此证之,则知应钟正律之上,非无高声也。盖笙与律,其理无二,以证张敔之失,亦昭然矣。
辨李文察刘濂撰谱之非
李文察撰《谱据》隔八相生,其建议曰:“古先圣王之乐 无他,其始隔八以生律吕,然后隔八而成五音已耳。 隔八以生律吕者,阴阳进退之义也;隔八以成五音 者,娶妻生子之道也。故曰黄钟娶林钟以生太蔟是 矣。由是奏黄钟、歌大吕以祀天神,由是奏太蔟、歌应 钟以祭地示,由是奏夷则以享先妣,由是奏无射以” 享先祖,皆隔八之音以贯之而无遗矣。汉、唐、宋以来, 律吕不全,而五音之奏,不由于隔八,惟取相近之律 以成调。殊不知五音即五行也,五行之位,有相得之 数焉,有相合之数焉。相得者,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 土生金、金生水之谓也。相合者,天一生水,地六化成 之,故一与六合;地二生火,天七变成“之,故二与七合。 天三生木,地八化成之,故三与八合。地四生金,天九 变成之,故四与九合。天五生土,地十化成之,故五与 十合。是五行由有合,而后能相得也。隔八之音,乃有 合之道。是故黄钟合于林钟,而得太蔟也;太蔟合于 南吕,而得姑洗也;姑洗合于应钟,而得蕤宾也。”以后 诸律皆然。今太常协音,亦仍近代之法,以相得之律 而成调,大概顺合四、一、尺、工、六之序,习成腔调,纯熟 而难变。一旦遽试以隔八之音,未免有扞格不胜之 嫌。若习之惯,则亦成自然矣。夫《隔八》之音为近世所 嫌者,其亦有说。盖《隔八之音》,规圆矩方之音也,“连近” 相得之音,取便捷径之音也,犹之行礼焉;隔八之音, 端冕以行礼也;连近相得之音,便服以行礼也,犹之 作字焉。《隔八之音》,真楷以为文也;连近相得之音,行 书以为文也,犹之摄生焉。《隔八之音》,真人之息也,以 踵。连近相得之音,凡人之息也以喉。古人步趋,重规 矩,古人行礼重《端冕》,古人作书重真楷,古人摄生重 踵息,故于乐也亦重。夫《隔八之音》,后人步趋;乐捷径, 后人行礼;乐便服后人作字,乐行书,后人摄生;乐喉 息,故于乐也亦乐,习夫连近相得之音,望洗唐宋已 来之陋,必习“隔八相生”之音,则乐真可比隆于虞舜 矣,天下万世之大幸也。
臣按:文察本不知音而乃强作解事,故其建议如此,盖孔子所谓“巧言” 、孟子所谓“诐辞” 也。臣恐后世学者苟非有超卓之见不为其所惑者鲜矣,故不得不辨也。文察杜撰乐书以进,所谓《青宫乐章并谱》,鄙俚缪妄,识者无不笑之,今录为撰谱戒。
皇 六 黄 宫 第一章第一句,黄钟为宫, 祖 尺 林 征。
创 四 太 商。
鸿 工 《南 羽》。
艰 《一》 《姑 角》。
《守 凡》 应 宫 第一章第二句,应钟为宫, 成 勾 蕤 征。
列。 � 《大 商 圣》。 � 《夷 羽》 难。 � 夹 角中。 � 《无 宫》 第一章第三句:“无射为宫, 兴 上 仲 征。”
礼 六 《黄 商》。
与 《尺 林 羽》。
乐 四: 太 角。
《敬 工 南 宫》 第一章第四句,南吕为宫, 守 一 姑 征。
万 凡 《应 商》。
“年”, “勾 蕤 羽”,
《安》。 � 大 《角 万》。 � 《夷 宫》 第二章第一句,“夷则”为“宫 年” � 《夹 征 功》。 � “无 商 业。” 上 仲 羽。
垂 六 黄 角。
贤 尺 林 宫 第二章第二句,林钟为宫, 子, 四 太 征:
《贤 工》 《南 商》。
孙 一 《姑 羽》。
《培 凡 应 角》。
《勉 勾 蕤 宫》 第二章第三句,蕤宾为宫 勉。 � 《大 征 帝》, � 《夷 商 王》: � 《夹 羽》 学。 � 无 角 培 上 仲 宫 第二章第四句仲吕为宫, 培 六 黄 征:
顶 尺 林 商。
山 四 大 羽,
《嵬 工》, 南 角。
《帝 一 姑 宫》 第三章第一句:“姑洗为宫, 王 凡 应 征。”
学 勾 蕤 商。
法。 � 大 羽 天。 � 《夷 角 天》。 � 《夹 宫》 第三章第二句,“夹钟为宫 理” ;� 无 征 备 上 仲 商。
宫 六 黄 羽。
县 尺 《林 角》。
《元 四 太 宫》 第三章第三句:“太蔟为宫, 子 工 南 征。”
天 一 姑 商。
所 凡 应 羽。
《眷》 勾 蕤 角。
本。 � 大 宫 第三章第四句,大吕为宫 支: � 《夷 征》 百: � 夹 《商 世》。 � 无 羽, 《绵 上》 仲 角。
右《乐章》并《谱》,皆李文察撰。
臣谨按:旋宫者,每篇各为一宫,非每句各为一宫也。文察不晓此理,其所撰谱,每句各为一宫,遂致宫、商、角、征、羽五者皆错乱,正古人所谓迭相陵者也。《乐记》曰:“五者皆乱,迭相陵,谓之慢。” 如此则国之灭亡无日矣。此之谓也。或曰:信如《乐记》之说,果有吉凶之感应乎?曰:不然也。何瑭尝辨之曰:“‘若此者,以其象言之耳’。盖乐之有宫、商、角、征、羽,犹国之有君、臣、民、事物。宫、商、角、征、羽乱则不可以为乐,犹君、臣、民、事、物乱则不可以为国。其道相似,故以为比,非谓君、臣、民、事、物之失道,真由于宫、商、角、征、羽之乱也。” 曰:“然则何以为声音之道与政通?” 曰:“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 民困,所谓“声音之道与政通” 者,此也,非宫商角徵羽之谓也。
《乐经》元义刘濂所撰。其论五音曰:“宫如牛之鸣窌,商 若羊之离群,角若鸡之鸣木,征若豕之负骇,羽若马 之鸣野,言一物具一音也。惟人禀中和之性,而备声 气之全,古人制五音,必本之人声,又必以中原之人 为准。宫本喉,商本牙,角本舌,征本齿,羽本唇,此五音 之原也。凡人之言说歌唱,必会通五音而成声,若统” 论音声之大致,则沈郁重浊者为宫、商,飘扬轻清者 为征、羽。宫商洪远而悠长,徵羽高厉而剽疾。以器数 论,则宫商役征、羽。以声响论,则徵羽轧宫商。如歌宫 商浊曲,亦必会征、羽而成声,其大致则宫、商也。如歌 徵羽清曲,亦必会宫、商而成声,其大致则征、羽也。五 音之妙,尽于此矣。世儒谓“气呼而声出,必自宫而征, 自征而商,自商而羽,自羽而角。”愚大不然。五音之出, 皆本于喉,四者待喉而有声,无喉焉,四者无声矣,无 四者喉能自为声。宫者元声之所出也,“喉会于牙为 商,喉会于舌为角,喉会于齿为征,喉会于唇为羽”,未有一字出而周流于五音者也。惟诗章能备五音,如 《鹿鸣》《文王》二曲,一篇数章,一章数句,一句数音,故能 会五音之全,而大致则黄钟太蔟调也。以此论音,岂 不易简乎?
其论《乐调》曰:“五音不可以为调,至六律始有调。一律 为主而众律从之,如听调然,故谓之调。如以黄钟为 宫,则太蔟、姑洗、林钟、南吕以次相从,此宫音黄钟调 也。观一调,馀调可知矣。盖六律、六吕又济以四清,故 能尽五音之变而为调。若五音止于五耳,何能为调 也?”愚定调必先审五音,次定十二律,次四清,然后用 旋宫之法,衍为六大调。乐调之说,尽于此矣。《王氏家 藏集》谓:“发声、收声,始终会于喉之分者,宫调也;始终 会于舌齿之交际者,征调也;始终会于舌腭之际而 口张者,商调也;始终会于唇吻之际者,羽调也。”故《诗》 章“七音一周,可以识调。”王氏认音以为调,故遗律吕 而专求人声。果若此说,圣人何不直以人声为乐调, 而乃设十二律、四清,不几于赘乎?既谓之诗章,即属 之人声;既谓之乐调,即属之律吕。虽一贯之物,其实 有分辨也。何氏《管见集》谓:“乐虽备五音,而起调、毕曲 则恒以一音为主,如作宫调,则起调、毕曲皆主于宫; 作商调则起调、毕曲皆主于商。”何氏亦认音以为调, 故遗声音之大致,而惟求之起调、毕曲。设使起调、毕 曲为宫矣,而其中或杂以他音,亦可以宫论乎?断不 然矣。
其论《乐章》曰:“《三百篇》,古乐章也。以声音大致论之,皆 宫商也。如《周南》之《麟趾》《大雅》之《文王》,宫音黄钟调。秦 之《蒹葭》、王之《黍离》,商音太蔟调。观四诗,馀可知矣。”王 氏谓“五音在人声气有定,而诗章之字则无定。如宫 字本宫音也,使在第四声,则亦可以协羽;商字本商 音也,使在第二声,则亦可以为征。何也?为人声气节” 度所夺,虽本音平仄素定,而亦不能拘矣。愚大不然。 如《思齐》之篇曰“雍雍在宫”,则宫字在第四声矣,歌之 则仍为宫,必不能变而为羽;《文王》之篇曰“有商孙子”, 则商字在第二声矣,歌之则仍为商,必不能变而为 征。二诗之大致则皆宫音黄钟调也。又谓诗之一字 即人之一声,人之一声即律之一管,愚又不然,一字 一声是矣。一声一管,于理不通。如一句数宫字,皆统 于一宫律,数商字,皆统于一商律,一句有五音,则散 为五律,岂可谓一律一管也?何氏谓诗之词句有短 长,则其音自有清浊高下之异,审其音之宜宫宜商, 一也;句之韵脚字各不同,审其音之为宫为商,一也。 荆卿《易水之歌》,初为“商声,士皆流涕”,则商调也。继为 羽声,士皆裂眦,则羽调也。夫《易水之歌》一也,其调可 以为商,可以为羽,古之乐调,亦可以变通而用之矣。 此又大不然。诗乐之道,重浊者为宫商,轻清者为征 羽,不论一篇大致,而求之一字一句。然一诗数句,一 句数字,未有不备五音者,将以何者为调主乎?自今 观之,《易水》之歌,其浊少次于宫,乃商音太蔟调曲也, 实不能为清声,乃谓可以商,可以羽,诬矣。至于始为 商音,士皆流涕;继为羽声,士皆裂眦。此世儒讲文义 而不识声音,曲为异说以附会者也。盖以商者伤也, 故流涕;羽者清而激也,故裂眦。果士之哀与怒由于 商、羽,则再变而为宫、为角、征,将嬉笑乎?和平乎?将复 流涕裂眦也。《荆卿》之行为何行?其哀与怒,有不待感 者矣。
臣谨按濂所论音调,大率认《切韵》之法为撰谱之法。夫切韵之喉、牙、齿、舌、唇,虽取象于宫、商、角、征、羽,实与乐调非一途也。盖人之五音有定,而乐之五音无定,以其无定,是故可以为宫,可以为商。瑭论《易水》,诚为得之矣。濂盖未达,妄以为不然。臣闻国初冷谦深知撰谱之理,至今神乐观人人皆能之,惟攻儒业者未暇考耳。今摘刘氏所撰《乐谱》数句,以见其失,复摘冷氏所撰《乐谱》数句,以见其得,初学撰谱者知所取舍云。
刘氏所撰《乐谱》之失。〈录其大略,不必全载。〉
文王在上, 文王陟降。 亹亹,文王 侯,文王孙子, 林南,姑姑, 林南,《黄,太》, 黄黄,林南 姑,林南,黄黄, 文王孙子, 文王以宁。 穆穆,文王 仪刑,文王 林南,《黄黄》, 林南,黄,林 太太,林南, 《黄林》《林南》。
已上八句文字《王字谱》同。
有周不显, 帝命不时, 令闻不已, 不显亦世。 太黄黄太 黄太《黄黄 太黄》,黄黄 《黄太太黄》, 世之不显, 其丽不亿, 骏命不易, 命之不易, 《黄黄黄太》, 《林姑黄太》, 黄黄黄太, 黄《黄黄太》,
已上八句,“不” 《字谱》同。
凡周之士, 世之不显。 维周之桢, 商之孙子。 姑黄黄黄 黄黄黄太, 林黄黄太, 太黄黄黄, 王之荩臣。 殷之未丧,师 命之不易。 上天之载, 林黄黄林 黄黄太,姑黄 黄黄黄,太 姑,姑黄姑。
已上八句,《之字谱》同。
亹亹文王, 厥猷翼翼。 济济多士, 穆穆文王黄黄林南, 《黄南》姑姑。 《黄黄太黄》。 《太太林南》。
已上四句,《重字谱》同。
依“喉牙齿舌唇定谱”者,其弊率类此,学者当以为戒。〈右“辨刘氏之失。” 〉
冷氏所撰乐谱之得〈录其大略不必全载〉
追远其先, 其气昭明。 如见其形, 如闻其声。 《潢林南》林 南林姑太 林姑潢林 汰潢南林, 欲报其德, 神其燕娭, 安其所适, 其灵在天。 《姑林南》林 林太南黄 姑太南黄, 潢南姑林, 其主在室。
姑:“黄太姑。”
已上九个,其” 字两个“如” 字两个,“《在字谱》皆不同。
“来格来从。 显兮幽兮”, 子子孙孙。
林姑潢林 林南姑黄 姑、林姑黄
已上三句字重而《谱》不同。
不依喉牙齿舌唇其谱。故无弊。学者当以此为法也。〈右论冷氏之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