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卷目录

     祥刑总部汇考五

    皇清总一则 顺治七则 康熙十六则

     祥刑总部汇考六

      礼记月令

      天牢天理星图考

      贯索星图考

      平星图考

      顿顽星图考

      𫓧钺星图考

      铁锧星图考

      东井星图考

      刑书释名黄帝刑 周刑 汉刑 魏刑 晋刑 梁刑 北齐刑 后周刑 隋

      唐宋金刑 古今用刑

    祥刑典第五卷

    祥刑总部汇考五

    皇清

    国初置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 ,掌天下刑。

    名。置刑科,主封驳纠劾。又于理藩院置理刑清吏司,主外藩条例。内务府置慎刑司,掌内务府刑法。

    《大清会典》:“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隶。”

    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十四清吏司,曰江南、浙江、福建、四川、湖广、广西、陕西、云南、贵州、河南、广东、山西、山东、江西。其首领则有司务,又有赃罚库司狱司。

    《十四司职掌》:江南等十四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隶本省刑名。仍量其繁简。带管直隶府州县、并在京衙门

    盛京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事件、各照司分承审

    发落至内务府

    盛京刑部、“各省将军咨送事件” ,《八旗词讼均分事》。

    简诸司审理

    江南清吏司。专管江南所属各衙门。带管“漕运总督衙门。” 霸州、并所领三县

    浙江清吏司专管浙江所属各衙门,带管本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领一县、一卫。正月停刑《律例》汇题十日审结事件,汇题“监毙人事。”

    “福建清吏司专管福建所属各衙门,带管户部仓场” 、户科仓院、宝泉局、坐粮厅、大通桥、京通十仓、宣课司、左右两翼。保定府所领州县内除定兴、新城二县外,馀俱隶此保定左卫。恤刑,“四川清吏司专管四川所属各衙门,带管工部、工科” 、宝源局、琉璃厂、惜薪司、街道厅、永平府并所领州县,永平卫,各省秋审移文修理倒塌衙署监垣。

    湖广清吏司专管湖广所属各衙门。带管通州、并所领三县。通州所赃罚。移文用印

    广西清吏司专管广西所属各衙门。带管通政使司、宛平县、真定府、并所领州县朝审

    “陕西清吏司专管陕西所属各衙门,带管大理寺、西城行人司” ;“沧州并所领三县,关领囚粮” ;“云南清吏司,专管云南所属各衙门,带管顺天府、太医院、直隶巡抚衙门” ;“金吾左卫、彭城卫、神武左卫、腾骧右卫、永清左卫、燕山右卫、遵化州并所领一县;蓟州并所领二县,良乡县、固安县、永清县、东安县、香河县、怀柔县。” 六月,停刑学院赃罚。

    贵州清吏司专管贵州所属各衙门。带管吏部、吏科。河间府所领州县内除沧州外。馀俱隶此。天津卫、河间卫

    “河南清吏司专管河南所属各衙门。” 带管礼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司、礼科,东城、大兴县热审。

    广东清吏司专管广东所属各衙门。带管銮仪卫。顺德府并所领九县。昌平州并所领顺义、密云二县。延庆州、定兴县、延庆卫

    山西清吏司,专管“山西所属各衙门,带管内阁、翰林院、中书科、钦天监、上林院,监北城、拱极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卫、万全左卫、万全右卫、怀安卫、蔚州卫、保安卫、怀来卫、永宁卫、开平卫、龙门卫、梁城所,关领本部纸张,承审赌博。”

    “山东清吏司” 专管山东所属各衙门。带管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理藩院、太仆寺、兵科。

    盛京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河道总督衙门” 、《广平》

    府、并所领九县、汇送议叙。窃盗步军校

    江西清吏司专管江西所属各衙门。带管中城、大名府、并所领州县、新城县。发遣流徙宁古塔、尚阳堡人犯

    都察院,系正二品衙门,设“满、汉左都御史各一员,满、汉左副都御史各二员,汉左佥都御史一员。其属有满监察御史二十三员,汉军监察御史八员。汉监察御史,江南、浙江、湖广、陕西、山东、山西、河南、福建、广西、云南道各二员,江西、广东、四川、贵州道各一员” ,共二十四员。堂上,满文笔帖式十五员,满、汉文笔帖式十五员。京畿道,满文笔帖式四员,满、汉文笔帖式四员。五城,每城满文笔帖式各二员,满、汉文笔帖式各二员。其首领有满、汉经历各一员,满都事二员,汉军都事一员。

    各道分隶监察御史,分设十四道,职有专属。又设六道以掌之,分理在京各衙门、及直隶

    盛京各省刑名等事。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

    “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云南道,掌山东道,兼理广西道,掌山西道,兼理广东;贵州道掌陕西道,兼理湖广道。” 凡稽察部院各衙门,及会审事件,俱照直省分隶焉。

    掌河南道,河南省,福建省,户部、礼部、詹事府、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户科、礼科、仓场、仓院、东城宝泉局、坐粮厅,大通桥、京通仓、宣课司,左右两翼。保定府,除新城、定兴二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大兴县,保定左卫。

    掌江南道,江南省,江西省,四川省,工部,工科,中城宝源局,琉璃厂,惜薪司,街道厅,漕运总督,大名府并所属州、县,永平府并所属州、县,霸州并所属县,新城县,永平卫。

    掌浙江道,浙江省,云南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顺天府,太医院,直隶巡抚衙门,“涿州并所属县,蓟州并所属县,遵化州并所属县,良乡县固安县,永清县东安县,香河县怀柔县《金吾左卫》彭城卫神武左卫腾骧右卫永清左卫燕山右卫。”

    掌“山东道,山东省、广西省” ,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通政使司、理藩院、兵科、太仆寺。

    盛京所属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河道总督衙门。”

    广平府并所属州县。真定府并所属州县,《宛平县》

    掌山西道,山西省,广东省,贵州省内阁、翰林院、吏部、吏科、中书科。銮仪卫、钦天监、北城、上林苑监、拱极城。河间府除沧州及属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顺德府并所属县,宣府、保安州、昌平州并所领顺义、密云二县,延庆州、定兴县、天津卫、河间卫、宣府前卫、万全左卫、万全右卫、怀安卫、蔚州卫、保安卫、怀来卫、永宁卫,开平卫,龙门卫,梁城所。

    掌陕西道,陕西省,湖广省大理寺、行人司,西城,通州并所属县,沧州并所属县,通州所。

    大理寺正三品衙门设满汉卿各一员。满少卿二员、汉少卿二员、汉寺丞一员。其属置满洲汉军汉寺正各二员。汉寺副二员。满洲汉军评事各一员、汉评事二员。笔帖式八员。其首领有满汉司务各一员。掌管天下刑名。内而刑部。外而督抚。有具题重辟事情。奉

    旨:“该三法司核拟”者、直省原有招揭到寺。该左右寺

    “官即行据揭详核,查所拟罪名是否与律例相符,出具看语呈堂送刑部定立稿案送寺画题时视其看语意见果属相同别无疑义者,堂属一体画题,或其间情罪未明律例未协将稿案交还刑部再行参酌。若彼此意见仍有异同,该左右寺官即拟稿另为一议,呈堂送刑部都察院酌量拟覆。其在京现审事件” ,止取《刑部原案口供》详核。有未协者呈堂赴刑部会同该司及该道御史审拟真确。务期明允方行画题。左右二寺、分管在京各衙门、暨直隶

    盛京各省刑名,与刑部十四司、都察院“六掌道会。”

    同审谳

    左寺“分管江南全省漕运总督,霸州并所属县,与刑部江南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会同审谳。” “浙江全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属县,与刑部、浙江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会同审谳。”

    福建全省户部仓场、户科仓院、宝泉局、坐粮厅、大通桥、京通十仓,宣课司、左右两翼。保定府除新城、定兴二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保定左卫与刑部、福建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会同审谳。

    四川全省工部工科宝源局琉璃厂惜薪司街。

    道厅、永平府、并所属州县、永平卫、与刑部、四川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会同审谳。

    “贵州全省吏部、吏科、河间府除沧州并属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 天津卫、河间卫、与刑部、贵州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会同审谳。

    广东全省“銮仪卫,顺德府并所属州县,昌平州并所领顺义、密云二县,延庆州、延庆卫、定兴县,与刑部、广东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会同审谳。” 山东全省宗人府、兵部督捕、理藩院、太仆寺、兵科。

    盛京所属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河道总督衙门。”

    广平府并所属州县、与刑部、山东清吏司、都察院、山东道、会同审献

    右寺分管“湖广全省通州并所属县、通州所,与刑部、湖广清吏司、都察院、陕西道会同审谳。” “广西全省通政使司、宛平县、真定府并所属州县,与刑部、广西清吏司、都察院、山东道会同审谳。”

    “陕西全省本寺西城行人司,沧州并所属县,与刑部、陕西清吏司、都察院、陕西道会同审谳。云南全省顺天府、太医院、直隶巡抚衙门” 、“金吾左卫、彭城卫、神武左卫、腾骧右卫、永清左卫、燕山右卫、遵化州并所属县,蓟州并所属县、良乡县、固安县、永清县、东安县、香河县、怀柔县,与刑部、云南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会” 同审谳。“河南全省礼部、詹事府、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礼科、东城、大兴县,与刑部、河南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会同审谳。”

    山西全省内阁、翰林院、中书科,钦天监、上林院,“监北城、拱极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卫、万全左卫、万全右卫、怀安卫、蔚州卫、保安卫、怀来卫、永宁卫、开平卫、龙门卫、梁城所,与刑部、山西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会同审谳。”

    江西全省中城、太名府并所属州县、新城县,与刑部、江西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会同审谳。刑科顺治初,置满、汉官员,裁设不一。十八年,设满、汉都给事中各一员,满、汉左右给事中各一员,汉给事中二员。康熙四年,止留满、汉给事中各一员。五年,增设满、汉掌印给事中各一员。其职掌专主封驳纠劾等事。

    凡御史条陈本章、各科送本科《外抄》、转发都察院

    凡三法司具题、“在京监候秋后处决斩绞罪囚。” 本科三覆奏、奉

    旨。“然后行刑。”

    凡在外问刑衙门、每年将已未完销过大狱各案、备造文册送科、以备查核

    凡直省赎锾赃罚银谷细数。每年终造册送科磨勘

    凡巡盐御史、一年差满、造报赎锾银两文册、送本科查核

    凡遇差恤刑官员、差满日审过罪犯文册、造送本科查核

    凡直省承问过秋审招册。每年限七月终、备造清册、送本科查核

    凡直省每年承问过热审减等文册、送本科查核

    凡直省朝觐刑名赃罚文册、送本科查核。凡巡按茶马等差御史。旧例各该差请给

    “精微” 批文本科照例批定限期,该差赴本科领取

    差满回日,原批“缴科” ,转送内阁销缴。顺治十八年停止。

    国初建置

    盛京设“刑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笔帖式等官。” 《顺治》

    元年裁并奉天将军等管理。至康熙三年,复设满洲侍郎一员,郎中二员,员外郎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十一员,汉军笔帖式一员。十二年,增设满洲员外郎一员,汉军员外郎、主事各一员,满洲笔帖式一员,蒙古笔帖式一员,汉军笔帖式二员。二十三年,裁汉军笔帖式一员,增设满洲笔帖式一员。二十四年,增设司狱一员。又题准:“司狱司设医生一名,调治监犯。”

    开元、凤凰城、边城以内、山海关、奉天府所属地方,一应刑名事件,听本部审谳。犯军罪以下者,按律例审结;死罪以上者,取供定招,移咨刑部、具题发落。康熙十一年,复将逃人事件俱令管理,照督捕定例遵行。其每年秋审重囚,听刑部合同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将情真、缓决、矜疑情由、分别具题、请

    旨定夺。

    命下之日、咨行本部、将情真者、遵照定限行刑。《矜疑

    者,照例发落。其馀缓决人犯,牢固监候。

    理藩院。理刑清吏司主事一员,满笔帖式十一员,俱满、文、蒙古笔帖式四十一员。汉军笔帖式二员。

    遐陬之众,不可尽以文法绳之。

    国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其要归《仁》。

    厚,将使臻于“咸善” 而已。

    内务府、慎刑司。郎中三员。内掌印一员。员外郎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十四员。

    国初置内务府。顺治十一年,裁置十二,衙门十八

    年裁十三衙门,仍置内务府。所属有“慎刑司。” 内府刑法之事,皆令总理。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覆准恤刑官员,应五年一差。慎。”

    选廉明者差往

    又顺治初定、“凡每年元旦令节七日、上元令节三日” 、恭遇

    圣诞令节各一日。

    《万寿圣节》七日、各

    坛庙祭享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并封印日期、《四月》

    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俱不理刑名。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四月十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三春不雨,入夏犹旱。朕心甚切忧惶。”

    常思雨泽愆期,多由刑狱冤滞。刑部满、汉堂官,即日会同都察院、大理寺,及凡有刑名事件衙门,督率司官,将在部监犯及发各处羁候听审人犯,如真犯死罪未经审结,果有情可矜疑者,即日审明,具奏定夺。徒流人犯,察非重情,准与减等。笞杖人犯,准与豁免候审。干连证犯,先行释放,限十日内开具明简情节,减免罪名,及释过人犯,具奏发落。大小狱情未审结者,限一月内通行完结。顺天府督同宛大两县五城御史督同司坊官,俱照前项事宜,一一遵行。直隶督抚按责成道府州县,俱速照前着实施行,务期伸冤疏滞。上格

    “天心。”钦此。

    凡会勘事宜。顺治十年题准、一应奉

    旨:“该三法司核议事理,刑部审明成招,定罪注定。”看。

    语,送都察院参核。既确,送大理寺平允,会稿具题。三衙门议:“同者,合具看语。不同者,各出看语具奏。”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恤刑,顺治十一年题准直省恤刑。五年

    一、次差官同巡按御史审录“御史执法坊,其失出恤刑原情,矜其失入。刑部差郎中、员外郎十三员,本寺差寺正、寺副二员,取谙练刑名、科深任久者充选。”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令凡遇恤刑之年,内外俱暂”

    停秋审

    又覆准:恤刑官审录罪囚,有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证佐可结者,具奏处置。流徒以下减等发落。若原问官有故入人死罪者,会同该巡按题参,流徒以下免其追究。将充军人犯,除已经发解著伍外,其馀不分曾否详允,虽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内有应释应减者,会同巡按酌量议妥发落。又,军罪有不用全例,摘引例文,及不分首从滥坐者,如未发遣,即附入《矜疑疏》内,题请开释。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已徒而又犯徒总徒四年者,各减去一年,例该枷号者就便释放。其馀流徒等罪,各减等审拟发落,笞罪放免。其赃犯除侵盗官钱粮银五十两、粮一百石以上者,照旧监追,如还官银不足五十两并入官给主。百两以上各赃监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逮及子孙勘无家产者俱令审实具奏开豁。其各处查盘坐赃追赔银两草束。亦听查勘正犯存亡家产有无具奏

    裁夺。每一府事完、即便奏请、不必汇题。其经审过重

    “囚,奉有题请免死者,抚按官即遵照发落。倘故违翻异,致人于死者,察访参奏。所遣部寺等官分往审录。直隶、江南、江北、浙江、广东、江西、河南、山东、山西、福建各差官一员,四川并陕西差官一员,广西并湖广差官一员,云南、贵州差官一员。应差刑部郎中、员外郎并大理寺寺正、寺副内,择科深俸久、谙练刑名者,挨” 俸充差。坐名题请、拟用刑部司官十员、大理寺官二员、即移咨吏部、转咨礼部。铸关防十二颗、移文内院、撰

    敕十二道、给恤刑各官出京之后、按地方远近分别

    限期:直隶六个月,山东八个月,山西、河南九个月,浙江、江西、江南、江北十一个月,福建、广东十

    二个月,陕西、四川、广西十四个月,通限竣事,复

    命各具不违揭帖、送部查考。违者参处。将前后所奏

    已经复议、依准改驳、件数多寡、通行考核。若刑名未谙、改驳数多者、题参降黜

    又题准:“凡遇恤刑之年未经差官审录者、不得竟决。” 又

    《谕三法司:核拟死罪在京者堂官面拟研审。在外题》

    奏者、各将原招详察明白。面同议覆。当虚心商酌。务期情罪适当。律例允协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令恤刑事件仍著三法司详”

    确核拟具奏。如有重大事情、应会议者、请

    旨行。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四月十五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今岁自春入夏,连月不雨,三农失望。”

    朕夙夜儆惕。默思其故。必由刑狱未清。无辜冤抑。以致上干

    天和,膏泽不降。兹特遣内阁部院大臣将见在狱犯。毋

    论已结未结,逐一详加审鞫。其有无知而罹法网,小过而陷重辟者,即与察明事由,开列具奏。务使情法允协,有枉必申,以昭朕祈。

    天恤民之意。“钦此。”

    又覆准:“恤刑各官,按审录事件,以十分为率,全准无驳者,纪录。驳不及一分者,免议。其驳一分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二分以上者,罚俸一年。三分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四分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五分以上者,革职。”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议准凡事关三法司核拟者”,

    刑部官俱备《全招看》语。与院寺官面相商议。在外抚按题准事件、各具册揭详核

    凡热审减等定例。每年热审、刑部于四月内、移咨本寺左右寺官、于小满后十日、同都察院六掌道、各就所管司分、会审呈堂。按律定律、笞罪释放。徒流以下减等发落重囚内有司矜疑者、具奏请

    旨定夺。仍将审过事件、每逢十日、刑部会同本寺、及

    都察院汇题一次。六月终停止

    凡朝审秋审定例。每年霜降后、本寺满汉卿少卿寺丞、公同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于

    天安门外、会审刑部现监人犯、及

    盛京直省等处《秋决重囚招册》,分别情真、矜疑、缓

    决三项列名具题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五掌道御史关系会推会”

    议、审理刑名等事。其员缺、将差过一次、及未差御史、挨俸具题、一年一换

    康熙十一年闰七月十四日。

    上谕刑部:“设立《刑法》,原以戢奸禁暴。必事情重大,方”

    “可用刑严讯近见内外问刑衙门、尝有滥用夹棍、致毙人命者。朕心殊为不忍以后审问事情尔等务加详慎勿得轻听问官不分轻重动辄夹讯。希图草率结案仍将审事官员、严加申饬不时稽察其有任情作弊者即行指实题参务使重刑不得滥及无辜以副朕矜恤民命至意” 若有不应夹讯之人、擅用夹棍、及罪不至死、径行夹死者,应作何处分。尔部会同吏兵二部定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钦奉

    谕旨:“刑狱重地、人命攸关。天气炎热,急宜清理。虽热”

    审现有定例,但已结大案,现在监禁各犯,或有无知而罹法网,小过而陷重辟者,株连无辜,久淹羁禁,朕心深为恻然。兹特遣阁臣会同三法司逐一详加审鞫,凡有罪可矜疑者,即与察明事由,开列具奏,务使情法允协,有枉必申,以副朕钦恤刑狱至意。钦此。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议准各省刑名事件,分与御”

    史、与掌道官一同稽核。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议准各省关系三法司具题。”

    事件、一揭送都察院、一揭送该道、以便移会公议。至别项具题事止、送都察院、及河南道、各一揭、以便稽察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五月十三日钦奉

    谕旨、“刑狱重地、人命攸关、遣内阁臣会同三法司、将”

    已结大案,现在监禁者,详加审理,无使冤滞。其在外直省监候重犯,选三法司满汉贤能司官,会同该抚,将大小刑名事件,不论已结未结,逐

    一、详审其重大罪情内有可矜疑者,奏请定夺,小罪即行完结,造册报部。各府如有人犯,亦著亲往审理,州县不必前往。盛京人犯,会同该侍郎、府尹、《宁古塔》人犯,会同该将军等审理。差去各官,著勒定限期速结。钦此。盛京、宁古塔、直隶定限四个月,山东、山西、河南五个月,陕西六个月,浙江、湖北七个月,江南八个月,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四月初二日钦奉

    《谕旨》:“去岁三冬无雪,今春雨泽愆期,天气亢阳,农事”

    可虑。朕念切民瘼,夙夜焦劳。或因刑狱淹禁。中有冤枉。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兹特遣阁臣会同三法司、将已《结重》

    案,逐一详加审鞫。其有罪可矜疑者,即察明具奏,期于有枉必伸,以副朕钦恤狱谳至意。钦此。康熙二十年正月二十八日。

    上谕三法司:“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莫不敬慎。”庶

    狱,刑期无刑,故谳决之司,所关最重。必听断明允、拟议持平,乃能使民无冤抑,可几刑措之风。近览《法司章奏》,议决重犯甚为繁多。愚民无知,身陷法网。或由教化未敷,或为饥寒所迫,以致习俗日偷,愍不畏法。每念及此,深为悯恻。在外督抚、臬司及问刑各官审理重案,有律例未谙、定拟失当、草率完结者;有胶执成见,改窜供招,深文罗织者。有偏私索诈,受嘱徇情,颠倒是非者。有一于此,民枉何由得伸?以后著严加申饬“内外大小问刑各衙门,洗心涤虑,持廉秉公,凡问理刑名,务期原情准法,协于至当,不得故纵市恩,亦不得苛刻失入。痛改积习,加意祥刑,以副朕尚德好生,钦恤民命至意。” 特谕。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凡遇不理刑名日期”,

    在京衙门遵奉已久,应行直省各衙门,令其一体遵行。

    康熙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上谕刑部等衙门:“刑法者、专以禁戢凶暴。若豪强奸”

    《慝》固难姑宥其贫贱愚昧者略施宽贷,亦未尝不可耳。

    七月二十三日

    上谕刑部:“刑狱民命攸关,听断虽贵精详,而案牍务”

    无留滞,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来凡朔、一二日及斋戒等期,不理刑名,尔衙门一切奏章俱行停止,因而案件间有停积,恐听审人犯久候拖累,复核案件迁延滋弊。嗣后遇前项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馀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审理启奏,务期狱无稽缓,案得早清,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特谕。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吴正治、宋德宜学士:

    禅布、“蔡必汉、吴兴祖、徐廷玺、李光地、韩菼、郭棻,每月朔、初二日,及凡斋戒日,刑部所上常事,照常发科。刑戮重罪事关人命者,勿发。可并数日章疏,斋戒毕发之。或留中或发内阁者,皆如之。”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钦奉 谕旨:“向来朔一二日及斋戒等期,不理刑名奏章,俱”

    行停止,因而案件间有积滞。嗣后遇前项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馀照常审理启奏,期于狱无稽缓。钦此。

    《礼部则例》。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上谕谕三法司衙门:“朕惟自古帝王抚御群臣百姓”,

    政教修明,治化流畅。与其绳以刑罚,使人怵惕文网。苟幸无罪,不如感以德意,俾民蒸蒸向善,不忍为非。《书》称“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 ,又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 唐虞盛世,从欲风动,效验彰彰如是。朕常心慕隆古,力行教化,冀以感发天良,偕之荡平正直之道。而人情嚣伪,风俗颓敝,明罚敕法,国宪亦不可以已。虽常屡行矜恤、绝去烦苛,终思“尚德缓刑乃为至治之极轨。自康熙元年以来,中外臣民习染浇风争事诈伪公行贿赂,贪冒营求,夤缘请托,作奸犯科顽钝者恬不知耻奸黠者愍不畏死以至是非乖谬,纲纪凌弛朕亲政以后洞悉奸弊加意釐剔、整饬宪章务使骫法干纪之众莫能匿慝法无旁贷,人无遁情,庶几禁遏顽豪,杜塞侥幸。近见罹于罪罟者渐觉减少。但革面未能革心,畏罪不如知耻。原夫立法之意,本欲使人难犯。今因法令严密,辄思苟免。苟免之心切则弥缝之弊深。群心日久,恐惧不宁,巧伪滋多,亦未可定。今欲崇尚德化,务存惇大,荡涤邪秽,一切俱令之自新。” 除前经审拟完结各案、及《关系宫殿》

    陵寝河道工程、侵欺正项钱粮不议外。现今发觉、一应

    枉法得赃《行贿与受人员仍革职止免拟重辟照例定罪追赃其此等未经发觉者悉与宽免有以谕前事参奏讦告者一概不准自谕之后中外臣民悉洗心易虑》省改前非守法奉公敦砺廉耻以副朕使人寡过之至意《再有干犯自难曲宥至于旗下闲散官员人等》、及民间豪恶党类并无职任仍揽说公事交“结衙门,妄行讹诈,贿嘱关通,实繁有徒,朕皆稔悉。嗣后益当恪遵法纪,勿蹈故辙,如怙终不悛,发觉之时,从重治罪,决不宽贷。尔法司即通饬内外大小各衙门、八旗及内府佐领晓谕知悉,一体遵行。《特谕》。” 康熙二十九年

    《礼部则例》
    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大学士

    伊桑阿等口传

    上谕、“因天气亢旱、所有刑部狱中问成死罪人犯、三”

    法司审明,减等发落。除巡抚、布政道府州县捐米不议外,将人命杀妻,质审强盗,情可矜者,俱减等发落。

    康熙四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上谕内阁:“各省秋审尚无可议,朝审则大宽。”《书》云:罪

    《疑惟轻》,以其罪有可疑之处而轻之也。若无可疑,则以公平为贵。现在杀人之人,情罪显然,又何所疑而欲从宽乎?执法之人,但当详情据理以定罪,一味从宽,则恶人何所警戒?可以此谕刑部。

    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初九日。

    上谕刑部:“马群头目及放马人等,若有凌虐居民,庄”

    头、及所行凶恶。事发定行处死。该管大臣官员一并严处。决不宽贷。屡有明旨今人命事发、将该管大臣官员并置不议。而事内关涉之人、所议俱轻。著察明原旨、再严加议处以闻

    八月初二日

    上谕:“刑部议《殴打苏仪凤》一案称与太监张玉无干。”

    朕平昔恐太监生事。约束甚严。这事既与太监无干。张玉又何故同去。此皆因该管首领等不行严管。以致张玉得乘间而出。张玉及该管首领等、再一并严加议处具奏。

    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谕刑部。“《历年以来》、内外监候《缓决人犯二百二十》”

    五名,俱著免死减等,发落在直隶各省者,尔部即移文各该巡抚,令遵旨速行。

    康熙四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上谕刑部:“张四因其兄方在卧病、其嫂牛氏殴打其”

    兄张四劝阻不止,情急殴牛氏致死,情有可原,著照例减等发落。

    康熙四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上谕刑部:“江南、浙江、连岁灾荒、地方困苦;又今年两”

    “省疾疫盛行人民伤毙甚众虽该省督抚未经奏闻朕访知灾病之状深用恻然。民命至重朕宵旰孜孜惟以矜全百姓为念一切刑狱奏谳犹加钦恤比年因江浙盗案叠见凡犯盗劫者悉皆依律坐罪今阅秋审情真” 各案所议情罪俱属允协但念灾荒疾病之馀复将数十罪犯一时正法朕心殊为不忍江浙两省应处决情真人犯、俱著停止一年。

    康熙四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上谕刑部:“齐翠、葛特等两家相殴,以致齐翠之弟齐”

    《文葛特》之父巴津达尔、俱被殴殒命。今将齐翠《葛特》、又拟罪论死。是两家死至四人、殊可悯恻。著再议具奏。

    康熙五十一年十一月

    《吏部则例》。刑部为钦奉

    上谕事:“议得副都统吴疏称、嗣后将《刑部司官分班》”

    “每班泒官二员,日则看守,夜则巡查,务期牢狱清肃,不致凌虐罪囚” 等语。查臣部监狱,虽设司狱四员专管,此外又每月泒出满、汉司官各一员,轮班巡查,仍出具狱内清肃甘结,呈堂存案。又责令当月司官,每夜巡查。但狱内重囚,关系甚要,不可不设满洲官员专管,应增设满司狱四员,与汉司狱公同管理,日则看守,夜则巡查,务期牢狱清肃,不致凌虐罪囚。仍照前泒出满汉司官巡查,候

    命下之日、将添设满洲司狱之处、交与吏部铨选可。

    也奉

    旨:“依议

    祥刑总部汇考六

    《礼记》

    《月令》

    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

    囹,牢也。圄,止也。《疏》云:“周曰圜土,殷曰羑里,夏曰钧台。”囹圄,秦狱名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皆木械也。

    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断者,定其轻重而施刑也。决如决水之“决”,谓人以小罪相告者即决遣之,不收系也。其有轻罪而在系者,则直纵出之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挺”者,拔出之义。重囚禁系严密,故特加宽假,

    百官静事无刑,以定晏阴之所成。

    “刑”,阴事也。举阴事则是助阴抑阳,故官府刑罚之事,皆止静而不行也。凡天地之气,顺则和,竞则逆,故能致灾咎。此阴阳相争之时,故须如此谨备。晏,安也。阴道静,故云“晏。”阴定而至于成,则循序而往,不为灾矣。

    孟秋之月,用始行戮。

    “用始行戮”,顺时令也。

    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 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 严断刑。

    奸在人心,故当有以禁止之;邪见于行,故慎以罪之。理,治狱之官也。伤者,损皮肤;创者,损血肉。折者,损筋骨。严者,谨重之意,非峻急之谓。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挠, 枉挠不当,反受其殃。”

    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

    刑于罪,相得即决之,留而不决,亦悖时令也。

    “孟冬之月”,是“察阿党”,则罪无有掩蔽。

    狱吏治狱,宁无阿私。必是正而省察之,庶几犯罪者不至掩蔽其曲直也。按月令即吕氏春秋吕氏合三代圣王之制为

    “此篇秦未见于施行” ,难定为何代之制,故入于此。

    天牢六星存二天理四星存二图

    天牢六星存二天理四星存二图

    图考

    天牢

    按《星经》,“天牢六星,在北斗魁下,贵人牢占。”贯索同,主 禁愆暴奸志。

    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宋史天文志》:天牢二星,在 北斗魁下,贵人之牢也。主绳愆御暴。甘氏云:“贱人之 牢也。”

    按《步天歌》,“天牢六星太尊边。”按《新法历书表》存二。

    天理

    按《星经》天理四星,在北斗杓中,主贵人牢,为执法官。 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宋史天文志》。在北斗魁中, 贵人之牢也。

    按《步天歌》,“天理四星斗里暗。”按《新法历书图》存二, 不言天理。

    大理

    按《星经》,“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

    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宋史天文志》在宫门左。一 云在尚书前,主平刑断狱。

    按《步天歌》,“大理两星阴德边。”按《新法历书表》无。

    执法

    按《星经》,“执法四星,在太阳守西北,主刑狱之人,又为 刑政之官,助宣王命,内常侍官也。”按《步天歌》及《新 法历书表》俱无

    贯索九星图

    贯索九星图

    图考

    贯索

    按《星经贯索》九星,在七公前,为贱人牢,牢口一星为 门。

    按《史记天官书》有勾圜十五星属杓,曰“贱人之牢。”其 牢星实则囚多,虚则开出。书不言贯索

    按《晋书天文志》:“贯索九星,在七公前,贱人之牢也,一 曰连索,一曰连营,一曰天牢,主法律,禁暴强也。牢口 一星为门,欲其开也。”

    按《步天歌》:“垣北九个贯索星,索口横著七公成。”按 《新法历书》表图同。

    平星二星图

    平星二星图

    图考

    平星

    按《星经》不载。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晋书天文 志》。“平星二星。在库楼北。平天下之法狱事。廷尉之象 也。”按《宋史天文志》同。

    按《步天歌》,“角下天门左平星,双双横于库楼上。”按 《新法历书》表同,属金水。

    顿顽二星图

    顿顽二星图

    图考

    折威

    按《星经》,“折威七星在亢南,主诏狱斩杀边将之事。” 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晋书天文志》:“亢南七星曰 折威,主斩杀。”

    按《步天歌》,“折威七星亢下横。”按《新法历书表》无。

    顿顽

    按《星经》:“顿顽二星,在折威东南,主治狱官拷囚情状, 察真伪也。”或作颛顼

    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晋书天文志》。在折威东南。 主考囚情状,察诈伪也。

    按《步天歌》,“折威下左顿顽星,两个斜安黄色精。”按 《新法历书》表无图,下有二星。

    𫓧钺三星图

    𫓧钺三星图

    图考

    𫓧钺

    按《星经》:“𫓧锧三星,在八魁西北,一名斧钺,主斩刈乱 行,诛诳诈伪人。”

    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隋书天文志》,“八魁西北三 星,曰𫓧锧,一曰𫓧钺。”

    按《宋史天文志》:斧钺三星,在北落师门东。芟,刈具也。 按《步天歌》,“三粒黄金名𫓧钺。”按《新法历书表》无图 有。

    铁锧五星存二图

    铁锧五星存二图

    图考

    铁锧

    按《星经》,“铁锧一名斧钺。”指室宿东南三星,此缺。 按《史记天官书》不载。按《隋书天文志》。与《星经》同。 按《宋史天文志》,“铁锧五星,在天仓西南,刈具也。主斩 刍饲牛马。”

    按《步天歌》,“壁宿下,铁锧五星羽林傍。”按《新法历书 表》无图,则壁宿下别有二小星,其三缺。

    东井八星钺一星图

    东井八星钺一星图

    图考

    东井

    按《星经》阙。按《史记天官书》。“东井为水事祸成井。” 按《晋书天文志》。“东井八星。天之南门,黄道所经。天之 亭候。主水衡事。法令所取平也。”

    按《步天歌》“井,八星横列河中静。”按《新法历书》表同, 一二三四皆属金,水五属土,六属水,七八属土。

    钺星

    按《星经》阙。按《史记天官书》:“东井为水事”,其西曲星 曰钺。伤成钺。

    按《晋书天文志》:“钺一星,附井之前,主伺淫奢而斩之。” 按《步天歌》一星名“钺井。”边安按:《新法历书表》同,属 金水。

    《刑书释名》

    黄帝刑

    一曰《鞭扑》。

    “二曰钻凿”,钻《膑刑》,去膝盖骨也;凿,黥刑也,以墨涅面。 三曰“刀锯”,刀,割鼻也;锯《刖刑》,断足也。

    “四曰斧钺。”斩刑,军戮也。

    五曰“甲兵”,以六师诛祸乱也;

    周刑

    一曰《墨黥》也,割其面以墨涅之。

    二曰劓,截其鼻。

    三曰“剕”,即《刖刑》也;

    四曰《宫,淫》刑也。男子割其势,女人则幽闭。

    五曰大辟,死罪也,其等有七:一曰斩,诛之斧钺;二曰 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烧杀之 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毙之于市肆也;七曰罄,缢 之于隐处。

    汉刑

    一曰笞,棰也,文帝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减至二百。 二曰耏,谓罪不至髡,完其耏鬓,止去其颊毛也。二岁 役刑。

    三曰“完”,谓不加以肉刑,而髡𩮜为城旦舂,四岁刑也。 四曰髡,《孝文定律》,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

    五曰死,有三等:“一曰弃市”,谓当斩右趾及杀人者;二 曰磔,谓戮而张尸于市也;“三曰三族”,谓诛及三族也。

    魏刑

    一曰“赎”,有十一等。

    二曰“罚金”,有六等三曰“杂抵罪”,有七等。 四曰“作”,居役也,有四等。

    五曰“完”,有三等:

    六曰“髡”,有四等:

    七曰,死有三等。

    晋刑

    一曰“输赎”,用金绢赎罪也。

    二曰“髡作。”

    三曰弃市。

    四曰“斩。”

    五曰枭首。

    梁刑

    一曰《赎》。

    二曰“笞。”

    三曰“耏”,

    四曰《髡钳》。

    五曰“死”,

    北齐刑

    一曰杖三等,自一十至三十。

    二曰鞭挝,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

    三曰“耏”五等,自一岁至五岁。

    四曰“流”,鞭之百,投之边裔,重者鞭背,轻者鞭臀,有六 年之刑。

    五曰“死”,重者轘之,轻者枭首。

    后周刑

    一曰杖,自一十至五十。

    二曰鞭,“自六十至一百”;

    三曰“徒”,自一年至五年。

    四曰“流”,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

    五曰“死”,五等为罄、绞、斩、枭、裂也。

    隋唐宋金刑

    一曰“笞”,汉用竹,今用荆,自一十至五十。

    二曰杖。古用鞭,今用杖,自六十至一百。

    三曰《徒隋》三等。自一年至三年,唐增一年半、二年半, 改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为七等。

    四曰流。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为“二千 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五曰“死”,隋、唐、宋同二等:一曰“绞”,二曰“斩”,金加凌迟共 三等。

    古今用刑

    杀 《神农氏》,杀《夙沙氏》,

    《戮 黄帝》,擒戮蚩尤。

    《椓黔》, 蚩尤之刑也。

    呙, 剔人肉置其骨也。安禄山执常山太守颜杲卿 呙之。

    支解, 《汉纪法》截其四肢也。

    醢 《商纣》,“醢九侯。”

    《烹》, 齐哀公烹于周。

    诛 尧,诛三苗。

    《族诛》 《商纣》,有“诛九族”之条。

    门诛, 《后魏书刑罚志》门诛四:

    赤族 《汉书》:赤,尽也。

    《诛夷》, 周刑也。诛者罪连一宗,夷者杀及九族。 车裂, 商鞅残酷,秦人杀而车裂之。

    “分尸” 同支解,汉分项王尸。

    《炮烙》, 商纣造。

    “抽胁凿项”, 皆商鞅法也。

    “枭 斩首悬木上。”汉枭彭越之首。

    《腰斩 秦》,腰斩李斯。

    《弃市》, “刑人于车”,弃之于市也。

    《㐷 汉》贾谊曰:“弃市之法也。”

    “肆 杀而陈其尸也。”见《论语》。

    《斫》 张飞欲斫严颜头。

    炙, 晋大将军颖。炙杀长沙王乂。

    扑 秦法以囊盛人而扑杀之。

    《脯 纣》脯鄂侯。

    “锯 以木解人。”李克用锯孙揆也。

    《捣 梁侯》所为,犯法者捣杀之。

    剭 诛于剭角,不露天也。《易》曰:“其刑剭。”

    横分 《汉书》注。“离也。”

    刭 《汉注》:“以刀自裁。”

    格 祭遵格杀舍中儿。

    “拉”, 宋武帝拉杀诸葛长民。

    天 《暌卦释文》:“刺凿其额,命曰天。”

    “抵死” 《汉注》。“抵触也。”

    《沈命》 应劭曰:“沈,没也。”

    斧质 《项籍传》:“身伏斧质。”师古曰:“质,鍖也。斩人加于 鍖上而斫之也。”

    “殊死”, 汉律斩刑也。

    钳灼, 《江充传》:“烧铁钳灼,强其服罪。”

    剥皮 《后晋纪》注。刻割也瘐死 《汉注》。囚以饥寒死者曰瘐。

    累, 《扬雄传》:“诸不以罪死者曰累。”

    《腐 宫》刑也。

    三族, 谓:父、母、妻。

    髡钳 去犯人发,以铁束项也。

    《鬼薪》, 汉令役人取薪给宗庙,三岁刑。

    谪运, 梁徒役也。男子谪运,女子质作。 配役。 宋文省流刑,令带镣居作。

    白粲 《汉令》“役人坐择粲三岁刑也。”

    “城旦舂” 汉法:“旦者,男子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舂 作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