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十八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八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十四

      明。洪武十则 惠宗建文一则 成祖永乐十六则 仁宗弘熙一则 宣宗宣德十则

      英宗正统十五则 代宗景泰七则 英宗天顺七则

    《祥刑典》第二十八卷。

    律令部汇考十四

    洪武二十一年令逆党止没其赀产丁口又令农民懒惰老人不督责者制罪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一年,令谋逆奸党造伪钞等项, 没其赀产丁口,其馀止收赀产,仍以农器耕牛还之。” 又令河南、山东农民中,有等懒惰,不肯勤务农业,朝 廷已尝差人督并耕种。今出号令,此后止是各该里 分老人勤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 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 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督并见丁著业,毋容惰夫 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勤督,农民穷窘,为非犯法,到官, 本乡老人有罪。

    洪武二十二年八月,更定律令。是年令边塞官军交 通外境及私市者,坐罪全家。令各处逃军隐藏转送 者,全家充军。官吏纵容者,处死。又定社祭会饮图式, 不遵者以违制论。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二年八月,更定《大明律》。”

    又令守御边塞官军,不得与外夷交通,如有假公事 出境交通及私市易者,全家坐罪。

    又令“各处逃军能擒获一名者,赏钞三十锭,隐藏出 首者二十锭,见在军知而首者十锭。为事充军,逃回 捕获者五锭;隐藏及转送者,全家发金齿充军。逃军 自首者免罪复役官吏不即起送,纵容害民者处死。” 又《再定图式》:凡良民中年高有德、无公私过犯者,自 为一席,坐于上等。有因户役差税迟误,及曾犯公杖 “私笞,招犯在官者,又为一席,叙坐中门之外。其曾犯 奸盗诈伪,说事过钱,起灭词讼,蠹政害民,排陷官长, 及一应私杖徒流重罪者,又为一席,序坐于东门之 内。执壶供事,各用本等之家子弟,务要分别三等坐 次,善恶不许混淆。其所行仪注,并依原颁定式。如有 不遵图序坐,及有过之人不行赴饮”者,以违制论。 洪武二十三年令死罪运米北边。又榜谕税课司,侵 欺巡拦者重罪

    按:《明会典》、凡纳运米谷。“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运米 赎罪,除十恶并杀人者论死,馀死罪运米北边,力不 及者,或二人并力运纳。”

    又榜谕各处税课司局巡拦,令计所办额课,日逐巡 办,收于司局,按季交与官攒,出给印信收票,不许“官 攒侵欺,致令巡拦陪纳,违者重罪。”

    洪武二十四年,议准诸司不守成法,依律治罪。奏准 攒造黄册官吏故行刁蹬,及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处 以极刑。令生员民间习读《大诰》、律令,妄生异议者,极 刑不赦。又令:妄假仙佛名号,私造符箓,及不并居宽 大寺观,杂处于外者,流以重罪。奏准岁贡不中者,有 司学官照例论罪,生员充吏。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四年议准在外诸司,有不守成 法,泛滥给驿者,依变乱成法律治罪。”

    又奏准攒造《黄册格式》,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 板,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 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 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各将甲 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本县官吏将册比 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算,如人口有增,即为作数。其田 “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其过割,务不失原额。 排年里长仍照《黄册》内原定人户应当。设有消乏,许 于一百户内选丁粮近上者补充。图内有事故户绝 者,于畸零内补辏。如无畸零,方许于邻图人户内拨 补。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照原定编排,不许更改。果 有消乏事故,有司验其丁产,从公定夺。仍于各文册 前面,本县照依式样类总填图。所在有司官吏里甲, 敢有团局造册,科敛害民,或将各处写到如式无差 文册,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许老人指实,连册绑缚 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处斩。若顽民妆诬排陷者, 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 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粮额者, 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 又令生员熟读《大诰》、律令,岁贡时出题试之。民间习 读《大诰》,子弟亦令读律。又令教官人等务要依先圣 先贤格言,教诲后进,使之成材,以备任用。敢有妄生 异议,瞽惑后生,乖其良心者,诛其本身,全家迁发化外。

    又令佛经番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亦 不拜奏青词,各遵颁降科仪。民有效瑜珈教称为善 友、假张真人名号、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

    又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 不许杂处于外。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 俗者听

    又奏准:“岁贡不中者,有司官任及三年者,照例论罪。 二年者住俸半年,一年者住俸三个月。学官无分久 近,照例责罚。”生员食廪五年者,充吏,不及者,复学。次 年复不中者,虽未及五年,亦充吏。

    洪武二十五年、令铺司接送公文、不行明白辨验、致 生事端者治罪。又令造“《周知》册”辨验僧人、有不同者、 解送治罪、容留者罪同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五年,令急递铺接送公文,须辨 认果是前铺铺兵,方许交领。但有诈冒,押解赴京。 凡有于中途铺分投下公文,不系知识者,许本铺司 兵拏解赴京。”

    凡有司官吏铺长司兵、有公文不行明白辨验、轻易 接递、致令别生事端者、治罪

    又令本司造《周知册》,编次在京、在外寺院僧人,备开 各年甲、姓名、字行及为僧年月,并所给度牒字号,颁 给天下僧寺备照。凡游方行脚至者,以册验之。其有 不同,许获送有司解京,治以重罪。容留者,罪如之。 洪武二十六年,定首领吏典报册不实及违限者之 律。又定吏典给由过违者与托故不给由者之罪,申 鞫刑之禁。又定官吏家属干犯极刑之律及充军罪 名。又令“文武百官奏事,不穿履鞋者,充军;隐瞒丁口 朦胧陈告者;车马过陵违禁者,同姓为婚者,户口逃 移者,公文到铺不即递送者,拆动公文原封者;巡检 纵容逃军及船过津渡不服巡检盘诘者;纵容来历 不明者;巡检司所解囚徒贩卖私盐等”项到部者。各 州县所解逃军到部发回。有故推老疾或长解私放 者。官吏所举阴阳医术不堪用者。各房吏典那移管 事者。各府州县岁贡有滥举者。逃吏奸猾者俱按律 轻重治罪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凡新官到任,其先任首领 官、六房吏典,限十日以里,将各房承管应有事务逐 一分割,依式攒造文册,从实开报。如有隐漏不实及 故不依式,繁文紊乱,并十日以里迁延不报者,该吏 各以违制律论罪;有所规避,从重论。”

    又定:《吏员》一,考满,在京大小衙门及在外布政司并 直隶府、州、县吏典,各以三年考满给由。其仓攒典以 周岁为满。税课司库攒典,考满之日,随即交割明白 给由。府州县仓攒典,将经收粮斛支消尽绝,方许给 由。府州县吏典考满当即给由。如布政司、府、州、县过 违一年,直隶并在京过违半年,给由到部,俱送法司 取问。如不过违者,随付司封、照依资格拨用

    又奏准:各衙门吏三年役满,于本衙门见缺令史、书 吏内升用,再历三年,给由赴京。如有馀吏,送赴吏部, 不许一概县陞于州、州陞于府、府陞于布政司等衙 门,及王府长史司,托故不给由者治罪。

    又申《鞫刑》之禁。

    又定:凡在京及在外衙门官吏家属干犯极刑者,除 缌麻疏远异姓亲属外,其小功以上亲例合“回避,务 要开写为因何事,得何罪名,系何衙门取问处决实 迹,亲身赴京陈告,行移原籍,及任所,并原取问衙门 照勘,取具官吏里邻结状,并宗支图本,及任所官吏 保结明白,定拟奏准,方许去官离职。”后令官吏有小 功以上亲属干犯极刑者、官于边远叙用、吏发边远 衙门,永充吏役。

    又定:充军罪名: “贩卖私盐, 诡寄田粮, 私充牙 行, 私自下海, 闲吏 土豪, 应合抄札家属, 积年民害。官吏 诬告人充军, 无籍户 揽纳户”

    “旧日山寨头目 ” ,更名易姓,家属 不务生理。

    《游食》 断指诽谤 小书生 主文 野牢子 帮 虎 伴当 直司。

    又令、凡文武百官于奉天华盖武英等殿奏事、必须 穿履鞋、方许入殿。违者、从纠仪御史礼部仪礼司官 纠劾、送法司如律问罪

    又定:有“陈告”一户,或为垛集,首报收集,或为事问发 在京在外卫所,重役充军二名、三名者,须行各卫,著 落当该官吏保勘明白,及揭照黄册,果系同户别无 人丁,具奏定夺。其有为事免罪充军正身并丁多者, 不准。如有隐瞒丁口,朦胧陈告者,问罪如律。

    又凡陵寝《禁例》,“令车马过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 百步外下马,违者以大不敬论。”

    又定:“凡民间男女嫁娶,不许同姓尊卑亲属相为婚 姻。违者律有常宪。”

    又定:“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 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达户部立案,以凭稽考。仍 每十年户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 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 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 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

    又定:“送递公文,照依古法,一昼夜通一百刻,每三刻 行一铺,昼夜须行三百里。但遇公文到铺,不问角数 多少,须要随即递送,无分昼夜,鸣铃走递,前铺闻铃, 铺司预先出铺交收,随即于封皮格眼内填写时刻, 该递铺兵姓名,速令铺兵用袱包裹,夹板拴系,赍《小 回历》一本,急递至前铺交收。于回历上附写到铺时” 刻,以凭稽考,毋致停滞差迷。如是公文到来,不即递 送,停积等待,因而失误事机者问罪。

    又定:“无印信文字,不许入递。其各衙门但有入递公 文,须要坚厚好纸封裹,转递各铺,明白附历于上,开 写并无破损,并不曾拆动原封,但有磨擦破坏及拆 动原封者,就将来文封皮上写记原递铺兵姓名递 发,及将递来铺兵拘捉解官,有司即为追究。”

    又定:“凡各处巡检司纵容境内隐藏逃军,一岁中被 人盘获十名以上者,提问如律。”

    又“凡运粮马快商贾等船,经由津渡,巡检司照验文 引,若豪势之人不服盘诘,听所司挐送巡河御史、郎 中处究治。”

    又凡军民无文引,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有藏匿寺 观者,必须擒挐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 者同罪。

    又凡各处巡检司弓兵,并老人里甲等,获解内外卫 所逃军,及囚徒无引人,并贩卖私盐犯人等项到部, 审问明白。“一次、二次。”在逃囚军,本部照例刺字,依律 杖断。原伍旧军,并馀丁,照例刺字。若系在京军人,调 发外卫。在外所军人,仍发原卫著役随营。盐徒,编发 充军。私盐进纳,载盐船只,驴匹入官。原捕弓兵人等, 照例给赏。其有征进在逃、并三次在逃军人、及囚徒 无引等项、俱送法司、并原问衙门、查照发落

    又定:“凡遇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勾解内外卫所 逃故军人正身并户丁到部,审实明白,逃军照例断 发。有能自首者,免罪复役。其补役户丁,如在京卫分, 填给勘合,差人送发该卫,交割在外卫所,送赴该府, 通类差人押送,取收管回照,仍行移各卫收役。年老 残疾,发回兑换壮丁。其幼小户下无丁者,年十三四” 以上,送卫操练。七八岁以下,或发在营,或发原籍,依 亲行移该卫纪录,候长成勾补。其有奸顽故推老疾, 不将壮丁补役者,问罪如律,仍勾壮丁。若长解不行 用心管解,以致脱逃,依律责限发回根捕,受赃脱放, 送法司问罪。其有民人首报投军,并远年歇役军丁 首报著役,无卫分者,照发外卫,有原卫者,就发充军, 仍行原籍官司体勘。若有规避,提送法司问罪。 又定:“凡阴阳医术,行移太医院、钦天监考试,如果堪 用,照例具奏引选。不堪用者,将原举官吏依《贡举非 其人律》,付考功纪录本人放回。”

    又定:各房吏典不许那移管事,违者处斩。凡有司内 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专掌刑名,户房专掌钱 粮,该吏承管日久,则知事首尾,容易发落。近有司多 听从吏员计嘱,将所管房分时常迁调,以致所管事 务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后各房若有仍前那移管 事者,吏处斩,官别议。若一房事更过十名、二十名或 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时,都挐来要处斩罪。 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又定:“凡各府州县,每岁于所辖隅厢乡都内,拔选容 止端谨无过人材一名,申送布政司覆考,转行按察 司覆考,堪充岁贡,开坐考过词语,差人送部。应有贤 良方正及山林岩穴隐逸之士,并通晓经书、儒士、秀 才、孝廉者,俱各访求到官,审无过犯违碍,不拘名数, 差人伴送到部。或内外官员人等,荐举人材秀才,即” 便行移原籍官司,赴取赴部。如儒士、秀才出题考试, 果否通经、贤良隐逸等项人材,量其才能,定其高下, 仍取本户丁粮数目,作何营生,及户内有无杂役事 故,供给明白,然后发送选部选用。如将鄙陋不堪之 人,一概朦胧滥举,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问罪。” 又凡在逃吏,每月类行勾取,其有自首行勾日浅,未 曾拨补,准首仍送著役。若及日久窥伺,拨补避难,及 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部问罪,仍发本部听用。 若各衙门退回奸猾,托称不谙吏事旧吏,照地方发 边远充军。

    洪武二十七年令,“凡各军守卫当直告假,有或顶替 虚冒等情,管军官或徇私作弊,以及妇女有孕入内, 外人入内不由本门出者,管军官于点视时纵令代 替者,更或敢为刁蹬者。守卫官员交班不以时者。辄 放内官内使出者,诸色人等出门夹带者。守卫官军 私拆文书者。官员人等说谎者。转换支吾面欺者。”浙 淮灶户有犯刑者。守卫管军官宜降调者。百姓栽桑枣违制者。僧道不遵典法者、俱按律治罪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七年圣旨榜例,“自古到如今,各 朝皇帝差军守卫皇城,务要本队伍正身当直,上至 头目,下至军人,不敢顶替。这等守卫是紧要的勾当。 若是顶替,干系利害,拨散队伍守卫,尤其利害。且如 论队伍守卫,拨那所军。若用军多,尽本所守卫。若用 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务要整百户守卫。若军别 无事故,各各见在卫所,其当该管军人员不行仔细 检点,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卖放,或闲居在卫所, 或私自纵放,不在卫所,点视不到,定将本管指挥、千 百户、卫所镇抚、总小旗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调边 远千户,降百户,调边远百户,降总旗,调边远卫镇抚, 降所镇抚,调边远总旗,降小旗,调边远”,“小旗降做军, 调边远。”如是受财卖放,以致队伍不全,系是围宿重 事,不问赃多少,处以重罪。

    一、当直之时,不问全所或一百户上直,必定无全伍。 何故无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丧,或因病,或本身 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因事被监,或种植蔬菜五谷, 看守果木,或妇人产难,此数等皆是军人有妨上直 之时,理合明白开写是数事内何等妨占,自此等别 无虚冒,难以问罪,理合逐件准说。一、若本无前条数 事,倚法为奸,妄称“数事,内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该 管容纵”,罪坐本军,杖一百,流烟瘴。若所管官旗人等 受财冒为此事,不拘赃多少,处以重罪。

    一、军人在京卫分近处不出百里之外,死丧庆吊,许 告假行本卫亲管官旗首领官吏即时准告放行。其 或敢有留难,笞五十,上官罚俸一月。

    一、凡当直之日,“务要各千户差调本管百户,各帅本 队伍旗军一名一名,务要着实,不许顶替。若有事故, 尽有事故,开除见在,不问多少,从实当直。若将本队 伍一百户军调做三四次当直,或一旗一直,两旗一 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队伍,处以 重刑,家迁化外。”

    一、若死丧亲姻,疾病产难,随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时 放行,毋得刁蹬留难。若有刁蹬留难,即时亲身赴御 前陈告。“若当直之时,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 归营所,请医调治。或看视迟慢,放回犹豫,致令病甚, 亲管小旗杖一百,总旗杖九十,百户住俸一月。其病 军食钱带去,不必琐碎来奏。”

    一、若军人别无馀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时染病 不能痊可,似这等军,许不当值,告知明白,在家侍奉 父母,病疾管什么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几时,直 待父母痊可,才方上直。若父母病痊及父母无病,诈 称有病,闸验是实,治以重罪,轻则流入烟瘴。

    一军人单夫只妻者、若妻有病、本军许不上直、看觑 妻室病痊之后、才方上直、设或无病称病、病痊不直、 闸验是实、调入烟瘴

    一、若官旗首领官吏,不畏法度,擅将上直军人拨散 队伍,许本队伍内“不问军旗人等,赴御前陈奏,闸验 是实,赏钞五十锭。作弊官吏,处以重刑。”

    一、凡一应关请,有孕妇女不许入内。违者本管官旗 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会,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妇。 一、凡当直之时,守卫何门,本日外人于内办事,事毕 仍于本门回还。若自本门入,不自本门出,不问是何 等人,却被别门擒挐。虽系国戚,亦当即时奏闻区处。 将所入之门,守直官旗军人,俱各处以重刑。擒挐之 门“直守军旗受赏。”

    一,凡整点大军,本管官旗,私自纵令正军不入队伍, 临点之际,却乃雇觅他人代替点视者,官旗与雇觅 之人,俱各处以重刑。有能告首者,赏钞一百锭。官首 告,升一阶。总旗首告,升百户。小旗首告,升百户。军人 首告,升百户。仍赏钞一百锭。本管官旗自行觉举者, 不在陞赏之例。

    一、在京军人户下壮丁多者,或弟兄子侄,或见赘在 户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许轮流代替,不轮者听。 若遇出征,调遣正军亲行,正军软弱,户下壮丁愿随 行代替者亦听。本管官旗首领官吏敢有刁蹬者,杖 一百罢职。总小旗首领官吏边远充军。

    一守卫官员、凡遇当直、须待朝后辰时、方许交班。违 者问罪

    一、内官内使须要比对铜符,依前搜检放出。若内官 内使出门,本无铜符,及有铜符,不行比对明白,辄便 放出者,守门官军治以重罪。

    一、各处进纳官物长解,及内府做工诸色人等,误带 钞贯等物入门。守门官军务要用心搜检,止当寄放, 方许进门。若进门之时搜检洁净。比候出门搜出。有 带出物件,即时挐奏

    一官员军民人等入奏事务、守卫官军人等不许问 其缘故、所将文书、亦不许开看、随即径直引奏。若擅 问缘故、及将文书开看者、依律问罪

    一、官员人等说谎者处斩;一、凡大小官员奏事,语言不一,转换支吾面欺者,斩。 又令两浙、两淮灶户,有犯笞杖断决、徒流迁徙,杂犯 死罪者,止杖一百,仍发煎盐。其事故灶丁勘实,以附 近有田粮、丁力相应人户拨补。

    又令:“凡《降级守卫榜例》:管军官犯罪,指挥降千户,调 边卫;千户降百户,百户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卫镇抚 降所镇抚,所镇抚降总旗,俱调边远卫。”

    又令天下百姓,务要多栽桑枣,每一里种二亩秧。每 一百户内,共出人力,挑运柴草,烧地耕过再烧,耕烧 三遍下种,待秧高三尺,然后分裁。每五尺阔一垄。每 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裁种过 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发云南金齿充军。

    又令榜示天下寺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 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 领,馀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构有司以书册称 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 全真者听。三四人不许,毋得私刱庵堂。若游方问道, 必备路费,毋索取于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验,实” 不同者,挐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许诸人赶逐,相容 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 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 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 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莲、灵宝火居”, 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法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岁贡再试复不中者,照例充吏、 教官责罚。诏刑部“诸司有用非法狱具者,即以非法 狱具处治,皂隶处死。”令王府公差假军情为由驰驿, 及擅应付者,处死。又定《抄札律令》,令法司拟罪,引《大 诰》。是年,刑部请更定律令,不许。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岁贡初试不中者,遣 复学,停廪肄业。提调官、教官取招生员限次年再试。 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复不中者,照例充吏提调官, 教官仍旧责罚。”

    又诏:“刑部将合用狱具依法较定,与诸司遵守。敢有 仍前不遵者,就用非法狱具处治,皂隶祗禁,辄便听 从,行使者一体处死。听使之际,如曾用言陈告,长官 不从,皂隶祗禁不坐。”

    又令王府公差人员但系寻常事务及各王礼节往 来。并不许驰驿。有擅应付及假以军情为由,驰驿者 处死。

    又奏准:“抄札迁发,律与《大诰》该载者,宜从法司遵守。 其馀榜文条例,该抄札迁发者,止罪本身存留户下 人口,种田纳粮当差。”

    应合抄札律令: 奸党 谋反大逆, 奸党恶 造 伪钞, 杀一家三人, 采生折割人为首。

    《大诰》: “揽纳户 安保过付, 诡寄田粮, 民人经 该不解物 洒派,抛荒田土, 倚法为奸, 空引偷 军, 黥刺在逃 官吏,长解卖囚。 寰中士夫,不为 君用。”

    又令法司拟罪,许引《大诰》减等。

    按《春明梦馀录》:“‘二十八年,刑部奏:律与条例不同者, 宜更定,俾所司遵守’。上曰:‘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 术耳,有经有权。律者,常经也,条例,一时之权宜也。朕 御天下将三十年,命有司定律久矣,何用更定? 洪武三十年,禁用黥刺、剕劓开割之刑,诏定私茶出 境,治以重罪,令定罪囚运米赎罪法。又定决不待时, 秋后处决,工役终身律’。”诏刊《大明律》,将《大诰》内条目 附其中。

    按《明通纪》:洪武三十年上自序《皇明祖训》首章云:“朕 自起兵至今四十馀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 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 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 犯法。然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 常法。以后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 黥、刺、剕、劓、开、割之刑云何?盖嗣君生长深宫,人情善 恶,未能周知,恐一时所失,不当误伤善良。臣下敢有 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 处死。

    按《明会典》:“洪武三十年,诏榜示通接西蕃经行关隘 并偏僻处所,著拨官军严谨把守巡视,但有将私茶 出境,即挐解赴官治罪,不许受财放过,仍究何处地 方。官军放过者,治以重罪。”

    又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递减。其力不 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运赴甘 州、威虏地方上纳,就彼充军。”

    又定:“决不待时” 十恶, 强盗 劫囚、 激变良民、 失陷城池 罪囚,反狱在逃,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 攻陷城池, 伪造制书宝钞印信历日等。

    秋后处决 “诈伪 强奸 越皇城者 失误军机。”

    《朦胧奏启 》:朋奸欺罔 ,背夫在逃,因而改嫁。

    收祖父妾及伯叔母嫂并弟妇, 弃毁卷宗, 说事过钱, 更名易讳。 盘诘奸细。 发冢见尸, 向宫 殿射箭,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笃疾, 诬执翁 奸 窃盗。《三犯》 拒捕伤人, 造妖书妖言, 盗制 书印信, 拒捕 奸党, 从军征讨私逃。“再犯” 守 御军逃。“三犯” 大臣专擅选官, 强占良家妻女, 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 漏泄军情大事。 邀取“实封公文, 放火故烧人房屋,盗取财物, 杀 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 持杖入宫殿门 略人、略 卖人,因而伤人。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 阻当 耆民赴京, 诬告一二十人 从车驾而逃。百户以 上 谋故斗殴等项杀人 弃毁制书印信, 威逼 期亲尊长致死, 交结近侍官员, 故禁故勘平人 致死, 宫殿造作罢不出”, 在京偷盗诈骗犯奸 擅入御膳御在所 死罪。工役充军在逃 白昼抢 夺伤人 擅开闭皇城门, 故入人死罪,已决。 诬 告人死罪,已决。

    工役,终身 逸夫 ;变乱成法, 朝见留难 ;私铸 铜钱, 交结安置 居处僭用 空引,偷军 闲民 同恶 ;官吏下乡 受财,故纵 乡民除恶 ;擅差 职官, 冒解罪人 ;庆节和买, 关隘骗人 ;滥设 吏卒, 兴贩番货 ;长解卖囚, 不立文案 ;盗内 府财物 ;市民为吏卒 经该不解物 ;盗仓库钱 粮 ;僧道不务祖风 ;臣民倚法为奸, 师巫假降 邪神 ;官吏受赃过满, 军官犯死罪,不请旨论功 上拟 ;“妄立干办”等名, “造作买办不与价, 内府 交纳馀剩金帛,擅将出外 私将人口军器出外境, 及下海 秋粮,违限一年之上, 称诉冤枉,借用印 信封皮, 容留恩军,拨置写发, 私越冒渡关津出 外境,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殴制使本管长官,折 伤 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 冲突”仪仗,并诉事不 实, 奸家长妻女 死,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等自杀。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三十年诏刊《大明律》,将《大诰》内 条目附其中。御制序言:“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 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然而犯者犹 众,故于听政之暇作《大诰》,招示民间,使知趋吉避凶 之道。古之人谓刑为祥刑”,岂非欲民并生于天地间 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 其要略,附载于律。凡榜文禁约悉除之。除谋逆并《律 诰》该载外,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之例论断。今 编次成书,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刑期无刑,庶 称朕恤刑之意。

    洪武   年,定百吏以采取营造颜料、扰害百姓 之罪。又立《茶马之法》,及赎铜之制。

    按《明会典》,洪武年间圣旨:“如今营造合用颜料,但是 出产去处,便著有司借倩人夫采取来用。若不系出 产去处,著百姓怎么办?”那当该官吏又不明白具奏, 只指著朝廷名色,以一科百,以十科千,百般苦害百 姓。似这等无理害民官吏,挐来都全家废了不饶。若 那地面本出产,却奏说无,以后著人采取得有时,那 官吏也不饶。虽是出产去处,也须量著人的气力采 办。似这等百姓,也不艰难生受,官民两便。若有司家 因而生事,扰害他的,挐来全家废了,不饶。

    又洪武中,立茶马司于陕西、四川等处,听西番纳马 易茶。降金牌信符,赐番族,以防诈伪。洮、河、西宁三卫 番族金牌四十一面,该纳差发马一万四千五十一 匹,上号在内府收贮,易时赍验,每三年一遣。廷臣诏 “各番合符,以应纳差发马交纳易茶,有以私茶出境 者斩。关隘不觉察者处极刑。民间畜茶,不得过一月 之用,茶户私鬻者,籍其园入官。”

    又洪武间,令各处知府、知州、知县,有犯公罪笞四十 以下者,许令赎铜。凡赎铜,每笞一十半斤;杖一十一 斤;徒一年,一百二十斤;一年半,一百四十斤;二年,一 百六十斤;二年半,一百八十斤;三年,二百斤。流二千 里,二百二十斤;二千五百里二百四十斤;三千里,二 百六十斤。

    惠宗建文四年令拨徒罪囚人充国子监膳夫照年限拘役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流罪三等俱四

    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

    按《明会典》云云。

    成祖永乐元年定迁发种田律令王府有事三司奏闻奉行擅行者治罪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司蝗虫初生不即扑绝及不严督扑打者共罪之禁用金银交

    易犯者,准奸恶论。令:中国人冒鞑靼名者治罪。又令 具状上告,有假实封蓦越,径赴朝廷,干冒者重罪之。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定迁发种田, 弃毁官文书, 漏泄事情, 脱漏户口 人户,以籍为定。 收留迷 失子女, 隐蔽差役。 主保小里长, 逃避差役, 欺隐田粮, 检踏灾伤田粮, 盗卖田宅, 盗种官 民田, 弃毁器物稼穑等。 男女婚”姻。 僧道娶妻。

    《典雇妻女 出妻 逐婿嫁女 居丧》《嫁娶 强》

    《占良家妻女 良贱为婚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

    钞法 :“揽纳税粮官物 隐匿入官家财 。” 盐法:“舶商匿货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物 ,把持”

    行市 服色,违式 私买战马、 私藏应禁军器、 私越冒渡关津、 诈冒给路引 关津留难 递送 逃军妻女出京城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宰杀 牛马、 隐匿孳生官畜产 邀取实封 盗各衙门 官文书、 盗关防印记, 盗园陵树木 常人盗仓 库钱粮, 窃盗 恐吓取财、 诈欺官私取财 发 冢 盗贼窝主 采生折割人 造畜蛊毒杀人 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威逼人致死 尊长为人杀《私和 拒殴》追摄人 威力制缚人 奴婢殴家长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奴婢骂家长 越诉 “诬告 ,干名犯义 教唆。”

    词讼 受赃 有事以财请求 在官求索借贷人 财物, 家人求索 因公擅科敛 克留盗赃 “诈 为制书。” 诈病死伤“避事” 诈传三品四品衙门言 语 教诱人犯法 犯奸 纵容妻妾犯奸 亲属 相奸 赌博 嘱托公事 放火烧毁人房屋 罪 人拒捕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知情藏匿罪人。

    《囚应禁而不禁 》。狱囚诬指平人 。盗决河防。

    侵占官街。

    又令王府有事发行三司等衙门、随即奏闻。必待钦 准、方许奉行。敢有擅行者治罪

    又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司,“春初差人巡视境内,遇有 蝗虫初生,设法扑捕,务要尽绝。如是坐视,致使滋蔓 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严督所属巡视打 捕者,亦罪之。”

    又以钞法不通,禁用金银交易,犯者准奸恶论。有能 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相交易而一人自 首者,免坐,赏与首捕同。若置造首饰器皿,不在此例。 又令各卫鞑靼人同名无姓者,照洪武年间例,赐以 姓氏,仍编置勘合,以备稽考。中国人不得冒鞑靼名, 以避管事,违者治罪。

    《又令》:凡利国利民之事,不拘百工技艺之人,皆许具 实敷奏。若官吏人等,贪赃坏法,颠倒是非,酷虐良民, 及婚姻田土军役等事,一体职掌榜文内事理,具状 自下而上陈告。如有假以实封建言,蓦越合干上司, 径赴朝廷,干冒者治以重罪。

    永乐三年,定“官民杂犯死罪”及流徒迁徙、杖笞等罪 纳米赎罪例。

    按《明会典》:“永乐三年,令官民杂犯死罪以下,量增赎 罪米,听于京仓上纳,免赴北京。杂犯死罪,纳米一百 一十石;流罪三等,八十石;加役者,九十石;徒罪三年 者,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并迁徙者,四十五石; 一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一百,俱二 十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

    永乐四年、令北京监生省亲等项、照在京国子监例、 从行部定限回监。违限、引奏发落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六年,令各关把关头目,有透漏货物出境者,处 以极法。又令军民有自削发为僧者,并其父兄发五 台山作工毕,仍发北京种田寺。僧擅容留者,同罪。 按《明会典》:“永乐六年,令谕各关把关头目军士务设 法巡捕,不许透漏段匹布绢、私茶青纸出境。若有仍 前私贩,挐获到官,将犯人与把关头目各凌迟处死, 家”迁化外,货物入官。有能自首,免罪。

    又令“军民子弟僮奴自削发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 师,发五台山作工毕日就北京为民种田。寺主僧擅 容留者,亦发北京为民种田。”

    永乐七年令定、官员有犯、所司具启准问者问之。若 皇亲犯罪、及在外王府长史等官犯罪、须奏报提问。 及议拟罪名、亦须奏请处分

    按《明会典》:“永乐七年定,凡内外文武大小官员有犯, 所司具启准问者问之。若皇亲犯小事,令其在家听 候,具由奏请待报。若所犯重情及干谋逆者,即时拘 执在官,先命皇亲会问。若事有未当,及犯人不服,乃 命公、侯、伯、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会皇亲再问毕, 将所服情犯及拟议罪名具启,候车驾回京,奏请处” 分。其在外王府护卫指挥、并长史、及土官、有犯事干 恶逆、先行收问、然后奏闻。其馀所犯、预奏待报提问。 其法司问拟、罪合决死罪者、奏请待报。其馀所犯、悉 具启决放。如特奉《令旨》原免者、不拘此例

    永乐十年,严勒税之律,申僧道不守戒律之禁。 按《明会典》:“永乐十年,令各处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官, 体察闸办课程,凡有以该税钞数倍增收及将琐碎 之物一概勒税者,治以重罪。”

    又谕礼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 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 无顾忌。又有无知愚民,妄称道人,一概蛊惑男女,杂 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 杀不赦。”

    永乐十一年,定在外吏考满托故迁延者之罪。及《赎 罪之制》,《流官承袭之法》,《囚徒种树运米之例》。

    按《明会典》:“永乐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满,照官员给 由程限赴部。若托故迁延者问罪,妻子同发北京充 军种田。”

    凡纳钞纳钱折银。永乐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纪录 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赎钞 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罪、三千贯。徒罪、 二千贯。杖罪、一千贯。笞罪、五百贯

    又令新官义男女婿例袭流官一次,不许出姓,有擅 改姓,诈冒承袭者,处极刑,首告者给赏。

    又令囚徒运粮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 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株。 又令:流罪运米四十石,徒罪三年三十五石,馀四徒 减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俱于北京官仓给粮,自 备车牛运赴怀来上纳。

    永乐十二年,定各官奏本隐匿改写之罪。又定《行军》 号令。

    按《明会典》:“永乐十二年奏定,凡常朝于文华殿视事。 其在京文武衙门,凡有应合奏启事件,奏本俱达北 京。敢有隐匿者,治以重罪。其在京衙门合具启事务, 仍依常例。若系应奏,随即具奏待报。其东宫发落事 件,六科按月差人类送北京。敢有于题本上增减改 写旨意者,凌迟处死,全家籍没。其各衙门差人出外” 干办公事。仍将所办事务、开具奏报

    又《凡行军号令》:永乐十二年令:“凡交锋之际,突入贼 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敢勇入阵,斩将搴旗者,本 队已败贼众,别队胜负未决,而能救援克敌者,受命 能任其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进前,首 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杀败贼众者,皆 为头功。”凡建立奇功头功者,其亲管头目即为报知。 妄报者,治以重罪。若行营及下营之时,擒获奸细者, 陞赏准头功。哨马生擒虏贼一人者,赏银三十两。斩 首一级者,二十两。凡行营之时,遇有鞍马衣服器械 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问答号不同者,皆即擒 之来降。虏贼所携人口财畜,分毫不许侵犯,即时来 报。凡与贼对阵,须齐力杀贼,不许聚为一处,掣拽空 缺。如有力不能支,不能决胜,无勇无谋,及不尽力杀 贼者,全伍皆斩。凡队伍已定,不许马军入步队,步军 入马队,违者重罪。其或临阵混战,失其本队,插入别 队者不拘。凡杀败虏贼,须尽力进剿,不许抢掠人畜 及财物,违者重罪。如所乘马困乏,许以所擒贼马换 乘。凡对敌之际,一队递看,一队有不齐力前进者,战 胜之后,许连队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其容情不首者, 罪同。凡管军头目,须爱恤军士,军士听令,不许怠慢。 如伍中有一人不在者,小旗报总旗,总旗报百户,以 次报至总兵官,总兵官奏知。从征官军有在逃者,斩。 该管头目不报者,治以重罪。凡军士须人马相应,不 许以软弱不堪者插入队伍。如人壮马弱,或马壮人 弱者,许弱者以马与壮者。若自己有马,临战之际,能 借与骁勇者。杀贼有功,许借马人分赏,不愿分者听。 其战马临敌时许骑,无事骑者治罪。各营马驴,须爱 恤驮载,该管官时常点阅。如有故违,及将军器抛失 或盗卖者,俱重罪。凡军士行粮,该管官旗时行点闸, 如有过用及遗弃者,并该管头目皆斩。凡军行及下 营之时,须各认队伍,不许擅离及杂入别营别队,有 违者,并该管头目俱重罪。凡夜行相遇,即喝问有答 号不得者,擒送辨验。果是奸细,照例陞赏。有故不答 号及见而不擒者,事觉俱治以重罪。凡军中遇夜,俱 以各样大小铜角笛声为号,不许声音相同。各听号 声,识认队伍,不许叫营,违者论罪。但夜间有喧哗者, 即问所起之处,及左右应声之人与该管头目,一切 治以重罪。凡行营须待大营旗纛起行,或听驾前铜 角声,各营方许起行。每日下营,量拨步军或五队、十 队,马军五队或三四队,步军披甲,马军不摘鞍,伺候 长围及架炮者,布列已定,方许入营休息。如有盗人 衣粮诸物,及盗驴马宰杀,并检括隐藏人遗失物者, 俱斩。其知情实首者给赏,知而不首者同罪。若收得 马、驴骡垛者,即送该军转送大营,召人识认。如有遗 失,被后哨官军收获者,其收后官治以重罪。凡各营 有失火者,即是与贼递送消息,并该管头目俱治以 重罪。其每日行营,不许在途炊饭,违者并本管头目 皆斩。下营掘井,必令人监守,不许作践及占藏自用。 凡军中有病者,管队官旗即令医疗,掌药料官及医 士须常加巡视,不许勒取财物,违者重罪。凡长围及 坐冷者,须昼夜关防。各营架炮者,务依方瞭望。有灰 尘扬起,人马往来,若闻哨马营“及四面炮响,即时传 报。其管事官遇有事随即飞报,不许顷刻迟慢。”《凡掠 阵》官临敌时,视有畏避退后者,即斩之。其《纪功过》官遇有功者即纪之,有过者即录之,以凭赏罚。《凡临阵, 令》内官持象牙牌,视有勇敢当先杀贼,能立奇功头 功者,即与牙牌收执,径赴大营,给与勘合,以凭陞赏。 凡军中有妄谈灾异及妖言,或泄漏军机者,皆斩。其 知情不首者,罪同,有首实者重赏。凡见鹿及野马、黄 羊诸物,惊走突入营伍,及望见尘起,及旋风扬沙,野 兽腾踏,及见死马牛羊与牛羊驼马遗秽踪迹,或拾 得一应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饰并文字等项,不论久 近,随即报知。凡军行在道,不许围猎,或远望似马非 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见烟,入夜见火,不论是 非,即报。凡功次务须实报,有虚诳者重罪。如所报实 者,给与勘合,无勘合者,不准陞赏。凡号令,“总兵官告 都指挥,都指挥告指挥,指挥告千户,千户告百户,百 户告总旗,总旗告小旗,小旗告军士。务令遵守。” 永乐十三年五月,禁妄告奸恶者。

    按《明通纪》:永乐十三年五月,上谕三法司:“如今各处 有妄告奸恶的,好生扰害良善。自今年五月初八日 以前,但有被告奸恶已提到官及未提到官的,都饶 了不问。今后但有指以奸恶为由,生事扰害良善的, 罪之不饶。”

    永乐十四年定“一应人于牧养栽种地内围猎罚罪” 例。

    按《明会典》:“凡牧养栽种地,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 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浑河。”永乐十四年奉旨:“一应 人不许于内围猎,有犯禁者,每人罚马九匹,鞍九副, 鹰九连,狗九只,银一百两,钞一万贯,仍治罪。”虽亲王 勋戚,犯者亦同。

    永乐十五年、令各仓库收纳钱粮、务要纳户亲身上 纳。如有兜揽作弊之人、纳户通同不行首告者、一体 治以重罪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十六年,定“僧道数目”及考试授牒之法。

    按《明会典》:“永乐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 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 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 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 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 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 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 而还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罪 之。

    永乐十七年。令各处军卫有司。凡洪武年间一应榜 文。俱各张挂遵守。如藏匿弃毁不张挂者。凌迟处死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十九年,以宣府等处缺粮,令法司囚人运粮赎 罪。杂犯死罪十石,流罪八石,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 罪二石。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二十年令、吏典不给由。丁忧不起复、得代不赴 京、赴京不著役者、问罪、解发保安卫充军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二十二年十月,令各官有滥举者连坐。十一月, 令一切科徭,务樽节,有司宜奏闻而不奏闻者,处以 重罪。屯田军士,不许擅差,妨其农务。是年又严禁自 宫者,及违制科派以毒民者。

    按《明通纪》:永乐二十二年十月,令在京七品、在外五 品以上文官及知县,于五品以下见任及军民中,选 举德性惇笃,行止端方,或才能出众,政绩显著,或文 学可称,识见优远者,量材擢用。若有蔽贤及滥举者 罪之。所举之人后犯赃罪,举者连坐。又谕之曰:“朝廷 比年数下诏举贤,而奉行者悉多徇私背公,或以贿 赂举,或以亲故举,所得实用十有三四,政事何由而 理,生民何由而安自今必严举并连坐之法,庶得实 材。”十一月,上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田土,民所恃以 衣食者。今所在州郡奏除荒田,得非百姓苦于征徭, 相率转徙,欤抑年饥,衣食不足,或加以疫疠而死亡 欤?自今一切科徭务撙节,仍令有司”,凡政令不便于 民者,条具以闻。被灾之处,早奏赈恤。有稽违者,守令 处重罪。诏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古者寓兵于农 而不夺其时,所以民无转输之劳而兵食足。后世莫 善于汉之屯田,先帝所立屯种之法甚善,盖用心亦 甚至。但从来所司数以征徭扰之,既失其时,遂无其 效,所在储蓄十不及二三,有司不免劳民转输矣。其 令天下卫所,凡屯田军士,自今不许擅差,妨其农务, 违者处重”法。

    按《明会典》,“永乐二十二年,令:凡自宫者,以不孝论,军 犯罪及本管头目总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 又圣旨:“古者土赋随地所产,不强其所无。比年如丹 漆石青之类,所司更不究产物之地,一概下郡县征 之。”逼迫小民鸠敛金币,诣京师博易输纳,而商贩之 徒,乘时射利,物价腾踊数十倍加。不肖官吏夤缘为奸,计其所费,朝廷得其千百之什一,其馀悉肥下人。 今宜切戒此弊,“凡合用之物,必于出产之地计直市 之。若仍蹈故习,一概科派以毒民者,必诛不宥。”

    仁宗洪熙元年禁告诽谤令科断悉依大明律

    按《明通纪》:洪熙元年三月,禁民告诽谤。上谕刑部尚 书金绅、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曰:“往者法司无公 平宽厚之意,尚罗织为功能,稍有片言涉及国事,辄 论诽谤。中外相师成风。奸民欲驾祸良善,辄饰造诬 罔,以诽谤为说,一挂名于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 数日间,觉此风又萌。夫政治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 言为讳,况今所急,尤在知下情。卿等宜体朕心,自今 告诽谤者,悉勿治。”

    按:《明会典》:洪熙元年,令一应罪犯,悉依“大明律”科断。 法司不许深刻,妄引榜文及诸条例比拟。

    宣宗宣德元年令逃军三月不首者监生给假还乡久不复监者起解逃军户丁长解纵容违限者军户有丁而伪作无勾者俱论如律又令赃罚折收钞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奏准,凡逃军三月不首者,并里 邻人等问罪,就点亲邻管解窝家,发附近充军,系军 籍者发边卫,能自首者止罪逃军递送隐藏者,烟瘴 卫分充军,官司故纵者论如律。”

    又令:监生给假还乡、久不复监者,量地远近定限,以 文凭到日为始,云南、贵州、交趾十个月,浙江、江西、山 东、河南五个月,两直隶四个月。如再不到,皆发充吏。 又奏准:凡起解逃军户丁,须量地立限递解。若长解 纵容违限半年以上者,依律问罪;一年以上者,发附 近充军,犯人发边远充军。

    又奏准、凡军户有丁而伪作无勾者、许改正免罪。仍 扶捏回申者、军发边卫、里邻发附近充军

    又令各处赃罚俱折收钞,不分新旧,昏软悉收,不愿 纳钞者听纳本色。又令商贾以金银交易及藏匿货 物高增价值者,皆罚钞。

    宣德二年,令有司审实军民,毋令诈冒。定笞、杖折赎 数目。匠役犯罪论年限、工役,凡自净身隐藏躲避者 重罪。又定南京仓上纳米赎罪例。

    按《明通纪》:“宣德二年七月,御奉天门,谕兵部尚书张 本曰:‘近来民有诈冒解充军者,此乃有司之过。彼意 盖谓朝廷所重在军,不知民乃国家根本。夫朝廷之 于军民,正如舟车任载,不可偏有轻重。今后卿等须 令有司审实,军则为军,民则为民,毋致妄冒,违者必 罪不恕’。”

    按:《明会典》:“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一十赎钞二十 贯。其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 百四十。其所罚钞,悉如笞杖所定。”

    又“令匠役杂犯死罪锁镣终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论 年限工役。”

    又令:凡自净身者,军还原伍,民还原籍,不许投入王 府及官员势要之家隐藏躲避差役若再犯者,本犯 及隐藏之家俱处死。该管总小旗里老邻人知而不 举,一体治罪。

    又令南京法司问拟监守自盗杂犯死罪以下,各自 备米,于南京仓上纳。赎罪死罪官吏一百石;军民人 等八十石;流罪六十石;徒三年、二年半递减十石;二 年三十五石;一年半至杖九十递减五石;杖八十,一 十二石;七十、六十递减二石;笞五十六石、四笞递减 一石。

    宣德三年,定犯罪纳米,及生员考试罪例,令军户充 粮,递相隐欺者。逃军还乡,诈死更名者。军士全家逃 窜,里邻知而容隐者,起解军多给家人文引,照身逃 回者。抽丁等军将幼弱私自轮替者,囚充及调卫军 更易名贯,隐匿丁口者,偷盗仓粮者,俱按律治罪。 按《明会典》:宣德三年,令杂犯死罪以下官吏,依例纳 米,“军匠力能纳者,亦如之。若家远不能者,行原籍追 纳,就彼官仓收贮。若非存留操备上工者,递回纳米。” 又议准:巡按御史会布、按二司并提调教官,考试生 员廪膳。十年之上,学无成效者,发附近布政司,直隶 发附近府州充吏。六年以下,鄙猥无学者,追还廪米 为民。

    又奏准:凡军户有充粮里老人贿赂官吏及勾军之 人,朦胧保勘,或里老亦系军户,递相欺隐者,并许改 正。违者,正军发原卫户丁,再罚一丁,发附近充军。 又奏准:凡军逃还乡,有诈死更名,充吏卒僧道等项, 及隐寄丁口,立户他方者,并许自首改正。其诈称名 目,寄住影射,致原籍本卫,两无挨寻者,追获自首,俱 收寄本处卫所。他人告发者、与窝家里邻官吏人等、 俱照例问罪。仍追本犯银十两充赏

    又凡军士全家逃窜、里邻知而容隐者、限半年首获。 过期事觉,军发边卫。里邻发附近充军

    又凡起解军,多给家人文引,照身逃回者,限三个月 自首,违者发边卫充军。仍勾户丁补伍,里邻及官吏 论罪又奏准:凡山西等处抽丁等军,有贿赂官吏,将幼弱 私自轮替者,许原籍究补,同伍指陈本军,并事内作 弊之人,依律论罪。

    又凡囚充及调卫军,问招更调,有更易名贯,隐匿丁 口者。其后逃故卫所,行勾有司,回无名籍,似此迷失 者,并许自首免罪。若他人发觉,军调烟瘴卫分,仍选 户丁补充原伍。

    又奏准凡设内外卫所仓,每仓置一门,榜曰“某卫仓。” 三间为一廒,廒置一门,榜曰“某卫某字号廒。”凡收支, 非纳户及关粮之人不许入。每季差监察御史、户部 属官、锦衣卫千百户各一员,往来巡察各仓门。以致 仕武官各二员率老幼军丁十名看守,半年更代。仓 外置冷铺,以军丁三名巡警在外仓。都布按三司设 法关防,巡按御史点视。凡军民偷盗,官吏斗级通同 者,正犯处斩,仍追所盗粮入官,全家发边远充军,给 家产一半,赏首告者同盗。能首者免本罪,亦给被首 告者家产之半充赏。其揽纳虚收,及虚出通关者,罪 同“偷盗。”

    宣德四年,令“江南粮长承揽军需,与有司通同作弊 者,应勾军有隐蔽壮丁者,官军人等私骑官马者,军 户非老疾而托言老疾者,各省有罪人不能纳米赎 者,各仓收粮官吏揽纳偷盗者,催办事务辄差掌印 正官者,各处课钞有应纳不纳及隐瞒不报者,应继 壮丁故自伤残者,俱按律议法。”

    按:《明会典》:“宣德四年,令江南府县官督察各属粮长, 凡有倚恃富豪,交结有司,承揽军需,买办移用粮米, 假以风涛漂流为词,重复追征者,重加究治。”

    又令:凡应勾军,有贿买官吏、隐蔽壮丁,以家人女婿 之类,冒名代解者;奸民私通军士,招赘其户丁,及过 房典卖,影射徭役者,并许改正归宗。违者官吏坐罪, 本犯全家调别卫充军,代者就收补原伍。如果无壮 丁,方许以少壮义子及同籍女婿补役。

    又令官军人等不许将官马闲时带鞍骑坐,驮载物 件、两人共骑及妇女骑坐。违者御史、给事中同锦衣 卫官挐送本部、罚马一匹、仍送法司问罪。

    又令:“故军户下止有人丁年七十以上,或笃疾残废, 不堪充军者,保勘是实,明白回报定夺,不必起送。官 吏人等,不许因而作弊,将不系老疾之人朦胧妄报, 脱免军役,违者论罪。”

    又令纳米赎罪者,北京法司并直隶、河间等八府及 河南、山东官吏军民人等,俱于京仓,杂犯死罪五十 石,流罪比死罪减十石,徒三年;二十;五石以下,四等 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递减一石;笞五十; 五石,四十减一石,三十又减五斗,二十又减一石,一 十又减五斗。南京法司及湖广、江西并南直隶、太平 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于南京仓。浙 江并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及江北直隶凤阳等府州 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于淮安仓,徐州于临 清仓。俱依宣德二年纳米南京仓石数。其监守盗粮, 兜揽货物,与逃亡军囚夫匠厨子等项,及力不能纳 米者,依律问断。

    又榜谕各仓,凡收支粮草官吏人等,有折收金银并 揽纳偷盗者,许诸人首告,或挐送法司,正犯处斩,仍 追原物入官,家属发边远充军。首告者赏钞五十贯。 又令在京诸司行移在外三司、军卫、府、州、县催办事 务,悉听本衙门自行分管办理。有辄差掌印正官及 坐名差官者,通政纠举,处以重罪。

    又令榜谕两京军民官员人等,“菜园、果园及塌房车 房、店舍停塌客商货物者,不分给赐自置。凡菜地每 亩月纳旧钞三百贯,果树每十株岁纳钞一百贯,房 舍每间月纳钞五百贯。差御史同户部官各一员,按 月催收送库。如有隐瞒不报及不纳钞者,地亩、树株、 房舍没官,犯人治罪。”

    又令两京及各处买卖之家门摊课钞,按月于都税、 宣课司、税课司局交纳,酒醋课程于该县交纳,给与 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违期不纳及隐瞒 不报者,依律治罪,仍罚钞一千贯。

    又令:凡应继壮丁故自伤残肢体者,许邻里挐首,全 家发烟瘴卫所充军。

    宣德五年、令罪囚除真犯外、俱纳米赎罪。罪囚无力 运砖者、准杂工纳官布绢不如法者、加倍追赔。逃户 已成产业、所在官司、造册送部查考。若系逃军诈作 逃民、本军与窝家俱治罪。

    按:《明会典》:“宣德五年,令在外罪囚赎罪,除真犯外,文 武官吏犯赃者,送京师如律处治。军职犯死罪者,纳 米赎罪,送京师调卫。非赃罪,则不分轻重,俱纳米还 职役。”

    又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徒流 各依年限准工,杖罪准工十个月,笞罪五个月。” 又令纳官布绢,不如法者,加倍追赔,原解人送问。 又奏准:逃户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见当军民匠灶等差。及有百里 之内开种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凭分房趁田耕种, 不误原“籍粮差,或远年迷失乡贯,见住深山旷野,未 经附籍者,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送部查考。其 馀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所充军,照例 拨与田地耕种,办纳子粒。若军卫屯所容隐者,逃民 收充。本卫所屯军、窝家、军馀人等,照隐藏逃军榜例, 发边卫充军。该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邻里”容隐者, 照例坐罪。若逃军诈作逃民,许限内自首,各还原卫 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军并窝家亦照榜例问断。 宣德六年,令逃籍隐匿,及看监透漏狱情者,俱治罪。 按明《会典》:“宣德六年,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 躲避他处,顺天应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 时挨究解发。若亲邻里老知者”,许于官司出首免罪。 本人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 吝不发,即便究问。正犯发口外充军,事故死绝等项, 各该官司照数佥补。

    又令“看监千百户等,有透漏狱情者,斩。”

    宣德七年,敕“布政司、按察司等官保举贤才。所举犯 赃罪并罚举者犯罪人等,有力者充仓斗级。如有偷 盗逃走等弊,仍从重典。”

    按《明通纪》:“宣德七年三月,敕谕文武群臣曰:布政司、 按察司及知府知州,得其人则政理民安,非其人则 民受害,该部往往循资陞授,不免贤否混淆。自今前 项职事有缺,吏部行移任京三品以上官保举,必取 公廉端厚,识达大体,能为国为民者。又各处有文学 才行出众之士,自三十五岁以上,令所在有司及布 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连名保举,赴京选用。吏部审其 所保举,当具名奏闻,量授以职。”后犯赃罪并罚举者, 按《明会典》,“宣德七年,令法司犯赃徒流杂犯、死罪官 吏人等,有力者编充通州各卫仓斗级。如官攒军斗 人等有偷盗虚出等弊,许首告得实放免,仍赏钞一 千贯。若通同偷盗作弊者,加以重罪;‘逃走者、发口外 充军’”

    宣德八年十二月,令天下关津,但遇削发之人,捕送 原籍,治罪如律。

    按《明会典》云云。

    宣德九年、令漕运官军犯罪、各以轻重罚运粮赎罪。 客商有夹带私盐者、亦罚之

    按《明会典》:“宣德九年,令漕运官军有犯,罚运淮安、徐 州仓粮赴京赎罪。流罪五十石,徒罪五等,自四十石 至十五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又令各处运司并盐课司,但有客商夹带私盐者,原 支引盐俱没入官。”

    宣德十年、令各处官设法缉捕私盐、灶户有犯徒罪 者准赎。御史按察司官有赃滥不称职者、许都御史 按察使纠举斥退

    按《明会典》:“宣德十年,令各处总兵镇守及沿河捕盗, 锦衣卫官、监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隶府州县各 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俱设法缉捕私盐。如巡 检司捉获私盐者,准作事迹。若虽获盗而不获私盐 者,不准升用。其各处军官,纵令家人兴贩者,家人问 罪,正犯发本卫充军。若所管旗军馀丁兴贩者,该管” 官旗一体坐罪。

    又令:灶户犯该徒罪,有力者准纳米赎罪。 按《春明梦馀录》:宣德十年敕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 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凡政事得失,军民休 戚,皆所当言,纠举邪慝,伸理冤抑,皆所当务。比之庶 官,所系甚重。近年以来,未得其人,或道理不明,操行 不立,或法律不通,行移不谙,或逞小才以张威福,或 搜细过以陷善良,甚至假其权位,贪图贿赂。以致是 非倒置,冤抑无伸,而风纪之道遂致废弛。自今监察 御史有赃滥及失职者,令都御史及各道御史纠举 斥退。按察司官有赃滥及不称职者,令按察使及其 同僚纠举斥退。仍令吏部令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 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 务要开具实行闻奏。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 有犯赃滥、及不称职举者、同罪

    英宗正统元年令各处造逃户周知文册所报不实者都司批回解军有留难诈伪者私借占种马场草场者军职衙门滥用军吏者军犯问招改名脱逃者

    逃军及已解军在家潜住者、勾军人潜回原籍、粮里 容留者,军卫官有虐害军士者,廪增不谙文理者、俱 依律分议其罪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 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 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 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 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 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 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丁多,税粮十石以上,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 种地四十亩,俱照《轻租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 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 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 籍者,俱作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 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 者、俱发甘肃卫所充军

    又奏准、凡起解军、先过该管都司者、即于本司交割。 先过本卫者、交本卫官吏、随与批回。有留难者、从御 史究问批回诈伪者、有司辨验问罪

    又令都察院榜示“坝上大马房、草场内外官员人等, 不许私役官军,占种交通擅借,及纵容官豪建立窑 座,创盖寺庙等项。每岁秋后,遣给事中、御史等官巡 视。其有仍前不悛者,处以重刑。”

    又奏准、“凡军吏、不许军职衙门滥用。违者、问调南丹 等卫补伍”

    又奏准:“凡军犯问招,改捏名贯,候至《编发》脱逃,其后 该卫查勾,无从根捉。又有假称未到卫所,蒙恩释宥, 或诈诸衙门文书,潜回乡里,榜文至日,限两月以里 自首,就发本处附近卫所充军,原卫除伍。如限外不 首,事发,犯人杖一百,连家小发烟瘴地面充军。知情 里邻人等,发附近卫所充军。”官吏依律科断,果系恩 宥人数、曾经勘明给引宁家者、造册缴部

    又奏准:“凡逃军及已解军在家潜住者,父祖充军,子 孙畏继,于别州县过继”作赘冒籍,而以丁尽户绝回 申,或充军在役,而原户人私开作民户者,并限两个 月具首免罪。如违军,杖一百,发烟瘴卫分。里邻窝家 长解人等,发附近充军。

    又、凡勾军人潜回原籍、粮里容留者、照窝藏逃军例 问发

    又奏准:凡清军御史按属地方有军卫官虐害军士, 指实具奏。其有司官吏里邻长解人等,将逃军并应 继已解各军丁容私埋没,及户有壮丁,却将老幼残 疾家人义男等项顶解,并挟仇故将同姓同名冒顶 陷害,并依《军政条例》发落。

    又令:“廪膳六年以上不谙文理者充吏,增广六年以 上不谙文理者为民。”

    正统二年,禁伐天寿山树木。流民不服招抚者,正犯 户下分轻重治罪。至各库该管私盗布者,灶丁有犯 罪者,军丁有妄告民籍者,逃军挟仇挐获者,俱令依 律究治。

    按《明会典》:“正统二年谕天寿山,祖宗陵寝所在,敢有 剪代树木者,治以重罪,家属发边远充军,仍令锦衣 卫官校巡视。”

    又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 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 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要之家藏躲 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 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发”,罪同。 又令各库所收布,有长三丈以上者,俱准一匹放支 官军。若该管官截去馀尺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 又令各处灶丁有犯,俱免纳米及调场,笞杖者,的决。 杂犯死罪与徒、流罪者,除岁办额盐外,令每日煎盐 三斤,死罪准工五年,流罪准工四年,徒五等,各照年 限计日煎盐赎罪。

    又议准:凡军丁有诉告民籍及分户在前冒解者,俱 暂发该卫收役。行移州县勘实,军改为民,原清里老, 依律问罪。若是妄告,就行本卫如法究治。

    又议准:凡洪武年间,为事法司人犯病故,其事内人 犯,后断发充军夤差,勾取军丁,将前项病故人名添 入勘合,诈伊子孙财物,或因逃回怪恨粮里挐获捏 作一同问发。在逃报卫,坐勾清军官勘实,呈部开豁。 其挟仇官军,行卫依律问罪。

    正统三年禁私煎银矿。令“稽违旨意公文者,及运官 犯罪者各有责罚。”

    按《明会典》:“正统三年,令罢闸办银课,封闭各处坑穴。 其福建、浙江等处军民私煎银矿者,正犯处以极刑, 家口迁化外,如有逃遁不服追问者,量调附近官军 剿捕。”

    又奏准、“各铺添设铺司一名。两京总铺添三名。各布 政司总铺添设二名。专一赍送旨意公文。如有稽违、 依律问罪。”

    又令各卫所运粮官,有比试违限者,俱住俸,于淮安 仓支该运米数,赴京完纳复俸。

    又令犯罪罚运者,仍运该运之数,无力者发极边卫。 正统四年,定御史、按察司追问公事不回避仇嫌罪。 又定生员犯罪运粮官军杂犯死罪例。

    按《明会典》:“正统四年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追问 公事,中间如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陈说回避。若怀 私按问,敢有违枉者,于反坐上加二等科罪。所问虽 实,亦以不应科断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有追问诸衙门官员取受不 公刑名等事,除军官、京官并勋旧之臣及在外文职 五品以上官,具奏请旨,方许取问”,其馀六品以下,取 问明白、从公决断之后、仍具奏闻。若奉特旨委罪者、 须将始终缘由、议罪回奏、取自上裁。

    凡有告争户婚、田土、钱粮、斗讼等事,须于本管衙门, 自下而上陈告归问。如理断不公,或冤抑不理者,直 隶赴巡抚按察御史,各省赴按察司或分巡及巡按、 监察御史处陈告,即与受理推问。如果得实,将原问 官吏依律究治。其应请旨者,具实奏闻。若见问未经 结绝,又赴本管上司告理,不许辄便受状追卷,变易 是非,须要即时附簿,发下原问官司,立限归结。如断 理不当,及应合归结而不归结者,即便究问。违者,监 察御史、按察司体察究治。如不系分巡时月,及巡历 已过,所按地面,却有陈告官吏不公不法者,随即受 理追问。

    凡风宪官问定官员赃罪、如有冤屈、许本犯从实声 诉。若果真赃实迹、不肯伏罪、或捏造《挟仇》等项为词、 摭入原问者、于本犯上加二等科罪。仍押至午门前、 听候再审

    又令:“凡各都司、布政司所属,并直隶府州县军民诸 衙门,应有罪囚追问完备,杖罪以下,依律决断。徒流 死罪议拟,备申上司详审。直隶听刑部、巡按监察御 史,在外听按察司,并分司审录无异。徒流罪名,就便 断遣。至死罪者,议拟奏闻。事内干连人数,先行摘断, 不须对问者,发落宁家。必合存留待对者,知在听候 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巡按御史,在外从都司、布 政司按察使及巡按御史公同审录处决。如番异原 招,事有冤抑者,即与从公辩理。若果冤抑,并将原问 审官吏按问。其应请旨者,奏闻区处。若审录无异,故 延不决,及明称冤枉,不与申理者,并依律罪之。” 又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分巡去处,如有陈告官 吏取受不公等事,须要亲行追问,不许转委,违者杖 一百。”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各衙门官吏不许 出郭迎送。违者举问如律。若容令迎送、不行举问者、 罪同。如有规避者、从重论。都司布政司府州官、所至 亦同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若有官吏犯罪,畏 避追问,故将财物妇女潜入公廨,设计装诬,阻坏风 宪者,并许取问,实封奏闻。犯人重处,财物没官,妇女 发有司收问。其出巡官吏,仍不得自生嫌疑回避,致 妨巡历。

    凡《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事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读 详玩、明晓其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 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

    又令:“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纲纪所系,其任 非轻。行事之际,一任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 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吝不 发者,与犯人同罪。”

    凡都察院官、及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许于 各衙门嘱托公事。违者、比常人加二等。有赃者、从重 论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问公事、有拟断 不当者。都察院按察总司、随即改正当该吏典、罪之 如律。仍将原问御史、及分司官、拟断不当事理具奏。 得旨、方许取问

    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赃私等事,直隶赴 巡按监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监察 御史处陈告。追问明白,依律施行。其应请旨者,奏闻 挐问。若军官有犯,在京从都察院,在外从巡按监察 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密切奏请施行。其各都司及卫 所首领官有犯,即便挐问。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闻有司等官,守 法奉公,廉能昭著,随即举用。若奸贪废事,蠹政害民 者,即便挐问,其应请旨者,具实奏闻。若知善不举,见 恶不挐,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 又令生员以疾病罢黜者,免追廪米。有犯诖误,听赎 罪还学。若犯奸盗诈伪,挟制官府,殴骂师长,教唆词 讼,说事过钱、包占人财物田土等项,廪膳追粮解京 增广附近军门衙门,俱赎罪充吏。其犯受赃奸盗、不 分廪增,照例运砖运炭、纳米摆站等项,满日发回原 籍为民

    又令运粮官军杂犯死罪者,比流罪加纳米三十石, 共八十石,于淮安、徐州仓支运。

    正统五年,令囚犯无力赎罪者,各照例充发。盗用预 备仓粮者论罪,偷穵银坑者,首从分轻重治之。 按明《会典》:“正统五年,令囚犯无力赎罪者,沿海边卫 旗军舍馀,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陕西民杂犯死罪, 文职官吏知印承差,赃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卫,安 远等递运所,充军摆站。其馀各处军职旗军舍馀,笞杖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 建、浙江、山东发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陕西、 湖广发本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直隶发 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隶、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 处定拨卫所立功备御,哨了满日,发回卫所还职。著 役民人阴阳人等,俱发附近冲要去处摆站。”

    又奏准、“各处预备仓凡侵盗私用、冒借亏欠等项粮 储,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盗证佐明白、不服赔偿 者、准土豪及盗用官粮论罪。”

    又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员,提督银坑。 若有聚众偷穵者,调军捕获首贼,枭首示众。为从及 诱引通同有实迹者,连当房家小发云南边卫充军。 正统六年立考生员察提调法出题取文,违制者禁 之。僧道不遵禁约者罪之。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提调官置簿,列生员姓名,又 立为签,公暇揭取,稽其所业。提学官所至,察提调勤 怠,以书其称否。生员有奸诈顽僻,藐视师长,龃龉教 法者,悉斥退为民。”

    又令出题不许摘裂牵缀,及问非所当问,取文务须 淳实典雅,不许浮华,违者风宪官纠劾治罪。

    又令:僧道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坏 风化。都察院即遵洪武旧例,出榜禁约,违者罪之。 正统七年令:“毁坏公文者,逃避。丁徭者,及官吏匿丧 者,拟罪充发。”

    按《明会典》:“正统七年议准各铺递送簿历,该管官司 每月一次巡视刷勘,有将公文毁坏增改沉匿者,问 拟明白,发口外充军。”

    又诏:“免年七十以上、无依单丁、无力富户,仍照数于 本州县殷实人户内佥补。逃者本身问罪,全家起发, 永远充军。”

    又令:“凡官吏匿丧者,俱发原籍为民。”

    正统八年、“令逃军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

    按《明会典》:“正统八年,令逃军、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 罪,各发著役。罪重者,从实开奏,量与宽减。其逃民不 报籍复业团聚,非为抗拒官府,不服招抚者,户长照 南北地方发缺军卫所充军,家口随住。逃军、逃匠、逃 囚人等,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正统九年、令刑部罪人、纳草赎罪

    按:《明会典》:“正统九年,令刑部都察院问完囚人,以四 分为率,内二分纳草赎罪。其斩绞罪者,纳草一千八 百束。三流并徒三年者,一千四百束;徒二年半者,一 千二百束;徒二年者,一千束;徒一年半者,八百束;徒 一年者,六百束;笞杖者,每一十四十束,每束重一十 五斤。”

    正统十年,定提学官考试生员例。又令“浙江、福建银 场官吏人等,有掊敛侵盗者,皆依律治罪。”

    按《明会典》,“正统十年奏准,提学官会布政司堂上官 一员,两直隶会巡按御史,公同提调。教官考选。生员 年四十以上不谙文理者,廪膳;十年以上,送吏部;六 年以上,送附近布政司,增广十年以上,送本布政司, 两直隶送本府,俱充吏;六年以上并鄙猥残疾者,悉 黜为民。云南、贵州免考。”

    又令浙江、福建提督银场官吏及诸坑首匠作,有称 课不及额,掊敛民财及侵盗官银者,皆治罪如律。该 徒流者,浙江发福建,福建发浙江摆站。杂犯死罪者, 浙江发福建、福建发浙江沿海边卫充军。

    正统十一年,禁男女婚姻违礼。

    按《明会典》,“正统十一年,令云南、四川、贵州所属宣慰、 宣抚、安抚、长官司,并边夷府州县土官衙门,不分官 吏军民,其男女婚姻,皆依朝廷礼法,违者罪之。” “正统十二年,定直隶永平等卫罪囚运粮赎罪例。 按《明会典》,正统十二年,令直隶永平府、永平、卢龙等 卫罪囚,运山海仓粮,赴辽东宁远等仓赎罪。”

    正统十三年,定四川各井灶丁犯罪律。 按《明会典》,“正统十三年,令四川各井灶丁犯罪加役, 杂犯死罪者,罚役五年,流以下递减年月,俱于本井 上工,日加煎盐三斤。”

    正统十四年制行《军律》。定生员犯重罪发充,及运米 纳草赎罪例。

    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令每队伍中立公正掌令官 二人,务令头目军士死生相顾,临阵有进无退。若头 目不顾,军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斩其首,别选头 目代之。若军士不顾,头目先自退怯者,许后队斩前 队准常功陞赏。军士不勇不进,致头目失陷者斩其 全队头目不勇不进,致军士失陷十人者斩,首至二 十人者斩首,不与承袭。至三十人及全队者斩首,籍 没其家。凡军士头目应斩而有奇功者,量与赎免。其 总兵官申令不明不严,致一队退怯者罚俸一年。至 三十队者降二级。至五十队以上者罢职。全军退怯 者斩。但降敌者全家斩首,籍没财产。行军之际,有敢 抢掳民财至十贯以上者,斩首示众。头目纵容军士抢掳至十人者,罢职充军。二十人以上至全队者,枭 首。营门军士并皆处死。军中及召募新来之人,不知 军法,敢有造言惑乱人心,阻挠号令,致坏事机,凌迟 处死,籍没其家。临阵在逃及不听总兵号令者,斩。” 又令:“生员有犯该发充吏者,廪膳免追粮米。”若犯受 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妾事理重者,两直隶发充 “国子监膳夫。各布政司充邻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 原籍为民廪膳。仍追廪米。

    又令通州运米至京仓,杂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 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石,馀四等递减四十 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每一十四石。通州运至居庸关、 隆庆卫等仓,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 年七十石,馀四等递减十石,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 十一石。

    又令陕西西安、庆阳、延安等卫府官吏舍人,所犯不 系赃罪,笞杖徒流及军民人等,犯该笞杖不该立功 者,定拨各堡纳草。又令开中两淮、两浙、河东、长芦运 司存积四分官盐,不分四品以上官员之家,及军民 人等,俱于在京西城等坊草场上纳草束。

    又奏准、召商纳草、不分官员军民之家、每谷草一百 束、价银三两。禾草一百束、二两二钱、就于京场上纳。 正统  年、禁于卢沟桥东西取石者。

    按《明会典》:“正统间,令都察院出榜禁约官员军民人 等,不许卢沟桥以东及西一带,凿山取石。但曾掘成 坑坎者,责令填平。今后取石,俱于卢沟桥河西一带 取用,还差人巡视,如有故违仍于河东一带取石者, 治以重罪。”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处解京布钞等项有侵克绢匹者治罪又定纳钞赎罪例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奏准各处解京布钞等项,先后 户部看验堪中,方许送库交纳,取长单付缴,令各处 解纳绢匹,若验不中度,百匹以上者,侵克解人,发口 外充军。绢匹责各犯家下追赔,承行官吏行巡按御 史提问。”

    又令:“内外法司问拟笞杖罪囚,有力者纳钞:笞一十 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笞五十为一千贯;杖 六十一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递加至杖一百为 三千贯。其贪赃官吏,除金银珠宝仍追本色,馀物亦 照今例折钞:罗段每匹八百贯,绫纱三百贯,大绢一 百贯,小绢三,梭布各三十贯,大绵布二十贯,小绵布 八贯。”

    景泰二年,令“各运司提举司官吏纵容库役门子作 弊者,及寄籍不入图甲者,攒造黄册。奸民豪户通同 书手作弊者,俱问充军。”

    按《明会典》:“景泰二年,又令各运司提举司官吏,纵容 库役门子,那移作弊,及分司官员、盐课司官攒通同 富豪总催镬秤人等,诈害客商,批验所监掣官员并 官攒作弊害人,受赃满贯者,俱发边卫充军。”

    《又》凡各处招抚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军民官员事 故改调等项,遗下家人弟男子侄,置有田地,已成家 业者,许令寄籍。将户内人丁田产报官,编入图甲,纳 粮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贯址。军民匠灶等户,及 今收籍缘由,不许止作寄籍名色。如违,所在官司解 京,发口外充军,田产入官。

    又凡攒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 地,飞走税粮;或瞒隐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换户籍,埋 没军伍匠役者;或将里甲那移前后应当者,许自首 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委官并当该官吏, 提督书算,从实攒造。仍先以提调委官并书算姓名 贯址造册一本缴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发问罪充 军

    景泰三年,诏:“各官举荐贤才,所举犯赃举主连坐。令 攒造黄册作弊者,军士纳贿买闲者,诓骗纳户财物 者,营充斗级牌子在仓作弊者,转卖影射私盐者,俱 按律治罪。”又令法司罪囚于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 仓赎罪。

    按《明通纪》:景泰三年,诏各处见任官员,有才行政事 优长,屈在下僚,及有文学才行堪受职任之士,隐于 民间,及官员罢职,委无赃犯重情,而才学可用者,并 听在京四品以上,在外巡抚巡按方面,并府州县正 官,举荐赴京考用。所举之人,后犯赃罪,连坐举主。 按《明会典》:景泰三年,令各处攒造黄册。官吏里书人 等捏甲作乙、以有为无、《以无为有》者、事发所在法司 解京、并发口外为民

    又令:营操军士、有纳贿买闲者,御史访察,兵部委官 分行点视赴操。过限三个月,军发边卫;官降三级,终 身守边。

    又令兜揽钱粮诓骗纳户财物之人,挐问仍尽本法, 将所揽钱粮纳完,再于本犯名下追罚一半入官。监 临官纵容者,一体治罪。

    又令“禁约各处仓无籍之徒,更改姓名,营充斗级并牌子,积年在仓,通同官攒作弊。江南者发广西都司, 江北者发万全都司充军。”

    又奏准:淮、浙、山东、长芦运司,收到客商退引,按季类 解。福建、河东、陕西运司,并四川、云南、广东灵州小盐 池等盐课提举司,年终类解,俱开“客商某于某年月 日支出官盐若干,发卖某行盐地方,及某月日缴到, 及已缴若干,未缴若干。其有沉匿在库,通同库役人 等转卖,影射私盐者,照私盐榜例问罪。”

    又令“法司罪囚于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赎罪”;杂 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馀四等 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馀四等递减一石。

    景泰四年,令有力囚犯纳米于山东、河南等处仓赈 济,禁铜钱折钞。又令无力罪囚充矿夫采办银课,定 诈冒代支引盐罪。

    按《明会典》:“景泰四年奏准山东、河南、江北、直隶、徐州 等处灾伤,令所在问刑衙门,责有力囚犯,于缺粮州 县仓纳米赈济。”杂犯死罪六十石,徒流三年,四十石, 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 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 五斗。

    又令民间将铜钱折钞,阻坏钞法者,依律究治。 又奏准云南都布按三司及卫所府州县,凡杂犯死 罪并徒流罪囚,审无力者,俱发新兴等场充矿夫采 办银课。

    又奏准、“凡诈冒代支引盐者、发边卫充军”

    景泰五年,令“泄漏军中法式者、藏带私茶者、正阳门 等宣课司抽取货物、有容私作弊者、俱按律轻重究 治”

    按《明会典》,“凡军器禁例,景泰五年,令各守备官匠等, 杂木制铳箭火药操演务在密切关防,不复泄漏法 式,违者从重治罪。”

    又令各处军民人等、官民马快等船并车辆头匹,挑 担驮载私茶者,各该官司盘获茶货车船马匹,入官 引领牙行及停藏之家,俱依律治罪。巡捕人员受财 纵放者,一体究问。

    又令正阳门等宣课司,一应杂货,轮日挨次,于《条由》 内开写“普安等三店卸卖。”其给赐各官,福顺店等,亦 照例每店佥大户二名看管,按季更替。该抽货物,各 官亲自斟酌抽取,不许容留亲戚,诈称家人,在店搅 扰。仍行巡视塌房御史访察禁革。但有更易姓名,营 求看店,及私充牙行者,军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 民。

    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自备米运赴宣府上仓,及运 米沿边赎罪。又令运通州仓粮赴宣府,不完者减半, 自备米纳宣府。

    按:《明会典》:“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备米运 赴宣府上仓。斩绞罪二十石,三流并徒三年;十六石, 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 一年六石五斗;杖每一十四斗。”又令:在京法司并北 直隶罪囚,运米沿边赎罪: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 徒三年,七十石,俱减二十石;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 石减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杖七十徒一年 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俱减十石。杖罪每 一十二石,减作一石五斗笞罪不减

    又令:法司:“罪囚领运通州仓粮赴宣府,不完者,发巡 抚官处减半,自备米纳宣府。”斩绞罪二十石,流并徒 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 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四斗。

    景泰七年,定纳户收剩馀粮,及“运粮官犯罪纳米例”, 禁兴贩私盐及买良为倡。

    按《明会典》:“景泰七年,又令两京、东安等四门仓收剩 馀粮并筛扬不堪米数,照光禄寺例批写数目,即令 纳户领出。该仓官攒刁难指留者治罪。”

    又令“运粮官军犯罪者照例纳米收赎,罢罚运淮、徐 粮例。”

    又奏准、凡势豪军民人等、聚众兴贩私盐者、径解兵 部、发铁岭卫充军。其巡捕巡司官兵人等、受财故纵、 及令军兵用强护送者、罪亦如之

    又议准:“凡良家女子,本司不许买作倡优,犯者问拟 如律,子女发回宁家。仍查原系民户,今为乐户,许令 改正。其乐户内有愿从良者,听其自首,与民一体当 差。”

    英宗复辟天顺元年定在京各仓场律准人民保留官员禁卫守官军私相替换及卖放偷闲等弊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令在京各仓场,凡把持诓骗、包 揽坑陷纳户、搅扰仓场之人,许人指实首告,连当房 家小,发边远充军。”

    又奏准:有司官员政迹显著,能得民心者,考满去后, 许所属人民赴巡按御史处保留,御史仍会各该上 司覆勘,即与奏闻,以凭旌异升用。若有作弊妄保者, 罪坐所由又“凡卫守官军,原额共八千三百三十二员名,令不 许私相替换及卖放偷闲,役使营私,办纳月钱,隐匿 跟随,需索供应,听各官互相举奏指挥。以”下犯者、照 例降调。其内官内使、止许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许 离直远出。违者、该管并点闸官、奏请发落

    天顺二年,定“诈丧匿丧”,及强占官民田地,番僧夹带 奸人等罪。又令净身者,强夺起解马匹者,领马不报 者,俱究治不恕。

    按《明会典》:“天顺二年,令官吏以旧丧诈作新丧者,发 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处为民;系顺天府者,发口 外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 充军。其闻父母丧,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原籍三千 里之上,不及者,限半年;过限者,发口外隆庆、永宁等 处为民。”

    又敕“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官民田地、起 盖房屋、把持行市、侵夺公私之利。事发坐以重罪。其 家人及投托者、悉发边卫永远充军。”

    又《令准》:凡番僧夹带奸人,并军器私茶违禁等物,许 沿途官司盘检。茶货等物,入官伴送,夹带人送所在 官司问罪。若番僧所至之处,各该衙门不即应付,纵 容收买茶货,及私受馈送,增改关文者,听巡按御史、 按察司官体察究治。

    又“令净身者挐问边远充军。”

    又令官军人等、强夺起解马匹者、问罪、罚马一匹、仍 枷号一个月

    又奏准、官军领马、太仆寺具俵过数目、毛齿、及官军 姓名年月、行各卫造册送部。如关领数多、开报数少、 或倒失转交、隐匿不报者、许诸人首告挐问

    天顺三年,令“监生丁忧报部。若预无申文,官吏监生 并治罪。”

    按:《明会典》:天顺三年令依:“亲监生丁忧者,有司随申 礼部,以凭稽考。若预无申文,止于起复日扶捏文书 到部,经该官吏并监生一体究治。”

    天顺四年“禁约管船官令云南罪囚煎银。”

    按:《明会典》:“天顺四年令兵部出榜禁约管船官索要 船夫银两等项,不遵者,重罪不饶。”

    又令云南罪囚,杂犯死罪并徒流罪无力者,解发各 矿煎银。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照年限。

    天顺五年,定“弃置兵杖擅离汛地者,罪及罪囚纳钞 例”,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

    按:《明会典》:“天顺五年令,有悬带金牌,弃置兵杖,擅离 汛地者,锦衣卫官校并巡视给事中、御史挐送法司 问罪,决杖一百,发辽东边卫差操。”

    又令罪囚纳钞,每笞一十,钞二百贯,馀四笞各递加 一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为一千四百五十贯,馀杖 各递加二百贯。

    又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每笞一十, 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 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馀斤,四笞五杖;灰各递加六 百斤,砖各递加三十五个,碎砖各递加一千四百斤, 水和炭各递加一百斤,石各递加六百斤,徒一年;运 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 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馀四徒及流罪,灰各递 加六千斤,砖各递加三百个,碎砖各递加一万二千 斤;水和炭各递加九百斤,石各递加六千斤。杂犯二 死,各运炭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个,碎砖一 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天顺六年,定“生员不谙文理及《争贡越诉律》。”

    按《明会典》:“天顺六年,复设各处提督学校官,各赐敕 谕一,生员考试不谙文理者,廪膳十年以上,发附近 去处充吏;六年以上,发本处充吏;增广十年以上,发 本处充吏;六年以上,罢黜为民。未及六年者,量加决 罚,勉进学。”

    又令“生员争贡及越诉者,俱充吏。”

    天顺八年,令“各处僧人年二十以上无度牒者,即便 还俗。有隐瞒年岁者,并其师治罪。”

    按:《明会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