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55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十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五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一
皇清〈康熙二则〉
祥刑典第五十五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一
皇清
康熙九年三月十四日
上谕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门:“京师重地,理宜肃清。”近
“闻京城内外,恶棍肆行无忌,或借端挟诈,勒骗钱财;或公然抢夺,搅扰市肆;或结伙横行,凶殴良民。又夜间盗劫,时闻挐获甚少。此皆步兵甲喇大该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营将弁,稽察不严,缉捕无能,以致奸盗不息,善良受害。作何严行申饬缉挐?如该管官仍前怠玩者,作何处分?尔部院衙门会同定议、具奏《特谕》。” 又六月十一日
上谕刑部:“近览《章奏》,罪犯监禁逾限、不行速审以致”
毙狱者甚多。夫各犯自有应得之罪,未死于法,先死于狱,殊非慎刑折狱之意,朕心深为不忍。尔部将逾限不结、监毙几人以上者,作何严加处分,详议定例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题准该地方官如将革职之官”,
不详查明白,给结起复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官员应用堂印事件误用司印,应用司印事件误用堂印,及署事官与兼辖官错用印信者,俱罚俸三个月。
又议准:官员于本章年月上失用印信者,罚俸一个月。
又题准:印信年久,字画不清,理应详请更换。如不行申请,以致本章咨文用印模糊,由部查出者,本官罚俸六个月。如本官已请更换,而督抚不行咨题者,与本官无涉,免议。督抚照此例处分。如印信损坏或旧印不缴送者,处分同。又覆准:捕官挐获强盗,不许私审,交与印官审理。未审之前,验看有无私拷刑伤。有伤者,将捕役照例治罪。若果无伤,将并无“私拷伤痕” 字样开入招内详报。倘有疏忽不开,扶同隐讳,及纵容捕官私审者,该督抚即将印官指名题参,分别议处。
又议准:军罪人犯,遇热审亦照例减等。军流徒杖等罪,于热审之前已经具题,未曾奉
旨发落者、遇热审、仍照例减等发落
又题准:“承审官将应减等人犯遗漏未经减等者,罚俸一年,转详之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凡将应入秋审重犯不行解送,或已经解送在路迟延,以致秋决愆期者,府州县官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又题准:凡承审
钦件限期专责督抚。有违限者、将督抚计月处分。不
许分坐道府等官。如有等候提挐犯证,或因隔省行查,限内实难完结者,承问官将情由申详督抚,该督抚题
“请展限。” 如承问官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或将难
结情由,不预行申报者,听督抚题参,将承问官罚俸一年。
又题准:强盗行劫,现在之赃,各令失主认领外,不足数者,将无主之赃变价赔补,馀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将盗犯家产、妻子变价赔偿。
凡官员短丧匿丧旧例革职、又题准革职、不准援
赦、或假捏丁忧承重者、均行革职。其丁忧未毕、即
出仕应试者与《短丧》同。
又题准:起复官员,照地方远近,除水程外,违限半年以上,免议。一年以上,罚俸一年,二年以上,致仕。
又议准:“丁忧官员一经闻讣,即报该管上司,旗下取该都统印结,汉官取原籍印结投递。如闻讣之后不行申报,或迟延留恋,或擅离职守者,俱送考功司革职。如已报上司,因原籍印结迟误,或字样不符,往返驳查稽迟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初选、候补及相继丁忧各官,不行申报及呈报迟延,并裁缺官员,闻讣不报、即行回籍者、俱于补官日罚俸一年。若本官已报丁忧、该管官不行转报、以致部选补授者、司道府等官
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如本官未经呈报,与该管官无涉,地方官未报上司,与上司无涉。如地方官已报上司,而上司遗漏不行达部者,与地方官无涉。均应免议。
又覆准:诬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一二人者,遇
赦“援免三人以上者,以《故杀论》” ,不准援。
赦
又覆准、凡督抚承问、叩
阍:“事件有情,罪重大不在。”
赦例者、依限审结。其馀轻罪、与
《赦例》相符者、即行释放、汇题销案
又覆准:“凡诬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一二人者,照律拟绞;三人以上者,以故杀论。”
又题准:“司、道、府、州、县等官,将正杂钱粮擅自那用者革职;如紧急军需不报督抚私自那用者,降一级留任,俟赔完开复。其存留钱粮,因公那用者,免议。”
又题准:承追侵那钱粮、家产尽绝。遇
赦免追,户部即行题结,“妻子免交刑部。”
又覆准:凡运粮先就本卫官轮派,不足方及他卫,随帮各弁亦应均轮。如有任意颠倒、索诈钻营情弊,总漕该督抚题参。
又覆准:限年钱粮接征、接催俱不必另作分数,止照前官所遗分数内续完几分,即与扣算。若本年系一官经管而年限内有二三官接管者,止于前一官未完分数内,按接管月日分算。若本年系二三官经管,而年限内止一官接管者,汇算二三官未完分数内,除续完分数题参。又题准:凡起解兵饷、协饷、漕粮、白粮、本色颜料等项,该管司道府官,不委现任佐贰,滥委废员、匪人者,罚俸一年。或钱粮中途失误者,原委之官降一级调用。如委现任官中途失误者,原委之官罚俸六个月。如领解官侵欺潜逃者,原委之官降一级调用。如并未委官,批内填写委官,及委不系职官者,均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钱粮并未起解,申报起解,或库内无银申报有银者,各降二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又题准:凡民人假称逃人行诈者,责四十板,并妻子给发宁古塔穷兵为奴。
又题准:凡挐解之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处、谎供在别处者,照例鞭刺外,枷号一个月。
又题准:“凡部提及递发逃人” 案内牵连人犯,每一名差役二名押解。如有脱逃者,将解役发该抚枷号一个月,各责四十板。
又题准:旗下人将民人谎称逃人投递逃牌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民人串通者,责四十板,并妻子发与宁古塔穷兵为奴。
又题准:“凡逃人原主已故,其承受家产之人未递《逃牌》” 者,仍将逃人断给于承受家产之人。又
谕、“督捕衙门事件关系非轻。审问务要穷究确供、不”
得错用夹棍,断为窝家,以累无辜。
又议准:钱粮盗案未完,官员荐举卓异者,督抚罚俸六个月,申详之司道府官,罚俸一年。又题准:官员拨补地亩,不遵部文,擅拨给别项地亩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旗下人有犯私盐,照例治罪外,其主系官,罚俸两个月,系平人鞭七十。佐领、骁骑校、包衣大,各罚俸一个月。拨什库、屯拨什库,各鞭五十。其马场收马人有犯私盐者,领去夸兰大参领等,俱罚俸两个月。拨什库等各鞭八十。又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司鼓厅告理。
又题准:“采买物料,多开价值,布政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若有司不送上司验视,竟行解部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贩卖搀和私钱,五城御史,各该抚不行察参者,一起罚俸三个月,二起罚俸六个月,三起罚俸九个月,四五起罚俸一年,六起以上降一级。”
又题准:凡批回未领称为“已领” ,未发称为已发者、各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官员将投充人称为纳粮之民,并改粮册年月移送者,革职,转申上司,降一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如先称不系投充,后报投充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督抚将会议事件并未会同议定画题,遽称合词题覆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咨文投部,违限不及一月者,罚俸一年,一月以上者,革职。”
又议准:“上司将所属佐贰等官,如有事” 故,不行题参,任意笞辱者,罚俸一年;如笞辱知县以上官员者,降二级调用。
又议准:官员于所属现任官内,有潜逃不行申报者,罚俸一年;或有员缺不报者,处分同。又议准:官员将投诚札付、印信缴送迟延,或并未缴送诈称已缴者,俱罚俸一年。
又议准:裁缺官员别无事故,留恋日久者,革职。该管官不行查逐,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又议准:州县官将候补及初授官病故情节不行转报,或由部提审,对质之官不行报明,经部选给凭后始行补报者。或未报上司,诈称已报上司者,州县官罚俸一年。其申报情由舛错者,罚俸六个月,与上司无涉,免议。如州县官已报上司,而上司不行申报者,则止罪及上司,罚俸一年。如上司将已报情由不行承认,推诿属吏者,亦罚俸一年。
又题准:“官员将革职缘由遗忘未咨该部者,罚俸两个月。”
又议准:“总督、巡抚贪婪” ,令互相纠参。如徇私隐蔽,不分同城不同城,俱降三级调用,布、按两司免议。其方面以下大小官员有贪婪者,上司不行揭报,被督抚访察题参,将同城之司、道、府官,各降三级调用;不同城者,降一级留任。如司、道、府官虽不同城,已有闻见,不行揭报者,仍照同城例议罪。其直隶知州,与知府同。若署知府直隶知州印,不揭报者,罚俸一年。或司道将贪劣官员申报督抚,而知府不行揭报者;或知府申详司、道,而司道不行揭报者;或知府已报督抚,竟不申详司道者:俱照前例处分。至科道指参外官贪劣款迹,审问果实,而布按道、府先未揭报者,亦照前例处分。督抚先未题参者,照司道例分别处分。其督抚既参贪劣官员,不开未经揭报之司道府等官职名指参者,罚俸一年。如将清廉官员屈为贪劣,审问涉虚者,原揭之司道府等官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调用。或官员互相讦告,该管官不行申报,及督抚发觉行查,又行迟误者,或司道府等官未奉督抚发行,将属官竟自挐禁者,或督抚行查贪劣官员迟延不行速报者,或督抚密行访察,漏泄消息,以致有自尽脱逃者,俱罚俸一年。其自尽官员,如有威逼致死情由,经部行查,取其《妻子口供》审问情真证确者,将威逼之官革职提问。至于管盐官员贪劣,或被督抚科道纠参审实者,将不参之巡盐御史,并不报之运使等官,俱照督抚司道例分别处分。如巡盐御史将所属管盐官员列款题参、与督抚司道无涉免议。若巡盐御史等官将清廉官员屈为贪劣题参审虚者,照督抚司道例处分
又议准:“官员将送刷文卷数目舛错者,罚俸一个月。”
又议准:各官申缴文凭,或虫蛀破裂并水火盗贼遗失等项者,罚俸六个月。若上司缴部或有损失者,处分同。
又议准初次叩
阍。审虚者罚俸九个月。复称冤枉,叩
阍者,降二级调用。初次具告通政司鼓厅审虚者
罚俸六个月。复称冤枉,具告通政司鼓厅者,降一级调用。若于原词之外捏造言语,妄生枝节,具呈通政司鼓厅者,照定例处分外,再降一级调用。若已经革职之官,俱交刑部治罪。若告辨官员具呈原议衙门,不行申理,赴通政司鼓厅控告,准收呈状,核明具题,冤抑果真者,原议不行申理衙门官员,罚俸六个月。“如实无冤枉,已经控告不准又复向原议衙门申辨者,系官罚俸六个月,系平人,交刑部治罪。”
又议准:“不应密而密者,处分同。”〈按:顺治十八年题准:“督抚言官题参,应密不密者,罚俸六个月。” 〉
凡《参奏不实处分》。旧例言官奏事、必有详确款项、方可据实纠参。若无亲见确实具题者、降二级调用
又题准、言官列款纠参贪婪官员、有一二事审实者免议。若审问全虚、及条陈事件、疏内隐含讥刺、奉
旨议处者、或不据实回奏、奉
旨议处者、或参官员老病衰庸涉虚者、降二级调用
又议准:“官员捏告上司受贿私派” 等事,审虚者革职审问。
又议准:“内外官不将降级罚俸情由,查明遽题。”
请开复者题
请官、罚俸六个月。转详之司道府等官、罚俸一年。
如督抚将伊等续有降级罚俸情由,不行题明,遽请开复者,罚俸一年。至本官已经申呈开复,该管上司勒掯不详者,罚俸一年。督抚不具题者,罚俸六个月。如属官隐瞒本身罪过,呈请开复者,亦罚俸一年。
《凡留住废官,旧例》革职解任官员,汉人速令回籍,旗下速令归旗,仍将起程之日报部。经过州县,及沿途交付印结,送至京师。该旗亦将到旗缘由,具咨送部。如无故不即回京,或在原任地方,或在他处居住,或起程之后中途逗遛者,送刑部从重议处。其府州县官员,留住一人者,降一级调用。二人以上,按数递降,多至六人者,革职。该管道官留住一人至五人者,降一级调用;六人至十人者,降二级调用;十一人以上者,革职。该督抚留住一人至五人者,罚俸一年;六人至十人者,降一级留任;十一人至十五人者,降二级留任;十六人以上者,降三级调用。
又议准:“该管道官留住废官一人至四人者,罚俸一年。废官在途迟延逗遛,该地方官不速催回旗回籍者,照违限例处分。”
又议准:官员已经黜革,又有前任事故到部议处,必分注应降、应革题明存案。倘事后辨复还职,仍将前任事故逐一查核,如再有应革之罪,不得即议还职;如有应降之罪,即照原职降级;如有应罚之罪,仍于补任日罚俸。如官员因钱粮未完、因公诖误革职者,后经开复,将原任内所有加级纪录,俱准给还。
又议准:督、抚告病,互相代题。若无总督省分,许巡抚自行具奏,俱免其到部覆验。如诈称有病,后经纠参首告者,令其赴部验视。果虚,降二级调用。代题官,降一级留任。
又议准:官员领凭后赴任,迟延绕道归里,诈称中途患病者,免其革职,按违限日期处分。出结官罚俸一年,转详代题各官罚俸六个月。若上司给凭逾限者,罪坐,上司照赴任违限例议处。又议准:直省巡抚遇
钦件、部件以文到日为始,通限四个月具题。其总督、
驻札本省地方事件,照巡抚限期通辖。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违限者罪坐。督抚不得分坐道府州县等官。
又议准:告假官员在籍生事营私者,照告病官例议处。
又议准:庆贺表文朝觐,计册舛错及遗漏不奏,或遗漏字样,并借端推诿,或迟延及不差的当人途中耽误遗失者,俱罚俸一年。如用印歪斜、模糊颠倒,及未用印信,缮写潦草,不列职名,并破裂染污者,俱罚俸六个月。督抚亦照例处分。又议准:告病官员,免其赴部覆验。若托故诈病者,发觉之日,提取到部验视。如“果无疾病,本官革职代题。督抚罚俸一年,验视官与出结官俱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告病回籍官员,不勒年限,俟病痊之日,督抚题报赴部补用。凡系自陈官员告病,令其自行具奏。其馀各官,仍由该衙门验视真实,咨部代题。若托故诈病者,降一级调用,验视官罚俸一年,堂官罚俸六个月。其告病回籍官,若在籍生事营私者,革职。所属地方官不报督抚者,降二级调用。该地方官已报督” 抚而督抚不行题参者,降一级留任。其丁忧告假官,在籍生事营私者,亦照此例
又议准:“官员缘事被降,若果系清廉良吏,许督抚题”
请留任,如保留匪人,听科道纠参,照《荐举劣员例》。
议处。若百姓保留降调官员、概不准行。仍交刑部治罪
凡外官致仕《旧例》任内有未完钱粮盗案,应议革职者,仍革职。又议准:休致官员,任内未完事件,免其处分,责令接任官承追完结如有侵欺那移情弊,仍照例治罪。
又议准:委署州、县官,上司务于所属厅官、首领、佐贰等员内,选择廉能之吏,保举申详督抚,督抚详加确验,方准委署。如委署后有玷官箴者,听该司、道等官察访揭报督抚题参。虽上司先有委署不当之罪,亦准免议。如司、道、府等官不行揭报者,不论同城不同城,各降三级调用。经督抚查访,始行揭报者,不准行。如督抚不行题参,降一级留任。将革职、降级官员及巡检大使、典史、驿丞等官委署州县印务者,司道府等官各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如司道府等官不申详督抚,擅行委署者,各降一级调用。又议准:官员已被上司委署,借端推诿不赴任
理事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除总兵以上不准荐举外,其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酌定省分额数,二年后荐举一次。陕西省应荐五员,直隶、江南、浙江、福建、湖广、四川、广东等省各荐四员,山西、广西、云南、贵州、山东、江西等省各荐三员,河南省荐二员。必得才技优长,年力精壮,驭兵有术,纪律严肃,给饷无虚,兵民相安者,始行荐举。如有盗案者,不论多寡,不准荐举。如将有盗案之官荐举者,督提镇罚俸六个月,申报官罚俸一年。督提镇或滥将匪人徇情荐举者,督提镇降一级调用;申报等官,降三级调用。” 至荐举后,现任内有不称职者,原荐之督提镇降一级调用;升任后不称职者,原荐官免议。如无贤能官员,停其荐举。又题准:官员起解杉木、不拣择精美、以不堪用者解送。或折损、或迟延、俱罚俸一年。巡抚、布政使各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凡官员将斩绞人犯在狱,不加肘锁,以致脱逃者,革职。上司官不据实申报,降二级调用。若已加肘锁脱逃者,照越狱例,限一年缉挐。不获者,照罪犯轻重处分。其起解斩绞重犯,不加肘锁,少差解役,以致脱逃者,降一级调用。军流徒罪人犯,罚俸一年缉挐。如已加肘锁,多差解役脱逃者,俱照越狱例,按罪犯轻重处分。若系差役得财,将人犯疏纵脱逃者,本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赃” 例处分。原解未经交付之先,疏纵脱逃者,将原地方各官议处。如已经交付明白脱逃者,将承接该管各官议处。
又题准:“凡正犯不应援。”
赦。承问各官错拟罪者、仍行议处。其正犯既经援赦免罪者,承问官免议
又题准凡督抚将应
赦。斩绞人犯,不与援免者,降一级调用。如将不应
援免之斩绞人犯,“援”
赦议免者、罚俸一年。将应
赦之。军流等犯《不与援免》者,罚俸一年。将不应援
免之军流等犯援
赦议免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官员承问婪赃” 员役、因遇
赦竟不提质即行结案者,罚俸一年,转详之司道。
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凡承审官,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者,降一级调用,司道督、抚罚俸一年。将军流等罪,错拟凌迟者,降四级调用,司道降二级,督抚降一级,俱调用。将军流等罪,错拟斩绞者,降三级调用,司道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 将徒杖、笞罪错拟军流者,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其或应绞拟斩、应流拟军、应笞杖拟徒者,该部行令改正,免其处分。如错拟人犯已决者,承问官革职,司道降四级调用,督抚降三级调用。将无干之人拟决者,亦照此处分。如经审各官曾经定罪者,一概处分。若承问官将应凌迟人犯错拟斩绞者,降一级调用,司道督抚亦均罚俸一年。将凌迟人犯错拟军流者,降二级调用,司道降一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将应斩绞人犯,错拟《军流》者,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将军流等犯,错拟徒杖笞罪者,罚俸一年,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将有罪人犯不行拟罪者,照罪犯轻重处分。其或应斩拟绞,应军拟流,应徒拟笞杖者,“亦听该部行令改正,免其处分。” 又题准:凡官员承问婪赃人犯,将原参赃银不行审出及数少者,降三级调用。转详之司道,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如督抚查出题参者,督抚免议。若将审出赃银私行改删者,革职。又议准:凡承审各官,将正犯取定口供,在限内监毙者,免议。限内不取口供一案淹毙一、二人者,罚俸六个月。三、四人者,罚俸一年。五、六人者,降一级留任。七、八人者,降二级调用。九人以上者,革职。若淹毙因事干连至一、二人者,罚俸一年;三人者,降一级留任;四人者,降二级调用;五人者,革职。上司官不据实题参者,降二级调用。至已取《口供》,逾限不结,将正犯监毙者,照“限内‘不取口供’” 例处分。若将牵连无干之人,监毙一人者,降一级调用。二人者,降二级调用。三人以上者,革职。上司官不据实题参者,亦降二级调用。若限内不能完结,虽经展限,有淹禁致死者,仍照限内监毙例处分。若在展限之外死者,亦照逾限例处分。其因私仇监毙人,照律议罪。又覆准:凡情轻事件、一应人犯、俱在外候审。若问刑衙门、迟延羁禁者、听科道指名参处
又题准:凡官员将斩绞重犯,不行羁禁,令人取保,以致脱逃者,革职。将发到监犯,故推别衙门,以致脱逃者,降四级调用。该上司不行揭报,降二级调用。若将军流徒罪人犯,取保脱逃者,降一级调用。笞杖人犯脱逃者,罚俸六个月。又题准:督抚所参贪劣属官,责令委官看守,如疏忽以致自尽者,承委官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凡中式真文,准其誊写选刻发卖。如遇乡、会科场,预先召集多人,妄造文字,假称新墨卷传卖。及直省生员,滥刻选文窗稿传卖者,礼部及科道督抚查访,将假造之人,如系现任官员,罚俸三个月;未选官员,于选官日罚俸三个月。举人罚停会试一科,贡生罚停廷试一年,监生罚多坐监六个月,生员降为“青衣儒童” ,行令该地方官责二十板。如有冒名私刻,罪坐假冒之人,亦令该地方官责四十板。
又题准:“生员关系取士大典” ,若有司照民例扑责,非
朝廷恤士之意。今后如果有欠粮重情,地方官先
报学院学道。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若词讼小事应责治者,发该学官惩责。
又议准:“官员将迟延事件推诿他人者,除照迟延例计日处分外,再罚俸一年。”
又议准:“官员奉上司行查,职名迟延者,转催官员罚俸六个月。”
又《令》“凡为己事,叩”
《阍》“审无冤枉者,责四十板。”
又议准:官员因事夤缘,私行馈送,发觉之日,与者受者,俱革职提问。如馈送之时,不即行出首,后经发觉,虽所馈之礼未受,亦罚俸一年。又题准:督抚将奉
旨“驳察事件、含糊题覆者、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旗下人犯徒罪枷号日期未满、遇
赦、即行释放。其民人犯徒罪、已到配所、遇
赦者、亦照旗下人例、免徒释放
又覆准:“凡告发事件,止照状内有名人犯审拟。如光棍案内,伙党人多,仍行严拿审治。如无干牵连者,即行释放。”
又题准:官员将斩绞人犯在狱不加杻锁,以致自尽者,降一级调用。上司不申报者,罚俸一年,如已上杻锁自尽或病死者,免议。
又题准:凡官员将重罪要犯致死以图灭口者,革职。是问该上司不据实揭报,降二级调用。又题准:凡州县官有潜逃反叛正犯,未经查出,或出具并无印结,被人首发者,革职,将该管知府降四级调用,司道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如系斩绞要犯,未经查出,或具结后被人首发者,降二级调用,该府道罚俸“一年。如系反叛牵连之人,及军流人犯未经查出者,罚俸一年。若将紧要重犯,官员自行藏匿者,革职。” 又题准:“捕役诬拿良民为盗,私用非刑,致死人命者,将该管官革职,道、府降二级调用,按察司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如未致死者,该管官降四级调用,道、府降一级调用,按察司罚俸一年,督” 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武职官获盗,即交有司审理。若不速送,私用非刑审理,及诬良为盗致死者,失察之总督罚俸九个月,未致死者,罚俸六个月。
《凡承缉叛犯,又题准》:将承缉文武各官,俱革职带罪,限三年缉挐。如不获,将文职降一级,武职降二级,各调用。如有加级纪录,准其抵销。盗犯仍照案缉挐。武职兼辖各官,降二级戴罪,限三年缉挐。如不获,亦降一级调用,加级纪录,亦准抵销。该省总兵官罚俸一年,免其停陞。其接缉协缉文武各官,于贼犯发觉之“日,计算未满三年者,仍停其陞转。缉挐人犯,若已满三年,俱各罚俸一年,免其停陞。未获贼犯,仍照案缉挐。” 又题准:发遣军流徒犯,该管官两月内不行起解者,罚俸一年。过一年者,降一级调用。不行查催之上司,罚俸半年。若起解迟延,致人犯毙狱者,降一级调用。上司官罚俸一年。官员将应解人犯错解别处者,罚俸六个月。若将未经题结军流等犯先行发遣者,降一级留任。
又议准:凡官员该管地方,有失火延烧房屋者,罚俸三个月。沿烧文卷仓廒者,罚俸一年。如将钱粮文册擅藏私家,以致焚毁者,降一级调用。又题准:凡军罪人犯在配所脱逃者,将该管官罚俸六个月,统辖官罚俸三个月。军流徒罪人犯,私自逃回原籍,地方官不行查出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督抚将重犯引律具题,或拟重,或拟轻。”
曾经三法司两议具题者、督抚并承问官、俱免议
又题准:冲决地方,有催夫不发及桩柳等项不行速办,或称非系本汛推卸,以致迟误河工者,俱降一级调用,不行转催,上司罚俸一年。又议准:奉天等处招徕之民,偷采人参,为从者照旗下人例,虽已得参,免其入官,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
又题准
内廷工所、被人偷盗物料者。监工官、及守门官、俱
罚俸一个月
又题准:官员起解金砖,不拣择精美、以不堪用者解送,或折损,或迟延、俱罚俸一年,巡抚、布政使各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官员解送各项匠役,或名数短少,或不择良工,以老病不谙之人塞责者,罚俸六个月。又覆准:凡贪官蠹吏事发,督抚必须从公确议。若有徇庇贪污等情,经科道纠参是实者,将督抚承问各官,一并从重治罪。
又议准:“官员任所,如有亲戚朋友听其招摇诈骗者,本官革职。”
又议准:凡官员为事听理,不候问结即回原籍者,罚俸六个月。承审官将听审官员人犯,不候结案,听其回籍者,亦照此例议处。
又“令正月停刑,照顺治十七年例行。”
又题准:“正月既经停刑,应将审定正犯监固,俟二月具题正法。”
又题准:凡官员将绞罪人犯误斩者,降一级调用。将应监候人犯立决者,降四级调用。若于停刑日期违例行刑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凡检尸官员听信仵作埋没伤痕或将打砍伤痕报称跌磕伤者,降二级调用,转详之上司,罚俸一年。如上司批令再检,不行检验或不实报伤痕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官员批写票签,如将“工部知道” 错写“兵部知道” 者,堂官罚俸一个月;错写官,罚俸两个月。
又题准:凡衙役犯赃,本管官失于觉察,十两以上者革职。一两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不及一两者,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凡奸棍私造假印、假票,冒称职官,或谎充带翎,假托差使者,所在府州县官员不行查拿,各降一级调用。如官员有将此等奸棍给与印结执照者,事发即行革职。
又题准、凡官兵挐获出海贸易者、将货物家产一半给赏、一半入官。若遇
赦免罪,免其入官,仍将一半给挐获之人。
又十二月十四日钦奉
谕旨、“流徙人犯、定例六月十二月不行发遣。”今思十
月至正月终,俱属寒冷之时,流人多有贫者,衣装单薄,无以御寒,以罪不至死之人冻毙道途,殊为可悯。以后流徙宁古塔、尚阳堡人犯,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俱停其发遣。钦此。
又题准:“凡隐瞒反叛,籍没入官人口者,照隐匿入官财物” 之例,不论男妇大小,五口以上杖一百,流徙宁古塔。四口杖一百,徒三年;三口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口杖八十,徒二年;一口杖七十,徒一年半。旗下人有犯徒流之罪者,照例分别枷号发落。
又题准:凡官员拟将不应折赎之人违例折赎,及将应折赎之人不行折赎者,均罚俸六个月。又题准:官员承审反叛人犯,不曾审出真情,后经别官审出,将原问官革职转详之司道降四级调用。未尝查参之督、抚,降一级调用。若将紧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问官降二级调用,司道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承审绞斩人犯,不曾审出真情,后经别官审出者,将原问官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若将紧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问官罚俸一年,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承审军流等犯,不曾审出真情,后经别官审出者,将原问官罚俸一年,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如将应取紧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问官罚俸六个月,司道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凡将应候秋决人犯拟为立决者,承问官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如将应立决人犯拟为秋后者,承问官罚俸一年,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又题准:凡官员拷鞫人犯,于夹棍、拶指外,用别样非刑,及将妇女擅用夹棍者,俱革职。该上司不行查报,降一级调用。督抚不行题参,降一级。
留任。其犯妇有孕,亦不得轻用《拶指》,违者降一级调用。该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凡官员将旗下人擅行夹责者,降一级调用。
《户部则例》一顺治七年三月内定例民间房地
“不许卖与投充之人,将卖买之人房屋地土,买价尽皆入官,二人皆治罪” 等语。康熙九年四月户部咨“丰润县民张铎等纳粮地卖与班布尔善公下人许敬,康熙八年六月,许敬之主犯罪,其地入官,钱粮全请除豁” 等因前来。查顺治七年三月部行,民间房地不许卖与投充之人,将卖买之人房屋地土买价尽皆“入官,二人尽皆有罪” 等因,通行顺治十三年题覆所定“七年禁止之后所买地土房屋,部里收拿所给价值,交与该管官,追取解部。顺治七年以前买地土房屋,部里收挐原价银,照数给还,将地亩钱粮行文地方官除免” 等因。顺治十八年九月内题覆“所定顺治七年以前所买房屋地土发觉于未” 禁之先,部里不给价银,仍留于原买之人。“七年禁止以后,买地土房屋,是知禁而买,仍照先经传示,将地土房屋买价尽行收挐” 等因。如果丰润县民张铎等将地先卖与旗下,历年是谁纳粮?明知禁止买地,卖地因何又卖?应不便准除粮,仍咨回该抚,作速照数追完。
《刑部则例》一吏部覆台臣李条奏除先经离任
“建立年久者不议外,应通行直隶各省督抚,查现任官员有建祠立碑者,拆毁以后,现任官员建祠立碑,邀誉刊布歌谣,永行禁止。如有现任各官仍违禁者,司道府州县官员查报督抚题参。司道府州县官员若不行查报,督抚一并指名题参。” 康熙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奉
旨:“依议。”
康熙十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谕宗人府、吏兵二部。“以后王以下”、及文武官员处
分罚银及罚土黑勒威勒之例。应否酌量其情罪改为罚俸。著确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凡知州、知县、吏目、典史、卫”
所守备、千总官员,失察逃人一名者,革职。“如未失察之先,有查解逃人三十名者,准其功过相抵,免革职。查解十五名者,所加之级销去,照原品降一级调用。” 知府直隶知州所属“有一员失察逃人革职者,降二级调用,如未失察之先,所属有查解六十名者,准其功过相抵,免其降调。查解逃人三十名者,所加之级销去,照原品降一级留任。” 道官管卫所掌印都司所属,有一员失察逃人革职者,罚俸一年。二员革职者,降一级留任。三员革职者,降二级调用。其先有查解逃人四十五名者,准其抵降一级。巡抚所属,有一员至四员失察逃人革职者,罚俸九个月;五员者,降一级留任。其先有查解四百名者,准抵降级。其盐运司管内外钱粮局窑厂官、五城兵马司官、及武职官员、失察逃人处分、功过相抵之处、俱照《前定例》行
又议准:“凡首告逃人,移咨巡抚,不行拿解,别经发觉者,巡抚降一级留任,该管官俱照失察逃人例议处。”
又题准:凡失察逃人,系隔省挐获,或伊主及旗下人挐获者,巡抚以下典史以上题参。若隔府挐获,系别道官所属者,道府以下题参。系本道官所属者知府以下题参。隔州县挐获者,止将州县官题参。
又题准:凡官员因逃人事件牵连降级之后,知府、知州、知县能挐解逃人足,不论俸满即陞之数,道员所属地方足加二级之数、巡抚所属地方足加一级之数者,俱准复还所降之级。盐运使管内外钱局窑厂官、五城兵马司官及武职官员,俱各照定例行。
又题准:凡父母带逃十三岁以下之子女,同其父母拿解者,地方官不记功。若另行拿解者,照自行逃走十三岁之子女例,将地方官一体记功。如被伊主认获及傍人出首者,窝家邻佑等及失察地方官,仍照例治罪。
又题准:凡窝逃之人及疏脱逃人之解役,每遇热审,照例减等,免流、徙责四十板、徒三年。其馀别罪,亦照例减等。
又题准:“凡地方官将逃人监禁迟滞过一月者革职。如一月内不能查明申解者,预行申报督捕衙门展限。”
又题准:凡夫妻父子同逃,投递逃牌,遗漏一半者,本主鞭一百,逃人俱断给伊主。
又题准:“凡地方官将未离原籍之民作逃人拿解者,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凡逃人无一定住处,或雇觅佣工,或赁住店房,未过十日者,其窝家邻佑等既经免罪,地方官亦免议处。”
又题准:凡地方官称系逃人拿解,无主认识,发伊原籍地方官确查,实系民人,取保释放,具文申报。若有投充俘获,卖身旗下情由,仍行解回,有主者给主,无主者入官。若将真正逃人称系民人,保结释放后被伊主识认,或旁人出首,为首保人断作窝家,其馀保人邻佑,照例治罪。其不行详查取保释放之官,革职。
又议准:“凡顺治元年以前逃人,不给原主,放出为民。如仍投旗下者,有主认识,仍给原主。” 又议准:凡出首逃人,查明谎告仇告者,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人,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若串通纠合图财行诈者,俱以光棍例治罪。若民人不在该地方官处告理,向督捕衙门越告者,不准行。至逃人,无论旗下及民人,首告查解者,该管各官邻佑《十家长》地方免罪。窝家免其流徙,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追银十两,给首告之人。如出首逃人未经审理辄逃者,所告情节注册不准行。后经挐获或自行投回,仍照例治罪。
又题准:逃人寄居妻家,若有十三岁以上男丁作为窝家,十二岁以下免罪。
又议准:“《凡瞽目》之人窝隐逃人者,免责,并妻子流徙尚阳堡。”
又题准:“凡窝带逃人者,系官革职,常人照例枷号鞭责。”
又议准:“凡失察逃人之管队,免其流徙,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逃人中证已故,或失落文契,招称系某家所买,审实者,断与买主。非买主冒认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并非卖身而谎称卖身之人,责四十板,并妻子发与宁古塔穷兵为奴。凡宁古塔驻防旗下逃人,又题准:逃二次者,该将军审结。三次者,该将军具文报督捕覆议具题。若满洲窝隐逃人,及无窝主之逃人,即于本处照例审拟。
又题准、“凡鞭刺过逃人、俱自”
赦后计算三次
又题准:凡逃人无主识认者,鞭刺入官,给与八旗穷兵。后被原主识认,仍给原主,地方官功过不议,窝家及地方十家长、两邻照例责释。又题准:凡逃人在外娶妻及所生子女,或经拏获于未审之先,逃人亡故者,不断与逃人之主释放为民。
又题准:凡逃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女,已聘民人者,不断与逃人之主,仍归给本夫。
又题准:凡逃人被获,交与伊主。若主转卖与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子女,俱归给逃人,断与后买之主。
又议准:凡旗下人聘娶民妇,其妇逃走者,免刺、鞭一百。
又题准:凡保定、太原、沧州、德州等四城驻防逃人,若有窝家,令伊所属官员转报巡抚,交该邻近按察司同城守尉审理。若按察司所驻地方遥远,除伊所属道员外,交邻近道员同城守尉审理。如窝隐情真,该抚核实,止将窝主解送督捕覆议具题。若无窝主之逃人,即于彼处照例鞭刺逃走三次者,城守尉具文报督捕覆议,具题交刑部
又题准:“凡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地方官,拏解逃人窝犯,严加肘锁,每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押解。如违例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职,疏脱之人责四十板。其陕西、湖广、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地方官,挐解逃人窝犯,严加肘锁,每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 ,经过,地方官将逃人肘锁验明,每一名亦照数换差递解。如违例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职。疏脱之人,责四十板释放。如照例佥差押解递解。解役疏脱人犯或通同逃走者,将解役各责四十板,并妻子家产人口一并流徙。尚阳堡,地方官俱免议。
又题准:凡解役中途疏脱逃人,拟定流徙,于未流之先得获逃人者,免流徙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佥差押解逃人之役,私自交与别人代解,致逃人疏脱者,地方官罚俸一年,正身解役流徙,代解之人,责四十板。
又题准:“窝主责四十板,并妻子家产人口一并流徙尚阳堡房地入官。”
又覆准:“窃盗三犯之伊主父兄,系官,议处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又覆准:“凡白昼抢夺三次者,将伊主父兄系官议处,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又覆准:“凡强盗首后,再犯又首者,照律不准自首,治以强盗之罪。”
又覆准:凡强盗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者,不准自首,仍照律行。其劫财伤人未致死者,并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仍准投首。又题准:直省督抚题参盗案,本省定限四个月,兼管省分定限六个月,俱以失盗日为始。至逾限月日,专责督抚提准,计月处分,不许分坐属官。
又覆准:“凡一月内获,半停陞,缉拿馀贼者,限一年缉拿,全获免罪。如不获,罚俸一年,照案缉拿,不停陞。”
又议准:官员殴死奴仆者,罚俸九个月;故杀者,罚俸一年,追人入官;持刃杀死者,革职。
又题准:“凡殴死人命罪犯,已经宥免者,停其赔人给银四十两” 之例,仍照律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
又题准:“各省漕粮督催、粮道、知府等官,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二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三分者住俸,欠四分者降二级,欠五分者降三级,欠六分以上者革职,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参后违限不完者,加倍议处。应罚俸三个月者罚俸六个月,应罚俸六个月者住俸,应住俸者降二级,应降二级者降四级,应降三” 级者革职,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应革职戴罪者,实降二级调用。欠不及一分者免议。
又题准:“承追侵那钱粮,初次限四个月追完;逾限不完,降俸二级,戴罪督催;再限一年全完。如仍不完,罚俸一年。”
又题准:“奏销兵马钱粮,改限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于四月终到部,江南、浙江、江西、湖广于五月中到部,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于六月中到部。逾限照例议处。”
又令直省存留钱粮照数收钱。上下通行,方无壅滞。有不收铸钱者,以违
《制论》。
又覆准:“除盗漕粮仍照例遵行外,凡盗钱粮不分腹里、沿边、沿海,至三百两者拟斩监候;不至三百两者,仍照律治罪。”
又覆准: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四十两,并常人盗八十两者,照律斩绞拟罪,准徒五年。监守自盗二十两以上,常人盗四十五两以上者,拟流,总徒四年。盗三百两以上,仍照例拟斩。
又题准:侵盗钱粮入己,数满三百两者,照例拟斩。不及三百两者,照监守自盗正律,并赃拟罪。又题准:凡常人盗钱粮至三百两者,拟绞监候。又题准:
内廷应用匠夫物料、据内务府印文、照数给发。其紫禁城、及
皇城内一应工程、工部确估一千两以上者、具题
修理。不及一千两者,工部酌定修理,开明物料及需用钱粮,行文内务府差官,会同工部监修。如钱粮有馀,工部会同监修官具题。倘不敷用,原系具题者,工部题请给发。原系工部酌定者,工部查核添给。至在外各处修造,动支钱粮一百两以下者听,工部记册,年终奏销。一百两以上者,工完日,开明工匠物料钱粮数目,移送科道详勘。如有浮冒,即行题参。
又覆准:投诚之贼,借追赃之名,将平民假称伊伙,挟仇攀害,索诈财物者,照光棍例治罪。又议准:领凭各官,或患病,或有事故,于一月内呈明到部,仍准给凭。一月以下不领凭者,革职。又题准:卓异官员查阅吏部册籍,若有未完事件者不准,并将题荐之督抚等官治罪。
又题准:凡屠户止许将不堪使之牲畜税买宰杀,如宰杀好牲畜者,虽系上税,仍照“故杀他人驼骡” 律,杖一百。若将偷来牲畜私买宰杀者,与窝盗一体治罪。
又令文武官员犯罪,锁禁锁挐,永行禁止。又题准:督抚疏内所有字样,贴黄内遗漏者,或贴黄内所有字样,疏内遗漏者,罚俸三个月。又题准:官垆夹带私铸者,照枉法计赃治罪。又题准:行使废钱,被人首告者,废钱入官,制钱给赏。首告之人,本犯枷示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又题准:嗣后拨饷,将建旷银并上年兵马奏销案内存剩银充作半分,地丁等项银两充作九。
“分半拨足十分。如司府各官于部拨项款外,擅动别项钱粮,督抚指参,督抚失察,一并议处。” 又议准:
京城内地。《不许开设戏馆》。令永行严禁。
又题准:“凡地方官不设立《十家长》,给与木牌者,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论功之例、不分旗下官员军民人等、一体照定例行”
又议准、凡遇应具朝服补服之日、启奏官俱具朝服补服。违者、本部指名题参
又覆准:凡无业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球者,拿送到部,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又覆准:凡擅入
长安等门《打石狮子》鸣冤者、照“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叫诉冤枉律》治罪。” 若打
正阳门石狮子。控告者照“损坏”
正阳门外
《御桥律》治罪。所告情由、俱不准行。
又题准“复停止马禁。”
又题准:凡兵丁役夫将押解流犯妻女奸污者,照“奸囚妇” 律治罪。其押送之官,虽不知情,严加议处。如押送之官,奸污犯人妻女,及擅加杻镣,殴打逼勒财物者,从重议罪。此等事情,许流徙尚阳堡、宁古塔人犯。在
盛京户部控告“外省解京人犯,在刑部控告。”
又题准:“四川省士子寄籍他省入学者,各直省巡抚查明,自顺治元年以来,入学有愿回籍者,令其回籍,蜀抚查明本生籍贯,方许拨入该府州县儒学一体考试。该学臣即将回籍生员注册报部。直省各学臣亦将回籍生员注明册内,以便查核。如有冒籍四川,希图应试者,本生黜革治罪,该地方官一并参处。”
又覆准:直隶各省考取武童,俱照文童例,分别大、中小学名数考取,一体报部。至考取武举武生,学臣取具并无诡冒,连名保结,细加查认。除别省人住居年久,入籍置产当差者不议外,若有一人冒进两途,及现任官子弟并别省人诡名冒籍,匪类滥充顶替等弊,该抚据实题参。若有隐庇,将出结之官,并不行查参之督抚,治以隐庇之罪。
又题准:“各官给假,取本衙门堂官,或同官,或同乡官印结具呈,吏部代题,准给执照回籍。在家许住四个月,往返路程:直隶两个月,山东、河南、山西六个月,陕西、浙江、江南、湖广、江西八个月,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十个月,云南一年。违限者议罪。若俸深遇应陞之月告假者不准。” 又议准:凡诬告平民,拖累监禁,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原告照例拟绞。其在旅店及途中病死者,仍照律例、止坐应得之罪。
又覆准:“直省督抚在热审之先具题到部之案,遇热审仍行减等发落。其在热审时具题之案,虽过热审之期到部者,亦仍减等发落。”
又题准:插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结拜弟兄,无插血焚表等事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一百。又议准:凡隐留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者,都统、副都统、参领罚俸一年,佐领、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隐留之人,系有职任官革“任,《无职任官革职》;系平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凡遇军流之犯,果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以次成丁者,责四十板;将军罪照依流罪收赎,准其存留养亲。
又题准:凡应罚银十两,力不能纳者,枷号一个月;应罚银五两,力不能纳者,枷号二十日。又题准:捕役误杀无干之人,停其追银四十两之例。于本犯名下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与被杀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