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151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五十一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一卷目录
徒罪部汇考
周〈成王一则〉
秦〈始皇一则〉
汉〈高祖一则 惠帝一则 文帝一则 武帝元狩一则 平帝元始二则〉
后汉〈世祖建武一则〉
宋〈孝武帝大明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大同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赐一则 孝文帝太和一则〉
北齐〈武成帝河清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唐〈总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辽〈总一则 兴宗重熙五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一则 仁宗景祐一则 神宗一则 熙
宁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孝宗乾道一则〉
金〈太宗天会一则 世宗大定一则 章宗明昌二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一则〉
元〈总一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五则 成祖永乐二则 宪宗成化一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
嘉靖四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二则〉
徒罪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明流赎之意〉
徒罪部纪事
徒罪部杂录
徒罪部外编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一卷
徒罪部汇考
周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寇司隶掌徒役之事
按《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
〈订义〉郑康成曰:“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易氏曰:“上经罢民害人而丽于法者,此则未丽于法,而不可以法加者也。虽无大罪,可寘圜土,若舍而弗治,亦有害于州里之善俗。于是平之以嘉石,谓石虽嘉,而抑之于外朝之左,所以耻之。” 贾氏曰:“嘉,善也。有文乃称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罢民思其文理,以自改悔。”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 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订义〉郑康成曰:“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丽,附也,未附着于法也。木在足曰桎,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 黄氏曰:“未丽于法,则刑不当施;害于州里,不可直舍,盖今所谓法轻情重者。” 刘执中曰:“桎梏其手足而坐,外累其形也;役诸司空,内苦其心也。” 郑锷曰:“罢民以为可罪耶?其罪未丽于法,以为可恕”耶?然所为之罪过,又有害于州里,是故加以手足之桎梏,使坐嘉石以耻之。坐日已满,又役诸司空以劳之,所以激其为善之心。 王氏曰:“先王著是法,以为刑人也不亏体;罚人也不亏财。”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废也。与其淫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为利?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 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 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订义〉郑锷曰:“重罪十三日,坐役之期年;其次或九日,或七日、或五日、或三日;役则或九月、或七月、或五月、或三月,随其轻重为五等,而又久近焉。役讫而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州里不任,是乡人所不容;苟或舍之,又将为害于州里;任则舍之,乃使州里相安。 郑康成曰:‘宥,宽也’。 贾氏曰:‘州里任之者,恐习前非而不改,故使’”州长、里宰保任而舍之。李氏曰:“万民有罪过及害于州里者,宜法所不贷。今不过桎梏而坐诸嘉石以耻之,虽罪之重者,不过旬有三日而去矣;役诸司空以疲之,虽罪之重者,不过一期而去矣。五刑盖未之及也。何以惩一而戒百哉?呜呼!此万民之有罪过,又曰未丽于法,盖其罪之轻者。”吾观已丽于法而寘诸圜土者,犹姑惟教之而未遽加以刑,况未丽于法而坐诸嘉石者,岂不尚在可教之域?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
〈订义〉郑锷曰:“群隶之别有五,曰罪闽、蛮、夷、貉也。除罪隶之外,四夷皆夷、翟之人,故又谓之四隶之隶。有盗贼则搏之,国中有辱事则役之,百官所任之器则积之,囚执人之事则囚之、执之,祭祀、宾客、丧纪有烦辱之事则役之,无乃后世厢军之类欤?古者取之罪人夷狄以用之,恶其群聚而无统也,故设司隶之官以掌其”法,辨其服色之物,而掌其政令
以统治之宜矣。然王宫之严,则使之守;王舍于野外,则守其厉禁,又使之各服其邦之服,而执其邦之兵以为守卫。则其人虽贱,而所用为甚重矣。此司隶之权所以尢重焉。故由汉而后,遂置司隶校尉,掌刺举之任。武帝使之持节捕巫蛊,督大奸猾。其重至于专道而行,专席而坐,秩比二千石,其任雄剧,摧辱宰相有如鲍宣者,盖始于此。五隶各百二十人,此其正员也 。薛平仲曰:“五隶之员,皆百有二十人,而司隶之徒,则二百人。盖君令出于司隶,其徒不能以不繁力役责之司隶,其员不可以不定 。” 郑节卿曰:“兵卫掌于宫正,而王之亲兵与四夷之兵,则掌于虎贲与司隶。” 汉以南北军相制,而国朝以皇城司、殿前司相维持,大抵皆周人之遗意。
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
〈订义〉郑康成曰:“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衣服、兵器之属。
帅其民而搏盗贼。
〈订义〉郑康成曰:“民,五隶之民。” 郑锷曰:“盗窃之徒,间有作而力不能搏,则合其民以共搏之。” 贾氏曰:“《序官》五隶皆百二十员,员外皆是民,故云五隶之民。” 王昭禹曰:“未获者,则司隶帅民搏之。”
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
〈订义〉王昭禹曰:“国中污辱之事,则司隶帅而役之。五隶之属各有百二十人,则足以共其事。” 郑司农曰:“百官所当任持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郑康成曰:“任犹用也。” 李嘉会曰:“囚执人之事,若今牢城之兵。”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
〈订义〉郑康成曰:“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 王宫与野舍之厉禁’。”
〈订义〉贾氏曰:“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者;若东方、南方,衣布帛,执刀剑;西方、北方,衣毡裘,执弓矢。” 王昭禹曰:“四夷各有利器,宜服;齐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也。” 黄氏曰:“四翟守王宫”,与《牧誓》“羌、髳、庸、微、卢、彭、濮同意。” 郑康成曰:“野舍,王行所止舍也。厉,遮例也。” 郑锷曰:“王在宫与出在野,皆使四翟之隶守之,不使罪隶。”罪隶,吾民之有罪者耳。使四翟之人见其德,足服四夷,司隶正掌其事,而师氏又使其属董之而已。 刘执中曰:“彼其死而复生,又从而衣之食之,尽其所能而役之,故用之守王宫与厉禁而赖之以为腹心之卫也。”
罪隶,百有二十人。
〈订义〉郑锷曰:“有罪者之家人,从坐则没为奴隶,百官与凡有职守者皆得而使令之,乃以百二十人为率,盖官拘而用者,以此数为率耳。” 薛平仲曰:“罪而至于隶,辱之甚者,以罪言之,斥之远方,诚足为王者之义;以情言之,处之近地亦不足病王者之仁。故帅之师氏者,先王教化之功,而帅之司隶者,先王用刑之极功。”
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
〈订义〉郑康成曰:“役给其小役。” 郑锷曰:“使令皆家役之小事耳。”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彷。
〈订义〉郑司农曰:“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彷,此官主为送致之也。” 郑康成曰:“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彷之,在前曰牵,在旁曰彷。” 贾氏曰:“车辕内一牛前,亦一牛二。隶前者,牵前。牛旁者,御当车之牛。”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订义〉郑锷曰:“守王宫与其厉禁事则与蛮隶同,皆执兵以为营卫也。然罪隶乃中国之人,因亲属有罪而没入在官,与四夷之人不同,故不使掌牛马鸟兽之事。” 《易氏》曰:“五隶皆隶也。蛮夷、闽、貉之隶则宾服之民,罪隶则没入为奴之民,其民不同,其用亦异。罪隶则任使令牵彷之冗事,四翟之隶则养之而已。虽蛮隶掌役”校人养马之类,闽隶掌役畜养鸟之类,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之类,貉隶掌役服不氏养兽之类,皆因其俗之所习而使之。
秦
始皇三十四年令天下烧书违者黥为城旦
按:《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丞相李斯请史官非 《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 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注〉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也。”
汉
高祖十二年五月诏减诸罪及徒刑
按《汉书惠帝本纪》:“高祖十二年五月丙寅,即皇帝位, 诏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 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注〉内外公孙,国家宗室及外戚之孙也。上造,第二爵名也。耳孙,元孙之子。耳音仍。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鬼薪、白粲,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皆三岁刑也。完之不加肉刑。髡,𩮜也。
惠帝三年六月发徒隶城长安
按《汉书惠帝本纪》:“三年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 万人,城长安。”
文帝十三年定律当髡黥者钳为城旦舂又定其岁数以免
按《汉书文帝本纪》:“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 按《刑法 志》: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诸当完者, 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 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 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 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 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 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武帝元狩三年发有罪者穿昆明池
按:《汉书武帝本纪》:元狩三年“五月,发谪吏穿昆明池。”
〈注〉师古曰:“谪吏,吏有罪者,罚而役之。”
平帝元始元年令女徒顾山归家
按《汉书平帝本纪》:元始元年“夏六月,罢明光宫及三 辅驰道,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注〉如淳曰:“已论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说以为当于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工直,故谓之顾山。”师古曰:“如说近之,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于妇人。”
元始二年九月戊申晦,日有蚀之,赦天下徒。
按:《汉书平帝本纪》云云。
后汉
世祖建武三年令女徒出雇山钱
按《后汉书世祖本纪》:建武三年“秋七月庚辰,诏女徒 雇山归家。”
〈注〉《前书音义》曰:“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名曰雇山。”
宋
孝武帝大明三年诏宥二尚方徒隶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三年八月甲子,诏曰:“昔姬 道方凝,刑法斯厝,汉德初明,犴圄用简,良由上一其 道,下淳其性。今民浇俗薄,诚浅伪深,重以寡德,弗能 心化。故知方者鲜,趣辟实繁。向因巡览,见二尚方徒 隶婴金屦校既有矜,复加国庆民和,独隔凯泽,益以 惭焉。可详所原宥。”
梁
武帝天监十四年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疾病权解之
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云云。
大同 年皇太子上愍徒流疏弗从
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徒居作者 具五任。”是后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 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视京师 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 上启,并请四五岁已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 等,𠍴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于辛 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 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 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宜详 立条制,以为永准。”帝手敕报曰:“顷年以来,处处之役, 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制繁细,义同简约,切须之 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巧。自是为 难。更当别思取其便也。”竟弗之从。
北魏
道武帝天赐元年五月置山东诸冶发州郡徒谪造兵甲
按:《魏书道武帝本纪》云云。
孝文帝太和十六年五月癸未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北齐
武成帝河清三年颁徒刑律
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书刑法志》:“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又上 《新令》四十卷。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 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 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 及掖庭织。”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颁徒刑律
按《周书武帝本纪》,“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初颁新律。” 按《隋书刑法志》:“保定三年,大律乃就,其制罪三,曰徒 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 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 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又〉《徒输作》者,皆任其所 能而役使之。
隋
高祖开皇元年定徒刑律
按《隋书高祖本纪》,开皇元年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 《刑法志》:“开皇元年乃诏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 五,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犯 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 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周比徒三年。若犯公 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 者”,流二千里。
唐
唐制,徒罪年数。
按《刑法志》:“唐之刑书有四,其用刑有五,三曰徒。徒者 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 事,置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又〉 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
太宗贞观五年定徒刑制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贞观 五年,房元龄等增损《隋律》,降流为徒者七十一。凡居 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 假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 差陪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 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
辽
辽制,徒刑年数。
按《刑法志》:“国初制法,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子孙 相继,互有轻重。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 曰杖。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 决五百,其次递减百。”
兴宗重熙二年诏犯终身徒者勿黥面
按《辽史兴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重熙二年,有司 奏,“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 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 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黥否。上谕曰: “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 为辱,朕甚悯焉。”后犯终身徒者,止刺颈。
重熙 年,详徒刑之数。
按《辽史兴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徒刑之数,详于 重熙。”
重熙十五年十二月壬申曲赦徒以下罪。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六年十二月乙卯以太后愈杂犯死罪减一 等论徒以下免。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二十四年三月癸亥皇太弟重元生子曲赦行 在及长春镇北二州徒以下罪。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宋
太祖开宝五年遣徒罪人送作坊应役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初,徒罪非有官 当赎铜者,在京师则隶将作监役兼役之宫中或输 作左校、右校役。开宝五年,御史台言:“若此者,虽有其 名,无复役使。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司供官。望令大 理依格断遣。”于是并送作坊役之。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诏死罪获贷者分隶盐亭役之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先是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及通州海岛皆有屯兵使
“者领护。”而通州岛中凡两处官煮盐,豪强难制者隶 崇明镇,懦弱者隶东州市。太平兴国五年,始令分隶 盐亭役之,而沙门如故。
雍熙二年令定窃盗徒役年限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雍熙二年,令窃 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牢城,五贯配役 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它如旧制。”
仁宗景祐二年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神宗 年定诸仓丐取徒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神宗诏三司始 立诸仓丐取法,凡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
熙宁三年议复古居作之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熙宁三年,中书 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网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肌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 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情理轻者复古居作之法, 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者知改过自新,凶顽者有所 拘系。”
徽宗崇宁六年令违御笔一日者徒一年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崇宁六年又定 令:“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一 年。”
孝宗乾道八年诏徒以上罪入禁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金
太宗天会七年诏定窃盗徒役年限
按《金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志》:天会七年诏:“凡窃 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三十贯以上徒 终身。”
世宗大定九年二月庚寅制妄言边关兵马者徒二年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二年冬十一月甲子制投匿名书者徒四年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五年,奏准“徒年决杖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刑志》:明昌五年,尚书省 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无决杖之文,便不用杖。缘 先谓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决杖,而 徒三年以下难复不用。妇人比之男子,虽差轻,亦当 例减。”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 妇人犯者并杖五十,著于敕条。
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徒役年限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刑志》:承安二年,制军前 受财法,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 承安五年九月己未,定皇族收养异姓男为子者徒 三年,姓同者减二等,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元年新律成增徒四年五年为七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刑志》,“泰和元年十二月 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实唐律也。但增徒至四年、五 年为七。”
元
元定《徒刑制》。
按《元史刑法志名例》:“徒刑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 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 百七。”
成宗元贞二年五月诏诸徒役者限一年释之毋杖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四年正月丙申申严京师恶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明
明定《徒刑制》。
按《明会典律例》:“徒刑五,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国初令罪 人得以力役赎罪,死罪拘役终身,徒流照年限笞杖 计月日,满日疏放。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炒铁,事例 不一。
太祖洪武八年定徒役年限
按《明会典》:“洪武八年,令杂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终身, 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赃,及杂犯死罪当罢职 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工役一年,然后 屯种。”
洪武十八年,诏“圣贤之后犯工役者俱免。”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工役囚人准工则例》。囚徒该拨厂 分
按《明会典》、“凡工役囚人。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犯法 囚徒,或免死工役终身,或免徒流笞杖罚役准折。如 遇造作去处,量度所用多寡,或重务者用重罪囚徒。 细务者,因笞杖之数,临期奏闻、移咨法司差拨、差人 监管督工。其当该法司、造勘合文册,一本发工部收 掌、一本发内府收贮。如遇囚徒工完、委官查理工程” 无欠,行移原问衙门。再查犯由明白,于内府销号。合 疏放者,发应天府给引宁家。合充军者,咨呈都府,照 地方编发。若在工有逃窜之数,即便差人勾提。果有 病故等项,相视明白埋瘗,移咨原问衙门销号。如是 缺工未完,移文拨补。
准《工则例》:每徒一年,盖房一间,馀罪三百六十日,准 徒一年,共盖房一间,杖罪不拘杖数,每三名共盖房 一间,每正工一日,钞买物料等项八百文为准,杂工 三日为准,挑土并砖瓦附近三百担,每担重六十斤 为准,“半里二百担,一里一百担,二里五十担,三里三 十五担,四里二十五担,五里二十担,六里十七担,七里一十五担,八里一十三担,九里一十一担,十里一 十担。《打墙》:每墙高一丈,厚三尺,阔一尺,就本处取土 为准。
囚徒该拨厂,分真犯窃盗,计赃以窃盗论。常人盗仓 库钱粮,常人盗官畜产,卑幼盗己家财,雇工人盗家 长财物。拨台基厂,八里庄黑窑厂修仓,其计赃准窃 盗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盗赃而故买拨。马鞍山灰厂, 周口灰厂,大峪楸棍厂,瓷家务灰厂,寅洞山厂,西山 斋堂炭厂,杨村南北厂,尹儿湾南北厂,蔡村掘河独 流厂。
洪武二十八年、免役。死者补役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八年诏:凡罚役死者,免追家属 补役。”
洪武三十五年,又定徒役年限。
按:《明会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拨徒罪囚人充国子监 膳夫,照年限拘役。”
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 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流罪三等,俱四年一百 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
成祖永乐三年奏准笞杖准工无力者屯所种田
按《明会典》:“永乐三年奏准,凡犯笞杖罪,无力准工,许 诣屯所为民种田,听官给牛具种子。”
永乐十七年、令罪囚并工运砖 按《明会典》。“永乐十七年、令做工罪囚。并杂犯死罪囚。 准并工运砖。”
宪宗成化二十二年定囚徒关粮例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令各处巡抚管粮等官,将 问发沿边墩台一应囚徒,仍旧每名关四斗。永为定 例。”
武宗正德十六年题准囚运灰炭赴部秤收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题准:囚犯该运灰炭者,止令 赴部秤收。每灰炭一百斤,各加耗五斤,付各该衙门 催事人役,领回应用。如愿收价,照原定数目,每灰一 百斤,折与银一钱二分,炭一百斤,折与银一钱五分。 俱免犯人亲纳,违者,科道官参究。”
世宗嘉靖二十三年奏准徒囚折纳工价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三年奏准,凡法司送部做工运 灰炭囚犯,置簿印钤,给各该委官收掌,登记领过囚 数花名,及做过工程,办过物料。其囚犯不愿做工运 灰炭者,折纳工价。”每季终,主事亲诣缮工司查验,价 送节慎库为雇募用砖炭等项,运赴各工。如有侵收 工价,虚报物料者,呈部参问。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问发囚徒、俱与本县、或本府本 州摆站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问刑衙门,除军职旗 军舍馀外,凡问发囚徒,俱定与本县驲递。若本县驲 递不系冲要,或无原设驲递,俱定发本府或本州冲 要,驲递摆站。”
嘉靖二十七年议准,贫病徒囚,月出银一钱雇工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七年议准,法司送到囚徒,除年 力精壮,责令做工外,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 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
嘉靖四十三年,定“徒囚供应内府年例。”
按《明会典》,“凡内府年例。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但拨本 色。如或折价,除水和炭每百斤照旧折银二钱外,其 砖灰价银,每灰一百斤折银一钱五釐,每砖一个折 银一分三釐。不拘本色折色,俱照数折算。”即于缮工 司纳完,随将犯人转送法司,覆缴工部,另给勘合,发 令车户运纳内府。纳完即出实收,缴回勘合,毋得留 “难。各监局年例,止照法司原来人犯多寡,不得执定 旧数,一概催取。其本色仍以三分为率,二分充内府 年例,一分备各衙门修理”
穆宗隆庆三年题准内府灰炭年例
按“《明会典》、计内府年例灰炭、御用监水和炭三十万 斤。隆庆三年题准召商买办兵仗局水和炭五十万 斤。内官监水和炭二十五万斤。织染局石灰七万斤。 宝钞司石灰一十二万二千五百斤。供用库石灰一 万三千三百三十三斤。”以上俱刑部拨囚搬运。近年 运炭多系折色,送屯田司帖收节慎库。遇额数不多、 动支买办上纳。
神宗万历十五年重修会典成并定律例及徒罪之制
按《明通纪》,“万历十五年二月,重修《大明会典》”,书成。 “按《明会典》,无官犯罪一,舍人舍馀无官犯罪。有官事 发,若犯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运炭纳 米等项还职。”
《徒流人又犯罪》,凡犯罪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 再科后犯之罪。其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 讫,“应役不得过四年”,谓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 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 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一、先犯徒流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徒流 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将所犯杖数,或的决,或纳钞, 仍总徒,不得过四年。
一、在京在外问拟一应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 徒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者。在京遇热审、在外 遇五年审录俱减一年
徒流迁徙地方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 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 三斤,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 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府分 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 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 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 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陕西布 政司府分发大宁、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 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 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 黄梅、兴国铁冶。
皇清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又议定旗下人犯徒一年者。”
枷号二十日。徒一年半者,枷号“二十五日。徒二年者,枷号一个月。徒二年半者,枷号三十五日。徒三年者,枷号四十日。” 杂犯死罪,准徒五年,枷号三个月十五日。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议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者、照旗下例、分别枷号
照民人例分别杖惩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四年覆准云南徒罪人犯,发本”
省“多罗松林等十二驿摆站。罪重者,迤东各府人犯,发诺邓等井煎盐。迤西各府人犯,发个旧各厂熬铅。”
徒罪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
《明流赎之意》
《周礼》:“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 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 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 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吴澂曰:“嘉石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也。民有罪而未丽于法,谓罪轻未入于法也。役诸司空,谓坐嘉石之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之月讫,又使州里之人保任其不可再犯,然后宽而释之也 。” 王安石曰:“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则无任者终不舍焉,是乃使州里相安也。先王著是法,以为其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废也。“与其傜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为利也。”
臣按:此后世役罪人以工庸而里正相保任者,其原出于此。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 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 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 亏财。”
王昭禹曰:“其刑人也不亏体,则加之以明刑而已,异于五刑之刑也。其罚人也不亏财,则罚之以职事之劳而已,异于五罚之出锾者也。此谓《收教欤》。” 臣按:“弗使冠饰,后世犯罪者去冠衣,其原始,此先王之于恶人,不徒威之以刑,而又愧之以礼,去衣冠以耻之,加明刑以警之,任事役以劳之,凡此欲其省己愆以兴” 善念也,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以罪之轻重,而为之远近之期,能改即止,不能改然后加之以刑。后世徒罪有年限本此,然惟限其年而已。限满即出,以为平人,而无复古人冀其改恶之意,亦无复古人“虽出不齿” 之教矣。
徒罪部纪事
《太平御览·璅语》曰:晋冶氏女徒病,弃之舞嚣之马。僮 饮马而见之。病徒曰:“吾夜梦马。”僮曰:“汝奚梦乎?”曰:“吾 梦乘木,如河汾三马,当以舞僮告。”舞嚣自往视之,曰: “尚可活。”遂买之。至舞嚣氏而疾,有间而生。荀林父。 《战国策》:卫嗣君时,胥靡逃之魏,卫赎之百金,不与,乃 请以《左氏》。群臣谏曰:“一百金之地,赎一胥靡,无乃不 可”乎?君曰:“治无小,乱无大。教化喻于民,三百之城足 以为治。”民无廉耻,虽有十《左氏》,将何以用之?
《史记秦始皇本纪》:“九年四月,长信侯毐作乱。王知之, 发卒攻毐,尽得毐等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 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 轻者为鬼薪。”
二十八年,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 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 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 《唐类函》《风俗通》曰: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徒卒罪髡, 负土赪衣,后遂繁息。今皆髡头衣赪。
《京口记》曰:有龙目湖,秦始皇东游,观地势,曰“有天子 气。”使赭衣徒三千人凿此,中间长摇使断,因改名为 丹徒。
《汉书高祖本纪》:“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徒多道 亡,自度比至皆亡之,到丰西泽中亭止饮,夜皆解,纵 所送徒曰:‘公等皆去,吾亦从此逝矣’。”徒中壮士愿从 者十馀人。
《曹参传》:“参为相国三年,薨。窋嗣侯,传国至曾孙襄,武 帝时为将军,击匈奴。薨,子宗嗣。有罪。完为城旦。” 《食货志》所忠。〈师古曰所姓也忠名也〉言世家子弟富人或斗鸡 走狗马弋猎博戏,乱齐民。迺征诸犯令,相引数千人, 名曰“株送”徒入财者得补郎,郎选衰矣。
《黥布传》:“布以论输骊山,骊山之徒数十万人,布皆与 其徒长豪桀交通,乃率其曹耦亡之江中为群盗。” 《楚元王传》元王,以穆生、白生、申公为中大夫。元王敬 礼申公等。穆生不耆酒。〈耆读曰嗜〉元王每置酒,常为穆生 设醴。及王戊即位,常设,后忘设焉。穆生退曰:“可以逝 矣。醴酒不设,王之意怠,不去,楚人将钳我于市。”遂谢 病去,申公、白生独留。王戊稍淫暴,二人谏,不听,胥靡 之衣之赭衣,使杵臼雅舂于市。〈注〉胥,相也。靡,随也,犹 今役囚徒以锁联缀耳。《雅舂》,高肱举杵正身而舂之。 一曰雅歌,以相舂也。
《丙吉传》:“武帝末,巫蛊事起,吉以故廷尉监征诏治巫 蛊郡邸狱。时宣帝生数月,以皇曾孙生卫太子事系, 吉,见而怜之。又心知太子无事,实重哀曾孙无辜,吉 择谨厚女徒,令保养曾孙。”
《唐类函》:汉邴吉《使女徒复作弛刑徒》。注曰:“不私锁,但 责保。”
《后汉书庞参传》:“参字仲达,河南缑氏人也。初仕郡,未 知名,河南尹庞奋见而奇之,举为孝廉,拜左校令,坐 法输作若卢。永初元年,凉州先零种羌反畔,遣车骑 将军邓骘讨之。参于徒中使其子俊上书曰:方今西 州流民扰动,而征发不绝,水潦不休,地力不复。重之 以大军,疲之以远戍,农功消于转运,资财竭于征发, 田畴不得垦辟,禾稼不得收入,搏手困穷,无望来秋。 百姓力屈,不复堪命。臣愚以为万里运粮,远就羌戎, 不若总兵养众,以待其疲。”车骑将军骘宜且振旅,留 征西校尉任尚使督凉州士民转居三辅。休徭役以 助其时,止烦赋以益其财,令男得耕种,女得织纴,然 后畜精锐,乘懈沮,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则边人之仇 报,奔北之耻雪矣。”书奏,会御史中丞樊准上疏荐参 曰:“臣闻鸷鸟累百,不如一鹗。昔孝文皇帝悟冯唐之 言,而赦魏尚之罪,使为边守,匈奴不敢南向。夫以一 臣之身,折方面之难者,选用得也。臣伏见故左校令 河南庞参,勇谋不测,卓尔奇伟,高才武略,有魏尚之 风。前坐微法,输作经时。今羌戎为患,大军西屯,臣以 为如参之人,宜在行伍。惟明诏采前世之举,观魏尚 之功,免赦参刑,以为军锋必有成效,宣助国威。”邓太 后纳其言,即擢参于徒中,召拜谒者,使西督三辅诸 军屯,而征邓骘还。
《太平御览·锺离意别传》曰:司徒侯霸辟意署议曹掾, 诏送徒三百馀人到河北,连阴冬盛寒,徒皆贯连,械 不复走。及到弘农县,使令出见钱,为徒作襦裤。令对 曰:“被诏书,不敢妄出钱。”意曰:“使者奉诏命,宁私行耶? 出钱便上尚书,使者亦当上之。”光武皇帝得上状,见 司徒侯霸曰:“所使吏何乃仁恕用心乎?诚良吏也。”襦 裤既具,悉到前县,给赐糜粥。复谓徒曰:“使者不忍善 人,婴刑饥寒,感恻于心。今已得衣矣,欲悉解善人械 桎,得逃去耶?”皆曰:“明使君哀徒,恩过慈父,身成灰土, 不敢逃去意。”复曰:“徒中无欲归候亲者耶?”悉解械桎 先遣之,与期日会作,所徒皆先期至也。
《魏略》曰:人得崔琰书,以裹帻笼,持其笼行都道中。时 有与琰宿,不平者,遥见琰名著帻笼,从而视之,遂白之太祖,以为琰腹诽心谤,乃收付狱,髡刑输徒。前所 白琰者,又复白云:“琰为徒,虬须直视,心似不平。”太祖 亦以为然,遂欲杀之。
《水经注》:魏文帝在东宫,宴诸文学,酒酣,命甄后拜坐, 坐者咸伏,惟刘桢平仰观之,太祖以为不敬,送徒隶 簿。后太祖乘步牵车、乘城降关,簿作,诸徒咸敬,而桢 抠坐磨石不动。太祖曰:“此非刘桢。”�“石如何性?”桢曰: “石出荆山元岩之下,外炳五色之章,内秉坚贞之志, 雕之不增文,磨之不加莹,禀气贞正,禀性自然。”太祖 曰:“名岂虚哉。”复为文学。
《太平御览》《魏略》曰:王凌为长,遇事髡刑,五年,当道扫 除。时太祖车过,问“此何徒?”左右以状对。太祖曰:“此子 师兄子也,所坐亦公耳。”于是主者选为骁骑主簿。 《郭子》曰:“刘道真尝为徒,扶风王司马骏以五匹布赎 之,既而用为从事中郎,当时以为美谈。”
《三国典略》曰:太原公洋之赴晋阳也,阳休之劝崔季 舒从。季舒性好声色,心在闲放,遂不请行,欲恣其淫 乐。司马子如等缘宿憾,乃奏“季舒过状,各鞭二百,徒 于马城。昼则供役,夜置地牢。”
《辽史圣宗本纪》:“开泰元年秋七月丙子,进士康文昭、 张素臣、郎元达,坐论知贡举裴元感、邢祥私曲秘书 省正字李万,上书辞涉怨讪,皆杖而徒之。万役陷河 冶。”
《宋史刑法志》:熙宁八年,洪州民有犯徒而断杖者,其 馀罪会恩免,官吏失出当劾。中书堂后官刘衮驳议, 以谓“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遇恩者,准罪人原法,洪 州官吏当原。”
《金史石琚传》:“琚字子美,定州人,拜尚书右丞。时议禁 网捕狐兔等野物,累计其获,或至徒罪。琚奏曰,捕禽 兽而罪至徒,恐非陛下意,杖而释之可也。”
《元史王思诚传》:“思诚拜监察御史,行部至檀州,首言 采金铁冶提举司,设司狱,掌囚之应徒配者,釱趾以 舂金矿。旧尝给衣与食。天历以来,水坏金冶,因罢其 给,啮草饮水死者三十馀人,濒死者又数人。夫罪不 至死,乃拘囚至于饥死,不若加杖而使速死之愈也。 况州县俱无囚粮轻重,囚不决者多死狱中,狱吏妄” 报其病月日、用药次第,请定瘐死多寡,罪著为令。
徒罪部杂录
《婚杂仪注》:律有甲娶乙丙,其戏甲旁有柜,比之为狱, 举置柜中,复之,甲因气绝,论当鬼薪。
徒罪部外编
《随手杂录》:柳州张通直,舟泊潭州,新妇死七日而体 温。既还魂云:初见二人如弓手,追去甚急,至一河次, 一人曰:“解衣。”妇曰:“我妇人衣,不可去。”其一人止之,呼 舟而渡,入大城,市井喧闹,闻传呼声,二人引妇立城 砌上,二人立其下,见一金紫人导从甚严,妇识之,乃 其舅程之邵之元父也。连呼“舅舅”,金紫者亦识之,曰: “七娘来,来。”遂伫马,取二人文檄视之,乃曰:“误矣。”急呼 衣箱取纸一番,令妇执之,候至,戒石但执纸而立。既 去,二人失色相顾,低头不复语。至府门,人间大官府 也。妇立戒石南。俄见金紫人至,次衣绿人、次衣朱人 皆坐。金紫人即呼妇取纸,语二同坐曰:“误勾此人来 矣。”绿衣人曰:“已来,不奈何。”朱衣人曰:“既误,莫须放回。” 金紫人曰:“合如此,只是二人得徒罪矣。”即引二如弓 手者取状,杖脊二十下。令虞候引妇出。至一寺,大厦 修廊,寂无一人,虚堂屏间,一僧坐。虞候未前,又一吏 人至,诣僧致语。僧移榻俯阶,问妇曰:“识字否?”曰:“识之。” 僧指手中经题问之,妇曰:“《金刚经》也。”僧展卷教诵之, 又曰:“归则诵之。”遂令妇执堂下幡脚,用力引之,幡起, 惊寤而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