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178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七十八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七十八卷目录
赦宥部总论
易经〈解卦〉
礼记〈王制〉
潜夫论〈述赦〉
荀侍中集〈赦论〉
申鉴〈时事〉
大学衍义补〈慎眚灾之赦〉
祥刑典第一百七十八卷
赦宥部总论
易经
《解卦》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程传〉赦释之宥,宽之过失,则赦之可也。罪恶而赦之,则非义也,故宽之而已。君子观雷雨作解之象,体其发育,则施恩仁;体其解散,则行宽释也。〈大全〉中溪张氏曰:“雷者天之威,雨者天之泽,威中有泽,刑狱之有赦宥也。有过者赦而不问,有罪者宥而从轻,此君子所以推广天地之仁心也。”
礼记
《王制》
《附:从轻赦从重》
〈疏〉“附从轻”者,附谓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则罪疑惟轻是也。“赦从重”者,谓所犯之罪,本非意故为而入重罪,今放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其意轻故也。即《尚书》云“眚灾肆赦”是也。
疑狱氾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疏〉“疑狱,氾与众共之”者,疑狱,谓事可疑难断者也。氾,广也。己若疑彼罪而不能断决,当广与众庶共论决之也。“众疑赦之”者,若众人疑惑,则当放赦之。故《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凡作刑罚,轻无赦。
〈疏〉凡作刑罚,轻无赦。此文起例,故云“凡作刑罚”也。此非疑狱,故虽轻不赦也。若轻者辄赦,则犯者众也。故《书》云:“刑故无小”,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也。
潜夫论
《述赦》
“凡治病者,必先知脉之虚实,气之所结,然后为之方, 故疾可愈而寿可长也。为国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祸 之所起,然后设之以禁,故奸可塞,国可安矣。今日贼 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 伤矣。奚以明之哉?”曰:“孝悌之家,修身慎行,不犯上禁, 从生至死,无铢两罪,数有赦赎,未尝蒙恩,常反为祸。” 何者?正直之士之为吏也,不避强御,不辞上官,从事 督察,方怀不快,而奸猾之党,又加诬言,皆知赦之。不 久,则且共横枉,侵冤诬奏罪法令主上妄行刑辟,高 至死徙,下乃沦冤,而被冤之家,乃甫当乞鞫告,故以 信直,亦无益于死亡矣。及隐逸行士,淑人君子,为谗 佞利口所加诬覆,冒下士冤民,能至“阙者,万无数人, 其得省问者不过百一。既对尚书,空遣去者,复十六 七。虽蒙考覆,州郡转相顾望,留吾真事,春夏待秋冬, 秋冬复涉春夏,如此,行逢赦者,不可胜数。”又谨慎之: “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择莫犯法,谨身节用,积累纤 微,以致小过。”此言质良,盖民惟国之基也。轻薄恶子, 不道凶民,思彼奸邪,“起作盗贼,以财色杀人父母,戮 人之子,灭人之门,取人之贿,及贪残不轨,凶恶弊吏, 掠杀不辜,侵冤小民,皆望圣帝当为诛恶治冤,以解 蓄怨,反一门赦之。令恶人高会而夸诧,老盗服藏而 过门,孝子见仇而不得讨,亡主见物而不得取,痛莫 甚焉。故将赦而先暴寒者,以其多冤结悲恨之人也。 夫养”稊稗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书》曰:“文王作 罚,刑兹无赦。”是故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 断人寿命者也,乃以威奸惩恶除民害也。天下本以 民不能相治,故为立王者以统治之。天子在于奉天 威命,共行赏罚,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天罚有 罪,五刑五用。”《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古者惟始受 命之君,承大乱之极,被前王之恶,其民乃并为敌仇, 罔不寇贼消义,奸宄夺攘,以革命受祚,为之父母,故 得一赦,继体以下则无违焉。何者?人君配《干》而仁顺, 育万以成大功,非得以养奸活罪为仁,放纵夭贼为 贤也。今夫性恶之人,居家不孝悌,出入不恭敬,轻薄 慢傲,凶悍无辨,明以威侮侵利为行,以贼残酷虐为 贤。故数陷王法者,此乃民之贼,下愚极恶之人也。虽 脱桎梏而出囹圄,终无改悔之心。自《诗》以“羸敖头,出 狱踧踖”,复犯法者何不然?洛阳至有主谐合杀人者, 谓之会任之家,受人十万,谢客数千,又重馈部吏,吏 兴通奸,利入深重。幡党盘牙,请至贵戚宠权,说听于 上,谒行于下。是故虽严令尹,终不能破攘断绝。何者? 凡敢为大奸者,材必有过于众,而能自媚于上者也多散苟得之财,奉以谄谀之辞,以转相驱,非有第五 公之廉直,孰能不为?顾今案洛阳主杀人者,高至数 十,下至四五,身不死则杀不止,皆以数赦所致也。由 此观之,大恶之资,终不可化。虽岁赦,适劝奸耳。惑之 三辰有候,天气当赦,故人主顺之而施德焉,未必杀 也。王者至贵,与天通精,心有所想,意有所虑,未发声 色,天为变移,或在休咎庶征,月之从星,此乃宜有是 事,故见瑞异,或戒人主。若忽不察,是乃已所感致,而 反以为天意欲然,非直也。俗人又曰:“先世欲赦,常先 遣马分行市里,听于路隅,咸云‘当赦’。”以知天之教也, 乃因施德。若使此言也而信,则殆过矣。夫民之性,固 好意度者也。见久阴则称将水,见久阳则称将旱,见 小贵则言将饥,见小贱则言将穰,然或信或否。由此 观之,民之所言,未必天意。前世赎赦稀疏,民无觊觎。 近时以来,赦赎稠数,故每春夏,辄望复赦。或抱罪之 家,侥幸蒙恩,故宣此言以自悦喜。诚令仁君闻此,以 为天教而辄从之,误莫甚焉。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 宄炽而吏不制,故赦赎以解之。”此乃招乱之本原,不 察祸福之所生者之言也。凡民所以轻为盗贼,吏之 所以易作奸匿者,以赦赎数而有侥望也。若使犯罪 之人,终身被命,得而必刑,则计奸之谋破而虑恶之 心绝矣。夫良赎可孺子,可令姐,中庸之人可弘而下。 故其谚曰:“一岁载赦,奴儿噫嗟。”言王诛不行,则痛瘀 之子皆轻犯,况狡乎?若诚思畏盗贼多而奸不胜,故 赦,则是为国为奸宄报也。夫天道赏善而刑淫,天工 人其代之。故凡立王者,将以诛邪恶而养正善,而以 逞邪恶,逆妄莫甚焉。且夫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 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法无常弛。君敬 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昔汉明帝时,制举茂才,过 阙谢恩赐食,事讫,问何异闻,对曰:“巫有剧贼九人,刺 史数以窃郡,讫不能得。”帝曰:“‘汝非部南郡从事邪?”对 曰:“是’。帝乃振怒曰:‘贼发部中而不能擒,然才何以为 茂’?”捶数百,便免官,而切让州郡,十日之间,贼即伏诛。 由此观之,擒灭盗贼,在于明法,不在数赦。今不显行 赏罚以明善恶,严督牧守以擒奸猾,而反数赦以劝 之。其文帝曰:“谋反大逆不道诸犯,不当得赦,皆除之。” 将与士大夫洒心更始,岁岁洒之,然未尝见奸人冗 吏有肯变心悔服称诏者也。有司奏事,又欲以赦前 之微过,妨今日之显举。然则改往修来,更始之诏,亦 不信也。《诗》讥“君子屡盟,乱是用长。”故不若希其令,必 其言若良,不能于无赦者罕之为愈。令世岁老,古时 一赦,则奸宄之减,十八九可胜必也。昔大司马吴汉, 老病将卒,世祖问以遗戒,对曰:“臣愚不智,不足以知 治,慎无赦而已矣。”夫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人之情皆 见乎辞。故诸言不当赦者,非修身修行,则必忧哀谨 慎,而嫉毒奸恶者也。诸利数赦者,非不达政务,则必 内怀隐忧,有愿为者也。人君之发令也,必咨于群臣, 群臣之奸邪者,固必伏罪,虽正直吏,犹有公过,自非 鬻拳、李离,孰肯刑身以正国?然则是皆接私计以论 公政也。兴瓜议裘,无时焉可。传曰:民之多幸,国之不 幸也。夫有罪而备辜,冤结而信理,此天之正也,而王 之法也。故曰:“无纵诡随,以谨无良。”若枉善人以惠奸 恶,此谓敛怨以为德。先帝制法,论衷刺刀者,何则?以 其怀奸恶之心,有杀害之意也。圣主有子爱之情,而 是有杀害之意,故诛之,况成罪乎?《尚书·康诰》:王曰:“于 戏!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 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言恐人有罪虽小,然非以 过差为之也,乃欲终身行之,故虽小不可不杀也。何 则?是本顽凶思恶而为之者也。乃有大罪,非终,乃惟 眚灾适尔既道极厥罪时乃不可杀。言杀人虽有大 罪,非欲以终身为恶,乃过误尔,是不杀也。若此”者,虽 曰赦之可也。“金作赎刑,赦作宥罪”,皆谓良人吉士,时 有过误,不幸陷离者尔。先王议谳狱以制,原情论意, 以杀善人,非欲令兼纵恶逆以伤人也。是故《周官》差 八议之辟,此先王所以整万民而致时雍也。易故观 民设教,变通移时之义,今日救世,莫先此意。
荀侍中集
《赦论》
大赦者,权时之宜,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大 愚之世,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 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 矣。若惠、文之世,无所赦之;若孝景之时,七国皆乱,异 心并起,奸邪非一。及武帝末,赋役繁兴,群贼并起,加 太子之事,巫蛊之祸,天下纷然,百姓无聊,人不自安。 及光武之际,拨乱之后,如此之比,宜无赦矣。君臣失 礼,政教陵迟,犯法者众,亡命流窜,而不擒获,前后相 积,布满山野,势穷形蹙,将为群盗。或刑政失中,猛暴 横作,怨枉繁多,天下忧惨,群狱奸昏,难得而治。承此 之后,宜为赦也。或赦大逆,或赦轻罪,或赦一方,或赦 天下,期于应变济时也。
==申鉴==
《时事》
赦令,权也。或曰:“有制乎?”曰:“权,无制。制其义,不制其事。” “巽以行权,义制也;权者,反经无事也。”问其《象》。曰:“《无妄》 之灾,大过凶其象矣。不得已而行之,禁其屡也。”曰:“绝 之乎?”曰:“权。”曰:“宜弗之绝也。”
大学衍义补
《慎眚灾之赦》
《易解大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臣按:“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盖言《易》卦之象如此尔,人君于人之有过者而赦之,有罪者而宥之,亦犹《易》之有是象也。然过有小大,过失之小者固不必问,若事虽过失而事体所关则大,如失火延烧陵庙、射箭误中亲长之类,其罪有不可释者,原其情则非故也,故因时赦其罪以宥之,宥如流宥、五刑之宥也。所谓罪者,过失而入于罪者耳。若夫《大憝》极恶之罪,杀人不死,则死者何辜?攫财不罪,则失者何苦?雷雨作解,岂为如是之人哉?
《舜典》曰:“眚灾肆赦。”
臣按:此万世言赦罪者之始。夫帝舜之世所谓赦者,盖因其所犯之罪或出于过误、或出于不幸,非其本心固欲为是事也,而适有如是之罪焉,非特不可以入常刑,则虽流宥金赎亦不可也,故直赦之,盖就一人一事而言耳,非若后世概为一札,并凡天下之罪人不问其过误、故犯,一切除之也。
《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臣按:此所谓“有赦” 者,赦其有疑者耳,非若后世不问有疑无疑一概蠲除之也。
《周礼司刺》:“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 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臣按:赦有二者之义,程子谓“赦释之宥,惟宽之而已” ,盖就其所犯之人品、原其所犯之情实而赦之、宥之也,其与后世所颁之赦异矣。
《春秋》: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胡安国曰:“‘肆眚者,荡涤瑕垢之称也。《舜典》曰‘眚灾肆赦’。《易》于《解卦》曰:‘君子以赦过宥罪’,《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周官》:司刺掌赦宥之法’,未闻肆,大眚也。大眚皆肆,则废天讨、亏国典,纵有罪,虐无辜,恶人幸以免矣。后世有姑息为政,数行恩宥,惠奸轨,贼良民,而其弊益滋,盖流于此。故诸葛孔明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 其为政于蜀,军旅数兴,而赦不妄下,斯得《春秋》之旨矣。肆眚而曰大眚,讥失刑也。
臣按:后世大赦天下,其原盖出于此。夫鲁所肆者一国之中而谓之眚,则其所赦者过失焉耳,眚而谓之大,意者,鲁国向有所肆皆小眚也,今则并其大者而肆之,然于罪恶犹未赦也,圣人书之以垂戒万世,以此为妨。后世赦文乃至遍赦天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罪无大小咸赦除之,甚至十恶之罪常赦所不原者,亦或赦焉。惠奸宄贼,良民怙终得志,善良喑哑,失天讨之公,纵人欲之私,皆《春秋》之罪人也。
管仲曰:“《文》有三情,武无一赦。赦者先易而后难,久而 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 人之仇雠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 者也,无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盗贼不胜则良人 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烦,故赦者奔马之委辔也。”
马端临曰:“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可矜,或以其事可疑,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议之列,然后赦之,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至后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诘,于是遂为偏枯之物,长奸之门。” 今观管仲所言,及《史记》所载陶朱公救子之事,则知春秋、战国之时已有大赦之法矣。
秦二世初即位大赦天下。
臣按:赦之为言,始见于《虞书》,然所肆赦者眚灾而已,未尝泛及于有罪者焉。《管子》之书虽云赦者小利而大害,然仅行于其国中,未遍及于天下,赦而加之以大,始见于史,后世遂以为故事,一遇国家有变革喜庆之事则形于王言,颁之天下,不问情之故误、罪之当否,一切施以旷荡之恩。呜呼,是何三代之后,君子“常不幸,而小人常多幸哉!”
汉元帝在位十五年,凡十赦。匡衡上疏曰:“陛下躬圣 德,开太平之路,闵愚民触法抵禁,比年大赦,使百姓 得改行自新,天下幸甚。”臣切见大赦之后,奸邪不为 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殆导之未得 其务也。盖保民者,陈之以德义,示之以好恶,观其失 而利其宜,故动之而和,绥之而安。今天下俗贪财贱 义,好声色,尚侈靡,廉耻之节薄,淫僻之意纵,纲纪失 序,疏者逾内,亲戚之恩薄,婚姻之党隆,苟合徼幸,以 身设利,不改其原,虽岁赦之,犹难使刑措而不用也
臣按:“西汉之世赦令最频数,高帝在位十九年凡九赦,盖汉初得天下,人之染秦俗者深事之,袭秦弊者久,不可不赦,赦之所以与民更始也。文帝在位者二十三年,凡四赦,文帝承吕后之后,盖亦有不得已焉者” ,若夫景帝十六年而五赦,武帝五十五年而十八赦,昭帝十三年而七赦,宣帝二十五年而十赦,成帝二十六年而九赦,哀帝六年而四赦,大约计之,未有过三年而不赦者。数赦如此,何其为良民计也恒不足,而为奸民地也恒有馀哉!
光武建武二十年吴汉病笃车驾亲临问所欲言对 曰:“臣愚无所知识惟愿陛下慎无赦而已。”
臣按:吴汉,武将也,犹欲其君以“慎无赦” ,赦不可以轻而数也,明矣。
章帝元和二年,以祀明堂,大赦天下,系囚在赦前减 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郭躬 奏曰:“圣恩所以减死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 命毋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 当重论。伏惟恩宥,死罪已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 独不沾泽。臣以为赦前犯罪死而系在赦后者,可皆 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帝善之,即下诏赦 焉。
臣按:赦固非国家之美事,然死罪既赦而独不及亡命不可也,盖自古所以起祸乱者,多犯罪亡命之徒也,朝廷一持以法而无所贷,彼固无辞而甘心焉,苟施旷荡之恩而彼独不与焉,能无觖望乎?躬之虑可谓远矣。
王符曰:“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赦赎数,则恶 人昌而善人伤矣。何以明之?谨饬之人,身不蹈非。又 有为吏正直,不避强御,而奸猾之党横加诬言者,皆 知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陷而能至阙庭自 明,万无数人,数人之中得省问者,百不过一,既对尚 书而空遣去者,复十六七矣。其轻薄奸轨,既犯罪法”, 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愤,而反一概悉蒙赦释。 令“恶人高会而夸咤,老盗服赃而过门,孝子见仇而 不得讨,遭盗者睹物而不可取”,痛莫甚焉。夫养稂莠 者伤禾稼,惠奸轨者贼良民。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 伤人肌肤、断人寿命也,贵威奸惩恶,除人害也。古者 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寇贼奸轨,难为法禁,故 不得不有一赦,与之更新,颐育万物,以成大化,非以 养奸活罪,放纵大贼也。夫性恶之民,民之豺狼,虽得 放宥之泽,终无改悔之心,旦脱重梏,夕还囹圄。论者 多曰:“久不赦则奸轨炽而吏不制,宜数赦以解散之。” 此不昭政乱之本源,不察祸福之所生也。
臣按:此王符《述赦论》也。观此则赦之无益于治可见矣。
荀悦曰:“夫赦者权时之宜,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 之后,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 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矣。 惠文之世,无所赦之。若孝景之时,七国皆乱,异心并 起,奸诈非一。及武帝末年,赋役繁兴,群盗并起,加以 巫蛊之祸,天下纷然,百姓无聊。及光武之际,拨乱之” 后,如此之比,宜为赦矣。
臣按:当承平之世赦不可有,有则奸宄得志而良民不安,当危疑之时赦不可无,无则反侧不安而祸乱不解。荀氏谓赦为权时之宜,而后世乃以之为常典,何哉?
汉帝禅。延熙六年,立后,大赦。孟光责费袆曰:“夫赦者, 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衰敝穷极,必不得已,然 后乃可权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贤,百僚称职,何有旦 夕之急,而数施非常之恩,以惠奸轨之恶?”袆谢之。初, 丞相亮为相十四年,才两赦,时有言公大惜赦者,亮 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 先帝亦言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 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升父子,岁岁赦宥,何益 于治!
陈寿曰:“诸葛亮军旅数兴,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 胡寅曰:“赦之无益于治道也,前贤言之多矣,而终不能革。至按以常典而行之,于其间有吉庆克捷、祥瑞祈祷之事,则又颁焉。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后世之制,是何也?始受命则赦,改年号则赦,获珍禽奇兽则赦,河水清则赦,刻章玺则赦,立皇后则赦,建太子则赦,生皇孙则赦,平叛乱则赦,开境土则赦,遇灾异则赦,有疾病则赦,郊祀天地则赦,行大典礼则赦,或三年一赦,或比岁一赦,或一岁再赦” 、三赦。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负者蠲之,有滞者通之,或得以荫补子孙,或得以封爵祖考,如是而已耳。明哲之君,则赦希而实;昏乱之世,则赦数而文。希者,尚按故事而不尽去也;数者,则意在邀福而归诸己也;“实” 者,有罪必除,有负必蠲也。文者,虽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泽也。
臣按:“赦” 之为言,释其罪之谓也,后世之赦乃以蠲
“逋负、举隐逸、荫子孙、封祖考,甚至立法制、行禁令,皆于赦令行焉,失古人眚灾肆赦、赦过宥罪之意矣。” 臣愚以为赦令之颁,宥罪之外,蠲逋减税,省刑已责,弛工罢役,宽征招亡,凡宽民惠下之道,因赦而行可也。非此属也,一切付之有司行焉。凡夫赦文之初作,条件之初拟也,必须会集执政大臣,各拟所司合行条“贯,从公计议,必于律例无碍,必于事体无违,必于人情不拂,断然必可行,的然必无弊。如蠲逋也,其物必可除后决不至于复追;如宽征也,其事必可已,后决不至于再作,其文意必不至解而两通,其前后必不至言而相戾。既处置其事宜,复讲解其文理明白切当,然后著于赦文,行于天下,则上之” 所颁者无虚文,下之所沾者皆实惠矣。
南宋武帝永初二年,祀南郊,大赦。
《裴子野》曰:“郊祀天地,修岁事也。赦彼有罪,夫何为哉!”
唐太宗尝谓侍臣曰:“古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 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小仁 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 静,礼义兴行,数赦即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 改过,当须慎赦。”
臣按:三代以下称贤君者必曰唐太宗,太宗之于赦也其慎也,如此,则赦无益于治道也明矣。
宣宗大中元年,以旱故,命同平章事卢商与御史中 丞封敖疏理京城系囚。大理卿马植奏称:“卢商等务 行宽宥,凡抵极法者,一切免死。彼官典犯赃及故杀, 平日大赦所不免。今因疏理而原之,使贪吏无所惩 畏,死者含冤无告,恐非所以消旱灾、致和气也。昔周 饥克殷而年丰,卫旱讨邢而雨降。是则诛罪录奸,或” 合天意,“雪冤决滞,乃副圣心”也。
臣按:五代晋天福中,张允进《驳赦论》曰:“以水旱降德音,宥过放囚,冀感天心以赦灾。” 非也,假有二人讼遇赦,则有罪者幸免,无罪者衔冤,冤气升闻,乃所以致灾,非弭灾也。天道福善祸淫,若以赦为恶之人而变灾为福,是则天助恶人也。观于此言,则赦无益于救灾明矣。
五代时,温韬发唐诸陵。唐庄宗时入朝,赐姓名曰李 绍冲。韬多赍金帛赂刘夫人及权贵,旬日遣还。郭崇 韬曰:“温韬发唐山陵殆遍,其罪与朱温相埒耳,何得 复居方镇?天下义士谓我何?”庄宗曰:“入汴之初,已赦 其罪。”竟遣之。
胡寅曰:“罪人不可不诛,赦令不可不守,二者将何处?必于未赦之前揆情法、审轻重而区别之,使预赦者无可诛之罪,被刑者无可恕之人,则一举而两得矣。”
臣按:“事几多端,变故不一,人之所为、所犯,赦文、所条具者,岂能一一该尽之哉?然闾阎之幽、郡邑之远,事出于一时,或有反常殊异者,上之人固无由周知而豫料之。若夫干纪乱常之事关于人伦、入于大恶、昭昭于天下耳目者,岂应用事秉笔之人无一人知哉?如温韬发诸帝陵以窃取宝玉,虽妇人走卒亦或知” 之。“若是者,宜于群臣计议诏条之前,明举某人某事,决不可赦,豫有以处之,使吾《诏条》颁布天下,有司奉行之,无有妨碍,不至犯万世之义,失一时之信,则得之矣。”
宋自祖宗以来,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世谓三岁 一赦,于古无有。景祐中,言者以为“三王岁祀圜丘,未 尝辄赦。自唐兵兴以后,事天之礼不常行,因有大赦, 以荡乱狱。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 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 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愿罢三岁一赦, 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或谓未可尽废,即请命有司 前郊三日理罪人,有过误者,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 仿此。
臣按:人君为天之子、奉天之祀,则当体天之心以惠天之民,天之民不得已而误入于罪,赦之可也。不幸而为人所害焉,为天子者不能恭行天讨,使天之民冤苦莫伸,岂天意所欲哉?盖赦之初设为眚灾也,后世相承既久,不能复古,然旷荡之恩如雷雨之施,不时而作,使人莫可测知可也。宋人为之常制而有定时。则人可揣摩以需其期。非独刑法不足以致人惧,而赦令亦不足以致人感也。
仁宗嘉祐中,学士张方平言:“中外官多发人积年罪 状,数按人赦前事及奏劾事,辄请不以赦原减,快一 时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自今有类此者,以故违制 书坐之。”御史吕诲亦以为言,乃下诏曰:“比者中外多 上章言人过失,外眂公言,内缘私忿,诋欺暧昧,苟陷 善良。又: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而有司多按赦前” 事,殆非慎命令、重刑罚,使人洒然自新之意也。自今 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讯之
臣按:“无事而赦固非国家美事,有事而赦而又不能守,使失信于人,尢非国家善治也。” 盖国宝于民,民宝于信,上之出令一有不信于民,异时再有所言则民不信之矣,是以善为治者必不轻于出令,命既出矣而必守之以信,非但欲其令之必行,盖欲其事之可继也。
元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 者喑哑而饮恨。
臣按:赦宥出于上,识治体者犹以为非。元人信胡僧之言,每作佛事辄纵罪囚以希福,报恩不出于上而出于下,人不感帝之恩而感乎僧,是以每遇将作佛事之先,有罪在系者辄赂僧以求免,遂使凶顽席僧势以稔恶,善良抱冤屈而莫诉,元俗所为,乌可效而尢之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