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四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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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四十七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十一

      晋一武帝泰始七则 咸宁二则 太康二则 太熙一则 惠帝永平一则 元康一

      则 永康一则 太安一则 光熙一则

    礼仪典第四十七卷

    丧葬部汇考十一

    晋一

    武帝泰始元年冬十二月乙亥诏诸将吏遭三年丧者遣宁终丧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杜佑《通典》,“晋武帝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已 下遭三年丧者,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

    按《宋书礼志晋令》曰:“乘传出使,遭丧以上,即自表闻, 听,得白服乘骡车,到副使摄事。”徐广《车服》注:传闻骡 车者,犊车装而马车辕也。又车无盖者曰科车。晋武 帝时,护军将军羊琇乘羊车,司隶校尉刘毅奏弹之, 诏曰:“羊车虽无制,犹非素者所服,江左来无禁也。” 泰始二年春三月,吴人来吊祭。秋八月,有司请帝改 服进膳,不许。冬,十月,诏停徙近陵居人。

    按《晋书武帝本纪》,咸熙二年,立为晋王太子。八月,文 帝崩,升坛受禅。泰始二年三月戊戌,吴人来吊祭,有 司奏为答诏。帝曰:“昔汉文、光武怀抚尉佗、公孙述,皆 未正君臣之仪,所以羁縻未宾也。”皓遣使之始,未知 国庆,但以书答之。初,帝虽从汉、魏之制,既葬除服,而 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哀敬如丧者。秋八月戊辰,有司 奏改服进膳,不许。遂礼终而后复吉。及太后之丧亦 如之。冬十月丁未,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禹葬 成纪,市不改肆。上惟祖考清简之旨,所徙陵十里内 居人,动为烦扰,一切停之。” 按《礼志》,“五礼之别,二曰 凶。自天子至于庶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其理既均, 其情亦等。生则养,死则哀。故曰三年之丧,天下之达 礼者也。”汉礼,天子崩,自不豫至于登遐及葬,丧纪之 制,与夫三代变易,魏晋以来,大体同汉。然自汉文革 丧礼之制,后代遵之,无复三年之礼。及魏武《临终遗 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当临中者,十五举 音,葬毕便除。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魏武以正月 庚子崩,辛丑即殡,是月“丁卯而葬”,是为不逾月也。及 宣帝、景帝之崩,并从权制。文帝之崩,国内服三日。武 帝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 膳。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 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𫖮,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 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 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丰 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大晋绍承汉、 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兴化而已,故未得皆返太素, 同规上古也。陛下既以俯遵汉魏降丧之典,以济时 务,而躬踊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虽武 丁行之于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逾。方今荆 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岂遑全遂圣 旨,以从至情。臣等以为陛下宜割情以康时济俗”,辄 敕御府易服,内者改坐,太官复膳。诸所施行,皆如旧 制。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 痛,况当食稻衣锦,诚诡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 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止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相 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言及 悲杀,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读圣诏,感以悲怀,辄思 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以已,甚深甚 笃。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 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槁,水饮蔬食, 殷忧内盈,毁悴外表。然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 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 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辄敕有司,改坐复 常,率由旧典。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 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奈何奈何!三年 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情立哀,明恕而行也。神灵 日远,无所讯告,虽薄于情,食旨服美,所不堪也。不宜 反复,重伤其心,言用断绝,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礼终 三年。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泰始二年八月,诏曰:“此 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茕茕当复何时 一得叙人子之情邪?思慕烦毒,欲诣陵瞻侍,以尽哀 愤。主者具行备太宰安平王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 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衰麻虽除哀 毁,蔬食有损神和。秋节尚有馀暑,谒见山陵,悲感摧 伤,群下窃用竦息,以为宜降抑圣情,以慰万国。”诏曰: “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欲瞻奉山 陵,以叙哀愤,体气自佳耳。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备。又诏曰:“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 帝王至谦之志。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礼以衰绖!” 行秀等重奏曰:“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 之渐。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于后。陛下社 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除衰麻,群臣 百姓吉服。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进退无当, 不敢奉诏。”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为 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群臣自当按旧制。”秀 等又奏曰:“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故五帝殊乐,三 王异礼,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随 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而行心丧 之礼。今复制服,义无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亦未之 敢安也。参议宜如前奏。诏曰:“患情不能跂及耳,衣服 何在?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按《宋书礼志》:晋文之崩也,羊祜谓傅元曰:“三年之丧, 自天子达。汉文除之,毁礼伤义。今上有曾、闵之性,实 行丧礼,丧礼实行,何为除服?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 亦善乎?”元曰:“汉文以末世浅薄,不能复行国君之丧, 故因而除之。数百年一旦复古,恐难行也。”祜曰:“且使 主上遂服,犹为善乎?”元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为” 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习凿齿曰:傅元 知无君臣之伤教,而不知兼无父子为重,岂不蔽哉! 且汉废君臣之丧,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 尽情于其亲,三纲之道,二服恒用于私室,而王者独 尽废之,岂所以孝治天下乎?《诗》曰:“猷之未远。”其傅元 之谓也。文帝“崇阳陵先开一日,遣侍臣侍梓宫,又 遣将军、校尉、当直尉、中监各一人,将殿中将军以下 及先帝时左右常给使诣陵宿卫。”

    泰始三年。春三月戊寅。初令二千石得终三年丧。冬 十月。听士卒遭父母丧者。非在疆场。皆得奔赴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泰始四年春三月戊子,皇太后王氏崩。夏四月己亥, 祔葬文明皇后王氏于崇阳陵。秋七月己卯,谒崇阳 陵。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文明王皇后传》,“后讳元 姬,年八岁诵《诗》《论》尢,善丧服。及笄归于文帝,生武帝。 武帝受禅,尊为皇太后,宫曰崇化。泰始四年,后崩,时 年五十二,合葬崇阳陵。将迁祔,帝手疏后德行,命史 官为哀策。” 按《礼志》,“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 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以布巾裹革轺,辇 版轝细犊车皆施缣裹。”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 其馀居丧之制,不改礼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 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缞服,既虞而除。其 内外官寮皆就朝晡。临位,御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 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受终身之爱,而无 数年之报,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 “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由然,非忽礼 也。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交须听断,以熙庶绩。昔 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降于汉魏,既葬除释, 谅暗之礼,自远代而废矣。惟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 时之宜。”诏曰:“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葬已便除, 所以不堪也。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奈何奈何!”有司 又固请。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诚知衣服 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当以吉物夺之,迺所以重 伤至心,非见念也。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耳,何为限 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迺 许。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 止。《魏氏故事》,国有大丧,群臣凶服,以帛为绶囊,以 布为剑衣。新礼以传称“去丧无所不佩”,明在丧则无 佩也。更制齐斩之丧,不佩剑绶。挚虞以为:“《周礼》武贲 氏,士大夫之职也,皆以兵守王宫,国有丧故,则衰葛 执戈楯守门,葬则从车而哭。又成王崩,太保命诸大 夫以干戈内外警设,明丧故之际,盖重宿卫之防。去 丧无所不佩”,谓服饰之事,不谓防御之用。宜定新礼, “布衣剑如旧,其馀如新制。”诏从之。汉魏故事,将葬, 设吉凶卤簿,皆有鼓吹。新礼以礼无吉驾导从之文, 臣子不宜释其衰麻,以服元黄,除吉驾卤簿。又凶事 无乐,遏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挚虞以为葬有祥车 旷左则今之容车也。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还。《春秋 传》郑大夫公孙虿卒,天子追赐大路,使以行士丧礼, 葬有槁,乘车以载生之服。此皆不惟“载柩,兼有吉驾 之明文也。既设吉驾,则宜有导从,以象平生之容,明 不致死之义。臣子衰麻,不得为身,而释以为君父,则 无不可。《顾命》之篇,足以明之。宜定新礼,设吉服导从 如旧,其凶服鼓吹宜除。”诏从之。大丧及大臣之丧, 执绋者挽歌。新礼以为挽歌出于汉武帝役人之劳, 歌声哀切,遂以为送终之礼。虽音曲摧怆,非经典所 制,违礼设衔枚之义,方在号慕,不宜以歌为名。除,不 挽歌。挚虞以为:“挽歌因倡和而为摧怆之声,衔枚所 以全哀,此亦以感众。虽非经典所载,是历代故事。《诗》 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为名,亦无所嫌,宜定新礼如旧。”诏从之。古者天子诸侯葬礼粗备,汉世又 多变革。魏晋以下,世有改变,大体同汉之制,而魏武 以礼送终之制,袭称之数,繁而无益,俗又过之。豫自 制送终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 时以敛,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 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埏,乃为石 室,藏玺埏首,以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 多,自是皆省之矣。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 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 绶于便房神座。”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六年春正月丁亥朔帝临轩不设乐。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礼志》,“魏武以正月崩,魏 文以其年七月设妓乐百戏。”是则魏不以丧废乐也。 武帝以来,国有大丧,辄废乐终三年。

    泰始七年,蜀后主薨于洛阳。

    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蜀志后主传》:“炎兴元年 冬,邓艾破卫将军诸葛瞻于绵竹,用光禄大夫谯周 策,降于艾。艾至城北,后主舆榇自缚,诣军垒门。艾解 缚焚榇,延请相见,举家东迁。既至洛阳,策命为安乐 县公。泰始七年,薨于洛阳。”

    泰始十年秋七月,皇后杨氏崩。八月,葬峻阳陵。 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十年秋七月丙寅,皇后杨氏 崩。八月戊申,葬元皇后于峻阳陵。 按《武元杨皇后 传》:武帝即位,立为皇后。泰始十年,崩于明光殿,绝于 帝膝,时年三十七。诏曰:“皇后逮事先后,常冀能终始, 永奉宗庙,一旦殂陨,痛悼伤怀。于是有司卜吉,窀穸 有期,乃”命史臣作哀策叙怀,葬峻阳陵。 按《礼志》,《汉 仪》,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典丧 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礼。魏晋亦同天子之仪。泰始 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及将迁于峻阳陵,依旧制。既葬, 帝及群臣除丧即吉。先是,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 议,皇太子亦从制,俱释服。博士陈逵议,以为今“制所 依,盖汉帝权制,兴于有事,非礼之正。皇太子无有国 事,自宜终服。”有诏更详议。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 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暗以居,心 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汉氏承秦天下,为天子修服 三年。汉文帝见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 制祥禫,除丧即吉。魏氏直以讫”葬为节,嗣君皆不复 谅暗终制,学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经》传,考其行 事,专谓王者三年之丧,当以衰麻终二十五月。嗣君 苟若此,则天下群臣皆不得除丧,虽志在居笃,更通 而不行。至今世主皆从汉文,轻典由处,制者,非制也。 今皇太子与尊同体,宜复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谅暗 终制,于义既不“应不除,又无取于汉文,乃所以笃丧 礼也。”于是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问杜预,证据所 依。预云:“《传》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此谓天子绝期,唯 有三年丧也。非谓居丧衰服三年,与士庶同也。故后 世子之丧,而叔向称有三年之丧,二也;周公不言高 宗服丧三年,而云谅暗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叔” 向不讥景王除丧,而讥其燕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 违谅暗之节也。《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 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来归惠 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谅暗 之证,先儒旧说,往往亦见,学者未之思耳。《丧服》,诸侯 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 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诸下推将来,恐百世之 王,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势不得,故知圣人不虚 设不行之制。仲尼曰:‘礼所损益,虽百世可知’。此之谓 也。”于是钦、舒从之,遂命预造议,奏曰:“侍中尚书令、司 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 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 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司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 书丰乐亭侯臣杜预稽首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 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 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陈逵等议, 以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达 下。是”以今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敦 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内,而衰服 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宜其不除。臣钦、臣舒、臣 预谨案靖、逵等议,各见所学之一端,未统帝者居丧, 古今之通礼也。自上及下,尊卑贵贱,物有其宜。故《礼》 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以高为贵者,有以 下为贵者,唯其称也。不然,则本末不经,行之不远。天 子之与群臣,虽哀乐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实异,故 礼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丧期无数。”《虞书》称:“三载四 海,遏密八音。”其后无文。至周公旦,乃称殷之高宗谅 暗三年不言。其传曰:“谅,信也。暗,默也。”下逮五百馀岁, 而子张疑之,以问仲尼。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 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后 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 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已早,亦非礼也。”此皆天子丧事,见于古文者也。称高宗不云服丧三年,而 云谅暗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景王不讥其除 丧,而讥其宴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暗之节也。 尧崩,舜谅暗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 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既葬而除,谅暗以 终之三年,无改父之道,故百官总己,听于冢宰。丧服 已除,故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土,以荒大政也。 《礼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 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丧,衣服之 节,同于凡人心丧之礼,终于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 文。然继体之君,犹多荒宁。自从废谅暗之制至今,高 宗擅名于往代,子张致疑于当时,此乃贤圣所以为 讥,非讥天子不以服终丧也。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 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 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 是以孝文遗诏,敛毕便葬,葬毕制红禫之除。虽不合 高宗谅暗之义,近于古典,故传之后嗣。于时预修陵 庙,故敛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无 陵寝,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此当时经学疏略,不 师前圣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为节,合于古典,然 不垂心谅暗,同讥前代。自泰始开元,陛下追尊谅暗 之礼,慎终居笃,允臻古制,超绝于殷宗,天下歌德,诚 非靖等所能原本也。天子诸侯之礼,当以具矣。诸侯 恶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丧》一篇,戴圣之 记杂错其间,亦难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万机之政 至大,群臣之众至广,不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葬,祔 祭于庙,则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则群臣莫敢除。故屈 己以除之,而谅暗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 也”,屈己以从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 犹若此之笃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礼?此 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岂惟衰裳 而已哉?若如难者,更以权制自居,疑于屈伸厌降,欲 以职事为断,则父在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亲屈 于至尊之义也。出母之丧,以至亲为属,而长子不得 有制,体尊之义,升降皆从,不敢独也。《礼》:“诸子之职,掌 国子之倅。国有事则帅国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 《传》曰:“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不无 事矣。《丧服》“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皆三年。”内宫之 主,可谓无事。揆度汉制,孝文之丧,红禫既毕,孝景即 吉于未央薄后,窦后必不得齐斩于别宫,此可知也。 况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为体,固宜远遵古礼,近同 时制,屈除以宽诸下,协一代之成典。君子之于礼,有 直而行,曲而报,有经而等,有顺而去之,存诸内而已。 《礼》云“非玉帛”之谓,《丧》云“唯衰麻”之谓乎。此既臣等所 谓经制大义,且即实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 蒸蒸,发于自然,号啕之慕,匍匐殡宫,大行既奠,往而 不反,必想像平故,彷徨寝殿,若不变从谅暗,则东宫 臣仆,义不释服,此为永福。官属当独衰麻“从事,出入 殿省,亦难以继。今将吏虽蒙同二十五月之事,宁至 于大臣,亦夺其制。昔翟方进自以身为汉相,居丧三 十六日,不敢逾国典,而况于皇太子。臣等以为皇太 子宜如前奏,除服谅暗制。”于是太子遂以厌降之议, 从国制,除衰麻,谅暗终制。于时外内卒闻预异议,多 怪之。或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时,预亦不自解说,退 使博士殷畅博采典籍,为之证据,令大义著明,足以 垂示将来。畅承预旨,遂撰集书传旧文,条诸实事成 言,以为定证,以弘旨趣。其传记有与今议同者,亦具 列之,博举二隅,明其会归,以证斯事。文多不载。 按 《挚虞传》,元皇后崩,杜预奏,“谅暗之制,乃自上古,是以 高宗无服丧”之文,而唯文称不言。汉文限三十六日。 魏氏以降,既虞为节,皇太子与国为体,理宜释服,卒 哭便除。虞《答预书》曰:“唐称遏密,殷云谅暗,各举事以 为名,非既葬有殊降。周室以来,谓之丧服。丧服者以 服表丧。今帝者一日万机,太子监抚之重,以宜夺礼, 葬讫除服。变制通理,垂典将来,何必附之于古,使”老 儒致争哉。

    咸宁二年秋七月安平穆王薨以母弟敦继献王后服本服而主穆王丧祭冬十一月诏定王公大臣丧不举乐之节

    按《晋书武帝本纪》,咸宁二年秋七月癸丑,安平王隆 薨。 按《礼志》,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 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博士张靖答,宜依鲁 僖服闵三年例。《尚书符诰》谓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 与闵僖不同。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不之国,敦不仕诸 侯,不应三年。以义处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 王丧祭三年毕,乃吉祭。献王毓云:“《礼》,君之子孙所以 臣诸兄者,以临国故也。《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 谓邻国之臣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今穆王 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义,异于 闵僖,如符旨也。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 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氏注云:“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有三 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妃及国 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 两祥祭也。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 泣未绝。敦据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己 本亲服除而吉祭献王也。《礼》:“王为三公六卿裼衰, 为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绖。天子诸侯皆为贵臣贵妾 服三月。”汉为大臣制服,无闻焉。汉明帝时,东海恭王 薨,帝出幸津门亭发哀。及武帝咸宁二年十一月,诏 “诸王公大臣薨,应三朝发哀者,逾月不举乐;其一朝 发哀者,三日不举乐也。”

    咸宁四年夏六月,景献皇后羊氏崩。秋七月,祔葬峻 平陵。齐王攸服三年。又陈留国王本生父燕公薨,诏 以王奉魏明帝后,不得服其私亲。是年,诏断《墓间碑 表》。

    按《晋书武帝本纪》,咸宁四年夏六月,弘训皇后羊氏 崩。秋七月,祔葬景献皇后羊氏于峻平陵。 按《景献 羊皇后传》,后讳徽瑜,景怀皇后崩,景帝更娶吴质女, 见黜复纳。后无子。武帝受禅,居弘训宫,号弘训太后。 咸宁四年崩,时年六十五,祔葬峻平陵。 按《贾充传》, 河南尹王恂上言,“弘训太后入庙,合食于景皇帝,齐 王攸”不得行其子礼。充议以为:“礼,诸侯不得祖天子, 公子不得祢先君,皆谓奉统承祀,非谓不得服其父 祖也。攸身宜服三年丧事,自如臣制。”有司奏:“若如充 议,服子服,行臣制,未有前比。宜如恂表,攸丧服从诸 侯之例。”帝从充议。 按《礼志》,咸宁四年,陈留国上燕 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于王为从祖父,有司 奏应服期,不以亲疏尊卑为降。诏曰:“王奉魏氏,所承 者重,不得服其私亲。”

    按《宋书礼志》,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 碑铭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 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 太原王伦卒,伦兄俊作《表德论》,以述伦遗美,云“祗畏 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墓之阴云尔。此 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 曰:“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 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皆当毁坏。”

    太康元年东平王楙请为前母制服诏以子不得擅替其母不听制服

    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太康元年,东平王 楙上言:“祖王昌,父毖,本居长沙,有妻息。汉末使入中 国,值吴叛,仕魏为黄门郎,与前妻息死生隔绝,更娶 昌母。今江表一统,昌闻前母久丧,言疾求平议。守博 士谢衡议曰:‘虽有二妻,盖有故而然,不为害于道’。”议 宜更相为服。守博士许猛以为地绝又无前母之制, 正“以在前,非没则绝故也。前母虽在,犹不应服。”段畅、 秦秀、驺冲、从猛、散骑常侍刘智安议:“礼为常事制,不 为非常设也。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礼。平生 不相见,去其加隆,以期为断。”都令史虞溥议曰:“臣以 为《礼》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议者,防妒忌而已。 故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未有遭变而二嫡苟不二, 则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义绝之日也。使昌父尚存, 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专堂,两妇执祭,同为之齐也’。” 秦秀议:“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养,而便有三年之恩, 便同所生。昌父何义不命二嫡依此礼乎?父之执友, 有如子之礼,况事兄之母乎?”许猛又议:“夫少妇稚,则 不可许以改娶更适矣。今妻在,许以更聘,夫存而妻 得改醮者,非绝而何?”侍中领博士张恽议:“昔舜不告 而娶,婚礼盖阙。故《尧典》以釐降二女为文,不殊嫡媵。 《传记》以妃夫人称之,明不立正后也。夫以圣人之弘, 帝者嫡子,犹权事而变,以定典礼。黄昌之告新妻,使 避正室,时论许之。推姬氏之让,执黄卿之决,宜使各 自服其母。”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 令和峤、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议。侍郎山雄、兼侍郎著 作陈寿以为溥驳:“一与之齐,非大夫也。《礼》无二嫡,不 可以并耳。若昌父及二母于今各存者,则前母不废, 已有明征也。设令昌父将前母之子来入中国,尚在 者当从出母之服。苟昌父无弃前妻之命,昌”兄有服 母之理,则昌无疑于不服。贼曹属卞粹议:“昌父当莫 审之时而娶后妻,则前妻同之于死,而义不绝。若生 相及而后妻不去,则妾列于前志矣。死而会乎,则同 祔于葬,无并嫡之实。必欲使子孙于没世之后,追计 二母隔绝之时,以为并嫡,则背违死父,追出母亡。议 者以为礼无前母之服者,可谓以文害意。愚以为母 之不亲而服,三年非一,无异于前母也。”仓曹属卫恒 议:“‘或云嫡不可二,前妻宜绝’。此为夺旧与新,违母从 子礼,律所不许,人情所未安也。或云绝与死同,无嫌 二嫡,据其相及,欲令服此,为论嫡则死,议服则生,还 自相伐,理又不通。愚以为地绝死绝,诚无异也。宜一 如前母,不复”追服。主簿刘卞议:“毖在南为邦族,于北 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为元妃,后妇为继室,何至王路既通,更当逐其今妻,废其嫡子,不书姜氏,绝 不为亲,以其犯至恶也。赵姬虽贵,必推叔隗;原同虽 宠,必嫡宣、孟。若违礼苟让,何则?《春秋》所当善也。论者 谓地绝其情,终已不得往来。今地既通,何为故当追 而绝之邪?”黄昌见美,斯又近世之明比。司空齐王攸 议:“《礼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诸儒皆以为父以他故,子生异域,不及此亲存时归 见之,父虽追服,子不从税,不责非时之恩也。但不相 见,尚不服其先终,而况前母非亲所生,义不逾祖,莫 往莫来,恩绝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称情立文之谓也。” 以为昌不宜追服。司徒李引议:“毖为黄门侍郎,江南 已叛,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况于毖之义,可得以为妻 乎?”大司马骞不议。太尉充、抚军大将军汝南王亮皆 从主者。溥又驳粹曰:“丧从宁戚,谓丧事尚哀耳,不使 服非其亲也。夫死者终也,终事已,故无绝道。分居两 存,则离否由人。夫”妇以判合为义。今土隔人殊,则配 合理绝,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于死妇哉!伯夷让 孤竹不可以为后王法也。且既已为嫡后服,复云“为 妾。生则或贬或离,死则同祔于葬。”妻专一以事夫,夫 怀贰以接己,开伪薄之风,伤贞信之教,于以纯化笃 俗,不亦难乎!今昌二母,虽土地殊隔,据同时并存,何 得为前母后母乎?使昌母先亡,以嫡合葬,而前母不 绝,远闻丧问,当复相为制何服邪?夫制不应礼,动而 愈失。夫孝子不纳亲于不义,贞妇不昧进而苟容。今 同前嫡于死妇,使后妻居正,而或废于二子之心,曾 无恧乎?而云诬父弃母,恐此文致之言,难以定臧否 也。《礼》违诸侯适天子不服旧君,然则昌“父绝前君矣; 更纳后室,废旧妻矣,又何取于宜诛宜抚乎?且妇人 之有恶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诚以人理应 绝故也。今夫妇殊域,与无妻同,方之恶疾,理无以异。 据己更娶,有绝前之证,而云应服,于义何居?”尚书八 座以为:“设令有人于此,父为敦煌太守,而子后任于 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见”,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 服。但鞠养己者,情哀而不相见,名制,虽戚,念之心殊, 而为之服一也。又两后匹嫡,自谓违礼,不谓非常之 事,而以常礼处之也。昔子思二哭,出母于庙,门人曰: “庶氏之女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子思惧,改哭于他 室。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母,掘其前母之尸,徙 之他地。“若其不徙,昌为罪人。何则?异族之女,不得祔 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且夫妇人牵夫,犹有所尊,赵 姬之举,礼得权通,故先史详之,不讥其事耳。今昌之 二母,各已终亡,尚无并主轻重之事也。昌之前母,宜 依叔隗为比。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则昌不应复服。 生及母存,自应如礼。以名服三年,辄正定为”文章。草 下太常报楙奉行。制曰:“凡事有非常,当依准旧典,为 之立断。今议此事,称引赵姬、叔隗者,粗是也。然后狄 与晋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吴寇隔塞,毖与前 妻终始永绝。必义无两嫡,则赵衰可以专制。隗氏昌 为人子,岂得擅替其母?且毖二妻并以绝亡,其子犹 后母之子耳,昌故不应制服”也。太兴初,著作郎干宝 论之曰:“《礼》有经,有变,有权。王毖之事,有为为之也。有 不可责以始终之义,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议之 纷错?同产者无嫡侧之别,而先生为兄;诸侯同爵,无 等级之差,而先封为长。今二妻之入,无贵贱之礼,则 宜以先后为秩,顺序义也。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 庙者众,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故《春秋》贤赵姬遭礼 之变而得礼情也。且夫吉凶哀乐,动乎情者也。五礼 之制,所以叙情而即事也。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 来亲,而恩否于时,敬不及生,爱不及丧”,夫何追服之 道哉!张恽、刘卞,得其先后之节,齐、王、卫、恒通于服绝 之制,可以断矣。朝廷于此宜导之以赵姬,齐之以“诏 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后妻崇卑让之道,室人达长 少之序,百姓见变礼之中,若此可以居生,又况于死 乎!古之王者,有师友之礼,待其臣而不敢自尊。今令 先妻以一体接后,而后妻不敢抗,及其子孙,交相为 服,礼之善物也。”然则王昌兄弟相得之日,盖宜祫祭 二母,等其礼馈,序其先后,配以左“右,兄弟肃雍,交酬 奏献。上以恕先父之志,中以高二母之德,下以齐兄 弟之好,使义风弘于王教,慈让洽乎急难,不亦得礼 之本乎!”是时沛国刘仲武先娶毋丘氏,生子正舒、正 则二人。毋丘俭反败,仲武出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 为毋丘氏别舍而不告绝。及毋丘氏卒,正舒求祔葬 焉,而陶不许。舒不释服,讼于上下,泣血露骨,缞裳缀 络,数十年不得从,以至死亡。时吴国朱某娶妻陈氏, 生子东伯。入晋,晋赐妻某氏,生子绥伯。太康之中,某 已亡,绥伯将母以归邦族,兄弟交爱敬之道,二母笃 先后之序,雍雍人无间焉。及其终也,二子交相为服, 君子以为贤。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 二嫡。前妻亡,后妻子勋疑所服。中书令张华造甲、乙 之问曰:“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匿不说。有乙居家如 二嫡,无有贵贱之差。乙亡,丙之子当何服?本实并列嫡庶不殊。虽二嫡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专制, 析其亲也?若为庶母服,又不成为庶,进退不知所从。” 太傅郑冲议曰:“甲失礼于家,二嫡并在,诚非人子所 得正,则乙丙之子并当三年,礼疑从重。”车骑贾充、侍 中、少傅任恺议,略与郑同。太尉荀𫖮议曰:“《春秋》并后 匹嫡,古之明典也。今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 卑,而遂其失也。故当断之以礼,先至为嫡,后至为庶。 丙子宜以嫡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昔屈建去 芰,古人以为违礼而得礼,丙子非为抑其亲,斯自奉 礼先后,贵贱顺叙之义也。”中书监荀勖议曰:“昔乡里 郑子群娶陈司空从妹,后隔吕布之乱,不复相知存 亡,更娶乡里蔡氏女。徐州平定,陈氏得还,遂二妃并 存。蔡氏之子字元衅,为陈氏服嫡母之服,事陈公以 从舅之礼。族兄宗伯曾责元衅,谓抑其亲,乡里先达 以元衅”为合宜,不审此事粗相似否?

    太康七年始制“大臣听终丧三年。”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礼志》,“太康七年,大鸿胪 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 臣得终丧三年。”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 不得终礼。自兹已往,以为成比也。 按《郑默传》,“默拜 大鸿胪,遭母丧。旧制,既葬还职,默自陈恳至,久而见 许。遂改法定令,听大臣终丧,自默始也。”

    太熙元年夏四月帝崩五月葬峻阳陵

    按《晋书武帝本纪》,“太熙元年夏四月己酉,帝崩于含 章殿,时年五十五,葬峻阳陵,庙号世祖。” 按《惠帝本 纪》,“太熙元年四月己酉,武帝崩,是日皇太子即皇帝 位,大赦,改元为永熙。夏五月辛未,葬武皇帝于峻阳 陵。丙子,增天下位一等,预丧事者二等。”

    按杜佑《通典》,晋尚书问:今大行崩,含章殿安,梓宫宜 在何殿?博士卞榷、杨雍议曰:‘臣子尊其君父,必居之 以正,所以尽孝敬之心。今太极殿,古之路寝,梓宫宜 在太极殿,依周人殡于西阶’。”又问:既殡之后,别奠下 室之馔,朝夕转易,诸所应设祭,朔望牲用,宜所施行。 按礼具答。榷、雍议:按《礼》,天子日食少牢,月朔太牢。《丧 礼下室之馔。如他日宜随御膳朝夕所常用也。朔望 则奠,用太牢备物。又问:按景帝故事,施倚庐于九龙 殿上东厢。今御倚庐为当在太极殿不?诸王庐复应 何所?权琳议:按〈尚书顾命〉》:‘成王崩,康王居于翼室。先 儒云:‘翼室于路寝’。今宜于太极殿上,诸王宜各于其 所居为庐,朝夕则就位哭临’。按《礼》,天子七月葬。《新议》 曰:‘礼无吉驾,象生之饰。四海遏密八音,岂有释其衰 绖,以服元黄黼黻哉?虽于神明哀素之心,已不称矣。 辄除鼓吹吉驾卤簿’。孙毓驳:“《尚书顾命》,成王新崩,传 遗命文物,权用吉礼。又礼,卜家占宅朝服,推此,无不 吉服也。又巾车饰遣车,及葬,执盖从方,相元衣裳,此 卤簿所依出也。今之吉驾,亦象生之义,凶服可除,鼓 吹吉服,可设而不作。挚虞曰:“按汉魏故事,将葬,设吉 凶卤簿,皆有鼓吹。新礼无吉驾导从之文。虞按《礼》,葬 有祥车旷左,则今之容车也。《春秋》郑大夫公孙虿卒, 天子追赐大辂,使以行礼。又《士丧礼》有道车、乘车,以 象生存。此兼有吉驾明文。既有导从,宜定新礼设吉 凶导”从,其凶服鼓吹,宜除铭旌,建太常,画日月星辰。 杜云:“九仞旒委地。”遣车易以轝床,举奠祭之具及器 藏物,皆覆以白练。问:“天子崩,今台书令史以上,皆 为服斩衰之服不?”博士卞榷、应琳议:“礼,命士以上皆 服斩。台书令史列职天朝,皆应服斩。”又问:“天子崩,今 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导从,应易服制不?”卞榷答:“《礼》, 庶人在官者,服齐衰三月。又近臣服斩,导从出入,皆 应从服。”又问:“从服随君轻重,今司隶服斩,下吏服齐, 为合礼意不?”榷答:“凡臣从君,皆降一等。今之牧守皆 古诸侯,以礼相况,轻重宜矣。”又问:“《礼》,义服不从。今司 隶为君斩衰,义服也。下吏为从不?每降一等,当谓君 丧其亲者耳。古今行事复云何?”榷答:“《礼》,庶人为国君 齐缞,今则不服。然吏若都官从事,有职司于丧庭者, 故宜依庶人在官义耳。义服不从,谓近臣服君斩服, 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称导从,指谓近臣,不谓吏也。” 又问:“诸二千石长吏见在京城,皆应制服不?”博士卞 榷、杨雍、应琳等上云:“礼,臣为君斩缞。自士以上见在 官者,皆应制服。”“魏晋故事,皇太后三夫人已下皆 服斩。诸长公主及诸君崇阳园循容服制之宜。”卞榷 等议:“按《礼》,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依礼,则公主宜服 斩而不杖。《礼》,君夫人为长子三年,妾为君之嫡子与 夫人同,则崇阳园循容宜三年。”又问:“太后及公主应 杖不?”卞榷、应琳议:“《礼》,为夫杖,自天子达皇太后,应杖 明矣。妇为舅姑,礼”无杖,文皇后不应杖也。君之丧,夫 人世妇在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如礼。三夫人以 下皆杖。博士卞榷、应琳等议:“按《礼》,诸侯之夫人为 天子,其服齐缞,本无服者也,犹从夫而同。今王始于 大行皇帝,本服周,以轻明重,依诸兄弟之义。所服至 尊,疑当服重。王诸女依诸侯兄弟礼,则应服斩也。孙 女幼,未及于礼,若欲服,宜依诸侯之制。”“皇子广陵王年十一,孙为祖服周,当为臣服,从本亲服。皇弟吴 王年十,章郡王年七,又当倚庐,服成人礼,著何帻服。” 应琳议:“按《礼》,《丧服》,诸侯为天子斩。今广陵王列土建 国,古之诸侯,宜从臣例。又《礼》,童子不居庐,不杖不菲。 广陵王未冠,吴王、章郡王卑幼,不应居庐。古但有冠 无帻,汉始制帻,可如今服卷帻。”

    惠帝永平元年春正月乙酉朔临朝不设乐

    按:《晋书惠帝本纪》云云。

    元康元年挚虞上补定丧服新礼

    按《晋书惠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文帝命荀𫖮因魏 代前事,撰为新礼,参考今古,更其节文,羊祜、任恺、庾 峻、应贞并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奏之。”太康初,尚书 仆射朱整奏付尚书郎挚虞讨论之。虞表所宜损增, 以丧服最多疑阙,宜见补定。又以今礼篇卷烦重,宜 随类通合,事久不出,惧见寝嘿。盖冠、婚祭、会诸吉礼, 其制少变。至于丧服,世之要用,而特易失旨。故子张 疑高宗谅阴三年,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谓异 父昆弟大功,而子夏谓之齐衰。及孔子没,门人疑于 所服。此等皆明达习礼,仰读《周典》,俯师仲尼,渐渍圣 训,讲肄积年,及遇丧事,犹尚若此,明丧礼易惑,不可 不详也。况自此已来,篇章焚散,去圣弥远,丧制诡谬, 固其宜矣。是以《丧服》一卷,卷不盈握,而争说纷然。三 年之丧,郑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服”,郑 云“服缌三月”,王云“葬讫而除。”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 云“从乎继寄育乃为之服。”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 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如此者甚众。《丧 服》本文省略,必待注解,事义迺彰,其传说差详。世称 子夏所作郑王祖经宗传,而各有异同,天下并疑,莫 知所定,而𫖮直书古经文而已。尽除《子夏传》及先儒 注说,其事不可得行,及其行事,故当还颁异说,一彼 一此,非所以定制也。臣以为今宜参采《礼记》,略取传 说,补其未备,一其殊义。可依准王景侯所撰《丧服变 除》,使类“统明正,以断疑争。然后制无二门,咸同所由。” 虞讨论新礼讫,以元康元年上之。所陈惟明堂五帝、 二社六宗及吉凶王公制度,凡十五篇。有诏可其议。 后虞与傅咸缵续其事,竟未成功。中原覆没,虞之《决 疑注》,是其遗事也。《丧服记》:“公为所寓,齐衰三月。”新 礼以今无此事,除此一章。挚虞以为:“《周礼》作乐于刑 厝之时,而著荒政十二。礼备制待物,不以时衰而除 盛典,世隆而阙衰教也。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称 寄公,是时天下又多此比,皆礼之所及。宜定新礼,自 如旧经。”诏从之。 汉、魏故事,无五等诸侯之制,公卿 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新礼,王公五等诸侯,成国 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亲绝期,而傍亲为之 服斩衰,卿校位从大夫者,皆绝缌。挚虞以为:“古者诸 侯君临其国,臣诸父兄。今之诸侯未同于古。未同于 古,则其尊未全,不宜便从绝期之制,而令傍亲服斩 衰之重也。诸侯既然,则公孤之爵亦宜如旧。昔魏武 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皆不 施行。施行者著魏科,大晋采以著令。宜定新礼,皆如 旧。”诏从之。 《丧服》无弟子为师服之制,新礼弟子为 师齐衰三月。挚虞以为:“自古无师服之制,故仲尼之 丧,门人疑于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之丧颜回,若丧子 而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遂心丧三年”,此则 怀三年之哀,而无齐衰之制也。群居入则绖,出则否, 所谓吊服加麻也。先圣为礼,必易从而可传。师徒义 诚重,而服制不著,历代相袭,不以为缺。且寻师者以 弥高为得,故屡迁而不嫌;修业者以日新为益,故舍 旧而不疑。《仲尼》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子贡云:“夫何 常师之有?”浅学之师,暂学之师,“不可皆为之服。义有 轻重,服有废兴,则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争,爱 恶相攻,悔吝生焉。宜定新礼,无服如旧。”诏从之。

    永康元年夏六月葬愍怀太子于显平陵

    按《晋书惠帝本纪》,永平九年冬十二月壬戌,废皇太 子遹为庶人,及其三子,幽于金墉城。永康元年夏四 月甲午,追复故皇太子位。六月壬寅,葬愍怀太子于 显平陵。 按《愍怀太子传》:永康元年三月,贾后矫诏 使黄门孙虑逼杀太子,时年二十三,将以庶人礼葬。 贾后表曰:“遹虽罪在莫大,犹王者子孙,便以匹庶送 终,情实怜愍,乞赐王礼。”诏以广陵王礼葬之。及贾庶 人死,乃诛刘振、孙虑、程据等,册复太子。帝为太子服 长子斩衰,群臣齐衰。使尚书和郁率东宫官属具吉 凶之制,迎太子丧于许昌。丧之发也,大风雷电,帏盖 飞裂。又为哀策,谥曰愍怀。六月己卯,葬于显平陵。 按杜佑《通典》,晋惠帝愍怀太子以庶子立为太子。及 薨,议疑上当服三年。司隶王堪议:“圣上统绪,无所他 择。践祚之初,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谒于祖庙,明皇储 也。正体承重,岂复是过?”司隶从事王接议:“愍怀太子 虽已建立,所谓传重而非正体者也。依《丧服》及郑氏 说,制服不得与嫡同,应从庶例。天子诸侯不为庶子 服。圣上于愍怀无服之丧”,难者曰:“君父立之,与后所生同矣。焉有既为太子,而复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 非建立所易。《丧服》庶子为其母缌,不言嫡子为其妾 母,而曰庶子为其母,许其为后,庶名犹存矣。宋庾 蔚之谓:“王堪以为:拜为太子,则全同嫡正。王接据庶 子为后,为其母缌,庶名不去,故虽为太子,犹应与众 子同,天子不为服,可谓两失其衷。尝试言之。按《丧服 传》通经,长子三年,言以正体乎上,又将所传重,明二 义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为太子,虽将所传重而 非正体,安得便同嫡正,为之斩衰乎?既拜为太”子,则 是将所传重,宁得犹与众庶子同其无服乎?天子诸 侯绝旁周,今拜庶子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 正嫡,但无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为后,不 得全与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与嫡不异,是 与嫡同者也。祖曾为己服无加崇,是与嫡异者也。天 子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与众子不同矣。

    太安元年以皇太子丧未除元会废乐三月皇太孙薨帝服齐衰期

    按《晋书惠帝本纪》,太安元年春三月癸卯,皇太孙尚 薨。 按《礼志》,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及元会亦 废乐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下通 议。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 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 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 议”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 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与不誓,其为升降也微;斩衰 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 嫌于无服,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 之理明矣。男能卫社稷,女能奉妇道,以可成之年而 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谓殇后者,尊 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而为服 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 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 秘书监挚虞云:“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 矣。太孙亦体君传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 无服殇之义,绝期故也。”于是从之。 按《愍怀太子传》: 太子三子:虨、臧、尚。尚字敬仁,永宁元年八月立为皇 太孙。太安元年三月癸卯薨,帝服齐衰期,谥曰冲太 孙。

    按杜佑《通典》,“永宁中,冲太孙亡,议者谓应为殇。中书 侍郎高齐议:太孙自是无服之殇,不应制服,此礼之 明义,宜从以日易月之制。”博士蔡克议,以为臣子不 殇君父者,此谓臣子尊其君父,不敢殇之耳,非为有 臣子便为成人不服殇也。按汉平帝年十四而崩,群 臣奏臣不殇君,宜加元服。后汉许慎、郑元论立庙,亦 唯谓臣子不上殇耳。《丧服》:“君为嫡子长殇大功”,郑元 云“天子亦如之。”所言臣不殇君者,自谓如太孙等之 臣不殇耳。太子唯尊于东宫,东宫臣不殇之耳。今太 孙未冠婚,四岁而齐衰成人之礼于太庙,愚谓不可。 愍怀若在太孙,当依庶殇不祭。

    光熙元年冬十一月帝崩十二月葬太阳陵议奔赴山陵之限

    按《晋书惠帝本纪》,光熙元年冬十一月庚午,帝崩于 显阳殿,时年四十八。葬太阳陵。 按《怀帝本纪》,光熙 元年十一月庚午,孝惠帝崩。十二月己酉,葬孝惠皇 帝于太阳陵。 按杜佑《通典》,“晋惠帝崩,司徒左长史 江统议奔赴山陵,曰:往者汤阴之役,群寮奔散,义兵 既起而不附从。主上旋宫,又不归罪。至于晏驾之日, 山陵”即安而犹不到,自台郎御史以上,应受义责加 贬绝,注列黄纸,不得叙用。至于先有他故去职,或以 丧疾免散,仍遇兵隐遁山泽者,宜与上牒异制。《春秋 传》曰:“君子避内难不避外。”孙甯之变,蘧瑗出关,陈力 就列,不能者止,未足多责也。及至奔赴,不及在哀,致 身后于山陵,故当从时宜以立褒贬,依王政而正准 绳,不可偏抗古义,以伤今实也。承诏书而制奔赴之 期,以为分别远近,则典而不畅,检校险易,则密而不 弘,故拟七月之典,以议今事。达官名问特通者,过期 不到,宜依准免法,注列黄纸,三年乃得叙用。又自非 盟主所授,而诸侯州伯所用,故不得奔赴,宜与下牒 同罚。《春秋传》曰:“不以家事辞王事。”此上之行乎下也。 诸侯州伯辄留应赴之人,而令失节于王庭,坐于《周 官》九伐之法,应在犯令陵政之条,诸台平处,正其削 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