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八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九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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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九十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十

      杜佑通典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庐议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 长殇中殇变三

      年之葛议 居亲丧既殡遭兄弟丧及闻外丧议 居亲丧除旁亲服议 妇人有夫丧而母

      亡服议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 有祖丧而父亡服议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

      议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议 既练为人后服父服议 兼亲服议 生不及祖父母

      不税服议 小功不税服议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 父母乖离

      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 为姑姊妹女子无主后者议 叔母寡姑遣还未嫁而亡服议

      寡叔母守志兄迎还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议 已拜时而夫死服议 郡县守令迁临未至而

      亡新旧吏为服议 吏受今君使闻旧君薨服议 与旧君不通服议

    礼仪典第九十卷

    丧葬部总论十

    杜佑通典

    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庐议

    晋韩伯为殷灵符问,或人答云:“昔亡伯丧未除而祖 母见背,从兄不废父丧主,而为祖母居庐,郄太尉来 吊,不以为非礼也。”

    宋庾蔚之谓:“父丧内祖又亡,则应兼主二丧。今代以 庐为受吊之处,则立二庐是也。人为父丧来吊,则往 父庐之所;若为祖丧来吊,则往祖庐之所。”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

    晋谢奉议曰:“夫孝子之处丧,服勤三年,不懈不怠,情 思所主无不在。《曾子问》:‘三年之丧,可以吊乎’?孔子曰: ‘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 丧而吊哭,不亦虚乎!盖以为彼兴哀,则不专属于所 重也。而《礼》云‘卒哭既练,遭周大功之丧,皆随所服而 变。代行丧者,咸从此制,窃有所恨。夫人子之道,天属’” 之恩,可谓重矣。终身之忧,非一朝可消,故有祥练而 为其极。夫以资于事父之道在公尚有夺私服之制, 况兼爱敬之重,而更屈于支属乎?奔丧之礼,赴哭辄 备其绖带,归于本宫,即反正服。于权宜兼通,庶可知 无大过矣。

    宋崔凯云:“斩衰既练,而遭大功之丧,则著大功之冠 及麻。麻谓男子首绖,妇人腰绖也,又易其故既练之 葛以麻,谓男子腰、妇人首也。大功之丧,既葬卒哭,男 子复其练冠,带周之葛带,男子首绖,妇人腰绖,皆言 周者,《斩衰》练,男子除首,妇人除腰。今大功之丧既葬, 首、腰皆当有绖,大功既葬之葛绖,则小功之绖也,大” 四寸六分,小不可以居三年之丧,故皆绖,周绖也。

    长殇中殇变三年之葛议

    宋庾蔚之谓:“《服问》云:‘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 遇麻断本者于絻绖之次,云‘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因 说麻之有本,乃能变上服之葛。方云殇长中变三年 之葛、终殇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终殇之月,为其无 卒哭之税。下殇则不当是论周殇之大功。若是大功 之殇,记当明之。周殇最在上,所以不言周耳。郑元谓’” 周殇长中,已自大功,不复指明殇服之异,不于卒哭 而变上服之葛。又明下殇之麻,虽不断本,以其幼贱, 亦不能变上服之葛。《间传》大明斩衰变受之节,因备 列五服麻葛之分,缌小功之麻,不变上服之葛,已自 别见,故此虽连言,而在兼服之例,是以不复曲辩。若 如郑说,谓大功亲之殇者,其如缌小功之绖,麻既断 本,又与三年之葛,大小殊绝,安得相变耶?

    居亲丧既殡遭兄弟丧及闻外丧议

    魏王肃云:“往哭而退,不待敛也。”《郑记》问曰:“或言往哭, 或言侧室,或言他室,不同何也?又《杂记》云:‘三年之丧, 虽功衰不吊。如有服,服其服而往,虽缌必往,亦当服 其服不’?”王瓒答曰:“《檀弓》言往哭,不言轻重,通三年当 往也。《杂记》斩衰言功衰乃服其服而往,则齐衰亦于 功衰乃服其服也。哭他室者为外兄弟,明皆当先哭” 乃行耳,异国则不往也。

    吴射慈云:“虽缌必往,亲骨肉也;虽邻不往,疏无亲也。” 蜀谯周云:“礼,哭于门内之右,明为变位也。后日之哭,既朝奠,其殡卒事出,改服即位如初,亦三日五哭也。”

    晋束晰问曰:“有父母之丧,遭外缌麻丧,往奔不步态?” 答曰:“不得也。若外祖父母丧,非嫡子可往;若姑姊妹 丧,嫡庶皆宜往奔也。”傅纯云:“《礼》先重后轻,则轻服临 之。轻服临者,新亡新哀以表新情,亦明亲亲不可无 服。及其还家,复着重者,是轻情轻服已行故也。今新 死者在千里,应服者以官役为限,奔临无由,乃以重 包之。夫重服自前亡,非关新死,则新死无服也。岂应 服之亲,卒为无服,宜制新轻之衰,以当往临之服。若新亡除既了,则反服先重,自然包之。前后二丧,人情 与服,两得济乎?”或难曰:“服以礼为主,礼有往临之衰, 而无便制之服。如便制轻衰,恐非礼也。”答曰:“礼是经 通之制,而鲁筑王姬之馆于外,《春秋》”以为得礼之变, 明变反合礼者,亦经之所许也。

    居亲丧除旁亲服议

    晋贺循云:“虽有父母之丧,皆为周大功之服。祥除,各 服其除丧之服,如常除之节。小功已下则不除,转轻 也。降而为小功则除之。”殷允有兄子丧,应除兄服,《与 徐邈书》云:“其晨当着吉服,除服,不当竟此日以吉服 接客,当兄旧服见客耶?”又云:“《礼》曰:‘服其除服,卒事,反 丧服’。”庾太尉大丧中除妻服白恰,对客终日。今齐服 既同,且下流,益无嫌于变吉服也。竟此一日,然后反 《丧服》耶?

    妇人有夫丧而母亡服议

    晋羊祖延问曰:“车骑妇先遭车骑丧,斩衰服也;后遭 母丧,齐衰服也。礼为两制,服有所变易耶?按《曾子问》 曰:‘君丧已殡,臣有父母丧,归家,殷事即往。应依此不 往,服何服?家服何服’?”贺彦先答曰:“礼,女子适人,服夫 三年而降其父母。《传》曰:‘不贰斩’。既不贰斩,则不得舍 其所重,服其所降,有分明矣。国妃有车骑斩衰之服”, 宜以包母齐衰,无两服之义。唯初奔当有母初丧之 服,以明本亲之恩,成服之日,故宜反斩衰之服,此轻 重之义也。又《礼》,君不厌臣,君既殡,又有父母之丧,与 君俱三年,故有归家之义。而犹云有君丧者不敢私 服,何除之有?以此言之,虽君父两服,当其兼丧,以君 衰为主,而不以己私服为重也。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

    晋韩康伯问荀讷云:“有人奉其伯后,服制未除,复有 本父丧,当复应还所生两处作丧位,不若作垩室。今 当服斩,先斩以居垩耶?”答曰:“今身有所后,重服未练, 虽有所生之丧,无所改易。既练,则当服周,布冠帻,首 绖齐衰。先丧既练,已有垩室,唯当服周以居之耳,不 复还本家作丧位。”韩重问:“既为人后,先服重制,岂当 有改?然今要当有时还本家哭临,并本亲赴吊,不设 丧位,情为不安。可于本亲兄弟次作垩室,归来处之 不?”荀重答:“意谓身有所后重服,当不得复于本兄弟 庐次作垩室,归可设哭位而已。”

    宋庾蔚之谓:“《礼》,齐衰、斩衰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 计衰升数,从其粗者。若升数同,则不变,绖带而已。今 代则不然,应别制本亲周服,还本家则著之。时代不 同,不得全依《礼》。今以垩室为对吊之所,故应还本家, 立垩室,在诸弟之下以受吊。设使本家远,便当于别 室,不得于所后灵前受本亲丧之吊。”

    有祖丧而父亡服议

    宋孟氏问曰:“嗣子今为孟使君持重,光禄丧庭,便无 复主位,于礼云何?”周续之答:“《礼》无晓然之文,然意谓 嗣子宜兼持重正位之丧,岂可阙三年正主耶?”又问 曰:“若嗣子兼持重者,光禄丧次,亲有庐耶?”又答曰:“礼 之倚庐在东墙下,盖是寝苫枕凷之处,非接宾位也。 谓寝息之所,宜在亲之殡宫,于光禄丧庭,若宾客馈 奠,凡是有事,然后之丧所,已则还庐次。然今代皆以 庐为接宾之位,位则二处,从礼之变,亦宜两设耶?”又 问:“葬奠之礼,何先何后?”又答云:“礼,父母之丧偕,其葬 也先轻而后重,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其葬服斩衰。以 例而推,光禄葬及奠虞皆宜先,于情则祖轻,于尊则 义重。”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

    后汉刘表及侍中成粲云:“父母亡,在祖后则不为祖 母三年。”吴商驳之曰:“尝见表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 妇人之服,不逾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 母服,而云不得逾祖也。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已自受 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商按:假使子为人后,为本 父服周,而所后者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 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已为小 功五月,而己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 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逾祖父复服五 月乎?”诸如此比,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不得逾 夫之说,经传无据。嫡行庶服,义又不通。粲又云:“已自 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当周。又《齐衰章》, “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 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也。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 丧者,谓始封君也。其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 者也。有废疾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 不受国于祖,犹服三年。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 说也。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 后服斩?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议

    晋雷孝清问曰:“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制云何, 别开门,更立庐,不言称孤孙,为称孤子?”范宣曰:“按《礼》

    应服后丧之服,承嫡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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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缘更别开门立庐,以失居正之意。至祖母练日则

    变除,居垩室,事毕,反后丧之服。《礼》无书疏称孤子孤 孙之文,今代行之,合于人情。称孤孙,存传重之目。宜” 俟祖母讫服,然后称“孤子。”

    宋庾蔚之谓:“若如范说,非为反后丧之服,亦应还毁 垩室,立庐在诸父垩室之上。但二丧共位,庐垩室杂 处,恐非适时之礼。谓宜始有后丧,便别室为庐,兼主 二丧。”

    既练为人后服父服议

    宋何承天问曰:“妇人夫先亡,无男有女,已出嫁,妇人 亡后未周,宗从之家,乃以儿继其后。今既更制庐杖, 未知当及亡月一周便练,为取出后日为制服之始。” 荀伯子答曰:“出后晚异于闻丧晚,税服也。应以亡月 为周,不以出后日为制服之始。假使甲有妇及男女, 甲死,甲儿持重服,已练,甲儿复死,甲弟乙方以子丙” 后甲,丙以为伯持周年服讫,便更制二十五月服。甲 妇女不合先丙除服,何容持三周服耶?难者或疑,若 使甲服将除,而丙始出后,丙便是服斩,旬日而除。意 谓若服将讫,宜待除服方出后耳。不可使甲妇女制 四周服也。何重问:出适之女,周而除心制既过,即吉 之后,而来继之弟,不为丧始,门庭凶“素,灵筵未毁,舛 错深浅,岂称人情?今谓宜待除服,为后是也。今问不 待除者耳,若不服其残月,便当如知丧晚,特一人未 即吉,二条何者为安?”荀重答曰:“意谓出后未及练者, 宜服其残月,以亡月为周。若将服竟,出后宜延待服 竟,至于去庐即练,綅缟从轻,此自降杀以渐,所谓送 死有以,复生有节。非”明出后始为丧主也。又谓为人 后者,在练则练,在綅则綅,何疑服旬便除?然谓此语 不通。设使甲死,其妇女持服已再周,甲弟乙持二子 从远还,始闻丧,以长子丙后甲,丙弟丁为伯父追周 服,丙以出后之故,更綅缟旬日除。所谓深浅舛错,不 是过也。譬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此又所疑也。凡 出后晚异,知丧晚也。既已制本服,今日月已过,无缘 更居再周。若甲之妇女,无事不吉,而来继之子,门庭 凶素,此妇女无容避此凶居,别卜吉宅。又不可使妇 女歌于内,而继子哭于外,谓应服其残月。《司马操难》: “为人后者,尽礼于彼,致降于此,所以全受重之道,成 若子之义。岂以真假殊其事,早晚异其制”哉?岂不父 子之名,定于受命之辰;加崇之恩,起于辞亲之日。大 义昭然,无厌夺之变,而使情节伸而有馀,岁月屈于 不足,未知轻重,将欲何附?《论》云:甲死,甲儿持服已练。 甲儿死,甲弟乙方以子丙后之,丙无缘为伯。持周服 毕,复更制二十五月。《服难》曰:“丙以甲练后,方来后甲, 彼丧虽杀,我重自始更制远月,于义何伤?且昔以旁 尊,服不逾齐,今为其子,礼穷于制,事乖义异,深浅殊 绝,岂宜相蒙,共为三年?”若是大功小功之亲,本服已 讫,乃为之后,亦可计本服之月,以充再周之限。若无 服之亲,今为甲嗣,其义云何?《论》云:“甲妇女无缘持三 周服,又不合先丙除服。”《难》曰:“甲妇女二周终讫,何事 三周吉凶有期,何必顾丙?亦犹自远之兄,始及袒絻, 居室之弟,久已笙歌,岂得同一论云?或疑甲服垂除, 而丙出后,丙应服斩,旬日而除,意谓延待服除而出 后耳。”难曰:“丙以礼而行,不及甲始丧,盖由事趣。且夫 堂阶绝构,丧位无主,行路凄怆,骨肉悼心。既为置后, 宜及三年之内,情事有寄,岂得持疑以俟吉,视”再周 之徒过哉!《论》曰:“甲死,妇女持服再周,弟乙二子远还, 以长子丙后甲。丙弟丁为伯父追税服周,而丙以出 后之故,更居綅缟,旬日而除。”舛错浅深,不复是过。难 曰:“乙之子丙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弟丁同税周服,又 不可暂居綅缟,旬日而除,则丙于甲之丧,终阙征服, 亲为甲子,而反不如丁有周月”之制,处之于三年之 地,而绝之于一日之哀。待吉之义,于此为踬。《论》曰:“甲 妇女无缘避此凶居,别卜吉宅,又不可妇女歌于内, 继子哭于外。”难曰:“甲妇虽复衰麻去身,号啕辍响,然 素服嫠居,与代长戚。夫何图于吉宅?何务于讴歌?”荀 伯子《答司马操难》曰:“为人子者,奉亡事存,如所生,不 异尽礼于彼,而致降于此。”答曰:“同所生者,谓出后及 所养耳,不谓垂除而追责使同也。设使所继者是绝 服之亲,而继父有兄弟丧未周,岂可悉追制伯叔周 服乎?故知及丧则同,已死则异。若本服大功之亲,虽 数十载之后,犹追为税服。至于出后之子,在三年之 外,便不为继父追服,明既往不可得同也。”难曰:“乙子 丙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其弟丁同税周服,又不可制 居綅缟,旬日而除。既为甲子,而反不如丁,岂有处三 年之地而绝于一日之哀乎?”答云:“谓丙应先税周服 毕,然后可出后耳。设使甲死已三十年,乙将丙、丁从 绝域还,始闻甲丧,岂可使丙、丁二子同税周服,然后 议出后之事乎?若犹使丙居重,甲妇”女平吉已来,或 是朝市改易,岂可方纳一孝居丧乎?虽复三十年,而 丁犹税服,丙不可以反不如丁,得不待税服毕乎?设 使周公更生,不能违此言也

    兼亲服议

    宋庾蔚之谓:“一人身而内外两亲,论尊卑之杀,当以 己族为正,昭穆不可乱也。论服当以亲者为先,亲亲 之情,不可没也。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类皆是也。 《礼》云:‘夫属父道,妻皆母道,夫属子道,妻皆妇道’。此言 本无亲也。若本有外属之亲,则当推其尊亲之宜,外 亲不关母妇之例,无嫌其昭穆之乱,故可得随其所” 亲而服之。若外甥女为己子妇,则不用外甥之服,是 从亲者服也。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亦宜用无服之 制。兄弟妻之无服,乃亲于外亲之有服也。至若从母 而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则不可以妇礼待之,由外亲 之属近而尊也。其馀皆可推而知矣。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

    晋贺循云:“生于他方,不及见祖父母、诸父昆弟。若闻 丧之月,日已过,不为税服,以未尝相见,恩情轻也。若 日月未过,服之如常。”魏时诸儒问云:“日月已过,或父 已亡,独闻丧当税之不?若宜税,税何服?”答曰:“父卒而 为祖后,服斩,与父在异者也。”淳于纂问淳于睿云:“按 《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不’。注 云:‘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 父服已则不’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纂省 此注,良谓贤圣失之甚矣。据降而缌小功者税之,盖 正亲而重骨肉也。今父在则祖周,父亡则三年,此非 重与。若但以不见则割其正亲之本爱,而忍恻怛之 痛,使与诸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义,于是疏 矣。又《礼》,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亦云‘恩不能及’。恩不及 者,慈母之父母则可也。今以他故,生不见祖,而以为 非时之恩,意实不厌。”睿答曰:“圣贤及先儒,初无疑怪 此者,以其缘人情而恕之,降在小功,不税自正也。非 不相识者也,听当依就,莫不厌也。《礼记》明文,先师之 议,可信者也。不信圣”贤而欲意断直而勿有,正防此 辈。周三年者,传重焉故也。而不识见何所传乎?何所 重乎?刘智按:《礼小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 父税丧,子则不。”智以为“生不相及”,二文相害,必有误 字。昆弟相连之语,《易》用为衍,至亲并代,不得以不相 见而无相服之恩也。若令生不相及者税服,则父虽 已除,“后生者不得追服也。凡不服者不服,则父虽税, 其子孙无缘服也。以此推之,‘弟’,衍字可知也。”虞喜《通 疑》曰:“据文云‘父税子,不当其时,则服之可知也。当时 虽服,犹生不相见,则恩义疏,不责非时之恩于人,以 情恕之也。若父以他故居异邦生己,复更居一邦生 弟,然则例不税服,以生不相见故也。文上’”言“不及”而 下有“弟”字者,明生不及相见,理中可有弟矣。己死而 兄亦不税,此义两施,非衍也。蔡谟以为:《礼》,大功犹税, 况此三亲,情次于所生,服亚于斩衰。虽不相见,或者 音问时通,而绝其税服,岂称情乎?夫言生不及者,谓 彼已没,己乃生耳,岂是同时并存之名哉!若郑说不 以生年为主,但不相见便为不及,则此祖父,即复可 言生不及孙,而父亦生不及子,兄复生不及弟也。此 之不辞,亦已甚矣。自古及今,未有此言也。郑君见《礼》 文有弟,弟不得先已生,不知所以通其义,故因而立 此说,非礼意也。吾谓此直长一弟字耳。书历千载,又 逮暴秦,错谬非一。王氏《说》云:“己生之时,祖父母已卒 也。诸父谓伯叔也。昆弟者,伯叔之子也。此于情为允。 又生不及之,名亦得通。然既谓诸父为伯叔,而复称 伯叔之兄弟,于文烦重,又不说己闻兄丧当税与不, 于制亦阙,未尽善也,然犹贤乎!郑氏以同时并存,为 生不及。”荀讷答曰:“别示并曹主簿书,其中兄在南娶, 丧亡已三年,其兄子该等未曾相见,应为服不?《记》云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不。先儒以 为父异邦而生,己不及祖,在时归见之,故过时则不 服也。《记》云‘不及,而诸儒以为不见,文义各异。然则不 及,当谓生不及此亲在时也。意谓音问既通,情义已 著,虽未相见,礼宜从重,犹税服’’。”孙略议曰:“《记》云‘不及 祖’,谓不及并代而不相服。略昔”亲行其事,时人咸不 见许。

    北齐张亮云:“小功兄弟,居远不税,曾子犹叹之,而况 祖父母、诸父兄弟,恩亲至近,而生乖隔,而郑君云:‘不 责人所不能,此何义也?生不及者,则是己未生之前 已没矣。乖隔,断绝,父始奉讳居服而己不者。寻此文 意,盖以生存异代,后代之孙不复追服先代之亲耳。 岂有并代乖隔,便不服者哉’!”

    小功不税服议

    晋元帝制曰:“小功缌麻,或垂竟,闻问宜全服,不得服 其残月,以为永制。”束晰问步熊熊答曰:“礼已除不追 耳,未除当追服五月。”贺循曰:“小功不税者,谓丧月都 竟,乃闻丧者耳。若在服内,则自全五月。”徐邈答王询 云:“郑元云‘五月之内追服’。王肃云‘服其残月,小功不 追,以恩轻故也。若方全服,与追何异?宜服馀月’。” 宋庾蔚之谓:“郑王所说,虽各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 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为允惬。若服其残月,官人得宁,则应多少不同。今丧宁心制,既无其条,则是 前朝已自详定,无服残月之制。”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

    晋刘系之问:“为庶祖母服,《经》无其文,不知为有服不?” 王冀答曰:“庶祖母服,经诚无文,然亦无不服之制。以 情例推之,谓自应服。何以言之?《礼》,妾子父没,为母伸 三年。子既得伸,孙无由独屈。假令嫡祖在礼,妇人不 厌,则无复所屈。按《礼》唯有祖母之文,无嫡庶之别,盖 以明尊尊之义,而人莫敢卑其祖也。《礼记》云:‘为慈母 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此谓二妾无子,父 命子为之后,或子或孙,唯其班第,既受命为后,则服 之无嫌。由此言之,妾之无后而托后于人者,犹为之 服,况亲之己之孙,而可有不服之义耶?制服为允。”又 刘智《释疑问》云:“按《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 无服慈祖母矣’。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慈 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不 服,不妨孙服继祖母也。礼,孙为祖后如子。所言妾母 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岂有妾子先亡,孙 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虞喜《通疑》云:“慈母贱,虽服 之如母而明矣。若其父先亡,己养于祖,以祖母之服 服之周可也,不得复传重三年,同于继祖母也。” 宋庾蔚之云:“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 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后慈母之义全也。”智云: “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 而生?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小记》云:‘慈母之 父母无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 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 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

    魏刘德问田琼曰:“‘失君父终身不得者,其臣子当得 婚不’?琼答曰:‘昔许叔重作《五经异义》,已设此疑。郑元 驳云:‘若终身不除,是绝嗣也。除而成婚,违礼适权也’。 晋博士徐宣瑜云:‘君亡宜从《公羊》,穷舟车人履所至 不得者’。按代子即位,郑元注云:‘君父亡,令臣子心丧 终身,深所甚惑’。心丧是也,终身非也。谓从元心丧可’” 也。荀组云:“至父年及寿限,行丧制服,立宗庙,于事为 长。礼无终身之制。”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

    晋蔡谟曰:“甲父为散骑侍郎,在洛,军覆,奔城皋,病亡, 一子相随,殡葬如礼。甲先与母弟避地江南,闻丧行 服,三年而除,道险,未得奔墓,而其弟成婚。或谓服可 除,不宜以婚者,谟以为凶哀之制除,则吉乐之事行 矣。且男女之会,礼之所急,故小功卒哭,可以娶妻;三 年之丧,吉祭而复寝。鲁文于祥月而纳币,晋文未葬” 丧而纳室。《春秋左氏传》曰:“妇,养姑者也。”又曰:“‘娶元妃 以奉粢盛’。由此言娶妻者,所为义大矣,所奉事重矣。 又夫冠者,加己之服耳,非若婚娶有事亲奉宗庙、继 嗣之事,而冠有金石之乐。婚则三日不举金石之乐, 孰若不举之戚;加己之事,孰若奉亲之重?今讥其婚 而许其冠,斯何义也?不亦乖乎?”又曰:“或疑甲省墓稽 留者,谟以为奔墓者,虽孝子罔极之情,然实无益之 事,非亡身之所也。故《礼》,奔丧不以夜行,避危害也。今 中州丧乱,道路险绝,坟墓毁发,名家人士皆有之,而 无一人致身者,盖以路险体弱,有危亡之忧,非孝子 之道故也。而曾无讥贡,何至甲独云不可乎?且甲寻 已致身,非如不赴之”人也;茔兆平安,非如毁发之难 也。又是时甲母笃病,营医药而不可违阙侍养,投身 危险,必贻老母忧勤哉!昔郑有尉止之乱,子西、子产 父死于朝,子西不儆而先赴,见讥于典籍;子产成列 而后出,见善于《春秋》。此经典之明义也。按吴雷思进 参太傅军事,亡在新汲,为贼焚烧失丧,其子不得奔 迎。《礼》云“久丧不葬,主人不变”者,谓停柩在殡者耳,不 得施于所闻。左丞熊远启云:“父母死河北贼中,如襄 国、平阳,可依此制。若王化所被,人迹所及,可往而不 往,非以笃孝道也。”诗人丧马,犹求之林下,不得漫依 东关。吴平之初,如此例,皆诣东关寻求,唯桓陵不往 求,宋岱不迎母。并加清议。今为其制,且有“准则。”又司 徒李引祖父敏,浮海避公孙度,不知存亡,寻求积年 不得。引父见乡里与父同年者亡,乃制服。徐景山劝 娶而生引。刘智《释疑》曰:“遇乱离析,计父母之年,已过 百年,可终卒矣,而不得音问,计同邑里同年者,于其 死日,便制丧服,或以为终身,或不许者,如何?”智答曰: “父母生死未定,则凶服不”宜在身,继祀为重。然则言 不宜制服,必继代祀者,吾以为得之矣。凡服丧而无 哀,容得以不孝议之。处厌降,不得服其亲,而哀情至 者,吾得以孝笃称之。虽虞喜《通疑》云:或以当终身服 丧。如是,曾闵所能仅行,非凡人之所逮也。谓宜三年。 求之不得,乃制服居庐,祥禫而除。孔衍《乖离论》曰:“圣 人制礼,以为经常之教,宜备有其文,以辨彰其义。即 今代父子乖离,不知自处之宜,情至者哀过于有凶, 情薄者习于无别。此人伦大事,礼所宜明。谓莫测存亡,则名不定,名不定不可为制。孝子忧危在心,念至 则然矣。自然之情,必有降杀,故五服之章,以周月为 节,况不闻凶,何得过之?虽终身不知存亡,无缘”更重 于三年之丧也。故圣人不别为其制也。御史中丞刘 隗奏上:“诸军败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荣官欢 乐,皆使心丧。有犯,君子废,小人戮。”

    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

    《汉石渠礼议》曰:“《经》云‘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无 主后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何’?戴圣以为唯子 不报者,言命妇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为文。唯子不 报者,言犹断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为父母周’ 是也。”

    《吴射慈》云:“士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齐衰周。”

    东晋征西庾亮府仓曹参军王群从父姊丧,无主后, 继子俄而又卒。群以为:“姑姊妹无主后者,反归服。经 虽不及从,设教必自亲始。以经言则宜不降,以记论 例在加服。又与此姊同在他邦,无馀亲,情所不忍,准 经不降,不亦可乎?通咨府主及寮采详断。”荀讷曰:“若 从姊夫没无子,无主后,反服可也。今已立后,殡葬有 主祭,足下制小功之服,方以为后者没,更与本亲之 情。寻其始则丧非无主,论其终则五月之末,继以大 功之受。于制则情礼已降,于服则非轻重之序。”庾亮 答曰:“存没礼终,而丧其嗣,此之无后,虽复可哀,然非 复本宗之所知矣。故不得以小功之末,以亡者丧后, 而反服大功也。”

    宋庾蔚之谓:“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群已制小 功之服。凡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 欲追改其服乎?异于女子为夫所出,申服于父母也。 经文多略,可以类推。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之无服。 凡经于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于《公子章》《发凡》以明 例,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发凡》以明之。是知” 相矜止于周服而已。晋朝丧乱,移都于江南,郡之人 士,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

    叔母寡姑遣还未嫁而亡服议

    晋王景平问:“妇人夫没无男,其姑愍其少寡,欲令更 出,要其兄迎归。未有所适而亡伯叔之子,应为服不?” 谷士风议曰:“妇人夫没无子,有归宗更出之义。今姑 愍彼无嗣,令还其党,欲令更出,则卫庄姜遣陈妫之 比也。于兄弟之家者,兄弟宜服周,受姑命而归宗,夫 之馀亲,不应有服。”虞子卿驳曰:“士风所议,妇人夫没 无子,有归宗更适之义。昔姜氏以杀嫡立庶,归齐怨 鲁,陈妫以子死君卒,于礼宜归。此妇非姜氏义绝之 伦,无陈妫应出之事,其姑愍其守寡,欲令更适,此盖 代俗之常意,非教训之道也。卫共伯之妻,父母欲夺 而嫁之,誓而不去,就有姑命,未可要谓之必出也。”季 思龙以为“谷氏所据之征虽失,然所”执之意,未为非 也。妇人之礼,执箕帚养舅姑,供祭祀者也。今归母氏, 阙此三事,何妇礼之有?姑以宜出而遣,兄以可出而 迎,辞姑从兄,是为欲出之意定也。李彦仲以为姑有 嫁妇之文,故令归母氏之党。已绝之理,理自灼然。

    寡叔母守志兄迎还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议

    《晋有问》曰:“甲叔母乙寡,守节十馀年。其母在兄壬迎 乙还家。丙求婚于壬,壬意许定,已克吉日,而乙暴亡, 甲应有服不?”裴主簿议:“凡秉节遂志,义不二醮者,固 必杜渐虑始,专于夫家。何得假迹晨昏,以之媒币?”余 以为丙、壬交币之辰,则甲乙义绝之日。许参军驳曰: “乙丧夫无子,励操十载,心期同穴,志固金石。虽潜交” 媒币,而乙不与知。苟聘至之非我,则无愧于幽明矣。 昔宋姬守志,梁寡高行,焚身毁形,焉知丙至之时,乙 无若人之洁?疑必从重,重则宜服,余固以为不应绝 也。

    宋庾蔚之云:“甲叔母乙,便是执操之人,直是母欲夺 而嫁之,乃逆责杜渐防微,古贤不足贵也。”许君之言, 当附于理。

    已拜时而夫死服议夫父母丧附

    晋郑澄问:“弟女当适武留繇儿。留去年自将儿来拜 时,其儿今卒,不知弟女当奔吊不?若吊著何服?”范甯 答曰:“《礼》,曾子问:‘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 ‘婿齐衰而往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谓斩衰也。 谓既亲拜舅,宁当重于吉日耳?”郑又问:“若拜舅为重 于吉日,应服斩,诚如来告。若拜傍亲,复云何?昔荀启 拜时而卒,庾家女不往吊,不被讥,何也?”再答曰:“三代 殊制,礼有因革,意为娶女,有吉日,理轻于拜舅,复重 于拜馀人。荀氏海内名族,庾则异行之门,想其不奔 吊,必有所据。”又陈仲欣《拜时妇奔丧议》曰:“夫拜时出 于末代,或恐岁有忌而吉日不辰,有此变礼,既无文 于古,及其损益,故当使今之情制,不”失古之义旨,亦 宜以前事之得中者,为后事之元龟。辄寻今人拜时, 婿身发蒙交拜者,往往长迎,而尽妇人之礼。按《记》:“妇

    至,婿揖以妇入,共牢而食,夙兴沐浴,质明见妇于舅
    考证
    姑,则与拜而长迎”,然后妇礼乃备者,而相依准。至于

    三月庙见,郑元云“以舅姑没者耳。”若以三日拟三月, 施之二亲没则可,若其亲尚存,岂容措言?乃以众人 所行失礼之事,反议许长迎而为非,则是贱于准礼, 而贵于众失,可得然乎?又《记》云:“娶女有吉日而死,婿 以齐衰而吊,既葬而除。”夫死亦然。又在涂之女,而夫 父母没,布深衣以赴丧。又《记》云:“女未庙见而死,虽不 祔于王姑而婿不杖;归葬于女氏,示未成妇。”郑元云: “虽不备丧礼,犹为服齐衰。”依准古义,无不赴哀之文。 若苟以今失为是,而以古礼先儒为罪人,则末如之 何?夫拜时虽非古,既女交拜亦敬慎重正,但未见妇 于姑,然夫妻之分定矣。若谓犹非定,则女子可冒绛 纱,使他丈夫发而相见,拜以为婿,辄可委去,子女之 分,固若是乎?夫称妻者,系夫之言;称妇者,有舅姑之 辞。凡娶妻诚尽妇礼,所以事其所生,而代中有三日 行敬,或上堂见姑。又设有甲乙,二亲不存,娶妻虽已 三日,无可致敬,又未烝尝,则与拜时未敬舅姑,事殊 而理同。岂闻今人以为非妻乎?由斯而言,迎妇入家, 发蒙交拜,夫妻之礼定;致敬舅姑,为妇之礼毕,以明 妇顺耳。情理不相背,故可“推情以言礼。凡人有丧,犹 或凄怆,况已入夫门,而不恤其哀乎!若谓以古礼相 准而合情者,夫家尚中祥,祥日可赴哀,赴哀而情敬 伸矣。”仲欣又书曰:“庾扬州以拜舅姑拟之庙见,同先 配而后祖。”寻陈针子之讥郑忽是不为夫妇诬其祖 矣。郑云:“配谓同牢食后祭,无其敬神心,故曰诬其祖。 未三月而祭,非礼也。”又《记》曰:“妇人牢食沐浴,俟明乃 见舅姑,以明妇顺。”今当思礼传所以同异,而谬以拜 时为先配后祖,未是寻书之意也。且代人三日先配, 及同牢行妇礼,不以为嫌。又今人拜时,皆未施敬舅 姑诚准,婚已交礼,未及三日故也。设有婚未三日,而 夫有大丧,必尽哀而妇义已成矣。既以拜时准婚未 三月,则是俱已入门,交礼同未致敬舅姑情义,赴哭 之例,不得云异。

    郡县守令迁临未至而亡新旧吏为服议

    魏河南尹丞刘绰问曰:“士孙德祖以乐陵太守被书 迁陈留,已受印绶,发迈迎吏,虽未至,左右已达,未入 境而亡,不知乐陵送故吏当持重乎?”河南尹司马芝 答曰:“德祖见陈留太守,故乐陵守耳。乐陵吏以旧君 服,复何疑也?”刘绰难云:“虽去乐陵,其义未绝;陈留虽 迎,其恩未加。今使恩未加而服重,恩未绝而服轻乎?” 《礼》,“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齐衰而吊,既葬除之。谓乐 陵宜三年矣。”芝答:“德祖已受帝命,君名已定,乃欲以 已成名之君比未成之妇,何耶?”绰又难陈留之吏,既 未相见,而使三年,是责非时之恩。《礼》云:“‘仕而未有禄, 违而君薨,弗为之服’。明服以恩,不以名也。”

    宋庾蔚之谓:“爵位以受命为判。德祖已受陈留之印, 则于乐陵为旧君矣,不俟迎至乃相见也。陈留君吏 之名虽判,而恩实未接,同吉日之妇,于情为安。今吏 为君齐衰以吊。按宛令迁为元城已来在道,元城左 右奉图录主簿众吏在后,未到令死,二县吏疑所服。” 马博士以为宛君臣未绝,旧吏不得不服。元城宜吊 服加麻。贾博士以为:“已正名元城,然未入境,可依女 在涂之服,宛当为旧君之服。”或问:“长吏迁在传舍而 死,彼迎吏未至,此二国吏服,谁当轻重?”孙叔然答曰: “古者诸侯以国为家。卫出其君于襄牛,不书出奔,以 未出境也。《传》曰:‘犹在境内,则卫君也’。虽出传舍,固当 以君服之。彼迎吏依娶女有吉日,夫”死,斩衰而吊,既 葬除之。

    吏受今君使闻旧君薨服议

    晋范甯《答问者》曰:“礼,衔命出使而君薨,在道则反,入 境则遂其事。然则闻旧君之丧,反命而后赴也。”又问 曰:“仕今君之朝,欲奔旧君之丧,而今君不许,可以辄 去乎?”甯答:“事君当不义则争之,三谏不从,去之可也。 君有戎役之事,王命所制,此礼权也。”

    与旧君不通服议

    “晋或问云:‘君无道而臣见黜放,君薨为服不许’。”猛答 曰:“君无道则当三谏,不从则适他国。若既亡,不越境, 君虽无道,犹责以臣礼。惠帝元康中,赵郡吏苏宙不 奔吊于郡将中郎关中侯曹臣,移冀州大中正。臣以 元康四年为先定公薨背还济北谷城,墓宅安厝。太 学博士赵国苏宙。昔先公临赵,以宙为功曹,后为察 孝。前臣遭难,宙为镇东司马。赵之故吏,有致身叙哀 者,有在职遣奉版者,唯宙名讳不至。宙今典礼学之 官,口诵义言,不可废在三之义,于宙应见论。贬。博士 苏宙移国子博士,被符不省,请议。郡将曹公昔临弊 国,见接有布衣之交,高游尽欢,谓千年可毕,不意后 会逼为功曹,寻被州召,不为公察孝”也。欲深其罪,崇 饰虚名,以惑明时。宙虽不德,数受教于君子,宁有故 将之丧,而忘奔赴之哀?过蒙殊恩,沗佐方岳,衔命守 制,无因致身。《礼》,闻父母丧,不得奔赴为位,敛发成踊 袭绖,割孝子之心,以终君之命,谓之礼也。往闻丧,设位尽哀,仰则先哲,俯顺王度,仪刑古典,不失旧物。若 此为罪,不敢逃刑。闻凶则因发健步书吊嫡孙。健步 回说,丧已还东阿,留书付其从子综。宙寻被召为博 士,王事敦我,不皇启处。如宙凶薄,天讨其罪,孤独无 子,代之哀人也。按《穀梁传》曰:“周人有丧,鲁人有丧。周 人吊,鲁人不吊。鲁人曰:吾君亲之者也,使大夫则不 可。周人丧,鲁人不吊。”是其下成康末为久也。

    “下” ,犹去也。言去成、康之时不远,无愧于不往也。

    “礼无臣祭君之文,时俗之所行,非先王之令典也。庶 子不得祭父,臣之祭君也。”求之《礼传》,无吊祭之文。国 子博士谢衡议云:“大夫去国,其妻、长子为旧君服。《传》 曰:‘妻言与人同,长子言未去也。言去则无服矣’。是违 诸侯之天子不反服,违天子之诸侯亦不反服,以在 外也。今之官长皆自外来,假借一时共相临尹,去则 在外,体远事绝,恩轻义疏,至于死亡,隔限远路或有 难,故不得时往,奔赴之义,无所施也。”博士《周哀议》云: “‘事君之道,资于事父,委质之日,贰乃辟也’。宙受署而 退,义已周矣。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所以哀其丧,矜 其孤也。苟能致书唁,吊祭,阙之可也。”河内太守孙兆 议曰:“秦罢侯置守,汉氏因循。郡守丧”官有斩衰,负土 成坟,此可谓窃礼之不中,过犹不及者也。至于奔赴 吊祭故将,非礼典所载,是末代流俗相习,委巷之所 行耳,非圣轨之明式也。今之郡守内史,一时临宰,转 移无常,君迁于上,臣易于下,犹都官假合从事耳。又 当故将未殡之前,已任天子肃命之任,王事敦我,密 勿所职。《诗》不云乎?“王事靡盬,不遑将父。”夫系之情,犹 不得将养父母,而况远赴吊祭故将乎?其议贬者,可 谓行人失辞,仲尼所以非,子路由尔责于人,终无已 也。元康中,又南阳张观告太常,称其父昔为丹阳郡, 有二臣,主簿刘亶、留颂等理罪除名。今观父亡,居在 郡下,亶等不来临丧,又不奔葬。凡人有丧,匍匐救之, 况于君臣之义乎?而亶等敢怀仇君之心,公肆夷狄 之行,

    按亶颂《告太常自理》云:“近为陈事犯忤,加鞭付狱。” 亶颂默然待放。戮辱放退,君臣道绝,抱罪之人,不敢见灵柩也。

    博士马平议云:“按《礼》,君臣之道,有合离之义。亶等昔 为君所弃,是为义绝。义绝之臣,责其自亲于君,已见 放逐,求还亲临丧事。于事则近伪,于礼无此制也。”又 梅陶为章郡太守,孙虚为功曹,虚怏怏不欲。时有蜀 贼侦逻,误为贼至,陶及虚皆散走。晓知非贼至,悉还。 陶大怒,书佐还晓欲斩之,虚执据不听。陶后移邑,虚 诣郡自理驳陶七事。戴邈为州都,言依事绝。太尉留 虚为从事中郎,不复与陶相闻。温县领校向雄送牺 牛不呈郡,太守吴奋送牛,值天大热,多渴死。奋召雄 与杖,雄不受。日呈牛亦死。奋下雄狱。后雄为黄门郎, 奋为侍中,同省不相见。武帝敕雄诣奋。王隐议曰:“《礼》 虽云‘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当为小’”恶也,三谏不从 则去,不见齿于其君,则不敢立其朝。至如仲子称:“人 以国士遇我,我以国士报之;人以凡人遇我,我以凡 人报之。”此犹轻于戎首则可逢而避之,至死不往可 也。雄无诏敕,逢避未可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