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二百五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五十五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二百五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二百五十五卷目录

     家庙祀典部汇考五

      诗经召南采𬞟

      礼记曲礼 王制 曾子问 丧服小记 杂记

     家庙祀典部总论

      春秋四传僖公十有五年

      孔颖达礼疏别子宗子 殇与无后之祭

      杜佑通典庶子在他国不立庙议 兄弟俱封各得立祢庙议

      朱子大全集答刘平甫 与吴晦叔 答王子合 答张钦夫 答汪尚书论家

      庙 答汪尚书

      文衡宗庙略

      文献通考论大夫士庶宗庙

      大学衍义补家乡之礼

    礼仪典第二百五十五卷

    家庙祀典部汇考五

    《诗经》

    《召南采𬞟》

    于以奠之,宗室牖下。

    朱注宗室,大宗之庙也。大夫士祭于宗室牖下,室西南隅,所谓奥也。大全安成刘氏曰:“诸侯之庶子为别子,别子之嫡子为大宗,即大夫之始祖也,故祭于其庙。” 朱子曰:“古人庙堂南向,室在其北,东户西牖皆南向。室西南隅为奥,尊者居之,故神主在焉,所谓牖下者也。凡庙皆南向,而主皆东向。” 庐陵李氏曰:“堂屋五架,中脊之架曰栋,次栋之架曰楣。后楣之下,以南为堂,以北为室,与房大”夫房东室西相连为之室,又户东而牖西,户不当中而近东,则西南隅最为深隐,故谓之“奥”,而祭祀及尊者常处焉。牖穿壁为交窗以取明也。

    《礼记》

    《曲礼》

    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

    陈注君子,有位者也。宗庙所以奉先,故先营之。

    凡家造祭器为先,牺赋为次,养器为后。

    陈注牺赋亦以造言者,如《周官》牛人供牛牲之互与盆簝之类。郑注:“互,若今屠家悬肉格,盆以盛血,簝受肉笼也。” 疏曰:“家造,谓大夫始造家事也。”诸侯大夫少牢,此言牺牛也。天子之大夫祭祀赋敛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牺赋。

    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君子虽贫, 不粥祭器,虽寒,不衣祭服,为宫室不斩于丘木。大夫 士去国,祭器不逾竟。大夫寓祭器于大夫,士寓祭器 于士。

    陈注吕氏曰:“祭器可假,服不可假也。臣之所以有宗庙祭器以事其先者,君之禄也。今去位矣,乃挈器以行,是窃君之禄以辱其先,此祭器所以不逾竟也。寓寄于爵等之同者,使之可用也。” 马氏曰:“微子抱祭器而之周,何也?君子为己不重,为人不轻,抱君之祭器可也,抱己之祭器不可也。”

    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

    陈注求得而用之曰“索。” 疏曰:“此谓天子大夫士也。若诸侯大夫即用少牢,士则用特牲。其丧祭,则大夫亦得用牛,士亦用羊豕。”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陈注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祢庙在适子之家,庶子贱,不敢辄祭。若宗子有疾,不堪当祭,则庶子代摄可也,犹必告于宗子,然后祭。 吕氏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则支子虽贵,可以用其禄,而不敢专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国,则支子摄主以祭,其礼有杀。

    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 妣”,夫曰《皇辟》。

    陈注曰“皇”、“曰王”,皆以君之称,尊之也。考、成、妣、媲、辟,法也。妻所法式也。为之宗庙,以鬼享之,不得不异其称谓也。

    《王制》

    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 祭于寝。

    陈注大夫太祖,始爵者也。士一庙,侯国中、下士也,上士二庙,庶人无庙,故祭先于寝。

    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 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 雁。”

    陈注祭有常礼,有常时。荐非正祭,但遇时物即荐,然亦不过四时各一举而已。注云:“祭以首时,荐以仲

    《曾子问》

    《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 废者几?”孔子曰:“九。”请问之,曰:“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 人之丧,君之太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 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其齐衰之祭也,尸入,三饭不 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缌,室中之事 而已矣。士之所以异者,缌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则 祭。”

    陈注此言大夫宗庙之祭,外丧在大门之外也。“三饭不侑,酳不酢”者,士祭尸九饭,大夫祭尸十一饭。不侑者,尸三饭,告饱则止,祝更不劝侑其食,使满足当饭之数也。酳,食毕而以酒漱口也。按《特牲礼》,尸九饭毕,主人酌酒酳尸,尸饮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饮毕,酌献祝,祝饮毕,主人又酌献佐食。今云“酳不酢”者,无酢主人以下等事也。“大功酢而已”者,大功服轻,祭礼稍备。十一饭之后,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即止也。“室中之事”者,凡尸在室之奥,祝在室中北厢南面,佐食在室中户西,北面,但主人、主妇及宾献尸及祝、佐食等三人毕则止也。若平常之祭,十一饭毕,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献祝及佐食毕,次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主妇又献祝及佐食毕,次宾长献尸。尸得宾长献爵,则止不举,盖奠其爵于荐之左也。待致爵之后,尸乃举爵。今以《丧服》杀礼,故止于宾之献也。士卑于大夫,虽缌服,亦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谓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己虽有服,而己所祭者,与之无服,则可祭也。今按:《致爵》之礼,宾献尸三爵而止。尸止爵之后,执事者为主人设席于户内,主妇酌爵而致于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妇拜送爵,主人卒爵拜,主妇答拜,受爵以酌而酢。执事拜,主人答拜。主人降,洗爵以酌而致于主妇。主妇之席在房中南面,主妇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而更爵,自酌以酢,此所谓“致爵”也。

    《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 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 荐其常事’。”

    陈注《士特牲》,大夫少牢。上牲,少牢也。庶子既为大夫,当用上牲,然必往就宗子家而祭者,以庙在宗子家也。孝子,宗子也。介子,庶子也。不曰庶而曰介者,庶子卑贱之称,介则副贰之义,亦贵贵之道。“荐其常事”者,荐其岁之常事也。大全《张子》曰:“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曾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矣。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

    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 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 绥,祭,不配。

    陈注介子,非当主祭者,故谓之摄主。其礼略于宗子者有五焉。若以祭礼先后之次言之,当云“不配不绥祭,不假,不旅,不厌祭。”今倒言之者,旧说摄主非正,故逆陈以见义,亦或记者之误与?今依次释之。不配者,《祭礼》初行,尸未入之时,祝告神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如姜氏、子氏之类。今摄主不敢备礼,但言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不言以某妃配也。“不绥祭”者,“绥”字当从《周礼》作“隋”,减毁之名也。尸与主人俱有隋祭,主人减黍稷牢肉而祭之于豆间,尸则取菹及黍稷肺而祭于豆间,所谓隋祭也。今尸自隋祭,主人是摄主,故不隋祭也。“不假”者,假字当作“嘏”,福庆之辞也。尸十一饭讫,主人酳尸,尸酢主人毕,命祝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主人再拜稽首。今亦以避正主,故不嘏也。不旅,不旅酬也。不厌祭者,厌是餍饫之义,谓神之歆享也。厌,有阴有阳。阴厌者,迎尸之前,祝酌奠讫,为主人释辞于神,勉其歆享,此时在室奥阴静之处,故云“阴厌”也。阳厌者,尸谡之后,佐食彻尸之荐俎,设于西北隅,得户明白之处,故曰“阳厌。”制礼之意,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皆庶几其享之而厌饫也。此言不厌祭,不为阳厌也,以先后之次知之。

    布奠于宾,宾奠而不举,不归肉。其辞于宾,曰:“宗兄、宗 弟、宗子在他国,使某辞。”

    陈注主人酬宾之时,宾在西厢东面,主人布此奠爵于宾俎之北,宾坐取此爵而奠于俎之南,不举之以酬兄弟,此即不旅之事。若宗子主祭,则凡助祭之宾,各归之以俎肉,今摄主,故不归俎肉于宾也。非但祭不备礼,其将祭之初,告宾之辞亦异,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不得亲祭,故使某执其常事,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辞。宗兄。”宗弟者,于此摄主为

    兄或为弟也。若尊卑不等,或是祖父之列,或是子孙之列,则但谓之“宗子” 矣。

    《曾子问》曰:“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 乎?”孔子曰:“祭哉!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 坛,以时祭。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宗子死,称 名不言孝,身殁而已。”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 义也。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于祭也。

    陈注宗子无罪而去国,则庙主随行矣。若有罪去国,庙虽存,庶子卑贱无爵,不得于庙行祭礼,但当祭之时,即望墓为坛以祭也。若宗子死,则庶子告于墓而后祭于其家,亦不敢称孝子某,但称“子某”而已,又非有爵者称“介子某”之比也。“身殁而已”者,庶子身死,其子则庶子之适子祭祢之时可称孝也。子游之门人有庶“子祭者皆用此礼”,是顺古义也。今世俗庶子之祭者,不能先求古人制礼之义,而率意行之,祗见其诬罔而已。

    《曾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 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 于同姓可也。祭殇必厌,盖弗成也。祭成丧而无尸,是 殇之也。”

    陈注曾子之意,疑立尸而祭,无益死者,故问祭时必合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盖祭初阴,厌尸犹未入,祭终而阳厌在尸既起之后,是厌祭无尸也。孔子言:成人威仪具备,必有尸,以象神之威仪,所以祭成人之丧者必有尸也。尸必以孙,以昭穆之位同也,取于同姓,亦谓孙之等列也。祭殇者不立尸而厌祭,以其年幼少,未能有成人之威仪,不足可象,故不立尸也。若祭成人而无尸,是以殇待之矣。

    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曾子问》曰:“殇不祔祭,何谓阴 厌阳厌?”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其吉 祭,《特牲》。祭殇不举,无肵俎,无元酒,不告利成,是谓阴 厌。”

    陈注孔子言祭殇之礼,有厌于幽阴者,有厌于阳明者。盖适殇则阴厌于祭之始,庶殇则阳厌于祭之终,非兼之也。曾子不悟其指,乃问云:“祭殇之礼略而不备,何以始末一祭之间,有此两厌也?”孔子言虽是宗子,死在殇之年,无为人父之道,庶子不得代为之后。其族人中有与之为兄弟者代之,而主其祭之之礼。其卒哭成事以后为吉祭。祭殇本用特豚,今亦从成人之礼。用特牲者,以其为宗子故也。祭有尸,则佐食举肺脊以授尸,祭而食之。今无尸,故不举肺脊也。凡尸食之馀,归之肵俎。肵,敬也。主人敬尸而设此俎。今无肵俎,以无尸故也。元酒,水也。太古无酒之时,以水行礼,后主祭则设之,重古道也。今祭殇礼略,故无元酒也。“不告利成”者,利犹养也,谓共养之礼已成也。常祭,主人事尸礼毕,出立户外,则祝东面告利成,遂导尸以出。今亦以无尸废此礼。“是谓阴厌”云者,以其在祖庙之奥,阴暗之处厌之也。

    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 是谓“阳厌。”

    陈注凡殇,非宗子之殇也。“无后”者,谓庶子之无子孙者也。此二者,若是宗子大功内亲,则于宗子家祖庙祭之,必当室中西北隅,得户之明白处,其尊则设于东房,是谓“阳厌”也。大全程子曰:“无服之殇不祭;下殇之祭,终父母之身;中殇之祭,终兄弟之身;长殇之祭,终兄弟之子之身;成人而无后者,终兄弟之孙之身。此皆以义起也。” 马氏曰:“厌不成礼之祭也。厌于阴者;宗子之殇而无后者,厌于阳者。凡殇与无后者,其异何也?宗子尊矣,则以特牲即于阴者,幽阴之义,反诸幽,求神之道也。凡殇卑”矣,其祭也,则就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则所谓堂事略矣。宗子非不欲尊之也,其所以不得为成人者,从祖祔祭而已。于宗则明亲疏,于庙则明尊卑。唯其辟所尊,故虽宗子不得为成人。

    《丧服小记》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 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 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陈注别子有三:一是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室;二是异姓公子来自他国,别于本国不来者;三是庶姓之起于是邦为卿大夫而别于不仕者,皆称别子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也。“继别为宗”者,别子之后,世世以适长子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也。“继祢者为小宗”,谓别子之庶子,以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其同父之兄弟宗之也。五世者,高祖至元孙之子。此子于父之高祖无服,不可统其父同高祖之兄弟,故迁易而各从其近者为宗矣。故曰:“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四世之时尚事高祖,五世则于高祖之父无服,是祖迁于上也。四世之时犹宗三从,族人至五世则不复宗

    四从族人矣,是宗易于下也。宗是先祖正体,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 。《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适,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适,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适,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适,是继高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独云继祢者,初皆继祢为始,据初而言之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陈注此据适士立二庙,祭祢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适一庶,而俱为适士,其适子之为适士者,固祭祖及祢矣。其庶子虽适士,止得立祢庙,不得立祖庙。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陈注殇,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者,谓成人未昏,或已娶无子而死者也。庶子所以不得祭此二者,以己是父之庶子,不得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殇子也。若己是祖之庶孙,不得立祖庙,故无后之兄弟,己亦不得祭之也。祖庙在宗子之家,此殇与此无后者,当祭祖之时,亦与祭于祖庙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陈注庶子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祢。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庙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虽贵,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礼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犹得立祢庙,以其为适士也。此言“不祭祢”,以此庶子非适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庙以祭祢也。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 士服。

    陈注祭用生者之礼,尽子道也。尸以象神,自用本服。

    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陈注以天子诸侯之礼祭其父之为士者,其礼伸,故尸服死者之服,为礼之正。以士之礼祭其父之为天子诸侯者,其礼屈,故尸服生者之服,为礼之变。礼有曲而杀者,此类是也。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陈注“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于尊者也。此与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如妾无妾祖姑可祔,则易牲而祔于女君也。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 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 祔,祔必以其昭穆。

    陈注公子公孙之为士、为大夫者,不得祔于先君之庙也。“诸祖父”,其祖为国君者之兄弟也。诸祖姑,诸祖父之妻也。若祖为国君而无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者,上言士易牲而祔于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诸侯者,诸侯之贵绝宗,故大夫士不得亲之也。“妾祔于妾祖姑”,言妾死则祔于祖之妾也。亡,无也。中,间也。若祖无妾,则又间曾祖一位,而祔高祖之妾,故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间曾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

    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陈注卑孙不可祔于尊祖孙贵而不祔其祖之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于士。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陈注妾当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无高祖妾,则当易妾之牲,而祔于适祖姑。“女君”,谓适祖姑也。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陈注“《虞》卒哭在寝,祭妇也。祔于庙,祭舅之母也。”尊卑异,故所主不同。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陈注此言祔庙之礼。三人或有二继也。亲者,谓舅所生母也。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 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 夫牲。

    陈注妻卒时,夫为大夫,卒后,夫黜退,遂死,以无祖庙,故祔于妻之礼,止得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之牲也。若妻死时,夫未为大夫,死后夫乃为大夫而死,今祔祭其妻,则得用大夫牲矣。《疏》曰:“此谓始来仕而无庙者。若有庙,则死者当祔于祖,不得祔于妻也。惟宗子去他国,以庙从。”大全朱子曰:“程氏《祭仪》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无子,或祔祭别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许用所生配,而正妻无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说恐误。《唐会要》中有论,凡是适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祭,与古者诸侯之礼不同。又曰:“夫妇之义,如《干》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况于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横渠之说,似亦推之,有太过也。只合从唐人所议为允,况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之碍,其势将有所杌陧而不安者

    “唯葬” ,则今人夫妇未必皆合葬,继室别营兆域,宜亦可矣。

    《杂记》

    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无昆 弟则从其昭穆,虽王父母在,亦然。

    陈注《附读》为祔。祖为士,孙为大夫而死,可以祔祭于祖之为士者,故曰“大夫祔于士。”若祖为大夫,孙为士而死,不可祔祭于祖之为大夫者,惟得祔祭于大夫之兄弟为士者,故曰:“士不祔于大夫”,祔于大夫之昆弟。若祖之兄弟无为士者,则从其昭穆。谓祔于高祖之为士者。若高祖亦是大夫,则祔于高祖昆弟之为士者“也,虽王父母在亦然”者,谓孙死应合祔于祖,今祖尚存,无可祔,亦是祔于高祖也。大全金华应氏曰:“重世裔之本宗,故大夫宁自屈而祔于士;重朝廷之命爵,故士不敢僭而祔于大夫;重婚姻之正偶,故妇与妾之祔各以其类而无之,则宁越次而间升;重承家之阳类,故男祔则配,而女祔则不配。”

    妇附于其夫之所附之妃,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 妾附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亦从其昭穆之妾。

    陈注夫所祔之妃,夫之祖母也。“昭穆之妃”,亦谓间一代而祔高祖之妃也。妾亦然。

    男子附于王父则配,女子附于王母则不配。

    陈注男子死而祔祖者,其《祝辞》云:“以某妃配某氏。”是并祭王母也。未嫁之女,及嫁未三月而死,归葬女氏之党者,其祔于祖母者,惟得祭祖母,不祭王父也,故云“祔于王母则不配”,盖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有事于卑者不敢援尊也。

    “公子”,附于《公子》。

    陈注疏曰:若公子之祖为君,公子不敢祔之,祔于祖之兄弟为公子者,不敢戚君故也。

    “大夫冕而祭于公,弁而祭于己。士弁而祭于公,冠而 祭于己。士弁而亲迎,然则士弁而祭于己”可也。

    陈注冕,𫄨冕也。祭于公,助君之祭也。弁,爵弁,祭于己,自祭其庙也。冠,元冠也。助祭为尊,自祭为卑,故冠服有异也。《仪礼少牢》上:“大夫自祭,用元冠。”此云“弁而祭于己”者,此大夫指孤而言也。记者以士之亲迎用弁,以为可以弁而祭于己。然亲迎之弁暂焉,摄用耳,祭有常礼,不可紊也。大全山阴陆氏曰:“此言大夫若冕而祭于公,则弁而祭于己;士若弁而祭于公,则冠而祭于己。若下大夫一命,弁而祭于公,则冠而祭于己可知;下士不命,冠而祭于公,则端而祭于己亦可知。”

    畅:臼以椈,杵以梧,枇以桑,长三尺,或曰五尺。毕用桑, 长三尺,刊其柄与末。

    陈注畅,郁鬯也。椈,柏也。捣郁鬯者,以柏木为臼,梧木为杵。柏香芳而梧洁白,故用之。牲体在镬,用枇升之以入鼎,又以枇自鼎载之入俎。主人举肉之时,执事者则以毕助之,举此二器。吉祭以棘木为之,丧祭则桑木毕之。柄与末加刊削枇亦必然也。

    家庙祀典部总论

    《春秋》四传。

    僖公十有五年

    《春秋》九月己卯晦,震夷伯之庙。

    《夷伯》,鲁大夫展氏之祖。父夷,谥伯,字。震者,雷电击之。

    《左传》:“震夷伯之庙,罪之也。于是展氏有隐慝焉。” 《公羊传》震之者何?雷电击夷伯之庙者也。夷伯者曷 为者也?季氏之孚也。季氏之孚则微者,其称夷伯何? 大之也。曷为大之?天戒之,故大之也。

    《穀梁传》:“夷伯,鲁大夫也。因此以见天子至于士皆有 庙。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二。故德厚者流光,德 薄者流卑。是以贵始,德之本也,始封必为祖。”

    光,犹远也。卑犹近也。天子德厚,故远及七庙,士之德薄,故近及二庙,因其贵贱有伦,故制为等级也。始谓受封之君。所以贵之者,由是德之本也。言有大德,故受高位,高位由之而来,故始封之君必为祖矣。祖谓庙不毁也。

    《胡传》震者,雷电击夷伯之庙也。不曰“夷伯之庙震”,而 曰“震夷伯之庙”者,天应之也。天人相感之际微矣。

    大全范氏曰:“夷伯之庙过制。” 高氏曰:“不曰公孙者,大夫三庙,宜毁而不毁,故贬之也。”

    孔颖达礼疏

    《别子宗子》

    诸侯之子始为卿大夫,谓之别子,是嫡夫人之次子, 或众妾之子别异于正君,继父言之,故云“别子。”云“虽 非别子,始爵者亦然”,此事凡有数条:一是别子初虽身为大夫,中间废退,至其远世子孙始得爵命者,则 以为太祖别子,不得为太祖也;二是别子及子孙不 得爵命者,后世始得爵命,自得为太祖;三是全非诸 侯子孙,异姓为大夫者,及他国之臣初来任为大夫 者,亦得为太祖。故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如《郑志》 答赵商,此《王制》所论皆殷制,故云“虽非别子,亦得立 太祖之庙。”若其周制,别子始爵,其后得立别子为太 祖。若非别子之后,虽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庙而 已,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太祖。故郑答赵商问, 《祭法》云“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注: “非别子,故知祖考无庙。”商按《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 穆,与太祖之庙而三’。注云:‘太祖别子,始爵者,虽非别 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郑答云《祭法》,《周礼》《王 制》之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是郑以为殷周之别 也。郑必知《周制》别子’”之后,得立别子为太祖者,以《大 传》云“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 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别子百世不 迁,为太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缀食。《大传》又 云“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五世而婚姻可以通。” 明五世之后不复继以别子,但始爵者则得为太祖 也。此“大夫三庙”者,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

    “用大夫之牲,是贵禄也。宗庙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 此宗子谓小宗也。若大宗子为士,得有祖祢二庙也。 若庶子是宗子亲弟,则与宗子同祖祢,得以上牲于 宗子之家而祭祖祢也。但庶子为大夫,得祭曾祖庙, 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庙。崔氏云:“当寄曾祖庙 于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为祭也。”若己是宗子, 从父庶子兄弟,父之适子,则于其家自立祢庙,其祖 及曾祖,亦于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为祭。 若己是宗子,从祖庶兄弟,父祖之适,则立祖祢庙于 己家,则亦寄立曾祖之庙,于宗子之家,己亦供上牲, 宗子为祭。

    《殇与无后之祭》

    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 是谓“阳厌。”

    凡殇,谓庶子之适也。或昆弟之子,或从父昆弟无后者。如有昆弟及诸父,此则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内,亲共祖祢者也。言“祭于宗子之家” 者,为有异居之道也。无庙者,为𫮃祭之亲者供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礼,当室之白,尊于东房,异于宗子之为殇也。凡祖庙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适亦然。凡殇过此以往,则“不祭也。”

    “祭适者,天子下祭五:嫡子、嫡孙、嫡曾孙、嫡元孙、嫡来 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疏》 曰:“凡殇有二,一是昆弟之子,祭之当于宗子父庙;二 是从父昆弟,祭之当于宗子祖庙。其无后者亦有二, 一是昆弟无后,祭之当于宗子祖庙;二是诸父无后, 祭之当于宗子曾祖之庙。凡殇得祭者,以其身是嫡” 故也。成人无后者则祭,若在殇而死则不祭,以其身 是庶故也。按《小记》云:“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 后者从祖祔食。”注云:“不祭殇者父之庶,不祭无后者 祖之庶。”但此经据死者之身,《小记》注据生者设祭之 人,宗子昆弟是庶,不得自祭适子,故云“父之庶。”宗子 之诸父自是庶,不得祭所生适子。适子即是宗子从 父兄弟,故云“父之庶,不祭。无后。”“祖之庶”者,宗子昆弟 无后而死,其馀兄弟应祭之。以兄弟并是祖庶,不合 立庙,故云“祖之庶。”宗子诸父无后,其馀诸父亲者亦 应合祭之。以诸父并是庶子,不合立祖庙,故云“祖之 庶”,义与此不异也。

    杜佑通典

    《庶子在他国不立庙议》

    晋刘氏问蔡谟曰:“非小宗及一家之嫡,分张不在一 处,得立庙不?”答曰:“《礼》,宗子在他国,而庶子在家则祭。 先儒说曰:‘有子孙在,不可以乏先祖之祀也’。不乏祀 者,明宗子在他国,不得庙祭,故令庶子祭于家也。苟 在他国,虽是宗子,犹不得立庙,况非嫡长乎?”

    《兄弟俱封各得立祢庙议》

    晋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皋陶、杞、鄫之祀,相 立庙。按睦,谯王之弟,兄弟俱封,今求各立祢庙。下太 常议。博士祭酒刘喜等议:“《王制》诸侯五庙,是其立始 祖。谓嫡统承重,一人得立祖祢之庙。群弟虽并为诸 侯,始封之君未得立庙也。唯令正统当立祖庙,中山 不得并也。后代中乃得为睦立庙,为后代子孙之始 耳。”司徒荀𫖮议以为宜各得立庙。时诏从𫖮议。又诏 曰:“《礼》,诸侯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太祖即始封 君也,其庙不毁。前诏以谯王、中山王父非诸侯,尊同, 礼不相厌,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 事不经通,若安平王诸子并封,皆得立庙祭祢,亲尽 数终,其庙当毁,无故下食支庶之国,猥更随昭穆而 废,非尊祖敬宗之义也。其如前奏施行。”虞喜曰:“谯与

    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诸侯,尊同体敌,无所为厌,并
    考证
    立祢庙,恩情两伸,荀议是也。诏书所喻,恐非礼意。令

    上祭四代,自以诸侯位尊,得申其恩,祭及四代,不论 毁,且不毁为始封之君,则谯王虽承父统,祢庙亦在, 应毁之例,不得长立也。又安平献王自为始封诸子, 虽别封而同为诸侯,诸侯尊同,故不复各立,此则公 子为诸侯,不得立祢庙也。而谯王父非诸侯,使与诸 侯同列,不得并祭。”或难曰:“《礼》,庶子不祭祢,明其宗也。 若俱得祭父,则并统二嫡,非明其宗也。”答曰:“若宗子 与庶子位俱为士,祢已有庙,无为重设,与公子为诸 侯不立祢庙,同也。若尊卑不同,则己恩得施,并祭无 嫌也。《礼》:大夫三庙,太祖百世不迁者也。使大夫之后 有庶子为诸侯者,当上祭四代,四代之前,不得复祭。 若当夺尊,则大夫太祖,为废其祀。以此推之,明得兼 祭,一者恩得伸,随代而毁,一者继太祖百代不替也。” 徐禅非。荀是虞曰:“愚等谓尊祖敬宗,礼之所同。若列 国秩同,则祭归嫡子,所以明宗也。嫡轻庶重,礼有兼 享,所以致孝也。今谯王为长,既享用重禄,中山之祀, 无以加焉,二国两祭,礼无所取,诏书禁之是也。诏称 安平献王诸子并封,不可各令立庙。”是荀畅之议美 矣。然虞谓中山父非诸侯,而祭更阙疑,如《礼》意也。《虞 征士答卫将军虞喜》,以嫡为大夫,庶为诸侯,诸侯礼 重,应各立庙禅,谓为允矣。喜曰:“尊同体敌,恩情两伸。 诸兄弟俱始为诸侯,命数无降。今士庶始封之君,尚 得上祭四代,不拘于嫡,以贵异之。况已尊同五等,更 嫌不得其均。用丰礼并祭四代,所以宠之,理非僭宗。 此盖先王以孝理天下,肃恭明祀之达义也。昔周公 有王功,鲁立文王之庙,郑有平王东迁之勋,特令祖 厉,是为荣之。非许享之祭,在于周室,鲁郑岂得过之 哉!”宋庾蔚之谓:“大夫士尊不相绝,故必宗嫡而立宗, 承别子之嫡,谓之宗子。收族合食,纠正一宗者也。故 特加斋缞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则服无所加,唯昆弟 之为人后,姊妹虽出,一降而已。”《曾子问》:“宗子为士,庶 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郑云:‘贵禄重宗也’。” 《小记》“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至诸侯尊绝,大夫不 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经》无‘诸侯为宗服’”文, 则知诸侯夺宗各自祭,不复就宗祭也。又诸侯别子, 封为国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诸侯既不就 祭,人子不可终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别祭四代。或 疑神不两享,举鲁、郑祭文祖,厉足以塞矣。余以弟禄 卑于兄,不得两祭。《虞》以为可。两祭由于父,非诸侯,又 未善也。

    朱子大全集

    《答刘平甫》

    熹承询及影堂,按古礼,庙无二主。尝原其意,以为祖 考之精神既散,欲其萃聚于此,故不可以二。今有祠 版,又有影,是有二主矣。古人宗子承家主祭,仕不出 乡,故庙无虚主,而祭必于庙。惟宗子越在他国则不 得祭,而庶子居者代之,祝曰“孝子某。”宗子名使介子《某》。 庶子名“执其常事,然犹不敢入庙,特望墓为坛以祭”,盖 其尊祖敬宗之严如此。今人主祭者游宦四方,或贵 仕于朝,又非古人越在他国之比,则以其田禄修其 荐享,尤不可阙,不得以身去国而使支子代之也。《礼》 意终始,全不相似,泥古则阔于事情,徇俗则无复品 节。必欲酌其中制,适古今之宜,别宗子所在,奉二主 以从之,于事为宜。盖上不失萃聚祖考精神之义。二主 常相依则精神不分矣下,使宗子得以田禄荐享祖宗,宜亦歆 之,处礼之变而不失其中,所谓“礼有可以义起”者盖 如此。但支子所得自主之祭,则当留以奉祀,不得随 宗子而徙也。所喻留影于家,奉祠版而行,恐精神分 散,非鬼神所安,而支子私祭,上及高、曾,又非所以严 大宗之正也。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其礼一致,推 此思之,则知所处矣。“学绝道丧”,此语世所罕闻,闻之 必以为笑。然以吾友下问之勤,不敢不以正对。侍次, 试以熟讲行之,一新弊俗,博学多闻者亦不应以此 为怪也。更详思之。

    《与吴晦叔》

    文叔出示,近与诸公更定祭仪,其间少有疑,辄以请 教,幸与诸公评之。“庙必东向”,此一句便可疑。古人庙 堂南向,室在其北,东户西牖,室西南隅为奥,尊者居 之,故神主在焉。《诗》所谓“宗室牖下”者是也。主既在西 壁下,即须东向。故行事之际,主人入户,西向致敬。试 取《仪礼特牲》《少牢》《馈食》等篇读之,即可见矣。

    按:《通典》,《开元礼》释奠仪,犹于堂上西壁下,设先圣东向之位,故三献官皆西向,仿佛古制。今神位南向,而献官犹西向,失之矣。

    凡庙皆南向,而主皆东向。惟祫祭之时,群庙之主皆 升合食于太祖之时,则太祖之主仍旧南向,而群昭 南向,群穆北向,列于太祖之庙。此前代礼官所谓太 祖正东向之位者,为祫祭时言也。非祫时,则群庙之 主在其庙中,无不东向矣,庙则初不东向也。至朱公 《掞录》二先生语,始有“庙必东向”之说,恐考之未详,或记录之误也。且《礼》左宗庙,则庙已在所居之东南,若 又东向,则正背却中庭门道,于人情亦不顺矣。故疑 《语录》恐是错“东”字。然其后又言太祖东向,则庙当南 向而列主如祫祭之位。

    《唐礼阁新仪祭图》设位:曾祖在西壁下东向,祖北壁下南向,父阼阶上北向。

    “又恐于今人情或不相称,抵牾如此,似难尽从。”又考 其说,与后来伊川所定《祭仪主式》亦不相合。

    伊川以四仲月祭,而此录“秋用重阳,非仲月。” 伊川作主粉涂书属称,而此云“刻牌子。”

    “疑亦当时草创未定之论,此皆《语录》之误也。又今仪, 冬至祭始祖,并及祧庙之主。夫冬至祭始祖,立春祭 先祖,季秋祭祢庙,此伊川之所谓以义起也。盖取诸 天时,参以物象,其义精矣。今不能行则已,如其行之 而又不尽,更以己意窜易旧文,失先贤义起精微之 意。愚意以为殆不若不行之为愈也。”此则《新仪》之误 矣。其馀小小节文未备处,未暇一一整顿,只此两大 节目,似不可不正。试与诸公议之,如何如何?

    《答王子合》

    所问礼文曲折,此在经训甚明,但今世人情有不能 行者,且依温公《书仪》之说,亦不为无据也。然今日月 已久,既已如此行之矣。家祭一节,熹顷居丧,不曾行, 但至时节略具饭食墨衰,入庙酌酒瞻拜而已,然亦 卒哭后方如此。前此无衣服可入庙也,今服其丧未 葬,亦不敢行祭,非略之,乃谨之也。不审明者以为如 何?

    《答张钦夫》

    《祭说》,辨订精审,尤荷警发。然此二事,初亦致疑,但见 二先生皆有随俗墓祭,不害义理之说,故不敢轻废。 至于节祀,则又有说。盖今之俗节,古所无有,故古人 虽不祭而情亦自安。今人既以此为重,至于是日必 具殽羞相宴乐,而其节物亦各有宜。故世俗之情,至 于是日,不能不思其祖考,而复以其物享之,虽非礼 之正,然亦人情之不能已者,但不当专用此,而废四 时之正礼耳。故前日之意,以为既有正祭,则存此似 亦无害。今承诲谕,以为黩而不敬,此诚中其病。然欲 遂废之,则恐感时触物,思慕之心,又无以自止,殊觉 不易处。且古人不祭则不敢以宴,况今于此俗节,既 已据经而废,祭而生者,则饮食宴乐,随俗自如,殆非 “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义也。必尽废之然后可, 又恐初无害于义理,而特然废之,不惟徒骇俗听,亦 恐不能行远,则是已废之祭,拘于定制,不复能举,而 燕饮节物,渐于流俗,有时而自如也。此于天理,亦岂 得为安乎?夫三王制礼,因革不同,皆合乎风气之宜, 而不违乎义量之正,“正使圣人复起,其于今日之议, 亦必有所处矣。愚意时祭之外,各因乡俗之旧,以其 所尚之时、所用之物,奉以大盘,陈于庙中,而以告朔 之礼奠焉,则庶几合乎隆杀之节,而尽乎委曲之情, 可行于久远而无疑矣。”至于元日履端之祭,礼亦无 文,今亦只用此例。又初定仪,时祭用分至,则冬至二 祭相仍,亦近烦渎。今改用卜日之制,尤见听命于神, 不敢自专之意。其它如此修定处甚多,大抵多本程 氏而参以诸家,故特取二先生说今所承用者为《祭 说》一篇,而祭仪祝文又各为一篇,比之昨本稍复精 密。缮写上呈,乞赐审订示及,幸甚!

    《答汪尚书论家庙》

    熹伏蒙垂问庙制之说,熹昨托陈明仲就借古今诸 家祭仪,正以孤陋寡闻,无所质正,因欲讲求,俟其详 备,然后请于高明,以定其论耳。不谓乃蒙下询,使人 茫然不知所对。然姑以所示两条考之,窃谓至和之 制,虽若不合于古,而实得其意,但有所未尽而已。政 和之制,则虽稽于古者,或得其数而失其意,则多矣。 盖古者诸侯五庙,所谓二昭二穆者,高祖以下四世 有服之亲也;所谓“太祖”者,始封之君百世不毁之庙 也。今世公侯有家而无国,则不得有太祖之庙矣。故 致和四庙,所谓二昭二穆,四世有服之亲,而无太祖 之庙,其于古制,虽若不同,而实不害于得其意也。又 况古者天子之三公八命,及其出封,然后得用诸侯 之礼。盖仕于王朝者,其礼反有所厌而不得伸,则今 之公卿宜亦未得全用诸侯之礼也。《礼》家又言:“夏四 庙,至子孙而五。”则是凡立五庙者,亦是五世以后始 封之君,正东向之位,然后得备其数,非于今日立庙 之初,便立太祖之庙也。政和之制,盖皆不考乎此,故 二昭二穆之上,通数高祖之父,以备五世。夫既非始 封之君,又已亲尽而服绝矣,乃苟以备夫五世而祀 之,于义何所当乎?至于大夫三庙,说者以为天子诸 侯之大夫皆同。盖古者天子之大夫与诸侯之大夫, 品秩之数不甚相远,故其制可以如此。若今之世,则 唯侍从官以上乃可以称天子之大夫。至诸侯之大 夫,则州镇之《幕职官》而已尔。

    横渠先生止为京官,而温公云:“官比诸侯之大夫。”

    则已贵

    是安可以拘于古制,而使用一等之礼哉?故至和之 制,专以天子之大夫为法,亦深得制礼之意。但其自 东宫三少而上乃得为大夫,则疑未尽,而适士二庙、 官师一庙之制,亦有所未备焉耳。政和之制,固未必 深考古者天子诸侯之大夫同为一等之说,然其意 实近之。但自侍从至陞朝官,并为一法,则亦太无隆 杀之辨矣。盖官职高下固有古今之不同,但以命数 准今品数而论之,则礼之等差可得而定矣。然此亦 论其得失而已,若欲行之,则《政和之礼》行于今日,未 之有改,凡仕于今日而得立庙者,岂得而不用哉?但 其所谓庙者,制度草略,已不能如唐制之盛,而况于 古乎?此好礼之士未尝不叹息于斯也。然考诸程子 之言,则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虽七庙、五庙,亦止 于高祖;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必及于高祖,但有 疏数之不同耳。疑此最为得祭祀之本意。今以《祭法》 考之,虽未见祭必及高祖之文,然有月、祭、享、尝之别, 则古者祭祀以远近为疏数,亦可见矣。《礼》家又言大 夫有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则可为立三庙 而祭及高祖之验。而来教所疑私家合食之文,亦因 可见矣。但干祫之制,他未有可考耳。墓祭之礼,程氏 亦以为古无之,但缘习俗,然不害义理,但简于四时 之祭可也。凡此皆直据鄙见与其所闻而论之,以求 教于门下。伏唯高明裁择,因风还赐一言,以决其是 非焉,则熹不胜幸甚。熹又尝因程氏之说,草其《祭寝 之仪》,将以行于私家,而连年遭丧,未及尽试,未敢辄 以拜呈,少俟其备,当即请教也。

    《答汪尚书》

    前蒙垂谕,“庙制率易荐闻,未知中否”,不蒙辨诘,殊失 所望。然若果于合意无疑,则亦足自安矣。别纸下询, 尤见谦德之盛,愈下而愈光。顾熹之愚,不足以有所 发耳。夫宋公以外祖无后而岁时祭之,此其意可谓 厚矣。然非族之祀,于礼既未安,而势不及其子孙,则 为虑亦未远曷。若访其族亲,为之置后,使之以时奉 祀之,为安便而久长哉?但贫贱之士,则其力或不足 以为此,或虽为之,而彼为后者无所顾于此,则亦不 能使之致一于所后。若宋公则其力非不足为,若为 之而割田筑室以居之,又奏授之官以禄之,则彼为 后者必将感吾之谊而不敢乏其祀矣。此于义理甚 明,利害亦不难晓。窃意宋公特欲亲奉烝尝,以致吾 不忘母家之意,而其虑遂不及此耳。若果如此,则其 为后者主其祭,而吾特往助其馈奠,亦何为而不可? 伏惟高明试一思之,如有可采,愿早为之,“使异时史 策书之,可以为后世法,而宋公之事不得专美于前, 则区区之深愿也。”愚见如此,不审台意以为如何?

    “伏蒙垂谕祭仪之阙,此间前日盖亦有疑之者。熹窃 以为正庙配食,只合用初配一人,其再娶及庶母之 属,皆各为别庙祠之,乃于情义两尽,不审台意如何? 焚黄,近世行之墓次,不知于礼何据?昨见钦夫谢魏 公赠谥文字,却只云告庙,此与近世所行,又不知孰 为得失也。更乞台谕,幸甚。”又见王彦辅麈《史记》富文 忠、李文定忌日变服事。“横渠《理窟》亦有变服之说,但 其制度皆不同。如熹前日所定,则与士庶吉服相乱, 恐不可行。不知三家之说当从行者为是,亦乞批诲, 当续修正也。”

    文衡

    《宗庙略》

    天子诸侯宗庙之制,《中庸》《或问》详矣,惟大夫士之制, 则不能无疑焉。《王制》曰:“大夫三庙,适士二庙,官师一 庙。”官师陞适士,适士陞大夫。以次增立其庙,固其理 也。设若先大夫既立三庙矣,其子孙无为大夫者,而 为适士、为官师,先大夫所立三庙,今为适士、官师者, 又不当祭其庙,其主将毁之乎?将存之乎?毁之,非礼 也。存之其谁宜哉?存之而主于宗子欤?《礼》,支子不祭。 故支子之为大夫者,有事于庙,以上牲祭于宗子之 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然则支子之为 大夫者,不得立庙明矣。宗子为大夫,则支子之为大 夫者,固可因其三庙而祭设。若宗子为适士,为官师, 或一庙,或二庙,所当祭者不过祖与祢也。则支子之 为大夫,所当祭于曾祖者,宗子既不当祭,支子之为 大夫者,又不敢祭,将阙之乎?将遂以支子之为大夫 所当祭而祭之乎?阙之,非礼也;祭之,又非适士官师 之宗子所宜祭也。《礼》:大夫欲祭高祖,则省于君,谓之 干祫。今欲祭于曾祖,亦将请于君欤?又宗子为大夫, 其支子与之同行者,亦为大夫,因之而祭三庙,则固 宜也。苟宗子与支子其行不同等,所祭之曾祖祢亦 不同等,则如之何?窃料各随见为大夫者所宜祭之 三庙而祭之,宗子但为之主祭耳。主祭者惟宗子,初 不论其行之不同等也。臆说如此,俟知礼者正焉。又 按:《曾子问》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疏曰:“宗子是士,合用特牲。今庶子身为大夫,若祭祖祢,当用少牢之牲, 就宗子之家祭之也。用大夫之牲,是贵禄也。宗庙在 宗子之家,是重宗也。此宗子谓小宗也。”若大宗子为 士,得有祖祢二庙也。若庶子是宗子亲弟,则与宗子 同祖祢,得以上牲于宗子之家,而祭祖祢也。但庶子 为大夫,得祭曾祖,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庙。崔 氏云:“当寄曾祖庙于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于宗子 为祭也。”寄庙之说,《经》无明文,亦是崔氏臆见。然庶子 为大夫,既不敢自立庙,因宗子祭于宗子之家,宗子 为士,所祭者祖与祢也,曾祖则无庙,审如崔氏“寄庙” 之说,则当为庶子之为大夫者别立曾祖庙矣,其说 似乎有理。愚意以为庶子之大夫,有事于曾祖,当就 宗子为士之祖庙祭之,犹省于君而祭高也。但如此 说,大是平易。寄庙之制,似是而实非也。又按:庶子为 大夫,不敢立庙,而祭于宗子之家,故疏曰:“宗庙在宗 子之家”,是重宗也。然则庶子为大夫,不得立庙明矣。 按《王制》大夫三庙,凡为大夫者则得立矣,无嫌于适 庶之分。然宗子之三庙,或不与庶子之为大夫者同 行。宗子所立之三庙,自宗适之正派。庶子之为大夫 者,其三庙乃小宗也,而与宗子之正派不相同也。要 之,庶子之为大夫者,自得祭于其家小宗之三庙,或 因事告祭于宗子之家大宗之三庙者,以宗为重故 也。设或宗子之三庙,其分皆卑于庶子,但用宗子为 祭之主而告祭之,更不论其分之尊卑,惟以重宗为 事。欤!予前说“省于君而祭”,曾与就宗子之祖庙祭之, 其说与此不同,姑两存之,以俟知礼者择焉。

    文献通考

    《论大夫士庶宗庙》

    《朱子》曰:“官师,诸有司之长也。一庙止及祢,却于祢庙 并祭祖。适士二庙即祭祖、祭祢,皆不及高、曾。”

    《朱子语录》:问:“官师一庙,若只是一庙,只祭得父母,更 不及祖矣,毋乃不近人情?”曰:“位卑则泽浅,其理自当 如此。”曰:“今虽士庶人家亦祭三代,如此却是违礼。”曰: “虽祭三代却无庙,亦不可谓之僭。古之所谓庙者,其 体面甚大,皆有门堂寝室,如所居之宫,非如今人但 以一室为之。”

    有问程子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 祭甚非,某家却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 未尝异,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须如是。其疏数 之节,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庙、五庙,亦只是祭 及高祖;大夫士虽或三庙、二庙、一庙,或祭寝庙,亦不 害祭及高祖。若止祭祢,是为知母而不知父,禽兽道” 也;“祭祢不及祖,非人道也。”

    朱子曰:考诸程子之言,则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 虽七庙、五庙亦止于高祖,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 必及于高祖,但有疏数之不同耳。疑此最为得祭祀 之本意。《礼》家言大夫有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此则可为立三庙而祭及高祖之验,但干祫之制,他 有可考耳。

    杨氏曰:“愚按前二条谓泽有浅深,则制有隆杀,其分 异也。后二条谓七庙”、五庙亦止于高祖,虽三庙、一庙 以至祭寝,亦必及高祖,其理同也。

    马端临曰:“自天子以至于士,五服之制则同,而祭祀 止。及其立庙之亲,则大夫不祭其高曾,士不祭其祖, 非人情也。程子以为有服者皆不可不祭,其说当矣。 愚又尝考之《礼经》,参以诸儒注疏之说,然后知古今 异宜。礼缘人情,固当随时为之损益,不可胶于一说 也。人徒见适士二庙、官师一庙,以为所及者狭,不足” 以伸孝子慈孙追远之心也。然古人之制,则虽诸侯 大夫,固有拘于礼而不得祀其祖考者矣。何也?郑氏 注诸侯五庙云:“太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后,不为始封 之君庙。”疏曰:“凡始封之君”,谓王之子弟封为诸侯,为 后世之太祖。当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庙,则全无 庙也。注:“大夫太祖,别子始爵者。”然则诸侯始封之太 祖,如郑桓公友是也。郑桓公以周厉王少子而始封 于郑,既为诸侯,可以立五庙矣。然其考则厉王,祖则 夷王,曾祖则懿王,高祖则共王,五世祖则穆王。自穆 至厉,皆天子也。诸侯不敢祖天子,则此五王之庙,不 当立于郑,所谓“此君之身全无庙”也。必俟桓公之子, 然后可立一庙,以祀桓公为太祖。桓公之孙,然后可 立二庙以祀其祖。若祢必俟五世之后,而郑国之五 庙始备也。大夫始爵之太祖,则鲁季友是也。季友为 鲁桓公之别子,既为大夫,可以立三庙矣。然其考则 桓公,其祖则惠公,其曾祖则孝公。自孝至桓,皆诸侯 也。大夫不敢祖诸侯,则此三公之庙不当立于季氏 之家,所谓别子亦全无庙也。必俟季友之子,然后可 立一庙,以祀季友为太祖,季友之孙,然后可立二庙, 以祀其祖若祢。必俟三世之后,而季氏之三庙始备 也。盖诸侯大夫,虽有五庙、三庙之制,然方其始为诸 侯大夫也,苟非传袭数世,则亦不能备此五庙、三庙 之礼。至于士庶人,则古者因生赐姓,受姓之后,甫及一传,即有嫡有庶。嫡,宗子也;庶,支子也。《礼》云:“支子不 祭,祭必告于宗子。”又云:“庶子不祭,明其宗也。”盖谓非 大宗则不得祭别子之为祖者,非小宗则不得祭其 小宗所生之祖祢也。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 尊卑有分而不乱,亲疏有别而不二,其法甚备,而犹 严于庙祀之际。故诸侯虽曰五庙,而五世之内有为 天子者,则不可立。大夫虽曰三庙,而三世之内有为 诸侯者,则不可立。适士二庙,官师一庙,庶人祭于寝。 然苟非宗子,则亦不可祭于其家,必献牲于宗子之 家,然后举私祭。凡为是者,盖惧上僭而不敢祭,非薄 其亲而不祭也。然诸侯不敢祭天子,而天子之为祖 者,自有天“子祭之;大夫不敢祭诸侯,而诸侯之为祖 者,自有诸侯祭之;支子不敢祭大宗,而大宗之为祖 祢者,自有宗子祭之。盖己虽拘于礼而不得祭,而祖 考之祭元未尝废。适士官师虽止于二庙一庙,而祖 祢以上则自有司其祭者,此古制也。”后世大宗、小宗 之法既亡,别子继别之序已紊,未尝专有宗子以主 祀事。其入仕,又多崛起单寒,非时王之支庶,不得以 不敢祖天子诸侯之说为诿也。乃执大夫三庙,适士 二庙之制,而所祭不及祖祢之上,是不以学士大夫 自处,而孝敬之心薄矣,乌得为礼乎?故曰古今异宜, 礼缘人情,当随时为之损益,不可胶于一说也。

    大学衍义补

    《家乡之礼》

    《曲礼》曰:“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

    臣按:古者宗庙,“大夫三、士二,庶人祭于寝。” 然今世大夫、士无世官不得立庙,宜如《家礼》立为祠堂。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臣按:“古者宗法行,故支子无自祭之礼,今世人家兄弟多有析居及出远宦者,不能皆合祭于宗子也。乞敕礼官定制,凡人家庶子只许祭其所曾经事者,如逮事曾祖或祖则许祀之,不逮事者惟得祭祢。其宗子之家父祖分产之时,必须以一分为祭需,原不曾有者众共补之,兄弟析居者不许自祀其父,遇有告” 祀、荐新之类,皆就长兄家行礼。如此,是亦敦本厚俗之一端。

    《王制》曰:“庶人祭于寝。”

    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

    臣按:“古之仕者有祭田,今世非世家贵而好礼者无祭田,苟有禄食及有财产者皆当随时致祭,不可拘田之有无。盖祭荐之礼,子孙所以报本而反始,后世礼教不行,往往厚于奉养而薄于荐祭,乞敕礼官申明礼制,凡有禄食及财产充足之家力足以备礼者,有废祖宗岁时荐祭者,许族长责问其故,有不服者” 俾以闻官。“贫而不能具者,不在此限。” 庶几薄俗知所以追远之礼。亦有以使民俗之归厚也。

    程颐曰:“家必有庙,庙必有主,月朔必荐新,时祭用仲 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忌日迁主祭 于正寝。凡事死之礼,当厚于奉生者。”

    臣按:程子谓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朱子既立为二祭,载于《家礼》时祭之后,其门人杨复乃谓朱子初年亦尝行之,后觉其似僭不敢祭,然冬至之祭不祭可也,而立春之祭似亦可行,今拟人家同居止四代者不行亦可,其有合族以居、累世共爨者,生者同居而食、死者异处而祭,恐乖易萃合人心于孝享之义,惟宜行立春一祭。

    或问:“俗节之祭如何?”朱熹曰:“韩魏公处得好,谓之节 祠,杀于正祭。”

    臣按:《家礼》,“俗节则献以时食,如清明、寒食、端午、中元、重阳之类。”

    朱熹曰:“笾豆、簠簋之器,乃古人所用,故当时祭享皆 用之。今以燕器代祭器,常馔代俎肉,楮钱代币帛,是 亦以平生所用,是谓从宜也。”

    臣按:人子之事亲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吾之祖考平日所用之器皿如此,所被之衣服如此,及其死亡也而又别为器与服以事之,岂不骇其见闻哉?古人生用几筵俎豆则死亦用几筵俎豆以事之,今人之生所用者卓椅杯盘,死所用者亦当以卓椅杯盘,是即朱子所谓“从宜” 者也。政不必泥于古,一惟称家之有无,随俗之所尚,惟诚惟孝,“起敬起慕” ,虽不能一一如古人行礼之度数,而古人行礼之心则固常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