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二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十卷
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三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三十卷目录

     教化部汇考三

      唐高祖武德四则 太宗贞观四则 高宗永徽二则 显庆一则 乾封一则 永淳一

      则 中宗神龙一则 元宗开元四则 天宝四则 肃宗至德二则 上元三则 宝应一

      则 代宗广德二则 大历二则 德宗贞元二则 宪宗元和二则 穆宗长庆一则 昭

      宗天祐一则 哀帝天祐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二则 明宗天成三则 长兴一则

      后晋高祖天福二则 少帝天福一则

      后汉高祖乾祐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二则 世宗显德一则

      辽圣宗统和二则 开泰一则

      宋太祖乾德一则 开宝四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真宗景德一则 天禧一则 仁

      宗景祐一则 嘉祐二则 神宗熙宁一则 元丰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高宗绍兴二则

       孝宗隆兴一则 淳熙一则 光宗绍熙一则 理宗宝祐一则

      元世祖中统一则 成宗大德二则 仁宗至大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至元一则

      明太祖洪武八则 惠宗建文二则 成祖永乐二则 宣宗宣德二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一则 孝宗弘治一则 武宗正德二则 世宗嘉靖四则 穆宗隆庆一则

    皇清康熙七则

    选举典第三十卷

    教化部汇考三

    高祖武德元年五月即位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旌表其门闾孝悌力田鳏寡孤独量加赈恤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武德二年二月丙戌,“州置宗师一人。”

    按:《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武德四年七月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所在详列旌 表其门闾。”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武德九年。太宗即位。诏:“节义之夫,贞顺之妇,州闾列 上,旌表门闾。”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太宗贞观三年四月戊戌赐孝义之家粟五斛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四年七月。太上皇疾愈。孝子表门闾者有差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四年十月。诏 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随事褒显。旌表门闾。

    贞观十三年正月。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咸表门闾。 贞观十七年四月。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赐物有差。 按以上《唐书太宗本纪》。皆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高宗永徽元年诏卫士等终三年丧制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年五月诏 曰:“通丧下达,圣哲贻训,纬俗经邦,咸率兹道。至于婴 《蓼莪》之巨痛,怀顾复之深恩,得自天经,含生罔极者 也。爰自周馀,七雄交争,逮乎汉末,三分竞峙。金革亟 动,钲鼓日闻,先王典章,扫地将尽。遂令三边武猛,墨 绖而扈戎麾;七萃骁雄,素冠而事巡警。亦有内无继 体,傍。”同气,几筵安寄,奠酬不亲,迺眷于此,再深警 叹。朕膺兹景命,君临九野,中区富教,外俗承规,宜有 解张,以励风俗。卫士掌闲幕士等遭丧,令期年上者, 宜听终制三年。

    永徽六年正月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咸旌表其门 闾。”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显庆二年三月戊申禁舅姑拜公主父母拜王妃

    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二年三月诏 曰:“如闻公主出适,王妃作嫔,舅姑父母皆降礼答拜, 此乃子道云替,妇德不修,何以式序家邦,仪刑列阃。 自今以后,可明加禁断,使一依礼法。若更有以贵加 于所尊者,令有司逐事纠闻。”

    乾封元年有事于泰山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终身勿事

    永淳二年十二月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终身勿事

    按:以上《唐书、高宗本纪》皆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中宗神龙元年诏百姓不得停哀成婚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年正月诏 曰:“在外百姓昏娶之家,百两未行,二亲俄殒。停哀之 际,便即成昏。遂辍苴绖之容,敢伸花卺之礼。宁戚之 心安寄,罔极之痛阙如,败俗伤风,莫过于此。自今已 后,宜即惩革。”

    ====元宗开元十一年十一月诏孝子顺孙终身勿事====
    考证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十七年,赐“旌表孝顺节义者免役。”

    按《唐书元宗本纪》:“十七年十一月,赐旌表孝子顺孙、 义夫节妇,终身勿事。”

    开元二十年,诏“旌孝顺节义者。”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十年十一 月,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旌表门闾,终身勿事。 开元二十三年,诏旌孝顺、节义者以孝弟、力田举人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十三年正 月,籍田礼毕,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旌表其门。 又按《册府元龟》,二十三年十月诏曰:“文学政事,必在 考言;孝悌、力”田,必须审行。顷从一概,何谓“四科。”其孝 悌力田举人,宜各自疏比来事迹,为乡闾所委者,朕 当案覆,别有处分。

    天宝元年诏父母现在者不得别籍异居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年正月改 元,诏曰:“如闻百姓之内,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 母在乃别籍异居,且令州悬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 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 令同籍共居,以敦风化。”

    天宝三载,诏:“有孝行过人者,长官具以名荐。”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载十二月 制曰:“自古圣王,皆以孝理天下。五常之本,百行之先, 移于国则为忠,移于长则为顺。天下有孝行过人,乡 闾钦伏者,宜令所由郡县长官具以名荐。其有父母 见在,别籍异居,亏损名教,莫斯为甚。亲没之后,亦不 得分析。今后如有不孝不恭,伤财破产者,宜配隶碛 西用。”

    天宝七载,诏长官申明学校条式及旌表先贤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七载五月诏 曰:“古者乡塾党序,所以明尊卑之意,正长幼之序。风 化之道,义在于此。先置乡学,务令敦劝。近闻郡县之 间,不时训诱,闾巷之内,多亏礼节。致使言词鄙亵,少 长相陵,有玷清猷,何成雅俗自今已后,宜令郡县长 官,申明”条式,切加训导。如有礼义兴行及纲纪不立 者,委采访使明为褒贬,具状闻奏。又诏曰:“式闾表墓, 追贤纪善,事有劝于当时,义无隔于异代。其忠臣义 士、节妇烈女,史籍所载,德行弥高者,所在亦置一祠 宇,量事致祭。”

    天宝十三载,赐“孝义旌表者勋两转。”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十三载二月 诏曰:“厚其风俗,五教之旨聿兴;贲于丘园,十翼之风 斯在。其士庶间,众推孝悌,累代义居高尚,确然隐遁 岩穴者,委采访使博访闻荐。其孝义之人,已经旌表, 雍睦无易,纯至有终,至美乡里,深可嘉尚。各赐勋两 转。”

    肃宗至德元年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旌表其门闾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至德三年,诏官孝义之门,子孙旌节义罪。不孝者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二月,诏: 天下孝义之门,各与一子官。委采访使具名闻奏,量 文武处分。自逆贼已来,有匹夫匹妇节义可嘉者,并 旌表其闾墓。四月诏: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 沾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有官品者, 禁身“闻奏。”十月,诏“天下义夫、节妇、孝子、顺孙,旌表门 闾,终身不事。”

    上元元年诏旌表孝顺节义者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年闰四月, 诏义夫、节妇、孝子、顺孙,旌表门闾,终身不事。”

    上元二年,复诏“旌表孝顺节义者。”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九月诏 义夫、节妇、孝子、顺孙,旌表门闾,终身勿事。”

    上元三年。诏“孝顺节义者旌表之。”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建卯月 辛亥,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旌表门闾,终身勿事。”

    宝应元年代宗即位诏刺史举孝悌力田者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年四月,代 宗即位,五月诏“孝悌力田诸州刺史,宜搜扬闻荐。”

    代宗广德元年诏孝悌力田本州以名荐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广德二年,诏“旌表孝顺节义者。”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二月乙 亥,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旌表门闾,终身勿事。”

    大历元年诏孝悌力田长官具以名闻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年十一月 诏:“孝弟力田未经荐用者,委所在长官具以名闻。” 大历五年诏:“孝顺节义其明著者特表之。”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六月诏, 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明著者,特加旌表。”

    德宗贞元四年诏孝悌力田者长吏具以名闻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诏,“孝弟力田闻于乡里,所在长官,具以名闻。”

    贞元二十一年。顺宗即位。诏孝顺节义者。重加优恤 按《唐书顺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顺宗以贞元 二十一年正月即位。二月诏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 旌表门闾。重加优恤。”四月又诏天下孝子顺孙。先旌 表门闾者。委于所管州县各加存恤。

    宪宗元和四年诏孝子顺孙各存恤之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十月,册 皇太子,大赦,诏孝子顺孙先旌表门闾者,委所管州 县各加存恤。”

    元和七年。复诏存恤孝子顺孙。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七年十月“诏 天下孝子顺孙。先旌表门闾者。委州县各加存恤。”

    穆宗长庆元年三月诏追赠节义七月诏孝顺节义者存恤之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年三月,幽 州刘总归阙,诏管内有节义,因事亡殁者,量加追赠。 七月,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彰显,为众知者,量 加存恤。”

    昭宗天祐元年诏天下孝顺节义者长吏标录奏闻按唐书昭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年诏天下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彰显为众所知者仰所

    在长吏标录闻奏,旌表门闾。

    哀帝天祐四年诏孝顺节义者旌表之

    按《唐书哀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四月诏: “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有司以名闻,必当旌表。”

    后唐

    庄宗同光元年诏旌表孝顺节义者

    按《五代史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同光元年 四月即位,制曰:“乡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委所在 长吏录其节行,以具奏闻。尽据典章,必行旌表。教之 为本,义礼是先,德之所宗,昭本在上。其民间有曾经 三世以上不分居者,并与蠲免诸杂差徭。”十月诏:其 有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并宜旌表门闾,量加赈给。 同光二年二月诏“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并合搜扬以 行旌表。”

    按《五代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明宗天成二年诏有孝顺节义者旌表之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十月 诏:“许国之心,忠贞为本;承家之法,孝友为先。应天下 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兄弟继世义居者,随处长吏 闻奏,当行旌表。”

    天成三年,敕“各处观察使、刺史。谕民行孝。”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八月, 帝闻随、邓、复、郢、均、房父母骨肉有疾,以竹竿遥致粥 食于病者之侧。嫁女父母凡有疾,夫家亦不令知。闻 哀始奔丧者,敕曰:“万物之中,人曹为贵;百行之内,孝 道居先。凡戴北辰,并遵皇化。备闻南土,多爽时风。皆 倾事鬼之心,不守敬亲之道。于父母如此,无行被日 月,何以立身?弊久积于乡里,比全县于长吏。”昔西门 豹一县令耳,尚能投巫百姓,保女子之爱,绝河伯之 虞,断自一时,传于千古。况位居侯伯,化洽封巡,岂不 能宣北阙之风,变南方之俗?宜令随处观察使刺史 丁宁晓告,自今后父母骨肉有疾者,并须日夕专切, 不离左右看侍,使子奉其父母,妇事其舅姑,弟不慢 于诸兄,侄不怠于诸父,如或不移故态,老者卧病,少 者不勤侍养,子女弟侄,并加严断。出嫁父母有疾,不 令其知者,当罪其夫及舅姑。

    天成四年。中书奏,群臣省觐者。量赐茶药。从之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三月, 中书奏孔子曰:‘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为人父者。教 以弟,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教以忠,所以敬天下 之为人君者。往圣深旨,中古明规。方当孝理之朝,尤 重人伦之本。今后群臣内有乞假觐省者。欲请量赐 茶药。所贵劝人之善,表主之恩,诚有益于皇猷,且无 损于国势。况在班行,有父母者甚少,既资风化,动挂 宸衷’。”从之。

    长兴二年敕诸道置碑谕民礼让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八月 敕:“朕闻教化之本,礼让为先,欲设规程,在循典故。盖 以中兴之始,兆庶乂安,将使知方,所以渐诲。准仪制 令,道路街巷,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有此四 事。承前每于道途立碑刻字,令路人皆得闻见。宜令 三京诸道州府,各遍下管内县镇,准旧例于道路明 置碑,雕刻四件事文字,兼于要会坊门及诸桥柱刻 碑,晓谕路人。委本县所由官司其切巡察,有敢犯者, 科违敕之罪。”贵在所为简易,所化弘多。既礼教兴行, 则风俗淳厚,庶皆顺序,益致和平。

    后晋

    ====高祖天福元年闰十一月壬午敕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委逐道奏闻当加旌表====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天福六年八月。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与旌表门 闾。

    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少帝天福七年诏旌表孝顺节义者

    按《五代史少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七年六月 即位,七月制曰:“敦崇孝义,旌表门闾,式恢王化之基, 用正人伦之本。应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委逐处长 吏具名奏闻,当议旌表。”

    后汉

    高祖乾祐三年正月制义夫节妇孝子顺孙仰具奏闻即议旌表

    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后周

    太祖广顺元年正月即位制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所宜旌表以励时风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广顺二年十一月。诏举选人等。遭丧未葬者。不得辄 仕。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十一 月诏曰:“应内外文武臣僚、幕职、州县官举选人等,今 后有父母、祖父母亡殁未经迁葬者,其主家之长不 得辄求仕进,所由司亦不得申举解送。如是卑幼在 下者,不在此限。”

    世宗显德元年正月诏旌孝顺节义三月复申前诏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显德元年正月诏曰应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州县以名闻者并

    与旌表门闾三月《诏》曰:“其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所 宜旌表以厚人伦。”

    圣宗统和元年冬十一月谕三京左右相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

    统和九年。秋七月乙巳。诏“诸道举才行。察贪酷。抚高 年。禁奢僭。有殁于王事者。官其子孙。”

    开泰元年十月前辽州录事张廷美六世同居仪坤州刘兴引四世同居各给复三年

    按以上皆《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祖乾德四年五月诏蜀郡有不省父母疾者罪之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元年六月癸亥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二年八月丁亥,诏“川峡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 别籍异居者,论死。”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三年,诏举“孝悌彰闻、德行纯茂者。”

    按:《宋史太祖本纪》,“三年春正月,诏民五千户举孝悌 彰闻,德行纯茂者一人,奇才异行不拘此限,里闾郡 国递审连署以闻,仍为治装诣阙。”

    开宝八年,诏:“孝悌力田、奇才异行及文武可用者诣 阙。”

    按:《宋史太祖本纪》,“八年冬十月,诏郡国令佐,察民有 孝悌力田、奇材异行或文武可用者,遣诣阙。”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清河民田祚金乡民李光袭俱十世同居诏旌之

    按《宋史太宗本纪》:“三年三月朔,贝州清河民田祚,十 世同居,诏旌其门闾,复其家。秋七月戊戌,金乡县民 李光袭十世同居,诏旌其门。”

    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丁丑诏劝学

    天禧二年五月壬戌诏长吏恤孝悌力田者

    按:以上皆《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五月丁卯禁民间织锦刺绣为服饰==嘉祐四年冬十月,诏“诸路监司察士有学行为乡里。”==

    所推者同长吏以闻

    嘉祐五年十二月辛巳补诸州父老百岁已上者十 三人为州助教

    按以上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元年冬十月戊辰,禁销金服饰。

    元丰六年五月癸卯,诏“赐资州孝子支渐粟帛。”

    按以上皆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元年,诏“举有学行者。”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元年二月诏学行兼备可励 风俗者待制以上各举所知二人

    高宗绍兴八年五月,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

    绍兴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禁民车服逾制

    按以上皆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壬申,申严“铺翠销金”及神祠僭拟之禁。====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诏禁僭拟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十一月戊辰朔,禁臣庶之家 妇饰僭拟。”

    光宗绍熙三年下诏励风俗

    按《宋史光宗本纪》:“三年六月辛丑朔,下诏戒励风俗, 禁民奢侈。”

    理宗宝祐二年春正月乙亥诏湘潭县民陈充良孝行表其门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世祖中统二年命宣抚司官问民疾苦举贤才官贪及民不孝悌者议罚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夏四月乙卯,诏十路宣 抚使量免民间课程,命宣抚司官劝农桑,抑游惰,礼 高年,问民疾苦,举文学才识可以从政及茂才异等, 列名上闻,以听擢用。其职官污滥及民不孝悌者,量 轻重议罚。”

    成宗大德九年六月庚辰立皇太子诏孝子顺孙堪从政者量才任之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诏“劝农桑,兴学校,议贡举,旌 赏孝悌力田,惩戒游惰。”

    按:《元史武宗本纪》云云。

    仁宗至大四年旌表漳州长泰县民王初应孝行三月辛卯禁民间制金箔销金织金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顺帝至正十三年春正月旌表真定路槁城县董氏妇贞节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六年七月禁色目人勿妻其叔母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太祖洪武元年令天下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有司举名旌表

    按《明会典》:“国初,凡有孝行节义为乡里所推重者,据 各地方申报,风宪官核实奏闻,即与旌表。其后,止许 布衣、编民、委巷妇女得以名闻,其有官职及科目出 身者,俱不与焉。”又令:“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 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核,转达上 司,旌表门闾。”又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 “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洪武五年,敕以学校农桑、考课有司。

    按《大政纪》:洪武五年十二月甲戌,敕中书“令有司今 后考课,必书学校农桑之绩,违者降罚。”

    洪武六年,敕谕台省官,教属吏。

    按《明宝训》,洪武六年五月癸卯,太祖谕中书省臣曰: “马虽至驽,策励可以致远。木虽至朴,绳削可以致用。 人虽至愚,勉教可使成材。故圣人之教无弃人,君子 之化无鄙俗。朕观今之为吏者,寡于学术,惟弄文法, 故犯罪者多。若得贤官长以表率之,又日聚而教之。 及告以古人为吏而致通显者,与夫守身保家之道, 岂有不化而为善者乎?自今省台六部官遇有暇时, 集属吏或教以经史,或讲以时务,以变其气质。年终 考之,视其率教与否,则可以知其贤不肖矣。”

    洪武八年,诏“有司给由赴京,无农桑学校者,以违制 论。”又诏“举富民素行端洁者。”

    按《大政纪》:洪武八年三月,诏有司给由赴京,无农桑 学校者,以违制论。诏曰:“农桑衣食之本,学校道理之 原。朕尝设置有司,颁降条章,使敦笃教化,务欲使民 丰衣足食,理道明畅。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给由赴 京者,皆无桑株数目,学校缘由,甚与朕意乖违。特敕 中书省,令有司,今后敢有无农桑学校者,论拟违制。” 民有不奉天时而负地利者,如律究焉。九月,乙卯,诏 “举富民素行端洁达时务者。”

    洪武十八年十二月丙午,诏“举孝廉之士。”

    洪武二十一年、令天下有孝顺节义里老、以实迹闻 朝廷。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榜示天下,本乡本里有孝子顺 孙、义夫节妇,及但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等,以其所 善实迹,一闻朝廷,一申有司,转闻于朝。若里老人等 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此等善者,每遇监察御 史及按察司分巡到来,里老人等亦要报知,以凭核 实入奏。”

    洪武二十六年,命天下孝顺节义,核实即行旌表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定,礼部“据各处申来,孝子顺孙、 义夫节妇理当旌表之人,直隶府州咨都察院,差委 监察御史核实。各布政司所属,从按察司核实着落 府州县同里甲亲邻保勘相同,然后明白奏闻,即行 移本处旌表门闾,以励风俗。”

    洪武二十七年,诏:“割股卧冰、或至伤生,不得旌表。其孝顺节义未旌表者,不论军民,一体申报。”

    按《明会典》二十七年诏申明孝道,凡割股或至伤生, 卧冰或至冻死,自古不称为孝,若为旌表,恐其仿效, 通行禁约,不许旌表。又奏准:天下军民衙门,将已经 旌表军民孝子节妇,于所在旌善亭内,附写行孝守 节缘由。其未经旌表,果系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卓异 者,不拘军民人等,一体保勘申报。

    按《大政纪》:洪武二十七年九月,诏礼部定议旌表孝 行事例,颁示天下日照县民江伯儿以母病割股肉 食之,不愈,乃祷于岱岳,词誓云:“母病愈则杀子以祀。” 既而,母病愈,竟杀其三岁子祭之。有司以闻,上怒曰: “父子天伦至重,礼,父为长子三年服,今伯儿无故贼 杀其子,绝灭伦理,宜亟捕之,勿使伤坏风化。”遂逮伯 儿杖一百,谪戍海南。因下礼部议。其议以:“卧冰割股, 前古所无,虽出于后世,亦是间见。至若割肝,残害尤 甚。且如父母止有一子,割肝割股,或至丧生卧冰,或 至冻死,使父母无依,宗祀永绝,反为不孝之大者。原 其所自,愚昧之徒务诡异以惊世骇俗,希求旌表,规 避徭役。割股不已,至于割肝;割肝不已,至于杀子,违 道伤生,莫此为甚。自今人子遇父母有病,医治弗愈, 无所控诉,不得已而割股卧冰,亦听其所为,不在旌 表之例。”诏从之。

    惠宗建文元年诏有司申奏孝顺节妇令邻族资助不能昏葬者

    按《名山藏》,“建文元年二月,诏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及 同居五世以上者,有司以闻,不能嫁娶丧葬者,部伍 邻族相资助。”

    建文四年,申明“木铎教民”之令。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乙未,令户部申明木 铎教民之令。”

    成祖永乐六年敕谕北京官民为善去恶

    按《名山藏》:永乐六年十二月敕谕北京官吏耆老军 民曰:“朕每惟靖难之日,未尝忘尔父子兄弟功,今宜 安分力本,孝亲敬长,教诲子孙,辑睦乡里,有官守者, 必廉必勤,以为善人君子。或有过愆,皆行改涤。夫为 善获吉,为恶致凶,天道也。”

    永乐七年,再谕北京耆民,“以善教人。”

    按《名山藏》:永乐七年五月谕北京耆老曰:“朕惟帝王 之治,教化为先,朕夙夜拳拳,惟图行之。凡我百姓,教 训子孙,明经书,通善道,慈孝而友敬。一坊一乡之长, 教训坊乡之人,五民守业,无有淫惰,贫富相睦,邻保 相恤,则上下相安,风俗淳厚。夫降祥降殃惟天,善不 善惟人,作恶而悛,亦为善类,慎之省之。”

    宣宗宣德三年帝与侍臣论先教后刑

    按《大政纪》:宣德三年二月,上御文华殿,与侍臣论教 化不明,故民多犯法。上曰:“朕观治民有本有末,制田 里以给衣食,设学校以明教化,不幸而有顽愚者,然 后刑之,盖非得已,不然则无以安良善。然观肉刑则 过于惨。”侍臣曰:“古人用肉刑,则人人自爱而重犯法, 至汉文帝除之,自是人轻冒法。”上曰:“古人教民之道 周备,故犯法者少;后世教民之道不至,故犯法者多, 未必系于肉刑之存否。舜法有流、宥、金赎,而四凶之 罪止于流放、窜殛,可见当时被肉刑者必皆重罪。况 汉承秦敝,挟书有律,若概用肉刑,伤残者多矣。以不 教之民而遽断其肢体,刻其肌肤,亦所不忍。隋唐以 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亦良法也。”又曰:文帝除肉 刑,唐太宗观明堂针灸图,禁鞭背,皆后世仁政,文帝 培植汉之国脉,太宗肇启唐祚,享国长久,有以哉! 宣德四年敕谕凡罪犯伤风化者,送京师治罪。 按《大政纪》:宣德四年二月丁酉,敕谕三法司,但犯不 孝及烝父妾,收兄弟之妻为妻,凡败伦伤化者,在外 有司毋擅断决,悉令送京师如律究治。《若武官及其 子弟》有犯者、不许复职承袭。永为定例

    英宗天顺元年诏民间同居五世以上即为旌表

    按:《明会典》:“元年,诏民间同居共爨五世以上,乡党称 其孝友者,有司取勘以闻,即为旌表。”

    宪宗成化元年奏准贞节孝行备开实迹礼部核实旌表

    按“《明会典》元年奏准,凡旌表贞节孝行里老,呈告到 官,掌印官亲自研审,坐令有职官关保,备开实迹具 奏礼部行勘核实,类奏旌表。如有扶同妄将夫亡时 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妇人,增减年甲举 保者,被人首发,或风宪官核勘得出,就将原保各该 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孝宗弘治四年南祭酒谢铎奏修明教化六事议行之

    按《大政纪》:弘治四年正月,南京国子监祭酒谢铎上 言“修明教化六事,上准议行之。一曰择师儒以重教 化之职。”言提学视国学为最切,必得廉静恬退之士, 有严重刚方之操,庶养成于彼,可责成于国学。二曰 慎科贡,以清教化之原。言科举必本读书,宜敕提学等官,凡京华日抄等书,在书坊焚之,在民间禁之,未 “食廪者严加考核,已食廪者痛加裁革。三曰正祀典, 以端教化之本。请增杨时从祀,而黜吴澄。四曰广载 籍,以永教化之基。乞敕各布政司,将所有如程、朱《大 全集》与《宋史》等书,尽行起送在监。五曰复会馔,以严 教化之地。庶朝夕于斯,有以收敛其放心。六曰均拨 历,以极教化之弊。乞转科贡为六七”,纳粟为“三四。”

    武宗正德六年令山西等处贞烈妇女有司给银三两仍立碑以垂永久

    按《明会典》六年令近年山西等处不受贼污贞烈妇 女,已经抚按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先量支 银三两,以为殡葬之资。仍于旌善亭傍立“贞烈碑”,通 将姓字年籍镌石,以垂永久。

    正德十三年令、军民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具实奏 闻。文武官、进士、举人命妇、不得陈请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军民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 行卓异者,有司具实奏闻,不许将文武官、进士、举人、 生员、吏典、命妇人等例外陈请。”

    世宗嘉靖二年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一体旌表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今后天下文武衙门,凡文职除 进士举人系贡举贤能,已经竖坊表宅,及妇人已受 诰敕封为命妇者,仍照前例不准旌表外,其馀生员 吏典一应人等,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足 以激励风化、表正乡闾者,官司仍具实迹以闻,一体 旌表。”又奏准:今后节妇,但系风宪官核实到部,虽有 “病故者、亦准类奏旌表。”

    嘉靖三年,诏:“孝子年及六十者,冠带荣身;节妇八十 以上,赐绢帛米肉。”

    按:“《明会典》三年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已旌表年及 六十者,孝子冠带荣身,节妇照八十以上例,给赐绢 帛米肉。”

    嘉靖十年题准、“孝顺节义者、季终旌表”

    按:“《明会典》十年题准: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有司勘实 具奏者,免其覆勘,径行风宪官核实。若系风宪官已 核实具奏者,径候季终类奏旌表。”

    嘉靖四十二年议准、“命妇守节者,以礼存问,仍优恤 之。”

    按:《明会典》,“四十二年议准,命妇守节,例不题请,止行 所属以礼存问,仍加周恤。”其户下优免,与品官相同。

    穆宗隆庆三年令旌表百岁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孀妇寿至百岁者,照例旌表,为 “贞寿之门。”

    皇清

    康熙九年

    十月初九日

    上谕礼部:“朕惟至治之世,不专以法令为务,而以教”

    “化为先。其时人心醇良,风俗朴厚,刑措不用,比屋可封,长治久安,茂登上理。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 近见风俗日敝,人心不古,嚣陵成习,僭滥多端,狙诈之术日工,狱讼之兴靡已。或豪富凌轹孤寒,或劣绅武断乡曲,或恶衿出入衙署,或蠹棍诈害善良,萑苻“之劫掠时闻,仇忿之杀伤叠见。陷罹法网,刑所必加。诛之则无知可悯,宥之则宪典难宽。念兹刑辟之日繁,良由化导之未善。朕今欲法古帝王,尚德缓刑,化民成俗。举凡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 ,“明礼让以厚风俗” ,“务本业以定民志。” “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 “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等项,作何训迪劝导及作何责成内外文武该管各官,督率举行?尔部详察典制,定议具奏。特谕。”

    康熙十一年

    八月十一日

    上谕礼部:“帝王致治,首在维持风化,辨别等威,崇尚”

    “《节俭》禁止奢侈,故能使人心淳朴,治化休隆。近见内外官员军民人等,服用奢靡僭越无度。富者趋尚华丽贫者互相效尢。以致窘乏为非。盗窃诈伪由此而起。人心嚣凌,风俗颓坏,其于治化,所关匪细。今应作何分别,务行禁止。著九卿科道会同严加确议,定例具奏。” 《特谕》。

    康熙十三年

    十二月十三日

    上谕礼部:“古帝王抚御天下,莫不以礼制为先务。然”

    釐定章程。必文质适中、方可昭垂永久。前见《风》

    “俗近奢,恐渐流于僭滥,故令更定条例,一切服饰,力崇俭朴,冀反淳庞。讵意有司奉行过当,专事苛细,借端纷扰,以致商贾壅滞,物力匮诎,小民深为未便。以后著仍照康熙九年定例遵行。现今一应禁约,俱行停止。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康熙二十六年

    十月二十六日

    上谕《八旗都统》《三品以上官》:“凡人之行,莫先于《孝近》。”

    者。汉军居父母之丧,亲朋聚会,演剧饮酒,呼卢斗牌,俨如筵宴,毫无守制之体。至孝服鞍辔等类,所用素帛,皆异常华美。丧礼止当服用粗恶,岂宜华美耶?居丧演剧,满洲所无,汉人亦未有,特汉军为然耳。“百行以孝为大” ,如此所行,以为孝道,其他又何足观也?又汉军外官赴任,每借京债,整饰行装,务极奇丽。且多携仆从,致债主抵任索逋复谋赡仆从衣食,势必苛敛于民,以资用度。且亲朋债主叠往任所,请托需索,不可数计,是官虽一人,实数人为之,以致朘削小民,民何以堪?又汉军外官不能骑射,乃自称行猎,多带鹰犬,歇宿邨庄,滋害于民。禽兽本在山野,岂在邨庄耶?又汉军服用,多僭越非分,终日群“居以马吊饮酒为乐此等物力从何而出有非苛取诸民者乎。汉军习尚之恶已至于极如原任总兵诺迈、原任提督哈喇库、祖永烈等于任所多买良民带归原任总督张长庚原任巡抚张德地韩世琦等皆贪婪虐民居官甚劣今著汉军都统副都统等凡有居丧演剧饮酒呼卢斗牌者照赌博例严行禁止。在外汉军官员任所有亲朋债主前往请托需索贻累小民者,亦令察访,指名题参。朕此谕旨,专为敦厚风俗、陶淑人心而起,使汉军居官者,皆似总督范承勋、巡抚于成龙之善,朕又何谕之有?” 此旨令徐廷玺传谕 。《又》

    上谕、“满洲管汉军副都统参领等。向因汉军习俗。不”

    《善》故以尔等补授汉军副都统参领,欲训练其骑射导率以矩范,一如满洲也。近见并不教以骑射凡事不能使之效法满洲反有不肖者恐吓汉军指摘其短希图索诈。此朕所深悉。嗣后尔等务加悛改。善为教训汉军可耳。

    康熙四十九年

    礼部则例:礼部覆偏抚赵疏“查《会典》内开,凡旌表节孝,建坊八旗者,应支户部库银三十两,民应于各府州县学师生空缺俸廪银内支给银三十两,永为定例” 等语。应照该抚所请,行令户部并各直省,嗣后凡满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贞女,仍照《会典》给银三十两,令其建坊可也。康熙四十九年三月初二日奉。

    旨:“依议。”

    康熙五十二年

    《万寿盛典》。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以

    《万寿覃恩》。

    诏:“直省督抚举山林隐逸、怀才抱德之士,核实具奏。”

    酌与录用。其满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该管官细加咨访,确具事实奏闻,礼部核实旌表,以广教化。

    康熙五十三年

    《万寿盛典》。康熙五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湖广总督

    额伦特谨

    题为钦奉

    “恩诏”事:康熙五十二年三月,恭逢

    皇上万寿、颁宣

    恩诏内。一地方有山林隐逸、怀才抱德之士、著该督

    “抚,核实具奏,酌与录用。钦此。” 钦遵在案。钦惟我

    皇上御极以来,历今五十三年,宵旰不遑,励精图治。

    保民无一夫之不获,取士则有美之毕收。《乃犹》“颁宣” ,

    诏旨,“惟恐野有遗贤。”等敢不虚衷采访,仰副 恩纶。窃查湖广地方、古称“才薮。”自蒙

    “皇恩教育,广额搜罗。”士皆奋志科名,不甘栖心岩穴。

    求可上应

    《明诏》,实鲜其人。臣谨以素所闻知,如陕西隐士王心

    敬者为我

    皇上陈之。查《王心敬》籍隶陕西鄠县,年近六十,家世

    业儒,学有真传,得程朱之正脉;行为乡表,领月旦之嘉评。品既端方,孝尤纯笃。母年八十馀,晨昏定省,未尝少间。乐志田园,罔竞荣利,日以“闭户著书、诲人不倦”为务。臣。生长西安,习闻其名,未识其面。比至湖广,闻前抚臣陈诜敦请再三,心敬始遵母命,负笈来楚。居未浃旬,即以亲老辞归。至今汉江人士,犹憾遽失典型。以是知王心敬苟非真怀才抱德,不能使人企慕至此。微

    “识暗才疏。”受

    恩深重,无可报效。惟思为。

    国荐贤,少伸犬马之忱。是以不嫌越境,冒昧荐扬

    伏乞

    敕下陕西督抚,将隐士王《心敬再加核实。奏》。

    闻如《果》。言不谬,令地方官起送赴京,引

    “见赐之明试。”或德行果优。或才能足用。是恳

    皇恩、量与擢用。于以副

    恩纶而昭。

    盛典不惟“史册流光,林泉生色。”臣。且不胜欢欣忭。

    舞,庆至治之得人矣。《缘系奉》

    旨举贤事理不敢隐。尤不敢忽。伏乞

    皇上睿鉴施行。为此谨具奏。

    闻三月十五日奉

    旨:“该部议奏。”

    本月二十三日,吏部尚书臣。富宁安等:谨

    题为钦奉

    《恩诏》事:吏科抄出湖广总督额伦特奏前事内开案。

    查“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恭遇”

    皇上万寿、颁宣

    恩诏内。一地方有山林隐逸、怀才抱德之士、著该督

    “抚,核实具奏,酌与录用。钦此。” 钦遵在案。钦惟我

    皇上御极以来,历今五十三年,宵旰不遑,励精图治。

    保民无一夫之不获,取士则有美之毕收。《乃犹》“颁宣” ,

    诏旨,“惟恐野有遗贤。”等敢不虚衷采访,仰副 恩纶。谨以素所闻知,有如陕西隐士王《心敬》者,谨

    “将立身行” “己为我” ,

    皇上陈之。查《王心敬》籍隶西安鄠县,年近六十,家世

    业儒,学有真传,行为乡表。品既端方,孝尤纯笃。母年八十馀,晨昏定省,未尝少闲。乐志田园,罔竞荣利,日以“闭户著书、诲人不倦”为务,此臣。生长西安所习闻而未谋面者。比至湖广,闻前抚臣陈诜敦请再三,心敬始遵母命来楚。居未浃旬,以亲老辞归。至今江汉人士犹憾遽失典型。以是知王心敬苟非真怀才抱德,不能使人企慕至此。微“识暗才疏。”受

    恩深重,无可报效。惟思为。

    国荐贤,少伸犬马之忱于万一。是以不嫌隔省,冒

    昧荐扬乞

    敕下陕西督抚,即将隐士《王心敬》再加核实奏 闻。如果言不谬,著地方官起送赴京,引

    “见赐之明试。”或德行果优。或才能足用。是恳

    皇恩、量与擢用。于以副

    恩纶而昭。

    盛典不惟“史册流光,林泉生色。”臣。且不胜欢欣忭。

    舞,庆至治之得人矣。康熙五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奏,三月十五日奉

    旨:“该部议奏。钦此。”钦遵于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相

    应行令陕西督抚将王《心敬》细加核实具题,到日再议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谨题请

    旨:“本月二十五日奉”

    旨:“依议。”

    二十五日壬寅

    上宴廷臣及直省来京庆祝。

    《万寿臣民》年六十五岁以上者、于

    畅春园宴毕

    特降敕旨,颁赐耆民,令归传谕乡里。敦孝悌、厚风俗。 上谕各直省老人云。“《书》称文王善养老者。”《孟子》云:七

    “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帝王之治天下,发政施仁,未尝不以养老尊贤为首务。近来士大夫只论做官之贤否,移风易俗之效验,所以不暇讲究孝弟之本心。朕因今日之会,特宣此意。若孝弟之念少轻,而求移风易俗,其所厚者薄而其薄者厚矣。尔等皆是老者,比回乡井之间,各晓谕邻里,须先孝弟。倘天下皆” 《知孝弟》为重此诚移风易俗之本礼乐辞让之根非浅鲜也。昨日甘霖大沛四野霑足朕心大悦。尔等毋误农时,速回本地。特谕本日户部即将

    《上谕》:“刊刻分给直省老人。”

    七月三十日乙亥

    诏以颁发老人。

    《上谕》载入。

    《上谕》:“《十六条》内通行直省、府、州、县、及凡有土司之处。”

    于月朔。并行宣讲。以广教化。

    闰五月二十五日,广西巡抚臣。陈元《龙》,《谨》。

    题为

    圣朝养老恩隆,惇伦化远,谨据舆情恭谢。

    “天恩”事:据广西桂林府等属耆老李昌泰等呈称:昌

    等。幸逢仁寿之世,皆登耄耋之年。生长边方,未娴礼教。伏读

    圣谕《讲究孝弟》之本,心昌等在各乡村传集老幼、宣

    读《讲论》,人人耸听,有感激而涕泗交颐者,有愧恧而头低面赤者,有欢忭而踊跃鼓舞者,北望叩头,齐声皆呼。

    《万岁》,从此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各爱其亲,各敬其长。

    狱讼自息,盗贼自销,真成熙熙皞皞之风。昌等年老之人。仰荷

    皇恩赏赉,皆得衣帛食肉。似此养老仁政,亘古所无。

    今见风俗淳厚,子孙孝敬,相与含哺鼓腹,歌咏太平,正未有艾。普天耆老无非

    圣寿锡福。但微贱小民、感戴之情、无由上达。龥请代

    题恭谢复疏

    题《为请行宣讲养老》。

    上谕“以正人心、以厚风俗”事:本年五月初二日准《礼》

    《部咨》开,“颁发各直省老人。”

    《上谕》一道:跪读之下,仰见我。

    皇上端治化之本原,明孝弟为首务。就施仁养老之

    《典》寓“移风易俗” 之权,蔼蔼

    纶音如父子。家人之告语煌煌,

    诏旨。示纲常。名教之防闲。虽《二典三谟》。奚以过是。若

    普天率土,皆能守孝弟之本心,则闾里尽属良民,学校无非端士,风俗咸归淳厚,化理益至雍熙。现今直省各府州县,每月朔宣讲

    《〈上谕〉十六条》:请通行直省地方,将颁发《老人 上谕》,并行宣讲,俾里民听闻之下,提撕警觉,裨益非

    浅鲜矣。至广西等处土司地方教化尤属紧要。乞一并颁发土司官员宣讲,以广

    圣化、冒昧条奏、伏乞

    睿鉴施行。七月初二日、奉

    旨:“该部议奏。”

    七月二十六日,户部尚书臣。穆和伦等:谨

    题《为请行宣讲养老》。

    上谕等事。礼科抄出“广西巡抚陈元龙奏前事”等因。

    康熙五十二年闰五月二十五日题,七月初二日奉。

    旨:“该部议奏。钦此。”钦遵于七月十六日礼部将原抄

    咨送到部。臣。等查得广西巡抚陈《元龙奏》称,“颁发《老人》”

    《上谕》一道:跪读之下,仰见我。

    皇上端治化之本原,明孝弟为首务。若普天率土,皆

    能守孝弟本心,风俗咸归淳厚,化理益至雍熙。现今直省各府州县,每于月朔宣讲

    《〈上谕〉十六条》:请通行直省地方官,将颁发《老人 上谕》,并行宣讲,俾愚民听闻,动其感发兴起之念,裨

    益非浅鲜矣。至“广西等处土司” 地方教化尤为紧要。并乞一体颁发土司官员讲解,以广

    圣化等因,具奏前来。查颁发《老人》

    上谕:部,已经通行直隶各省在案。今该抚既请颁

    发老人

    上谕:“与现今直省各府州县月朔宣讲。”

    《上谕》“《十六条》并行宣讲。及广西等处土司地方”、并乞

    一体颁发土司官员讲解等语。均应如所请,将颁发老人

    《上谕》载入。

    《上谕》“《十六条》内,行令直隶、各省、府、州县、及凡有土司”

    之处、照例于月朔并行讲解。以广

    圣化可也。等未敢擅便,谨

    题请

    旨:“本月三十日奉”

    旨:“依议。”

    《礼部则例》。礼部为钦奉

    上谕事切。惟我

    皇上御极以来、无日不以“正人心、厚风俗”为务。 《圣训》十六条、及

    御制《训士子文》。颁行各省。朔望宣

    《谕复劳》。

    睿裁,较《五经》诸史之讹谬,阐杏坛紫阳之新传,业已

    久道化成,人崇正学矣。犹恐小说淫词,煽惑愚民,蛊诱士子。特颁

    “谕旨严行禁止。”此诚我

    皇上“正人心、厚风俗”之至意。应遵

    旨通行禁止。凡肆坊市卖一应《小说淫词》在内、交与

    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与督抚等,转行所属文武各官,严查禁绝,将板与书尽行销毁。嗣后,如仍有造作刊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若该管官不行查出,一次者,罚俸六个月。二次者,罚俸一年。三次者,降级调用。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隶各省、一体遵行可也。奉

    旨:“依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