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第101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一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一卷目录
太学生部汇考三
宋二〈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六则 孝宗隆兴一则 淳熙二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
宗开禧一则 理宗嘉定二则 绍定一则 度宗咸淳三则 恭帝德祐一则〉
金〈海陵天德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元〈太宗一则 世祖至元六则 成宗大德三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延祐一则 英
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明宗天历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
元一则 至正一则〉
明一〈太祖洪武十七则 惠宗建文一则〉
选举典第一百一卷
太学生部汇考三
宋二
高宗建炎 年以随幸士三十六人充监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建炎初,即行在 置国子监,立博士二员,以随幸之士三十六人为监 生。”
绍兴三年置博士弟子员定差官公试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三年六月丁未,置国子监及 博士弟子员。 按《职官志》:三年,司业龚原言,“公试依 元丰旧制,以长贰监试,轮差博士五员考试,乞朝廷 更差官五员参考。”从之。
绍兴十二年十二月庚午,命太学弟子员以三百人 为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三年二月,立太学试法。十二月丁酉,增太学 弟子员二百。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十三年始建太 学。置上舍生三十员。内舍生百员。外舍生五百七十 员。凡诸道住本州学满一年三试中选。不犯第三等 以上罚。或不住学而曾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者。 听充弟子员。每岁春秋两试之。旋命一岁一补。”于是 多士云集。至分场试之。俄又诏三年一试。增至千员。 中选者皆给绫纸赞词以宠之,每科场四取其一。自 外舍有月校,而公试入等曰“内舍”;自内舍有月校,而 舍试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对。
绍兴十五年,又增太学弟子员。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二月戊寅,增太学弟子员 百人。八月辛丑,复增太学弟子员二百。”
绍兴十六年。春。正月戊子。增太学外舍生额至千人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立“放补上舍生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七年立定 制。春季放补。遇省试年改用孟夏。〈放补谓放补上舍生〉
孝宗隆兴二年禁太学生伏阙上书始行覃恩免解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隆兴二年十一月甲午,以黄榜禁 太学生伏阙。是日,太学生张观等七十二人上书,请 斩汤思退、王之望、尹穑,窜其党洪适、晁公武,而用陈 康伯、胡铨等,以济大计。” 按《选举志》:旧太学遇覃恩 无免解法,孝宗始创行之。
淳熙四年立待补生试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四年秋七月壬寅,立待补太 学试法。 按《选举志》:自中兴以来,四方之士有本贯 在学公据,皆得就补。帝始加限节,命诸路州军以解 试终场人数为准,其荐贡不尽者,令百取六人赴太 学,谓之待补生。元丰旧制,内舍生校定分优、平二等, 优等再赴舍试,又入优,则谓之两优。释褐中选者,即 命以京秩除学官。至是,始令先注职官,代还注职事 官,恩例视进士第二人。旧校定岁额五六分为优,选 者增为十分矣。
淳熙六年,定“太学两优释褐恩例。”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六年十月丙申,诏太学两优 释褐,与殿试第二人恩例。”
光宗绍熙四年诏试中上小学生放补一次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四年,诏国子监 试中上等小学生,比类诸州待补中选之额。放补一 次。”
宁宗开禧二年增内舍生额
按:《宋史宁宗本纪》:“开禧二年春正月乙未,增太学内 舍生为百二十人。”
嘉定二年增内舍生额始两行混补待补生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二年九月丙午,增太学内舍生十员。 按《选举志》:宁宗庆元、嘉定中,始两行混补, 于是增外舍生为千四百员。内舍校定,不系上舍试 年分,以八分为优等。又以国子生员多伪滥,命行在 职事官期亲釐务官子孙,乃得试补。
嘉定十四年,诏定待补生取中额。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嘉定十四年诏 “自今待补百人取三人。”旧法自外舍升内舍,虽有校 试,必公试合格,乃许升补。盖私试皆学官自考,而公 试则降敕差官。至是岁终许取外舍生校最优者一 人升内舍。理宗复百取六人之制。
绍定二年严待补生伪冒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绍定二年,以待 补生自外方来参斋者,间有鬻帖伪冒之弊,遂命中 选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员,批书印纸,仍命州郡守倅 结罪保明,比照字迹无伪,方许帘引注籍,犯者治罪, 罚及保官。”
度宗咸淳二年幸太学推恩三学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度宗咸淳二年 正月,幸太学。谒先圣。礼成推恩三学前廊与免省试。 内舍上舍及已免省试者与升甲起居。学生与泛免 一次。内该曾经两幸人与补上州文学。如愿在学者 听。其在籍诸生地远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学申请乞 并行泛免一次。”命特从之。凡诸生升舍在幸学之前 者“方许陈乞恩例。”
咸淳七年,以皇太后上尊号,推恩三学生。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七年正月。以寿 和圣福皇太后两上尊号。推恩三学。在斋生员。并特 与免解赴省一次。
咸淳九年,申严学法。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九年,外舍生晏 泰亨以七分三釐乞理为第三优,朝命不许,遂申严 学法,今后及八分者方许岁解三名。如八分者止有 一人,而援次优、三优之例者,亦须止少三二釐,方可 陈乞特放,庶不尽废学法。当亦不过一人而止。
恭帝德祐元年八月试太学上舍生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云云。
金
海陵天德三年始置国子监定学生额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养士之地曰 国子监,始置于天德三年。后定制:词赋、经义生百人, 小学生百人。以宗室及外戚、皇后大功以上亲、诸功 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孙年十五以上者入学,不 及十五者入小学。”
世宗大定六年定试补学生及会课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六年始置 太学。初养士百六十人,后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孙 百五十人,曾得府荐及终场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 人。”凡试补学生,太学则礼部主之,州府则以提举学 校学官主之,曾得府荐及终场举人,皆免试。凡学生 会课,三日作策论一道,又三日作赋及诗各一篇,三 月一私试,以季月初先试赋,间一日试策论,中选者 以上五名申部,遇旬休节辰皆有假。病则给假,省亲 远行则给程。犯学规者罚,不率教者黜。遭丧百日后 求入学者,不得与释奠《礼》。凡国子学生三年不能充 贡,欲就诸局承应者,学官试能粗、通大小各一经者 听。
章宗大定十三年,始设女直国子学,定学生考试、会 课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十三年,以策诗 取士,设女直国子学,策论生百人,小学生百人。”凡取 国子学生之制,皆与词赋、经义生同。又定制,每谋克 取二人。若宗室每二十户内无愿学者,则取有物力 家子弟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者充。凡会课作策论 一道,季月私试,如汉生制。
元
太宗六年命侍臣子弟入学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太宗六年。以冯 志常为国子学总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学。”
世祖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入学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七年。命侍 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学。以长者四人从许衡,童子七 人从王恂。”
至元八年三月,命设国子学,选随朝百官、近侍、蒙古、 汉人子孙及俊秀者充生徒。九月壬申,选胄子脱脱 木儿等十人,肄业国学。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至元八年。春正 月。始下诏立京师蒙古国子学。教习诸生。于随朝蒙 古汉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员。选子弟俊秀者入学。然 未有员数。以《通鉴》要用蒙古语言。译写教之。俟生员 习学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者。量授官职。 至元十三年。命姚枢等选三学生之有实学者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三年九月庚子,命姚枢、王 磐选宋三学生之有实学者留京师,馀听还家。” 至元二十四年设国学,定生员数。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闰二月,设国子监,立国 学,生员百二十人,蒙古汉人各半,官给纸札饮食,仍 隶集贤院。” 按《选举志》:“二十四年,立国子学而定其 制,其生员之数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读二十 人入学。其百人之内,蒙古半之,色目、汉人半之。” 又 按志:“至元二十四年,立国子学而定其制,设博士通 掌学事,分教三斋生员。讲授经旨,是正音训。上严教 导之术,下考肄习之业。”复设助教,同掌学事,而专守 一斋正、录,申明规矩,督习课业。凡讲书必先《孝经》《小 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次及《诗》《书》《礼记》《周礼》《春秋》《易》。 博士、助教亲授句读、音训,正、录、伴读以次传习之。讲 说则依所读之序,正、录、伴读亦以次而传“习之。次日 抽签,令诸生复说其功课。对属诗章、经解、史评,则博 士出题,生员具槁,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录附课 簿,以凭考校。其生员之数,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 伴读二十人入学,其百人之内,蒙古半之,色目、汉人 半之。”许衡又著《诸生入学杂仪》及《日用节目》。
至元二十五年,修《国学》。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十一月,修国子监,以居 胄子。”
至元二十七年正月。敕“从臣子弟入国子学。”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成宗大德七年增蒙古生员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七年十月辛亥,增蒙古国子 生百员。” 按《选举志》:“七年命生员八十人入学,俾永 为定式而遵行之。”
大德八年,选大臣子充国子生,定国子生岁贡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二月丙戌。增置国子生二百 员,选宿卫大臣子孙充之。夏四月丁未。分教国子生 于上都。” 按《选举志》:大德八年冬十二月,始定国子 生,蒙古、色目、汉人三岁各贡一人。
大德十年,复定“生员给廪及升贡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春二月增生员 廪膳,通前三十员为六十员。” 又按志:“十年冬闰十 月,国子学定蒙古、色目、汉人生员二百人,三年各贡 二人。”
武宗至大二年择卫士子弟充国学生定伴读员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十一月丁未,择卫士子 弟充国子学生。” 按《选举志》:“至大四年,定伴读员四 十员,以在籍上名生员学问优长者补之。”
至大三年,增国子生额。
按《元史武宗本纪》。三年四月,增国子生为三百员。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亲定国子生额。立试贡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闰七月己未,诏谕省臣曰:“国 子学世祖皇帝深所注意。如平章不忽木等皆蒙古 人。而教以成材。朕今亲定国子生额为三百人。仍增 陪堂生二十人。通一经者以次补伴读。著为定式。” 按《选举志》。“四年秋闰七月,定生员额二百人。冬十二 月,复立国子学试贡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 汉人从七品。试蒙古生之法宜从宽,色目宜稍加密, 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
仁宗延祐二年增国子生百员岁贡伴读四员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仁宗延祐二年 秋八月,增置生员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贤学士 赵孟𫖯、礼部尚书元明善等所议国子学贡试之法 更定之。一曰陞斋等第,六斋东西相向,下两斋左曰 游艺,右曰依仁,凡诵书讲说小学属对者隶焉。中两 斋左曰据德,右曰志道,讲说四书,课肄诗律者隶焉。 上”两斋,左曰“时习”,右曰“日新”,讲说《易》《书》《诗》《春秋》科,习 明经义等程文者隶焉。每斋员数不等,每季考其所 习经书课业及不违规矩者,以次递陞。二曰私试规 矩。汉人验日新、时习两斋,蒙古、色目取志道、据德两 斋。本学举实历坐斋二周岁以上,未尝犯过者,许令 充试,限实历坐斋三周岁以上,以充贡“举。汉人私试, 孟月试经疑一道,仲月试经义一道,季月试策问表 章诏诰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试《明经》一道, 季月试策问一道。辞理俱优者为上等,准一分;理优 辞平者为中等,准半分。”每岁终,通计其年积分至八 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以四十名为额。内蒙古、色 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岁终试贡,员不必备,惟取实 才。有分同阙少者,以坐斋月日先后多少为定。其未 及等并虽及等,无阙未补者,其年积分并不为用,下 年再行积算。每月初二日蚤旦圆揖后,本学博士、助 教公座面引。应试生员各给印纸,依式出题考试。不 许怀挟代笔,各用印纸真楷书写。本学《正录》,弥封、《誊 录》,馀并“依科举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次日监官覆 考,于名簿内籍记,各得分数,本学收掌,以俟岁终通 考。三曰《黜罚科条》。应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者,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 除名,从学正、录纠举。正、录知见而不纠举者,从本监 议罚之。应已补高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者,“初犯殿 试一年,再犯除名,从学正、录纠举之。正、录知见而不 纠举者,亦从本监议罚之。应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 斋不满半岁者,并行除名。除月假外,其馀告假,并不 准算,学正、录岁终通行考校。应在学生员,除蒙古、色 目别议外,其馀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 勤学者,勒令出学,其馀责罚,并依旧规。” 又按《志》,“仁 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设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 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学者常 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廪饩。”乃减去庶民子弟一百 一十四员,听陪堂学业,于见供生员一百名外,量增 五十名。元置蒙古二十人,汉人三十人,其生员纸札 笔墨止给三十人,岁凡二次给之。
英宗至治元年命世家子弟入国学
按《元史英宗本纪》:“元年五月乙未,命世家子弟成童 者入国学。”
泰定帝泰定元年许下第举人入监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泰定元年,中 书省奏“下第举人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
泰定三年,更积分法为《贡举》。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三年三月丙寅,考试国子生。” 按《选举志》:泰定三年夏六月,更积分而为贡举,并依 世祖旧制。其贡试之法,从监学所拟,大概与前法略 同,而防闲稍加严密焉。其本学正录各二员,司乐一 员,典籍二员,管勾一员,及侍仪舍人。旧例举积分生 员充之,后以积分既革,于上斋,举年三十以上,学行 堪范后学者,为正录;通晓音律、学业优赡者为司乐 干局;通敏者为典籍管勾。其侍仪舍人,于上中斋举 礼仪,习熟,音吐洪畅,曾掌春秋释奠。每月告朔,明赞 众与其能者充之。
泰定四年,敕“国子监依旧制升贡。”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四年九月,敕国子监仍旧制,岁 贡生员业成者六人。”
明宗天历二年定伴读员岁贡法
按《元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天历二年春三 月,惟伴读员数。自初二十人岁贡二人,后于大德七 年定四十人岁贡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岁贡四 人,延祐四年岁贡八人。”为淹滞。既额设四十名,宜充 部令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是后又命所贡生员, 每大比选士,与天下士同试于礼部,策于殿廷,又增 至备榜而加选择焉。
文宗至顺元年国子生积分又中式者试官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十二月,国子生积分及 等者,省台、集贤院、奎章阁官同考试,中式者以等第 试官,不中者复入学肄业。”
顺帝元统二年诏国子监条例悉依旧制
按《元史顺帝本纪》。“二年三月。诏国子学积分膳学钱 粮。悉依累朝旧制。”
至元六年许积分监生会试
按《元史顺帝本纪》:“六年十二月,国子监积分生员,三 年一次,依科举例入会试,中者取一十八名。”
至正七年试国子生补教职
按《元史顺帝本纪》,“七年三月庚戌,试国子监会食弟 子员,选补路府及各卫学正。”
明一
太祖洪武元年始令俊秀充监生选侍太子读书给其廪饩后又定拨历之例
按《明会典》:“洪武初,令品官子弟及民间俊秀能通文 义者,充国子学生。 又令监生分拨在京各衙门历 练事务,三个月考核引奏,勤谨者送吏部附选,仍令 历事,遇有缺官,挨次取用。平常者再历,才力不及者 送监读书,奸懒者发充吏”
按明《昭代典则》:“洪武元年二月,命选国子监生周琦 等十人,侍太子读书禁中。”
按《明通纪》:“太祖幸太学还后,闻太学诸生有携挈妻 孥者,无所仰给,劝上以月粮给其家,遂为永制。” 洪武二年,给监生冬夏衣,谕监生习骑射。
按:《明会典》:“二年,给监生冬夏衣。”
按明《昭代典则》:“二年六月丁卯,上谕国子学官曰:‘治 天下以人材为本,人材以教导为先。今太学之教,本 之德行文以六艺者,遵古制也。人材之兴,将有其效。 夫山木之所生,川水之所聚,太学人材之所出。欲木 之常茂者,必培其根;欲水之长流者,必浚其源;欲人 材之成效,必养其德性。苟无作养之功而欲成其材, 譬犹壅百川而欲水流,折方长而求大木,其可得哉’!” 召国子生问曰:“尔等读书之馀,习骑射否?”对曰:“皆习。” 曰:“习熟否?”曰:“未。”乃谕之曰:“古之学者,文足以经邦,武 足以戡乱,故能出将入相,安定社稷。今天下承平,尔 等虽务文学,亦岂可忘武事?《诗》曰:‘文武吉甫,万邦为宪’。惟其有文武之材,则万邦自以为”法矣。尔等宜勉 之。
洪武三年六月,定《太学生资格》。
按:《大政纪》云云。
洪武五年、令荫生入监。《高丽》请遣子弟入监。
按《明会典》:“洪武五年,令将官子弟承袭年幼者,入监 读书。”
按明《昭代典则》:五年二月,高丽国王王颛,请遣子弟 入太学。其词曰:“秉彝好德,无古今愚智之殊;用夏变 夷,在礼乐诗《书》之习。故我外国之人,自昔以来,皆遣 子弟入太学,不惟知君臣父子之伦,亦且仰声明文 物之盛。伏望皇上察臣向化之诚,使互乡之童,得齿 虞庠之胄,不胜庆幸。”上顾谓中书省臣曰:“高丽欲遣 子弟入学,此亦美事。但其涉海远来,离其父母,未免 彼此怀思。尔。中书宜令其国王与群下熟议之,为父 兄者果愿遣子弟入学,为子弟者果听父兄之命,无 所勉强,即遣使护送至京,或居一年或半年,听其归 省也。”
洪武六年,礼部奏增广监生,又考选监生入武英堂。 按《明宝训》:“洪武六年正月庚申,礼部奏增广国子生。 太祖曰:‘须先择国子学官。师得其人,则教养有效。非 其人增广,徒多何益?盖瞽者不能辨色,聋者不能辨 音。学者而无师授,亦如聋瞽之于声色。朕观前代学 者,出为世用,虽由其质美,实亦得师以造就之。后来’” 师不知所以教,弟子不知所以学,一以记诵为能,故 卒无实。今民间俊秀子弟可以充选者虽众,苟无端 人正士为之模范,求其成材难矣。故曰:“务学不如务 求师。”今祭酒乏人,卿等宜为朕询采天下名士,通今 博古,才德兼备、宜为人师者,以名闻。
按《明通纪》:“洪武六年,又选成均之秀入武英堂,俾练 习政事。蒋学、方征、宋善、王惟吉、彭通等,皆拜给事中。 洪武八年,选监生分教北方学校。”
按明《昭代典则》,八年三月,命御史台官选国子生分 教北方。谕曰:“致治在于善俗,善俗本于教化。教化行, 虽闾阎可使为君子;教化废,虽中材或坠于小人。近 北方丧乱之馀,人鲜知学,今太学诸生中,年长学优 者,卿宜选取,俾往北方各郡分教,庶使人知务学。”于 是选国子生林伯云等三百六十六人,给廪食,赐衣 服而遣之。
洪武十年、令武臣子弟入监
按:《明会典》:“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国子学读书。”
按《明宝训》:“十年八月癸丑,命大都督府官选武臣子 弟入国子学读书。太祖谕之曰:‘武臣从朕定天下,以 功世禄。其子弟长于富贵,又以父兄早殁,鲜知问学。 宜令读书,知古今,识道理,俟有成立,然后命官,庶几 得其实用也。昔霍光功非不高,身死未久,而子孙横 肆,卒致夷灭者,不学故也。郭子仪中兴唐室,功盖天 下,位极人臣,而心常谦退,保全令名而福及后嗣者, 识道理也’。”今武臣子弟,但知习武事,特患在不知学 耳。
洪武十一年五月,选武臣子读书国子监。
按:《大政纪》云云。
洪武十三年,奏给监生灯油。
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监生读书,灯油按月申部关 用。
洪武十四年,给监生秋衣菜地,令监生读《说苑》《律令》。 按《明会典》:“十四年,给监生钞,每人二锭,制秋衣。”又令 定拨菜地,量亩供菜,给监生用。
按《明宝训》:十四年四月丙辰朔,命国子生兼读刘向 《说苑》及律令。太祖谕祭酒李敬曰:“士之为学,贵于知 古今,穷物理。圣经贤传,学者所必习。若《说苑》一书,刘 向之所论次,多载前言往行,善善恶恶,昭然于方册 之间。朕尝于暇时观之,深有劝戒。至于律令载国家 法制,参酌古今之宜观之者亦可以远刑辟。卿以朕 命导诸生读经史之暇,兼读《说苑》、讲律令,必有所益。” 洪武十五年定监规
按《明会典》十五年,令各按察司选府州县学生员年 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京考留,令监生病故者,有 司给棺具归其丧。定监规。一,生员在学读书,务要明 体适用,以须仕进。各宜遵承师训,循规蹈矩。凡出入 起居,升堂会馔,毋得有犯学规,违者痛治。一、每月背 讲书日期:初一日假,初二、初三日会讲,初四日背书, 初五,初六日复讲,初七日背书,初八日会讲初九,初 十日背书,十一日复讲,十二十三日背书,十四日会 讲,十五日假,十六,十七日背书,十八日复讲十九,二 十日背书,二十一日会讲,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书, 二十四日复讲,二十五日会讲,二十六日背书,二十 七日,二十八日复讲,二十九日背书,三十日,复讲定 “官吏师生会馔,三月至十月终,日食三餐,每人日支 米一升。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终,日食二餐,每人支米 八合五勺。若监生有家小者,三月至十月终减支,每人日支米六合九勺。十一月至二月终不减支。其监 生家小,月支食米六斗。若云南所属并四川土官生, 许带家人一名同食”廪米。其会馔物料,每人日支青 菜三两,腌菜则一两五钱,豆腐黄豆一合,磨造盐三 钱,酱二钱,花椒五分,香油三钱,醋每四十人共一瓶, 面三日一餐,每人八两。造馒头猪肉四两,作饀酵糟 三钱,豆粉一两,干粉索为汤。干鱼三日一次,每人二 两。柴每人日支二斤。
按《大政纪》:十五年五月“丁卯,敕谕国子监生,立志务 学,正仪慎言,勉务进修,无间昼夜。有乖此礼者,监丞 惩之。”
洪武十六年,令“考中岁贡、及都督府选送武臣子弟, 俱入监肄业。”定《拨堂积分法》及给灯油数,许监生归 省,婚娶奔丧。
按《明会典》,十六年,令考中岁贡生员,送监再考,等第 分堂肄业。给监生读书,灯油每月人一斤。令监生入 监三年,有父母者照地远近定限归省。其欲搬取家 小及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许过限。父母丧照例丁忧。 如同居伯叔兄长丧而无子者,亦许立限奔丧。 按《大政纪》十六年八月丙辰,命都督府选武臣子弟 入国“学读书。”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十六年,定监生三等高下,凡通 《四书》未通经者,居正义崇志广业堂一年半之上,文 理条畅者,升修道诚心堂一年半之上,经史兼通,文 理俱优者,升率性堂。升率性堂者方许积分。积分之 法:孟月试本经义,仲月试论及内科诏诰一章,季月 试史策及判语二。每试文理俱优与一分,理优文劣 者与半分,文理纰缪者无分。岁内积至八分者为及 格与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业。有轮差于内外诸 司,俾其习于政事,半年回学,昼则趋事于各司,夕则 归宿于斋舍,优游之以岁月,琢磨之以义理,约束之 以规法、廪食。学校则俾其习经史历事,各司则俾其 习政法,遇大比科许其就试。”其为教法,可为本末兼 举矣。积分之法,始于宋,备于元。按:元延祐初,齐履谦 在国学行积分之法,每季考其学行,以次递升,既升 上斋,逾再岁始为私试,词理俱优者为一分,词平理 优者为半分,岁终积至八分为高第,礼部集贤岁选 六人以贡。此即宋人积分之法,而节目稍有不同。至 明一依其制。
洪武十八年、定监生患病死丧侍养之例。令下第举 人入监卒业、申谕武臣子弟入监
按《明会典》“十八年令:监生患病,官给医药。久病不痊 者,遣行人送还其家。俟愈入监经过,所司供药物。死 亡者,给棺殓之,仍归其丧。令会试下第举人,送监卒 业。”令:“监生有父母年老无次丁者,许回原籍侍养。其 妻故子幼者,许送还乡,给与脚力,立限回监。”
按《明通纪》:十八年八月,命都督府选武臣子弟入国 学读书,谕之曰:“武臣从朕定天下,以功世禄。其子弟 长于富贵,又以父兄早没,鲜知学问,宜令读书知今 古,识道理,俟有成立,然后命官,庶几得其实用也。” 洪武二十一年,令营造房屋,调治监生疾病,定婚娶 省亲,立限告假法。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令工部于监前别造房百馀间, 具灶釜床榻,以处监生。疾病者,拨膳夫二十名给役。” 奏准毕姻搬取,照省亲例,亦须入监三年者方许。 洪武二十一年,给远省监生钞。
按《明会典》:“二十二年,给监生北平、山西、陕西、山东、广 东、广西、四川、福建人在监年深者,各钞五锭,年浅者 各二锭,制冬衣。又给云南选贡生员钞锭,衣被靴袜, 拨房居住。”
洪武二十三年给直隶、云南、四川监生钞,许播州、贵 州子弟入学,辟监中射圃以习射。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给监生、直隶人各钞四锭,制冬 衣。各布政司者,给以衣被,又给云南、四川土官生钞 锭,衣被靴袜。又令本监辟射圃,给监生弓矢习射。 按《明宝训》,二十三年五月己酉,播州、贵州宣慰使司 并所属宣抚司官,各遣其子来朝,请入太学。太祖敕 国子监官曰:“移风善俗,礼为之本;敷训导民,教为之 先。”故礼教明于朝廷,而后风俗达于四海。今西南夷 土官各遣子弟来朝,求入太学。因其慕义,特允其请 耳。尔等善为训教,俾有成就,庶不负远人慕学之心。 洪武二十六年,许监生回籍肄业,并中都监生于国 子监。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令监生愿回原籍读书者听。 又令并中都国子监生入监。”
洪武三十年定省亲等项限期。
按《明会典》“三十年,定省亲等项限期。其在路往回月 日,直隶限四个月,河南、山东、江西、浙江、湖广六个月, 北平、两广、福建、四川、山西、陕西八个月。其住家月日, 省亲三个月,毕姻两个月,送幼子还乡一个月。丁忧 照官员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凡过限两个月之上者,送问复监。不及一个月,有患病文凭者,送监。其四 川、两广、福建过一年之上,“北平、山西、陕西、湖广半年 之上,浙江、山东、河南、江西五个月之上,直隶三个月 之上,俱发充吏。礼部引奏发落”
惠宗建文二年更定历事监生选用法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三年十月,更定历事监生选用 法。凡历事一年为满,考分三等,上者即授官,次下者 再历一年复考,上者亦即授官,次量材选授,下还国 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