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第125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二十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目录
吏员部汇考五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八则 成祖永乐四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正统六则 代宗
景泰二则 宪宗成化十则 孝宗弘治八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十则 神宗万
历四则〉
选举典第一百二十五卷
吏员部汇考五
明
“明代设立各吏”,分曹管事及拨补之制
按《明会典》,“凡当该未满三十个月丁忧者,起复日赴 验封司拨补。已满者,馀下月日稽勋司补足,即付。凡 办事官吏,承未满丁忧者,赴部日官补足,六月承差 补足。二十四月付文选司办事吏补足,十八月付验 封司。其未拨办事吏,不论已未,付验封司,俱补办十 八个月。原系考功者,付考功司;原系验封者,付验封” 司。又按《会典》:各房吏典,不许那移管事,违者处斩。 凡有司内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专管刑名,户 房专管钱粮。该吏承管日久,则知事首尾,容易发落。 近有司多听从吏员计嘱,将所管房分时常迁调,以 致所管事务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后各房若有仍 前那移管事者,吏处斩,官别议。若一房事更过十名、 二十名,或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时,都拿来 要处斩罪。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太祖洪武四年内外宪司吏典许考退生员参充不准土吏出身
按《明会典》:“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洪武四年,令于 考退生员,与应取吏员相参补用,不许用曾犯奸贪 罪名之人。凡云南、贵州、四川土吏,洪武年间,不与出 身,考满后仍发原衙门著役。”
洪武十六年,定岁贡考退充吏之例。
按《明会典》:“洪武十六年定岁贡生员至京,从翰林院 试经义、《四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不中者罚充吏。 洪武十七年二月,定吏员资格。”
按《大政记》云云。按《明会典》:凡吏员二考满,洪武十 七年议准考满吏员,试中第一、第二等者,于在京有 出身衙门内用,第三等者,于在京未有出身衙门内 用,仍以等第、姓名出榜晓谕,遇缺以次拨用。凡在外 吏于在京陞转,洪武十七年奏定在外二品衙门通 吏,于在京从七品出身吏员内陞转,令史于在京正 八品出身吏员内陞转,在外三品衙门令史、书吏于 在京正九品出身吏员内陞转,在外三品衙门典吏、 四品衙门司、吏于在京从九品出身吏员内陞转,察 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内出身。五品以下 衙门吏仍依原定资格陞转。
洪武十九年,更定“京外吏员役满转补之格。”
按《明会典》、“凡吏员役满转补。”洪武十九年更定在京 未入流衙门吏员充九品衙门司吏、九品衙门司吏 充八品衙门司吏、七品衙门典吏、八品衙门司吏、七 品衙门典吏充七品衙门书吏司吏、六品衙门典吏、 七品衙门书吏充五品衙门司吏胥史、六品衙门典 吏充五品衙门典吏、六品衙门司吏、六品衙门司吏、 “五品衙门典吏充五品衙门司吏胥史,四品衙门典 吏、五品衙门司吏胥史充四品衙门司吏、三品衙门 典吏职掌,四品衙门典吏、同四品衙门司吏,三品衙 门典吏充三品衙门令史,二品衙门典吏,三品衙门 令史,二品衙门典吏充二品衙门令史,一品衙门典 吏,二品衙门令史充一品衙门掾史”,二品衙门都吏 都史充一品衙门提控,一品衙门典吏充掾史,提控 职掌,典吏充掾史,掾史充提控。以上皆以三年为满, 给由赴部录用。在外各驿递运所、河泊闸坝等衙门 吏攒充七品衙门典吏,或有俸九品衙门,并有俸未 入流衙门吏充七品衙门司吏,七品衙门典吏充五 品、六品衙门典吏,六“品衙门典吏充六品衙门司吏、 五品衙门典吏、六品衙门司吏充五品衙门司吏、五 品衙门司吏、四品衙门典吏充四品衙门司吏、三品 衙门典吏、三品衙门典吏充二品衙门典吏、二品衙 门令史书吏、三品衙门令史书吏充二品衙门令史、 二品衙门令史充二品衙门通吏。”以上三年满日,无 缺,给由到部,于在京衙门内用。
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岁贡廪生罚充吏之例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奏准岁贡不中生员,食廪五年 者充吏,不及者,复学;次年复不中者,虽未及五年,亦 充吏。”
洪武二十六年,定府部知印、取用吏员,给由支俸及 在逃还役等例。禁江、浙人充户部吏。更定《贡廪充吏 例》。
按明《会典》,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定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于识字人材内取用。”又按“《会典》,凡吏员 一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大小衙门,及在外布 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吏典,各以三年考满给由。其仓 攒典,以周岁为满。税课司库局攒典,考满之日,随即 交割明白,给由府州县仓攒典,将经收粮斛,支销尽 绝,“方许给由。府、州、县吏典考满,当即给由。如布政司、 府、州、县过违一年,直隶并在京过违半年,给由到部, 俱送法司取问。如不过违者,随付司封,照依资格拨 用。”又奏准:各衙门吏三年役满,于本衙门见缺令史、 书吏内升用,再历三年,给由赴京。如有馀吏,送赴吏 部,不许一概县陞于州,州陞于府,府陞于布政司等 衙门,及王府长史司。托故不给由者治罪。又按《会 典》,凡承差知印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奏准,在外承差, 三年考满,役内无私过杂职内,用有私过充吏役。 又按《会典》,凡吏员资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各衙 门送到考满吏典,于在京对品衙门内用。在京各衙 门考满吏典,照依资格升用,“无缺借用,仍支合得俸, 裁革减并吏,对品衙门用。借拨者,支前役俸。”农吏、罢 闲官、生员、监生,承差为事充吏,遇缺拨用,各支本等 俸。其五品以下衙门吏典,该与俸米食米者,照例支 给。若罢闲永充截替市井吏,遇缺量度拨用,止支九 品衙门司吏俸一石,工满并为事断发吏,遇缺拨用, 月支米五斗。每月通类行移各衙门收役。又按《会 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大小衙门典吏,不许陞转, 三十六个月考满,给由赴京听用。”又按《会典》,“凡户 部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用江、浙、苏、松人。”又 按《会典》,凡在逃吏,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类行勾取, 其有自首,行勾日浅,未曾拨补,准首仍送著役。若及 日久窥伺,拨补避难,及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 部问罪,仍发本部听用。若各衙门退回奸猾,托称不 谙吏事旧吏,照地方发边远充军。又按《会典》,凡法 司送到各衙门为事还役吏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 京者,行移各该衙门收役,在外者,札付应天府,给引 转拨著役。今在京者,札顺天府。其系收查发落者,如 有干碍行止,照例发原籍为民。在外吏典,有犯笞杖、 徒、流杂犯,例该的决,与赎罪还役者,俱要明著年月 日期。若离役一年以上,不许还役。又按:《会典》二十 六年,定岁贡生员到部,翰林院考试,中式者,送国子 监读书。其入学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发充吏典。 洪武二十八年,定吏役佥充例,宽《岁贡试不中充吏 限》。
按《明会典》,“吏员两考,役满起送到京,参拨各衙门,各 有资格。”后又有办事之例。按《洪武礼制》,与诸司职掌 及诸事例,互有异同,今不备着。又按《会典》,凡佥充 吏役,例于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 但曾经各衙门主写文案,攒造文册,及充隶兵与市 民,并不许滥充。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正军户五丁者 充吏,四丁不许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项。人户 四丁以上者充吏,三丁不许民户,两丁识字,亦许勾 充。又按《会典》二十八年奏准,岁贡初试不中者,遣 复学,停廪肄业,限次年再试。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 复不中者,照例充吏。
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定《吏员出身资格》。
按《大政记》:“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定吏员出身资格,以 九年考满。按《明会典》,凡给由违限,洪武三十一年 奏准,吏员考满不给由,丁忧不起复及侍亲等项,托 故在闲,已经官府问断,仍充吏役者,重历三考。”又 按《会典》,“凡吏员出身,洪武三十一年更定,或在京两 考,在外一考,或在京一考,在外两考,皆以九年满出 身,后”定以在外两考、在京一考为满,从七品出身。一 品衙门提控,《洪礼制》提控,正七品出身。其馀各项 吏员,出身亦多不同。二品衙门都吏,正八品出身;一 品、二品掾史、典吏,二品衙门令史、典吏,亦同。内府门 吏从八品出身。三品衙门令史,正九品出身。三品衙 门典吏、四品衙门司吏从九品出身;四品衙门典吏, 五品衙门司吏典吏、书吏,杂职出身六品至九品,并 杂职衙门吏典,都察院各道吏典
成祖永乐八年禁以刀笔吏为御史
按《名山藏》永乐八年十二月谕吏部尚书蹇义,“毋以 刀笔吏为御史,著为令。”
永乐十一年奏准、考满给由迁延定罪例。
按《明会典》:“永乐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满,照官员给 由程限赴部。若托故迁延者问罪,妻子同发北京充 军种田。”
永乐十七年奏准、承差升补知印、及承差知印选用 例
按《明会典》:“永乐十七年奏准,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 院知印有缺,于役满承差内引奏选用,三年满日考 中。宗人府、五府从八品用;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不 中与不愿考者,俱杂职用。都司、布政司知印,从九品 用。凡承差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满到部,分拨各衙门办事,二年满日除驿丞。”国初,承差考满,于行人内 用,《起复》者。于《知印》内用。今不行。
永乐二十年,减“吏员《严规避》”之罪。
按《明会典》:“国初令有司设司吏,许各保贴书二名。其 后定设掾史、令史、书吏、司吏、典吏,后又设提控、都吏、 人吏、胥史、狱典、攒典,各以政事繁简为额。永乐二十 年,令南京各衙门吏典,原设一二名者仍旧,三名者 减其一,四名者减其二。”又按《会典》:“二十年令,吏典 不给由,丁忧不起复、得代不赴京,赴京不著役者,悉 发”保安卫充军
宣宗宣德元年立限丁佥吏及土吏改调例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奏准,一户有二丁,三丁内一丁 充吏,一丁为官者,或补生员者,或自监生生员谪充 吏者,其吏皆免。其农民先佥一丁充吏,后又再佥免, 其再佥者,若四丁以上不免。”又按《会典》:“宣德元年 奏准,土吏考满到部,发本布政司,改调别衙门; 宣德三年,罢吏员年老者。”
按《明会典》:“宣德三年奏准吏役满,择其年五十以下 堪用者存留;五十以上不堪用者,俱罢为民。”
宣德四年,定“考满吏员试用之例。”
按《明会典》,“凡吏员三考满,宣德四年,令吏部通引内 府,会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题,南北类试。 锦衣卫堂上官、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监试,考其文 义粗晓、行移的当、书札不谬、三事俱可取者为一等, 照本等资格用二事可取者为二等。杂职内用三事 俱不可取者,发回为民当差。”又题准:三考役满吏考, “其法律通者为一等,依资格出身;其次为二等,杂职 出身;不通者为三等,给与冠带,放回闲住。”
英宗正统元年奏准外吏给由违限及给假违限分别历事及选补承差军吏之例又裁天下吏员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奏准,在外吏役,六年给由,违限 者问罪,解京重历,给假,省亲祭祖、送幼子还乡等项, 违限送问者,俱不重历。”又按《会典》,“正统元年奏准, 在外三司承差有缺,于民间丁粮相应殷实之家,选 其才貌可用者,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覆勘相 同,方许收参。有私过者充吏役,保举官员坐罪。”又 按《会典》:凡军吏,正统元年奏准,不许军职衙门滥用, 违者问调南丹等卫补伍。又按《会典》:正统元年裁 天下吏员,每房止存司吏一名、典吏二名
正统二年,禁吏员亲赍公文作弊。
按:《明会典》、凡给由公文,正统二年奏准,俱令入递申 部,不许亲赍作弊。
正统三年,禁“还俗僧道充吏。”
按《明会典》:“正统三年奏准还俗僧道,营充吏役,罢归 为民。”
正统四年,禁曾充隶兵人充吏。
按:《明会典》“四年奏准在京在外吏典曾充隶兵者,历 三年满日不许出身。”
正统五年奏准按察司佥吏例。
按《明会典》“五年奏准按察司吏典役满行布政司转 属佥拨。不许径行各府州县佥取。”
正统十二年奏准、“吏员违限规避、分别处分、《重历》”之 例。
按:《明会典》“十二年奏准考满吏歇役在家,过违例限, 不行给由;或丁忧服满,起复违限;或侍亲亲终,起复 违限;或丁忧起复,不补原缺参补各衙门,或托故在 闲,年久复充吏役;或一考多历一个月;或给由起送 违限,虽告有堪信文凭,迁延二年之上;或给由起复 到部,将役内年月日期增减及多增五岁以上,有规 避者,或丁忧少,守制多,守制一个月,或越关在逃,行 提解京者,俱参问重历。或历役一考,或历役未满,公 差事完已满一考,或历役一考满,为事回还,或丁忧 服满起复及截替裁革吏,本衙门有缺,俱许三个月 以里参补,无缺起送,合于府州县查缺,四个月以里 参补,又无缺起送,本布政司查缺,五个月,以里参补。” 其都司卫所吏典无缺,起送该管有司查缺,依例辏 拨两考给由。但违一年之上参补者,参问重历。或为 事歇役,或考满为事歇役,俱以问结之日为始。应还 役者,仍补原役。辏历两考已满,为事还役者,俱照限 给由。违者,参问重历。或为事做工公差等项,俱以问 结事完工满之日为始。若迁延一年之上著役者,参 问重历。其仓场攒典,以守支尽绝之日为始,依例给 由。违者参问重历。
代宗景泰二年奏准外吏两考止以实拨算理及禁赃吏子弟参充之例
按《明会典》:“景泰二年奏准:在外吏两考役满,止以实 拨办事月日为准,丁忧月日亦准实历。数内有省祭 送幼子还乡为事虚旷月日,仍拨补辏。”又按《会典》: 景泰二年奏准,父兄伯叔充吏,离役未久,及犯赃问 发充军为民者,弟男子侄不许参充。
景泰三年裁革洪武后添设冗吏按《明会典》景泰三年,令洪武以后添设冗吏悉行裁 革。令即见设名数。备列于后云。
在京衙门
宗人府,提控一名,典吏二名。
中军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五名。旧六名。革一名。典 吏一十九名。
左军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一十四名。 右军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一十七名。旧 一十八名,革一名。
前军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五名。旧六名。革一名。典 吏一十四名。
后军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八名。旧十一名,革三名。 典吏二十五名。五府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掌关防 文簿典吏。中府复有门吏,后革。今五府承发架阁库 典吏,俱复在内。
所属西城坊草场、大军草攒典各一名
吏部。都吏四名。令史六名。旧七名,革一名。典吏三十 三名。旧三十九名,革六名。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 革,今复在内。
户部都吏十二名,令史二十九名。旧四十一名,革十 二名。典吏一百一十三名,旧一百一十七名,革四名。 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今复及验粮委官一名, 管理太仓一名,俱在内”照磨所。司吏二名,典吏八名。 旧十一名,革三名。大同、宣府、辽东、甘肃、蓟州、花马池、 永平、昌平、密云、延绥、易州十一处粮储郎中、典吏各 一名
所属衙门:“宝钞提举司,司吏,典吏各一名。抄纸局、印 钞局,典吏各一名。宝钞、广惠库,赃罚库,司吏各一名, 攒典各一名。甲字、丁字二库,司吏各一名,攒典各二 名。旧各四名,革二名。乙字库,司吏一名,攒典一名。旧 四名,革三名。丙字库,司吏一名,攒典二名。承运、《广积》、 戊字三库,司吏各一名,攒典各一名。旧各二名,革一 名。广盈库攒典一名,旧二名,革一名。张家湾检校批 验所旧有攒典一名,革御马仓司吏二名,攒典二名。 东安门仓攒典一名,旧二名,革一名。西安、北安、长安 三门仓攒典各一名。通州左卫大运南、中二仓攒典 各一名,西仓攒典二名。通州右卫大运南、中二仓攒 典各一名,四仓攒典二名。通州《大运》”南、中二仓攒典 各一名。西仓攒典二名。定边卫“大运、南、中二仓攒典 各一名。西仓攒典二名。神武中卫大运、中、东二仓攒 典各一名。西仓攒典二名。”武清卫《大运》西仓攒典二 名。太仓银库攒典二名。幡竿、蜡烛二寺司吏各一名。 通州新设草场攒典二名。
礼部。都吏四名。令史八名,典吏三十五名。旧三十八 名,革三名。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今承发典吏 复在内。
所属衙门:铸印局、司吏一名
兵部都吏四名。令史二十三名。旧二十六名,革三名。 典吏一百二十二名。旧一百四十一名,革十九名。旧 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今复在内。
所属衙门,“中、东二城兵马指挥司司吏各一名,典吏 各六名。旧各七名,革一名。西、南、北三城兵马指挥司 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五名。旧各七名,革二名。”奠靖千 户所,新设司吏一名。奠靖所仓攒典一名。会同馆司 吏一名,典吏二名。大通关司吏、典吏各一名。午门、端 门、承天门、西上门、西中门、西安门、北上门、北安门门 吏各四名。东安门、长安左门、长安右门门吏各三名。 东上门、北中门门吏各二名。东上北门、东上南门、东 中门门吏各一名。京卫武学司吏典吏各一名。 刑部都吏十三名。令史二十六名。典吏一百二十九 名。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掌簿籍典吏,后革。今承发 科架阁库典吏复在内。照磨所司吏二名。典吏十一 名。司狱司狱典六名。
工部都吏四名。令史十二名,旧十七名,革五名。典吏 七十一名,旧八十六名,革十五名。旧有承发架阁库 典吏,后革,今复在内。遵化铁冶,旧有令史一名,革 所属衙门。营缮司司吏二名,典吏十一名。文思院司 吏一名,典吏二名。大通关提举司,万历二年,工部题 准:“官吏俱革。”皮作局司吏、典吏各一名。宝源局司吏 一名。军器局司吏二名。鞍辔局旧有司吏一名。革。柴 炭司攒典三名,旧四名,革一名。织染局典吏二名。通 州“芦沟桥二处抽分竹木局攒典各一名,旧各二名, 革一名。白河通积、广积三处抽分竹木局攒典各一 名。白河广积革。磨石口、庞村、芦沟桥、北辛三处抽分 厂,旧有攒典各一名。革。通流闸旧有闸”吏一名,久不 拨。
都察院。都吏二名。令史六名。典吏二十三名。照磨所, 司吏二名,典吏七名。架阁库典吏一名。在内司狱司 狱典六名。
各巡抚都御史令史一名,旧有典吏一名,后革。其特 差总督、巡视提督军务等项,俱量拨令史、典吏浙江道、江西道书吏各四名,典吏各七名。福建道、陕 西道、四川道、广西道书吏各一名,旧二名,革一名。典 吏各八名,旧七名,增一名。湖广道、广东道、河南道、山 东道、山西道、云南道书吏各二名,典吏各七名。贵州 道书吏二名,典吏十名。十三道俱有承发科。在内“京 畿道人吏四名。巡按御史、巡盐御史、提督学校御史、 巡关御史、书吏各一名。清军御史、刷卷御史”,人吏名 数各不等。
通政使司。令史六名。典吏十八名
大理寺,胥史八名,典吏二十九名。旧有承发架阁库 典吏,后革。今右寺仍有“架阁承发典吏。”
詹事府。令史二名。典吏二名
左右春坊。
“司经局。”司吏各一名。
翰林院、司吏一名
太常寺。令史二名。旧为“司吏。”典吏四名。
所属衙门牺牲所司吏一名
光禄寺,令史二名。典吏四名。大官署司吏一名。典吏 二名。珍羞、良酝、掌醢三署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一名。 司牲司司吏一名。旧二名,革一名。旧有司牧司司吏 二名,今革。银库,新设攒典一名。
太仆寺。令史八名。旧七名。增一名。典吏十四名。常盈 库攒典一名
国子监司吏一名。典吏二名。典簿厅典吏一名。 鸿胪寺司吏二名。典吏四名。司仪、司宾二署司吏各 一名
行人司、司吏一名
太医院,司吏二名。典吏四名。惠民局司吏二名。生药 库攒典一名。旧为司吏。
钦天监、司吏二名。典吏二名
上林苑监。司吏二名。典吏七名。良牧、蕃育、林、衡、嘉疏 四署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二名。
顺天府令史十六名。旧十七名。革一名。典吏三十五 名。旧有承发,后革。今复在内。照磨所典吏四名。司狱 司狱典一名。库攒典一名
所属衙门:宛平县司吏十三名,典吏二十五名。广源 闸闸吏一名。大兴县司吏十三名,典吏二十五名。庆 丰闸闸吏一名。儒学司吏一名。芦沟、王平、石港口、齐 家庄四巡检司司吏各一名。都税司旧有司吏、攒典 各二名,俱革。正阳门宣课司旧有司吏、攒典各三名, 俱革。德胜门分司攒典一名,旧二名,革一名。崇文门 “分司司吏一名,攒典二名。张家湾宣税司司吏一名, 攒典二名。安定门税课司司吏一名,攒典一名。大兴 递运所司吏一名,典吏二名。旧革,今复。”批验茶引所 旧有攒典一名,革郑家庄马房仓、汤山草场仓、明智 坊草场、台基厂草场、黄土仓、安仁坊草场、北草场、北 新草场攒典各一名。义河仓坝、上南仓坝,上北马房 仓,𣵡石桥南仓,东直门里牛房仓、南石渠仓,吴家驼 牛房仓,河渠马房仓坝上北仓、北高仓、𣵡石桥仓、东 直门外午房仓,归并门里牛房仓。带管南石渠西仓 坝,上东马房仓,金盏儿甸仓坝。上仓攒典各一名。 协理京营兵部掾史一名。
提督神机营总兵官。
提督五军营。
提督神枢营掾史各二名。典吏各二名。《神枢》旧一名, 增一名
神机营五千下。旧有典吏一名。革
管将军、驸马都尉、或勋臣、旧有《掾史》一名。革
提督仓场户部令史一名,典吏二名。其特差总督军 饷等项,俱量拨令史、典吏。
广东、广西镇守总兵官掾史、典吏一名。
湖广、贵州大同、甘肃宁夏、延绥辽东、福建、浙江、江南 漕运云南宣府、山西陕西、四川蓟州、昌平、通州各镇 守总兵官、掾史各一名。
天寿山、居庸关、二处、守备官令史各一名
黄花镇守备官典吏一名。
显陵祠祭守备官。旧有掾史一名。革
浙江扬州备倭官“今革令史各一名。”
锦衣卫以下吏,俱后添设令史六名。典吏十四名。旧 十七名,革三名。仓、攒典一名。南镇抚司司吏二名。旧 四名,革二名。典吏六名。旧十名,革四名。驯象等所司 吏一十三名,仓攒典一名。各百户所并幡幢等司局 司吏七十九名。旧九十七名,革十八名。鞍辔局典吏 一名。北镇抚司司吏一名,典吏六名。旧九名,革三名。 “彭城卫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仓攒典二 名。旗手卫令史二名,典吏九名。所司吏六名,仓攒典 一名。留守中、右二卫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 吏各七名。留守左卫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六 名。留守后卫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仓攒 典一名。留守前卫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九名。 仓、攒典一名。武骧左、右二卫、腾骧左、右二卫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十九名。长陵卫令史二 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献陵卫、景陵卫、裕陵卫、茂 陵卫、泰陵卫、康陵卫、永陵卫、旧义男左卫改昭陵卫、 旧神武后卫改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 六名,仓、攒典各一名。“神武右卫,令史二名。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神武左卫,大宁中前二卫,忠义右、前后 三卫,府军后、右二卫,龙虎卫,大兴左卫,虎贲左卫,龙 骧卫,蔚州左卫,义男右、前后三卫,富峪卫,济州卫,会 州卫,武成中卫,燕山左、右、前三卫,永清左右二卫,令 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六名。仓攒典各一 名。”虎贲右卫、武德卫、兴武卫、鹰扬卫、神策卫、沈阳左 右二卫、豹韬卫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六名。“宽河卫 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九名。仓攒典一名。羽林 左卫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仓攒典一名。 羽林右卫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羽林前 卫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仓攒典一名。金 吾前卫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十名。仓攒典一 名。武功右、中二卫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 各十一名。武功左卫令史二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六 名。金吾后卫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仓攒 典一名。金吾左右二卫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 司吏各九名,仓攒典各一名。府军卫、府军左卫令史 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七名,仓、攒典各一名。 府军前卫令史四名,典吏十一名。所司吏二十六名, 仓攒典二名。应天卫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和阳卫 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骁骑右》卫典吏八名,所司吏 六名。镇南卫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通州卫令史二 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济阳卫》令史二名,典吏八 名。所司吏六名。仓攒典一名。蕃牧千户所司吏七名。 牧马千户所司吏一名,典吏一名。”
南京
南京宗人府典吏一名
南京“中军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十四名。 南京左军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七名。 南京右军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五名,典吏九名。 南京前军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八名。 南京后军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四名,典吏九名。”五 府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掌关防文簿典吏,中府复 有门吏,今革。
南京吏部。都吏四名,令史四名,典吏十名。旧有“承发 架阁库典吏”,后革。
南京户部。都吏十三名,令史二十名,司吏二名,典吏 六十九名。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
所属衙门:宝钞提举司,旧有司吏、典吏,后革。龙江提 举司司吏二名。承运、“广惠、广积、赃罚、甲字、乙字、丙字、 丁字、戊字九库司吏各一名,攒典各一名。龙江盐仓 检校批验所、军储仓攒典各一名。军储仓革长安、东 安、西安、北安四门仓,后四门仓归并一仓,裁革攒典 三名,止存攒典一名。”
南京礼部。都吏四名。令史四名,典吏十二名。旧有“承 发架阁库典吏,后革。”铸印局司吏一名。
南京兵部。都吏四名,令史五名,典吏五十四名。旧有 “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
所属衙门:典牧所司吏三名。京卫武学、会同馆、大胜 关司吏各一名。午门等十七门门吏各一名。
南京刑部,都吏十三名,令史十四名,司吏一名,典吏 七十七名。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掌簿籍典吏,后革。 南京工部,都吏四名,令史七名,典吏二十名。旧有承 发架阁库典吏,后革。
所属衙门:“营缮所、宝源局,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一名。 清江提举司、文思院、军器、鞍辔、织染、皮作四局,司吏 各一名。龙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坝抽分竹木局,攒典 各二名。”
南京都察院都吏二名令史六名。典吏三十名。旧有 “看奏本”典吏、承发巡按书吏。后革
十三道书吏各二名。典吏各三名,云南道二名。旧俱 有承发,后革。
南京通政使司、令史六名。典吏六名
南京大理寺。胥史六名。典吏九名
南京詹事府、典吏一名
南京翰林院司吏一名
南京太常寺。令史二名。旧有司吏典吏二名。牺牲所 司吏一名
南京光禄寺。令史二名。司吏五名。典吏六名
南京太仆寺、令史六名典吏六名
南京国子监。司吏一名。典吏三名
南京鸿胪寺、司吏三名。典吏一名
南京行人司、司吏一名
南京太医院。司吏二名。旧三名。典吏一名。攒典一名。 后设
南京,钦天监司吏二名,典吏一名应天府令史八名,典吏二十八名。旧有承发,后革。照 磨所典吏四名。司狱,司狱典一名。广积库攒典一名。 所属衙门,上元县司吏十四名。典吏二十六名。旧有 铺长,后革。江宁县司吏十四名,典吏二十八名。旧有 承发书状铺长,后革。儒学,江淮、江东、秣陵镇三巡检 司,江东宣课司,聚宝门宣课司、朝阳门分司、龙江宣 课司、龙潭税课司“旧有攒典,后革。龙江关司吏各一 名。太平门宣课司旧有司吏一名,革石灰关司吏二 名。常平仓、批验茶引所、龙江里外河泊所攒典各一 名。龙江税课司旧有攒典一名。革龙江水马驿、江东 马驿、江宁驿、大胜驿驿吏各一,各龙江递运所典吏 二”名。
南京五城兵马司、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二名
南京内守备掾史二名
“南京外守备”掾史四名
南京总督、粮储令史一名典吏一名
孝陵卫、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六名
南京锦衣卫令史三名典吏九名。旧有承发、后革所 司吏五十名。仓攒典一名
南京旗手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仓攒 典二名
“南京留守中、左、右三卫令史各一名,典吏各四名,所 司吏各八名,仓、攒典各一名。南京留守后卫令史一 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南京留守前卫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所司吏九名。南京府军后卫令史一名,典 吏四名,所司吏六名。旧有仓攒典一名,后革。”“南京府 军右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仓攒典一 名。旧二名,革一名。南京龙虎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攒典一名。南京龙虎左卫令史一名,典 吏四名。所司吏六名。南京虎贲左、右二卫令史各一 名,典吏各四名,所司吏各八名,仓、攒典各一名。南京 龙骧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旧有仓、攒 典一名,后革。南京武德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 吏七名。南京兴武卫令史二名,典吏三名,所司吏八 名,仓攒典二名。南京鹰扬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 司吏八名,仓攒典一名。南京神策卫后将、神策卫东、 西、南仓攒典,各革一名,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 七名,仓攒典一名。南京沈阳左卫令史二名,典吏三 名,所司吏六名。南京沈阳右卫令史二名,典吏三名。 所司吏八名,仓、攒典一名。南京豹韬卫令史一名,典 吏四名。所司吏七名,仓、攒典二名。南京豹韬左卫令 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仓、攒典一名。南京羽 林左、前二卫令史各一名,典吏各四名。所司吏各八 名。南京羽林右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二名。南京金吾前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 司吏十名。南京金吾后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 吏七名,仓攒典二名。旧有三名,后革一名。南京金吾 左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九名。南京金吾右 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十名。南京府军卫令 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旧有仓、攒典一名,后 革。南京府军左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二名。南京应天卫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 吏八名,仓攒典一名。南京和阳卫令史一名,典吏四 名,所司吏六名。南京骁骑右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仓攒典一名。南京镇南卫令史一名,典 吏四名,所司吏八名。南京广洋卫令史一名,典吏六 名,所司吏七名,仓攒典一名。南京水军左卫令史一 名,典吏六名。所司吏九名,仓攒典一名。南京水军右 卫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八名,仓攒典一名。南 京龙江左卫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九名,仓攒 典一名。南京龙江右卫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 六名。南京英武卫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六名, 仓、攒典一名。南京广武卫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 吏六名,仓、攒典一名。南京天策卫令史一名,典吏四 名。所司吏三名,仓、攒典二名。南京飞熊卫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所司吏六名,仓、攒典一名。南京江阴卫、南 京横海卫令史各一名,典吏各六名。所司吏各”七名。 仓攒典各一名。“南京江淮卫、南京济川卫令史各二 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六名。南京牧马千户所司 吏四名。中和桥马草场、清凉门马草场攒典各一名。 金川门马草场攒典二名。”
在外各衙门事体、繁简不同。《吏典》数目、多寡不一。俱 不开载
各布政司通吏、令史,典吏,承发经历司典吏,理问所 司吏典吏,架阁库典吏库攒典
各府司吏、典吏。承发经历司典吏,司狱司狱典。 “各州县司吏、典吏。”承发
各府州县儒学司吏
各府州、县税课司局司吏攒典
各府、州、县仓《攒典》
各府库《攒典各递运所司吏典吏
各水马驿驿吏。
各巡检司司吏:
按察司书吏、典吏,承发经历司典吏,“司狱司典吏,架 阁库典吏。”
盐运司书吏、典吏,承发经历司典吏,盐仓攒典,批验 所攒典库攒典,盐课提举司司吏、典吏,盐课司司吏, 各都指挥使司令史、典吏,承发经历司典吏,断事司 司吏、典吏,架阁库典吏。
各卫令史、典吏,千户所司吏,镇抚司司吏
各守御千户所司吏:
王府长史司,司吏二名。典吏十一名。典簿厅,典吏一 名。仪卫司司吏一名。群牧所司吏一名。典仗所司吏 六名。审理所司吏二名。典吏四名。典膳所、纪善所、奉 祠所、工正所、典宝所、良医所、典仪所司吏各一名。典 吏各二名。仓攒典一名。库攒典一名。
宪宗成化二年始令京外吏员纳豆选用
按《明会典》:“成化二年奏准在京各衙门办事吏典,有 办事一年以下者,纳豆一百石;二年以下八十石,三 年以下六十石,免其考试,就便实拨当该。其办事一 年以下纳豆二百石;二年以下一百五十石;三年以 下一百石,送吏部免其京考,给与冠带,即照资格挨 次选用。”又奏准:在京各衙门当该吏典,有着役一年 以下,纳豆八十石,二年以下六十石,给与冠带,照依 资格挨次选用。又奏准,在京各衙门办事官,有该正 从八品选用者,纳豆一百石,照依资格挨次选用。 成化四年,诏云南土吏就于本布政司调用。
按《明会典》:“成化四年,诏云南土吏,两考役满,免送赴 部,就于本布政司给由,照例调用。”
成化六年奏准备荒吏典纳米免考选用之例 按《明会典》,成化六年奏准预备救荒,凡一应听考吏 典,纳米五十石,免其考试,给与冠带办事。在外两考, 起送到部,未拨办事吏典,纳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门 见办事吏典,一年以下,纳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纳米 六十石,三年以下,纳米五十石。免其考试,就便实拨。 当该满日、俱冠带办事。各照资格挨次选用。又令在 外军民子弟愿充吏者、纳米六十石。定拨原告衙门。 遇缺收参
成化七年,“专令吏部考试役满吏员。”
按:《明会典》:“成化七年,令三考役满吏典从吏部陆续 考试,不必会官,仍照三等例行。”
成化九年,令直隶州、县两考吏典纳米,免考选用。奏 定“廪黜为吏,免追廪粮”之例。
按《明会典》“九年,令直隶保定等府州县两考役满吏 典,纳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办事。考试就拨京考 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带。一百七十石,就于本府 拨补。三考满日,送部免考,冠带办事,俱挨次选用。其 一考三个月以里无缺者,纳米八十石,许于在外辏 历两考。”
按《大政纪》:成化五年七月,北直隶提学御史阎禹锡 奏,“近例,廪膳生考黜者俱追廪为民,今奉敕俱发充 吏,请停追廪之例。礼部覆奏,从之。”
成化十一年,诏定南京三考吏典考试例。
按《明会典》:“凡南京各衙门三考役满吏典,成化十一 年,诏免其赴京,从本部照例考试。中式者就令冠带 办事,不中者径发为民。”
成化十四年,停止《纳吏例》。
按《名山藏》成化十四年三月十三道监察御史言:“窃 见巡抚宁夏贾俊奏称,边储匮乏,欲将河南、陕西、山 西、北直隶两考吏典及在京各衙门办事满者,俱令 纳银,免其考试,即与冠带。民间子弟纳银,许充知印, 承差府州县等吏,三年六年考满纳银,免其赴部考 绩。”户部议为“准拟诏旨,许其通行稽之。往年陕西一 方,偶有纳马纳草事例,至今朝论不以为是。堂堂天 朝,富有四海,令量入为出,用一省百,边储何患不充, 军需何患不足,而为此卖官鬻爵之事?伏乞痛革前 弊,别图长策,使边备不乏,名器不滥。”上曰:“汉文帝从 晁错备边之策,后人惜其作俑。纳银足边,后世谓何?” 御史言是,一切罢之。
成化十五年,奏革贵州土吏。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八年,定“各仓场攒典冠带守支之例。”
按《明会典》:“成化十八年,令乌龙潭等三十五仓、并中 和桥等二马草场攒典,周岁起送冠带,仍要守支。其 长安等门一十一仓攒典,三年役满冠带。”
成化二十三年,优免丁忧起复、补办事,月日有差。定 《考满吏典》,分别听选、闲住、《类奏》。改定南京考满不中 者,免黜为民。
按明《会典》,凡吏典办事未满,丁忧起复。成化二十三 年奏准,先已办事一年者,免其补办,未及一年者补 办。今例办事九个月者,免补办。其两考役满投文到部者,免办三个月;已赴本司听拨者,免六个月。又 按《会典》,凡本部每季考过三考,吏典一等、二等冠带, 分拨各衙门办事,满日从七品出身者,起送吏部听 选,其馀俱给引照回原籍,省祭三等,冠带闲住,每年 类奏。又按《会典》,诏南京三考役满吏典免其赴京, 从本部考试不中者,给与冠带闲住。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逃役分别年限著役或革退之例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奏准在京各衙门开送逃吏,类 行原籍官司提解。中间有一年之内告患病者,行兵 马司勘实,具结缴报。仍候原籍回文至日,送原衙门 著役。若一年以上不复役,未经告官,及原籍提解赴 京者,俱为民。”
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不通者,斥为民。”
按《明会典》:“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类试,有曳白不通 文理者,发回为民当差,不得概给冠带。”
弘治三年奏准、守支仓攒、丁忧起复、许拨别衙门办 事。后仍改令守支
按《明会典》。“凡仓攒未及守支,丁忧起复。弘治三年奏 准曾交盘无碍者,拨各衙门办事,一年半准作守支 月日收考。违者仍拨原仓守支,照三年满日事例收 考。”今例俱仍拨仓攒,照各未满月日收粮守支。 弘治五年停止吏典上纳事例。
按明《昭代典则》,“弘治五年冬十一月吏部尚书王恕 奏,查得先广平府知府王衡奏称,纳银听参吏典,不 谙刑名行移,不通楷书算法,既以纳财为出身之阶, 必以贪财为营家之计。奏要今后或遇灾伤荒歉,先 事预防,临期赈恤,凡百长策,任其施为,不许再拟纳 财充吏,永杜贪利之门”等因。本部访得永乐宣德、正 统年间天下亦有灾伤,各边亦有军马,当时未尝举 行“纳粮草、纳银两”为监生吏典等项事例,粮草不闻 不足,军民不闻困弊。近年以来,各边并腹里少有灾 伤所在守土等官止图目前分寸之利,不为国家长 久之计,辄便奏开生员吏典人等纳粮草、纳银两等 项事例。彼此效尤,遂为良策。殊不思祖宗教养生员 参充吏役,良法美意各有攸在。且如生员选于民间 俊秀子弟教养于学校,成材者科贡入监,不成材者 充吏于民未尝不别贤否,一概滥进也。其吏役亦必 于农民之中选识字能书者充之,令其书办文案。及 其两考役满赴部办事,数年才拨京。考满日考中,才 得冠带。不中者发回为民,未尝不问能否,一概入选 也。近年因有前例,是以在学无志生员,及未入学富 家子弟,捏作生员名色,不分贤否,有无识字,一概入 监,以图出身,将来入仕,不知为政之道,岂不误事殃 民?一切小民,不分能书与不能书,不分市民与农民, 一概听缺充吏,不惟官司不得伊书办文案,且有违 旧例,“及其三考役满,又免考验,一概照依资格出身, 所以多不称职。比先年间,监生只由科贡,吏典亦循 年资,别无杂进之人,是以听选之人不多,选法不致 壅滞,任用亦多得人。自有此例,杂进者多,以致正途 监生、吏典因而壅滞,不得出身,多者不下十七八年, 少者不下十五六年,才得选用,年已向衰,谁肯用心 干事,不谋归计,甚至听选年老,例不入选,只与衣冠 闲住。又况此等杂途所进,中间多有负债破家,顽钝 无耻之辈。今日既知以财进身,他日岂肯以廉律己? 欲不贪财害民,天下治安,何由可得欲将纳银纳粮 草等项事例,限本年四月以里通行停止。今后遇有 灾伤及边方粮草不足,不”许再行奏开前项生员吏 典人等纳粮等项事例,贻患将来等因。弘治元年三 月初四日具题,奉圣旨:“是。钦此。续该巡抚山东左佥 都御史王睿、巡抚南直隶左副都御史佀锺,各明知 道。”本部题准,再不许奏开吏典人等纳银事例,乃敢 故进。王睿既开端于前,佀锺又接踵于后,户部亦不 查照,辄便题准。是使后来杂进人多,选法壅滞,以致 正途循资而进者,皓首不得出身,归怨吏部,未必不 由此也。且吏部掌天下之官吏选授之政令,户部掌 天下之户口田粮之政令。选法不清,吏部之责,钱粮 不足,户部之责。兹欲补钱粮之不足,遂令选法之不 清,是自欲逃其责,而使人任其咎也。况其所得“银两, 不及一贵族,所积,济人不多,坏事实大,且使诏旨不 信于天下,其为圣政之累,夫岂小哉?合无通行就便 停止。今后各处灾伤,任从巡抚等官多方区画措置。 再有奏开吏典纳银事例,听本部并科道官纠劾治 罪。若该部不行查照,朦胧覆奏准行,亦听科道纠劾。 如此则吏胥无杂进之途,铨曹”免壅滞之患矣。 弘治 年定给由起复限,及告拨辏考仓盐场吏攒 承差知印到部查理户兵二部书算出身等例。 按《明会典》,“凡给由例限,弘治间定,南直隶并各布政 司俱十四个月,北直隶八个月,违者送问。”又弘治 间定,凡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外,若一考满后不行 给由,展转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外者,就彼问发为民。中间虽有事故,亦不准理。故违收参起送 官吏参问治罪。若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 年之上,不行起服者,亦发为民。其未及三年,果有事 故实迹,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 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历。近例:“吏典二考 给由到部,如违限二年半之上,暂付行查。三年之内 给文,三年之外到部者,行查定夺。若起文虽在三年 之内到部,在四年之外,并起文到部,俱在三年之外 者,革役。如公文开有为事耽延,招册明白,行查定夺。 如无事故,俱革役。”又例:三考满后,一年之上到部,收 考行查,二年之上,行查定夺。三年之上革役。又弘 治间定吏典给由赴部,中途被水火盗贼失落原给 公文。虽告有所在官司文凭,亦待行勘明白方许付 拨。若将批咨申文手本内紧关年月字样、洗改有迹、 或给批年远遇革不倒换新批者、俱送问。又凡给 由查册。弘治间定吏典给由查无本处造到吏册验 封司暂拨办事行勘无碍。办事满日照例实拨。《仓场、 攒典》例同。又,凡告拨辏考,近例吏典告拨在外衙 门,准作京考,满日给由赴部,查其候缺三年之外方 参者,收考行查。六年之外者,行查定夺。九年之外者, 革役如公文明开。守缺人多在官听补者,免查革。若 违十年之外,虽有前项缘由,仍行查定夺。十五年以 上者,虽有事故,亦不准理。又例,凡在外补辏三考及 二考吏役内,曾犯笞杖罪名,不抄原问衙门,招由缴 部者,不准收考。凡仓场攒典守支给由,其批内不 开守支尽绝年月日期,及违限者,送问。曾经收放粮 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办事。就拨当该全无 收放者,起送赴部,驳回另历。凡在外盐运司及遇 例纳米等项吏典,俱送户部查理盐课,通关回报,方 许收考。凡户、兵二部书算,九年考满,中一等者依 资格出身;二等者杂职出身;三等者冠带闲住。弘 治间定,凡承差役满到部,本司审实,付文选司分拨 各衙门办事。知印役满,查明参充年月日期收考,奏 请冠带,付文选司分拨办事。但犯笞罪以上,俱发充 吏,考满不给由,丁忧不起复,为事在逃遇赦者,仍发 重历。若役满到部,违限隐匿过名、多历、少历、增减年 岁,及咨批内洗改“紧关”字样者,俱查问。
弘治十年议准、“文华殿书办出身、及南京各衙门办 事吏典陞参拨补放回”等例
按明《会典》,凡文华殿书办,例以善书监生儒士选补, 食粮三年,司礼监题送吏部授职。弘治十年,议照纂 修例,监生授试中书舍人,儒士授序班,仍旧办事。 又按《会典》,凡南京各衙门办事吏典,弘治十年奏准 大小二石,办半年,大小一石,并州所吏办事一年,方 许实拨京考,若缺出,照例以次陞参。又,凡在京各 衙门办事已满吏,听拨当该,愿告南京者,吏部咨到, 本部收附拨簿,与南京各衙门应拨当该吏相兼取 用。又凡南京各衙门老疾吏典,行应天府拨医看 验,并告贫难者,取同乡人执结给引,放回为民。 弘治十三年,定吏典患病出缺听拨,未到告回。省灾 告给,冠带考取、户兵二部书算等例。又添设四川土 吏
按《明会典》,凡在京当该吏典患病,弘治十三年奏准: 患病一月者,勘实住俸名缺拨补,病痊照原缺阄补, 仍送原役衙门候参。若有奸懒托故以图改拨者,问 发为民。又凡在京听拨当该吏典,告称取拨未到 者,送顺天府给引照回,依限赴部听拨。若延住三年 之上者行查,其愿改南京及外考者听。凡在京办 事吏典,原籍灾伤告回省灾者,类题给引,定限回部、 仍送原役衙门补办。违限半月者送问。《今不行》:凡 吏典愿告冠带闲住。其已拨当该者,三个月以后方 许具本衙门官吏结状起送。办满听拨者,具同乡保 结,俱照依“三考考试不中”事理、具题冠带,给引回籍
又按《会典》:“弘治十三年,奏革四川永宁、龙州二宣。”
抚司、泥谿、平夷、蛮夷、沐川、九姓五长官司、并各司所 属驿站巡检司土吏,各添设流吏。又凡户兵二部 书算有缺,移文到部、类行直隶常镇二府所属殷实 户内拣选起送赴部考中转送该部著役
弘治十四年,定“吏典”拨历计算实俸之例。
按《明会典》:凡吏典拨历,俱以实俸为准。在外布政司 通吏,拨在京宗人府、五府提控、六部、都察院都吏,例 不考拣。如通吏少,则以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盐运 司书吏,行太仆寺、苑马寺各卫令史考拣搭拨。在外 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盐运司书吏,行太仆寺、苑马 寺各卫令史,拨在京五府、各团营并总兵官掾史,六 部、都察院及巡抚都御史令史,皇城门吏,清军刷卷 人吏,在外都、布、按三司、盐运司、行太仆寺、苑马寺、留 守司,并各卫府各典吏。拨在京宗人府、五府、六部、都 察院、各团营并总兵官、巡抚都御史典吏。在外各府 司吏。拨在京大理寺胥史。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 禄寺、太仆寺、顺天府、各卫令史,在外各州千户所、镇抚司、长史司、仪卫司、群牧所、市舶提举司,各司吏拨。 在京大理寺、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 顺天府、各卫典吏。在外苑马寺、各监,典仗所、典膳所、 纪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宝所、良医所、典仪所,“并各 县司吏。断事司、理问,审理所司吏、典吏。都布经历司、 长史司、仪卫司、市舶提举司千户,并各州典吏。拨在 京翰林院。左、右二春坊、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 院、上林苑监司吏、典吏。锦衣卫及京卫镇抚司,各千 户所司吏。在外按察司并府经历司,及各司、府照磨 所,苑马寺、各监典仗、典膳、纪善、奉祠、工正、典宝、良医、 典仪各所典簿厅,并各县典吏。卫河提举司吏。拨在 京十”三道吏、书、典吏,巡抚书吏,户部、刑部、都察院、顺 天府各照磨所。司狱司,行人司典吏,光禄寺、上林苑 监各署。京县兵马司,宝钞提举司,文思院、营缮所司 吏、典吏,各百户所司吏。十库,并各门御马等仓攒典, 柴炭司、幡竿、蜡烛二寺,并顺天府库攒,在外仓攒,拨 在京马房、草场。税课司攒典。抽分局、巡检司、闸坝吏, 在外巡检司,税课司局、儒学、驿递、闸坝、河泊、茶引、司 狱等吏,及各仓库攒典,拨京、通二仓守支攒典。弘治 十四年题准,在外两考仓场攒典扣算。八年之上,一 考仓攒,一考巡司等衙门。九年之上,盐课司攒典。十 年之上,俱拨周岁不守支衙门。其馀俱拨周岁守支, 三年不守支衙门。今例两考仓场攒典、六年免办、及 一考仓攒、一考巡司驿递等衙门吏典已及七年免 办者、俱拨在京不守支马房仓草场攒典。其馀俱拨 京通各卫守支仓分并宣课税课等。三年衙门司吏 典吏
武宗正德十二年定南京府部知印着役考满类奏例
按《明会典》:“凡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门知印有缺,本部 咨吏部请旨点拨到部,转送该衙门著役。三年役满 到部,咨送吏部考试,同九年周岁考满官类奏。”
世宗嘉靖元年定告给冠带告愿降选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令吏员冠带不愿仕者,照依资 格授职。闲住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给授,类册缴 部。”又,凡告愿降选,“嘉靖元年,令吏员上粮等项,正 从八品,告愿从九品司府仓大司使、杂职告愿长官 司吏目者听。”
嘉靖六年,又减免“吏役办事年限。”
按“《明会典》,凡吏典办事,旧例俱以三年为限。成化二 十二年奏减半年。弘治四年又奏减三个月。十一年 又奏减三个月,止办二年。”嘉靖六年,诏吏役办事再 免半年,即拨当该。其当该三十六个月内,仍革去俸 粮半年,仓攒守支七年,盐课司攒守支八年,俱免办 事未及六年八年者,扣算补办,全无守支者不免。 嘉靖七年奏准、愿告除授远省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七年奏准吏员行取挨选未及愿告 云贵等巡检长官司吏目、仓副使者,考验除授。” 嘉靖十一年,定吏农援例例。
按:“《明会典》,凡吏农援例。嘉靖十一年题准:在外吏农 援例免其二考起送到部,该办事者,不许重纳。在京 办事未满,并未拨当该者,必查在外曾历两考,不系 援例者,方准送纳。”
嘉靖十八年题定“考试拣拨之例。”
按:《明会典》凡拣拨,嘉靖十八年题准:“通吏例不考。”其 应考拣都吏者,每岁春秋二季当堂考试,酌取其经 考二次不中者,即照本等行头参拨。其馀各行酌量 原定缺之繁简,分为急拨、大拨二项。每岁二季考拣, 分取二等。列一等者充事繁急拨之缺,列二等者充 事简大拨之缺。或本行人多缺少,仍照旧搭拨供役。 其写字粗拙,文移不通、并老疾残废者,照例革退为 民。《近例》每双月考拣
嘉靖二十一年定纳银吏员、不许拨送随工随边。及 混免临选覆考之例
按《明会典》:“凡随工随边当该办事官吏,嘉靖二十一 年奏准:在外纳银未经历事之人,不许拨送随工随 边。再希减免,又脱京考。其应免考者,止免初考,不免 临送覆考。”
嘉靖二十三年题准、“三考援例冠带”例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三年题准三考援例冠带吏典 止照援例资格冠带,不许再行告考。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降拨、告拨南京本籍、及监生承 差生员充吏拨历之例
按《明会典》凡降拨,嘉靖二十七年题准,每两月阄拨 吏典,除各行正拨外,其人多缺少,情愿告降者,量为 兼搭,每年止许二次。近例:每双月搭拨一次。若有愿 守本行者听。如搭拨后丁忧者,起复之日,仍照原搭 拨缺阄补。不许指以做破,混补本行,以起规避。三考 满日,俱照二考应拨衙门资格出身,敢有营求坐名 注拨等项奸弊,听本部开送法司治罪。于碍应参官 员,一并参究。又凡听拨挨缺未到愿拨南京各衙门,及在外各王府、各卫所、各仓库当该者,俱准每两 月一放,其五年一次疏通。凡告拨原籍司府州县等 衙者俱准。如所告缺或裁革或守候人多仍许起送 赴部。又凡在京为事监生承差问发充吏、拨各衙 门著役。各府州县,起送考退廪膳。生员充吏者、拨附 近府分
嘉靖三十年议准随边随工办省祭书吏优免例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年议准,随边随工书吏叙功乞 免考办省祭者,止免官办,仍要考试省祭。”
嘉靖四十五年议准吏员加纳京职告降之例。 按《明会典》议准,吏员加纳京职者,查考中年月本行 下首,已经选过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选及者, 不准。
神宗万历元年议准边吏兵部吏免考例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议准边吏止免初考,兵部吏虽 初考,不许概免。”
万历六年题准:“告纳农民冒籍治罪”之例。
按《明会典》:“万历六年题准,顺天府所属州县卫所,凡 有告纳农民者,务要严审是否土著。其属军卫者,亦 要移文州县查勘,取具里老官族邻佑保结,方准起 送。该府复查明白,方准上纳。如有冒籍者,革役递回。 承行吏书保结人等,并究赃问革。”
万历七年,禁书吏滥叙边功,停止听缺考满纳银例。 按明《会典》七年令:“今后书吏再不许滥叙边功,希图 免考。”又按《会典》,万历七年题准,除民间子弟上纳 农民及知印承差照旧加纳外,其馀自听缺一年以 上至三考役满上粮等项事例,尽行停止。在外通吏, 亦止于令史内考选,不许纳银。又按《会典》,万历七 年题准、各边方督府等衙门书吏、及吏兵工三部、《都 吏令典》、并《锦衣卫令典》、不许假以“军功效力”等项为 名、希免初覆考
万历九年议准考满给冠带例:禁军议叙书办 按《明会典》,万历九年议准,三考役满吏典,有老疾不 堪应试者,请给冠带,回籍荣身。近例:吏典考中一等 者,仍查役内有无过犯,无过照资格出身。若犯公私 徒杖罪及私笞减等不尽者,俱降级。若犯公私笞罪 减尽无科者,俱免降级。查审明白,同二等吏通类引 奏,冠带入选。又按《会典》九年令各衙门军功工完 等项,再有叙及书办人等者,著该科参奏,吏典革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