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006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六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六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六
金〈总一则 太宗天会二则 熙宗皇统一则 海陵天德三则 贞元二则 正隆四则
世宗大定二十九则 章宗明昌六则 承安四则 泰和六则 卫绍王大安二则 宣
宗贞祐四则 兴定四则 哀宗正大一则〉
铨衡典第六卷
铨衡总部汇考六
金
金制,以文武选悉统于吏部,又定流外等职铨法。 按《金史选举志》:“金制,文武选皆吏部统之。自从九品 至从七品职事官,部拟,正七品以上,呈省以听制授。 凡进士则授文散官,谓之文资官;自馀皆武散官,谓 之右职,又谓之右选。文资则进士为优,右职则军功 为优,皆循资有陞降定式,而不可越。凡铨注,必取求 仕”官解由,撮所陈行绩、资历之要为铨头,以定其能 否。其有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格”,则虽遇恩而 不得与。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 复任之。 又按《志》,自进士、举人劳效应袭恩例之外, 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时不一。若牌印、护卫令史 之出职,则皇统时所定者也。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 则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将军、宫中诸局承应 人、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 及宰相之子并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诸 格,则定于世宗之时,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检讨、内侍 寄禄官,皆仕进之门户也。 又按《志》,凡院务监当、差 使,则皆同从九品。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 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 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及诸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 吏、译书、译人、通事,并诸局分承应有出身者,皆为“流 外职。”凡此之属,或以尚书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补,其 出职或正班、杂班,则莫不有当历之名职。既仕则必 循陞降之定式,虽或“前后”略有损益之殊,而定制则 莫能渝焉。
太宗天会二年命选勋贤有人望者注南京留守及诸阙员
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二年二月丁未,命宗望凡南 京留守及诸阙员,可选勋贤有人望者就注拟之,具 姓名官阶以闻。”
天会十一年,诏“帅府官并从朝廷铨注。”
按:《金史太宗本纪》:十一年八月戊戌,诏曰:“比以军旅 未定,尝命帅府自择人授官。今并从朝廷选注。”
熙宗皇统八年诏本国及诸色人量才通用更定进士军官及令译史等铨叙之制
按《金史熙宗本纪》:皇统八年十一月乙未,左丞相宗 贤、左丞禀等言,州郡长吏当并用本国人。上曰:“四海 之内,皆朕臣子,若分别待之,岂能致一。谚不云乎:‘疑 人勿使,使人勿疑’。自今本国及诸色人量才通用之。”
按《选举志》:“经义进士,皇统八年,就燕京拟注,六年。”
与“词赋第一人皆拟县令,第二人当除察判,以无阙 遂拟军判。”第二、第三甲随各人住贯,拟为军判、丞、簿。
又按《志》:“凡军功有六:一曰川野,见阵最出,当先杀。”
“退敌军;二曰攻打抗拒州县山寨,夺得敌楼;三曰争 取船桥,越险先登;四曰远探捕得喉舌;五曰险难之 间,远处报事情成功;六曰谋事得济,越众立功。”皇统 八年格,“凡带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 簿及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诸司使》〈正八品〉三。《下令》 〈从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镇军都指挥使。”〈正七 品〉及正将,其官不至昭信及无官者,自初至三任,通 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从七品〉 又 按《志》:省令史选取之门有四:曰文资,曰女直进士,曰 右职,曰宰执子。其出仕之制各异。文资者,旧惟听左 司官举用,至熙宗皇统八年,省臣谓若止循旧例举 勾,久则善恶不分而多侥幸。遂奏定制,自天眷二年 及第,榜次姓名,从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已上,官资自 承直郎。〈从六品〉至“奉德大夫。”〈从五品〉无公私过者,一阙勾 二人试验,可则收补,若皆可,即籍名令还职。待补官 至承直郎以上,一考者,除正七品以上、《从六品以下 职事》,两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奉直大夫》。 〈从六品〉“以上一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两考 者,除从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节运》同。 又按《志》右 职省令史、译史,“皇统八年格,初考迁一重,女直人依 本法外,诸人越进义,每三十月各迁两重,百二十月 出职,除正六品以下、正七品以上”职官。御史台令史、 译史,“皇统八年迁考之制,百二十月出职,皆九品系 正班。” 又按志部令史、译史,“皇统八年格,初考三十 月迁一重,女直人依本格,馀人越进义。第二第三考 各迁一重,第四考并迁两重,百二十月出职八品以下。” 又按《志》,“凡省选之制,自熙宗皇统八年以上京 僻远,始命诣燕京拟注,岁以为常。”
海陵天德二年以班内祗人充尚衣承奉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尚衣承奉,天德 二年格,以班内祗人选充。”
天德 年。诏定忠武以下昭信以上官铨授法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天德 制。忠武以下与差使。昭信以上两除一差。
天德四年四月丙寅朔,有司请今岁河南、北选人并 赴中京铨注,从之。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凡吏部选授之 制,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颁 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吏 部各置局铨注。又命吏部尚书萧颐定河南北官通 注格,以诸司横班大解并大将军合注差人,依年例 一就铨注。馀求仕人分四季拟授。遂为定制。”
贞元元年定南选北选格并定杂班局分人铨授法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贞元元年制南选初除军判丞簿
〈从八品〉次除防、判、录事。〈正八品〉《三、除下令》。〈从七品〉《四中令》、推 官、节、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从六品〉北选:初,军判、簿、尉, 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后并上令,通注节、察、判、推 官。 又按《志》:“杂班局分鹰坊子、尚食局厨子、果子、厨 子、食库、车、本把、仪鸾、典幄、武库、枪寨、司兽钱帛、库官、 旗鼓、笛角、唱曲子人、弩手伞子。”贞元元年制,弩手伞 子,尚废局小底尚食局厨子,并授府州作院都监。 贞元二年,命百官拟注,依旧明数。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贞元二年命拟 注时依旧令求仕官明数。”〈谓面授也〉不许就本乡。若衰病 年老者。毋授繁剧处。
正隆元年定进士律科经童授官格其省令史则以密院台等吏人充国史院书写出职同太常检讨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进士所历之 阶及所循注之职,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军判、 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军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 军判、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军判、丞、簿、尉,三、四、五、六 七任皆县令回呈省。 又按志,凡特赐同进士者,谓 进粟出使回殁于王事之类,皆同杂班,补荫亦以杂 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县丞,四军判,五、 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寻复更初注下等 军判、丞、簿、尉,次注中等军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军 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律科经 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将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并 一除一差。十年外则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 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诸县丞,八次赤丞,九赤 县丞,十下县令,十一中县令,五任上县令,呈省。 又 按《志》,省令史,正隆元年止于密院台及六部吏人令 史内选充。 又按志,国史院书写,正隆元年定制,女 直书写试以契丹字书,译成女直字,限三百字以上。 契丹书写,以熟于契丹大小字,以汉字书史译成。契 丹字,三百字以上,诗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韵,以契丹 字出题,汉人则试论一道,迁考、出职,同太常检讨。 正隆二年,定恩例补荫及右职令译史等官铨授、出 职之制。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恩例补荫同进 士者,谓大礼补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承袭、录用, 并与国王并宗室女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 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又 按志,右职省令史、译史,正隆二年更为五十月迁一 重,初考女直人迁敦武校尉,馀人迁保义校尉,百五 十月“出职系正班,与从七品。若自枢密院台六部转 省者,以前已成考月数通算出职。” 又按《志》,“御史台 令史、译史,正隆二年格,百五十月出职,皆九品,系正 班。” 又按《志》,“枢密院令史,正隆二年制,迁考与省同, 出职除系正班,正从八品。” 又按《志》,部令史、译史,正 隆二年迁考与省右职令史同,出职九品。 又按《志》, “检法知法正隆二年,尝定六部所用人数及差取格 法,初考两考皆除司候,三考者除上簿。” 又按志“奉 御十六人,以内驸马充,正隆二年格,同符宝郎。” 又 按志“妃护卫,正隆二年格与奉职同。” 又按志“知把 书画十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职。” 又按志“随局内藏 四库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职。” 又按《志》, “符宝典书四人,旧名牌印令史,以皇家袒免以上亲 有服外戚功臣子孙为之。正隆二年格,出职九品。” 又按《志》,太常寺检讨二人,正隆二年五十月迁一重, 女直迁敦武,馀人进义,百五十月,出职系杂班。 又 按《志》:内侍御直内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长行人 五十月迁一重,女直人迁敦武,馀人迁进义,无出身。
又按《志》:“护卫” ,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迁一重初考。
“女直迁敦武,馀迁保义,百五十月,出职与从五品以 下,从六品以上除。” 又按《志》,“符宝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护卫,出职与从七品除授。” 又按《志》,“奉职 三十人,正隆二年格,女直迁敦武,馀人历进义,无出 身。” 又按《志》,“阁门祗候,正隆二年格,女直初迁敦武, 馀人保义,出职正班从八品。” 又按《志》,“笔砚承奉,正 隆二年,女直人迁敦武,馀历进义,无出身。” 又按《志》, “东宫护卫,正隆二年出职正班从八品。” 又按《志》,“诸 局分承应人,正隆二年格,有出身者皆以五十月为 一考,五考出职,无出身者,五十月止迁一官。” 又按 志,“司天长行,正隆二年定五十月迁一重,女直敦武, 馀人进义无出身,太医格同,贞元元年,尝罢去六十 馀”人。《正隆二年格》,“五十月迁一重。”女直人敦武,馀人 进义,无出身。
正隆三年,制:“律科经童及第者,各计年与差使。其《五 经》及第者,计年除县令。”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正隆三年制,律 科及第及七年者,与关内差使。七年外者,与关外差。 诸经及第人未十年者,关内差已十年,关外差律科 四十年。除下令:经童及第人视馀人,复展十年,然后 理算月日。” 又按志:“旧制,五经及第未及十年,与关 内差使,已十年者与关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 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则除县令。
正隆五年制:“检法、知法官计年除授。”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检法、知法,“正隆 五年定制,十年内者,初考除下簿,两考除中簿,三考 除警判。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两考除上簿, 三考则除市丞。”
世宗大定元年诏除授从八品以下官不必奏闻其求仕人不许入权门宰臣当悉心铨选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世宗大定元年, 敕从八品以下除授。不须奏闻。又制:求仕官毋入权 门,违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 又 按志:大定元年,“上谓宰臣曰:‘朕昔历外任。不能悉知 人之优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称职为忧。夫荐贤乃相 职。卿等其各尽乃心。勿贻笑天下’。”又曰:“凡拟注之际。 当为”官择人,勿徒任亲旧,庶无旷官矣。又曰:“守令之 职,当择材能。比闻近边残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 益害边民也。若资历高者不当任边远,可取以下之 才能者升授,回不复降,庶可以完复边陲也。”边陞之 制,盖始于此。
大定二年,行《纳粟补官法》,尚书省令史复用进士。诏 “文资官不得除县尉,其各省台令、译史及太常寺检 讨等官,俱计月出职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年正月庚寅,行纳粟补官 法。二月甲寅,复用进士为尚书省令史。 按《选举志》: 大定二年,诏文资官不得除县尉。 又按志,省令史, 大定元年,世宗以胥吏既贪墨,委之外路干事,又不 知大体,徒多扰动。至二年,罢吏人而复皇统选进士 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军判、节察判、军 剌、同知。两考者,从六品,除京运判、总府判、防御同知、 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从六品,除同前两考。从五品, 除节运副、京总管府、留守司判官。 又按《志》,右职省 令史、译史,大定二年复以三十月迁一官,亦以百二 十月出职与正从七品。院台六部及它府司转省而 不及考者,以三月折两月,一考与从七,两考“正七品, 三考与六品。” 又按《志》:“御史台令史、译史,大定二年 百二十月出职,皆以三十月迁一官。其出职,一考、两 考皆与九品,三考与八品。” 又按志:“太常寺检讨二 人,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系 正班九品。” 又按《志》:“检法、知法,大定二年制曾三考 者,不拘十年内外皆与八品。”录事、市“令拟当,合得本 门户除授。” 又按志:“护卫,大定二年格,更为初迁忠 勇,百二十月出职。” 又按《志》:“东宫护卫,大定二年正 从七品,初收女直迁敦武馀人保义。” 又按《志》:阁门 祗候,大定二年格,出职从七品。 又按《志》:“笔砚承奉, 大定二年格,初考女直迁敦武馀保义,出职正班从 七品。”吏格,初都军,二三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 又 按志:“妃护卫,大定二年,出职与八品。” 又按志,“知把 书画十人,正隆二年格,与奉职同,大定二年出职九 品。”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 年格,同奉职,大定二年格,十人长,每三十月迁一重, 四考出职九品。长行,每五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敦 武,馀人进义转十人长者,其后依亲军例转五十人 长者,以三十月迁加。虽未至十人长而迁加至敦武 者,依本门户出职。 又按《志》,“拱卫直正隆,名龙翔军, 无出身。大定二年,改龙翔军为拱卫司。”定格:军使、什 将、长行,每五十月迁一重。女直人敦武,馀人进义迁 至指挥使,则三十月出职,迁一重。系正班与诸司都 监,虽未至指挥使,迁至武义,出职系杂班,与差使。 大定三年,制:“检法、知法、用律科人,其令译史等官出 职拟注,各有等差。”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右职省令史、译史,大定三年定格,及七十五月出职者,初上令,二中 令,三下令,四五录事,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百五十 月出职者,初刺同运判、推官等,二三中令,四上令,回 呈省。” 又按《志》:“检法知法,旧授札付,大定三年,始命 给敕,以律科人为之。” 又按志:“女直知法检法,大定 三年格”,以台部统军司出职令译史曾任县佐、市令、 差使人内,奏差考满,比元出身陞一等,依随路知事 例给敕,以三十月为任。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大定 三年制,以袒免以上亲愿承应,已试合格而无阙收 补者,及一品官子,已引见,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迁。 初任与正从七品,次任呈省内祗在班,初、次任“注正 从八品,三、四注从七品,而后呈省。班祗在班初九品, 三四从八品,四五从七品,而后呈省。”已上三等,并以 六十月为满,各迁一重。 又按志,尚衣承奉,大定三 年女直人迁敦武,馀人迁进义,出职九品。 又按《志》: 三年诏监当官迁散官至三品尚任县令者,与省除。 大定四年,敕随朝六品省不得拟注擎执儤使,选内 职及承奉班充。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四年敕“随朝六 品以繁剧局分官有阙者省不得拟注,令具阙及人 以闻。” 又按志擎执儤使,大定四年以内职及承奉 班内选。
大定五年。罢纳粟补官令。制。劳效官。计年资除授 按《金史世宗本纪》。五年二月壬寅。罢纳粟补官令。 按《选举志》。凡劳效。〈谓年老千户谋克也〉大定五年制:“河南、陕西 统军司千户,四十年以上拟从七品;三十年千户,四 十年以上之谋克,从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 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与差使; 十年以上赏银、绢,皆以所历千户谋克蒲辇月日通 算。”
大定六年,诏“宫中诸局分人愿留者增秩,侍卫亲军 计年资拟注。”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宫中诸局分, 大定元年。世宗谓诸局分承应人。班叙俸给涉于太 滥。正隆时乃无出身,涉于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劳逸 为制。遂命更定之。大定六年,谕有司曰:“宫中诸局分 承应人。有年满数差使者。往往苦于稽留。而卒不得 其差者,复多不解文字而不干,故公私不便。今后愿 出局者听,愿留者各增其秩,依旧承应。其十人长虽 老愿留者,亦增秩作长行承应,馀依例放还。” 又按 《志》:侍卫亲军长行初收迁一重,女直、敦武,馀人进义, 每五十月迁一重,以次转五十人长者,则每三十月 迁一重。如五十人长内迁至武义者,以五十人长本 门户出职,五十人长每三十月迁一重,六十月出职 系正班,与九品除授,有荫者八品除授。如转百人长 者,则三十月迁一重,六十月出职系正班八品,有荫 者七品。《大定》六年,百户任满,有荫者注“七品都军正 将,无荫及五十户,有荫者注八品刺郡都巡检副将, 五十户无荫者及长行,有荫者注县尉,无荫注散巡 检。”
大定七年,谕宰臣,“典城牧民,勿用杂色人充职。”命有 司严部选其内外品官拟注,更加釐定。省令史等官, 以应补者勾充。
按《金史世宗本纪》。“七年十月丁巳。上谓宰臣曰:‘海陵 不辨人才优劣。惟徇己欲。多所升擢。朕即位以来。以 此为戒。止取实才用之。近闻蠡州同知移刺延寿。在 官污滥。询其出身。乃正隆时鹰房子。如鹰房厨人之 类。可典城牧民耶。自今如此局分。不得授以临民职 任’。” 按《选举志》。大定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 到“部,令本部体问政迹出众者及赃污者申省核实 以闻,约量升擢惩断,年老者勿授县令。”又谓宰臣曰: “随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转运司幕官以至县 令,但验资考,其中纵有忠勤廉洁者,无路而进,是此 人终身不敢望三品矣,岂进贤退不肖之道哉!自今 通三考,视其能否,以定升降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 甚弊,其有不求闻达者,入仕虽久,不离小官,至三四 十年不离七品者,而新进者结朝贵致显达,此岂示 激劝之道!卿等当审于用人,以革此弊。”时青州防御 使常德辉上言:“吏部格法,止叙年劳,是以虽有才能, 拘于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才多滞下位。又,刺史、县令, 亲民之职,多不得人,乞加体察,然后公行廉问,庶使 有惧心。且今酒税使尚选能者,况承流宣化之官,可 不择乎?自今宜以能吏当任酒使者,授亲民之职。”从 之。 又按《志》:七年制:内外三品官遇拟注,其历过成 考以上月日,不曾迁加,或经革拨,可于除目内备书 以闻。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并五品合陞除官, 皆具阙及“人以闻。六品以下官,命尚书省拟定而后 奏。”上又谓宰臣曰:“拟注外官,往往未当。州县之官,良 则政举,否则政隳。卿宜辨论人材优劣,参用则递相 勉励,庶几成治矣。”又曰:“从来顿舍人例为节副,今宣 徽院同签银术,可以特收顿舍,然后授以沧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签也。且”如自 护卫符宝顿舍考满者,与六品五品之职,而与元苦 辛特收顿舍者例除,则是不伦也。 又按《志》,省令史, 大定七年以散阶官至五品亦勾充,不愿者听。 又 按《志》,检法知法,大定七年定制验榜次勾取,如勾省 令史之制。 又按《志》,凡宫中诸局分,大定七年诏宰 臣曰:“女直人自来诸局分不经收充祗候。可自今除 太医、司天、内侍外,馀局分并令收充勾当。”
大定八年,命以职官子补令史。定阁门祗候铨叙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八年三月己巳,命以职官子补令 史。 按《选举志》:阁门祗候,大定八年定格,初都军,二 录事,三军防判,四都军,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已带 明威者即与下令,二录事、军防判,三都军,四下令,五 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大定八年定制, 先役六十月以试验其才,不能干者进一官黜之,才 干者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迁,加百二十月为满,须 用识女直字者。”
大定九年,劳效官计年资铨授。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劳效,大定九 年格:三虞候,顺德军千户四十年以上者与从八品; 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 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以下赏银绢。”
大定 年,罢教坊,任典城牧民。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教坊,“正隆间有 典城牧民者,大定间罢。”
大定十一年,省令史,以榜次勾补。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大定十 一年以进士官至承直者众,遂不论官资,但以榜次 勾补。”
大定十二年,诏“诸府少尹选进士、宗室,皆授散官,遣 官分路选护卫。其宰执子弟、省令史、奉御、典客、诸局 承应等官,各计资考出职。”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二年夏四月癸亥,诏宰臣曰:“诸 府少尹多阙员,当选进士,虽资叙未至而有政声者, 擢用之。”十一月甲戌,上谓宰臣曰:“宗室中有不任官 事者,若不加恩泽,于亲亲之道有所未弘。朕欲授以 散官,量予廪禄,未知前代何如?”左丞石琚曰:“陶唐之 亲九族,周家之内睦九族,见于《诗》《书》,皆帝王美事也。” 十二月丁酉,诏遣官及护卫二十二人,分路选年二 十以上、四十以下有门地才行及善射者充护卫,不 得过百人。 按《选举志》:宰执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 年制,凡承荫者,呈省引见,除特恩任用外,并内奉班 收,仍于国史院署编写,太常署检讨,秘书监置校勘, 尚书省准备差使。每三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 如承应一考以上,许试补。省令译史,则以百二十月 出职。其已历月日皆不纽折。如系终场举人,即听尚 书省试补。 又按志,凡右职官,大定十二年,敕镇国 以上即与省除。 又按《志》,“奉御十六人以内驸马充, 旧名入寝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 同符宝郎,大定二年出职从“七品。” 又按《志》:“随局内 藏四库,本把出职,大定十二年加为五考。” 又按《志》, “典客署书表十八人,大定十二年,以班内祗并终场 举人慎行止者,试三国奉使接送礼仪,并往复书表 格,同国史院书写。” 又按《志》,诸局分承应人,大定二 年、三年格,皆三十月为考迁一重四考出职,十二年 复加为五考。 又按《志》,大定十二年,上谓宰臣曰:“朕 尝取尚书省百官行止观之,应任刺史知军者甚少, 近独深州同知辞不习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 皆再任当例降之人,故不可也。护卫中有考满者,若 令出职,虑其年幼不闲政事,兼宿卫中如今日人材, 亦难得也。若勒留承应,累其资考,令至正五品,可乎?” 皆曰:“善。”
大定十三年,诏“职事官当用贤能进士及右职官等, 各依资铨选。”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三年十一月,上谓宰相曰:“外路 正五品,职事多阙员,何也?”太尉李石对曰:“‘资考少有 及者’。上曰:苟有贤能,当不次用之。” 按《选举志》:凡进 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大定十三年制,进士第 一任权注下令。 又按志:女直进士十三年皆除教 授。 又按志:凡右职官,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 注中令,广威注上令,信武权注下令;宣武、显武免差, 权注丞、簿。又制,“宣武、显武功酬与上簿,无亏与中簿。”
又按《志》:“东宫妃护卫十人。” 十三年格,同亲王府祗。
候郎君。
大定十四年重定状元及律科及第随路军官并各 部院令译史、护卫、符宝、奉职、典客等官铨授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旧制,状元授承 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从下添两重,命状元 更授承务郎。次旧授儒林郎,更为承事郎。第二甲以 下,旧授从仕郎,更为将仕郎。 又按志,“大定十四年, 以从下”新增官阶,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将仕佐郎
又按《志》,“大定十四年,定随路军官出职,以新制从。”
下刱添两重,旧迁忠武校尉者,今迁忠勇校尉。中都 永固军指挥使及随路埽兵指挥使出职,旧迁敦武 校尉者,今迁进义校尉。武卫军。 又按《志》:枢密院令 史译史,十四年遂命内祗并三品职事官承荫人,与 四品五品班祗及吏员人通试,中选者用之。 又按 志部令史、译史,十四年以三品至七品官承荫子孙 一混试充。寻以为不伦,命以四品五品子孙及吏员 试,中者依旧例补,六品以下不与。 又按志:护卫,大 定十四年官制从下添两重,遂命女直初迁修武,馀 人敦武。 又按《志》:符宝郎,大定二年格,并同护卫,十 四年初收馀人迁《进义》。 又按《志》:“奉职三十人,旧名 不入寝殿小底”,又名外帐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 正隆二年格,女直迁敦武,馀人历进义,无出身。大定 二年格,出职正班九品。大定十四年,定新官制,从下 添两重。女直初考进义馀人进义副尉。 又按《志》,典 客署书表十八人。大定十四年,以女直人识汉字班 内祗一同试补。
大定十五年。诏年老者毋注县令。状元依例除授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五年闰九月甲戌。诏年老之人 毋注县令。年老而任从政。其佐亦择壮者参用。 按 《选举志》。十五年,敕状元除应奉两考。依例授六品。 大定十六年,诏诸科出身人。三十二年与县令。其各 部院令译史及省祗候郎君等。并依资铨授。又敕宰 臣选注。“俱于尚书省堂,量才受职。”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六年十二月壬申朔,诏诸科人 出身四十年方注县令,年岁太远。今后仕及三十二 年,别无负犯赃染追夺,便与县令。 按《选举志》:律科 及第,大定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远,其以 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下令。 又按志:枢密院令 史、译史,十六年定一考。两考者,初录事、军判、防判,再 除上簿,三中簿,四同初,五六下令,七八中令,九十上 令。〈二十六年两考者免下令一任〉“三考以上: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 四录事”,军防判。〈二十六年免此除〉五、《下令》〈二十六年亦免此除〉六、七中 令,八上令。 又按《志部》,令史、译史《十六年格》,一考两 考者,初除上簿,再除中簿,三下簿,四上簿,五录事、军 防判。六、七下令,八、九中令,十上令;三考以上者,初除 录事、军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如初,五下令。〈后免此除〉 六,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十 六年定制,以制文试之,能解说得制意者,为中选。” 又按《志》:侍卫亲军长行十六年,有荫百户,初中令,二 都军正将,三、四录事,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回呈省。 无荫者,初都军正将,二录事,三、四副将巡检,五都军 正将,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此言识字者也。 不识字者初止县尉,次主簿。 又按《志》十六年敕,宰 臣选调拟注之际,须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书省堂, 量才受职。
大定十七年,制:“劳效官计月迁授,枢密院令,译史等, 各以宗室及职事官子试补。”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劳效,大定十 七年定制,其猛安曰都将,谋克曰中尉,蒲辇曰队正。 都将三十月迁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职事。以队正陞 中尉,中尉陞都将。” 又按志:宰执子弟省令史,十七 年定制,以三品职事官之子,试补枢密院令史。遂命 吏部定制,宰执之子并在省宗室郎君,如愿就试,令 译史每年一就试,令译史考试院试补外,缌麻袒免 宗室郎君,密院收补。 又按《志》,枢密院令史、译史,十 七年制:试补缌麻袒免以上宗室郎君。又定制,三品 职事子弟设四人,吏员二人。睦亲府、宗正府统军司 令、译史,迁考出职,与台部同。 又按《志》,奉职十七年 格:有荫者初中簿,二下簿,无荫者注县尉。已后则依 格
大定十八年,敕:“状元不称,与外除省祗候、郎君与护 卫等。其铨授、回降,各有定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十八年敕: 状元行不顾名者,与外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十 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军,二录事、军防判,三都军,四 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内祗,初录事、军防判,二上簿, 三同初。四录事,五都军,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 省班祗,初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录事、军防判,五录 事,六都军,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 护卫十八年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复除 从五品。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始授从五品,再勒 留者,各迁一官。 又按志:妃奉事,旧名不入寝殿小 底。大定十一年又名妃奉职,大定十八年更今名,格 同知把书画。
大定十九年,捧案官命宣徽院拣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捧案八人,大定 十九年,以已承三品官荫人,命宣徽院拣试,仪观修 整者,格同尚衣承奉。”
大定二十年,更定铨注格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年十月庚辰朔,更定铨注县 令丞簿格。十一月乙亥,上谕宰臣曰:“郡守选人,资考 虽未及廉能者,则升用之,以励其馀。” 按《选举志》:律 科及第,二十年,省拟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者,减作二 十九年注。下令经童亦同此。 又按志:凡劳效,二十 年,制以先曾充军管押千户谋克蒲辇二十年以上、 六十五岁放罢者,视其强健者与差除,令系班,不则 量加迁赏。后更定吏格,若一命迁宣武将军以上,当 授从七品职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官不至 宣武,初授八品者,授录事,二赤剧丞,三下令,四中令, 五、六上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 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又按《志》,省通事。大定二十 年格:“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一考、两考与八 品,三考者从七品,馀与部令译史一体免差。”
大定二十一年,命状元第三任注“县令,其元帅府、宗 正府等令、译史、通事及知把书画等人,各计月出职, 计考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状元“二十一年, 复命第三任注县令。” 又按《志》,“二十一年,元帅府令 译史,三十月迁一官,百二十月出职,一考、两考与八 品除授,三考与从七品。” 又按《志》:“大定二十一年,宗 正府六部台统军司令史、番部译史、元帅府通事,皆 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系班,一考、两考与九 品,三考已上与八品除授。” 又按《志》:符宝郎,大定二 十一年,英俊者与六品除,常人止与七品除。 又按 《志》:知把书画,二十一年定格:“有荫者初中簿二军器 库副,后依本门户差注,无荫者与差使。” 又按志:“随 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二十一年格与知把书 画同。” 又按《志》:“捧案八人,二十一年格,同知把书画。”
又按《志》:“东宫笔砚,五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
正班九品,无荫人差使。有荫人二十一年格,与二十 一年知把,书画格同。 又按《志》:“正班局分:尚药、果子 本把、奉膳、奉饮、司裀、仪鸾、武库、本把、掌器、掌辇、习骑、 群子、都管、生料库本把。”大定二十一年格,有荫人知 把,书画格同。 又按志:“侍卫亲军长行二十一年,有 荫者初中簿,二县尉,无荫者初县尉,二散巡检。已后 依本”门户,识字不识字并用差注。 又按《志》,二十一 年谓宰臣曰:海陵时与人本官太滥,今复太隘。今散 官小者奏之。
大定二十二年,诏严进士除授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二十二年 谓宰臣曰,汉进士魁,例授应奉,若行不副名不习制 诰之文者,即与外除。 又按《志》:二十二年,敕进士受 章服后,再试时务策一道。所谓策试者也。内才识可 取者,籍其名历任后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则升擢任 使。是年九月,复诏今后及第人策试中者,初任即陞 之。 又按《志》:“女直进士,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 初除上簿,中甲则除中簿,下甲则除下簿。”
大定二十三年,制“进士除授,以甲为差。”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三年格:进 士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初中簿,二 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试中策者, 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 令,三中令;下甲:初中簿,二录事防判、三中令。又诏:“今 后状元授应奉,一年后所撰文字无过人者,与外除。” 大定二十四年制:“选人各减一任,终场举人补典客、 署书表者,八品出职。”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二十四年, 以旧资考太滞,命各减一任,临时量人材辛苦、资历 年甲,以次奏禀。” 又按志:“典客署书表十八人,以班 内祗并终场举人试补。大定二十四年,终场举人出 职八品,注上簿,次下簿三任,依本门户。”
大定二十五年,定“女直进士迁注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女直进士,大定 二十五年上甲,甲首迁四重,馀各迁两重。第二第三 甲授随路教授,三十月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 第四任注录事、军防判,第五任下令,寻复令,第四任 注县令。”
大定二十六年,诏“求仕人才识可取者升用”,更定《进 士等官选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二月乙亥。诏曰,每季求 仕人,问以疑难,令剖决之。其才识可取者,仍访察政 迹。如其言行相副,即加升用。” 按《选举志》:进士,大定 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为令者,减一资历二十六年 格,三降两降免,一降文资,右职外官减最后上,令一 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 三、四、五上令。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策试进士,初录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 二中令,三、四、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 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又 按志,女直进士二十六年减一资历注县令。 又按志,律科经童二十六年省拟,以相次当为县令者,减 一资历选注:敕命诸科人累任之馀,月日至四十二 月,准一除一差。又敕:旧格六任县令呈省,遂减为五 任。 又按《志》,凡右职官,二十六年制迁,至宣武、显武 始令出职。又以旧制通历五任令呈省,诏减为四任。
又按《志》,“检法知法,二十六年命三考除录事以后。”
则两除一差。 又按《志》,二十六年以阙官敕见行格 法合降资历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 令、译史合得县令资历内免录事及下县令各一任。 密院令史三考以下者仝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统军 司令、译史合历县令任数,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职文 资诸科合历县令亦免一任。当过检法、知法三考得 录事者,已后两除一差。
大定二十七年,谕宰臣“选近侍局官,进士阶至中大 夫,呈省,监察御史选六十以下廉干者充,其令、译史 等官,俱计考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七年二月己丑,谕宰执曰:“近 侍局官须选忠直练达之人用之。朕虽不听谗言,使 佞人在侧,将恐渐渍。听从之矣。” 按《选举志》:大定二 十七年制:进士阶至中大夫,呈省。 又按志,凡监察 御史,大定二十七年前,尝令六十以上者为之。后台 官以年老者多废事为言,乃敕尚书省于六品、七品 内,取“六十以下廉干者备选。”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 二十七年以外多阙官,论者以为资考所拘,难以升 进,乃命不论官资,凡一考者与六品,次任降除正七 品,第三任与六品,第四任升为从五品,两考者与从 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皆与从五品,五任升 正五品。 又按《志》:“女直进士令史,大定二十七年格, 一考注正七品,两考注正六品。” 又按《志》,“右职省令 史译史,大定二十七年制,一考及不成考者,除从七 品,须历县令三任,第五任则升正七品,两考以上除 正七品,再任降除县令,三四皆与正七品,第五任则 升六品。三考以上者除六品,再任降正七品,三任四 任与六品,第五任则升从五品。”
大定二十八年,命学士院职任取文理优赡者充,教 授以宿儒补戒,用人拘资格。其律科经童令译史等 俱随宜铨注。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随朝六品、 外路五品,以职事官举进士已在仕才可居翰苑者, 试制诏等文字三道,取文理优赡者补充学士院职 任。五月丙午,制诸教授必以宿儒高才者充,给俸与 丞簿等。八月甲申,上谓宰臣曰:“用人之道,当自其壮 年心力精强时用之,若拘以资格,则往往至于耄老, 此不思之甚也。阿鲁罕使其早用,朝廷必得补助之 力,惜其已衰老矣。凡有可用之材,汝等宜早思之。”十 月,乙酉,尚书省奏拟除授而拘以资格,上曰:“日月资 考,所以待庸常之人,若才行过人,岂可拘于常例?国 家事务,皆须得人,汝等不能随才委使,所以事多不 治。朕固不知用人之术。汝等但务循资守格,不思进 用才能,岂以才能见用,将夺己之禄位乎?不然,是无 知人之明也。”群臣皆曰:“臣等岂敢蔽贤,才识不逮耳。”
按《选举志》:“律科经童,二十八年,减赤县丞一任。”
又按志,“省令史,二十八年,敕枢密院等处转省者,并 用进士。” 又按《志》,宰执子弟省令史,二十八年制,以 宗室第二从亲并宰相之子,出职与六品外。宗室第 三从亲并执政之子,出职与正七品。其出职皆以百 五十月,若见已转省之馀人,则至两考止与正七品。
又按《志》,省女直译史,二十八年制以见任从七从
“八人,内勾六十岁以上者,相视用之。” 又按志,“符宝 典书,二十八年出职八品二上簿,回验官资注授。”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二十八年,以 合数监同人内从下选差。” 又按志,“尚食局本把四 人,二十八年设,格同仪鸾。” 又按志,“尚辇局本把六 人,二十八年设,格同仪鸾。” 又按志,“东宫妃护卫,二 十八年有荫人与副巡检讥察,无荫人与司军军辖 等除。东宫入殿小底,三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人迁 敦武,馀人迁保义。《吏格》,有荫无荫,其出职,初八品,二 上簿,三中簿,四八品,五下令,六中令,八上令,回呈省。”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初定《品官子孙试补令史 格》。以选举十事,命尚书省定拟,又重定恩榜及省《令 史军功等官铨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 帝位。八月壬辰,初定品官子孙试补令史格。“‘十一月 癸亥,上谓宰臣曰,今之用人,太拘资历。循资之法,起 于唐代,如此何以得人。平章政事汝霖对曰:不拘资 格,所以待非常之材’。上曰:‘崔祐甫为相未逾年,荐八 百人,岂皆非常之材欤’?” 按《选举志》:章宗大定二十 九年,上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其 一曰:“旧格,进士军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县 令,升正七品;两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从五 品;两任从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后升刺史,计四十馀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资格出职者可知矣。拘 于资格之滞,至于如此。其令提刑司采访可用之才, 减资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拟凡 三任升者减为两任,于此资历内遇各品阙多,则于 第二任未满人内选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 提刑司所采访者升擢之。其二曰:“旧格随朝苦辛验 资考陞除者,任满回日而复降之,如正七满回降除 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今若其人果才能 可为,免降尚书。”吏部遂拟:今随朝考满迁除外路五 品以下职事,并应验考次职满有才能者,以本官任 满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内,察访保结呈省。其 三曰: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 从宜迁注。其八曰:“人才随色有之,监临诸物料及草 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材,宜荐举用之。”吏部拟:“监临诸 物料内,以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举廉能者,直言 所长,移文转申省,差官察访得实,随材任使。草泽隐 逸,当遍下司县,以提刑司察访呈省。随色人材,令内 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之。”其九曰:“亲军出职,有尤长武 艺勇敢过人者,其令内外官举,提刑司察,如资考高 者,可参注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若依本格资 历,恐妨才能。若举察得实者,依本格减一资历拟注。 尚书省拟,依旨升品拟注。 又按志:章宗大定二十 九年敕恩榜,女直人迁将仕,汉人登仕,初任教授,三 十月任满,依本格从九品注授。 又按志:省令史,大 定二十九年,四从亲亦许试补。 又按《志》,“凡军功官, 章宗二十九年迁至镇国者,取旨升除后吏格之所 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 四、五上令。女直一命迁至昭信校尉,馀人至昭信已 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凡至 宣武将军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又按 《志》,左右藏库本把八人,格同内藏,大定二十九年设, 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 又按《志》:“奉辇,旧名 拽辇儿,二十九年更名,格同擎执。” 又按《志》:“章宗大 定二十九年,诸局分长行,并历三百月,十人长九十 月出职。” 又按志:“杂班局分二十九年长行,三百月, 十人长九十月出职;弩手伞子,四百月出职。”其他局 分,若秘书监楷“书及琴、棋书、阮象、说话、待诏、尚厩局 医兽、驼马牛羊群子酪人,皆无出身。” 又按《志》:侍卫 亲军长行,二十九年定女直二百五十月出职,馀三 百月出职。吏格先察可亲民及不可者,验其资历,若 已任回带明威怀远者,验资拟注。 又按《志》:凡监察 御史,二十九年令台官得自辟举。
章宗明昌元年制女直进士令史及宗室将军等俱计考除授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女直进士令史, 明昌元年敕至三考者,与汉人两考者同除。” 又按 志,“宗室将军,六十月为任,初刺同二都军,三刺同四 从六。副将军以七品出职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 为满。” 又按志:“护卫,明昌元年资格,初任不算资历, 不勒留者,初从六品,二三皆同上,第四任陞从五勒 留者,初”从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再勒留者,初正 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 品除。 又按《志》:仪鸾局本,把大定二十七年三人,明 昌元年设十五人,格比内藏本,把
明昌二年。令右职官依旧制除授。奉职以八品出职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明昌 二年以诸司除授。守阙近三十月。于选调窒碍。今后 依旧两除一差。候员阙相副则复旧制。 又按志。奉 职明昌元年格有荫者每勒留一考。则减一资。二年 以八品出职。
明昌三年,敕:“应保举官及试中书判者,量与陞除,随 季部人依条试验。其御史拟注,仍归尚书省,令译史 等官随宜选补。”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冬十月丙寅,敕应保举 官及试中书判者,委官覆察,言行相副者,量与陞除。 随朝及六品以上,各随所长用之。 按《选举志》:明昌 三年上曰:“旧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识字者试以书判, 不识字者问以疑难二事体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 今随季部人并令依条试验。宰执奏曰:“既体察知与 所举相同,又试中书判,若不量与升除,无以示劝。”遂 定制:若随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则随长任用。外路 正七品官,拟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满合降者免 降。从七品以下于各等资历内减两任拟注。以后体 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体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 见任县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钱糓及丁忧去者,候解 由到部,诸局分人亦候将来出职日准上拟注。猛安 谋克拟依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例,施行时尝令随 门户减一资历。明昌七年,敕复令如旧。 又按《志》,凡 监察御史,三年复命尚书省拟注,每一阙则具三人 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 又按《志》,三年罢契丹令史, 其阙内增女直令史五人。 又按《志》,省女直译史,三年取见役契丹译史内女直、契丹字熟闲者无,则以 前省契丹译史,出职官及国史院女直书写,见任七 品、八品、九品官充。 又按《志》,御史台令史、译史,三年 截罢见役吏人,用三品职事官子弟试中者,及终场 举人本台试补者,若不足,于密院六部见役品官及 契丹品官子孙兄“弟选充。”
明昌五年,更定《律科》,经童等铨授,又命宰臣拟注,召 选人与语,以观其人。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律科经童,明昌 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该廉升,则注县令。” 又按志:凡女直进士令史,明昌五年以与进士令史 辛苦既同,资考难异,遂定与汉进士,一考与从六品, 两考与从五品。 又按志:女直知法检法,五年以省 统军司令译史书史内拟年五十以下无过犯慎行, 止试一月以能者充,再勒留者陞一等。一考者,初上 令,二、三中令,四下令,两考陞二等,呈省。 又按《志》典 客署书表十八人,以终场举人试补,五年许终场举 人材质端伟,言语辩捷者,与内班祗同试,与正九除。
又按《志》,“五年命宰臣拟注之际,召赴选人,与之语。”
以观其人。
明昌六年制:“律科经童等皆依资拟注本,把儤使等 各随宜选充。其随朝外路要官,具人阙进呈,以听制 授。”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律科经童,明昌 六年,减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格十年内拟注差 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历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 下令,则免差,须遍历而后呈省。所历之制,初二下簿, 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第 九则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又按志:“奉职 三十人。六年定格”:初,录事军防判正从八品。丞二上 簿,三中簿,四正从八品。若不犯选格者,则免此除。五 下令,六、七中令,八上令,勒留一考者陞下令,四、五中 令,六上令回呈省。勒留两考者陞上令,二中令,三、四 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 人,明昌元年,如八贯石本把阙六贯石,局内”选,六年 半于随局承应人内选。 又按志:擎执儤使:明昌六 年,以皇家袒免以上亲,不足则于外戚并三品已上 散官,五品以上职事官,应荫子孙弟兄侄,以宣徽院 选有德而美形貌者。 又按志:六年,命随朝五品之 要职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 明昌七年制,县令依旧格注授,其随朝除授,通算所 历。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明昌七年格,县 令守阙,各依旧格注授。” 又按志,七年敕“随朝除授, 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阙,则具阙及人奏禀。”寻复令 不须待考满后,当通算其所历而已。
承安元年定武举铨注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武举,承安元 年格第一名所历之职,初都巡副将,二下令,三中令, 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将,二上簿,三下令, 四中令,五、六上令。馀人初副巡军辖,二中簿,三下令, 四中令,五、六上令。”
承安二年,习、学、知除等,以三十月除随朝阙。宗室将 军铨注以各路为差。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承安二 年,以习学知,除刑房知案。及兵兴时,边关令史三十 月除随朝阙。” 又按志,宗室将军,中都、上京,初从七, 二录事、军防判,三入本门户。馀路初录事、军防判,二 上簿,三入本门户。承安二年改司属令作“随朝。” 承安三年,诏内外官有阙,具才能者以闻。省选,始置 簿勾取,令译史参用,终场举人。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三年二月辛巳,上谕宰臣曰: “自今内外官有阙,有才能可任者,虽资历未及,亦具 以闻。虽亲故毋有所避。” 按《选举志》:凡省选之制,自 非制授尚书,选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 始命置簿勾取。 又按志,御史台令史、译史。三年敕 凡补一人,必询于众。虽为公选,亦恐久渐生弊。况又 在书“史之上,不试而即用,本台出身门户,似涉太优。” 遂令除本台班内祗令译史名阙外,于试中枢密院 令译史人内以名次取用,不足即于随部班祗令译 史上名转充。若须用终场举人之阙,则令三次终场 举人每科举后与它试书史人同程试验榜次用之。 女直十三人,内班内祗六人,终场举人七人,汉人十 五人,内班内祗七人,终场举人八人。译史四人,内班 内祗二人,终场举人二人。 又按《志》:三年敕监察给 由,必经部而后呈省。
承安四年,立审官院,定奉御、奉职等,仍以百五十月 出职。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承安四年敕宰 臣曰:“凡除授恐未尽当。”今无门下省,虽有给事中而 无封驳司,若设之,使于拟奏未受时,详审得当,然后授之可也。乃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审者,以五日内 奏,或申省。 又按志,凡奉御奉职之出职,大定十二 年增为百五十月,二十九年复旧,承安四年复增。
泰和元年七月乙丑更定选注县令丞簿格十二月乙巳初定廉能官升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泰和 元年以县令见阙,近者十四月,远者至十六月。”盖以 见格,官至明威者,并注县令,或犯选并亏永人,若带 明威人亦注,是无别也。遂令曾亏永及犯选格女直 人展至广威,汉人至宣武,方注县令。又以守阙簿、丞 近者十九月,远者二十一月,依见格,官至宣武、显武、 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亏、永,直至明威,方注丞、 簿。又《吏格》:“凡诸右职正杂班”〈谓无资历者班内祗同〉皆验官资 注授。带忠武以下者,与监当差使。昭信以上,拟诸司 除授,仍两除一差。宣武以上,与中簿。〈若功酬人与上簿〉《明威》 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广威》注上令。通历县令四任,如 带定远已历县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亏永及犯 《选格》。〈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赃廉访不好并体察不堪临民者谓之犯选格〉女直 人迁至武义,汉人、诸色人《武略》,并注诸司除授,皆两 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迁至广威,汉人、 诸色人迁至宣威者,皆两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
又按《志》。元年谕旨宰臣曰:“凡遇急阙与其用资历。”
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复丁忧旧人也。命内外官通算 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旧在职补足而后升除。 或有馀月日,以后积算遇阙而无相应人,则以资历 近者奏禀。
泰和二年,刱“内侍御寄禄官。”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内侍御直内直, 泰和二年,以参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刱寄禄官名 以专任之,既足以酬其劳,而无侵官之弊。”
泰和三年,更定武举出职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武举,泰和三 年格,上甲第一名迁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迁忠翊 校尉,中等迁修武校尉,收充亲军,不拘有无,荫视旧 格减一百月出职;下等迁敦武校尉,亦收充亲军,减 五十月出职。”
泰和四年,更定《阁门祗候铨授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阁门祗候泰和 四年格,初都军,二录事、军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 令。”
泰和 年,定“进士呈省之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泰和诸格,进士 及第,合授资任,须历遍乃呈省,虽未尽历官已至中 大夫,亦呈省。又诸词赋、经义进士及第后,策中试选 合授资任,历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铨选。”
泰和八年,以“习学知”,除充省令史。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泰和八 年以习学知除,十五月以上选充正知,除一考。”后理 算资考。
卫绍王大安元年令守县令阙者再注丞簿
按《金史卫绍王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卫绍王大安 元年,以县令阙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与其守阙,可 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员阙相副,则当复旧。”
大安三年,令省令史知除,考满授随朝职。
按《金史卫绍王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大安 三年以从榜次,则各人所历月日不齐,遂以吏部等 差其所历岁月多寡为次,收补知除,考满则授随朝 职。”
宣宗贞祐二年命河朔宣抚司得拟七品以下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宣宗贞祐二年, 以播越流离,官职多阙,权命河朔诸道宣抚司得拟 七品以下。寻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阙,多至重复。 乃奏罢之。”
贞祐三年,并中都选于南京,其进士及右职官各依 资除授。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二月丙午,尚书省以南 迁后,吏部秋冬置选南京,春夏置选中都,赴调者不 便。请并选于南京。从之。九月壬午,以空名宣敕付陕 西宣抚司,凡夏人入寇有能临阵立功者,五品以下 并听迁授。 按《选举志》: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言, “诸色选官并与女直一体,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别,以 至”上下相疑,诏以违制禁之。初,宣宗之南迁也,诏吏 部以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置选。而赴调者惮于 北行,率皆南来,遂并于南京设之。三年,命汰不胜官 者,令五品以上官公举。今季赴部人内先择才干者, 量缓急易之。 又按《志》,三年,状元授奉直大夫,上甲 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又按《志》,凡右职官,贞 祐三年制迁至宣武者,皆与诸司除授,亦两除一差。 凡不犯选格者,若怀远方注丞簿,至安远则注下令, 上令各一任呈省。
贞祐四年定右职官注令格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贞祐 四年复以官至怀远注下令。定远注中令。安远注上 令。四任呈省。”
贞祐五年,令省令史及护卫各计考铨除。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贞祐五 年,进士未历任者,亦得充补。一考者除上县令,再任 上县令,升正七品。如已历一任丞、簿者,旧制除六品, 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降从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 品,如历两任丞、簿者,一考旧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 一任回免降复免正七,一任即升六品,曾历令一任 者,依旧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还升从五品。 又按 《志:护卫》,贞祐制,一考八品,两考除县令,三考正七品, 四考五品。五年,定一考者注上令。两考者,一任正七 品,回降从七,两任正七,回陞六品。三考者,正七,一任 回,再任正七,升六品。四考者,三任六品,升从五品。
兴定元年诏选监察御史尚书省疏名以闻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兴定元年,凡选 监察御史,尚书省具才能者,疏名进呈,以听制授。 兴定二年,择明干官与升擢,寄居、守阙等官付枢密 任使,令史等依资授品。”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二年秋七月庚寅,择明干官 提控铨选,无违失者与升擢。令译史不任事者,验已 历俸月放满,别选能者。甲午,用点检承元言,遣官诣 诸道,选寄居守阙丁忧官及亲军入仕才堪总兵者, 得一百六人,付枢密任使。” 按《选举志》:省令史,兴定 二年,敕初任未满及未历任者,考满升二等为从七 品。初任未满者两任,未历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两 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随朝升除, 俟榜次所及日,听再就补。
兴定三年,诏陕西太原、河北州县官从行省授职 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二月甲寅,诏陕西行省从七 品以下官许注拟。三月甲午,诏太原等路州县阙正 授官,令民推其所爱为长,从行省量与职任。夏四月 甲申,诏河北州县官,止令土著推其所爱充朝廷已 授者,别议任使。”
兴定五年四月辛巳,诏定进士中、下甲及监官散阶 至《明威者举充县令法》。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省令史,兴定五 年,定进士令史与右职令史同格,考满未应得从七 者,与正七品回降从七。一任所勾诸府令史,不及三 考出职者,除从七品,回降除八品。若一任应得从七 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应得正七品者,免 降。”
哀宗正大元年定右职官犯选亏永者铨注法
按:《金史哀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正大元年制:“右 职官曾犯选曾亏永者,至广威与诸司两除一差,至 安远,注丞簿三任,其至镇国从三品下方注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