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010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十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十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一则 成祖永乐八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正统三则 代
宗景泰三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六则 孝宗弘治十一则 武宗正德七则 世
宗嘉靖二十七则 穆宗隆庆五则 神宗万历十则〉
铨衡典第十卷
铨衡总部汇考十
明
明定“文武官铨选之制。”
按《明会典》,“国初设贤良方正、聪明、正直、孝弟、力田、通 经、孝廉等科,或从耆民及税户人材,与科贡之士并 用,多出亲擢。”其后始定铨选之法。每岁有大选,有急 选,有远方选,有岁贡就教选,间有拣选,有举人乞恩 选。其授官则有署职、试职、实授,有截替、改降,并省有 征召、考选、荐起,有带俸、添注、遥授事例甚详。凡调 官有回避者,有裁革者,有降调者,有调繁调简者,其 类不一,各剂量注拟贴黄。每岁终,稽勋司官吏,以 除过官员,用黄纸二,开注脚色类奏。用宝送印绶监 分贴内、外黄。春秋二季,司官赴内府清黄,续附转贴。 其解官者开揭。凡外官有繁简互调。如才堪治繁, 见任偏僻,及堪治简,见任繁剧,地方抚按官“奏请酌 量更调。或俱无可取、不堪更调者,起送赴部别用。” 凡南京大小衙门陞转丁忧事故等项官员作缺到 部,类咨吏部。凡南京各道御史有缺,吏部咨送试 职理刑等官到部,转咨南京都察院,分拨各道。取到 院日期、咨吏部。至试职理刑满日,本院考过,移交本 部,咨送吏部,奏请实授。凡南京坐“监监生不愿出 仕者,具告到部,行本监查勘无碍,照例拟授职名,填 注衙门,给与散官,奏令冠带闲住。”凡南京国子监 呈送愿就教职监生到部,咨送吏部施行。保举之 令,历朝各异。或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或两京堂上 五品以上官,或两京科道部属等官,或布、按两司官, 皆得杂举。或进士办事,或监生历事,或吏员两考,或 岩穴隐逸,皆与举例。今惟抚、按行部及部臣出差者, 始得举其所属,而杂举之例,间以特诏奉行。又按 《会典》:“武职官每岁六选,与文选同。官有流,有世。世官 指挥使、同知、佥事、正副千户卫镇抚、实授、试百户所 镇抚,凡九等。流官:都督同知、佥事、都指挥使、同知、佥 事各三等,正”副留守二等流官,以世职陞授,后以武 举兼用云。凡领班漕运都指挥,铨注中都留守司、 河南等都司带衔,仍于本卫支俸,照例请敕赴任。所 领《敕书》,直待交代换给,不必每次题请。其馀副、参、游、 守、都指挥等官,俱不得铨注都司,带衔支俸。凡五 军都督府掌印官,兵部具奏,会官于现任公侯伯内 推举二员缺佥书官、于各府带俸公侯伯、都督、及在 京各营都指挥等官、在外正副总兵内推举二员,奏 请简用。其府军前卫缺掌印官亦于侯伯内推举。 凡锦衣卫堂上缺掌印佥书官、本卫具奏、下兵部、照 五府堂上官例、于本卫指挥使、同知、佥事等官内每 缺推举二员、奏请简用凡各都司掌印佥“书等官 缺,本处有相应官,听各镇巡官保举,兵部议拟,奏请 简用。本处无官,具奏兵部查访中外相应官兼用,或 遇事故犯罪被劾急缺者,兵部即行推用。其都司掌 印佥书官,并留守司正副留守缺,兵部于各守备内, 留守佥书于指挥内,查其贤能有守,曾经抚按荐举, 及访系才望出众者,奏请简”用。后有贪滥不职、听巡 按指实参奏。仍候兵部查访相同、具题革任
太祖洪武元年令内外管属衙门从卑回避
按《明会典》、“凡内外官以亲属回避。洪武元年令、凡父 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任科道官者, 对品改调。”〈近不拘对品〉又令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 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
洪武 年定、“护卫等官、从兵部选授”
按《明会典》:“凡护卫仪司等官,洪武初,令王具本奏知, 从兵部选授”
洪武七年、令“六部官毋得轻调”
按《明宝训》:“洪武七年正月庚午,吏部奏,主事员多,欲 改主事王性任户部。太祖不许,曰:‘自古设官分职,以 理庶务。政有烦简,故官有多寡,当因时制宜,岂得尽 拘一律乎?况初入仕者,政非素习,事何由治,职何由 称哉!自今六部官毋得轻调,如有年老者,就本部陞 用’。”
洪武十三年,命史部郡县荐举至京者,随材授职。 按《明宝训》:洪武十三年十二月,吏部奏天下郡县所 举聪明正直,孝弟力田,贤良方正文学才干之士,至 京者八百六十馀人。太祖命各授以官,因谕之曰:“人 之才能,少得全备。如宽厚慈祥者,使之长民,勤敏通达者,使之集事,量能授官,庶有成绩。若使才不称职, 位不达才,国家虽有褒德录贤之名,而无代天理物 之实,非所以图治也。”于是授官各有差。
洪武十四年,谕吏部、兵部,“审用武臣子弟。”
按《明宝训》:“洪武十四年十一月甲辰,太祖召吏部兵 部臣,谕之曰:‘三代学者,无所不习,故其成材文武兼 备。后世九流判立,士习始分,服逢掖者或不娴于武 略,被介胄者或不通于经术,兼之者其惟达材乎?三 代而下,若诸葛孔明、羊祜、杜预、李靖辈,文武兼资,难 概以一律。夫木直者可以中绳,曲者可以中矩,人有’” 学问则亦何事不可为也“今武臣子弟朕尝命之讲 学其间岂无聪明贤智有志于学者若概视为武人 而用则失之矣卿等其审择用之。”
洪武十八年。以会试下第举人。俱授学正教谕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九年、革官员到任勘合。其行取官员、及查理 事务、仍用之
按《明会典》:“洪武初,凡除授官员,皆给勘合。到任十九 年,革勘合,而行取官员及查理事务,仍用之。各布政 司及南北直隶府州各编一字为号。惟顺天不用勘 合,故无字号。浙江布政”司寅字,江西布政司巳字,湖 广布政司卯字,河南布政司申字,福建布政司亥字, 山东布政司未字,山西布政司午字,陕西布政司戌 “字,四川布政司毕字,广东布政司‘辰’”字,“广西布政司 子字,云南布政司丑字,贵州布政司‘抚’”字,“应天府酉 字,凤阳府‘房’字,庐州府奎字,淮安府箕字,扬州府心 字,苏州府‘氐’字,松江府尾字,常州府‘女’字,镇江府‘危’ 字,太平府斗字,徽州府‘亢’字,宁国府‘牛’字,池州府‘壁’ 字,安庆府‘虚’字,广德州‘室’”字,“滁州‘角’”字,和州“胃”字,徐 州“昴”字,永平府“娄”字,保定府“觜”字,大名府“星”字,真定 府“柳”字,顺德府“张”字,河间府“参”字,广平府“井”字,延庆 府“翼”字,保安州“轸”字。〈按二十八宿勘合贵州编抚字想避鬼字今照原本〉 洪武 年,定进士选除法。
按《明会典》,“凡进士选除,洪武间定第一甲第一名除 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除编修,其馀分送各衙 门办事,内外以次兼除。”
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员作缺、类选”、及京官试职实授 等法。
按《明会典》,“凡官员作缺。”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官员 考满侍亲致仕、丁忧、残疾、极刑,考功司勋来付案呈 本部立案作缺,类写缺本,赴内府铨注。如遇本科迁 调改降,及内外衙门开到为事提问等项官员,本部 立案作缺,仍连送选部,移付司勋,照勘明白,开附转 续贴黄,考功附写行止。如事故不明,难以作缺者,本 科自行照勘,回报明白者,一体作缺,开附“《贴黄》行止。”
又令内外大小衙门缺官,逐日申部作《缺临选类》。
缺赴科填注铨选凡类选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 考功付到考满官,司勋付到起复官,及内外衙门送 到降用、裁减、截替别用官员,就凭来文附簿立案。考 满起复官,止凭来付案呈本部审实相同,比例无差。 便誊录选本引选裁减改降截替、并为事释放罢闲 起取官员。随令备供历任脚色、开写公私过名、赴堂 题“判,送司勋、考功查对贴黄,纪录明白类奏照例选 用。如有公过差错,就行引问,取招移付考功、纪录通 问。如隐匿的决,及赃私等项过名,及改换出身,有害 于事者,具奏送问。”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 士就除原籍,馀俱各照例避贯铨注,如无相应见缺 借除在京在外者,皆仍支合得俸给,通理月日。〈借除系国 初旧例今不行〉凡京官试职实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 初入仕者试职。其实授试职官员、凡有陞除、即与实 授。量才授职。比与前任品级降等者、亦实授。外任官 员果有才德荐举、陞除在京者、亦实授。若因朝觐给 由等项到部、遇有员缺、就便对品改除者实授。升除 者试职。如遇特旨陞降、及与实授者、不在此限〈今惟监察 御史中书舍人试职〉凡抄选。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府除授官 员、令主事抄写处所、到部呈堂具本覆奏附选京官、 就令赴任、行移在京各衙门。外官关领札付。其布政 司正佐官员、关领照会、俱定限到任。仍行取到任月 日、候回报立案、送司勋附黄。如遇特旨陞改降除官 员、皆要具本覆奏附选、一体行移。其在外官员、赴任 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移咨兵部应付《脚力》”〈后惟云南贵州许应 付〉凡内外开设裁革并减一应衙门。洪武二十六 年定,若系开设复设衙门、定拟衙门品级、合设官员 数目具奏附写《官制》、照例除官设吏。若系裁革减并 衙门具奏销除《官制》。见任官吏取回别用、俱咨礼部 铸销印信、仍立案连送付司勋贴黄。缺科作缺司封 行移设吏行移勘合。洪武二十六年定,吏部四子 部付到“合行各布政司、直隶府州事件,通类具手本, 赴吏科关填勘合,仍附底簿开列前件,以凭回销。 凡勘合封完,随送兵部车驾司转发,不许亲领,恐滋 奸弊。”凡各省并直隶府州查回勘合,对簿注销,付送各司发落。凡朝觐后,查节年类行各省南直隶 勘合未完事件,呈堂责比,仍攒造未完册给来朝官 吏勒限完销。两京部院未完勘合,俱造册送部、一并 查比。凡除授过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开写年籍、 乡贯、住址、脚色、贴黄、通类具奏,赴内府用宝附贴。如 有陞调改降官员、续附转贴。凡事故官员,洪武二 十六年定将选部考功《来付》、并各衙门开到官员事 故明白下落缘由,通类具奏开揭。如无的“确下落,行 移该问及原任衙门,照勘明白,以凭施行。”又定事故 官员,照依揭下贴黄,于事故册内类姓开写年籍、脚 色、乡贯、住址、历任、俸月、过名及事故下落缘由,以凭 存照。凡在京及在外衙门官吏家属干犯极刑者, 洪武二十六年定,除缌麻疏远异姓亲属外,其小功 以上亲,例合回避,务要开写“为因何事,得何罪名,系 何衙门,取问处决实迹,亲身赴京陈告,行移原籍及 任所,并原取问衙门照勘,取具官吏邻里结状,并宗 支图本,及任所官吏保结明白,方许去官离职。”《后令 官吏有小功》以上亲属,干犯极刑者,官于边远叙用, 吏发边远衙门,永充吏役。凡户部官,洪武二十六 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凡中书舍人于 进士、举人、监生内选除,间有大臣子孙荫授,或令试 职习字出身者,不在此例。”凡阴阳医术,洪武二十 六年定,行移太医院、钦天监考试,如果堪用,照例具 奏引选。不堪用者,将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付 考功纪录,本人放回。”二十六年,以监生年三十以 上能文“章者,授教谕等官。训导,有缺,以举人及考中 监生并通经儒生选用。”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定 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于识字人材内取用。”凡 荫叙品级: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 子,正五品;叙从一品子,从五品;叙正二品子,正六品; 叙从二品子,从六品;叙正三品子,正七品;叙从三“品 子,从七品叙,正四品子,正八品叙,从四品子,从八品 叙,正五品子,正九品叙,从五品子,从九品叙,正六品 子,于未入流品子相应上等职事内叙,从六品子,于 未入流品中等职事内叙,正七品子,于未入流品下 等职事内叙。”凡承荫:洪武二十六年定荫官,各具 父祖历任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授诰敕彩画宗 支,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 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犯等事,上司审验相 同,保结申覆,令亲赍文解赴部。又按《会典》,凡武官 除授,洪武二十六年定,武官或有功陞除,或调除别 卫,或为事复职。若见缺官员应合调补,遇有前项官 员到部,须要审取从军脚色,委官赍赴内府,比对贴 黄,中间归附年月、征克地方、陞转月日,卫所流官世 袭相同。然后具本,明著缘由,连人引至御前陈奏,请 旨转调除授。或奉特旨升迁,随将钦与职事花名、卫 所流官世袭及陞调缘由,就于御前升迁。”仍照《选簿》 内条写榜文,次日入奏,将引选过官员看毕,抄榜给 凭,定限到任。仍行该府转行所在卫所催任缴凭。 按《名山藏典谟记》,洪武二十六年八月,命吏部今后 除官即与实授,勿试职。
洪武二十七年、“凡行人、令于进士内除授”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八年定、仓官服满改用
按:《明会典》“二十八年奏准内外仓官历过全俸,虽未 周岁,所收粮数,已满千石,遇父母丧守制,俟服满后, 照起复官员本等改用。”
成祖永乐元年严教职之选录用极刑官家属及定保举法
按《明会典》:“凡教职,永乐元年,令举人授者皆署职,其 所教生员,科贡及数者,方与实授。又令极刑家属 官有才能,本部明白具奏,不拘例用。”又令内外文 职,于臣民中有沈滞下僚,隐居田里者,各举所知。 永乐二年,定庶吉士考选之制。
按“《明会典》,凡庶吉士考选,洪武间分置近侍衙门。永 乐二年,令就文渊阁进学,后止送翰林院,命学士等 官教习,学业成者除翰林官。后定以二甲除编修,三 甲除检讨,兼除科道部属等官。”
〈注〉先年,或间科一选,或连科皆选,或数科不选,或三科同选。其选取,或内阁自选,或礼部选送,或会吏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采誉望,或就于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无定例。
永乐 年,定“有功军职世袭流官”之制。
按《明会典》:“永乐初定,凡奉天征讨,守城征哨,拿人有 功,钦陞都督、都指挥者,照洪武旧制与流官。见陞指 挥除已定流世者仍旧,未定者俱与流官。其千百户、 镇抚仪卫正副典仗俱与世袭。若系致仕官及因官 下舍人除授并义男女婿等项袭替者,俱与流官。已 行历功与世袭者,仍前世袭。各卫所官旗军,有全城” 归顺、江上朝见,并招船、招人、擒首奸恶逃叛等项钦 升官员,若系洪武年间原授职役今陞千百户、卫所镇抚者,俱与世袭。升指挥者,与流官;革除年间陞授, 及德州等处选署今陞职者,亦与流官。其各都司卫 所官,有革除年间除授,及德州等处选署曾经管事 者,与流官,止终本身。
永乐十年,定“武官升授试职之制。”
按《明会典》:“凡叙功陞授”,“永乐十年令总兵官在外遇 官军有功合与官者,先谕告使知,仍具姓名、功迹奏 闻除授。”凡陞授试职:“永乐十年,令武官升试职,未 经实授者,须立功方许实授。”
永乐十一年、令王府长史等官。过犯者勿选用 按《明会典》、“凡王府长史等官。永乐十一年、令曾经过 犯者、不许选用”
永乐 年、令内外缺官、按季造册送部
按《明会典》:“凡内外文武衙门缺官。永乐间令按季造 册送部。”
永乐十七年、令承差役满、于宗人府、及五府、六部、都 察院等衙门内选用
按《明会典》,“凡知印,十七年奏准宗人府、五府、六部、都 察院有缺,于役满承差内引奏选用,三年满日考中。 宗人府、五府从八品用;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不中 与不愿考者,俱杂职用;都司、布政司知印,从九品用。”
凡承差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满到部、拨各衙门办
事,三年满日除驿丞。〈国初承差考满于行人内用起复者于知印内用今不行〉 永乐二十二年,仁宗即位,令吏部汰文官冗员,“自今 荐举至者,试而后用。”
按《大政纪》:“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丁巳,太子即位,令吏 部汰文官冗员。谕曰:‘古称官不必备,惟其人,今过冗 矣。且贤否廉污混淆无别,则廉者之心或怠,君子小 人并处,则小人之势常胜。且老病昏懦之人在位徒 糜廪禄,何裨政理?其在内诸司令堂上正官,在外令 巡按御史及按察司明公廉察,凡贤材者留,其贪刻 庸鄙及老疾者,悉送吏部罢之。自今吏部宜精选勿 滥’。”十一月,命吏部自今以荐举至者,宜试而用之。
宣宗宣德元年定仓副使之选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奏准,长安四门仓副使,不系经 收粮斛,该本等搭选南京者,具奏入选。”〈今亦收粮照常付选〉 宣德三年、令“选择通政司、鸿胪寺等官。及定大选、传 旨、除授等法。”
按明《会典》,“凡通政司缺通政参议,鸿胪寺缺寺丞等 官。宣德三年,令于相应官内选择音吐洪亮便于言 说者,请用近例。”通政司左右参议有缺,吏部行各衙 门科目出身官拣选,本部定拟,具揭送司礼监,定日 引赴弘政门,公同司礼监官拣选。又按《会典》,凡大 选,宣德三年,奏定武选条式,一脚色,二状貌,三才行, 四封赠,五袭荫。仍具有无残疾,从亲管及同僚、同队 并首领官保勘,以凭稽考。凡传旨除授:宣德三年 令,凡内官传旨除授,不问职之大小,有敕无敕,皆须 覆奏,然后施行。
宣德七年、令录用犯罪人子孙
按:《明会典》:“宣德七年令犯罪典刑者,除谋反大逆外, 若屡经赦宥,其子孙果有才行文学,听保举选用。”
英宗正统元年诏公侯伯自保子弟除教官谕吏部选举御史县令
按《明会典》:“凡教习勋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 教书儒士一人。正统元年,诏公、侯、伯自保通经秀才, 各除教官一员。”
按《大政纪》:正统元年十月,敕谕吏部:选举御史、县令。 敕曰:“在外按察司缺官,已有推举之令,在内监察御 史尚多缺人,今后令在京三品以上官各举一员,除 见任县令不举外,其馀尔吏部精加体访,必得廉洁 公正,明达事体,详慎平恕,具名奏授。如授官之后,但 犯贪淫暴刻及庸懦阘茸,并罪举者。凡亲民之官,县 令最切,必得其人,庶民乃安。自今各处知县有缺,令 在京各衙门四品官及国子监、翰林院堂上官、各部 郎中、员外郎、六科掌科给事中、各道掌道御史,各举 一员。尔吏部亦精加体访,必得廉洁公平、宽厚爱民 者,具奏除授。”如授官之后,但犯贪淫暴刻及罢软不 胜任者,并罪举者。
正统二年敕方面郡守等缺,三品以上京官保举 按:《大政纪》:正统二年十月敕:方面郡守有缺,照旧在 京三品以上官保举。时有言方面及府州正官专用 保举,即是恩出于下,欲如洪武、永乐故事,皆令吏部 选除。上命内阁议之。杨士奇等上疏言:“宣德七年以 前,藩宪二司及府州正官,多不得人,百姓受害。是以 宣宗皇帝敕令大臣保举,自兹以往,多得其人。间有 一二匪才,盖缘举主审察不至,亦或实是徇私,所司 不行纠举,以致如此。昔唐太宗力行仁义,命在京三 品以上官举郡县守令,后来致天下斗米三钱之效。 近年有等京官无人保举,造为谤语,专欲隳坏先帝 良法。伏望圣断,依先皇帝敕旨行。但所举之人后有 犯赃,必须明正举主之罪,则人知敬畏,不敢滥举,官必得人矣。”诏从其议。
正统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众者,听风宪官及上 司荐举擢用。”
按《明会典》云云。
代宗景泰元年令岁贡生员除授教职罢三品以上京官保举例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者,从翰 林院考中,除学正、教谕、训导。”
按《大政纪》:景泰元年二月,吏部尚书王直奏罢三品 以上京官各举所知,例听吏部自擢,从之。宣德初,学 士杨士奇以方面大职,亦任吏部,自举未尽得人,乃 令在京三品以上官各举所知,当时以为美事。行之 既久,公道者少,时人有“拜官公朝,受恩私室”之讥,故 奏罢之。
景泰三年,诏:“文官罢职无赃犯有才学者,听荐举录 用。”
按:《明会典》“保举之令。”“景泰三年诏:文官罢职,无赃犯 而才学可用者,并听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抚按方面, 并府州县正官荐举听用。”
景泰五年令勋臣子弟教书者考中,六年授职。 按《明会典》:凡教习勋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 教书儒士一人。景泰五年,令教书三年考中者,给冠 带,又三年授职。
英宗天顺八年定庶吉士考选法
按《明会典》:“凡庶吉士考选,天顺八年命于午门里东 阁前、内阁官会同吏礼二部出题考选。”
宪宗成化元年定选除训导及进士等官愿就教职者听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奏准,岁贡及纳马纳粟,四十五 岁出身者,止除训导,后惟岁贡考除,馀不准进士及 内外见任官科目出身,愿就教职者听。”
成化二年,定拣选之制。
按《明会典》“凡拣选。成化二年题准:每朝觐年后,府佐 州县正官员缺,将科贡、监生挨次未及者,拣选除补。 或远方知县多缺,将地方相应科贡、监生选补。 成化五年,令在部听选,挨次未到,监生愿就远方者 除补。云、贵等处”
按《明会典》,“凡选除边远地方,成化五年奏准云、贵、广 西三省及广东雷、廉、高、琼四府,四川马湖府,陕西山 西行都司,辽东都司,各所辖宁夏、岷州二卫缺官,将 在部听选挨次未到监生愿就远方者,考选除补。 成化十三年,准教职以副榜举人选用。”
按《大政纪》:成化十三年十二月,御史胡璘奏:“天下教 官,乞多取副榜举人选用。”下部议行之。璘奏:“近年以 来,天下儒学教官,率多岁贡监生,其言语文章不足 以为人师范。乞今后会试,多取副榜举人选用,庶教 官得人而人才可成。”事下礼部,覆奏。师儒之职,贤才 所系,宜如璘言。
成化 年定在内缺官报部,在外缺官申报抚按。 按《明会典》:“凡官员作缺”,成化间定在内缺官照旧移 报本部,在外所司五日一申巡抚都御史,巡按御史, 抚按两月一奏,以凭铨补。
成化二十三年令监生仍填注衙门,给与“散官。及保 举有司员缺。”
按《明会典》,凡告愿遥授,成化十一年题准:监生不愿 出仕听选者,授从七品,依亲坐监者正八品有司职 名。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门,给与散官。诏:“天下有 司官员,有才行超卓,许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 堂上及各抚按官保举。”
孝宗弘治二年定外官考满选用之制
按《明会典》,“凡外官考满。弘治二年,题准该陞正七品 并从八品官员,本等员缺照旧选用。如无本等员缺, 有听选年久,七品告愿从七品,并从八品告愿正九 品者,查有相应职事,挨次选用,仍支该陞品俸。” 弘治 年,定选用军职之制。
按《明会典》:“弘治间定,凡单本选过军职,遇大选,仍通 类具本附选。”“凡武选禁例,弘治间定,职官人等,不 由铨选推举,朦胧奏请,以图进用,及夤缘奔竞,乞恩 传奉,沮坏选法者,职名问罪,降级调卫旗军,舍馀问 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
弘治六年,更定《庶吉士考选法》,令兵部推举锦衣卫 镇抚官员。
按“《明会典》,凡庶吉士考选,弘治六年奏准,每科一选, 不拘地方,不限年岁,待进士分拨办事之后,行令有 志学古者,各录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限一 月以里投送礼部。礼部阅试讫,编号,分送翰林院考 订。文理可取者,按号行取吏部。该司仍将各人试卷 记号糊名,封送内阁,照例考选。每科取选不过二十” 人,留不过三五人。又按《会典》,“凡锦衣卫镇抚司员 缺。弘治六年,令从兵部推举相应卫镇抚铨补。如无, 于各卫所见任千户内推选,具奏改授弘治十年令文华殿书办照纂修例授官。
按《明会典》,凡文华殿书办,例以善书监生儒士选补, 食粮三年,司礼监题送吏部授职。弘治十年,议照纂 修例,监生授试中书舍人,儒士授序班,仍旧办事。 弘治十一年,令各部、都察院堂上官,保举各属堪任 方面知府者。
按《明会典》:“弘治十一年,诏两京科道部属等衙门官 堪任方面知府者,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举一二人。 弘治十二年,令南京各衙门官缺,就于本衙门堂上 官内推举一员署掌。”
按《明会典》:“凡南京六部等衙门,堂上正佐官皆缺。洪 武、永乐以来,委给事中、郎中等官署掌印信。”弘治十 二年奏准,“如吏、户、礼、兵、工五部,及通政司缺,就于各 衙门堂上官内推举一员。三法司缺,就于三法司堂 上官内推举一员署掌,仍将推举过职名奏闻。” 弘治十三年,详定官员选调凭限等制。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每年二八月,除常选外, 拣选一次。”凡入选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文职官 吏监生知印承差人等,但系年老事故,或考察退任, 并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若买求官吏,增减年岁,改 洗文卷,隐匿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 问罪,于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未曾除授者,发原籍; 已《经除授者发口外》。俱为民。凡官员赴任凭限,弘 治十三年奏准,除领敕人员并京官升除外,其馀若 延缓过半月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 出城,复入城潜住者,改降别用。违凭限半年之上不 到任者,虽有《中途患帖》,亦不准问罪还职。违一年之 上者,不许到任,起送吏部,革职为民。凡京官以王 亲外调。《弘治》十三年奏准、京官与王府结亲者,俱改 调外任。若王府官,不拘军民职,但与王同城居住者, 俱改调。凡教习勋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 教书儒士一人。《弘治》十三年,奏革保举,从吏部选除
又按《会典》、凡注卫。弘治十三年题准、锦衣卫官原
系本卫千百户镇抚,积有军功及皇亲子孙,乞恩陞 至都指挥等官,俱注锦衣卫。若无卫所者,兵部临时 奏请定夺。其馀原有卫所者,注原卫所。不许朦胧比 例,乞恩改注。
弘治十五年、令给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选。又令照御 史例、选历练老成者除补
按“《明会典》,凡给事中、御史,旧皆类选。后给事中止于 进士内年三十以上者,考选奏补,其御史以进士、举 人、教官等项选除。又后以行人、博士、进士、中书及行 取进士、举人出身知县、推官,吏部会同都察院考选, 分送两京理刑,或试职满日,升除实授。弘治十五年, 令给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选,又令给事中照监察御” 史例、选历练老成者除补
弘治十六年,定各府、州、县医学官生,及礼部儒士、鸿 胪寺通事、办事等员除授,例令各抚按保举属官。 按《明会典》“十六年奏准,各府、州县医学官生,提学官 按时考校进退,遇有太医院医士、医生及本处医官 员缺,于内保送选用。其阴阳学官生,考校除授,并准 此行。”凡礼部铸印局儒士,办印三年满日,除授本 局副使。如无缺、除府检校大使。有缺以副使升补。 凡鸿胪寺通事、办事、三年考中、《食粮》〈礼部径行〉又三年考 中,题“给冠带。”〈礼部咨吏部〉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旧办事。
凡四译馆,译字生习学三年,考中食粮。〈礼部径行。〉又三
年考中,题“给冠带。”〈礼部咨吏部〉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旧 办事。凡王府长史等官。弘治十六年、令于通经人 员内除补,不许奏保。又令各处抚按及布按二司 官、察所属廉能干济者、明开堪任某官,具奏升用。 弘治十七年、令国子监助教等官、由举人出身,许考 选御史、监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
按《明会典》:“弘治十七年令国子监助教等官,由举人 出身曾经荐举者,兼取考选御史。凡监生入选,分 北监、南监,正行、杂行。每两月一次考试选用,或有急 缺,不拘时月。弘治十七年奏准,监生初除,不得授府 同知。”
弘治十八年,定举人出身、教官取选科道等官及武 职《御览揭帖》之制。
按《明会典》:“弘治十八年,令举人出身教官历俸六年 以上,有才行出众者,取选科道等官。”又按《会典》,“凡 武职御览揭帖。弘治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将两京五 府各营及亲军卫分堂上管事并在外镇守、分守、守 备、方面官,开具姓名、履历、揭帖进览。”
武宗正德三年令举用管操领班等项纳粟官
按《明会典》、“凡各处管操领班等项纳粟官。正德三年、 令果有奇才异能、累立军功者、各该镇巡等官、奏举 简用、不许夤缘滥举”
正德四年令愿告远方监生除补云贵等处学官 按《明会典》:“正德四年题准,云贵并各边省军卫有司 首领,卫学及王府教授缺多令愿告远方监生考选除补。”
正德七年令广西除方面知府外,许本省人选用。 按《明会典》:凡选除本处地方旧例,监生吏员系广西 人,除州县正官外,不拘本地,皆许选补。教官系云南 人,许选本省。正德七年奏准广西除方面知府外,其 馀大小职事,许本省别府州县人员相兼选用。 正德八年,诏内外保举堪任守令知府者。
按《明会典》:“正德八年,令两京堂上官五品以上,及在 外巡抚、巡按、布按二司正官,各举贤能出众,堪任守 令者,具奏选用。又奏准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许两 京文职三品以上,各举所知,后照所举旌劳连坐。 正德九年,奏准听选举人、监生不愿仕者,给冠带职 衔。”
按《明会典》:“正德九年奏准依亲听选举人、监生,不愿 出仕者,许径告本管官司,勘申布政司,直隶府州先 给冠带,年终造册,并收原引缴部,奏授应得职衔,给 执照。”
正德十四年奏准、“侍卫除授法”:
按《明会典》:“凡大汉将军,正德十四年,奏准侍卫,三年 给冠带,又历五年授试百户,又历五年,奏请实授。 正德十六年,定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等官选补之 制,又诏:生员不许纳粟入监。”
按《明会典》,“凡太常寺官,协律郎、司乐,以掌乐教师、执 事乐舞生选补。天地、山川坛并各陵祠祭署,奉祀祀 丞,以乐舞生选补。神乐观提点、知观,于奉祀、祀丞内 选补。俱从礼部选定,送部奏除。其曾经问罪者不许。” 正德十六年,定奉祀员缺,以本署或附近署内祀丞 推补。祀丞缺以乐舞生选补。凡钦天监官,不由常 选,监正、监副有缺,于本监官内。《五官正、五官、灵台郎》 缺,于属官内;《保章正》以下缺,于天文生内。俱从礼部 选定,送部奏补。凡太医院官,不由常选,院使、院判、 御医多奉旨升用。御医有缺,听礼部于本院吏目内 选补。吏目有缺,于医士内考补,俱咨吏部题授。各王 府良医,俱于医士内选用。诏:“生员纳粟入监,大坏 选法,今后再不许奏闻。”
世宗嘉靖元年定官吏选授之制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令吏员冠带”,不愿仕者,照依资 格授职。闲住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给授类册,令 缴部。凡武英仁智殿书办,旧例于御用监食粮办 事,十年给冠带,又五年授序班,仍旧办事。嘉靖元年 议准:由礼部儒士选补者,三年给冠带,又三年授序 班。由白衣办事者,六年给冠带,又三年授序班。奏 准纳粟纳马等项监生,照弘治元年例,临选考试,分 三等,上、中二等,与科贡一体选用,下者填注衙门职 衔,冠带闲住。凡告愿降选,嘉靖元年令,吏员上粮 等项,正从八品,告愿从九品司府仓大使、杂职,告愿 长官司吏目者听。又按《会典》,凡大选,嘉靖元年,议 准一日附对选簿,不尽者听,明日补续又明日“奏请 用宝。”又议准:仪卫副非由军功者,毋轻授指挥职 衔。凡武举中式官生,嘉靖元年题准陞署职二级。 第一名若系百户以上官,照例加陞。百户以下,定授 副千户职衔,以示崇异。其第二名以下,总旗授署副 千户,小旗署百户。舍馀军民署所镇抚,系在京卫指 挥佥事以上,发京营推补。号头千总“及委各卫军政 掌印佥书,管屯存恤等项,或发蓟、保二镇,任以千总、 把总,守城守堡委用。系在边卫与北直隶临边者,咨 送督抚衙门,分随各将领管操杀贼。委守城堡,及量 任千总、把总,并各卫所掌印、佥书,管军管事。系腹里 两直隶并各省不拘指挥千百户等官,俱发各该抚 衙门,量委各卫所掌”印佥书,管军管事。其在五名内 者,先行委用,俱候效劳保荐。兵部查有将官员缺,酌 量推用。并其馀获有军功,照例推陞。所加署职,非有 军功,虽遇恩例,不得实授
嘉靖三年奏准,军官到任,违限半年以上者提问。 按《明会典》:凡军官给凭,南京上十二卫并南北直隶 卫分,给本卫凭。五府属卫,给该府凭。中都留守司及 在外都司属卫,给各司凭。嘉靖三年奏准,军职到任, 违限半年以上者提问,文凭破损者,罚俸两个月。 嘉靖六年,令驸马教习后,得选授主事、中书舍人等 官。
按《明会典》,“凡教习驸马官,旧例于国子监博士、助教 等官,或在部听选,及附近教官内推选一员,充伴读、 学录。嘉靖六年,会同礼部选助教一员,题授礼部仪 制司主事,在府教习。后或各部主事,或中书舍人,或 推官、知县,皆得选授。”
嘉靖七年,拣选在部举人岁贡,除补州县正官。吏员 愿告远方者听。
按《明会典》:“嘉靖七年,令州县正官有缺,将在部听选 举人三年以上、岁贡六年以上,从公拣选文学可观, 年力精壮者除补。奏准:吏员行取挨选,未及愿告 云贵等远方巡检长官司吏目、仓副使者,考验除授
又奏准、四川边远地方、东川等处首领属官、许以
本省别府人相兼选用。
嘉靖八年,定“内外文武官铨选之制。”及“翰林院除授 法。”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题准,湖广永顺等宣慰司、施、毛 等宣抚司,南渭等安抚司、镇南等长官司经历吏目 等官,以本省别府与邻省人员相兼铨补。令两京 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各举所知,仍从吏部议奏定夺。”
又按《会典》:令“五府掌印并两广、湖广等处总兵官。”
缺,除提督团营将军不推外。其馀提督坐营及都督 有才望者,照旧与公侯伯一体推用凡护卫仪卫 司等官。嘉靖八年议准、王府奏保冠带书办官,先行 抚按查勘,果系相应在府旗校馀丁、奏请定夺。亲王 通前毋过五名。郡王通前毋过三名。若来历不明、游 荡术士、及一应无行止之人,提问发遣。凡武职《御 览揭》帖。嘉靖八年题准、将前项武职官履历贯址年 岁、及曾经举劾考语、开造揭帖二本。每孟月一日、送 兵科。次日早朝、掌科官将一本御前奏进、一本留科 查考
按《大政纪》:嘉靖八年夏四月,杨一清题请教庶吉士 官。帝曰:“改选庶吉士,命官教习,乃我太宗皇帝之制, 在当时固为尽善。迩年以来,祇为大臣市恩,无益于 国,此后不必选留,一体除用。中外诸臣果有学行卓 异者,吏部访奏,收入翰林,以备擢用。方献夫上言:‘馆 阁乃储材之地,贤相名臣多出其间。我太祖洪武癸 丑,命编修张唯等十人入文华殿肄业,以宋濂为师。 太宗永乐甲申,选进士杨相等就文渊阁读书,供赐 甚盛。列圣相承,按为故事,前后得人为多。迩年来选 留不能尽公,所教或非其道,树恩立党,于国无益,诚 如《圣谕》所云者。吏部访收,信得其要。但翰林院原设 侍讲、侍读各二员,修撰三员,编修、检讨各四员。迩年 太滥,讲读、修撰至十五六人,编修、检讨至二三十人, 亦或一官全缺,亦非经制。宜将各官于原设外量增 数员,不必过多,除一甲三人铨补之馀,听吏部照缺 推补。编修、检讨于主事、御史、给事中、评事、中舍、行人、 博士、助教、推官、知县、学官、进士内访补,讲、读、修撰于 郎中、员外郎、左右给’”事寺正、寺副,太仆、光禄丞,同知、 知“州、通判内访补。其学士、庶子、谕德、赞善、洗马等官, 亦论资序迁,勿分内外,庶事体画一,经久可行。”帝从 之。自是尽逐旧官,而置所阴厚其中矣。
嘉靖九年,诏:“内外文职不许无故添设监生入选,以 百名为率,大臣子弟止与在京职官。”
按:《明会典》:“嘉靖九年诏:内外文职添设太多,今后遇 缺填补,不许无故添注。”“凡监生入选,嘉靖九年题 准,凡取选,酌量人数多寡,年分久近,大约以百名为 率,科贡六分,援例四分。”
按《大政纪》:嘉靖九年冬十月,革大臣子弟避台谏官, 改授翰林都御史。胡琏子效才时为御史,乞恩避职。 上谓吏部曰:“大臣子弟避台谏者,即改翰林,此近年 阴私弊政,非祖法也。今后止与在京职官,著为令。” 嘉靖十年,定岁贡、监生考选除授注。
按《明会典》,“嘉靖十年,令举人、岁贡、监生有贤能者,一 体考选。给事中、御史并部属、京职,题准听选。监生 愿告卫学及郡王府教授者,与愿告远方监生一同 选补。”又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送翰林院考试文学 优长居上等者,量授学正、教谕,其馀仍除训导。 嘉靖十一年,定举、监给文赴选,及庶吉士考选法。 “按《明会典》,‘嘉靖十一年题准,举人监生上选将及十 年者,方许本布政司给文赴部。有仍前朦胧诈冒起 送者,承行官吏并本人各治罪’。”凡庶吉士考选,“嘉 靖十一年令内阁会同吏礼二部覆试,监察御史监 试,锦衣卫官校巡察。”
嘉靖十二年,令锦衣卫带俸官,朔望点闸,以备推用。 按《明会典》,“凡锦衣卫五所当驾千百户所镇抚。”洪武 以来,旧额本卫堂上官,就于各所原系锦衣卫官子 孙承袭。平日行止端方,人物爽利,备知事体,带俸官 内推选具奏,行部铨补。嘉靖十二年题准:锦衣卫空 闲带俸官,除犯徒罪者,开送营操。其无过犯者,各照 “旧带俸。每月朔望点闸一次。习练驾仪。以备推用。” 嘉靖十四年,更定《庶吉士考选法》。
按《明会典》:“凡庶吉士考选,嘉靖十四年令礼部引进 士赴文华殿门外,赐题考试。”自后选庶吉士皆赐题, 仍于东阁前考试。
嘉靖十六年,定:“岁贡生员通授训导。”
按《明会典》,“岁贡生员,十六年题准仍通授训导。” 嘉靖十七年,令内外文职官员,不许无故更调。 按《明会典》:“凡内外官以才能更调。”嘉靖十七年,令内 外文职官员,须久任责成,不许无故更调。
嘉靖十八年令举贡官恩援例各行壅滞,一体疏通 按《明会典》十八年奏准,取选南北监杂历监生,照依 正历监生,举贡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后遇各行壅滞者,一体斟酌疏通。
嘉靖二十年令:选人有笃疾衰颓者,授以散官。 按“《明会典》二十年题准,听选人员果系笃疾衰颓者, 拣选题请,授以应得散官。”
嘉靖二十一年、令、各衙门缺官、及时开报。其云贵等 处州佐县佐等官、以愿告者选补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一年奏准,各衙门缺官,务要及 时开报,毋致遗漏。王府官有缺,长史司即行查奏,不 许隐占,希图保陞。”题准云贵两广除府佐及州县 正官外,其州佐、县佐及司府卫所首领官,于愿告远 方者选补。凡续附贴黄:嘉靖二十一年题准:官员 出身监生有岁贡纳粟官生举人选除,有大选拣选 远方选乞恩功陞吏典,有省祭远方选免考,免当该 纳银,免一二考纳银,免第三考,免办事等项。今后开 报脚色,务要照前一一详具,不许含糊,违者驳回,另 行再报。又按《会典》,“凡锦衣卫镇抚司员缺。嘉靖二 十一年议准,本司系诏狱理刑之官,有缺,行该卫掌 印官,先于本卫各千户内从公推选考试,送”兵部再 加询访考试,于内简拔二员,疏名上请定夺。
嘉靖二十四年,定“长史教授选补法。”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长史有缺,于进士贡 举内慎择学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于各府州县 学训导内推选升补。”
嘉靖二十五年,重王府官属之选。
按《明会典》二十五年题准,“王府官属,除工正、工副、仓 库等官,照旧以吏员选除外,长史非科目出身,纪善 至典宝等官,非监生不许陞除,以重府僚之选。” 嘉靖二十六年,定边境选用改调格。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六年题准:今后南北各边兵备 守巡,正辖边境者,皆不得以才力不足官改调。 按《大政纪》:“嘉靖二十六年三月,立边方选用升迁格, 谕吏部曰:‘近年西北边方多事,任用要在得人,尔部 内须留心选用,总督抚按官不时刺举,以凭黜陟。西 南边方亦用此例,其别立选用升迁资格奏闻。 嘉靖二十’”七年,令在京各部寺等官考选科道,其远 方员缺,不许监生告选,吏兵二部司官择才请补。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七年题准,急缺科道官,将在京 各部寺等官考选改授。又题准:远方员缺,就将正 选、急选并推陞人员原籍附近者铨补,不许监生告 选。又题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许将各衙门官素有 才识者、奏请调补
嘉靖二十九年,命慎简督学官。
按《大政纪》:嘉靖二十九年闰六月,简督学官。给事中 杨允绳上言:“祖宗取士,以经术为重,匪徒以绘句饰 章,校长一日也。迩来士子但逞浮靡之辞,不务笃行, 下者驵侩恣睢,干谒假托,皆缘督学官尚文艺而轻 行检也。乞敕铨曹慎选督学官,用端士习。”帝曰:“督学 官实士子表率,今后慎选行谊端方者,以充其任,勿” 得徒尚《艺文》,循资滥擢。
嘉靖三十年、令中书官、于各衙门相应官、及进士内 选择。其考选远方、另立期限
按《明会典》,“凡制敕、诰敕两房中书官,旧例皆以举人、 监生、儒士相兼取用。嘉靖三十年题准:间于各衙门 相应官员及进士内选择,其主事、评事改吏、礼二部 带衔,进士授中书舍人,馀仍原职,分委两房办事。” 又题准:考选远方,另立期限。旧限举贡三年以上,今 限五年;援例六年以上,今限八年。非及期者,不准其 除授资格。举人不得除府同知,岁贡不得除知州,援 例不得除通判、推官,其馀量照正选递减。历任后除 贤能异等听抚按官奏荐升用外,其馀必九年考满, 方陞内地。遇有丁忧起复,仍补远方。
按《大政纪》,嘉靖三十年夏四月,改定远方选法。初,广 东之高、雷、琼州,广西之桂、梧、南宁,俱属远方,听除者 往往告就远方,以规善地。给事中徐纲上言,“宜将高、 雷等府及二广、云、贵三司首领,辽东各卫经历,俱改 正选,以绝觊觎。”吏部尚书李默复奏,“前项地方,俱非 民物丰饶之所,即间有之,亦岚瘴可虞。苟非大不得 已,亦不乐往,宜照旧例注选。”帝命如科臣所陈,勿得 概选。初,默由嵩进,无敢异同。已而陆炳荐之。炳用,遂 异嵩。嵩衔之,故拟旨驳默若此。陆炳者,默武举门生 也。
嘉靖三十一年,令“边方州县等官、专用北人”
按:《明会典》三十一年题准:“边方州县等官专用北人。 将山西、陕西、北直隶、山东、河南举贡并援例监生,量 照愿就远方减年例,许令赴部考选。举贡优等者授 以州县正官或府佐贰,援例监生授以州县佐贰。每 年春季举行一次。”
嘉靖三十二年令科道不许以部属改用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三十六年令兵部“酌定军官凭限。”
按《明会典》:“凡军官给凭。嘉靖三十六年令兵部推用将官,酌量地方远近,定立期限,如有过违,巡按御史 查参究治。”
嘉靖四十三年、令考验听选监生铨补边方、止听卫 所职官纳级
按《明会典》,“凡选除边远地方,嘉靖四十三年议准:听 选监生,未取到部者,先行兵部会同戎政衙门,照武 举例,比较弓马优劣,咨部验试,各照资格铨补。边方 考验不中者,令候常选。”又按《会典》,“凡纳级指挥,嘉 靖四十三年题准:军民人等,不许滥开,止听卫所职 官加纳。其纳级官,亦止带俸,不许管事。”
嘉靖四十四年、令考选告选举人、授中书舍人职衔、 各抚按保举所属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四年,令于会试后告选举人内, 考选三四员,授试中书舍人职衔,送制敕房供事,许 会试一次。议准通行各抚按,于所属中,不论举贡 进士,但有贤能,一体保举。”
嘉靖四十五年、令拣选。不拘二八月。停“边远选定监 生吏员告降”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五年题准:今后拣选,但遇缺多, 酌量奏请,间一举行,不必拘定二八月之例。”又题 准:远选、边选,永为停止。议准:监生、吏员加纳京职 者,监生查上选年月,吏员查考中年月,本行下首,已 经选过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选及者,不准。
穆宗隆庆元年定内外官选授保举之制
按“《明会典》:凡太常寺、鸿胪寺等官,隆庆元年议准:太 常寺别途出身者,官至少卿而止;鸿胪寺别途出身 者,官至左少卿而止。三六九年考满,止许加俸,不许 陞卿。令各处抚按将境内人才逐一搜访,会本具 奏。以后抚按复命,及巡抚年终各举行一次。”又议准: 两京九卿并各科道广询博访,有才略过人,忠诚任 事者,或堪各边督抚,或堪各边兵备有司,或堪任清 理屯盐,无分见任去任,各另疏荐。日后所举之人果 有成绩,并举主一体陞赏。如偾事殃民,即将举主重 加罪罚。
按《大政纪》:“隆庆元年八月,吏部主事郭谏臣上言选 事:一、太常、鸿胪、礼乐之司,正卿宜用进士,令其参酌 礼仪,约束官属。别途出身者,太常至少卿而止,秩满 止许加俸。其制诰两房中书官,不得陞列九卿。一、两 司方面员缺,宜于本省或邻省就近迁转,令刻期赴 任。一、府县官贤能者宜久任,其治行卓异者,知府历” 二三考得陞参政,知县,历二三考得陞左右给事中。 得旨“允行。”
隆庆二年,令“选用四川等处行取官”,又推陞除补州 县正官,照朝觐回任例,京堂官调外任,止补参政。其 试御史不堪实授,改别衙门用。
按《明会典》:“隆庆二年奏准四川、云贵、两广地方,行取 推官知县,于考选后续到者,另行题请选用。”议准: 岁贡生员已经廷试,不愿出仕者,俱遥授训导职衔。
又议准:“今后推陞除补州县正官,照依朝觐回任。”
事例赴任违限一月之上问罪。两月之上送部别用。 三月之上罢职不叙。监司不举者同罪。凡官员久 任,隆庆二年令,在京各官与衙门政体相宜、及在外 各官与地方人情相宜、《虽资序当陞,照例加级》、仍管 原务。《以后迁转》即从加级上扣算。议准:运同、运副、 运判,不拘常调迁谪,俱于科目出身人员内选用,止 听抚按巡盐节制
隆庆三年议准、五府、侯、伯、会推南京驻札管事。愿于 南京各府带俸者、题请改注
按《明会典》云云。
隆庆四年,定“内外官选法。”
按《明会典》,“凡给事中、御史,隆庆四年题准,取历俸将 及三年中书、行人并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 部员外郎、主事改选。”凡五城兵马司官,隆庆四年 议准,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壮有志行者,升除兵马指 挥。其迁转视京知县,听巡城御史考察题准。王府 长史、纪善照旧正途陞除外,其审理等官员缺,不拘 举贡,援例加纳,各行酌量陞除。
按《大政纪》:隆庆四年六月,令远方有司务得其人,以 充正官掌吏部事大学士高拱言:“广东旧称富饶之 地,近者民穷盗多,皆坐有司不良所致。比往岁奉旨, 多取进士,议者谓当于此等处充州县正官之选,或 间参以举人,严加考第,毋容杂流迁谪者得肆于民 上,则地方犹可为也。其广西、云贵近年亦有兵革之 事,议处有司亦当视此为准。”上从之。
隆庆五年,令学仓、驿递、闸坝等官、许本省选授。又定 外戚及王府官除授之制。
按《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学官、仓官、驿递官、闸坝官, 俱得选授本省隔府地方,凡亲王妃父原无官者, 授兵马指挥职衔,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职衔,俱 不任事。凡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为王妃,或夫淑 恭宜安人,男为仪宾,各见在及有子孙者,不许陞除京职。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一体陞除。隆庆五年议准, 文职“系王亲同祖亲枝妃与仪宾、郡县主未故者,照 例应禁外,其不系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一体陞除 京职。其男为郡县乡君仪宾者,系将军以下之亲,照 依夫人以下事例开豁,一体陞除。”
按《大政纪》:隆庆五年春正月,定王亲陞授官职例。给 事韩楫言:“王亲不任京官,《会典》虽有其文,然已故及 无子孙者不在禁例中。请敕吏部,以后陞除官员,除 王亲同祖亲枝仪宾、郡县主未故者,宜照例不任京 职。其不系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及系同祖而妃与 仪宾、郡县主已故者,一体陞除京职。其男为郡县乡 君仪宾者,亦如之。”疏下吏部,复请行各省抚按官查 核擢用。从之。
神宗万历元年令赴任官员止凭朱限到任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题准:今后赴任官员,止照凭内 朱限到任,不得再援水程旧例。有过违朱限者,照例 查究。”
万历二年令“员外郎不准改授御史。其兵马指挥缺。 选择副指挥升补”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令各部员外郎不准改授御史。”
题准、兵马指挥缺、或以副指挥有资望者升补。或
贡例,监生考除副指挥,吏目仍以贡例,监生考除。 万历五年,令官员从卑回避,以官职论。又各部属官, 不必更调,其选除科道及举人就教,各有定制。 按《明会典》,“凡内外官员以亲属回避。万历五年题准 从卑回避,以官职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回 避外,其馀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回避。令各部 属官,除吏部照例间行改调,其馀各守本职,贤能称 职者一体超擢叙迁,不必纷纷更调,以启奔竞。又 令行取推官、知县等官,以四分为率,进士三分,举人、 岁贡一分,一体选除科道。又令乞恩就教举人廷 试名次,在前者授学正、教谕,在后者授训导,如缺不 敷,陆续候补,不许回籍。
万历七年,定“官员赴任凭限。”
按《明会典》,“凡官员赴任凭限。”七年题准:今后两司方 面,行太仆、苑马卿、少卿、府运州县正官,违限一月以 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上罢职不叙。两 京官员,及在外佐贰、首领、杂职等项,违限一月以上 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八个月以上罢职不叙。 万历九年,详定文武官选授交代之制。
按《明会典》:“万历九年题准:抚按衙门,凡遇举贡纳粟 取及之时,逐一选择,但老疾者,年终类奏,遥授一官。”
凡入选禁例。万历九年议准、今后曾经考察论劾
罢黜,及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者,如隐匿起 送,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月。已除授者,发边卫。 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终身。其起送官吏,知情受 贿者,亦发附近充军。凡引选,先期将应选等官考 试已定、查审得实,具各官印子数进入。至日早期已 毕,吏部官请旨选官。上退,御便座,奏选官总数。毕。引 官叩头。驾回,印绶监出职衔印子,用各姓名上对数 相同。司礼监官持本入奏,吏部官出就阙左,候本经 御览发出填榜于午门东廊揭示毕,送吏科收贮。 又按《会典》,凡将领加衔,万历九年题准:副总兵官下 总兵一等,不可轻易请加,必有重大战功,紧要边工, 勘实请加。其资深请加者,必总计其自任都司、参、游 历十年以上,方许议请加授。凡将领交代,万历九 年题准,除都司外,其副、参、游、守、领班都司、提调、备御、 把总,除革任提问及紧急调遣,不候交代,听督、抚委 署。凡寻常陞调,务候新官见面交代。违者抚、按参革, 仍将交代日期咨部记查。抚、按徇情私放,听该科本 部查参。凡武官贤否文册,万历九年题准:本部《将 材簿》登注将领职名、脚色、履历、荐章,以备推用。通行 边腹抚按,着落司道,备将所属见任将领等官,通查 职名、脚色、履历、到任年月,造册送部。仍每季终将各 官内有陞调、闲住、罚俸、住俸、提问、追赃、立功、降级、调 卫、充军等项有碍推陞节略,总具一册,即将各官贤 否填注副、参、游击、都司、守备、提调、备御、把总各四句。 中军千总、指挥、镇抚、千百户各二句。有堪边腹及贪 暴实迹,皆注《考语》之末。总具一册,一并送部。其各镇 总督亦于每季将各官贤否揭部参考。
万历十年定各边兵备候代离任,违限令抚按查豁 按《明会典》:“万历十年议准各边兵备候代离任者,如 凭限有违,抚按官将本官离任日期,具由送彼处抚 按查豁。”
万历十二年,定“大臣赴任、监生拣选、边方降调”等例。 令部院考察正数官员,勿得混举。
按《明会典》:凡大臣赴任,万历十二年议准:两京部院 大臣遇有陞调起用,吏部即于咨文内开载行令上 紧赴任,仍将交代起程月日,奏报查考。如有迁延不 即赴任者,听吏部、该科参奏。又议准:纳粟监生,正 历限十五年以上,杂历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于大察之后,照岁贡监生例拣选量授府州县佐 贰、府首领等官、拣退者、令回籍守候正选、不许再拣
令冲要边方兵备官、虽系降调、还听候交代。不许
《擅离,题准调闲》。府同知对品,并无闲散职衔,准降 从五品。如运副及盐课、市舶各提举,俱得选用,仍支 正五品俸。凡裁革并考察、被劾、改调等官,不由司 府起送者,行查。虽由司府起送,无黏连结者,取在京 同乡官印结。凡各衙门官遇有更革及合回避任 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于相应衙门对品改调。有 为事问结送部,收查发落。例该降调及奉特旨降调 者,具奏除授。令部院考察正数官员,不许混举。 万历十三年,令淑女父添注京学训导职衔。定通政 司参补例。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议准:淑女父添注京学训导 职衔,止许带俸,不得到任管事。如系廪生者,方得实 授。有志应举,不愿就官者听。愿回籍者,给文行该地 方给俸终身。题准:通政司有缺,以资深通参补。如 无其人,以相应卿寺方面补。由考选者,照旧奏事,不 由考选者不必强奏。
万历二十二年,诏廷推阁臣,无拘资品。定大选、《急选》, 行掣签法。
按《明外史陈有年传》:“有年字登之,万历十二年,起稽 勋郎中,累迁南京右都御史。二十一年,召拜吏部尚 书。明年,王锡爵将谢政,廷推阁臣,诏无拘资品。有年 适在告,侍郎赵参鲁、盛讷、文选郎顾宪成往咨之列。 故大学士王家屏、故礼部尚书沈鲤、故吏部尚书孙 鑨、礼部尚书沈一贯、左都御史孙丕扬、吏部侍郎邓” 以赞、少詹事冯琦七人名上。盖鑨丕扬非翰林为不 拘资,琦四品为不拘品也。家屏以争国本去位,帝意 雅不欲用。又推及吏部尚书、左都御史,非故事,严旨 责让,谓:“不拘资品,乃昔年陆光祖自为入阁地。今推 鑨丕扬,显属徇私。前吏部尝两推阁臣,可具录姓名 以上。”于是备列沈鲤、李世达、罗万化、陈于陛、赵用贤、 朱赓、于慎行、石星、曾同亨、邓以赞等,而世达故左都 御史也。帝复不悦,谓:“诏旨不许推御史,何复及世达? 家屏旧辅臣,不当擅议起用。”乃命于陛、一贯入阁,而 谪宪成及员外郎黄缙、王同休、主事章嘉祯、黄中色 为杂职。锡爵首疏救有年,及参、曾等疏继之。帝并不 纳。赵志皋、张位亦佯为言,而二人者故不由廷推,因 谓辅臣当出特简。廷推由陆光祖交通言路为之,不 可为法。帝喜,降旨再谯责,如两人指,遂免缙等贬谪, 但停俸一年。给事中卢明诹疏救宪成,帝怒,贬明诹 秩,斥宪成为民。有年抗疏言:“阁臣廷推,其来旧矣。曩、 杨巍秉铨,臣署文选,廷推阁臣六人。今元辅锡爵,即 是年”所推也。臣邑前有两阁臣,弘治时谢迁,嘉靖时 吕本,并由廷推官止四品,而耿裕、闻渊则以吏部尚 书居首,是廷推与推及吏部,皆非自今刱也。至不拘 资品,自出《圣谕》,臣敢不仰承。先朝廷推,未有以为诟 者,至臣身而独遭诟,非法不善,独臣非其人耳。倘其 说遂长,使左右得关其私,卿大夫莫矫其“失,臣罪益 大矣。”因固乞骸骨。帝得疏,以其词直,温旨慰答。有年 自是累疏称疾乞罢,帝犹慰留。有年请益力。最后以 身虽退,遗贤不可不录,力请帝起废,言:“顷年建言得 罪无虑数十人,沉沦久者且十年,或化为异物矣。法 家拂士,兴亡是关。奈何摧抑禁锢,以消磨忠胆,而决 裂公道也。”帝报闻。有年遂杜门不出。按《孙丕扬传》: “丕扬,字叔孝,万历二十二年,拜吏部尚书。丕扬劲节 不挠,百僚无敢以私干者。独患中贵请谒,乃刱为掣 签法。大选急选,悉听其人自掣,请托无所容。一时选 人盛称无私。然铨政自是一大变矣。”
万历二十六年,定“大僚及吏部诸曹郎缺,由九卿、科、 道推举。其州县正佐官,尽用掣签法。”
按《明外史李戴传》:“万历二十六年,吏部尚书蔡国珍 罢,廷推代者七人,戴居末,帝特擢用之。是时赵志皋、 沈一贯辅政,虽不敢挠部权,然大僚缺人,九卿及科 道掌印者咸得自举,听上裁。而吏部诸曹郎亦由九 卿推举,尚书不得自择其属。在外府佐及州县正佐 官,则尽用掣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