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077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七十七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七十七卷目录
禄制部汇考七
明二〈英宗正统十四则 代宗景泰六则 英宗天顺四则 宪宗成化十六则 孝宗
弘治十三则 武宗正德七则 世宗嘉靖二十二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七则〉
铨衡典第七十七卷
禄制部汇考七
明二
英宗正统元年定文武官支给本色折色例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每岁上 半年折钞锭、下半年折胡椒苏木。 令万全大宁都 司所属、及北直隶卫所官折俸。每岁上半年支钞、下 半年支胡椒、苏木。 令北直隶府州县等衙门文职 官月支本色米一石。 奏准、各处教授俸见支五石 者、照旧见支二石及一石五斗一石者、俱增为三石, 馀折钞”;学正见支二石五斗者,如旧;见支一石五斗 及一石者,俱增为二石,馀折钞;教谕、训导见支一石 五斗及一石者,俱增为二石,馀折钞。其师生廪米,见 支一石者,照旧;见支五斗者增为一石;北直隶米粮 艰难去处,增为六斗,馀四斗折钞。 令南京各衙门 吏月支米,有家小者增二斗,无家小者增一斗五升。
令在京刷卷人吏俸。照各衙门吏典例支给 。《令》
在京军官折俸银。户部按季取数类奏、赴该库关出、 于午门里、会同司礼监官、及给事中、御史、唱名给散
议准、在京军官本色俸米、于南京关支。不便。令每
石、折银二钱五分解部、转送内库交纳,以便支给。武 职俸折给定例始此
正统二年定过支扣除、及支给本折例。
按《明会典》:“正统二年,令由郡王袭封亲王者,郡王禄 米住支。凡住支而过支者,于见支禄米内扣除。 公、 侯、驸马、伯禄米,正统二年,令仍旧米麦兼支。 令在 京文武官每月该支俸,仍给本色。其十月、十一月南 京该支米数,照旧折绢。 令贵州布、按二司官月支 本色米二石。”
正统三年,定云南折支例。
按《明会典》:“正统三年,令云南布按二司并所属官员 俸一半,每石折支海𧵅三十索,并赃罚不堪布匹绢 段等物相兼本色米,支一半折钞”
正统四年令添南京官俸,福建等处官米钞兼支 按《明会典》:“正统四年,令南京文武官,五品以上原二 八分支者,每月添本色米一石;六品以下三七分支 者,每月添五斗。杂职每月添二斗。北京文武官自一 品至九品,俱添本色米一石,杂职每月添二斗。 令 福建四品以上官,俸四分米,六分钞;五品以下米钞 中半”兼支。浙江、湖广、江西、广东、山东、四川、直隶苏州 等处文武官,正五品以上米钞二八分支。从五品,月 支本色米三石二斗;六品、七品米钞三七分支。八品 以下,见支一石者增二斗。大宁都司并北直隶卫所 都指挥指挥,每月加二石;卫镇抚、千百户所镇抚加 一石,俱折布绢,馀处照旧。辽东、甘肃诸处备御官、自 百户而下、该增米、俱折绢
正统五年,定在京官分俸及陕西王府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正统五年,令在京文武官系山西、陕西、云 南、四川、北直隶、保定等府者,不许分俸。” 令陕西王 府审理工正等官,月支米二石,馀折钞。
正统六年,定内外官吏折钞及支米例。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在外文武官俸折钞每石二 十五贯。广宁等十卫并定辽左等卫指挥等官,月增 米四斗;首领官及仓副使二斗。 令各衙门历事监 生,有家小者,月支一石,无者六斗。南京各衙门历事 监生,有家小者,月支八斗,无者六斗。 令在京令史、 典吏、知印,有家小者,月支米一石,无者六斗。”
正统七年,定王府折钞及在外官吏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正统七年、令各王府禄米折钞,俱依文武 官例,每一石折钞二十五贯。” 奏准、在外大小衙门 通吏、令史、司吏月支米三斗,馀折钞
正统八年定各官支俸例。
按《明会典》:“正统八年,令各处都布按三司知印承差 月支米三斗。馀折钞 令在京官吏月支米本部每 岁扣算一年该用之数,定拨各衙门,径自委官收放。 仍每岁各将所收粮数造册送部,类送户科,每月计 支过数注销。其积出馀粮,岁终户部委官盘量作数。”
令在京武职官、愿分南京俸于原籍者、照文职例
支给。 题准:南京官吏俸粮,令府部院寺等衙门各 自委官收受放支。 令广东都布按三司并所属官 俸,五品以上四分支米、六分折钞。六品以下米钞中 半兼支。 又令贵州都司并所属卫所官俸、俱三分本色、七分折钞。本色于湖广布政司附近府州县税 粮内折征。绵布十万匹。每二匹准米一石。运赴贵州 镇远府。准作贵州迤东兴隆等卫所官军俸粮。四川 布政司折征绵布十万匹、亦准米五万石。内四万匠、 运赴永宁卫、准作贵州迤西普安等卫官军俸粮。六 万匹、运赴贵州布政司、准作附近卫所官军俸粮。其 折钞、仍于四川布政司官库支给
正统九年定在京官折钞、及外官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正统九年,令在京文武官该支南京四月 五月俸,并在京军官该折银,俱照折绢例折支。绵布 每匹折米一石。” 题准:将赃罚等库衣服、布绢、颜料、 皮张等物,准作在京文武官上半年折色钞锭。 令 甘肃沿边官俸,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钞,六品以下 三分米、七分钞。 又:令各处税课司局官俸,照品级 米钞兼支,革罢“巡拦供给。”
正统十年,定河泊所官俸及在京官吏支俸例。 按《明会典》:“正统十年,令河泊所官照税课司局官例 给俸。 令在京官吏等项俸粮折色,各具手本,送户 部,查明具手本送天财库,知会各衙门自行关支。” 正统十一年,定移支折色及带支例。
按《明会典》:“正统十一年,令:公、侯伯愿以南京该支三 分本色,照在京军职折支绢者听。 令两京文武官 十月十一月本色俸,折绢改为七月八月之数。 令 提督北直隶卫所屯田佥事俸于户部带支。”
正统十二年,更定王府及内外官支给本折例。 按《明会典》:“正统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禄米,将军自赐 名受封日为始,县主并仪宾候出阁成婚日为始,皆 于附近州县秋粮内定拨钞于官库内支给。” 又令: 王府禄米折钞每石仍十五贯。 奏准公、侯、伯禄米, 有自愿分与亲族者听,不愿与亲族,不得争讼分夺。
令浙江三司及各府县官二品至五品月仍支米。
三石,六品至九品,月支米二石,杂职一石。云南都布 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等衙门,文武官,三品以上,月 支米一石五斗,四品至五品二石,六品至七品,一石 五斗,八品至九品,一石二斗,杂职八斗。馀照旧折支。
又令贵州都布按三司所属及贵州宣慰使司等。
衙门大小文职流官。俱于俸给内月支本色米一石。 馀俸于原籍官司米钞兼支。 又令在外文武官折 俸钞仍每十五贯准米一石 奏准、顺天府及大兴 宛平二县都税司等衙门官吏俸粮。照五府六部例、 于攒运糙粳米内拨发本府收支
正统十三年、令广东三司以下官米钞分支
按《明会典》:“正统十三年,令广东都布按三司并所属 卫所府州县官,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钞;六品以下, 三分米,七分钞。”
正统十四年,定云南官吏及各处师生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奏准云南三司堂上官,月支 米三石;武职官指挥,月支米三石;正副千户卫镇抚, 百户二石五斗;试百户所镇抚二石;文职官,四品二 石,五品至七品一石五斗;八品至杂职一石。每米一 石,折海𧵅六十索。 奏准各处教官廪米停支,其俸 月支”本色米一石。生员、月支本色廪米五斗。馀折钞
代宗景泰元年定公侯伯及京官折支例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令公、侯、伯禄米,仍米钞兼支。 令在京文职官该支南京俸,照在京武职例折银,不 愿者听。各府都督亦照此例。” 又令以龙江盐仓检 校批验所存积盐折支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盐五 十斤折米一石。
景泰二年,定“各卫所官军住支例。”
按《明会典》:“景泰二年,令各卫所官军俸粮折色,如上 半年钞延至次年正月,下半年苏木延至次年七月 终者,俱住支口外官军不在此例。”
景泰三年,定两京放支及军官住俸例,省冗员俸。 按《明会典》:“景泰三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于太仓 库收贮折草银内,照行使价值,每钞五百贯折银一 两放支。 令军职官调各边者,患病十日之外即住 俸。 令南京各衙门见收官吏人等俸粮,照在京例 开立年分,造册送科。候放支,按月具手本,委官赴科 注销。正”粮支尽、仍令南京户部委官查盘
按《名山藏典谟记》:“景泰三年十一月,诏文武官俸禄 如故。有冗员,酌烦简量省之。”
景泰五年,定“军卫官关支俸粮折钞例。”
按《明会典》:“景泰五年,令在京军卫有司衙门官吏旗 军俸粮折钞”,若过半年不行造册关支者住支。如有 依期造册而该库无钞者,方准补给。 又令各卫所 官军俸粮折色,委官赍册赴部,转送该府会关。该府 仍不拘卫所多寡,赴库关领
景泰六年、令以盐折支。公、侯、驸马、伯、各卫官禄米。监 生、教官支给有差
按《明会典》:“景泰六年,令以龙江盐仓盐,照文武官例 准支南京公、侯、驸马、伯禄米。 令以张家湾盐仓收积,掣挚客商馀盐并私盐,给通州并通州等五卫及 附近密云等六卫官折俸。每盐一百四十斤,准米一 石。 令刷卷监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斗,无者四斗。”
令教官俸廪、照旧支给口外边城。及粮少处、暂为
减支:
景泰七年、令给“郡王、将军等禄米。”定“公、侯、驸马、伯及 文武官折钞例。”
按《明会典》:景泰七年,令给郡王将军等禄米。若出阁 在前,受封在后,以封日为始;受封在前,出阁在后,以 出阁日为始。 令以太仓库折钞银准支。公、侯、驸马、 伯折色,每银一两折钞七百贯。 凡在京文武官俸, 景泰七年,令钞七百贯折银一两。 又以甲字库三 梭布折在京文武官俸,每布一匹准绢一匹。
英宗天顺元年令在京文官照正统例支米并定军官有功给俸格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令在京文官俸,仍照正统时例, 于南京支本色米。” 令大同等处武职官应袭儿男, 有功升官者,准支半俸, 又令纳粟军职官,月支米 一石,俱令管事差操。若病故子孙袭替,一依父祖之 例。其有功陞职者,如获功一级,加与小旗粮,二级加 与总旗粮,三级加试百户俸,至功级多者,照陞授官。 加俸后、子孙替职、一依前例
天顺二年,诏:“分俸养亲者、准于原籍关支。”
按《明会典》:“天顺二年诏在外官员,有父母年老在家 愿分俸助养者,准于原籍关支。”
天顺七年,改“两京文武官月俸。”
按:《明会典》:“天顺七年,令两京文武官七月、八月本色 俸折绢改为四月、五月之数。”
天顺八年令各官本色米俱随便于各处支给。 按《明会典》:“天顺八年,令各处巡抚镇守等官,有带家 小随住者,量分本色米,于所在官司支给。” 又令在 京官原分俸于原籍养亲者,南京本色尽数分回。
宪宗成化元年定大同各郡王禄米拨代府广赡仓送纳各府照数关支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题准,大同各郡王禄米,因无监 督官员,以致教授厨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盘量,加倍 折算;或各带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 银两;或巧立名色,逼取财物,负累边民。今后仍照旧 例,改拨代府广赡仓送纳。令长史等官从公两平收 受,听各府照数关支。”
成化二年、令郡王、及镇国将军以下禄米、次第支给。 并定各官《住俸折色例》。
按《明会典》:“成化二年奏准,郡王禄米,俱于亲王府仓 上纳,听令按季支用。镇国将军以下禄米,于有司官 仓收贮,二次支给。其收粮之际,布、按二司各委府县 正佐官、公同长史等官、监督收受。如内使人等仍前 干预需索刁蹬者,纠举究治。 令各衙门官员在任 患病三月者住俸。” 又令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岁 闲月折支绢。 又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钞、每十贯、折 米一石
成化四年、令在京官吏钱钞兼支
按《明会典》:“成化四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钱钞兼 支,三分钞七分。铜钱每钱三文折钞一贯。 令在京 吏典折色俸,照文武官例,钱钞兼支”
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许分俸养亲。给长芦、山东盐 场官月俸。”
按:《明会典》:“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许分俸原籍养亲。”
又令“长芦、山东盐场官,俱给月俸。”
成化七年,定文武官绵布折钞及仓官支俸例 按《明会典》:“成化七年,令文武官下半年折色俸,以甲 字库绵布每匹折钞二百贯支给, 令各处仓官及 收粮经历守支二年以上未尽者,仍听全支俸给。” 成化八年,定京官折色扣除例。
按《明会典》:“成化八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粮。自文 书到日经五个月不关者扣除”
成化十年,准给“医士医生月米。”
按《明会典》:“成化十年奏准,医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增 为七斗,无者五斗;医生有家小者四斗。无者三斗。 成化十一年令京官以钱折钞。”
按:《明会典》、“凡在京文武官俸。成化十一年令钱二文 折钞一贯。”
成化十三年,定“军官分俸养亲及支本折例。”
按《明会典》:“成化十三年,令在京都指挥选调各都司 管事,愿分俸养亲者,以本色三分之一存原卫二分, 并折色在任关支。 又令陕西三司并卫所首领及 府州县等官,俱照甘肃例,五品以上,亦二八兼支,六 品以下,三七兼支。不彀二石者,照旧支本色。”
成化十四年、令文官以军功陞级者带支旧俸 按《明会典》:成化十四年令文职有军功陞级者。后虽 陞职。仍旧带支
成化十五年令宛平、大兴两县官俸米钞兼支按《明会典》:“成化十五年,令宛平县、大兴县官俸,照南 京上元、江宁二县例。知县三七分,县丞以下四六分, 米钞兼支。”
成化十六年定京官折布及户部书算支米例。 按《明会典》、“成化十六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钞”,折 支阔白三梭布,每匹折米三十石、 令户部书算,月 支米五斗
成化十七年定亲王及军官支给例。
按《明会典》:“成化十七年奏准,亲王原有额设官攒者, 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长史司并该仓官攒两平收受。 郡王以下无官攒者,发附近有司官仓另廒收贮,听 各府差人关领。若原属本城大府收者,仍旧收支。自 后不许奏讨本府自收及违例折银,并分外生事,索 要报数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县催征。其辅导官、 守巡官不行纠察,及州县官听从者,一体降调。” 令 在京各卫所掌印军政者,及各边巡抚、镇守、把总等 官,督属造册,及委官关支俸粮折钞。仍先具委官职 名呈报。本部。及各处管粮官员,如过四十五日不造 册关支,及关支不尽者,粮米扣除。委官俸粮,亦依所 违月日住支。若各卫所不以委官职名呈报者、掌印 军政把总官一体住支
成化十八年定天津等卫、及两京营缮所、“文思院”支 给例
按《明会典》:“成化十八年奏准,天津等二十四卫官军 俸粮折色,每岁先行造册,委官亲赍,上半年限三月 内,下半年限九月内,赴府投文,转送内府库关支。如 过一年不到者,照例扣除关出钞绢等物,本府仍委 官押运至彼,令管粮郎中等官,公同该卫官给散。 令两京营缮所、文思院官员俸粮,工部并南京工部, 按”季造册、缴送。南京户部。照在京各卫经历等官例、 定拨南京卫仓支给。其有册到一十五个月不赴部 告支者、扣除
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承袭者照旧关支本折 按《明会典》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禄米本色折色之 数,子孙承袭之时,俱照旧例。该部奏请,取自上裁。 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暂以银折本色,并定各衙 门关支折色例。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三 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暂折银七钱。以后如旧例, 令 两京各衙门关支官吏人等折色俸粮,俱自户部比 号日为始,定限三个月,以里务委官依数赴该库关 出迭卫所公同掌印管事并首领官给散具数,同报 本部查考。如有刁蹬留难及用强准折私债,听委官 与被害之人指实呈告,依律追究。”如委官通同掌印 管事及买头人等,包买折债,不行给散,或违限不赴 该库关领,有赃者以赃论,无赃者参问毕,俱带俸差 操。其积年买头、包买之人,照包揽钱粮例发落。
孝宗弘治元年令公侯驸马伯及五府六部官仍以银折本色其医官照旧支米馀支折色者限如期关给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令公、侯、驸马、伯禄米仍折支银。”
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本色俸、仍折支银 。又
令太医院办事。医学训科照旧支食米七斗。 奏准、 在外并各边卫所军官折色俸,令各分巡分守官督 该掌印官、按季造册。每岁上半年限次年六月以里, 下半年限次年十一月以里送赴。合于司府关给。存 留在库钞贯。如不敷,凡赃罚市货器皿衣服头畜之 类,皆计钞折支。每银一两折钞七百贯。若该卫所过 期造册照例扣除
弘治三年敕、“王府以下禄米。毋得改支冒支。”令内外 官随任支俸
按《明会典》:“弘治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将军、仪宾禄 米,本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数,不得奏讨折色,改支本 色。 令王府将军等重出领收。冒支官粮者,革去所 支禄米十分之二。自后将军、仪宾有犯,悉照此例。” 令在京武职选调在外都司官俸,通行随任关支。 弘治四年,令在京各卫官俸以银折本色。
按《明会典》:“弘治四年,令在京各卫经历等官。该支南 京本色俸。每石折银七钱”
弘治五年,禁“公、侯、驸马、伯奏讨禄米。”
按《明会典》:“弘治五年奏准,公、侯、驸马伯妄自比例奏 讨禄米者,科道官参奏拿问。”
弘治六年。令在京文职官。不得分折绢俸养亲 按《明会典》、弘治六年、令在京文职官。分俸于原籍养 亲者。不许分在京折绢俸。
弘治九年、准定俸米折银之数
按《明会典》、“弘治九年题准,官员俸禄粮米,每石折银 七钱,起解两京户部交纳支给”
弘治十年,令“各王府毋得勒要白米。”并定公、侯、驸马、 伯折银数。
按《明会典》:“弘治十年,令各王府收受禄米。务要选委有司并长史司公正官一员督收随地所产,不许勒 要白米。 令南京公、侯、驸马、伯本色禄米,自后每石 折银七钱”
弘治十一年定、京卫禄米、俱用折支各边官军银米 间支。顺天府所属、照在京衙门例支给
按《明会典》:“弘治十一年,令京卫禄粮米,每石折银七 钱,起解两京户部交纳支给。 令各边官军俸粮,每 遇春间米贵,支与本色,秋间收成,照时价支折色。其 馀月分银米间支。如或米贱愿折银者,亦不许过支 六个月。 令京卫武学及顺天府所属在京衙门官 员俸,俱照在京衙门例支给”
弘治十三年、敕“各王府收受禄米、毋得用强骚扰。”兼 定各官吏折支、预支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王府禄米,若本府官员 内使旗校管庄人等,干预拨置,折收银两,多收米麦, 索要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 州县催征骚扰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发边卫充军。 官员内使监候奏请发落。若辅导官及布按二司巡 守官纵容不举,并府州县官听从差来人役征扰者”, 俱参问奏请降调。 令南京各卫军职俸粮折支绢 匹、改为四月支绢、八月支布 奏准、官员监生吏典 旗军人等、关过俸粮、及预支应得粮米、遇有事故调 用等项、五年以上失于还官者、事发止问不应追粮 还官
弘治十四年、改拨兴州等卫关支折俸库
按《明会典》:“弘治十四年,令兴州左前并镇、朔三卫官 员折俸布绢钞锭,自本年以后,俱改拨蓟州官库关 支。如不敷,量将直隶、山东、河南解京库布绢拨辏。” 弘治十五年,定锦衣卫五所官及旗校等支米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五年,令锦衣卫堂上官吏并五所 官俸粮,每年于京仓苏松等处白粳米内坐放。旗校 人等”照旧于京、通二仓粳粟米麦内兼支。
弘治十六年,定两京文武官折钞及谪官支俸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六年,令两京文武官折色俸,每米 一石,折钞二十贯。 令都指挥以下,为事立功,并遇 革回卫例应带俸差操,不许管军管事者,都指挥指 挥月支米三石,本色一石,折银二石。卫镇抚正副千 户月支米二石,本色一石,折银一石。其馀俱折钞布。 五年”以后、改过自新。遇例考选、方照前俸、本折兼支。 弘治十七年、加赐寿宁侯建昌侯禄米
按《名山藏典谟记》:“弘治十七年二月,加赐太保寿宁 侯张鹤龄禄米岁四百石;建昌侯张延龄岁六百石。 八月,授张延龄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岁加禄米六百 石。”
武宗正德元年令文职以军功迁官者带支旧俸
按《明会典》,“正德元年议准,凡文职因军功陞俸,后虽 迁官,止于本等俸级外带支原陞军功一级二级,并 不随官升转,逐次加多,非军功陞俸者,后升官与所 加俸级相等,原俸即不带支。”
正德二年、令各衙门折银、径赴银库支给。又定立功 官支俸例
按《明会典》:“正德二年题准,苏松常三府征解折银俸 粮,俱送太仓银库收贮,各衙门径赴银库支给。 凡 立功未满身故子孙袭替者,与支半俸,扣至限满全 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题准,行该卫所扣算。”自 到彼立功,及遇宥回卫,已过五年之上,又能改过自 新者,照例与支全俸。其未及五年,全未立功者,亦须 扣算五年之数、方许收支。若长恶不悛、虽及年限、亦 不准与。该卫所有朦胧收支者、参问枉法赃罪。 《正德》四年、定宗室支俸例
按《明会典》:正德四年奏准,郡王将军而下,改封世子、 长子、世孙、长孙听继王爵者,奉有成命之后,其原给 禄米截日住支,册封之日方与所应得者,永为例。 又奏准,宗室奸收乐女及不良妇所生子女,并选配 夫人等及仪宾已受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 未受名封者,不许冒请。 又题准,凡射利之徒,邀买 王府禄粮者、照《举放私债》例、问发充军。所借《本利》没 官。仍将辅导官参治
正德六年,给“各都督府教书、训导月米。”
按《明会典》。“正德六年奏定各都督府教书训导每月 支米本色一石六斗,折色一石四斗。”
正德九年,定“教职及锦衣卫等官俸给。”
按《明会典》、“正德九年奏准进士就教职者,其俸给照 原中甲第品级关支。 令锦衣卫左千户等七所、镇 抚司、驯象所官员俸粮,于京仓关支粳米。”
正德十年、令长安等四门仓官攒俸粮。比照十库官 攒事例、于京仓关支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王府将军以下转卖禄米。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题准行各王府禁约,将军以 下,务要恪守祖训,不许骄奢妄费,将禄米减价转卖驯致贫窘失所。如违,辅导等官启王参奏,量革禄米, 以示惩戒。如射利之徒,收买禄票,加倍取利者,各该 官司亦就拿问重治。”
世宗嘉靖元年准不通舟车州县派支禄米折银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奏准郡王以下禄米,有派支不 通舟车州县者,每石征银八钱,放支折给五钱,扣留 三钱贮库,作正补欠。”
嘉靖二年定:“公、侯、伯预支禄米”、子孙扣除例。
按《明会典》:“嘉靖二年题准公侯伯岁首全支禄米者, 傥有事故,准作袭封子孙次年应支之数,不许乞恩 免还。”
嘉靖七年定“解纳折俸派银额。”及不敷借支加陞支 俸例。
按《明会典》、“嘉靖七年题准:各处解纳文武官折俸绢 每一匹派银七钱、布每一匹派银三钱,解部支给。 议准在京各衙门文职官员俸银关支不敷、于收贮 扬州船料银内放支。以后各季有缺、俱准于各司解 到折粮等项银两内借支、候本司原派俸银解到停 止。” 题准:凡有军功陞俸、俱于原职上加陞。其支俸 日期、在京以除授日为始。在外以文书到日为始。 嘉靖八年、令湖广各宗室俸、照楚府折银及定支半 俸解折俸例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题准,湖广各宗室禄米,俱照楚 府则例,亲王每石折银七钱六分三釐;郡王每石折 银七钱;将军、中尉、郡主夫人、仪宾,每石折银五钱。 议准各衙门传陞乞陞,大小官员非勋戚荫叙者,通 查量为裁革,存留者与支半俸。匠官年老残疾并艺 业不精者,冠带闲住见应役者,亦支半俸。 奏准文 武各官折俸布绢、扣算总该数若干、通行原派司府 州县、将绢每匹折银七钱、布每匹折银三钱、倾锭解 部、转送太仓银库、依时支给
嘉靖九年、准、军官分俸养亲
按《明会典》,“凡在京都指挥等官,推选各都司管事。其 有愿留俸粮养亲者,兵部行移户部,查照各都司该 得本等俸粮,并以三分为率,止存一分原卫关支,其 馀二分并折色俱在见任都司关支。嘉靖九年题准 外卫选调别卫官,亦得分俸。”
嘉靖十年定“各官吏支俸处所日期额数。”
按《明会典》、“嘉靖十年题准,各处巡抚并总兵镇守等 官,有带家小随任者,量分食米一石,于所在官司支 给。仍行户部知会,酌量会派,以省输运。 又题准:锦 衣卫官吏舍人及旗校军士象奴俸粮,坐派京仓关 支,匠役仍旧通仓关支。 令各该抚按官将所属杂 职卑秩官员应得俸粮,照旧与府州县官员俸同日 放支。”或遇灾伤,一体折银,不许自分多寡,先后 题 准。匠官升级,悉照见行例支与半俸,奏扰者治罪。 嘉靖十一年,定王府支补例,及各卫关支日期。 按《明会典》:嘉靖十一年题准,王府缺欠禄米,行抚按 官通查三司府州县,问追过徒工粮价,并将充发仪 从,不必滥发,收银在官,通融处补。如再不敷,于该司 府动支无碍官钱、赃罚纸米并商税、地租等项补给。 遇灾蠲免于成熟地方量为拨补,或查存留数辏支。
题准、“通州右卫等官员、上下半年俸折布绢” 、照京
卫官员例折银 奏准、各卫营等衙门关支俸粮、除 正月仍在前十二月关支。其馀月分、俱在二十日以 前造册、二十五日以后坐拨、初一日以后关支、初十 日放完。若有造册、及关支违期十日以下者、将经该 掌印首领委官识字人等俸粮扣除。若违半月以上、 及冒支盗卖者、参送法司问罪
嘉靖十三年定、王府以下禄米、支给扣除例
按《明会典》嘉靖十三年题准:“王府该支禄粮,俱以明 文到日为始支给,不得指以请封日期朦胧滥支。其 先前冒滥者就行改正,准作以后该支之数。” 又题 准:郡县等主君病故,仪宾禄粮务要遵奉先年题准 “一九二八则例,毋得妄行奏扰。” 题准:行南京户部, 每年终将公侯、驸马伯该食禄米,分别见支未支,并 罚俸住俸、病故、扣除年月日期、银两数目,造册送部 稽考。若有情弊,听南京户部查参。
嘉靖十五年定、“郡王以下禄米折色放支”
按《明会典》,“嘉靖十五年题准:河南宗室日繁,除亲王 禄米照旧外,其郡王以下本色禄米,每夏税一石,折 银五钱五分;秋粮一石,折银六钱五分;每岁征完解 司。每禄米一石,折银三钱五分,通融放支。” 诏公、侯、 驸马、伯并文武大小官员支俸,以后俱五年一次关 给。
嘉靖十七年、令宗亲禄米、俱在京支给。复定军职等 支米扣俸例。
按《明会典》、“嘉靖十七年令、公主禄米俱在京支给。 令公、侯、驸马、伯禄米于户部关支。见任南京并各处 镇守者,照旧南京支给。” 凡公、侯、驸马伯奉特恩加 禄者,子孙袭爵之日住支。 题准清理军职贴黄、监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斗、无者一斗八合。俱每石折 支银七钱,事完停止。 题准抚按官行各问刑衙门、 如遇军职有犯,即将俸折抵扣赃银算明,行管粮官 知会,照数扣除,按季将除过缘由,回报原问刑衙门 完卷。年终都司备查各卫所有犯军职扣俸准赎缘 由,造册一样三本,送抚按官及户部查考。在京卫所 刑部将军职抵扣俸粮数目,一体造册,开报户部。 嘉靖十八年,令五府俸粮,每月造册送部拨支。 按明《会典》十八年,令五府严督各卫所监局,每月将 该开俸粮文册造完,定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 定拨仓分。如过限不送,照例将掌印首领把总官该 月俸粮,不分本折,通行住支。若有别弊,从重问拟。 嘉靖二十三年,准匠官止照见级给俸。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三年题准匠官加俸后又升级 者,止照今陞九品级支半俸。其节次所加之俸,不许 重支”
嘉靖二十五年定、各陵卫迁调官、仍给原俸
按《明会典》、“凡各陵卫官选调别陵卫管事者。”嘉靖二 十五年、令仍在原卫带俸
嘉靖二十六年,定闲住将官俸给。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六年题准,各卫闲住将官,不拘 都督、都指挥,但系功陞者,与支本等俸给;系推陞遇 例者,止支祖职俸粮。其柴薪皂隶,虽系功陞者,一体 查革。”
嘉靖二十七年,令运司巡抚补足各王府应得禄粮。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七年题准:河东运司,每年该解 山西布政司正馀盐内,动支四万三千一百一十六 两八钱,径解大同府收贮,补给代府原额禄粮不足 之数。 又题准各该巡抚转行司府州县官,将各王 府应得禄粮,务要征收完足。如遇灾伤,亦须设法措 置无碍银两补完,不许拖欠。其先年拖欠者,或待丰 收之年,或遇积有多馀银两,挨年带补。”
嘉靖二十九年准军功陞俸者,迁官后带支原俸。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九年议准,军功陞俸,并带支柴 薪皂隶名数:“从九品月俸五石,军功陞俸一级,支正 九品俸,该米五石五斗;以正九陞从八俸者,月六石; 以从八陞正八俸者,月六石五斗;以正八陞从七俸 者,月七石;以从七陞正七俸者,月七石五斗;以正七 陞”从六俸者,月八石;以从六陞;正六俸者,月十石;以 正六陞;从五俸者,月十四石;以从五陞;正五俸者,月 十六石;以正五陞;从四俸者,月二十一石;以从四陞; 正四俸者,月二十四石;以正四陞;从三俸者,月二十 六石;以从三陞;正三俸者,月三十五石;以正三陞;从 二俸者,月四十八石;以从二陞;正二俸者,月六十一 石;以正二陞从一俸者,月七十四石;以从一陞正一 俸者,月八十七石。以上加俸之后,遇有升迁,仍照所 加原俸带支,至正一品俸而止。其柴薪,从九至正八 原额俱二名,有军功俱不加,从七、正七俱额二名,内 近侍官俱三名。知县四名,从六、正六俱额四名。有军 功加俸外仍各加柴薪一名。从五、正五俱额四名,从 四、正四俱额六名,从三、正三俱额十名,从二、正二俱 额十二名。有军功俱加二名。其从一、正一俱额十四 名。虽有军功不加。其九年考满官员,照依陞加俸级, 关支俸薪。升迁之后,非系军功,止支本等原陞俸米 柴薪,不许带支乞恩等项陞俸,例不佥拨柴薪皂隶。 嘉靖三十三年定庶人及各官支给例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庶人应得粮米,减奉 国中尉三分之一。连妻妾子女、使女岁给米七十石。 除未出幼者,从父养育,及女嫁从夫自赡外,其已出 幼成婚,应请口粮,查其父生子多寡。如生三子以上, 不分长子众子,各减半支给。止生一子二子,给与全 分。传世以后,原系减半者,即照原减之数。原系全给 者,仍查其父生子多寡,以为减半全给之等。” 题准: 攒运官员,自嘉靖三十四年为始,每月应支食米,听 于各驻札地方司府存留米内支给。其巡抚凤阳都 御史及各官折俸折绢折布等项,俱照《在京则例》,各 依品级,于所在官司应解本部或地方存留及库贮 官银内动支,给与部属等官。三年一年差者,以各该 年分满日为止,馀月仍俟赴京给领。除山、陕、宣、大、辽、 蓟等边原无解部银两及本色米不便仍旧在京关 支外,其馀但凡京差官员带有家小驻札各地方行 事者,俱以到地方之日为始,一体在外关支。户部及 工部等衙门将各官在京原支俸给扣出,不必造支。 其攒运郎中、监兑主事等官,不带家小,及不系一年 三年差者,仍在京关支。 题准云南府自同知以下 马丁银两,查照旧例、编给分摊,概省均徭人户。 嘉靖三十五年准、南京官借支俸粮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五年议准,南京文武百官应支 俸粮,将库贮盐引纸价银两内,暂借一万八千二百 五十两六钱支给,仍咨应天巡抚查催拖欠解补。” 嘉靖三十六年,令军官署职者,止照原职关支按《明会典》:“凡五府带俸都督佥事俸粮,嘉靖三十六 年题准,除原系军功陞授及皇亲特陞实授者,俱照 旧关支”外。其馀推陞署职,止照原职。指挥等官于原 卫所关支。其柴薪银两于本府关支。又题准京营各 带府衔署职、俸粮只照原职于本府关支。其各处总 兵官俱照前例、于原卫关支
嘉靖三十九年定、各直省官支给扣除例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九年,令各直省查照设官员数 品级额该俸粮马夫银若干,除见任支给外,其馀陞 迁、给由、事故等项,离任者即与扣除贮库,每季终类 解本省府各项银两,类总解部。
嘉靖四十二年准在京官俸,俱于禄米仓关支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议准、将在京府部等衙门 原额俸粮六万馀石、各衙门自收者,改于禄米仓收 纳。各衙门按月造册关支
嘉靖四十四年定宗亲支给例。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四年题准:宗室若既请继封爵, 原给禄米,不当复支。如有请封而仍前冒支者,查参 降革。庶人同妻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支。庶女 任令择配,不得复给米布婚葬之资。 又题准:仪宾 守制,照文官丁忧例截日住支。服阕之日,查无违碍, 方许申请开俸。若妻亡之日即住支,不许虚冒。 又 定:凡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其岁给口粮,照历年 原议减庶人三分之一,给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 支。冒妾所生,亦照擅婚事例支给。花生子女,不拘已 未请封,尽行革去爵禄。 又题准:镇国将军以下,及 主君仪宾,例有冠服房屋坟价,俱令停给,以备补禄 粮不足之数。 又奏定:宗室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请 封,且给禄米三分之一。习学五年,亲王方与奏请出 学,支本等全禄。 又题准,凡遇放支禄粮,不许宗室 擅自扰乱衙门,陵虐官司,违者,听委官就将应得禄 粮扣除入官,一面启王参奏处治。
穆宗隆庆元年令南京文武官俸粮折银三年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题准:南京大小文武衙门,自隆 庆元年起至隆庆三年止,每年九月,官员俸粮折盐, 俱以四六兼支,照依时估扣放。以后年分,照旧二八 兼支。并盐斤续收数多,临期再行议处。”
隆庆四年、准阅视闲住指挥等官、给俸有差
按《明会典》:“凡闲住指挥、千户等官,隆庆四年题准:京 卫报五府兵部,外卫报守巡兵道。”三年阅视一次。弓 马习熟,谋勇兼资,素行无议,列为上等,准食全俸录 用。次则骑射多中而无大过,亦准支俸。其有下等,庸 惰自废,而骑射无能者,与支半俸。若三年不与阅试, 而卫所通同冒支俸银者,一体坐赃治罪。
隆庆五年准锦衣卫乌龙潭等仓官攒照例折银 按《明会典》、隆庆五年议准南京户部查将锦衣卫乌 龙潭等仓官攒,照四门仓、三马房草场官攒事例,应 支俸粮,每米一石折银七钱
隆庆六年,定《京官折俸分数》及《武举支米例》。
按《明会典》:隆庆六年议准:在京各衙门文职官员折 俸,七分支银,三分支钱。今自本年春季起,以十分为 率,九分支银,一分支钱。金背钱六釐,每八文折银一 分,火漆钱二釐,嘉靖旋边钱二釐,俱每十文折银一 分。 题准:武举中式千百户指挥等官,于祖职俸粮 外,加武举米三石。如有革任闲住等项,原加米三石, 截日住支。敢有隐情冒支者,并掌印官各照侵欺事 例问罪。
神宗万历元年定武举支米例
按《明会典》,“凡武举中式,应加米数,月支三石。”万历元 年题准:“武举官生,若委用之后,已经革任,后复推用, 虽在年限之内,不得复支武举米石。告养病者,病痊 之后,如系支过五年之外,才力虽堪,但许听候推用, 所加米石,难复开支。其馀未经推委,或回部听候别 用者,与无荐举同,俱扣至十年而止。”
万历三年,定“降俸、罚俸”例。
按《明会典》,万历三年议准:今后凡遇题准降俸罚俸 官员,自司道以至府州县等官,俱以文到日为始,各 该抚按查降罚年月、级数,纪录在簿,待满日申呈之 时,计数催解布政司及各府收贮,另立项款,造入年 终报部册内。户部先立簿籍,案候稽考。如有凶荒赈 济,先期咨呈本部知会,以凭题请动支。
万历七年,定宗亲罪废及有事故者给口粮例。 按《明会典》:“万历七年议准,罪宗庶人见在食粮七十 二石者,照擅婚例,减为五十石。原系生三子以上减 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兼支。以后子孙请名 之后,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给口粮。不论人数多寡,俱 岁止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下者,仍随父母养赡。 其高墙闲宅正犯已故,所遗家属,释放回府,原已赐 名者,岁给本色米十二石;无名者,许其照例请名之 后,亦给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后子孙名粮如之。如止 遗母、妻无可倚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其以前释放者,照例分别查给。” 又议准:“冒滥妾媵之子, 姑许请名,岁止给与本色米十二石,子孙如之。其见 在食粮,岁给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者,姑准终身,日 后子孙俱如今例。” 又议准:仪宾于妻亡之后,俱住 支常禄。郡县主君于仪宾身故之后,俱半给养赡。仪 宾丁忧,常禄仍许支给。 又议准:以后宗室越关奏 扰,已封者降为庶人,送闲宅居住,给与口粮。未封未 名及花生传生等项,俱札顺天府,递回该府收管。不 送闲宅、致冒口粮
万历八年,定“军官侵粮扣俸例。”
按《明会典》,“凡军官侵盗钱粮,监追未完,子孙袭职者, 扣俸还官。”万历八年议准,“武职犯该监守自盗等罪, 问拟永远充军者,追赃不论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务 要追完,方许保送。应袭之人袭职,不许扣俸抵补。其 犯该因公科索等罪,问拟立功降调以下,赃百两以 上,监追一年之外,不能完官者,许扣俸抵补。如赃少” 家富,仍追并完纳。有正犯子孙故绝,而别枝子孙当 袭者,先准袭职,然后扣俸抵补。如或赃银至数百两、 米至数百石以上,而承袭之人官卑俸薄,不能补完, 当先尽正犯家产估赔,并将俸扣十分之五。其馀应 否开豁?勘明奏请。
万历九年,定“军卫官俸米支扣例。”
按《明会典》:万历九年题准:行在京各府卫掌印官,查 将各官关支俸银,如有事故等项,即行截日扣送太 仓库。以后照例,永为遵守。 议准:考选退闲武职,分 为三等,平常及稚少者,准与全俸,候缺取补。老疾者 止支半俸。贪残不法者,月支俸一石,馀俸住支。不许 管军管事。衰老不堪操备者,即行住俸,勒令承替。 万历十年,颁定宗亲禄米及各处军职支给例。 按《明会典》,“圣祖封藩,初拟亲王五万石。既以官吏军 士俸给弥广,因监唐宋之制,定为万石。”后令米钞兼 支,有中半者,有本多于折者,其则不同。今天潢日蕃, 而民赋有限,势不能供,且冒滥滋多,奸弊百出。故嘉 靖间更定条例,万历十年复颁要例,宗禄皆有“限制”, 详列于后。
禄米额数:
亲王米、一万石
郡王、米、二千石
镇国将军、米、一千石
辅国将军、米、八百石
奉国将军、米六百石
镇国中尉、米、四百石
辅国中尉、米、三百石
奉国中尉、米、二百石
公主、及驸马米、二千石
郡主、及仪宾米、八百石
县主及仪宾米、六百石
郡君、及仪宾米、四百石
县君、及仪宾米、三百石
乡君、及仪宾米、二百石
皇太子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之后,必俟出阁,每 岁拨赐与亲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岁拨 赐与亲王女已嫁者同。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者,每 岁比初封郡王减半支给。
禄米、《本折》
秦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 年奏辞、本色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 五千石
晋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 千石。岁支九千石
周王、岁支本色禄米二万石。袭封、支一万二千石。弘 治十六年、支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支九千 石
楚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三年、奏辞、一千石。 岁支九千石
鲁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隆庆二年奏 辞、折色二千石。岁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 石
蜀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年奏辞、一千石。 岁支九千石
代王、岁支禄米六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肃王、岁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 庆四年、本府辅国将军承袭王爵、仍支辅国将军禄 米岁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辽王、岁支禄米二千石。国除。
庆王、岁支禄米一万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 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 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宁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国除
岷王、岁支本色禄米一千五百石
韩王、岁支禄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沈王、岁支禄米一万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 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 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岁支本色禄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 米三千石外、再给粳米一千石。其馀折色、共岁支六 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岁支本色禄米二千石。国除。
赵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 定拟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庆三年奏辞。本色 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郑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元年加增四百石。 岁支一万四百石
襄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荆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辞。五 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
德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 岁支九千石
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国绝。
崇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五 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 千石。岁支九千石
徽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除。
岐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益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 千石。岁支八千石
衡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 千石。岁支八千石
雍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寿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汝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泾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荣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 千石。岁支九千石
景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靖江王、岁支本色禄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 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 一千五百石。袭封一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晋、周、楚、鲁、蜀、代、辽、沈、唐、伊、赵、郑、襄、荆、德、崇、徽一十七 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各二千石。袭封各一千石,俱 米钞中半兼支。
肃、庆、宁、韩、淮五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一千石。米钞 中半兼支。袭封同
吉、益、衡、荣、四府、郡王、岁支禄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 分折钞
岷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五百石米钞中半兼支袭 封同。以上各郡王禄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 袭封。俱岁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惟岷府仍 旧例
各王府镇国、辅国、奉国将军,镇国辅国、奉国中尉米 钞本折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定:将军改三分本 色,七分折钞;中尉改四分本色,六分折钞。各王府、郡 县主君、乡君及仪宾,本色四分折钞六分。嘉靖四十 四年改定二分本色,八分折钞。
题准:各处总兵官以南京府衔陞出者,改注北府、支 给柴薪。 凡各处闲住都督指挥等官,但系功陞者, 与支本等俸粮。其馀推陞遇例等项,不拘养病回籍 听勘、只支祖职俸粮。有废弃起用者,虽署流官职衔、 其俸粮仍照祖职支给
万历十二年准革退武职、不得复支俸粮
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题准,考选革退武职,除世职 照旧准支原俸外,其他效劳传奉武举及缉捕有功, 或冒袭冒陞,已经考革者,查照文官考察革任事例, 不分在京在外,俱不许复支俸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