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109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九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一百九卷目录
给假部汇考一
汉〈成帝阳朔一则〉
晋〈总一则〉
宋〈武帝永初一则〉
唐〈元宗开元一则 天宝一则 德宗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懿宗咸通一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真宗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庆历二则 钦宗靖康一则〉
金〈海陵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一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一则 泰和一则〉
元〈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三则 成宗大德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二则 成祖永乐一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代宗
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六则 孝宗弘治二则 世宗嘉靖十三则 穆宗
隆庆五则 神宗万历六则〉
铨衡典第一百九卷
给假部汇考一
汉
成帝阳朔元年定二千石病假不得归家
按《汉书成帝本纪》,不载。按《冯野王传》,野王拜为琅 邪太守。是时,成帝长舅阳平侯王凤为大司马大将 军,辅政八九年矣。时数有灾异,京兆尹王章讥凤颛 权,不可任用,荐野王代凤。上初纳其言,而后诛章。于 是野王惧不自安,遂病满三月,赐告,与妻子归杜陵 就医药。大将军凤风御史中丞劾奏“野王赐告养病 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归家,奉诏不敬。杜钦,时在大 将军幕府。钦素高野王父子行,能奏记于凤,为野王 言曰:“窃见《令》曰:‘吏二千石告过长安,谒’”
〈注〉如淳曰:“谒者自白得告也。律,吏二千石以上,告归归宁,道不过行在所者,便道之官,无辞。”
不分别予赐。
如淳曰:“予,予告也;赐,赐告也。”
今有司以为予告得归,赐告不得,是一律两科,失省 刑之意。夫三最,予告令也。
师古曰:“在官连有三最,则得予告也。”
病满三月赐告,诏恩也。令告则得,诏恩则不得失轻 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赐告得归,有故事得去郡。亡著 令。
如淳曰:“律施行,无不得去郡之文也。”
“《传》曰:‘赏疑从予,所以广恩劝功也;罚疑从去,所以慎 刑阙难知也。今释令与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违阙 疑从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 不宜去郡。将以制刑为后法者,则野王之罪在未制 令前也。刑赏大信,不可不慎’。”凤不听,竟免野王郡国。 二千石病,赐告不得归家,自此始。〈按通鉴纲目作阳朔元年事〉
晋
晋定“百官假期。”
按《唐类》。�《晋令》: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 日为限。千里内者,疾病申延二十日,及道路解,故九 十五日。此其事也。书记所称曰“归休”,亦曰休急休浣 取急请急。又有长假、并假。
孝武帝宁康元年。诏大臣疾病。假满三月解职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晋起居注》云云。
宋
武帝永初 年详定百官给假之制
按《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王韶之传》,韶之为黄门 侍郎,驳员外散骑侍郎。王寔之请假事曰:“伏寻旧制, 群臣家有情事,听并急六十日。太元中改制年赐假 百日。又居在千里外,听并请来年限,合为二百日。此 盖一时之令,非经通之旨。会稽虽涂盈千里,未足为 难,百日归休,于事自足。若私理不同,便应自表陈解, 岂宜名班朝列,而久淹私门?臣等参议,谓不合开许。 或家在河洛及岭沔汉者,道阻且长,犹宜别有条品。 请付尚书,详为其制。”从之。
唐
元宗开元二十五年令百司旬节休假不须入曹司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开元
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百司每旬节休假,并不须 入曹司,任游胜为乐。”
天宝五载敕内外官旬节休假不须入朝及衙集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天宝 五载五月庚申,敕今后每至旬节休假,中书门下文 武百僚不须入朝,外官不须衙集。”
德宗贞元五年诏中和节百官休假一日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 五年春正月乙卯,诏以二月一日为中和节,内外官 司休假一日。”
====宪宗元和元年令常参官寒食得假拜墓====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 元年三月戊辰,“诏常参官寒食拜墓,在畿内听假日 往还,他州府奏取进止。”
懿宗咸通十四年令刺史除授正衙不得托故请假其内外除官入京未朝谢不得请假归家
按《唐书懿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懿宗本纪》,咸通 十四年春正月丙寅,御史中丞韦蟾奏:“应诸州刺史 除授,正衙辞谢后,托故陈牒请假,实为容易。自今后 如实有故,为众所知者,三日外不在陈牒之限。应内 外除官入京合便朝谢,如遇假日,且合在都亭驿。近 日多因请假,便归私家,既犯条章,颇乖礼教。自今已 后,望准故事,如未朝谢,须于都亭驿;如违越,台司勘 当申奏。”从之。
宋
太祖开宝九年夏四月已未著令旬假为休浴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闰十月壬申立先天降圣节五日休沐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庆历二年秋七月癸亥诏京官告病者一年方听朝参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三年九月丁丑,诏“执政大臣非假休,不许私第 受谒。”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钦宗靖康元年夏四月乙卯诏自今假日特坐百司毋得休务
按:《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金
海陵贞元元年定百官遇丧给假例
按《金史海陵本纪》:“贞元元年冬十月丙子,命内外官 闻大功以上丧,止给当日假,若父母丧,听给假三日。 著为令。”
世宗大定十七年正月丁巳诏朝官嫁娶给假三日不须申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令百官寒食及祖父母父母忌日并给假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二月壬寅,谕有司,寒食 给假五日,著于令。”“三月丁丑,制内外官并诸局承应 人,遇祖父母、父母忌日,并给假一日。”
承安四年冬十月壬午初定百官休假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三年二月甲子定诸职官省亲拜墓给假例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元
世祖中统三年定官员给假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官员给假,中 统三年,省议:“职官在任病假及缘亲病假满百日,所 在官司勘当,申部作阙,仍就任所给据,期年后给由 求叙,自愿休闲者听。”
至元八年定在任之任官告假侍亲及病患事故期限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至元八年,省准: “在任因病求医并告假侍亲者,拟自离职住俸日为 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 能赴任,自受除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又:部 拟:“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装束假限外, 违者计日断罪。”
至元二十七年。令百官遇丧葬给假者。定其限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至元二十七年。 议祖父母父母丧亡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 拟合支给。违例不到。停俸定罪。
至元二十八年。令官吏病假。百日外停俸作阙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至元二十八年。 部议官吏远离乡土。不幸患病。难议截日住俸。果有 患病官吏。百日内给俸。百日外停俸作阙。
成宗大德元年听云南官员解任奔丧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大德元年议云 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 解任奔赴。”
文宗至顺二年诏议百官给假省亲之例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十二月“癸丑,河南河北 道廉访副使僧家奴言,自古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 今官于朝者十年不省觐者有之。非无思亲之心,实 由朝廷无给假省亲之制,而有擅离官次之禁。古律, 诸职官父母在三百里于三年听一给定省假二十 日。无父母者,五年听一给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 母在三百里以至万里,宜计道里远近,定立假期,其 应省觐匿而不省觐者坐以罪。若诈冒假期,规避以 掩其罪,与诈奔丧者同科。御史台臣以闻,命中书省礼部、刑部及翰林、集贤、奎章阁议之。
明
明定南京官吏给假省亲及告送幼子还乡之例。 按“明《会典》,凡南京各衙门官员奏行给假省亲,本部 札送应天府,给引,定限回任。若违限一年半以上,本 部暂令到任管事,具奏请旨,照例送问。 凡南京各 衙门官吏告送幼子还乡,行勘明白,定限送应天府, 给引照回。”
太祖洪武 年定内外官给假之例
按“《明会典》,凡给假,洪武间定,内外官吏给假省亲迁 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上裁。如准吏部覆奏,量地远 近附簿定限,行移应天府。”〈今在京行顺天府〉给引照回,仍行 体勘,至期各还职役,不在作缺之数。如违限日久不 至者,就行提问。其考满吏给假,别无黏带,就行定限, 除路程日期外,别与假一个月,在家俱给引照回。 凡外官患病:洪武间,令在外大小官员,不许养病。 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吏求终养及自告老疾之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员父母年”七十以 上,许令移亲就禄侍养。如果父母老病,去官路远,户 内别无以次人丁者,方许亲身赴京面奏,揭籍定夺。 及吏员人等,父母年老,别无人丁者,务将《经由》本部 移文体勘是实明白奏准,方令离役。俱候亲终服满, 起复赴部听用。 凡内外官吏自告老疾者,洪武二 十六年定,札付太医院,转行惠“民局委官相视分别 堪与不堪。医治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如不堪医治奏 放为民。如急难医治。具奏放回原籍调理。痊可之日 赴部听用。”
成祖永乐七年诏给百官元宵节假十日著为令
按《名山藏典谟记》:“永乐七年正月,谕礼部臣曰:‘高皇 帝君天下三十馀年,法度明备。朕恪遵成宪,庶几阜 康,思与民同乐。其赐元宵节假十日,自正月十一日 为始,百官朝参不奏事,有急务封疏处分。军民张灯 饮酒,五城兵马弛夜禁,著为令’。”
仁宗洪熙元年定廷臣展省者赐钞有差外官满三考听给假省亲
按《名山藏典谟记》:洪熙元年正月上曰:“比令廷臣展 省,则有养祭宾客,若往还道里,费官俸给日用而已, 计馀资鲜矣。自今一品二品归者,赐钞五千贯,三品、 四品四千贯,五品二千贯,六品七品千贯,八品以下 皆五百贯,著为令。”三月命外官满三考者,听给假省 亲。
宣宗宣德元年令外官考满到部者许给假省祭
按《明会典》:凡外官九年考满到部者,宣德元年奏准 许给假省祭。升除以后不许
代宗景泰六年定听选监生等给假之例
按《明会典》:凡听选监生,并考满起复裁减等项官员, 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议准许给假依限回部听用。
英宗天顺二年令各衙门送到办事官许回省祭其御史不许养病省亲
按《明会典》,“凡办事官,天顺二年奏准办事满者数多, 不必候类奏,各衙门送到,查审明白,即送顺天府,给 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凡出差御史患病,天顺二 年令御史不许养病省亲。
宪宗成化二年令出差御史久病还籍调理
按:《明会典》:“凡出差御史患病。成化二年,令御史久病 勘实,许还籍调理。”
成化五年,令“监生给假,不许违限。”
按:《明会典》:“成化五年,令监生给假违限三年之上者 送问;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凭,俱免究。”
成化六年,令“有司官告老疾者,放回作缺。”
按《明会典》。成化六年奏准各处抚按官,遇有司府州 县官告称“老疾者,依例放回原籍,俱类奏作缺。” 成化十一年,定朝官省祭之例。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一年八月,命朝官离家十 年者,方许省祭。”
成化 年,令公差官患病填注手本。
按《明会典》:“成化间令文武官员公差患病等项呈堂 出印信手本,填注门籍。候病痊及公差回还之日,仍 用手本开注。”
成化二十三年,诏:“京官得给假省亲。”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三年诏:两京文职,有离家六年 欲给假省亲,查无违碍者听。”
孝宗弘治十五年定进士患病给假之例
按《明会典》,“凡进士患病,弘治十五年奏准令在京调 理,两月未痊,行太医院诊视是实,各取具办事衙门 官员同办事进士及医士保结,方许放回调理。” 弘治 年,定百官给假省祭及送幼子等例。 按《明会典》:弘治间,定两京给假省祭官员,除往回水 程外,许在家两个月。违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个月; 一年半以上者送问。 凡送幼子。弘治间定官吏监 生妻故、送幼子还乡、行勘是实、官具奏、许在家两个月;违限半年以上者送问监生吏典、给引放回。 凡 毕姻。“弘治间定京官及进士奏乞毕姻”、行同乡官员 保勘明白、具奏定夺
世宗嘉靖六年定京官患病给假之例
按《明会典》:“凡京官患病。嘉靖六年,令京官告病者,吏 部查验的实,照例放回。若托故诈病,扶同保勘,及病 痊不赴任者,一体罢职。”
嘉靖七年、令出差御史告病、查实放回
按《明会典》:“凡出差御史患病,嘉靖七年令各处御史 有告病者,该部查勘是实,方准放回。若系推避,就令 致仕。”
嘉靖八年令御史等官养病,不得违限三年。进士不 在此例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令,御史养病三年以上者,革职 冠带闲住。” 凡京官进士养病,违限旧例延至三年 外起送赴部者,革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 在三年之内,具奏定夺。嘉靖八年议准,各官养病限 内丁忧,及起文在三年之内者,与违限情似不同。进 士未经受职,亦难与各官概论,许吏部催取听选。 嘉靖十二年、令进士养病、不得违限三年
按:《明会典》:“嘉靖十二年令以后进士养病,但违限三 年以上者,一体查革。”
嘉靖十三年令、百官亲老有兄弟仕外者、许终养 按《明会典》、嘉靖十三年奏准、亲老而兄弟俱仕在外 无人侍养者、许放回终养。
嘉靖十五年令、百官亲老有兄弟笃疾者,许终养 按《明会典》、“嘉靖十五年奏准、亲老虽有兄弟笃疾不 能服事者,准令终养。”
嘉靖十七年令百官母老有兄弟异母者,许终养 按《明会典》、“嘉靖十七年奏准、母老虽有兄弟同父异 母者,亦准令终养。”
嘉靖二十一年、令巡按、及别差御史患病地方官具 实奏闻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一年题准巡按并别差御史,如 果患病不支,许地方官具实奏闻,不许径自具奏。 嘉靖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回道,自行具奏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巡抚官 代奏者,不准著回道自行具奏听勘。
嘉靖三十三年、令御史在差患病、许抚按官代奏回 籍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御史在差患病,有抚 按官代奏者,仍准回籍调理。”
嘉靖三十四年、令告假迁葬官员、照养病例
按《明会典》:“凡迁葬,嘉靖三十四年议准,迁葬官员照 养病事例,作缺放回,待事毕具文起送。如违三年之 上,亦照养病例革职。”
嘉靖四十二年定、“内外官遇本生父母亡故,请给假 治丧”
按《明会典》,“凡治丧。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内外官员为 人后,遇本生父母亡故,自愿回籍者,许给假治丧。在 京照例具奏,在外呈详抚按,就任放回。定限二年馀, 原籍起送改选。如过三年者,参究。”
嘉靖四十三年,定“各官省亲”及迁葬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议准给假省亲官,照迁葬 例作缺题放。” 题准给假迁葬者,须三年考满之后, 方许具奏。 凡送亲京官,有老亲随任奏送还乡者, 量地方远近定限,俱作缺。
穆宗隆庆二年定京官升外告病之例
按《明会典》,凡京官升外告病。隆庆二年议准患病在 先、推陞在后,比外官已到任者不同。准令回籍养病, 痊日给文赴部。
隆庆三年,令“各边督抚兵备等官患病、听巡按御史 转奏”
按《明会典》:“凡各边督抚兵备等官患病,隆庆三年奏 准不许自奏,听巡按御史勘明转奏。如有托疾避难 者,该科及巡按御史参奏处治。”
隆庆四年令进士给假养病,不得违限三年。
按:《明会典》:凡进士养病,隆庆四年题准:但到部在三 年之外者,不论起文日期,俱照违限革职。其三年赴 部,而又称“中途患病者,照有疾例致仕。”
隆庆五年,详定“内外官给假”之例。
按《明会典》凡给假,隆庆五年议准两京给假省亲、送 子、迁葬官员,俱要该衙门掌印官勘实代奏,方准题 覆放回。 奏准、京官患病,先呈本衙门掌印官查勘 的确,取具同乡同僚官结状代奏,方准题覆。 凡五 城兵马患病,旧例致仕。隆庆五年奏准,照序班例,不 分正副指挥,俱准养病痊日起文赴部。 凡外官升 京职,未“任患病。”隆庆五年议准行彼处抚、按勘实,放 回调理
隆庆六年,令给假省亲送子迁葬官员,得自奏请。其 养病官员,该司查验收选按明《会典》:凡两京给假省亲送子迁葬官员,俱要该 衙门掌印官勘实代奏。隆庆六年议准:如遇掌印官 无人代奏者,径自奏请。 题准:养病官员起文在三 年之内到部在三年之外者,该司查验果有本处官 司印信保结,照例收选。
神宗万历元年令京官养病抚按官核实具奏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奏准,凡京官中途养病,及先养 病在籍未痊者,须所在与原籍抚按官核实具奏,方 与准理。”
万历二年,令“进士有疾,掌印官验实具题。”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题准:今后进士有疾,在京调理, 三月之后,如果真病,令各该办事衙门掌印官亲自 验实,方与具题。”
万历六年令巡按御史养病,行都察院勘实咨部。 按《明会典》:“万历六年令巡按御史养病,巡抚官代题 者,行都察院勘实咨部,方准题覆。”
万历十年、令京官告病限满又称患病者、抚按官查 勘
按《明会典》:“万历十年题准:京官告病,三年限满,又称 患病者,不拘在籍在途,行所在抚按官查勘,如有诈 托,据实参处。”
万历十一年令京官患病危笃,掌印官勘实代奏 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题准,京官患病危笃,不能久 待者,掌印官勘实,即与代奏,不拘注门籍三月。 万历十三年,令京官再奏养病,准与题覆。”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题准:京官再奏养病者,准与 题覆再告。违限者,虽起文在三年之内,亦不准理,径 行参究。若请告至三,止许告休,不许转假。如有材难 终弃者,致仕之后,听抚按科道从公荐举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