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075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七十五卷 |
第七十五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八
宋一〈太祖建隆三则 乾德五则 开宝六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三则 端
拱二则 淳化五则 至道三则 真宗咸平六则 景德三则 大中祥符九则 天禧六
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七则 明道二则 景祐三则 宝元一则 庆历五则〉
食货典第七十五卷
荒政部汇考八
宋一
太祖建隆元年赐京城饥民粥以河北谷贱命使市籴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夏四月乙酉,遣使分诣 京城门,赐饥民粥。” 按《食货志》:“和籴宋岁漕,以广军 储,实京邑。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及内郡,又自籴买,以 息边民飞挽之劳,其名不一。建隆初,河北连岁大稔, 命使置场,增价市籴,自是率以为常。”
按《玉海》,“元年正月丁未,诏河北岁丰谷贱,命使置场, 增价以籴。”
建隆二年闰三月丁丑,金、商、房三州饥,振之。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荒政考略》:二年,太祖因商州鼠食苗,诏免赋,谓宰 臣曰:“比命有司度田,多邀功害民,今当慎之。”
建隆三年从沈义伦奏发军储贷饥民。
按《宋史太祖本纪》,“三年春正月己巳,淮南饥,振之。十 二月戊戌,蒲、晋、慈、隰、相、卫六州饥,振之。” 按《食货志》, 振恤水旱蝗螟饥疫之灾,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 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是也。宋之为治,一 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诸州 岁歉,必发常平惠民,诸仓粟,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 食,“或直以振给之,无分于主客户。不足,则遣使驰传 发省仓,或转漕粟于他路,或募富民出钱粟酬以官 爵,劝谕官吏,许书历为课,若举放以济贫乏者,秋成 官为理偿。又不足,则出内藏或奉宸库金帛鬻祠部 度僧牒,东南,则留发运司岁漕米或数十万石,或百 万石济之。”赋租之未入,入未备者,或纵“不取,或寡取 之,或倚阁以须丰年。宽逋负,休力役,赋入之有支移 折变者省之。应给蚕盐,若和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 农者罢之。薄关市之征。鬻牛者免算。运米舟车,除沿 路力胜钱,利有可与民共者不禁。”水乡则蠲蒲鱼果 蓏之税,选官分路巡抚,缓囚系,省刑罚。饥民劫囷窖 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关津毋责渡钱。道京师者,诸 城门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观为淖糜食之;或 人日给粮可归业者,计日并给遣归。无可归者,或赋 以闲田,或听隶军籍,或募少壮兴修工役;老疾幼弱 不能存者,听官司收养。”水灾州县,具船筏拯民,置之 水不到之地,运薪粮给之。因饥役若厌溺死者,官为 埋祭,厌溺死者,加赐其家钱粟。京师苦寒,或物价翔 踊,置场出米及薪炭,裁其价予民,前后率以为常。蝗 为害,又募民扑捕,易以钱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 升或五升。诏州郡长吏优恤其民,间遣内侍存问,戒 监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罢懦不任职者。初,建隆三年, 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还,言:“扬、泗饥民多”死,郡中 军储尚馀万斛,宜以贷民。有司沮之曰:“若岁未稔,谁 任其咎?”义伦曰:“国家以廪粟济民,自当召和气,致丰 年,宁忧水旱耶?”太祖悦而从之。 按《沈伦传》,伦旧名 义伦,为户部郎中,奉使吴越,归,奏便宜十数事,皆从 之。道出扬泗,属岁饥,民多死,郡长吏白于伦曰:“郡中 军储尚馀万斛,傥贷于民,至秋复收新粟,如此则公 私俱利,非公言不可。”还具以白。朝论沮之曰:“今以军 储振饥民,若荐饥无征,孰任其咎?”太祖以问,伦曰:“国 家以廪粟济民,自当召和气,致丰稔,岂复有水旱耶? 此当决于宸衷。”太祖即命发廪贷民。
乾德元年发廪振八州饥
按《宋史太祖本纪》:“乾德元年二月辛亥,澶、滑、卫、魏、晋、 绛、蒲、孟八州饥,命发廪振之。”
乾德二年,振诸州饥,免诸道夏税之无苗者。
按:《宋史太祖本纪》,“二年二月癸丑,遣使振陕州饥。夏 四月戊申,振河中饥。己酉,免诸道今年夏税之无苗 者。己巳,灵武饥,转泾粟以饷。”
乾德三年三月癸酉,诏置义仓。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常平义仓,汉隋 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价,义仓以备凶灾。周显德 中又置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折粟贮之,岁歉减价 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太祖承五季之乱,海内多 事,义仓寖废。乾德初,诏诸州于各县置义仓,岁输二 税,石别收一斗,民饥欲贷充种食者,县具籍申州,州 长”吏即计口贷讫,然后奏闻。
按:《文献通考》:“乾德元年诏曰:‘多事之后,义仓废寝,岁或小歉,失于豫备,宜令诸州于所属县各置义仓,自 令官所收二税,石别税一斗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
〈按置义仓本纪系三年此载在元年疑讹〉
又按《通考》:三年诏:“民有欲借义仓粟充种食者,令州 县即计口给计以闻,勿俟报。义仓不足当发公廪者, 奏待报。”
乾德四年三月癸酉,罢义仓。秋七月庚辰,华州旱,免 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玉海》“四年,诏以义仓百姓供输劳扰,俾从停废,以 便物情。”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曰:“诸州义仓,用振乏绝,颇闻重 叠输送,未免劳烦,宜罢之。”
按:《荒政考略》:“四年诏诸州长吏视民田旱甚者蠲租, 不俟报。”
乾德五年七月己酉,免水旱灾户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元年振集津垣曲武陟饥免被水民田夏税
按《宋史太祖本纪》,开宝元年“春正月甲午,陕之集津, 绛之垣曲,怀之武陟饥,振之。六月癸丑朔,诏民田为 霖雨河水坏者,免今年夏税。”
开宝四年,诏赈贷广南州县。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赈广 南管内州县乡村不接济人户。委长吏于省仓内量 行赈贷。候丰稔日。令只纳元数。”
开宝五年,遣使检视水灾田,诏“除田租。”
按《宋史太祖本纪》。五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检视水灾 田。五月丁亥。河南北淫雨。澶、滑、济、郓、曹、濮六州大水。 六月己丑。河决阳武。汴决谷熟。丁酉诏淫雨河决。沿 河民田有为水害者。有司具闻除租。”是岁大饥。 开宝六年二月丙申。曹州饥。漕太仓米二万石振之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七年,振河中府饥。又以秦、晋旱,免逋赋。
按《宋史太祖本纪》,“七年六月丙申,河中府饥,发粟三 万石振之。十一月丁亥,秦、晋旱,免蒲、陕、晋、绛、同、解六 州逋赋,关西诸州免其半。”
开宝八年,诏赈江南饥。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八年平江南。 诏出米十万石。赈城中饥民。”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以粟四万石赈同州饥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
雍熙元年三月丁巳蠲水所及州县今年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二年。遣使振江南饥。诏诸道储廪防水旱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三月己未。江南民饥。许渡江 自占。夏四月乙亥朔。遣使行江南诸州。振饥民。秋七 月庚申。诏诸道转运使及长吏。宜乘丰储廪。以防水 旱。
雍熙三年。八月丁未。劎州民饥。遣使振之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端拱 年诏贫民私逋出息不得逾倍又诏益种诸谷防水旱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端拱初,诏诸知 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孤贫。窒塞 奸幸。凡民间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而比年多 稼不登,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取倍称之息。一或小 稔,富家责偿愈急,税调未毕,资储罄然。”遂令州县戒 里胥乡老察视有取富民谷麦,赀财出息,不得逾倍。 未“轮税,毋得先偿私逋,违者罪之。”言者谓:“江北之民, 杂种诸谷,江南专种粳稻,虽土风各有所宜,至于参 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于是诏江南、两浙、荆湖、岭南、 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乏粟、麦、黍、豆种者, 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粳稻,并 免其租。
端拱二年,以太仓粟贷饥民,置折中仓。又以岁旱彗 见,下诏自责。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三月戊午,以太仓粟贷京畿 饥民。冬十月辛未,以岁旱彗星谪见。诏曰:“朕以身为 牺牲,焚于烈火,亦未足以答谢天谴。当与卿等审刑 政之阙失,稼穑之艰难,恤物安人,以祈元祐。” 按《王 禹偁传》:二年,禹偁拜左司谏、知制诰。是冬,京城旱。禹 偁疏云:“一谷不收谓之馑,五谷不收谓之饥馑。”则大 夫以下皆损其禄,饥则尽无禄,廪食而已。今旱云水 霑,宿麦未茁,既无积蓄,民饥可忧。望下诏直云:“君臣 之间,政教有阙,自乘舆服御,下至百官奉料,非宿卫 军士、边庭将帅,悉第减之。”上答天谴,下厌人心,俟雨 足复故。臣朝行中,家最贫,奉最薄,亦愿首减奉,以赎 耗蠹之咎。外则停岁市之物,内则罢工“巧之伎,近城 掘土侵冢墓者瘗之;外州配隶之众,非赃盗者释之。 然后以古者猛虎渡河,飞蝗越境之事,戒敕州县官 吏。其馀军民刑政之弊,非臣所知者,望委宰臣裁议颁行。”但感人心,必召和气。
按《文献通考》:“二年,置折中仓,许商人输粟,优其价,令 执券抵江淮,给以茶盐,每一百万石为一界,禄仕之 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
淳化元年蠲水旱州县租税京师贵籴开廪贱粜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元年秋七月,吉、洪、江、蕲、河阳、 陇城大水,开封、陈留、封丘、酸枣、鄢陵旱,赐今年田租 之半,开封特给复一年。京师贵籴,遣使开廪减价分 粜。八月,京兆、长安八县旱,赐今年租十之六。冬十月, 以干、郑二州,河南寿安等十四县旱,州蠲今年租十 之四,县蠲其税。”
淳化二年,诏“陕西招诱流亡饥民鬻男女者,官赎之; 其旱损等州贷以官粟。”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己丑,诏陕西诸州长 吏设法招诱流亡复业者,计口贷粟,仍给复二年。秋 七月己亥,诏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 落者,官赎之。”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永兴、凤翔、同、华、陕等州岁旱,以 官仓粟贷之,人五斗,仍给复二年。”
按《燕翼贻谋录》:“民间诉水旱,旧无限制,或秋而诉夏 旱,或冬而诉秋旱,往往于收割之后,欺罔官吏,无从 核实。拒之则不可,听之则难信。故太宗淳化二年正 月丁酉,诏荆湖、江、淮、二浙、四川、岭南管内州县诉水 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为限。自此遂 为定制。”
淳化三年六月辛卯,置常平仓。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三年京畿大穰, 分遣使臣于四城门置场,增价以籴,虚近仓贮之,命 曰常平,岁饥即下其直予民。” 又按志:太宗恭俭仁 爱,谆谆劝民务农重谷,毋或妄费。是时惠民所积,不 为无备,又置常平仓,乘时增籴,唯恐其不足。
按《玉海》,三年六月辛卯。“诏置常平仓。命常参官领之。 岁熟增价以籴。岁歉减价以粜。用赈贫民。”复旧制也。 淳化四年。以江浙淮陕饥。遣使巡抚。又蠲被水田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二月己卯。“诏以江浙淮陕饥。 遣使巡抚。诏分遣近臣巡抚诸道。有可惠民者得便 宜行事。吏罢软苛刻者上之。诏令有未便者附传以 闻。”冬十月辛巳,遣使按行畿县,民田,被水者蠲其租。 淳化五年,诏能出粟贷饥民者赐爵。遣使按行水灾, 又令惠民仓减价出粜。
按《宋史太宗本纪》:“五年春正月己巳,遣使振宋、亳、陈、 颍州饥民,别遣决诸路刑狱,应因饥劫藏粟,诛为首 者,馀减死。甲戌,诏诸州能出粟贷饥民者赐爵。九月 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陈、颍、泗、寿、邓、蔡等州,按行民田 被水及种莳不及者,并蠲其租。”
按《会要》,“五年十月,令诸州惠民仓故谷,遇籴稍贵,减 价粜与贫民,人不过一斛。”
按:《文献通考》:“五年,命直史馆陈尧叟等往宋、亳、陈、颍 等州出粟,以贷饥民,每州五千石及万石,仍更不理 纳。”
按《江南通志》:“五年,诏西浙频年水灾,倍加安抚。”
至道元年以岁饥振贷蠲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至道元年二月丙午,振亳州、房州、 光化军饥,遣使贷之。”
按《文献通考》:“元年六月诏曰:‘近岁以来,天灾相继,民 多转徙,田卒污莱,招诱虽勤,逋逃未复,宜申劝课之 旨,更示蠲复之恩。应州县旷土,并许民请佃为永业, 仍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二分之一’。”
至道二年八月,以岁丰,籴于江、浙、淮。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至道三年五月,诏三司市籴。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真宗咸平元年以旱免开封田租又遣使振定州
按《宋史真宗本纪》:“咸平元年六月丙辰,以旱免开封 二十五州军田租。是岁,定州雹伤稼,遣使振恤,除是 年租。”
咸平二年。振江浙、广南等处饥。置福建惠民仓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三月丙辰。江浙发廪振饥。闰 月丙午。诏江浙饥民入城池渔采勿禁。冬十月戊午。 置福建路惠民仓。是岁江浙、广南、荆湖旱。岚州春霜 害稼。分使发粟振之 按《食货志》。咸平中。库部员外 郎成肃请福建增置惠民仓。因诏诸路申淳化惠民 之制。
按《实录》,先是,三司言福建不须置仓,肃以远俗,尤宜 存恤,故有是请。丙寅,诏令于诸路运司管内有惠民 仓处,当熟则增价以籴,歉减价出之。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出米十万石赈两浙贫民, 咸平三年振水旱诸州。”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八月辛亥,京东水灾,遣使安 抚。是岁,畿内、江南、荆湖旱,果、阆州水,并振之。”
按《会要》,三年,“先诏所在缺食,奏闻差官往粜,深虑迟延,自今止委知州、通判、幕职互监。”
咸平四年,除东川田租,又振河北梓州。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六月丁巳,诏东川民田先为 江水所害者,除其租。闰十二月庚寅,河北饥,蠲赋减 役,发廪振之。是岁,梓州水,遣使振恤。”
咸平五年,遣使为粥赈饥,两浙提刑奏“请阙食处出 米赈济”,从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河北郑、曹、滑州饥,振之 按《文献通考》:五年,遣中使诣雄、霸、瀛、莫等州为粥,以 赈饥民。两浙提刑锺离瑾言,“百姓阙食,官设糜粥,民 竞赴之,有妨农事。请下转运司量出米赈济,家得一 斗。”从之。
咸平六年。遣使振恤水灾。出内府绫锦。籴粟实边 按《宋史真宗本纪》。六年二月己卯。以京东西、淮南水 灾。遣使振恤贫民。 按《食货志》。咸平中尝出内府绫 罗锦绮。计直缗钱百八十万、银三十万两。付河北转 运使籴粟实边。继而诏凡边州积谷可给三岁则止。 按《玉海》。六年九月,出内府绫锦。籴于河北。
景德元年命使振饥河北输槁入官者准便籴例给以象牙香药
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元年,江南东西路饥,陕滨、棣 州蝗害稼,命使振之。”
按:“《玉海》元年九月,出内府银籴于天雄。”
按《文献通考》:“河北旧有便籴之法,听民输粟边州,而 京师给以缗钱,钱不足即移文外州给之,又折以象 牙香药。”景德元年,三司请令河北有输槁入官者,准 便籴粟麦例,给八分缗钱,二分象牙、香药,其广信、安 肃、北平粟麦,悉以香药博籴。从之。
景德二年,诏以上供军储振淮南饥。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乙卯,振河北饥。甲子, 诏淮南以上供军储振饥民。是岁,淮南、两浙、荆湖北 路饥,遣使分振。”
景德三年,置“常平仓,振诸路饥。”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春正月辛未。置常平仓。二月 乙亥。诏京东西、淮南、河北振乏食客户。六月丙申。遣 使振应天府水灾。”是岁京东西、河北、陕西饥,振之 按《食货志》:“三年,言事者请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 江南、淮南、两浙皆立常平仓,计户口多寡,量留上供 钱。自二三千贯至一二万贯。令转运使每州择清干 官主之,领于司农寺,三司无辄移用。岁夏秋视市价 量增以籴,粜减价亦如之,所减不得过本钱,而沿边 州郡不置。”诏三司集议,请如所奏。于是增置司农官 吏,创廨舍,藏籍帐、度支,别置常平案。大率万户岁籴 万石,户虽多止五万石,三年以上不粜,即回充粮廪, 易以新粟。灾伤州郡籴粟,斗毋过百钱。后又诏“当职 官于元约数外增籴及一倍已上者,并与理为劳绩。”
又按《志》,“真宗益务行养民之政,于是推广淳化之”
制,而常平“惠民仓”殆遍天下矣。
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戊辰幽州旱求市麦种夏州饥请易粟并许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 年,以三路岁丰,增籴广蓄。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中祥符初,三 路岁丰,仍令增籴广蓄,靡限常数。后又时出内库缗 钱,或数十万,或百万,别遣官经画市籴,中等户以下 免之。初,河东既下,减其租赋,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颇 多积谷,请每岁和市随常赋输送,其直多折色给之。 京东西、陕西、河北阙兵食州县括民家所积粮市之, 谓之“推置”;取上户版籍,酌所输租而均籴之,谓之“对 籴”,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转饷道远,遣常参官就置场 和籴河北又募商人输刍粟于边,以要券取盐及缗 钱、香药、宝货于京师或东南州军,陕西则受盐于两 池,谓之“入中”;陕西籴谷又岁预给青苗钱,天圣以来, 罢不复给,然发内藏金帛以助籴者,前后不可胜数。 大中祥符二年,赈陕西饥蠲,赐水灾虫伤诸州。又遣 使出常平仓粟麦开埸粜之,以平物价。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乙酉,以陕西民饥,遣 使巡抚。夏四月丁未,振陕西民饥。秋七月乙亥,蠲京 东徐、济七州水灾田租。九月戊午,赐秦州被水民粟, 人一斛。丁丑,发官廪振凤州水灾。冬十月甲辰,兖州 霖雨害稼,振恤其民。是岁,雄州虫食苗即死,遣使振 恤。”
按《玉海》:“二年二月辛丑,分遣使臣出常平仓粟麦,于 京城开八场,减价粜之,以平物价。六月丙申,内出司 农寺上谷价,以示宰臣。”
大中祥符三年,振契丹饥,诏“赎饥民鬻子,遣使存抚。” 江南旱灾,又罢江、淮和籴。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六月庚戌,边臣言契丹饥,来 市籴。诏雄州籴粟二万石振之。丙辰,诏:前岁陕西民 饥,有鬻子者,官为购赎还其家。”
按《玉海》。三年九月。罢江淮和籴按《江南通志》。三年八月辛亥。以江南旱。遣使存抚。 大中祥符四年。振京兆旱。遣使安抚江淮南水灾。又 蠲滨、棣水灾田租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五月辛卯,京兆旱,诏振之。六 月丙寅,遣使安抚江、淮南水灾,许便宜从事。秋七月 己丑,诏先蠲滨、棣州水灾田租十之三,今所输七分, 更除其半。”
大中祥符五年,振恤水旱饥民,以“占城稻种”,教江淮、 两浙民种之,出内帑钱博籴。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二月丙寅,诏官吏安抚滨、棣 被水农民。五月辛未,江淮、两浙旱,给占城稻种,教民 种之。八月庚戌,淮南旱,减运河水灌民田,仍宽租限。 州县不能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十二月乙酉,振泗 州饥。是岁,京城、河北、淮南饥,减直鬻谷,以济流民” 按《食货志》:“帝以江淮、两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 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择民田高仰 者莳之,盖早稻也。内出种法,命转运使揭榜示民。 按《玉海》,五年五月,出内帑缗钱,命三司博籴。
大中祥符六年,给饥民粥并常平仓,又发廪贱粜以 济饥民。
按:《宋史真宗本纪》:六年“夏四月庚辰,诏淮南给饥民 粥,麦登乃止。”
按:“《玉海》六年并两赤县仓入在京常平仓。”
按《杭州府志》:“六年冬十月,杭州奉诏发廪,贱粜以济 饥民。”
大中祥符七年,振仪州饥,给复棣州流民,又除被灾 民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七年三月辛丑,发粟振仪州饥。六 月丙子,诏棣州经水流民归业者,给复三年。八月乙 卯,除江淮、两浙被灾民租。”是岁,淮南、江浙饥,除其租。 大中祥符九年,行陕西平粜,振诸州饥。又诏“留上供 米备饥年,民有出粟振饥者赐爵。”
按:《宋史真宗本纪》:“九年二月甲午,延州蕃部饥,贷以 边谷。夏四月丙申,振延州蕃族饥。八月丙子,令江淮 发运司留上供米五十万,以备饥年。戊子,以旱,罢秋 宴。九月庚戌,以不雨,罢重阳宴。甲寅,雨。督诸路捕蝗。 丁巳,诏以旱蝗得雨,宜务稼省事及罢诸营造。己巳, 诏民有出私廪振贫乏者,三千石至八千石第授助 教、文学、上佐之秩。”是岁,诸州有陨霜害稼及水灾者, 遣使振恤,除其租。
按:《玉海》,“九年正月,行陕西平粜。”
天禧 年以复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灾伤即定蠲数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禧初,诏诸路 自今候登熟方奏丰稔,或已奏丰稔而非时灾沴者 即须上闻,违者重寘其罪。先是,民诉水旱者,夏以四 月,秋以七月,荆湖、淮南、江浙、川峡、广南水田不得过 期,过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诉即分行检视,白州遣官 复检,三司定分数蠲税,亦有朝旨特增免数及应输 者,许其倚格,京畿则特遣官复检。太祖时,亦或遣官 往外州检视,不为常制,伤甚有免复检者。至是,又以 复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即定蠲数。
天禧元年,诏“州郡发常平仓振灾。诸路饥,诏抚恤平 粜。发廪蠲租,贷其种粮。”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二月庚午,诏振灾,发州 郡常平仓。三月辛酉,令作淖糜,济怀、卫流民。五月戊 戌,诏所在安恤流民。己未,诸路蝗食苗,诏遣内臣分 捕,仍命使安抚。十一月乙卯,大雪,帝谓宰相曰:‘雪固 丰稔之兆,第民力未充,虑失播种。卿等其务振劝,毋 遗地利’。”十二月辛卯,诏陕西缘边鬻谷者勿算。是岁, 诸路蝗,民饥,镇戎军风雹害稼,诏发廪振之,蠲租赋, 贷其种粮。
按《玉海》元年十一月。减河北便籴。 又按《玉海》元年。 诏灾伤州。以常平仓元籴价出粜。
按:《荒政考略》:元年,濮州侯日成上言:“本州富民储蓄 不少,近价值日增,乞差使臣与通判点检,量留一年 支费,馀悉令粜。”真宗有旨,劝诱出粜,不得扰富民。 天禧二年,河北、京东西饥,振之。又命诸路振以淖糜 粮种。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壬寅,振河北、京东饥。 己未,遣使谕京东官吏安抚饥民,又命诸路振以淖 糜。二月庚辰,振京西饥。三月丙辰,先贷贫民粮种,止 勿收。是岁,陕西旱,振之。”
天禧三年八月庚戌,遣使抚恤京东西、河北水灾。是 岁,江、浙及利州路饥,诏振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四年,振“诸路民饥,发粟、减租、贷牛、种。”又诏“诸路 增置常平仓,劝收籴。”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癸未,遣使安抚淮南、江、 浙、利州饥民。辛丑,发唐、邓八州常平仓,振贫民。三月 戊午,以淄州民饥,贷牛、种。甲子,振蕃部粟。己亥,振益梓民饥。五月丁巳,发粟振秦、陇。八月乙酉,诏利、夔路 置常平仓。冬十月甲辰,减水灾州县秋租。闰十二月 庚午,京城谷贵,减直发常平仓。” 按《食货志》:四年,荆 湖、“川峡广南皆增置常平仓。”
按《玉海》。四年诏益梓利夔荆湖广南路。并置常平仓。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诸州通河及大路人烟繁处多 籴。其僻在山险之处。止约本处主客户收籴。”
天禧五年,赐诸路被灾处民租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乙未,遣使抚京东水 灾。三月辛丑,京东、西水灾,赐民租十之五。冬十月癸 卯,蠲京东西、淮浙被灾民租。” 按《食货志》:“常平义仓, 五年,诸路总籴数十八万三千馀斛,粜二十四万三 千馀斛。”
乾兴元年蠲水炎民租振贷苏湖秀州及徐州民廪粟
按:《宋史真宗本纪》:乾兴元年“春正月戊戌,蠲秀州水 灾民租。二月癸卯,诏苏、湖、秀州民饥,贷以廪粟;庚戌, 诏徐州振贫民。”
仁宗天圣元年安抚京东淮南水灾命朝臣往河北便籴
按:《宋史仁宗本纪》:天圣元年“春正月戊子,以京东、淮 南水灾,遣使安抚。秋七月壬申,诏职田遇水旱蠲租 如例。”
按:《玉海》元年七月十七日,“命朝臣往河北沿边提举 便籴。”
天圣三年,蠲水旱州租赋,饥者发粟振之。三司使奏 请“和买、和籴依时估趁买”,从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八月辛未,蠲陕西州军旱灾 租赋。十一月辛卯,以襄州水,蠲民租,晋、绛、陕、解州饥, 发粟振之。”
按:《文献通考》:三年,权三司使范雍言:“天下和买、和籴 夏秋粮草虽逐处开场,多被经贩行人小估价例外 面添钱收买,俟过时乘宫中急市,即添价却将籴买 者中卖,致粮草怯弱,枉费官钱,不便。乞行下及早开 场,依见卖时估趁时籴买,不得容信作弊。”从之。 天圣四年,蠲被水田租贷畿内饥。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夏四月壬子,诏京东西、河北、 淮南平谷价。六月丁酉,畿内、京东西、淮南、河北被水 民田,蠲其租。十二月丁丑,发米六十万斛贷畿内饥。 天圣五年,振京东流民及秦州水灾,又陕西旱蝗,减 民租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二月丙子,诏振京东流民。秋 七月己亥朔,振秦州水灾,赐被溺家钱米。十一月丁 酉朔,以陕西旱蝗,减其民租赋。”
天圣六年,振恤河北民饥,又以京西谷贱,命三司市 籴。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夏四月“丁丑,贷河北流民复 业者种食,复是年租赋。庚寅,振河北流民过京师者。 八月乙丑,诏免河北水灾州军秋税。九月甲辰,诏河 北灾伤民质桑土与人者悉归之,候岁丰偿所贷。” 按《鞠咏传》,“咏为三司盐铁判官,天圣六年,河北、京师 旱饥,奏请出太仓米十万石振饥民。”
按《玉海》:“六年十一月,京西谷斗十钱,命三司市籴。 天圣七年,河北水,振粟免赋,遣使给钱,并察官吏不 恤民者。给契丹流民米,以闲田处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七年二月乙酉,以河北水灾,委转 运使察官吏不任职者易之。癸巳,募民入粟,以振河 北。三月辛巳,诏契丹饥民所过给米,分送唐、邓等州, 以闲田处之。夏四月庚寅,免河北被水民租赋。是岁, 河北水,遣使决囚,振贫瘗溺死者,给其家缗钱,察官 吏贪暴不恤民者。”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闰二月,诏河北转运司,“契丹流 民,其令分送唐、邓、襄、汝州,以闲田处之,仍令所过人 给米二升。”初,河北转运司言,契丹大饥,民流过界河。 上谓辅臣曰:“虽境外之民,皆朕赤子,可赈救之。” 按《荒政考略》:七年诏曰:“河北大水,坏澶州浮桥,其被 灾之民,见存三口者,给钱二千,不及者半之。溺死而 不能收敛者,官为瘗埋,已检放税外,听近输官,权停 州县配率。其贮米仓库营壁,亟修完之,并究官吏贪 暴不能存恤者。”差去河北安抚使锺离瑾奏劾之。“其 民间疾苦,何由周知,须实心体访,或灾荒而有司莫 告,或赈济而虚冒多端,或地之远近为阻,或时之后 先未悉,各具实以闻。”
天圣八年。三月乙亥。诏河北被水州县。毋税牛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元年冬十月丁巳诏汉阳军发廪粟以振饥民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二年,发上供米振江、淮饥,又出内藏绢代京东 饥民岁输,并遣使安抚诸道,除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己卯,诏发运使以上 供米百万斛振江淮饥民,遣使督视。二月庚子,诏江淮民饥死者,官为之葬祭。十二月甲辰,以京东饥,出 内藏绢二十万,代其民岁输。是岁,畿内、京东西、河北、 河东、陕西蝗,淮南、江东、两川饥,遣使安抚,除民租。”
景祐元年振恤诸路灾伤州军民诏举所部官专领常平仓粟
按:《宋史仁宗本纪》:景祐元年“春正月甲子,发江、淮漕 米振京东饥民。丙寅,诏开封府界诸县作糜粥以济 饥民,诸灾伤州军亦如之。甲戌,诏募民掘蝗种,给菽 米。甲申,淮南饥,出内藏绢二十万代其民岁输。二月 戊申,诏麟府州振蕃汉饥民。三月壬午,免诸路灾伤 州军今年夏税。六月庚子,免畿内被灾民税之半。秋” 七月,壬子,诏“转运使与长吏举所部官专领常平仓 粟。”
按,《文献通考》:“景祐初,畿内饥,诏出常平粟贷中下户 三斛。”
按《荒政考略》:元年,京东大旱,民多饥殍,有司以征赋 不完,上其数于朝。仁宗谕曰:“江南岁饥,贷民种粟数 千万斛,且屡经停阁,而转运督责不已,民贫不能自 偿。昨遣使安抚,始以事闻,不尔何由上达?其悉蠲之。” 又蠲三千三百一十六万。然有司或务聚敛,不即宽 除,朝廷知其弊,下诏戒饬。
景祐二年,以粟麦贷镇戎军饥。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十二月“丙子,诏长吏能导民 修水利、辟荒田者赏之。是岁,以镇戎军荐饥,贷弓箭 手粟麦六万石。”
景祐四年,赐越州被水民钱有差。诏“常平钱谷毋得 移借。”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八月甲戌,越州水,赐被溺民 家钱有差。甲午,诏三司、转运司毋借常平钱谷。 按 《食货志》:景祐中,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言,“本路丁口 百五十万,而常平钱粟才四十馀万,岁饥不足以救 恤,愿自经画,增为二百万,他毋得移用。”许之。后又诏 天下常平钱粟,三司、转运司皆毋得移用。不数年间, 常平积有馀而兵食不足,乃命司农寺出常平钱百 万缗,助三司给军费。久之,移用数多,而蓄藏无几矣。
宝元二年振恤益梓利夔路及两川饥民又出内库珠易钱籴边储
按《宋史仁宗本纪》,宝元二年九月乙卯,出内库银四 万两,易粟振益、梓、利、夔路饥民。十月甲申,诏两川饥 民出剑门关者勿禁。十一月戊子朔,出内库珠易缗 钱三十万籴边储 按《食货志》:宝元中,出内库珠直 缗钱三十万,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边费。欧阳修 奉使河东还,言“河东禁并边地不许人耕,而私籴北 界粟麦为兵储,最为大患。”遂诏岢岚、火山军闲田并 边壕十里外者听人耕,然竟无益边备,岁籴如故。大 抵入中利厚而商贾趋之,罢三路入中,悉以见钱和 籴,县官之费省矣。
按《文献通考》:仁宗留意兵食,发内藏库金帛以助籴 者,前后不可胜数。宝元中,出内库珠直缗钱三十万 以赐三司,因谕辅臣曰:“此无用之物,既不欲捐弃,不 若散之民间,收其直助边,亦可纾吾民之敛。”
庆历元年九月乙亥复置义仓十一月丙辰发廪粟减价以济京城民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明道二年。诏议 复义仓。不果。景祐中。集贤校理王琪请复置。令五等 已上户。随夏秋二税。二斗别输一升。水旱减税则免 输。州县择便地置仓贮之。领于转运使。计以一中郡 正税岁入十万石。则义仓可得五千石。推而广之则 利博矣。明道中饥歉。国家欲尽贷饥民。则军食不足。 故民有流转之患。是时兼并之家出粟数千石则补 吏,是岂以官爵为轻欤特爱民济物,不获已为之尔。 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广,则义仓所入常多;中下之家 占田常狭,则义仓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济,则兼并之 家未必待此而济,中下之民实先受其赐矣。”事下有 司会议,议者异同而止。庆历初,琪复上其议,仁宗纳 之,命天下立义仓,诏上三等户输粟,已而复罢。其后 贾黯又言:“今天下无事,年谷丰熟,民人安乐,父子相 保。一遇水旱则流离死亡,捐弃道路。发仓廪振之则 粮不给;课粟富人则力不赡,转输千里则不及事,移 民就粟则远近交困。朝廷之臣,郡县之吏,仓卒不知 所出,则民饥而死者过半矣。愿放隋制立民社义仓, 诏天下州军,遇年谷丰登,立法劝课蓄积,以备凶灾。 此所谓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者也,况取 之以为民耶!”下其说诸路以度可否,以为可行才四 路,馀或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或谓恐招盗贼,或谓 已有常平足以振给,或谓置仓烦扰。于是黯复上奏 曰:“臣尝判尚书刑部,见天下岁断死刑多至四千馀 人,其间盗贼率十六七,盖愚民迫于饥寒,因之水旱, 枉陷重辟,故臣请复民社义仓,以备凶岁。今诸路所 陈,类皆妄议。若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则义仓之意, 乃教民储积,以备水旱,官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乐输。若谓恐招盗贼,盗贼利在轻货,不在粟 麦。”今乡村富室有贮粟数万石者,不闻有劫掠之虞。 且盗贼之起,本由贫困。臣建此议,欲使民有贮积,虽 遇水旱,不忧乏食,则人人自爱而重犯法,此正消除 盗贼之原也。若谓有常平足以振给,则常平之设,盖 以准平谷价,使无甚贵甚贱之伤,或遇凶饥,发以振 救,既以失其本意,而费又出“公帑。今国用颇乏,所蓄 不厚,近岁非无常平,小有水旱,辄流离饿莩,起为盗 贼,则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给也。若谓置仓廪,敛材 木,恐有烦扰,则今州县修治邮传驿舍,皆敛于民,岂 于义仓独畏烦扰?人情可与乐成,不可与谋始,愿自 朝廷断而行之。”然当时牵于众论,终不果行。
庆历二年正月戊午,诏“天下新立义仓,止令上等户 输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庆历四年二月丙辰,出奉宸库银三万两振陕西饥 民。五月戊寅,诏“募人纳粟,振淮南饥。”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五年,诏罢“义仓。”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庆历八年,赎饥民鬻于。以河北水灾,令募饥民为军, 又转江、淮漕米,出内库钱帛贸粟济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八年二月己卯,赐瀛、莫、恩、冀州缗 钱二万,赎还饥民鬻子。秋七月戊戌,以河北水,令州 县募饥民为军。八月己丑,以河北、京东西水灾,罢秋 宴。九月戊午,诏三司以今年江淮漕米转给河北州 军。冬十一月壬戌,出廪米减价以济畿内贫民。十二 月乙丑,出内藏钱帛赐三司,贸粟以济河北流民,所 过,官为舍止之所赍物毋收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