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七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七十九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八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七十九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十二

      宋五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六则 端平二则 嘉熙四则 淳祐十则 宝祐三则

      开庆一则 景定四则 度宗咸淳七则

      金一康宗一则 太祖收国一则 天辅一则 太宗天会六则 熙宗皇统三则 世

      宗大定二十二则 章宗明昌六则

    食货典第七十九卷

    荒政部汇考十二

    宋五

    理宗宝庆元年秋七月丁丑滁州大水诏振恤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宝庆元年,滁州大水,诏拨会子三千 缗、米千六百石,赈恤被灾之家。”

    宝庆三年,诏振赡蠲复水灾处。又诸臣各议收籴利 弊,俱从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三年秋七月丁酉,诏振赡被水郡 县,其竹木等税勿复。按《食货志》:三年,侍御史李知 孝言,“郡县素无蓄积,缓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曩 淮东总领岳珂任江东转运判官,以所积经常钱籴 米五万石桩留江东九郡,以时济籴,诸郡皆蒙其利。 其后史弥忠知饶州,赵彦悈知广德军,皆自积钱籴 米“五千石。以是推之监司州郡,苟能节用爱民,即有 赢羡。若立之规绳,加以黜陟,所籴至万石者旌擢,其 不收籴与扰民及不实者镌罚。庶几郡县趋事,蓄积 岁增,实为经久之利。”有旨从之。又按《志》,三年,监察 御史汪刚中言:和籴之弊,其来非一日矣。欲得其要 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价。此已 试而有验者,望饬所司奉行。”有旨从之。又按《志》:三 年,监察御史汪刚中言:“丰穰之地,谷贱伤农。凶歉之 地,济籴无策。惟以其所有馀,济其所不足,则饥者不 至于贵籴,而农民亦可以得利。乞申严遏籴之禁,几 两浙东江西湖南北州县有米处,并听贩鬻流通,违 许被害者越诉,官按劾吏决配,庶几令出惟行,不致 文具。”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浙东大水,汪纲发粟三万八千 馀,缗钱五万赈给之,又蠲租六万馀石,疲瘠顿苏。”越 有经总制税名四十一万,其中二十五则绍兴以来 虚额也。前后帅惧负殿以修奉攒宫之资,伪增纲,摭 其实以闻。诏免九万五千缗,而宿弊因是著明。 又 按《续通考》,三年蠲绍兴府馀杭、上虞二县民户折麦 一年,以水灾故也。

    绍定元年锡银会度牒于湖广总所令和籴米七十万石饷军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绍定元年,资政殿学士、知潭州曾从 龙奏:“州县赈民之法有三,曰济,曰贷,曰粜。济不可常, 惟贷与粜为利可久。今拨缗钱一千万有奇,分下潭 州十县,委令佐籴米,置惠民仓,乞比附常平法。”从之。 十月,赵至道奏:“乞行下诸路漕司,严饬和籴官吏,毋 得多取增量,庶民不惮与官为市。”从之。

    绍定二年,成都、潼川路旱,诏振恤之。台州水,除民租 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五月,诏成都、潼川路岁旱民 歉,制司、监司其亟振恤,仍察郡县奉令勤惰以闻。冬 十月壬戌,诏台州水灾,除民田租及茶盐酒酤诸杂 税,郡县抑纳者,监司察之。”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进知临安府,官一等,以和籴有 劳也。”

    绍定三年二月,蠲福建被灾州县税租一半。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绍定四年,从臣寮奏,般运广米应济建、剑市籴,并严 饬科籴、投籴之弊,其州县折苗以下户,畸零减直折 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七月, 臣寮奏“建剑之间,秋霜害稼,乞下诸司措置般运广 米,应济市籴。”从之。臣寮奏:“乞严饬州县科籴及人户 投籴不即给钱,多取斛面之弊,其州县折苗,并依祖 宗成法,止以下户畸零减直折钱,违者劾寘典宪。”从 之。

    绍定五年,从臣寮奏,行“广籴”之法,饬诸道常平使者 核州县灾伤重处,即与赈恤,并将见桩管米沿边和 籴。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臣寮言:“若 将民间合输缗钱使输斛斗,免令贱粜输钱,在农人 亦甚有利。此广籴之良法也。”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三月,以阴雨,诏出丰储仓米五 万石,以纾民食。是年,臣寮奏戒饬诸道常平使者,遵 用淳熙诏令,每岁核州县丰歉分数,或灾伤重处即与赈恤,不许隐蔽不实,违者罪之。 又按《续通考》:五 年八月,臣寮奏:“乞行下两淮、荆、襄诸郡,将见桩管米 各具实数,或有侵移,责令补足。沿边和籴,高价招诱, 不可均敷。民户严立赏格,仍与定限,庶几及时办集, 内外皆有预备。”诏令户部详度,上于尚书省。

    绍定六年,饬诸道不许遏籴,并禁义仓和籴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六年正月, 监察御史何处久奏:乞申饬诸道转运司,严饬所部 州县,不许遏籴。如歉郡招诱客贩,委官告籴,仍具数 上之朝廷。其阻籴苛税者,今御史台劾奏。从之。二月, 郎官王定奏义仓为官吏蠹耗。上曰:“此自是民户寄 留于”官,专为水旱之备,务令觉察。是年,赵立夫进对 毕,上曰:“目今和籴不可缓。”立夫奏:“臣昨尹京邑,蒙朝 廷委以籴事,痛革吏奸,遂得不扰而办。”上曰:“奸弊多 端,严与关防,庶几百姓乐与官为市。”

    端平元年发米麦百万石济河南新复州军以建阳邵武盗起臣寮请发粟赈饥

    按《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八月癸酉,诏“河南新复 郡县,久废播种,民甚艰食。江淮制司其发米麦百万 石往济归附军民。仍榜谕开封、应天、河南、三京”按 《食货志》: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阳、邵武群盗啸聚,变起 于上户闭籴。若专倚兵威以图殄灭,固无不可。然振 救之政一切不讲,饥馑所迫,恐人怀等死之心,附之 者日众。欲望朝廷厉兵选士,荡定已窃发之寇,发粟 振饥,怀来未从贼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贼势自孤,可 一举而灭矣。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说也。”八月,以 河南州军新复,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麦一百 万石振济。

    端平三年。诏赈恤流民。并赈绍州英德府水灾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三年。诏有 司赈恤流民。是年。绍州英德府大水。诏令本司多方 措置赈恤。

    嘉熙元年诏两淮荆襄流民计口给米期十日竣事以闻又诏出缗钱给被灾家

    按《宋史理宗本纪》,“嘉熙元年春正月甲子,诏:两淮、荆 襄之民避地江南,沿江州县间有招集振恤,尚虑恩 惠不周,流离失所,江阴、镇江、建宁、太平、池江、兴国” 岳江陵境内流民。其计口给米。期十日竣事以闻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五月,诏出内库缗钱二十万给 被灾之家。

    嘉熙二年,诏“招集四川流民,其真、滁、丰、濠四郡,籍强 壮者为兵,复卖田赡之。”又诏诸路和籴,并严收租苛 取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二月戊戌,诏:“‘近览李𡌴奏,知 蜀渐次收复,然创残之馀,绥抚为急,宜施荡宥之泽。 淮西被兵恩泽亦如之。其降德音,谕朕轸恤之意’。三 月乙亥,诏四川帅臣招集流民复业,给种与牛,优与 振赡。冬十月丁卯,吴潜言宗子赵时𣆳集真、滁、丰、濠 四郡流民十馀万,团结十七砦,其强壮二万可籍为 兵,近调五百授合肥,宜补时𣆳官。又沙上芦场田可 得二十馀万亩,卖之以赡流民,以佐砦兵。”从之。十二 月戊辰,诏诸路和籴给时直,平概量,毋科抑。申严收 租苛取之禁。

    嘉熙三年,饶、信、南康旱,出《祠牒》三百道赈之。又诏“旱 伤诸路核仓储,以备赈济。”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三年,诏出 封桩库祠牒三百道,下江东宪司,赈饶、信、南康三郡 旱伤之民。” 又按《续通考》:“三年九月,以江、湖、浙东建、 剑、汀、邵旱伤,诏诸路提举常平司核所部州县常平、 义仓之储,以备赈济。仍饬制、总司,今后毋辄移用,违 者坐之。”从左司谏徐荣叟请也。

    嘉熙四年,以旱蝗,诏“有司振灾恤刑”,临安、绍兴并行 蠲赈。

    按《宋史理宗本纪》:“四年六月甲午朔,江浙、福建大旱 蝗。”秋七月乙丑,诏:“今夏六月恒阳飞蝗为孽,朕德未 修,民瘼尤甚,中外臣僚其直言阙失毋隐。”又诏有司 振灾恤刑。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诏出封桩库缗钱三十万赈临 安府贫民。” 又按《续通考》:“四年,以绍兴府洊饥,诏蠲 今年夏税。”

    淳祐元年诏提举司毋得以常平侵移其义仓另项桩收仍措上于尚书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二年,诏出封桩库十七界楮币十万,赈赡绍兴、 处、婺水涝之民。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三年八月,诏“申严郡国社仓科配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五年秋七月辛丑,镇江、常州亢旱,诏“监司、守臣 及沿江诸郡安集流民。”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考证
    淳祐六年。泉州民谢应瑞出私钞振饥。诏补校尉

    按《宋史理宗本纪》。六年秋七月壬戌。泉州岁饥。其民 谢应瑞。非因有司劝分。自出私钞四十馀万籴米以 振乡井。所全活甚众。诏补进义校尉。

    淳祐七年八月壬寅,诏“监司、守臣议荒政以振乏绝, 租税合蠲减者,具实来上。”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初,闽人生子,贫者多不举。绍兴中,朱 文公请立举子仓。淳祐中,赵汝愚帅闽,推广其意,括 绝没之田产,召佃输租,仍发籴本建仓收储,遇受孕 五月以上者,则书于籍,逮免乳日,人给米一石三斗。 至是,诏赐常平钱米赈给之。是年,诏赏福建路监司 州郡所上官民之家济籴者凡九人,补转官资有差。”

    又按《续通考》:“七年,镇江府旱,诏两浙转运司检覆。”

    蠲七万四千石有奇。

    淳祐九年,以《陈》奏发帑代灾伤县输折丝绵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九年。陈 奏蠲江东诸郡灾伤。发帑代三县输折丝绵钱五十 万九千三百六十馀贯。又按《续通考》:九年九月提 领户部财用赵与创制新仓三百馀间,贮米一百 二十万石,欲以“淳祐”为名,及照丰储仓例,辟官四员, 从之。

    淳祐十年,振恤被水州郡,诏:“官司奉行和籴,无得扰 民。”

    按《宋史理宗本纪》:“十年九月戊寅,以严州水,复民田 租。冬十月丁酉,诏郡邑间有水患,其被灾细民,随处 发义仓振之。”

    按:《续文献通考》:“十年七月,上谕辅臣曰:‘和籴本非朝 廷之得已,若官司奉行无扰,则人户自乐与官为市。 访闻近年所在和籴,未得朝廷抛降,预行多敷。富室 大家,临期卒以赂免,而中产下户反被均敷之害。以 至散钱则吏胥减克,纳米则斛面取赢,专计诛求,费 用尤伙。民间所得籴本,每石几耗其半,其何以堪?可’” 申严约束。 又按《续通考》,十年十二月,诏江浙沿江 郡县刷其流民口数,于朝廷桩管钱米内赈济,仍许 于寺观及空闲官舍居住。

    淳祐十一年。诏诸路灾伤处。监司守臣。多方救拯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十 一月。诏江东西湖南北福建二广有灾伤瘴疠去处。 虽已赈恤。犹恐州县奉行不虔。可令监司守臣。体认 德意。多方救拯。

    淳祐十二年。发米振被水诸郡。并遣使分行振恤 按《宋史理宗本纪》。“十二年六月癸亥。发米三万石。振 衢信饥。丙寅。严衢、婺、台、处、上饶、建宁、南剑、邵武大水。 遣使分行振恤存问。除今年田租。”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七月,上谕辅臣,“严州水势可 骇,移拨之米,当赈济不当赈粜。”谢方叔奏:“衢、婺、台亦 多漂荡,宜一体救恤。”是月,以诸路水灾,遣使分郡赈 恤。 又按《续通考》,十二年,徐清叟奏,“水退之后,贫民 无以为生,亦有自经沟渎者。闻帅臣陈昉发楮三十 万、漕臣饶虎臣发楮五十万、米五千石以赈之。乞与 除豁,使知圣旨。”上欣然从之。

    宝祐元年发仓廪振温台处水灾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祐元年秋七月庚寅,温、台、处三 郡大水,诏发丰储仓米并各州义廪振之。”

    宝祐二年九月丙寅,诏:“山阴、萧山、诸暨、会稽四县水, 其除今年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五年,诏“各路监司及宣制、安抚严督守臣、主兵 官轸恤军民,务使得蒙实惠。”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诏。“朕 轸念军民。无异一体。常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平籴 仓官药局矣。又给官钱付诸营置库收息济贫乏。奈 何郡守奉行不谨。所惠失实。朕甚悯焉。更有毙于疫 疠水灾与夫殁于阵者。遗体暴露。又不忍闻也。可行 下各路清强监司。严督诸守臣。宣制安抚严督主兵 官。并要遵照元降指挥,如慈幼则必使道路无啼饥 之童,平籴则必使小民无艰食之患,官药则剂料必 真,修合必精,军库收息则以时支给,不许稽违,务要 公平,不许偏徇,庶若民若军皆蒙实惠。”

    开庆元年发义仓米振河北诸郡及婺州水灾并诏被兵百姓无以自存者以财粟振之又令诸路收籴供军

    按《宋史理宗本纪》,“开庆元年五月丁巳,诏湖北诸郡 去年旱潦饥疫,令江陵、常、沣、岳、寿诸州发义米振粜, 仍严戢吏弊,务令惠及细民。辛未,婺州大水,发义仓 米振之。冬十月庚辰,诏:‘比者蜀道稍宁,然干戈之馀, 疮痍未复,流离荡析,生聚何资。咨尔旬宣之寄,牧守 之臣,轻徭薄赋,一意抚摩,恤军劳民,庶底兴复。其被 兵百姓迁入城郭无以自存者,三省下各郡,以财粟 振之’。”按《食货志》:“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籴米五十万石,湖南安抚司籴米五十万石,两浙转运司五十万 石,淮浙发运司二百万石,江东提举司三十万石,江 西转运司五十万石,湖南转运司二十万石,太平州 一十万石,淮安州三十万石,高邮军五十万石,涟水 军一十万石,庐州一十万石,并视时以一色《会子》发 下收籴,以供军饷。”

    景定元年诏收籴免陪纳钱以封桩库会子充临安平籴仓本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景定元年九月 赦曰:“诸路已粜义米价钱,州郡以低价抑令上户补 籴正税逃阁义米用亏。常平司责县道陪纳,县道遂 敷吏贴,保正长揽户等人均纳。自今视时收籴,见系 吏贴等人陪纳之钱并与除放。”又按志:元年临安 府平籴仓旧贮米数十万石。粜补循环。其后用而不 补,所存无几。有旨令临安府收籴米四十万石,用平 籴仓钱三百四万七千八百五十九贯,封桩库十七 界会子一千九十五万二千一百馀贯,共辏十七界 一千四百万贯,充籴本钱。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上问近日京城米价”,贾似道奏 “见行赈济,以平市价。此去秋成,籴价必减。”

    景定二年,以州郡水灾,诏行荒政,并诏“立赏格,诱人 入京贩粜,出楮币仓米以赈军民。”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六月乙巳,诏“近畿水灾,安吉 为甚,亟讲行荒政。九月辛酉,诏湖秀二郡水灾守令 其亟劝分监司申严荒政”按《食货志》:“二年以都城 全仰浙西米斛,诱人入京贩粜,赏格比乾道七年加 优。”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十月,诏物价未平,出封桩库楮 币二十万赈二卫诸军,出丰储仓米五万石赈都民。”

    又按《续通考》:二年上曰:“递年和籴止及民户,今岁”

    《水潦若此》。《凡御前庄米》。亦照民间所科之数、输之有 司。以示上下一体之意

    景定四年,诏“荆湖、江西诸道仍旧和籴。”

    按《宋史理宗本纪》:“四年六月庚申,诏平江、江阴、安吉、 嘉兴、常州、镇江六郡已买公田三百五十馀万亩,今 秋成在迩,其荆湖、江西诸道,仍旧和籴。”

    景定五年,罢一切“带义”之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监察御史 程元岳奏:“随粳带义法也。今粳糯带义之外又有所 谓外义焉者,绢䌷豆也,岂有绢䌷豆而可加之义乎? 纵使违法加义,则绢加绢、䌷加䌷、豆加豆,犹可言也。 州县一意椎剥,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义。甚者赦恩 已蠲,二税义米依旧追索,贫民下户所欠不过升合, 星火追呼,费用不知几百倍,破家荡产,鬻妻子怨嗟 之声,有不忍闻。望严督监司,止许以粳带义,其馀尽 罢。其有循习病民者,重其罚。”从之。

    度宗咸淳元年以米贵发廪平粜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元年闰五月乙巳,久雨,京城 减直粜米三万石。自是米价高即发廪平粜以为常。 丁未,发钱二十万赡在京小民,钱二十万赐殿步马 司军人,钱二万三千赐宿卫。自是行庆恤灾,或遇霪 雨雪寒,咸赐如上数。”按《食货志》:“元年有旨,丰储仓 拨公田米五十万石,付平籴仓,遇米贵平价出粜。 咸淳”二年,命分助衢州饥。御史赵顺孙请平籴价 按《宋史度宗本纪》。二年六月壬午。以衢州饥。命守令 劝分诸藩邸发廪助之按《食货志》:二年监察御史 赵顺孙言“今日急务。莫过于平籴。乾道间郡有米斗 直五六百钱者。”孝宗闻之。即罢其守,更用贤守。此今 日所当法者。今粒食翔踊。未知所由。市井之间“见楮 而不见米。推原其由,实富家大姓所至闭廪,所以籴 价愈高而楮价阴减。陛下念小民之艰食,为之发常 平义仓,然为数有限,安得人人而济之?愿陛下课官 吏使之任牛羊刍牧之责,劝富民使之无秦越肥瘠 之视。籴价一平,则楮价不因之而轻,物价不因之而 重矣。”又按:《志》:二年,以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义 仓米二百馀万石减时直粜之。

    咸淳六年,诏发米振水灾州县,并免田租。议和籴 按《宋史度宗本纪》:六年九月壬子,台州大水。冬十月 己卯,诏台州发义仓米四千石,并发丰储仓米三万 石。振遭水家。闰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万 四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兴、华亭两县水,免公田 租五万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按《食货 志》:“六年,都省言,‘咸淳五年和籴米,除浙西永远住籴 及四川制司就籴二十万石桩充军饷外,京湖制司、 湖南、江西、广西共籴一百四十八万石。凡遇和籴年 分皆然’。”

    按《江南通志》:“六年十一月,以苏松大水,诏免公田、民 田租有差。”

    咸淳七年,发米振诸路饥,谷城县尉靳不发廪,诏削 秩,正遏籴之罪。

    按《宋史度宗本纪》:“七年春正月辛未,绍兴府诸暨县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三月戊寅,发屯田租 谷十万石,振和州、无为、镇巢、安庆诸州饥。乙酉,平江 府饥,发官仓米六万石。吉州饥,发和籴米十万石,皆 减直振粜。戊子,发米一万石往建德府济粜。五月壬 辰,发米二万石诣衢州振粜。六月丙申,诸暨县大雨”, 暴风雷电,发米振遭水家。瑞州民及流徙者饥乏食, 发义仓米一万八千石,减直振粜。己酉,镇江府转输 米十万石于五河新城积贮。丙辰,抚州黄震言:“本州 振荒劝分,前谷城县尉饶立积米二百万,靳不发廪, 虽尝监贷,宜正遏籴之罪。”诏饶立削两秩,武冈军居 住。戊午,绍兴府饥,振粮万石。按《食货志》:“七年,以咸 淳三年以前诸路义米一百一十二万九千馀石,减 价发粜,薄收郡县,听民不拘关会见钱收粜。”

    咸淳八年,发米振遭水府县,并减田租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纪》,“八年六月丁酉,以钱千万,命京湖 制司籴米百万石,转输襄阳府积贮。八月丁未,绍兴 府六邑水,发米振遭水家。冬十月己亥,绍兴府言,八 月一日, 会稽、馀姚、上虞、诸暨、萧山五县大水。诏减田 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诏减钱塘、仁和两县民田 租什二,会稽湖田租什三,诸暨湖田租尽除之。 咸淳九年,免旱涝处屯田租,又选官互往邻郡交纳 和籴。

    按:《宋史度宗本纪》:“九年十二月丁丑,沿江制置使所 辖四郡,夏秋旱涝,免屯田租二十五万石。”

    按《续文献通考》:九年,臣寮言:“州县交量科籴之弊,乞 行下江西、湖南运司,各仰遵守已降指挥,遴选诸郡 清强正佐、幕职等官,互往邻郡交纳和籴,不许差右 选及权豪等贪谬之人充应。仍各遍牒本路州军守 倅,毋使奸吏生事淹滞。所委之官,如有违戾,从御史 台觉察闻奏。”

    咸淳十年,免“郡县侵负义仓米。”瀛国公即位,发米振 灾伤处,并蠲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丙申,江东沙圩租米。 以咸淳九年水灾。诏减什四。三月己卯,免郡县侵负 义仓米七十四万八千馀石”按《瀛国公本纪》,“十年 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寅,发米振馀杭、临安两 县水灾。馀杭灾甚,再给米二千石。戊子,免被水州县 今年田租。十二月甲辰,诏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 未输之租,其勿征。”

    金一

    康宗七年己丑岁不登减盗贼征偿振贫乏者

    按《金史世纪》云云。按《太祖本纪》:康宗七年,岁不登, 民多流莩,强者转而为盗。欢都等欲重其法,为盗者 皆杀之。太祖曰:“以财杀人不可,财者人所致也。”遂减 盗贼征偿法,为征三倍。民间多逋负,卖妻子不能偿, 康宗与官属会议,太祖在外庭,以帛系杖端,麾其众 令曰:“今贫者不能自活,卖妻子以偿债。骨肉之爱,人 心所同。自今三年勿征,过三年徐图之。”众皆听令,闻 者感泣。自是远近归心焉。

    太祖收国二年诏民间没为奴者并听以人对赎

    按《金史太祖本纪》:“收国二年二月己巳,诏曰:‘比以岁 凶,庶民艰食,多依附豪族,因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 莫办,折身为奴者,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为 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若元约以一人赎者,即 从元约’。”

    天辅二年以诸谋克贫乏之民不知登耗诏具数以闻

    按《金史太祖本纪》:天辅二年七月癸未,诏曰:“匹里水 路完颜术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谋克,贫乏之民,昔 尝给以官粮,置之渔猎之地。今历日已久,不知登耗, 可具其数以闻。”

    太宗天会元年诏荒歉处免输军粮并听以丁力等者赎鬻子

    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元年十二月辛巳,诏以咸州 以南,苏、复州以北,年谷不登,其应输南京军粮免之。 甲午,诏曰:“比闻民间乏食,至有鬻其子者,其听以丁 力等者赎之。”

    天会二年,诏“减东京田租、市租,民新附者赈之,并发 粟赈泰州民。”

    按《金史太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癸亥,以东京比岁不 登,诏减田租、市租之半。二月庚寅,诏命给宗翰马七 百疋、田种千石、米七千石,以赈新附之民。十月甲子, 诏发宁江州粟,赈泰州民被秋潦者。”

    天会三年,诏“广储蓄以备饥馑。”

    按《金史太宗本纪》:“三年十月壬戌,诏曰:‘今大有年,无 储蓄则何以备饥馑?其令牛一具,赋粟一石,每谋克 为一廪贮之’。”

    天会五年,诏“内地诸路赋粟备荒。”

    按《金史太宗本纪》:“五年九月丁未,诏曰,内地诸路,每 耕牛一具,赋粟五斗,以备歉岁。”

    天会十年。赈上京及泰州路戍边民按《金史太宗本纪》。十年二月庚午。赈上京路戍边猛 安民。七月甲午。赈泰州路戍边户。

    天会十一年十一月丙寅,赈移懒路。十二月癸未,赈 曷懒路。

    按《金史太宗本纪》云云。

    熙宗皇统二年诏赈熙河陕西以诸路秋熟命增价和籴

    按《金史熙宗本纪》。皇统二年二月甲戌。赈熙河路。八 月辛未赈陕西。按《食货志》。二年十月。燕西、东京、河 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价和籴。 皇统三年三月。陕西旱饥。诏许富民入粟补官 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皇统四年,立“《借贷饥民酬赏格》,流民为奴婢者,官赎 还乡。”

    按《金史熙宗本纪》:四年十一月“壬辰,立借贷饥民酬 赏格。甲辰,陕西蒲、解、汝蔡等处因岁饥,流民典顾为 奴婢者,官给绢赎为良,放还其乡。”

    世宗大定元年以兵兴岁歉下令听民进纳补官又募能济饥民者视其人数为补官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大定二年,以仓廪久匮,遣官收籴军粮。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以正隆之 后仓廪久匮,遣太子少师完颜守道等山东东西路 收籴军粮,除户口岁食外,尽令纳官,给其直。”

    大定三年,诏“移饥民逐食他所饥荒地,质卖妻子,官 收赎之。”并诏广蓄积以备水旱。

    按《金史世宗本纪》:三年二月“庚午,上谓宰相曰:‘滦州 饥民流散逐食,甚可矜恤,移于山西富民赡济,仍于 道路计口给食。三月丙申,中都以南八路蝗,诏尚书 省遣官捕之。壬寅,诏临潢汉民逐食于会宁府、济、信 等州。四月乙酉,赈山西路猛安谋克贫民,给六十日 粮。五月乙卯,中都蝗,诏参知政事完颜守道按问大’” 兴府捕蝗官。十一月庚戌,诏:中都、平州及饥荒地,并 经契丹剽掠,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十二月丁丑, 诏流民未复业,增限招诱。按《食货志》:三年谓宰臣 曰:“国家经费甚大,向令山东和籴止得四十五万馀 石,未足为备。自古有水旱所以无患者,由蓄积多也。 山东军屯处,须急为二年之储,若遇水旱,则用赈济。 自馀宿兵之郡,亦须籴以足之。京师之用甚大,所须 之储,其敕户部宜急为计。”又按《志》,三年以岁歉,诏 免二年租税。

    大定四年,以北京粟贵,诏免课甲,饥民鬻为奴者官 赎之。

    按《金史世宗本纪》:四年二月庚辰,以北京粟价踊贵, 诏免今年课甲。九月己丑,上谓宰臣曰:“北京、懿州、临 潢等路,尝经契丹寇掠平蓟二州,近复蝗旱,百姓艰 食,父母兄弟不能相保,多冒鬻为奴,朕甚悯之。可速 遣使阅实其数,出内库物赎之。”

    大定五年,免旱蝗水溢处租赋,诏宰臣“修仓廪,以广 和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五年正月辛未。诏中外复命有司。 旱蝗水溢之处。与免租赋按《食货志》。“五年责宰臣 曰。朕谓积贮为国本。当修仓廪以广和籴。今闻外路 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称委任之意。”

    大定六年,敕“有司广籴以备水旱。”又以河北、山东水, 免其租。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八月,敕有 司“秋成之后。可于诸路广籴以备水旱。”又按志,六 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

    大定九年,诏“和籴毋得抑配,灾伤艰食处免税给,复 发廪振之。”并诏河南广籴实仓廪。

    按《金史世宗本纪》。九年正月庚午。诏诸州县和籴。毋 得抑配百姓。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税诏中外。 又以曹单二州被水尤甚。给复一年。三月辛巳。以大 名路诸猛安民户艰食。遣使发仓廪减价出之。十二 月丙戌。诏赈临潢、泰州、山东东路。河北东路诸猛安 民按《食货志》。九年正月“谕宰臣曰。朕观宋人虚诞。 恐不能久遵誓约。其令将臣谨饬边备,以戒不虞。去 岁河南丰,宜令所在广籴以实仓廪。”

    大定十年,以山东岁饥,罢开河工役。又诏“随处起仓 多籴以备赈赡。”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河渠志》。十年议决卢沟。 以通京师漕运。上命计之。当役千里内民夫。上命免 被灾之地。以百官从人助役。已而敕宰臣曰:“山东岁 饥。工役兴则妨农作。能无怨乎。开河本欲利民。而反 取怨。不可。其姑罢之。”按《食货志》。十年十月上责户 部官曰:“随处时有赈济。往往近地无粮。取于他处。往 返既”远。人愈难之。何为不随处起仓。年丰则多籴以 备赈赡。设有缓急。亦岂不易办乎。而徒使钱充府库。 将安用之。

    大定十一年正月丙申,命“赈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灾者。”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十一年四月。“以 乌古里石垒民饥。罢其盐池税。”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九月,命赈山东路湖察温猛 安饥。”

    大定十二年,以诸路水旱,免去年租税,赈山东等路 民饥。又诏:“在都和籴,凡秋熟之郡,所在广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 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西、陕西去年租税。”“五月甲戌, 命赈山东东路胡刺温猛安民饥。”按《食货志》:十二 年十二月,“诏在都和籴以实仓廪,且使钱币通流。又 诏凡秋熟之郡,广籴以备水旱。”

    大定十四年,免水旱租税,定常平仓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四年二月“戊寅,诏免去年被水 旱百姓租税。”

    按:《续文献通考》:“十四年,诏定常平仓制,中外行之,其 法寻废。”

    大定十六年,免水旱路去年租税,诏“西边和籴,以备 储蓄。”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六年正月甲寅,诏免去年被水 旱路分租税。九月己酉,谕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西 边自来不备储蓄,其令所在和籴,以为缓急之备。” 大定十七年,免旱蝗诸路租税,以三路赈粟不给,诏 广积储。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七年三月辛亥,诏免河北、山东、 陕西、河东、西京、辽东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税,赈东 京婆速、曷速馆三路。“乙丑,尚书省奏,三路之粟不能 周给。上曰:朕尝语卿等,遇丰年即广籴以备凶歉。卿 等皆言天下仓廪盈溢,今欲赈济,乃云不给。自古帝 王皆以蓄积为国家长计,朕之积粟,岂欲独用之耶 今既不给,可于邻道取之以济。自今预备,当以为常。”

    按:《食货志》:十七年四月尚书省奏:东京三路十二

    “猛安尤阙食者,已赈之矣,尚有未赈者。”诏遣官诣复 州、曷苏馆路检视富家蓄积,有馀增直以籴,令近地 居民就往受粮。

    大定十八年,免诸路前年被灾租税,饥者赈之,并命 诸处和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八年正月庚申,免中都、河北、河 东、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前年被灾租税。闰六月辛丑, 命赈西南、西北两招讨司民及乌古里石垒部转户 饥。”按《食货志》: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诸猛安,西 北路招讨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庆云县霿松河等 处,遇丰年,多和籴。”

    大定十九年二月乙卯。免去年被水旱民田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十九年秋。中都 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以水旱伤民田。十三万七 千七百馀顷。诏蠲其租。

    按:《续文献通考》:“十九年四月,赈西南路招讨司所部 民。”

    大定二十年,以诸路前岁被灾,诏免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年三 月,“诏免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路租税”,以前 岁被灾故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有司赈贷不实,论罪有差。灾伤等 处,并命免租、停税、减价粜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一年三月丁未朔,上初闻蓟、 平、滦等州民乏食,命有司发粟粜之,贫不能籴者贷 之。有司以贷贫民,恐不能偿,止贷有户籍者。上至长 春宫闻之,更遣人阅实赈贷。以监察御史石抹元礼、 郑大卿不紏举,各笞四十,前所遣官皆论罪。闰月辛 卯,渔阳令夹谷移里罕、司候判官刘居渐,以被命赈” 贷,止给富户,各削三官,通州刺史郭邦杰总其事,夺 俸三月。按《食货志》,二十一年六月,上谓省臣曰:“近 者大兴府、平、滦蓟通顺等州经水灾之地,免今年租 税。不罹水灾者姑停夏税,俟稔岁征之。”时中都大水, 而滨棣等州及山后大熟,命修治怀来以南道路。以 来籴者,又命都城减价以粜。又按志,二十一年九 月以中都水灾免租。

    大定二十三年,免水灾民租税,仍给佣值。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三年 正月春。大水。诏夹道三十里内被灾之民。与免今年 租税。仍给佣值。

    大定二十六年,免军民地水旱灾税,被河灾民户,诏 禁推排。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四月壬戌,尚书省奏,年 前以诸路水旱,于军民地土二十一万馀顷内,拟免 税四十九万馀石。从之。”诏曰:“今之税考古行之,但遇 灾伤,常加蠲免。”十二月丙申,上谓宰臣曰:“比闻河水 泛溢,民罹其害者赀产皆空。今复遣官于彼推排,何 耶”右丞张汝霖曰:“今推排皆非被灾之处。”上曰:“必邻 道也。既邻水而居,岂无惊扰迁避者乎。计其赀产岂有馀哉。尚何推排为。”按《食货志》:二十六年,军民地 罹水旱灾者二十一万顷。免税凡四十九万馀石。 大定二十七年,诏免水灾军民租税、农夫差税一年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 等路尝被河决水灾军民租税。十一月甲寅,诏:“河水 泛溢,农夫被灾者,与免差税一年。”

    大定二十八年,诏“避水民不能复业者,与津济钱,仍 量地给耕牛。”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诏南京、大 名府等处避水逃移不能复业者,官与津济钱,仍量 地顷亩,给以耕牛。”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诏:“饥民卖身者,并听为良, 饥馑处有司先赈后闻。”从尚书省奏,令河南招集他 路流民。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闰五月辛酉。制诸饥民卖身。已赎放为良。复与奴主 男女。并听为良。十一月辛巳。诏有司“今后诸处或有 饥馑。令总管节度使或提刑司先行赈贷。或赈济然 后言上。”十二月戊戌。以河东南、北路提刑司言。赈宁 化、保德、岚州饥。其流移复业。给复一年按《食货志》。 二十九年八月,尚书省奏:“河东地狭,稍凶荒则流亡 相继。”窃谓河南地广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给 闲田,则河东饥民减少,河南且无旷地矣。上从所请。 又按《志》,二十九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 恐廪粟积久腐败。省臣奏曰:“臣等议,大定十八年,户 部尚书曹望之奏,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 十二万馀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 以岁入度支所馀无几,万一有水旱之灾,既蠲免其 所入,复出粟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 待之?如虑腐败,令诸路以时曝晾,毋令致坏,违者问 如律。”制可。

    章宗明昌元年议行常平法委官推排被水诸路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八月乙酉,诏设常平仓 按《食货志》:常平仓,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 外行之,其法寻废。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复设。 敕省臣详议以闻。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 十之二以籴,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 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则减价以 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 谓使天下之民专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 欲计口使馀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出不 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 计。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 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 诸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 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贵在必 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 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 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粜。”诏从之。又按《志》:元年,尚 书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 千六百馀贯。

    明昌二年制:“灾伤报不以实者,主司户长论罪有差, 阙食等处许纳粟补官。”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年四月戍子,制诸部内灾伤主 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罪 如之。因而有伤人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征免者坐 赃论。妄告者户长坐诈不以实罪。计赃重从诈匿不 输法。八月己亥。敕山东河北阙食等处。许纳粟补官 按《食货志》。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诉水旱灾伤者。 即“委官按视其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 检毕,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赈诸路灾伤饥民。敕“州县各置常平仓,有 司官以所籴多寡为升降。”

    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五月戊寅,尚书省奏,近以山 东河北之饥,已委宣差所至安抚赈济,复遣右三部 司正范文渊往视之。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灾伤,民 乏食,而租税有未输。诏免之。谕户部,可预给百官冬 季俸,令就仓以时直粜与贫民,秋成各以其赀籴之, 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应人不愿者听。”秋 七月戊寅,敕尚书省曰:“饥民如至辽东,恐难遽得食, 必有饥死者。其令散粮官问其所欲居止,给以文书, 命随处官长计口分散,令富者出粟养之,限以两月, 其粟充秋税之数。”己卯,祁州刺史顿长寿、安武军节 度副使胡刺坐赈济不及四县,各杖五十。九月庚午, 谕尚书省:“去岁山东、河北被灾伤处所阁租税及借 贷钱粟,若便征之,恐贫民未苏,俟丰收日以分数察 征可也。”冬十月甲寅,敕置常平仓处,并令州府官以 本职、提刑、县官兼管勾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 以为永制。十一月丙申,以有司言:河州定羌民张显, 孝友力田,焚券已责,又献粟千石以赈饥;棣州民荣 楫,赈米七百石、钱三百贯,冬月散柴薪三千束,皆别无希觊,特各补两官,仍正班叙。十二月丁巳敕“华州 下邽县置武定镇仓,京兆栎阳县置粟邑镇仓,许州 舞阳县置北舞渡仓,各设仓草都监一人,县官兼领 之。”按《食货志》:三年八月敕:尚书省百姓当丰稔之 时,不务积贮,一遇凶俭,辄有阻饥,何法可使民重谷 而多积也。宰臣对曰:二十九年已诏农民能积粟免 充物力。明昌初,命民之物力与地土通推者,亦减十 分之二。此固其术也。又按《志》,三年西京饥,诏卖度 牒以济之。又按志:三年八月敕:常平仓丰籴俭粜, 有司奉行勤惰褒罚之制。其遍谕诸路,其奉行灭裂 者,提刑司纠察以闻。又谓宰臣曰:“随处常平仓往往 有名无实,况远县人户岂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可 各县置仓,命州府县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县距州 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外则特置。旧拟备户口三 月之粮,恐数多致损,改令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一 万以上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备万五千石, 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军贮粮之县,不 在是数。州县有仓仍旧,否则刱置。郡县吏受代,所籴 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如无同管勾,亦准上交割。 违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本处岁丰而 收籴不及一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 省,至日斟酌黜陟。”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 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为永 制。按《河渠志》:三年四月,尚书省奏,“辽东北京路米 粟素饶,宜航海以达山东。昨以按视东京近海之地, 自大务清口并咸平铜善馆皆可置仓贮粟,以通漕 运。若山东、河北荒歉,即可运以相济。”制可。

    明昌四年,以五谷不登,却上尊号。从有司奏,赈河北、 河州饥,停中都路官籴,又议止置上京路常平仓 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春正月辛卯,赈河北诸路被 水灾者。三月戊辰朔,诸路提刑司入见,各问以职事, 仍诫谕曰:“朕特设提刑司,本欲安民,于今五年,效犹 未著。”盖多不识本职之体而徒事细碎,以致州县例 皆“畏缩而不敢行事。迺者山东民艰于食,尝遣使赈 济,盖卿等不职,故至于此。既往之失,其思悛改!”夏四 月癸卯,百官三表请上尊号,上曰:“祖宗古先有受尊 号者,盖有其德,故有其名。比年五谷不登,百姓流离, 正当戒惧修省之日,岂得虚受荣名耶?”不许,仍断来 章。丁巳,赈河州饥。十二月甲午,谕大兴府,于暖汤院 日给米五石,以赡贫者。按《食货志》:四年七月谕旨 户部官:“闻通州米粟甚贱,若以平价官籴之,何如”于 是有司奏:中都路去岁不熟,今其价稍减者,以商旅 运贩继至故也。若即差官争籴,切恐市价腾踊,贫民 愈病。请俟秋收日,依常平仓条理收籴。诏从之。又 按志,三年九月谕尚书省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 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粟数以闻。”四年十月,尚书省 奏:“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克,民 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馀,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 馀石,所支者六万六千馀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 万六千馀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 济,似不必置。”遂止。

    明昌五年,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赈被水灾户,并 免秋税。”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冬十月壬寅,遣户部员外郎 何格赈河决被灾人户。十二月丁卯,免被黄河水灾 今年秋税。按《食货志》:五年五月,“上曰:闻米价腾踊, 今官运至者有馀,可减直以粜之。其明告民,不须贵 价私籴也。”又按志: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 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 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馀石,可备官兵 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馀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 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三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 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 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 羡馀日举行。

    明昌六年。从省臣议。命阙食州县。量行赈贷赈济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七月敕宰 臣曰:“诏制内饥馑之地。令减价粜之。而贫民无钱者。 何以得食。其议赈济。”省臣以为阙食州县。一年则当 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 亦请赈济。上遂命间隔饥荒之地可以办钱收籴者。 减价“粜之,贫乏无依者赈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