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八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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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八十三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十六

      明一太祖洪武十三则 成祖永乐十二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十则 英宗

      正统八则 代宗景泰三则 英宗天顺二则 宪宗成化十三则 孝宗弘治十则

    食货典第八十三卷

    荒政部汇考十六

    明一

    太祖洪武元年诏水旱去处踏勘实灾税粮即与蠲免令天下立预备仓籴谷收贮以备赈济

    按《明会典》,凡蠲免折征,“洪武元年,令水旱去处,不拘 时限,从实踏勘,实灾税粮即与蠲免。”又按《会典》,“祖 宗设仓贮谷,以备饥荒,其法甚详。凡民愿纳谷者,或 赐奖敕为义民,或充吏,或给冠带散官,令有司以官 田、地租、税契、引钱及无碍官银籴谷收贮。近时多取 于罪犯扺赎,以所贮多少为考绩殿最。洪武初,令天 下”县分、各立预备四仓。官为籴谷收贮、以备赈济。就 择本地年高笃实民人管理

    按广《治平略》:“明太祖起自民间,历试艰难,尤轸念民 瘼。洪武元年,令各处悉立预备仓,各为籴粜收贮,以 备灾荒,择其地年高笃实者管理。已而命户部运钞 二百万贯,往各府州县预备粮储。如一县,则于境内 定为四所,于居民丛集处置仓。民家有馀粟愿易钞 者,许运赴仓交纳,依时价偿其直,官储粟而扄钥之, 就令富民守视。若遇凶岁,则开仓赈给,庶几民无饥 饿之患。”已又令未备处皆举行,而召天下老人至京 随朝命,择其可用者使赍钞往各处,协同所在官司 籴谷为备。

    按《杭州府志》:“明预备仓始名老人仓。洪武初,令天下 州县乡都各量置仓,择耆老一人主之,故名为老人 仓。其法,每遇岁丰,县官劝令诸乡足食,家出米谷不 等,储蓄之,官籍其数,凶年许其本乡下户借贷,秋成 抵斗还官,著为令,有古义仓遗意。”

    洪武四年,以浙西去年水灾,诏免今岁田租。

    按《杭州府志》:“四年九月敕曰:‘去年浙西常被水灾,民 人缺食,朕常遣官验户赈济。今虽时和岁丰,念去岁 小民贷息必重,既偿之后,窘乏犹多。今赖上天之眷, 田亩颇收。若不全免旧常被水之民,今年田租,不足 以苏其困苦,尔中书其奉行之’。”

    洪武六年,手诏“免苏州各县原借粮米。”

    按《江南通志》六年手诏:“今年三四月间,苏州各县小 民缺食,曾教府县乡里接济。我想那小百姓好生生 受原借的粮米,不须还官,都免了。”

    洪武七年,诏“各处存恤流民。以苏、松、嘉兴百姓缺食, 蠲免今年夏税。”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诏各处人民流移愿归,或身死 抛下,老幼还者,听从其便。鳏寡笃废之人,贫难存活 者,有司勘实,官给衣粮养赡。”

    按《江南通志》:七年谕中书省,“体知苏州、松江、嘉兴三 府,百姓们好生缺食生受今岁夏税令纳的丝绵钱 麦等物,尽行蠲免。恁省家便出榜去教百姓知道,有 司粮长毋得科扰。”

    洪武八年。杭州水灾。遣户部主事赵干等赈之 按《杭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年春三月,钱塘、仁和、馀杭三县水灾,赈之,户 给米一石。

    按:《杭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一年,以苏、松水灾,诏免逋租,并遣使赐米赈 饥。

    按《江南通志》:“十一年五月,苏松水灾,免其历年逋租, 遣使行赈,饥民六万二千八百四十四户,户赐米一 石。”

    洪武十八年、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耆宿申 诉。”又令有司凡遇岁饥、先赈后奏

    按《明会典》:“凡报勘灾伤。十八年,令灾伤去处,有司不 奏,许本处耆宿连名申诉,有司极刑,不饶,凡赈济。” “十八年,令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 具奏。”

    洪武十九年,诏恤鳏寡孤独,河南水,命赎民鬻子。 按《荒政考略》:十九年诏曰:“所在鳏寡孤独,取勘明白, 果有田粮,有司未曾除去。设若无可自养者,官岁给 米六石。其孤儿有田,不能自为,既免差役,有亲戚者, 有司责令亲戚收养,无亲戚者邻里养之,毋致失所。 其无田者,各一体给米六石,邻里亲戚收养。其孤儿 名数分豁。有无恒产,以状来闻,候出幼同民立户。”河 南大水,命赎民鬻子

    洪武二十五年。令山东灾伤去处。每户给钞五锭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处灾伤官司踏勘明白,户部开 写具奏。又诏户部谕有司,先发廪赈饥,然后奏闻。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 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 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将被灾人 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 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

    按《广治平略》:“二十六年,孝感民饥,有请发预备仓粮 以贷之者。太祖谓户部曰:‘朕尝捐内帑之资,付天下 耆民籴储,正欲备荒歉以济民急也。若岁荒民饥,必 候奏请,道途往返,民之饥死者多矣。尔户部即谕天 下有司,自今凡遇岁饥,先发仓廪以贷民,然后奏闻, 著为令’。”先是,帝诏天下郡县立养济院,民不能自生, 许入院赡养。月给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 口给三之二。已,又念天下贫民以水火葬伤风化,诏 京师设漏泽园,天下府州、县于近城宽闲地立义冢, 凡民无以葬者举葬之,俱著于律。

    洪武二十七年,定灾伤处《散粮则例》

    按:“《明会典》二十七年,定灾伤去处散粮则例,大口六 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

    洪武   年制,“四方水旱去处,验国之所积,优免 租粮。丰稔之岁,择地瘠民贫处免之。”

    按:《荒政考略》《明洪武宝训》云:“凡四方有水旱等灾,验 国之所积,于被灾去处优免租粮。若丰稔之岁,虽无 灾伤,亦当验国之所积,稍有附馀,择地瘠民贫优免 之。特不为例。”

    成祖永乐元年令有司设法捕蝗布按二司督属巡捕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司,春初差 人巡视境内,遇有蝗虫初生,设法扑捕,务要尽绝。如 或坐视,致使滋蔓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 严督所属巡视打捕者,亦罪之。每年九月行文,至十 一月再行军卫,令兵部行文,永为定例。”

    永乐二年,定苏、松等府水渰处给米及“代输税粮则 例。”又蠲免租粮。

    按“《明会典》二年,定苏松等府水渰去处给米则例,每 大口米一斗,六岁至十四岁六升,五岁以下不与。”每 户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与一石。其不系全灾,内有 缺食者,原定“借米则例,一口借米一斗,二口至五口 二斗,六口至八口三斗,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斗。候 秋成抵斗还官。”

    按《江南通志》,“二年,以苏松等府水灾。令低田税粮以 帛代输。从户部奏请,十一月蠲今年粮租有差。” 按《杭州府志》,“二年十一月,杭州府水。免今年租。” 永乐三年,杭州水灾。诏免租税。

    按《杭州府志》:“三年秋八月,杭州府大水,渰民田七十 四顷,漂庐舍千二百八十二间,溺死民男女计四百 四十口。户部覆实,诏免今年租税。”

    永乐四年,给粟赈六府流徙复业民户。

    按《江南通志》,“四年九月,赈苏、松、嘉、湖、杭常六府流徙 复业民户十二万二千九百,给粟十五万七千二百 馀石。”

    永乐五年,发粟赈河南饥。以有司不奏灾伤,悉置于 法。

    按广《治平略》:“五年,帝闻河南饥,而有司匿不以闻。又 有言雨旸时若禾稼茂实者。及遣人视之,民所收有 十不及五者,有十不及一者,亦有掇草实为食者。乃 亟命发粟赈之,逮其官,悉寘于法。仍榜谕天下有司, 自今民间水旱灾伤不以闻者,必罪不宥。”

    永乐六年,以瘟疫水涝,令赈给停征。又诏切责蔽灾 不以闻者。

    按:《明会典》“六年,令福建瘟疫死绝人户遗下老幼妇 女儿男,有司验口给米,税盐粮米各项,暂且停征,待 成丁之日,自行立户当差。”

    按:《通纪会纂》:六年,“福建奏:柏生花为瑞。既而苏、扬二 府复言桧花为瑞。上曰:‘近苏、松水涝为灾,蔽不以闻’。 乃喋喋以桧柏称瑞,诏切责之。”

    永乐七年,皇太子监国,命发廪赈颍州军民。

    按《通纪会纂》:“七年,上巡幸北京,命皇太子监国,都御 史虞谦巡视两淮、颍州。军民缺食,请发廪赈贷。皇太 子遣人驰谕之曰:‘军民困乏,待哺嗷嗷,卿等尚从容 启请,汲黯何如人也?即发廪赈之勿缓’。”

    永乐八年,散粮赈饥,又给钞赎还典卖子女。

    按:《明会典》:“八年,令被灾去处人民典卖子女者,官为 给钞赎还。”

    按《通纪会纂》:八年十月,“户部言,赈北京临城县饥民 三百馀户,给粮三千七百石有奇。”上曰:“国家诸蓄,上 以供国,下以济民,故丰年则敛,凶年则散,但有土有 民,何忧不足?”

    永乐十二年,蠲苏松五府及杭州水灾田租按《江南通志》,十二年十一月,蠲苏松五府水灾田租。 按《杭州府志》,十二年十二月,杭州水灾,奉诏蠲田租。 初,有司议减半征之。上诏户部尚书夏原吉等曰:“民 田被水无收,未有以赈之,又有征税耶?”于是悉蠲之。 永乐十八年,皇太子见山东饥,命布政司擅发官粟 赈救。至京奏闻,上为嘉叹。

    按《通纪会纂》:十八年,皇太子赴北京,过邹县,岁荒民 饥,竞拾菜实为食。皇太子见之恻然,乃下马入民舍, 视男女皆衣百结不掩体,灶釜倾仆不治,叹曰:“民隐 不上闻若此乎?”时山东布政石执中来迎,责之曰:“为 民牧而视民穷如此,亦动念否乎?”执中言:凡被灾之 处皆已奏乞复今年秋粮。皇太子曰:“民饥且死,尚及 征税耶?汝往督郡县速取勘饥民口数,近地约三日, 远地约五日,悉发官粟赈之,事不可缓。”执中请人给 三斗,曰:“且与六斗,汝无惧擅发,予见上,当自奏也。”皇 太子至京,即奏之。上曰:“昔范仲淹之子犹能举麦舟 济其父之故旧,况百姓,吾赤子乎!”

    永乐十九年,蠲免去年被水税粮,并诏“水旱缺食处, 有司取勘赈济。”

    按《续文献通考》:十九年诏:“自十七年以前各处逋欠 税粮、程课、盐课、马草等项,及十八年被水地税粮,悉 与蠲免。”

    按《荒政考略》:十九年诏曰:“有被水旱缺食贫民,有司 取勘赈济。”

    永乐二十二年,令灾伤处、按察司、及巡按御史、委官 踏勘

    按:《明会典》“二十二年,令各处灾伤有按察司处,按察 司委官,直隶处,巡按御史委官,会同踏勘。”

    仁宗洪熙元年以淮徐山东民乏食诏免夏秋税粮并命水旱伤灾处有司从实奏报

    按《通纪会纂》:“洪熙元年四月,诏免山东及淮安、徐州 夏税秋粮之半。时有至自南京者,上问所过地方何 似?”对曰:“淮、徐、山东民多乏食,而有司征夏税方急。”遂 召杨士奇等,令草诏免之。士奇曰:“斯事亦可令户部、 工部与闻。”上曰:“救民之穷,当如救焚拯溺,不可迟疑。 有司虑国用不足,必持不决之意,卿姑勿言。”命书诏 毕,遣使赍行。上顾士奇曰:“汝今可语户部、工部,朕悉 免之矣。”左右咸言地方千馀里,其间未必尽无收,亦 宜有分别,庶不滥恩。上曰:“恤民宁过厚?为天下主,宁 与民寸寸计较耶?”

    按《荒政考略》:元年诏曰:“各处遇有水旱伤灾,所司即 便从实奏报,以凭宽恤,毋得欺隐,坐视民患。”

    宣宗宣德 年知县陶镕借驿粮赈饥先给后闻上褒美之

    按《纪事本末》:宣德初,河南新安知县陶镕奏民饥,借 驿粮千石赈救,秋成偿还。上谓夏原吉曰:“有司拘文 法,饥荒必申报赈济,民饥死久矣。陶镕先给后闻,能 称任使,毋责其专擅也。”

    宣德元年,令州县修仓廒,以备储积。以巡抚周忱奏, 于苏松等府立“济农仓。”

    按《续文献通考》:“宣德元年六月,巡按湖广御史朱鉴 言:洪武间,各府州、县皆置东西南北四仓,以贮官谷, 多者万馀石,少者四五千百仓,设富民守之,遇有水 旱饥馑,以贷贫民。今各处有司以为不急之务,仓廒 废弛,赎谷罚金,掩为己有,深负朝廷仁民之意。乞令 府州县修仓廒,谨储积,给贷以时。仍令布、按二司、巡” 按御史巡察,违者罪之。上谕户部曰:“此祖宗良法美 意。比由守令不得人,遂致废弛。尔户部亦岂能无过? 其如御史言。违者从按察司监察御史劾奏。”八月,巡 抚侍郎周忱奏置苏、松等府济农、水次等仓,以备赈 恤。按周忱奏疏其济农仓事乃在宣德八年后此系于元年八月未详何据疏载艺文 按《广治平略》:“南直巡抚周忱奏定济农仓之法。”盖南 畿、苏州诸郡,田税最重,贫民输官及耕作,多举债于 富家而倍纳其息,至于倾家产、鬻子女,不足以偿,于 是民益逃亡而租税益亏。忱思所以济之,会朝廷许 以官钞平籴,且劝借储积以待赈。忱与诸郡协谋而 力行之。苏州得米三十万石,松江、常州有差,分贮于 各县,名其仓曰“济农。”先是,各府秋粮当输者,粮长里 胥多厚取于民而不即输官,逃负者累岁。忱欲尽革 其弊,乃立法于水次置场,择人总收而发运焉。细民 径自送场,不入里胥之手,既免劳民,且省费六十万 石以入济农仓。于是苏州得米四十馀万石,益以各 场储积之赢,及前平籴所储,凡六十馀万有奇,松、常 二郡次之。自是不独济农,凡运输有欠失者,亦于此 给借部纳,秋成如数还官。“若民夫修圩岸,浚河道,有 乏食者计口给之贮。择县官廉公有威、与民之贤者 掌其籍,司其出纳,每岁插莳之际,于中、下二等户内 验其种田多寡,齐分给之,秋成偿官。”

    按《江南通志》,“元年九月,命行在户部遣官覆视苏松 诸府,被春夏雨灾,蠲其税。”

    宣德二年,江南大旱,令诸郡大发“济农米”以赈贷,而民不知饥。

    按《广治平略》云云。

    宣德三年,诏抚山西流民,发廪给之。杭州、临安、新城 县饥,以预备仓粮赈给。

    按《通纪》:《会纂》:“三年,山西民饥,流徙至南阳诸郡,不下 十馀万口。有司军卫各遣人捕逐,民死亡者多。上谕 夏原吉曰:‘民饥流移,岂其得已,仁人君子所宜矜念。 今乃驱逐使之失所,不仁甚矣。其即遣官加意抚绥, 发仓廪给之,随所至居住,有捕治者罪之’。”

    按《杭州府志》:“三年冬十一月,临安、新城二县饥,奏发 预备仓粮一千三百九十六石有奇,验口赈给。 宣德四年,发仓米赈临安、於潜县饥。”

    按《杭州府志》:“四年冬十一月,临安、于潜二县饥,奏发 仓米一千五百九十石赈之。”

    宣德五年,诏“饥民逃移者,行布按州郡,招谕复业”,以 玺书旌“赈饥义民。”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各处百姓因饥逃移者,行布按 州郡,招谕复业,仍善加抚恤,免其户下税粮杂差。” 按《纪事本末》:“五年,江西淮安饥,吉水民胡有初、山阳 民罗振,出谷千馀石赈济,命行人赍玺书旌为义民, 复其家。”

    宣德七年,蠲苏、松水灾田租。

    按《江南通志》,“七年九月,命行在户部遣人覆视苏松 水灾田亩,蠲其租税。从巡按御史王来奏报。”

    宣德八年,以南、北直隶及河南、山东、山西灾伤,诏停 征蠲免诸项逋欠税粮。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两直隶、河南、山东、山西,凡被灾 地方,自七年以前逋欠夏税秋粮户口盐粮及官军 屯粮子粒,诏皆停征。其逋欠各项及今夏税秋粮,尽 数蠲免。”

    按《荒政考略》:“八年诏曰:‘朕以菲德,恭嗣天位,统御兆 民,夙夜惓惓,图维安利。今畿内及河南、山东、山西并 奏,自春及夏,雨泽不降,人民饥窘,朕甚恻焉。夫上天 降灾,厥有所自。其政事之有阙欤?刑罚之失中欤?征 敛之频繁欤?抚字之不得人欤?永念其疚,内咎于心。 思惟感通之道,必广宽恤之仁,庶天鉴之,旋灾为福。 所有合行事宜,特条开列。故兹昭示,咸使闻知。一、南 北直隶府州县并河南、山东、山西三布政司,凡灾伤 去处人户,自宣德七年十二月以前,拖欠夏秋税粮、 户口盐粮及官军屯种子粒,悉皆停征’。”其拖欠各色 课程盐课,并各衙门见坐派买办采办诸色物料颜 料等项,及亏欠孳牧马驴牛羊牲口,“悉皆蠲免,仍免 其今年夏税。军民乏食者,所在官司验口给粮赈济。 如官无见粮,劝率有粮大户借贷接济,待丰熟时抵 斗酬还。”

    宣德九年,诏:“水旱蝗灾处,停止工部派办物料,并令 催办官员回京,不许在外扰民。”

    按《荒政考略》:“九年敕曰:‘南京、直隶、应天、苏松等府州 县,今水旱蝗蝻灾伤之处,民人缺食,好生艰辛,但是 工部派办物料,即皆停止,待丰熟之时办纳。其不系 灾伤之处,所派办物料,亦令陆续办纳,不许逼迫差 去。催办官员人等,除修造海船物料外,其馀悉令回 京,不许迁延在外扰民,违者论罪不恕。尔等其体朕 恤民之心。钦哉’。”故谕。

    宣德十年,诏水旱灾伤处,有司官毋得科敛小民。 按《荒政考略》:十年诏曰:“水旱灾伤之处,并听府州县 及巡抚官从实奏闻,朝廷遣官覆勘处置,并不许巧 立名色,以折粮为由,擅自科敛小民金银段疋等物, 那移作弊,侵欺入己,违者罪之。”

    英宗正统 年改两浙老人仓为预备仓慕义献米及劝施应命者俱赐书褒美官为旌表

    按《杭州府志》:“老人仓岁久颇就𬯎圮,然每逢诏赦之 颁,敕有司举行毋怠。往者人情敦厚,乡邑间有慕义 献给者,有劝施而应命者。正统初,因人言,户部奏遣 郎中刘广衡巡行两浙,劝民预备,遂改老人仓为预 备仓,仍籍自愿献官与乐输者多寡之数上之户部, 请旌异焉。自献米逾千石,特赐玺书褒美,官为旌表”, 复其家。劝而施者,亦赐书复其身。又准玺书,俱立石, 其家表之。

    正统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

    按:《明会典》“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 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 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 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 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发者, 罪同。”

    正统三年,淮、扬被灾,米贵盐贱,从周忱奏,拨米于各 盐场收贮,令灶户纳盐易米。 按《通纪会纂》:三年淮、扬被灾,盐课亏少,上命巡抚侍 郎周忱往视,忱奏令苏州等府,将拨剩馀米,每月量 拨一二万石,运扬州各盐场收贮,照数出给通关,准作下年豫纳秋粮。其米在场,听令灶户将盐于附近 场分上纳,即照时价给还粮米食用。于时米贵盐贱, 官得贷盐积聚、民得食粮安生,上下赖之。

    正统四年,诏诸路添设佐贰官,抚治流民。大学士杨 士奇上《备荒之策》,命户部急行之。又条示宽恤灾伤 贫民事宜,及旌奖出谷,赈济义民。

    按《明会典》。“四年,添设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布政 司所属并顺天等府州佐贰官各一员,抚治流民,事 简,地方革罢。”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十月,大学士杨士奇上言:尧汤 之世不免水旱,而尧汤之民不闻困瘠者,有备故也。 我太祖皇帝笃意养民,备荒有制,天下郡县悉出官 钞,籴谷贮仓,以时散敛。又相其地开浚陂塘,修筑圩 坝,以备水旱,小大之民,各安其业。岁久弊滋,豪猾侵 渔,谷尽仓毁,凡诸水利亦多湮废,或被占夺。稍遇凶 荒,民无所赖。风宪官不行举正,守令漫不究心,事虽 若缓,所系甚切。请择遣京官廉干者,往督有司,凡丰 稔州县,各出库银平籴,储以备荒,陂塘圩坝皆令修 复,具实奏闻。郡县官以此举废为殿最,风宪官巡历, 各务稽考,仍有欺蔽怠废者,具奏罪之。庶几官有备 荒之积,民无旱潦之虞。仁政所施,无切于此。”上曰:“此 祖宗良法美意。命户部急行之。”

    按《荒政考略》:“四年诏曰:‘朕以眇躬,嗣承大统,仰惟天 眷之隆,祖宗创业之难,夙夜祗慎,用图治理,以宁万 邦。一切不急之务,悉已停罢。尚念群生乐业,上协天 心,切虑民情幽隐,庶职未尽得人,承流宣化有所未 至,深歉于怀。兹当春和,万物发舒,吾民或有未得其 所者,悉从宽恤,以遂其生。尔中外臣僚其体朕心,尽 乃职务,以求实效,勿事虚文。所有合行事宜,条示于 后:一、各处有被水旱灾伤缺食贫民,有司即为取 勘赈济,切勿令失所。一、民间应有事故人户抛荒 田地,无人佃种,有司即为取勘除豁,仍仰召人承佃。 中间有系官田地,即照民田例起科。若不系官民田 地,许令诸人耕种,三年后听其报官起科。所种桑枣, 有司时加提督,务求成效。不在起科之数。一各处 逃移人户,悉宥其罪。许于所在官司附籍纳粮当差。 其有愿回原籍复业者,免其粮差二年。递年《拖欠税 粮》等项,悉皆蠲免’。”

    按《江南通志》:“四年敕谕行在工部右侍郎周忱,总督 南直隶应天、镇江、苏州、常州、松江、太平、安庆、池州、宁 国、徽州十府,及广德州,预备饥荒之务。金坛民王荂、 徐以文、邓茂等出谷赈济,降敕旌奖,免本户杂泛差 役有差。”

    正统五年、令各卫所屯军。因水旱缺食者。照民人例 赈济。各处预备仓。并令查勘处置。

    按:《明会典》五年,令各卫所屯军,有因水旱子粒无收 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赈济,候秋成还官。又按 《会典》五年奏准,各处预备仓,凡侵盗私用、冒借亏欠 等项粮储,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盗证佐明白,不 服赔偿者,准土豪及盗用官粮论罪。又议准,凡民人 纳谷一千五百石,请敕奖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泛差 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题名,免本户杂泛差役。”二年,又 敕“广西布、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预备仓粮,内有 借用未还并亏折等项,着落经手人户供报追赔。其 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后犯者,追完,照 例纳米赎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论赦前后,连当房妻 小,发辽东边卫充军。”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选属官领 敕分投总督各布、按二司并府、州县官,处置预备仓 粮,仍令巡抚侍郎并都御史等官兼总其事。又令军 民人等各验丁田,自愿出粟备荒者,听从其便,官府 不许逼抑科扰。又令各处预备仓,或为豪民占据,责 令还官;或年深损坏,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为 照旧起盖。又令各处预备仓、凡民人自愿纳米麦细 粮一千石之上、杂粮二千石之上。请敕奖谕、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正月,令六部、都察院推选属官, 领敕分诣两畿各省府州县,立预备仓,发所在库银 籴粮贮之。军民中有能出粟以佐官者,授其散官,旌 其门。”

    按《杭州府志》:“五年冬十月,杭州府奏,五月至今,水旱 伤稼,秋粮无征。上命行在户部覆实以闻。十一月,巡 抚侍郎周忱奏以参议武达、副使王豫惠理杭嘉湖 预备之政。时三府水患未消,流移未复,综理庶务,必 得专官,故有是命。”

    正统六年。以民饥窘。发廪赈粜。又旌奖赈饥义民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诏预备仓民有饥窘。即时验实 赈济。如遇丰年。仍依例支给官银。收籴备用。

    按《荒政考略》:“六年,遣使旌奖吉安府义民周怡等,以 其各出粟二千石佐官,以备赈饥民也。”

    按《杭州府志》:“六年春二月,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康荣 奏,杭州府地狭人稠,浮食者多仰给苏松诸府。今彼 地水旱相仍,谷米不至,杭州遂困。又湖州府比因岁凶,米亦甚贵,窃计二府官廪尚有二十年之积,恐年 久红腐,请发三十五万粜于民间,令依时值偿纳,则 朝廷不费而民受其惠矣。从之。”

    正统七年,令各府州县变卖赃罚入官之物、籴粮备 赈济。又定给借仓粮折纳还官之数。

    按《明会典》七年,令各府州县一应赃罚入官之物,俱 于年终变卖在官,候秋成籴粮预备赈济。又按《会 典》“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预备仓粮给借饥民,每米 一石,候有收之年,折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

    正统十年从周忱奏,蠲前年十四府水灾粮米 按《江南通志》,十年八月,命户部蠲苏松常镇等十四 府州县,正统九年水灾无征粮米,共四十万三千五 百六十三石有奇,从巡抚工部左侍郎周忱奏。

    代宗景泰二年御史王竑擅开仓赈饥上为嘉叹

    按《通纪会纂》:景泰二年,命佥都御史王竑巡抚两淮 诸郡,时徐淮大饥,民死者相枕藉,竑至尽所以救荒 之术。既而山东、河南流民猝至,竑不待奏报,大发广 运官储赈之,全活数百万人。先是,淮上大饥,帝阅疏 惊曰:“‘奈何百姓其饥死矣’。后得竑奏,辄开仓赈济,大 言曰:‘好御史,不然,饥死我百姓矣’。”

    景泰四年,令“灾伤州县有力囚犯,于缺粮仓纳米赈 济。”

    按《明会典》“四年奏准山东、河南、江北、直隶、徐州等处 灾伤,令所在问刑衙门,责有力囚犯,于缺粮州县仓 纳米赈济。”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 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 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景泰五年,浙江巡按奏杭州荒歉。诏户部覆实,并劝 民出粟赈济。以苏、松等府灾伤停免民运各项,俟遣 官勘实处置。

    按《杭州府志》五年夏五月,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奏,“杭 州府正月中,雨雪相继,二麦冻死。五月以来,骤雨大 至,水漫圩岸,秧苗渰没,即今过时不能布种,税粮无 征。”诏户部覆实以闻。秋七月,浙江按察司副使罗篪 奏,“劝民出粟赈济。篪因杭州荒歉,乞准照江西例,劝 民出谷一千六百石以上者给冠带,千石以上者旌 异之;百石者,免役。”已冠带者,八品以上,三百石从七 品以上至正六品“六百石,俱陞一级,不支俸”等事。奏 下户部,请如其言,从之。

    按《江南通志》,“五年九月,停免苏松等府民运八十三 万二千馀石,并各项起运存留马草折银等,俱俟遣 官勘实灾伤,奏请处置。”是岁吴民侯瑞、张英等各输 米八百斛助赈,并赐冠带旌之。

    英宗天顺元年山东大饥从李贤奏发太仓银四万两赈之

    按《荒政考略》:李贤为相,天顺元年,山东民饥,发太仓 银三万两赈之,有司奏请核减。英宗召李贤、徐有贞 问曰:“‘可从否?”贤对曰:“可’。有贞怫然曰:‘不可。发银赈民, 里胥滋弊,民无实惠。贤曰:‘虽有此弊,民方待哺,不可 不救也’。遂增银四万两。有贞退而不乐。英宗知之,谓 贤曰:‘增银赈民,有贞不然,卿言其谬如此’’。”

    天顺八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于荆襄汉阳 等府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添设按察副使抚治汉中流民杭州饥从尚书马昂请敕各官赈济及措备粮储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于 汉中府抚治流民。”

    按《杭州府志》:“元年秋七月,各司府州县奏,久雨水潦, 麦无收,稻苗腐,岁饥民贫。户部尚书马昂请敕各官 赈济,及措备粮储,以俟请给,从之。”

    成化二年奏准:今后若有侵欺赈济银粮,或将官银 假以“煎销均散”为名,却乃插和铜铅给与贫民者,一 体解京发落。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四年。以水旱免直隶高邮州上年秋粮马草。 按《荒政考略》云云。

    成化六年,遣官赈济京畿灾伤,以京城米贵,发仓粮 减粜。又奏准“《预备仓纳米给赏格》,诸路关钞,并令折 米收贮。流民愿归籍者,敕有司多方存恤。”

    按《明会典》六年,敕差堂上官二员,一员往顺天、河间、 永平三府,一员往真定、保定二府灾伤地方,设法招 抚赈济。如本处仓粮缺乏,许于附近通州、天津、涿州、 保定等处仓分量给及搬运接济。其一应差徭俱暂 优免。又奏准将京通二仓粮米发粜五十万石,每粳 米收银六钱,粟米五钱,以杀京城米价腾贵。再将文 武官吏俸粮,预支三个月。又按:《会典》六年奏准预 备救荒。凡一应听考吏典,纳米五十石,免其考试,给 与冠带办事。在外两考,起送到部,未拨办事吏典,纳 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门见办事吏典,一年以下,纳米 八十石;二年以下,纳米六十石;三年以下,纳米五十石。免其考试,就便实拨。当该满日,俱冠带办事,各照 资格挨次选用。又令在外军民子弟愿充吏者,纳米 六十石,定拨原告衙门,遇缺收参。又令凤阳、淮安、扬 州三府军民舍馀人等纳米,预备赈济者,二百石,给 与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品,三百石,正七品。 又令各处预备仓州县掌印官亲管放支,不许转委 作弊。又令顺天府、河西“务、山东临清、直隶淮扬等关 钞贯暂且折收粳粟粮米,俱以十分为率,各存留三 分。其馀七分,河西务运至天津卫、沧州等处,临清运 至东昌府、德州等处,淮安运至济宁州、徐州等处,扬 州运至邳州、桃源县等处,俱各收贮预备官仓赈济。 待明年丰稔,仍各收钞。”又按《会典》,六年奏准流民 愿归原籍者,有司给与印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 口给口粮三升。其原籍无房者,有司设法起盖草房 四间,仍不分男妇,每大口给与口粮三斗,小口一斗 五升。每户给牛二只,量给种子。审验原业田地,给与 耕种,优免粮差五年,仍给《下帖》执照。

    按《荒政考略》:“六年,京畿大水。命右都御史项忠巡视 顺天、河间、永平三府,多发官廪。又设分劝法,得米十 六万石,银、布、牛俱各万馀所,活二十七万八千馀人。” 又按《荒政考略》:“六年,以水灾免溧水、溧阳、句容、六 合、江浦、当涂、芜湖七县粮税。”

    成化七年敕流民团聚为非者,定罪有差。京畿饥,发 仓粟减粜。从巡按王杲奏,免松江府灾伤税粮。 按《明会典》七年令,“荆襄南阳等处,深山穷谷,系旧禁 山场。若不附籍流民潜住团聚为非者,许军卫有司 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该官司问刑衙门问,发 边远充军。窝藏之家罪同。若不系禁约山场,止于馀 外平地。州县军屯官庄藏住,不报籍者,递发原籍当 差。逃囚军匠人等,不分山内山外,俱发边卫充军。” 按《荒政考略》:七年,京畿饥,敕户部发太仓粟一百万 斛,减价粜以利民。凡粜惟以升斗计,满一石不与,饥 者获济。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松江府连岁灾伤,免今年税粮 五分有奇。从巡按御史王杲奏报。”

    成化九年,定《吏典》纳米预备仓给赏格。浙江巡抚条 上灾伤分豁事宜。

    按《明会典》“九年,令直隶保定等府州县两考役满吏 典,于预备仓纳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办事。考试 就拨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带办事一百七 十石,就于本府拨补。三考满日,送部免考,冠带办事, 俱挨次选用。其一考三个月以里无缺者,纳米八十 石,许于在外辏历两考。”

    按《杭州府志》,“九年秋八月,巡抚浙江右副都御史刘 敷等,条上灾伤分豁事宜。略曰:‘浙江连年灾伤,财力 困竭,常赋尚逋,额外岂能赔纳。一免海宁县赭山汤 镇税课局巡拦赔纳税课,一,免本商北新关纳钞。 成化十年水灾,免寿泗、和三州,霍丘等八县上年秋 粮及各卫屯粮’。”

    按:《荒政考略》云云。

    成化 年,敕藩宪核州县预备仓,广为储蓄,以备赈 济。

    按广《治平略》:“成化中敕藩宪言:‘异时州县设预备四 仓,所以广储蓄,备旱涝,为民赖也。比久废弛。宜核实 见在储蓄有无多寡之数,仍尽各处在官赃赎籴米 为备。有不敷,听于存留粮内借拨,或于各里上中户 劝助以充。其看守仓者,于附近里分佥殷实有行止 者主之。至通司官吏实收虚放为侵盗者,论如律。卫 所地亦如之’。”

    成化十二年,令官司踏勘各处灾伤军民田。巡按御 史上《救荒事宜》。

    按:《明会典》:“十二年,令各处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 灾伤,系民田者会同布政司官,系军田者会同都司 官”

    按《杭州府志》:“十二年冬十二月,巡按御史吕锺定拟 《救荒事宜奏》,略曰:‘一,民间无碍子弟,有愿纳米充吏 者,都布按三司一百石,各府并运司七十石,司府经 历司、理问所、断事司,各县并有品级文职衙门五十 石,杂职衙门三十石。俱先查勘考试,相应于缺粮仓 分纳米,完日零次拨充,俟丰年有积则止。一,闽中、浙’” 江见在不系存积盐课一十五万引,每引米三斗五 升,于沿海缺粮仓分上纳。以是岁八月风、潮、雨水泛 溢,故有是请。

    成化十四年,以浙江岁饥民困,诏免收买花木 按《杭州府志》:“十四年春三月,杭州等府县,奉旨免收 买花木,先是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张锐等言,浙江东 南大藩,朝廷供需,较他处为繁剧,况连年水旱饥馑, 乞暂停收买花木,以苏民困。”故有是命。

    成化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于重、夔、保、 顺四府,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云云成化十八年。命南京减粜常平仓粮。以江南被灾无 收。敕行赈济。

    按《续文献通考》:“十八年正月,命南京粜常平仓粮。时 岁饥米贵,南京户部议减价粜以济民,候秋成平籴 还仓。”

    按《江南通志》:十八年三月敕南直巡抚王恕,“地方自 去年以来,被灾无收,要行赈济,特命尔督委府州县, 巡历灾重去处,助勘饥民的数,即将预备仓照数给 散。苏松常镇各有递年该收粮内拨剩馀米,斟酌多 寡,散与极贫军民。其年免夏麦秋粮十之九。”

    成化十九年令凤阳等府被灾秋粮减免三分。其馀 起运者征银送库、收贮备边

    按:《明会典》十九年奏准,凤阳等府被灾秋田粮,以十 分为率,减免三分。其馀七分,除存留外,起运者照江 南折银则例,每石征银二钱五分,送太仓银库另项 收贮备边。以后事体相类者,俱照此例。

    孝宗弘治二年给米赈顺天等府水灾

    按《明会典》:“弘治二年议准顺天、河间、永平等府,水灾 渰死人口之家,量给米二石;漂流房屋头畜之家,给 米一石。”

    弘治三年,定“灾伤应免粮草”事例。州县军卫并令积 粮官储。不中程者,有司议罚有差。

    按:《明会典》三年议准,灾伤应免粮草事例,全灾者免 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 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止于 存留内除豁,不许将起运之数一概混免。若起运不 足,通融拨补。又按:《会典》三年定:“有司每十里以下, 务要积粮一万五千石。军卫每一千户所积粮一万 五”千石。每一百户所三百石、每三年一次查盘。有司 少三分者、罚俸半年。少五分者、罚俸一年。少六分以 上者、九年考满降用军卫。不及三百之数者、一体住 俸

    按广《治平略》:“弘治中,蓄积寡而盗繁。诏州县所储粟, 务三年足周一岁之馀而后已。大都五十里积粟三 万石,百里积粟五万石。官储中程为称职,不及三分 而上罚有差,少六分课殿。”

    弘治五年二月,以水灾免苏、松等府、卫粮草籽粒有 差。其非全灾者,自本年始,以三分为率。

    按:《江南通志》云云。

    弘治八年,设官抚治河南流民,并蠲免水灾等处。苏、 松、常、镇饥,以浒墅关课银赈之。

    按《明会典》:“八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一员,于南阳 府,抚治流民。”

    按《江南通志》:“八年五月,以水灾免应天及苏、松、常、镇 等府弘治七年粮草籽粒有差,免本年夏麦十之三。 十一月,以浒墅关今年秋冬二季并明年春夏二季 课税银留赈苏、松、常、镇四府饥民。”

    弘治十年、令以无碍官钱籴米、贮预备仓

    按:“《明会典》十年奏准凡三年一次查盘预备仓粮,除 义民情愿纳粟,囚犯赎罪纳米外,但有空闲官地佃 收租米,及赃罚纸价引钱,不系起解支剩无碍官钱, 尽数籴米,三年之内不足原数,别无设法者,俱免住 俸。”究。 弘治十一年、令灾伤处,及时委官踏勘

    按《明会典》:“十一年,令灾伤处所及时委官踏勘,夏灾 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若所司报不及 时,风宪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实者,听户部参究。” “弘治十四年,令被灾处拨仓米赈济。”又杭州府饥,诏 赈之。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徐淮二仓。各拨米三万石。临清 仓拨四万石。分派附近被灾处所赈济。”

    按《杭州府志》:“十四年冬十一月,杭州府饥,诏赈之。 弘治十五年,以苏松灾伤,改折起运粮米。”

    按:《江南通志》云云。

    弘治十七年,以苏松灾伤起运不前,令官员月俸及 仓粮漕运暂行折银。辽东预备仓米谷陈腐,查勘支 放,令照例召买,并敕抚按官严督所属,清查流民。 按《明会典》“十七年议准,苏松灾伤起运不前,暂将一 年在京各衙门官员月粮米,每石折银八钱。该在南 京本色禄俸,每石照旧折银七钱。其南京各衙门官 员”俸粮,每月除米一石折银八钱,其馀并南京各卫 仓粮,俱每石折银七钱。漕运粮米,折银二十万石。每 石兑运七钱、改兑六钱各解交纳。又按《会典》十七 年议准、辽东预备仓米谷陈腐,查勘堪用者抵石放 支。各该卫所官军月粮,其米色颇陈、尚堪食用者,酌 量折添斗头,与新粮间月支给。浥烂不堪者,著令经 收人员领出,照依律例追赔,耗粮照例递减,支放尽 绝,将廒座修理,照例召买上纳。又按《会典》十七年, 令抚按官严督所属,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愿 回还者,就令附籍,优免粮差三年。如只身无产,并新 近逃来军匠等籍,递回原籍,仍从实具奏稽考按《杭州府志》十七年,以上年旱灾,免征秋粮。

    弘治十八年、令各府州县赃罚赎罪等物、折籴稻谷 上仓、以备赈济

    按:《明会典》十八年议准“在外司府州县问刑,应该赎 罪等项赃罚等物尽行折纳,籴买稻谷上仓,以备赈 济,并不许折收银两及指称别项花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