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十二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十二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二

      周二总一则 武王一则 定王二则 敬王一则 显王一则

      秦始皇二则

    食货典第一百十二卷

    赋役部汇考二

    周二

    按《周礼地官》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 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 疾,凡征役之施舍。”

    订义史氏曰:“国中,王畿也;四郊,畿外也;都、鄙,野外也。夫谓其身,家谓其居。如止知其居,则土著之民在尔,僦寓转移之民何自知之?此夫家所以兼言也。”

    《易》氏曰:“稽国中及四郊都鄙者,举王畿千里言。”

    之也。不言六乡、六遂、邦甸者,举上下以见其中。夫谓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举其凡也。家谓上地七人,中地六人,下地五人,则其目也。黄氏曰:“九比,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也。三三比之,故曰九比。小司徒专掌比法,盖乡法也,非若野法。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也。故其职又曰:‘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考夫屋以待政令’。” 国中,六乡也;四郊,六乡之馀邑也。六乡,四闾之吏。《司马法》:“闾方百里三万家,四闾十二万家,六乡为七万五千家,其馀五万五千家为四郊。” 此亦大约也。乡之民杂,必比而居之者,使各从其类而习其事也。邦国都鄙,皆本司徒乡法,以教其所治民,故小司徒以九比之法,稽都鄙夫家之数,而邦国“则受” 其比要,内外之势,详略不同。

    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 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 其数,以施政教,行征令。

    王昭禹曰:“《颁比法》者,颁校比之度数也。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其校比则有法矣。其比法则自司徒而颁之,乡大夫则受其法于小司徒而用之。” 王氏曰:“登者,上其籍也。”

    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

    郑氏曰:“《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刘执中曰:“三年则大比,谓简去其老疾,不任役。”

    者,补其阙落“不成伍者”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 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易氏曰:“会,聚也。小司徒以军制聚万民,自五两以至军师咸在焉。独言会万民之卒伍者,先王之军制,调兵必五数,出兵必百数。不五数不足以调兵,故积数起于五人之伍;不百数不足以出兵,故积数起于百人之卒。以百人之卒成一小阵,五百人之旅成一中阵,二千五百人之师成一大阵,万二千五百人之军成五大阵。” 郑康成曰:“五、两、卒、旅、师、军,皆众之名。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军万二千五百人。此皆先王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 郑锷曰:“五家之比即五人之伍,五比之闾即五伍之两,四闾之族即四两之卒,五族之党即五卒之族,五党之州即五族之师,五州之乡即五师之军也。万二千五百人为乡,合之以为一军。王之六军出于六乡,举一军之制则六军之制皆可得而知。” 又曰:“说者谓五人为伍,则左右前后四人,而一人居其中,伍则二十五人矣。两两相比则谓之两,二十五人纵横皆五,何以谓之两耶?盖自二十五人而四之以为卒,则横纵皆两矣,唯卒之横纵皆两也。” 其法起于五人之伍,故以两名之。李景齐曰:“天子曰万乘,诸侯曰千乘。天子六军,大国不过三军。” 此定制也。然尝考《司徒》卒伍之制,而约之以《司马法》,不能无疑。《司马法》曰:“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是则一乘者七十五人之所容也。约而计之,兵车一乘则三两之数,四乘则三卒之数,百乘“则三师之所合,五百乘则三军之所合,积而至于千乘则六军聚焉” ,是则六军之数,适足以容千乘。以天子之六军言之,则不足于万乘;以诸侯之千乘言之,则不应有六军。是何也?大抵悉天子之畿内以为军,则足以容万乘,而所谓六军者,特寓于六乡,乃天子宿卫之兵尔,其馀六遂都鄙之兵,盖不与焉。悉诸侯之国以为军,则大国有千乘,而所谓不过三军者,仅止于五百乘耳,非其不足于千乘也,亦可以天子宿卫之兵数约之。此周人居重驭轻之法。唐人府卫,《君子》谓其得乡、遂之遗者,盖出此。

    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郑锷曰:“军制已定,则有征伐之时,起之以为军旅,四时之间,作之使趋田役,有盗之际,比之使作追胥,闲暇之时,令之使出贡赋,无不可也。” 黄氏曰:“乡之军制,寓于比、闾、族、党、州、乡,故会其卒伍而为伍,两卒旅、师、军,盖常自为六军也。用之于起军旅、作田役、比追胥、令贡赋,皆乡法也。军旅曰起,部伍素定,由是而起也。” 《田役》曰作,田竭作,车少人多。役随事多少,车不出,皆临时作之。田虽为六军,盖不止七万五千人矣。追胥亦竭作,当时比之,不使临事纷错也。野皆不如此,不会卒伍。大抵乡车人不相须,其用在人,而或竭作,故会之于卒伍。野车人相得,其用在车,无竭作之事,故合之于五乘。此其所以不同也。六军为车千乘,以《司马法》“三百家共一车” ,约之七万五千家止得车二百五十乘,不能充其赋也。大抵六乡皆守兵,会同征伐,其出甚少,故六军备其人而已。车马之赋,不尽出于民,则以公车充之。校人有马,牛人有牛,皆以共公车、乡赋,闾师征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 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 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贾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数。” 郑锷曰:“上文于岁时入数、大比受要之后而言,乃会万民之卒伍,则氏数既定,然后军法可制也。军法已成,乃言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何耶?盖会万民之卒伍者,所以起军旅也。此言可” 任之人数者,所以作田役也。将作田役,必先知其可任之人。将以知其可任之人,必先稽其受地之等。家有七人者,必授以上地,观其所受者上地,则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三人矣。家有六人者,必授以中地,观其所受者中地,则知其可任者二家可出五人矣。家有五人者,必授以下地。观其所受者“下地,则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二人矣。盖因其受地之优劣,足以知其力之有馀不足也。” 说者谓受田有九等之法,此以七、五、六为三等者,盖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余以为此言六乡受地之法。学礼者见《遂人》颁田里,自“上地夫一廛、田百亩” ,至馀夫亦如之,乃谓六乡受田之法与六遂同,特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殊不知经之所载,自王畿之乡、遂、都、鄙,至于诸侯之邦国,凡授田之法,自有四节。《大司徒》言“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此一节也。《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此又一节也。《遂人》言“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 此又一节也。《大司马》言“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此又一节也。即是四节。考之,《大司徒》言都鄙之制,《小司徒》言六乡之制,《遂人》言六遂之制,《大司马》言诸侯国之制。何以明之?《司徒》言“凡造都鄙” ,而继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为都鄙之制明矣。《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之制,不与遂同,又不与都鄙《大司马》同,非六乡田制而何?何则?上地当食十人、九人、八人,中地当食七“人,六人,下地当食五人” ,此固常法也。六乡在内,不及十人九人,但家有七人则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则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则授以下地,所以然者,将以强内故也。若六遂所授,则不可与乡同,故别言之曰:“上地夫一廛田百亩,中地夫一廛田百亩,下地夫一廛田百亩” ,见其如常法而已。然又有莱五“十亩、莱百亩、莱二百亩” ,不与乡同,则以遂地远而瘠,授之莱乃所以饶远而已。又以爵位考之,乡大夫爵与遂大夫同,乡师爵与遂师同,小司徒爵与遂人同,遂人掌授遂田,则小司徒掌授乡田矣。《遂人》言六遂之制,则《小司徒》所言,为六乡授田之制,何疑之有?若夫外造都鄙,则大司徒事,故都鄙之“田,于大司徒言之;施政职于九畿之外,而令其军赋,则大司马事,故邦国之田,于大司马言之。” 以是观之,谓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者,妄说也。吕氏曰:“《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以小司徒参之。司徒之可任者,如此其多’。” 《司马法》之出士徒数如彼其少。古人用兵皆为不胜计,以虑败也。故不尽用之,虽败尚可扶持。故《小司徒》只言其可任者,非实数也。自此以后,调发者皆用实数,幸而一胜,不幸而一败,则皆不可救矣。晋作州兵,乃是尽数调发,甚

    非先王之制。他如鲁成作丘甲,曹操案户籍,得三十万众;苏秦以齐王临淄之中七万户,不下户三男子,而卒以二十一万。而曹操谓崔琰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 是皆以实数调发,惟诸葛孔明仅有此意。一蜀之大,其兵多不过十二万。孔明所用八万,常留四万以为更代。蜀之所以强者,以孔明不尽用之。及蜀之亡,尚有十万二千,数年之间,所折者不过二万耳。

    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 作。

    王氏曰:“可任者,或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而起徒役,无过家一人。盖用徒役,不必一时皆遍,计所役久近,取劳佚均而已,不于一役家起二人,所以宽民也。” 王昭禹曰:“以其馀为羡,则所用者正卒而已。然正卒又有可代者之备,此民所以有馀力而不困于役也。” 陈及之曰:“‘竭作’,郑氏谓‘尽行’,非也。田猎所以教民习” 兵事,则不可不皆教之。及其当田也,今日发某甲,明日发某甸,亦不一时俱起,所以休民力而互教也。至其追胥,则不案籍起人,其家丁男皆可行矣。故曰“竭作” ,若曰“尽行” ,不胜其扰也。

    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施其赏 罚,诛其犯命者。“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馀子。”

    郑氏曰:“大事,戎事,大故灾寇。” 郑司农曰:“当征召会聚百姓,则小司徒召聚之。馀子,谓羡也。”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郑锷曰:“经野则分其田野而井牧之,可耕之地则为井田之制,可畜之地则为牧养之区,《左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各相其地所宜而已。” 愚案: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公田处其中而私田包乎外,是之谓井其田野也。上地授莱视田半,下地授莱视田倍,比中地田莱之相等,是之谓牧其田野也。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 四县为都。

    郑锷曰:“井地之法,始于一夫之受田百亩,积而至于九夫,则地方一里凡三百步,为田九百亩,是为一井;积四井三十六夫之田,纵横皆二井,则地方二里为田三千六百亩,是为一邑;积四邑一百四十四夫之田,则地方四里为田一万四千四百亩,是为一丘,积四丘五百七十六夫之田,则地方八里为田五万七” 千六十亩,是为一甸田。至于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乃得方十里,斯为一成。甸又谓之乘,言车乘之法至是始成田。至于一成,则四成积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夫,则方二十里矣。于是为县,至于四县,则方四十里矣。于是为都田。至于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斯为一同。

    愚案:郑氏以“甸方八里” ,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

    “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百里为一。同积万井,九万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 虽《横渠》亦从其说。殊不知《小司徒》“四井为邑” 至“四县为都” ,皆以四数言之。言田之实数,《司马法》自“井十为通” 至“终十为同” ,皆以十数之。兼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为甸” ,即《司马法》“通十为成甸” ,“六十四井而成百井” 者,其三十六井为山川城郭也。《小司徒》“四都之地” ,即《司马法》“一同” 之地,四都方八十里,止六千四百井,而同乃万井者,其三千六百井为山川城郭,大约《小司徒》之法,比《司马法》皆是三分之二实地。郑氏旁加之说,其算法则是,但不必谓旁加之人专治沟洫。陈君举亦曰:沟洫之事,岁岁有之,而军赋不常有。若专以某人治沟洫,某人出军赋,则不均矣。至以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商之助法,公田不税。王氏《详说》,复为之说曰:“畿内用贡法者,以乡遂及公邑之吏旦夕从事于民耳。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恐其税民无艺耳。都鄙虽在畿内,然实诸侯,此所以用助法。” 郑伯谦疑此岂有天子之国自税民田,而令诸侯但为公田而不税哉?又谓:周之畿内以及天下诸侯,一用贡法税夫,无公田也;公田,商礼也。文王为商诸侯,其田犹依商礼。至武王得天下,周公摄政,遂变之。此皆泥于康成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之说。至黄文叔以此为遂法,谓“六乡之民职业不同,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参差不齐,故不为井田之法;必使备六军,而人徒车辇不相须,故不为丘乘” 之法。大约乡教士,野教农。郑言“井法备于甸而止于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 ,盖以此为都鄙井田之制,其说转乖。《司马法》“成三百家,一车,七十五人而调一人也。” 《小司徒》“四甸为县,为”

    “四车,四车亦三百人而调一车,一车七十五人,亦四而调一也。故丘甸县都,皆自四而登,至都止者,十六车而调四车,自足为行列,故丘乘之法备于此。野法皆四而调一,乡三百家,出一车十马” ,见《司马法》。“野七十五家,出一车四马十二牛” ,见《汉志》。轻重不同,乡役多,野役少,乡授田多,野授田少。大抵先王之制常优内殊,不知井田之法,通行于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孟子》曰:“乡田同井” ,则乡未尝不以井授也。特乡之地近内,多沃壤可耕,而放牧者少,则有井而无牧。至于野外之地,不无媺恶肥硗之差,岂必如指掌之平,棋局之画?惟有井有牧,比折而行,方是井田活法。故《小司徒》之经田野,必兼井牧而言。而井牧之法于遂言之为加详。井以九起数,邑以四成之,则制地之数可于是通行矣。若夫县都之名,偶同于公卿“采地” 之名,亦非以此为采地。薛氏之说,分明周家井田之法,惟《小司徒》见之。谓八家皆私百亩,同种公田百亩,此《孟子》之说也。谓八家各耕百十亩,以十亩为公田,馀二十亩为庐舍,此《汉志》之说也。今因录诸家之说于后。林氏曰:“井方一里,是谓九夫。古者制井之法,有以地里名方里,为井是也,有以田夫名九夫为井是也。以地里名者,所以正地界;以田夫名者,所以定征赋。周时皆用井田,凡田皆用彻法。《孟子》曰‘乡田同井’,则是乡皆用井。哀公问年饥,用不足,有若告以盍彻,是邦国亦用” 彻法。《周礼》一书,皆通率而言。所谓互见者,以班固之言。考《孟子》“九夫为井” ,全无亏欠。后世为图,亦以纵横成列。不知九夫为井,除山川林麓三分去一,则是六百亩,又有一易再易之地,三分去一,则一井地止三百亩。若如《孟子》、班固所计,则是一井之田皆平地,其说皆不通。盖周公之井地,特以通率备言之。案《左氏异议》说:“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当一井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当一井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七辨当一井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当一井疆潦之地。九夫为薮,五薮当一井偃猪之地。九夫为规,四规当一井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当一井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当一井衍” 沃之地,九夫为井。《左传》“楚𫇭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 今曰“井九百亩” ,非必皆平土,皆上地也,因地之所寓而为之计度,可以知井田之说,且知夫天下通行之理。若据图言井九百亩,亦徒见其不同耳。《礼运》说“大道既隐” ,而曰“以立田里” ,是三王之初已有井甸田里之法。《信南山序》成王能疆理天下,以奉禹功,而其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 《论语》说禹“尽力乎沟洫” ,与《匠人》“井间有沟” 同。《皋陶谟》“畎浍距川” ,与《匠人》“井间有浍专达于川” 同。观《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其实皆什一以贡,彻皆天下之什一,若非丘甸之法,何以能行什一之法?故井田之法,始于唐虞,以至夏商,稍稍葺治,大备于周。

    “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郑锷曰:“‘井邑、丘甸、县都之制已立,乃以之授民而任以地事,令之出贡赋,与夫凡税敛之事,俾皆供上之求。盖治地有法,则民可得而任;民任其事则上可得而取’。黄氏曰:‘乡野皆以军法令,贡赋、贡赋皆有定制,不容有不供者,故以军法令之。野有税敛、杂征、薪刍、疏材之属,乡无之,委人可考,贡赋、税敛、民食必参相得,而后其令可行’。” 郑曰:“‘地事,农牧、虞衡,地贡九谷山泽之材’,亦非。此自九夫立法,则皆为农事,薮牧虞衡视农为别,农定法而后薮牧、虞衡皆可立也。”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

    黄氏曰:“域,界也。井、邑、丘、甸、县、都,各有界域。” 郑康成曰:“守谓虞衡之属;职谓九职政税也。” 郑锷曰:“分其地域,则曰邑、曰丘,有邑、丘之限;曰县、曰都,有县、都之殊。因其所至而辨其守,则不敢以相逾。盖井邑之制在是,一乱其守则井地坏矣。施其九职,则农圃之民有农圃之职,工商之民有工商之职。施其所职而平其政” 赋,则各适于其宜。盖征赋本出于此,一失其平,则怨怒生矣。康成谓“政当作征” ,是也。《易氏》曰:“六乡、六遂、公邑都鄙之地域,皆有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地。守既分其域,必奠其守,然后施之以职。王畿如此,邦国亦然,如是皆以贡赋税敛令之,则远近轻重各得其均,故曰平其政。”

    大丧,“帅邦役,治其政教。”

    郑康成曰:“丧役正棺引窆复土。” 史氏曰:“兴土工以为因山之役。”

    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 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贾氏曰:“大比,亦三年大挍,比户口。” “六乡四郊之吏” ,谓比长、闾胥以上,布列在四郊者。王昭禹曰:“言六乡而兼四郊,乃六乡之闲田,县师所治之地。”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以国比之 法,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辨其老幼、贵贱、废疾、马、牛之 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纠禁,听其狱 讼。”

    郑锷曰:“小司徒有九比之法,以稽夫家之数,谓之比法;乡师用法则谓之国比之法。言其法乃国之法,而非乡师之所制也。” 项氏曰:“小司徒先贵贱,乡师先老幼,盖朝廷莫如爵,乡党莫如齿。可任为军,所谓可任者,家三人之类。戒之使谨,令之使行,纠之使不肆,禁之使勿为。”

    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受州里之役 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

    王昭禹曰:“大役,任众力,役之大者,若城郭、沟渠之役。州里,州所里也。五党为州,民所居曰里,而所役之民出于州里。役要,役数之要书,欲知役数之多寡。” 项氏曰:“司空掌役,州里出役,即州里所遣役之本数。以考司空治役之章程,则役事可得而钩考矣。” 史氏曰:“未役为民,既役为徒。”

    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輂辇,戮其犯命者。

    王昭禹曰:“大军旅会同,固有稍人作其同徒輂辇,帅而以至乡师,则正治之而已。” 贾氏曰:“正治其徒役者,六军之外别有民徒,使役皆出于乡。”

    乡大夫之职,“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 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 征之。”

    王昭禹曰:“族师职卑,所统者寡,故使之校其数,然后登上其籍。乡大夫职尊,所统者众,故登其籍,不校其数。《小司徒》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则使登其籍于大司徒也。” 辨其可任者,辨其力强而可任以事者也。黄氏曰:“征不言岁,而言七尺、六尺者,岁虽登而身不及则为疾,所谓痤短侏儒者也,则” 舍之国中,晚征而早舍,为其近而役多;野则早征而晚舍,以其远而役少。郑锷曰:“征者,谓任其力,以给繇役也。”

    《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 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

    贾氏曰:“役谓役作。”

    《族师》,“每族上士一人,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五家为 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 联”,使之相保相受,以役国事。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 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

    《载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 六十人。

    郑锷曰:“周制,王畿之地不过千里,可为井田者则授之乡、遂之民,内自国中,外至畺地,不可为井田之所,量土所宜,又为十有一等之田,田或多寡而地有广狭,因其土之所能任而制为之法,使地足以容田,田足以出赋,是故名官曰《载师》,载如舟焉,轻重毕载,苟不量所载,舟必溺;如车焉,轻重皆任,苟不胜其任,车必折。”

    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贾氏曰:“任土,即下文‘廛里任国中’” 已下是也。郑锷曰:“《载师》之所任者十有一等之田法,必因其土之广狭,使地足以容其田,田制定而赋亦定矣,故先言任田之地,乃言任土之赋。”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

    张氏曰:廛,域中族居之名;里,郭内里居之称。薛氏曰:“在市之屋曰廛,在里之屋曰里。” 其里受地视廛,则所谓廛里者,必聚庐托处于其肆者,故曰“任国中之地。” 郑锷曰:“廛以居商贾之货,里以为民庶之居。”

    以场圃任园地。

    薛平仲曰:“田不可种植,妨五谷之生。惟室庐之傍有园圃以毓草木,于此则树果蓏也。常时则辟场为圃而种植,九月则筑圃以为场而纳禾稼,此则场圃同出于园地。”

    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

    黄氏曰:“‘宅田,居于城郭之外者之宅地也。《书》曰:‘表厥宅里’。《孟子》曰‘五亩之宅’。是不独民也,有士、大夫,有服公事者。民曰廛,士大夫曰宅,通则皆曰宅。廛有征而宅无征,城郭中不能容,则居于外’。郑曰:‘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非也。仕者世禄,虽死,禄犹及其子孙,况老而致仕者,固当给禄矣。谓之宅田” ,则非也。郑引“宅者在邦在野,止谓其家之所在耳,岂凡称宅者皆致仕者哉?郑康成曰:‘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 郑司农曰:“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 王昭禹曰:“致仕者,以备国之访问士。”

    “受职于朝,贾列肆于市” ,其田皆宜近,故任以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

    郑司农曰:“官田,公家所耕田。” 王氏《详说》曰:“先郑牛田牧田说是也。牛人养国之公牛,牧人掌牧六牲,无田何所取给乎?” 郑司农曰:“赏田,赏赐之田。”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黄氏曰:“郊外四甸之在远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万五千家,馀地尽以为公邑。自此至畿畺四处,皆有公邑,故据此而言之。” 陈及之曰:“公邑之田,谓在官之田,未颁与人者。”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 田任畺地。

    黄氏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谓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内也。‘以小都之田任县地,谓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县地之内也。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谓三公及亲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畺地之中也。家邑,大夫之食邑也。其在畿外,则为附庸之国。不能五十里者,谓之食邑’” ,非谓尽食其地,盖亦使取公田之税而食之。有大夫、士有府史胥徒,皆当有禄,尽取给于此,而归其馀于王,故谓之“稍” ,专以廪禄为义也。《司马法》:“三百里曰野。” 言其居民授田悉与甸同也。甸为公邑,稍为家邑。公邑合而听于遂人,家邑离而听于家大夫费郈、武城、莒父,小都,大夫之都。郑以为卿之采地,非也。卿受地视伯,谓之县者,著野法也。必著野法者,见都鄙之有王田也。《图说》曰:“四郊,地居四同,甸居十二同,稍居二十同,县居二十八同,都居三十六同,共计百同之地。” 此王畿所以为千里。

    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 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 而五。

    郑司农曰:“任地,谓任土地以起税赋也。” 贾氏曰:“‘园即《上经》‘场、圃,任园地’” ;“廛’即《上经》‘廛里,任国中之地’。廛则《孟子》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是廛无谷也。园则百亩田畔,家各二亩半,以为井灶,种䓗韭及瓜,是园少利也。” 黄氏曰:“国中什一,使自赋役多税轻,远郊二十而三,役稍简矣。自此去国益远,役益简,税渐增至十二” 而止。自甸而往,通行公田九一之法,盖并杂征为十二,自郊至都,役赋相乘,除而通平,然犹必优内也。贾氏曰:“漆林之税特重,以其非人力所能作。” 郑锷曰:“漆之为物,特为用之饰。舜造漆器,群臣咸谏,惧用漆而至金玉,富民之道,可不禁其奢乎?植至于成林,则奢意无极,特重其征,非不仁也。” 陈君举曰:“周制什一之法通行于天下,而《载师》立法,多寡不均,盖参之前文而得其说。近郊十一,则圭田之税、商贾之田,税所以轻者,盖圭田以当禄奉祭祀,商贾既有关市之征,不可重也。远郊二十而三,则庶人在官者之田、赏田之税、畜牧之田税所以比田税差重者,抑闲民及豪强之家也。甸、稍、县、都皆无过什二,则公邑之田税,卿大夫采地之田税,岁贡什之二而有其八” ,是亦优于畿外诸侯矣。以上田非民田也,故多寡随宜而取。若井田则什一而税,智者不能易此说。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 事者出夫家之征。

    黄氏曰:“里布出于蚕桑,宅虽不毛,犹出里布;屋粟出于艺植,田虽不耕,犹出屋粟。《旅师》掌聚野之锄粟、屋粟,公田九一之外复有此税,以夫、屋为名,所以给施散,若今之义仓欤。民无宅则无里布,无田则无屋粟,然必出夫家之征,在国则出十一之贡,在野则出九一之赋。一夫百亩之所,任家征,出士徒、车辇,给繇役” ,视其费为之数。

    以时征其赋。

    易氏曰:“征其赋” 者,谓任地之正赋,若里布、屋粟以及夫家之征,当时不常有,故不立为一定之法。

    《闾师》,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郑康成曰:“主征六乡赋贡之税者。” 陈及之曰:“闾师征国中及四郊之税,县师征野之税,皆民田什一而税者也。”

    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 政令,以时征其赋。

    贾氏曰:《闾师》征敛百里内之赋贡,故云“掌国中及四郊人民六畜之数。”

    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 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 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物, 任虞,以泽事贡其物。

    郑康成曰:“贡草木谓葵韭果蓏之属。” 《易氏》曰:“大宰言任民则任之以其职,闾师言任民则任之以”

    “其贡” 黄氏曰:“凡任民,国中九职杂居,与野不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参差不齐,故皆使什一自赋。圃收、工贾则皆视农夫,百亩各足以致其一夫之力,而什贡其一。畿内无贡,谓之贡者,言下之所以奉其上也。国中贡,即赋也。什一自赋” ,其实《夏法》。

    凡无职者出夫布。

    郑锷曰:“所谓无职,则指闲民为臣妾耳。臣妾者八职之所役,闲民者八职之所恃,初无可贡者,特使之出一夫之布,盖使出一夫算口之泉,与里布、夫家之征异矣。然此布非罚布也,亦以出为言者,既谓之无职,殆亦不宜出者也。不宜出而出之,亦勉之使励勤耳。”

    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 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

    郑锷曰:“先王使民植桑、种麻,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者,使之养生丧死无憾。然人之情好逸恶劳,欲其不惰于本业,非有以罚之则有所不勉。盖庶人之家,五母鸡、二母彘,畜以为牲,不畜则使其祭不得用牲,耕以供粢盛,不耕则使其祭不得用盛,不种植则使其死也。有棺而不得用椁,不蚕桑则使其衣不得衣” 帛,“不绩其麻” ,则使其丧不得衣衰。凡皆所以耻之。

    县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 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三年大比,则以 考群吏,而以诏废置。

    吕氏曰:“先王自封建诸侯外,有闲田,散在诸侯之国。或谓诸侯有罪,则削其地以为闲田,若有功则以闲田增封之,天子平时各命王官以掌之,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闲田以总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维之意。”

    若将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 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 器,以帅而至。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以 岁时征野之赋贡。

    郑锷曰:“贡赋之出于野者,必当以时征之,不先时以困民所无,不后时以失民所有,乃所以惠吾民也。说者谓《载师》《闾师》皆言以时征其赋,此独言以时征野之贡赋,何也?《载师》所征者任地之赋,《闾师》所征者国中四郊之赋,《县师》征公邑之赋贡其地乃公邑之闲田,故特言野以别之。”

    均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掌均地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 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 日焉。”

    郑锷曰:“或谓《周礼》一经,于徒役之事以为用民之力,事之至大,故屡言之。今观均人视岁上下为用民之节,不过一日二日三日之差,奚为其然?” 余尝论之,是说自前汉始,文帝集诸儒刺六经,作《王制》,以为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自是学者不敢违。郑康成觉其不通,遂改旬为均,曰“公事均用三日。” 余尝笑其凿,古者龙见而毕务,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南至而毕。故卫文公《楚宫》之作,仰占定星之中,诗人以谓得其时制,则知力役兴于农隙之时,十月之候,营室之中也。一旬而三日,则一月而九日,计冬之三月则二十七日矣。年丰则食有馀,多用其力,不为虐也。一旬而二日,则一月六日,计冬之三月则十八日矣,中年食少,歉减丰年三分之一也。一旬一日,则一月三日,计冬之三月,则九日矣。无年而力役不作,减三分之二。如以为一岁不过三日,奚必谆复作《经》,屡言役事之为大乎?

    武王克商立彻法分九畿而任贡

    按:《诗经大雅》:“彻田为粮,豳居允荒。”

    朱注彻,通也。一井之田九百亩,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也。周之彻法自此始,其后周公盖因而修之耳。此言辨土宜以授所徙之民,定其军赋与其税法,又度山西之田以广之,而豳人之居于此益大矣。大全问:“‘以《孟子》考之,只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又《公羊》云:‘公田不治则非民,私田不治则非吏’。”恐未必是计亩而分。朱子曰:“亦不可详知,但因洛阳议论中通彻而耕”之说推之耳。或但耕则通力,而耕收则各得其亩,亦未可知也。

    按:《通鉴前编》:“周王即位,立彻法。”

    按:杜佑《通典》:“商纣暴虐,厚赋以实鹿台,大敛以积巨 桥。周武王既诛纣,发其财,散其粟,反其失而人安,于 是分九畿,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曰侯畿。”

    亦曰服

    其贡祀物。又外曰“甸畿”,其贡嫔物。

    《任嫔》以女事贡布帛。

    又《外》曰:男畿,其贡器物。

    任土以饬材事

    又《外》曰:“采畿,其贡服物。”

    𫄨纩也

    又《外》曰:“卫畿,其贡财物。”

    龟贝之具

    又《外》曰“蛮畿。”又外曰“夷畿”,要服也,其贡货物。

    丝枲

    又外曰“镇畿”,又外曰“蕃畿。”

    蕃,限也。自侯、甸、男、采、卫、蛮、夷、镇蕃,各相去五百里为限。其来朝之岁,具《礼朝觐》篇也。

    此《荒服》也。

    具职官封建篇

    谓之“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贵宝为贽。司徒职以岁 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 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 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 其书。

    郑元曰:“登,成也,定也。国中,城郭中也。” 郑司农云:“征之者,给公上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事也。贵者谓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谓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疾者谓若今癃不可事者复之。” 元谓入其书者,言于大司徒。

    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 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 而五。

    征,税也,言“征” 者,以供国政也。“任地” ,谓任土地以起税赋也。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园廛亦轻之” 者,廛无谷,园少利也。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 事者出夫家之征。

    “宅不毛” 者,谓不树桑麻也。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空田者,罚以三家之税粟,以供吉凶二服及丧器也。民虽有闲,无职事者,犹出夫税、家税也。夫税者,百家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徭役。

    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待其政令, 以时征其赋。

    “自廛里” 至“远郊” 也。“掌六畜数” 者,农事之本也。赋谓九赋及九贡。

    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 土,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 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物, 任虞,以泽事贡其物。

    贡草木,谓葵、韭、果蓏之属。

    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 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缞。

    掌罚其家事也。盛,黍稷也。椁,周棺也。不帛,不得衣帛也。不缞丧,不得衣缞也。皆所以耻不勉也。

    又因其比邻,“以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 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夫役 人岁不过三日任其土,所以纪地宜也。分五服,设九 畿,所以别远近也。五人为伍,所以知众寡也。”“因井庐 以定赋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

    赋谓计口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什一谓什取其一也。“工商衡虞虽不垦殖,亦取其税” 者,工有伎巧之作,商有兴贩之利,衡虞取山泽之财产。

    “赋,谓供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 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 费,皆因其所工,不求其所拙。农人纳其获,工女效其 织,是以黔首安本而易赡,下足而上有馀也。

    定王十三年即鲁宣公十五年鲁初税亩

    按《左传》宣公十五年:“秋七月,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 过藉以丰财也。”

    按《公羊传》:“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初税 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始履 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 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 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

    “颂声”者,太平歌颂之声,帝王之高致也。《春秋》经传数万,指意无穷状,相须而举,相待而成,至此独言颂声作者,民以食为本也。夫饥寒并至,虽尧舜躬化,不能使野无寇盗;贫富兼并,虽皋陶制法,不能使强不陵弱。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亩,即所谓“什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因井田以

    为市。故《俗语》曰:“市井种谷,不得种一谷,以备灾害。” 田中不得有树,以妨五谷;还庐舍,种桑、荻杂菜,畜五母鸡、两母豕、瓜果;种疆畔女工蚕织,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死者得葬焉。多于五口,名曰馀夫。馀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十井共出兵车一乘。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兵车素定,是谓“均民《力强》。” 国家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挍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 ,其有辨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孝弟、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 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间求《诗》。乡移于邑,邑移于国,国以闻于天子。故王者不出牖户,尽知天下所苦,不下堂而知四方。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挍室。八岁者学小学,十五者学大学。其有秀者,移于乡学。乡学之秀者,移于庠;庠之秀者,移于国学,学于小学。诸侯岁贡小学之秀者,于天子,学于大学。其有秀者,命曰“进士。行同而能偶,别之以射,然后爵之。士以才能进取,君以考功授官,三年耕馀一年之畜,九年耕馀,三年之积,三十年耕有十年之储。虽遇唐尧之水,殷汤之旱,民无近忧,四海之内,莫不乐其业,故曰:‘颂声作矣’。”

    按《穀梁传》:“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 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 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 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 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

    一夫一妇,佃田百亩,以共五口,父母妻子也。又受田十五亩,以为公田,公田在内,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妇为耕百一十亩,出除公田八十亩,馀八百二十亩。故《井田》之法,八家共一井,八百亩,馀二十亩,家各二亩半为庐舍,损其庐舍,家作一园,以种五菜,外种楸桑,以备养生送死。

    十七年。即鲁成公元年鲁作《丘甲》。

    按《左传》成公元年春三月,为齐难,故作《丘甲》。

    按杜佑《通典》《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 十六井,出戎马一疋、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 出长毂一乘,戎马四疋、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 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

    敬王三十六年即鲁哀公十一年鲁用田赋

    按《左传》哀公十一年“冬,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 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三发卒曰:‘子为国老,待子而 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 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 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 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 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弗听。

    按《国语》: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 对,私于冉有曰:“求来!汝不闻乎,先王制土,藉田以力 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 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 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 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藉矣;若” 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

    显王二十一年即秦孝公十四年秦初为赋

    按:《史记秦本纪》:“孝公十四年,初为赋。”

    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隐》曰:谯周云“初为军赋也。”

    按:《汉书食货志》:“董仲舒曰,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 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 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极爱,故民说从 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 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 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 “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 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 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始皇二十八年复徙琅邪台下户十二岁

    按《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八年,始皇东行郡县,南登 琅邪,大乐之,留三月,乃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复 十二岁。”

    三十五年,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

    按《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云。

    按杜佑《通典》:“始皇建守罢侯,贵以自奉,提封之内,撮 粟尺布,一夫之役,尽专于己,徂春历秋,往还万里,是 所得者至寡,所苦者至大。人用无聊,海内咸怨。夫夏 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 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 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加之以内兴功” 作,外攘夷狄,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竭天下之赀 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