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126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二十六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六
宋五〈嘉定十三则 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四则 端平一则 嘉熙二则 淳祐五则
宝祐四则 开庆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七则 瀛国公德祐一则〉
金〈太宗天会三则 熙宗天眷二则 皇统一则 海陵贞元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
定二十六则 章宗明昌六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六卷
赋役部汇考十六
宋五
嘉定元年蠲两浙两淮赋税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元年闰四月乙未,蠲两浙阙 雨州县贫民逋赋。十二月辛卯,蠲两淮州军二税一 年。”
嘉定二年,蠲免军民赋役。又从御史徐范言,役人免 输役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秋七月己亥,蠲信阳、荆门、汉 阳军民赋,癸卯,募民以振饥免役。”
按:《文献通考》:二年,殿中侍御史徐范言:“民赀之重者, 俾充里正。彼多产之家,其输役钱于官亦多,既已征 其财,而又俾之执二年之役,是为重复。乞参酌祖宗 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县,姑于役人从役之年蠲 其免役之输,役满输钱如故。”从之。
嘉定四年夏四月己丑,以吴曦没官田租代输关外 四州旱伤秋税。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五年,诏诸路通行倍役法,蠲免役钱租税。又从 臣僚言,禁止预借。
按,《宋史宁宗本纪》:“五年春正月己巳,诏诸路通行两 浙倍役法,著为令。五月癸酉,诏州县见役人毋纳免 役钱,役满复输。十二月丁丑,再蠲濠州租税一年。壬 午,诏蠲州县横增税额。”
按:《文献通考》:五年,臣僚言:“预借,非法也。顽民豪户易 预借之名,而以寄库为说。当催夏绢,则曰有钱在官, 及督秋苗,则曰未曾倒折,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 一半。今预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严切禁 止预借之弊除,而输借之名正。”从之。 臣僚言:“四川 州县二税积欠,其弊在吏。如去年预借,今年秋科,今 年预借,明年夏科,有给钞而不销簿者,有盗印钞而 匿财者,有私立领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揽取而不 归公上者。一遇赦恩,吏之罪释然,而民之忧如故。乞 下诸路遵守条约,毋得预借。”诏制、总、两司觉察。 四 川宣抚虞允文言:“州县预借人户税赋,合于总领所 桩管添造钱引三百万贯,委制总及漕臣”考核实数 补填。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诏诸路通行两浙倍役法,著为 令。江西提举袁燮《便民札子》曰:“臣闻差役旧法,惟以 物力高下为序,自大至小,谓之鼠尾。劳力虽均,而物 力不侔,有至于破产者。迨淳熙间,始立倍法,自增及 一倍、二倍以至三倍,而有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别, 高者稍频而不害,下者由是而少宽,可谓良法矣。然 行于州县,未能尽晓,但谓朝廷专用倍法,而不知兼 用鼠尾法。窃详当时建议之臣有曰:“窄都不及歇役 年限去处,即从递年体例。”所谓窄都者,即绍兴三十 二年指挥,地理窄狭、人烟稀少,不及十大保者是也; 所谓递年体例“者,即鼠尾旧法也。地理既狭,人烟又 稀,役户无几,决不能及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限,故 倍法有所不行,而仍用鼠尾法。今州县间未达递年 体例一句都分宽狭,概用倍法,此役所以纷纷也。欲 乞朝廷的确行下,明言递年体例即鼠尾旧法,宽都 用倍法,窄都用鼠尾法,二者并行而不相悖,诚便民 之大者。”又奏曰:“臣尝谓役法惟其实之为贵,视物力 果可以堪役而役之,则劳而不怨矣。今诡名狭户,不 胜其多。有编户寄产于官户者;有与黠吏通谋私减 物力者;有缙绅之家以前后历任为数户,以避限田 外充役者,惟己是便,奸计百出。独善良之人畏法自 重,宁劳苦以执役,而不肯诈欺以苟”免,遂至役并而 家破。又有都分虽宽,而实堪充役者,不过数家,循环 不已,暂歇复充,屡役之后,其家亦破,良可悯也。伏睹 庆元重修《诈伪敕》,“诸诈匿减免等第或科配者,以违 制论。”又《重修格》:“获诈匿减免等第科配者,以所告财 产经减免者给五分,未经减免者给三分之一。”今若 申严此法,务在必行,“则诡名狭户渐少,合役之户渐 多,而频并充役之家亦渐宽矣。臣又睹绍兴二十八 年指挥,乡村都保比近地里窄狭,人烟稀少,并不及 十大保处,并为一都。臣愚窃以为人烟虽稠,十大保 虽足,而充役不过数家,暂歇复差者亦宜比上项指 挥,与邻都通融差保,免于破家,亦仁政所宜施,惟圣 慈亟”图之嘉定六年,禁州县畸税漏催之弊。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六年监察御 史倪千里言。“民间常赋丈尺板籍。自有定数。今催科 故存畸欠。异日却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纳全尺。此畸 税漏催之弊。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划刷根括。秋毫尽 矣。乃于既足之馀复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 瀚。”此文引乞觅之弊。乞诏诸监司禁戢州县。措置更 革。“奉行不虔者,劾治。”从之。
嘉定七年八月癸巳,罢关外四州所增方田税。乙巳, 禁州县沮坏义役。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嘉定间,赵必愿知崇安,力主义役之 法,上下便之,朝廷因下其式于八郡。”
嘉定八年,蠲诸州税。又诏“职田蠲放如民田,违者坐 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八年二月壬子,蠲平江等五郡逋 负米。秋七月戊辰,蠲两淮诸州今年秋税并极边五 州明年夏税。癸酉,蠲临安、绍兴二府贫民夏税。甲申, 诏职田蠲放如民田,违者坐之。”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八月,权罢旱伤州县比较赏罚。 嘉定九年,蠲被水州县租。”
按,《宋史宁宗本纪》:九年六月“戊申,振恤浙西被水州 县,宽其租税。九月甲申,诏两浙、江东监司核州县被 水最甚者,蠲其租。”
嘉定十一年,蠲诸州民兵税役。又诏“行《经界》”以均一 赋役。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一年“秋七月辛卯,蠲四川关外 诸州税役;甲午,蠲光州民兵战死之家税役。”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诏常州嘉兴府行经界。青田 县主簿陈耆卿奏:“臣闻之孟轲曰:‘行仁政必自经界 始’。经界盖良法也,不幸而经界法坏,则所信者簿书 尔,并簿书而不足信,则何所取信哉?且有田则有赋 役,此常理也。田有多寡则赋役有轻重,亦常理也。今 之世,乃有田愈多而赋役愈轻者,有无田而赋役反” 重者,此弊在在有之,而本郡尢甚。姑以青田一县言 之,自往岁巨浸之后,牒纸散逸,而纵横变化,在吏之 掌握而已。税之厚薄,当视其物力;物力之高下,当视 其产。今田之顷亩,初不见于簿,而物力之贯陌独载 之簿,若是,则其源既失矣。过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 税簿,二者所当相关,而今初不相知。“岁遇攒造,不过 以往年陈籍,沿袭转抄而已。升降出没,既莫得详,乡 胥里豪,始得株连奸伪,以为牢不可破之计。故有一 户而化为数十户者;有本无寸产而为富室承抱立 户者;有虚为名籍以避科敛,稍久而成干没者。但见 逃绝之家日多,租税之额日减,上下叹愁,莫知其弊 之所自。邑令之有意者,思欲厘正之,然细民吐气,而 大姓则忿然不怿矣。官本制民,今制于民,触类而长 之,岂独一青田哉?三岁一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 年而不讲,是使民之患苦无时歇也,然则簿书何自 而正乎臣愚欲乞睿旨行下诸路,戒饬所在官吏,申 严推排之法。其出入规避者,重寘宪典。每岁攒造,必 选一”邑佐之清强者躬督其事。既成,则并旧籍上之 郡,郡复委寮属研覆之。有诉不平,或得其实,官吏俱 从收坐。庶几赋役均一,牒讼稀简,吏称职而民安业, 诚非小补。
嘉定十二年五月丁酉,蠲两淮、荆襄、湖北、利州路沿 边诸州今年租税。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五年夏四月壬午,诏蠲蕲州今年租赋。八月 己卯,命户部详议“义役。”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六年。八月辛巳。诏州县经界。毋增绍兴税额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七年二月癸巳,蠲台州逋赋十万馀缗。八月 乙未,申严两浙诸州输苗过取之禁。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十七年,申严两浙诸州输苗过取之 禁。泉州旧为台、信、建昌、邵武包纳上供银,大为民病, 至是宋钧知州,奏乞各从初赋,从之。陈耆卿代上殿, 札子曰:“粟帛者,民之所有也,钱者,民之所无也。民各 输粟与帛,而官俾之输钱,固已非矣。至有名曰上供 银钱”,而其祸酷于二税者,此不可不知也。闽之郡八, 其最甚曰泉。臣因巡行入境,见其土薄濒海,民多艰 食,而永春、德化、安溪三邑介处穷谷,怵迫尢甚,正赋 窘无以办,况其他乎?稽诸故常,每岁台、信、建昌、邵武 四郡总纳上供银两一万五千六百,盖为本州衣缣 之助。蠲半之后,惟广信仅仅取足,二郡则否。自乾道 至开禧,已积逋十五万疋,为钱七十“五万缗。”前此守 臣虽闻于朝,然止及三年逋欠之弊,未及本州科敛 之弊也。祖例产钱一缗以上合输银钱,无官、民之分 也。其后祝圣道场及逃绝户得免免者犹未众也。其后一命以上咸得免,而免者始众矣。又其后士凡荐 于天府而籍于太学者咸得免,而免者愈众矣。免者 愈众,则科者愈寡,故以官户、士户合科之赋而并于 贫弱之家,赀不满百,例行科配,厥价微踊,每两科至 二千八百。正钱之外,有头子钱,有“带钞发纳钱,有纲 脚、暗脚等钱。民无所措,则有沦落,有奔遁,有咨怨号 呼而已。夫一指有伤则通体不乐。三州之民,民也;众 民亦民也,彼不之输而此代受其害,何忍乎?”开禧初, 有旨“严趣逐郡照元定色目应副矣,而积压如旧。为 今之计,非得朝廷主盟,以三州银额拨回,俾之认纳, 而本州衣缣自行措置。纵未能然,亦当为七邑下户 痛绝前扰,而均之有品秩者之家。赀不满贯而科及 额外者,必罚无赦。断在必行,毋挂墙壁,则远民可以 息肩矣。”
理宗宝庆元年减免诸苗米及折科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庆元年冬十月“甲寅,诏会稽攒 宫所在税赋尽免折科,山阴县权免三年。”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七月,诏诸路州军受纳苗米,不 许过数增入多量斗面,令转运司觉察。”时曹叔远知 袁州,减秋苗斛面米七千四百馀斛。
宝庆二年,令户部申严科取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八月。 “令户部申严州县受租科取之禁。转运司察其违者 劾之。”
绍定二年诏州县催科必遵常制丞簿依时过割二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绍定二年 诏今后州县催科,必遵常制。县令非才,择佐官可任 者委之,仍不许差官复寄居权摄。十月,知婺州莫泽 辞。上曰:“婺州正要人扶持,记得向时守臣魏豹文曾 理会经界,行得如何?”泽奏:“婺州向时凋弊,皆缘税籍 不明。今经界既正,赋役均平,故不费力。” 又:按《续通 考》:二年,新知婺州莫泽辞。上曰:“义役闻尚未了。”泽奏: “义役乃民间自乐为州县,但能扶助耳。” 又按《续通 考》:二年正月,臣僚言:“乞诏诸路漕司严察属县丞簿, 依时过割二税,从实销注版籍,违者按劾。”从之。 绍定三年,宽复被寇郡县赋税。又从臣僚言,革赋役 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纪》:“三年二月戊戌,诏汀、漳、吉、建昌蛮 獠窃发,经扰郡县,复赋税一年。”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六月,臣僚奏:“乞戒饬郡守,痛革 税赋、刑狱、差役、版籍四弊。”从之。 绍定中,杨瑾摄华 亭,立义役。 又按:《续通考》:三年四月,臣僚奏,“乞下福 建诸路总漕仓司,应被寇州郡合解诸司钱物,比之 常年期限,并展一季。”六月,臣僚奏:“乞戒饬二广漕司, 严督所部州县丁钱,每岁核实见存之数造簿,依条 限前期发下,催纳销注,违者按劾。”诏令吏部详度于 尚书省。
绍定四年,申饬州县“蠲减租赋,毋或稽慢,兼不许科 督增量,违者有罚。”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二月, 臣寮奏乞申饬诸路州县。“自今遇诉灾伤。邑委佐官。 州委幕职。于秋成以前务核的实。蠲减田租。仍以分 数揭之通衢。如或稽慢守令镌黜。漕臣觉察不严。一 体议罚。”从之。九月右正言何琮奏戒饬州县。已蠲阁 租赋。不许科督苗米。不许增量。监司察其违戾。许民 越诉;甚者以赃私论,必罚无赦。从之。
绍定六年,择守分以充乡司,仍禁供亿诛求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右谏 议大夫赵至道奏:“乞明降指挥,诸县选择守分充应 乡司,以三年或二年为界,界满无过递迁典押,仍禁 绝官司供亿诛求之弊。著为令。”从之。知安庆黄干代 抚州陈守上奏曰:“役法之弊,其来尚矣。国家之制,保 副正”谓之“大役,户长谓之小役,二役皆选之。”每都人 户大役者,非户产稍高,不在其数。至于小役,则税钱 或不满百,亦所不免。“宽都人户有至二三十年方一 差者,狭都人户有三五家循环充役,无岁不受其害 者。”故物力之家,虽置产于狭都,而必立户于宽都,虽 散其产于狭都,而必并其税于宽都。彼宽“都之役日 以宽,狭都之役日以密。宽者益富,而密者益贫;贫者 益劳,而富者益逸;劳者日益朘削,而逸者日益封殖; 劳逸不均,而中产以下,破荡流移,深可怜悯。”窃以保 正、副所管者烟火、盗贼,故必本都之人而后可充;户 长所管者催科,亦何必皆本都人哉?况今之保正、副 户长者,皆非其亲身,逐都“各有无赖恶少,习知乡闾 之事,为之充身,代名执役。”执役之亲,身虽屡易,而代 役之充身者数十年不易也。故莫若差大役则限以 都,差小役则不限以都,而限以乡。一乡数都,宽狭相 通,则富者不至于逃逸,而贫者不至于独劳,休养生 息。加之数年,小户渐为中户,而为公家执役者甚众,
则大户、中户亦不至于有频差之扰,更劳迭逸,其亦固国本之一端也。端平元年令漕臣详具州县二税定额蠲漳泉等州丁米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六月壬申,诏蠲漳、泉、兴 化三州丁米钱。”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三月,臣僚奏:“乞户部戒饬诸路 漕臣,详具州县二税租额,毋令失陷,其有籍于安边 所及拨赐寺观蠲免者,毋得创立名色均敷。仍令改 正定额,上之台省。从之。” 又按《通考》,元年,袁甫奏乞 蠲漳州岁纳丁米钱,泉州、兴化军一体蠲放。从之。
嘉熙二年群臣请以后皆以今年下诏明年减租从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嘉熙二年,臣僚 言:“陛下自登大宝以来,蠲赋之诏无岁无之,而百姓 未霑实惠。盖民输率先期归于吏胥揽户,及遇诏下, 则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阁者揽户之钱。是以宽恤 之诏虽颁,愁叹之声如故。尝观《汉史》,恤民之诏多减 明年田租。今宜仿汉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则以今 年下诏,明年减租,示民先知减数,则吏难为欺,民拜 实赐矣。”从之。
嘉熙四年,定赋输用钱之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四年十二月乙亥,诏民间赋输人 用钱会中半,其会中以十八界直纳,半以十七界经 纳。”
淳祐三年九月壬申诏蠲高邮民耕荒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五年,诏严赃吏“预借”、抑配、重催等弊。
按《宋史理宗本纪》:“五年三月庚子,诏严赃吏法,仍命 有司举行彭大雅、程以升、吴淇、徐敏子纳宥之罪。准 淳熙故事,戒吏贪虐、预借、抑配、重催取赢。”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三月诏曰:“时方多事,念未能蠲 租减赋,而吏之不良,乃肆贪虐。或有前期预借,或抑 配重催,斛面取赢,或厚价抑纳,脧毒吾民,朕深悯焉。 可令监司常切觉察,务苏疾苦而销愁叹。倘隐而不 闻,公论所指,必罚无赦。”
淳祐八年。陈求鲁请革预借。黄端亮增收苗赋夺官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监察御史 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奏。“本朝仁政有馀而王制未 备。今之两税本大历之弊法也。常赋之入尚为病。况 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 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祐十 四年者矣。以百亩之家计之,罄其永业,岂足支数年 之借乎?操纵出于权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为奸,公 私俱困。臣愚谓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采 夏侯太初并省州郡之议,俾县令得以直达于朝廷; 用宋元嘉六年为断之法,俾县令得以究心于抚字。 法艺祖出朝绅为令之典,以重其权;遵”光武擢卓茂 为三公之意以激其气,然后为之正其经界,明其版 籍,约其妄费,裁其横敛,则预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诏知建昌军南丰县黄端亮夺 官一等放罢,以其增收苗赋,科罚多私也。
淳祐十年九月戊寅,以严州水,复民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十二年六月丙寅,严、衢、婺、台、处、上饶、建宁、南剑、 邵武大水,除今年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二年复诸郡租排保甲行自实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祐二年三月戊子,蠲江、淮今年 二税。秋七月己酉,诏前蜀帅余玠镇抚无状,兵苦于 征戍,民困于征求,俾其家输所取蜀财,犒师振民,并 边诸郡田租其复三年九月丙寅,诏山阴、萧山、诸暨、 会稽四县水,其除今年田租’。十二月庚午,排保甲行 自实法。甲午,安西堡受攻。五月,将士力战解围,居民” 《以资粮助军实》。诏四川宣抚司具名推恩,在城人并 赏一资,复租赋五年。
宝祐四年,御史朱熠请“宽民力”,帝纳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四年九月甲寅,监察御史朱熠言, “境土蹙而赋敛日繁,官吏增而调度日广。景德、庆历 时,以三百二十馀郡之财赋,供一万馀员之俸禄,今 日以一百馀郡之事力,赡二万四千馀员之冗官。边 郡则有科降支移,内地则欠经常纳解。欲宽民力,必 汰冗员。”帝纳焉。
宝祐五年,行“推排法”于诸路。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行经 界推排法。时贾似道请行推排法于诸路。由是江南 之地。尺寸皆有税。而民力竭矣。
宝祐六年,李曾伯乞复广西荒田租,奏可。
按《宋史理宗本纪》:“六年五月丁巳,李曾伯言广西多 荒田,民惧增赋不耕,乞许耕者复三年租,后两年减 其租之半,守令劝垦辟,多者赏之。奏可。”
====开庆元年诏蠲沙田屯田租又给还沙地租二百万====永不征。
按《宋史理宗本纪》:开庆元年二月“己丑,诏蠲建康、太 平、宁国、池州、广德等处沙田租。壬辰,诏蠲涟水军制 司所收屯田租。冬十月丁丑,诏给还浙西提举常平 司岁收上亭户沙地租二百万,永勿复征。”
景定元年诏除全岳水衡诸县二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景定元年三月乙亥,诏全岳、水、衡、 柳、象瑞、兴国、南康、隆兴、江州、临江、潭州诸县经兵,农 民失业,应开庆元年以前二税尽除之。”
度宗咸淳三年九月乙未诏郡县折收民田租毋厚直取赢违者论罪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咸淳四年,减浙西公田租,行“义役法。”
按:《宋史度宗本纪》:“四年六月辛巳,诏罢浙西公田庄 官,募民自耕输租,租减什三。十一月壬申,行义役法。 咸淳五年,设官督公田租,严郡县收租之禁。”
按,《宋史度宗本纪》:“五年三月己未,诏浙西六郡公田 设官督租有差。八月戊寅,诏郡县收民田租,毋巧计 取赢,毋厚直折纳,转运司申严按劾。”
咸淳六年,诏行《推排法》,免公田、民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纪》:“‘六年八月壬辰,诏郡县行推排法, 虚加寡弱户田租,害民为甚。其令各路监司询访,亟 除其弊’。冬闰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万四 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兴、华亭两县水,免公田租 五万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
咸淳七年。免绍兴府诸暨县租。行厘正催科等事 按《宋史度宗本纪》。“七年春正月辛未。绍兴府诸暨县 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八月,陈正奏“厘正催科之害、弓 手下乡之扰等事,有旨依行。”
咸淳八年,罢江西推排官,减除浙江路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纪》:“八年六月辛亥,台臣言,江西推排 田结局已久,旧设都官、团长等虚名尚在,占吝常役, 为害无穷。”又言广东运司银场病民。诏俱罢之。冬十 月己亥,绍兴府言,“八月一日,会稽、馀姚、上虞、诸暨、萧 山五县大水。”诏减田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诏减 钱塘、仁和两县民田租什二,会稽湖田租什三,诸暨 《湖田租尽除之》。
咸淳十年,减江东沙圩租。瀛国公即位,免“水旱州郡 田租。”行义田、“义役。”核贵戚、释道租税。
按《宋史度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丙申,江东沙圩租米 以咸淳九年水灾。诏减什四 按《瀛国公本纪》:十年 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子,免被水州县今年田 租。冬十月乙卯,令州县行义田义役。十二月甲辰,诏 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未输之租,其勿征。乙丑,诏 边费浩繁,吾民重困。贵戚释道,田连阡陌。安居暇食, 有”司核其租税收之。 按:《食货志》:“十年,侍御史陈坚、 殿中侍御史陈过等奏:‘今东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 边患棘矣,诸葛亮所谓危急存亡之时也。而邸第戚 畹,御前寺观,田连阡陌,亡虑数千万计,皆巧立名色, 尽蠲二税。州县乏兴,鞭挞黎庶,鬻妻买子。而钟鸣鼎 食之家,仓头庐儿,浆酒藿肉,琳宫梵宇之流,安居暇 食,优游死生,安平无事之时,犹且不可,而况艰难多 事之际乎!今欲宽边患,当纾民力;欲纾民力,当纾州 县。则邸第寺观之常赋,不可姑息而不加厘正也。望 与二三大臣亟议行之’。”诏可。
瀛国公德祐元年免诸路田租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德祐元年三月乙未,免安吉县 今年夏田租。四月戊辰,诏宜兴、溧阳民兵助战有功, 特免今年租。江阴民被兵,其租亦勿收责。五月辛未, 旌德县城守有功,免其民今年田租。六月己酉,免广 德军今年田租及诸郡县未纳纲解。秋七月壬午,诏 饶州被兵,令免今年田租。九月庚寅,免靖州今年田” 租。十一月丙申,赐馀杭、武康、长兴县民钱,免今年田 租。
金
太宗天会元年敕有司轻徭赋
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元年九月“戊寅,诏诸猛安赋 米给户口在内地匮乏者。”“十二月辛巳,蠲民间贷息。 诏以咸州以南,苏、复州以北,年谷不登,其应输南京 军粮免之” 按《食货志》:元年敕有司轻徭赋。
天会二年春正月癸亥,以东京比岁不登,诏“减田租、 市租之半。”
按《金史太宗本纪》云云。
天会十年,诏“均赋役。”
按《金史太宗本纪》,十年正月壬子,诏曰:“昔辽人分士 庶之族,赋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 按《食货志》:十年, 以辽人士庶之族,赋役等差不一,诏有司命悉均之。
又按《志》租赋,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
《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 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 外,纾其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谋克 督之。
熙宗天眷三年十二月诏免民户残欠租税
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天眷四年十一月甲辰,以河朔诸郡地震,诏复百姓 一年。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三年蠲民税之未足者
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海陵贞元三年十一月甲寅诏贞元四年租税并与放免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正隆四年以造军器赋民财用
按《金史海陵本纪》,“正隆四年四月庚戌,诏诸路旧贮 军器,并致于中都。时方建宫室于南京,又中都与四 方所造军器材用皆赋于民,箭翎一尺至千钱,村落 间往往椎牛以供筋革,至于乌鹊狗彘,无不被害者。”
世宗大定元年给复将士三年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元年十月“己酉,飨将士,赐官 赏各有差,仍给复三年。十二月壬戌,诏军士自东京 扈从至京师者,复三年。”
大定二年,免丁夫贷役钱及二税户为民。又谕宰臣, “凡徭役不得抑配贫民。”有司请预借,不允。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年三月乙巳,免南京正隆丁夫 贷役钱。 按《食货志》:“二年五月谓宰臣曰,凡有徭役 均科,强户不得抑配贫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预借 河北东西路中都租税。上以国用虽乏,民力尤难。遂 不允。 又按志,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 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 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证 以告者,有司各执以闻。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大定三年,诏免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三年三月庚戌,诏免去年租税。 按《食货志》:三年以岁歉,诏免二年租税。又诏曰:“朕比 以元帅府从宜行事,今闻河南、陕西、山东、北京以东 及北边州郡,调发甚多,而省部又与他州一例征取 赋役,是重扰也。可凭元帅府已取者例蠲除之。” 大定四年,免诸赋役岁课,命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 路通检“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纪》,四年二月丁巳,免安州今年赋役 及保塞县、御城边、吴二村,凡扈从人尝止其家者亦 复一年。庚辰以北京粟价踊贵。诏免今年课甲。三月 丙戌,诏免北京岁课段匹一年。十月己卯。命泰宁军 节度使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检诸路物力 按《食货志》。通检推排。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 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征之制也。金 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馀,民 之贫富变更,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 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 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 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 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无 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 行。”又命凡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馀凡置到百 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 得物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 使完颜永元面责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 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 诉者,则血肉淋漓,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 能对。故惟棣州稍平。
大定五年,蠲罹灾处租赋。立“诸路《通检地土等第税 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五年春正月辛未,命有司旱蝗水 溢之处与免租赋。十一月癸亥,立诸路通检地土等 第税法。 按《食货志》: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 地,蠲其赋税。 又按志:“五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 诏再以户口多寡富贵轻重适中定之。”既而又定通 检地土等第税法。
大定六年,诏免诸路租。
按《金史世宗本纪》:“六年五月壬子,诏云中大同县及 警巡院给复一年。十月甲申,诏免雄、莫等州今年租。”
按:《食货志》:“六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
大定八年,上谕廷臣,“凡御前差役皆须禀奏,仍令附 册,又问《租税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八年九月辛酉,上谕尚书右丞石 琚、参政孟浩曰:“闻蔚州采地蕈,役夫数百千人。朕所 用几何,而扰动如此。自今差役凡称御前者,皆须禀 奏,仍令附册。” 按《食货志》:八年十月,彰德军节度使 高昌福上书言税租甚重。上谕翰林学士张景仁曰: “‘今租税法比近代甚轻,而以为重何也’?景仁曰:今日之税敛殊轻,非税敛则国用何从而出?” 按《魏子平 传》:子平拜参知政事,上问曰:“‘古者税什一而民足,今 百一而民不足,何也’?子平对曰:‘什一取其公田之入, 今无公田而税其私田,为法不同。古有一易再易之 田,中田一年荒而不种,下田二年荒而不种,今乃一 切与上田均税之,此民所以困也’。上又问”曰:“戍卒逋 亡物故,今按物力高者补之,可乎?”对曰:“富家子弟𫘤 懦不可用,守戍岁时求索无厌,家产随坏。若按物力 多寡赋之,募材勇骑射之士,不足则调兵家子弟补 之。庶几官收实用,人无失职之患。”上从之。
大定九年,免被水处赋役。又诏“在都浮役久为例者 仍旧,馀并官给佣直,重者奏闻。”
按《金史世宗本纪》,“九年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 其税,诏中外。又以曹、单二州被水尢甚,给复一年。五 月戊辰,尚书省奏,越王永中、隋王永功二府有所兴 造,发役夫。上曰:‘朕见宫中竹有枯瘁者,欲令更植,恐 劳人而止。二王府各有引从人力,又奴婢甚多,何得 更役百姓?尔等但以例为请。海陵横役无度,可尽为 例耶?自今在都浮役久为例者仍旧,馀并官给佣直, 重者奏闻’。”
大定十一年,上谕臣僚,议税重者。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尚 书省奏天下仓廪贮粟二千七十九万馀石。上曰:‘朕 闻国无九年之畜。则国非其国。朕是以括天下之田。 以均其赋。岁取九百万石。自经费七百万石外,二百 万石又为水旱之所蠲免及赈贷之用。馀才百万石 而已。以广储畜备饥馑也’。”小民以为税重,小臣沽民 誉。亦多议之。皆不虑国家缓急之备。
大定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 北、河东、山西、陕西去年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山西作山东馀同〉 大定十三年,令榜谕小民,详知所免科差。又敕“州县 官不尽力督租以致逋悬者,止其俸。”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谓宰臣 曰:“民间科差,计所免已过半矣。虑小民不能详知,吏 缘为奸,仍旧征取。其令所在揭榜谕之。十月,敕州县 官不尽力催督税租以致逋悬者,可止其俸,使之征 足,然后给之。”
大定十四年。二月戊寅。诏免去年被水旱百姓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五年。遣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五年九月。“上 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馀年。贫富变易。赋调轻 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大定十六年正月甲寅。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同。
大定十七年,诏免蝗旱处租税。又谕“辽东赋税毋令 官吏妄费。”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七年三月辛亥,“诏免河北、山东、 陕西、河东、西京、辽东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税。十一 月庚戌,上谓宰臣曰:‘朕常恐重敛以困吾民,自今诸 路差科之烦细者亦具以闻’。” 按《食货志》:十七年,“上 问宰臣曰:‘辽东赋税旧六万馀石,通检后几二十万。 六万时何以仰给?二十万后所积几何’?”户部契勘,谓 先以官吏数少故能给,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数多,以 此费大。上曰:“当察其实,毋令妄费。”
大定十八年正月庚申,免中都、河北、河东、山东、河南、 陕西等路前年被灾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同。
大定十九年,免水旱田租。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九年二月“乙卯,免去年被水旱 民田租税。” 按《食货志》:“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 东、河东、陕西,以水旱伤民田十三万七千七百馀顷, 诏蠲其租。”
大定二十年,减增诸路税。又诏“税粟非边关要地,听 民折纳。”又谕宰臣拘括推排,自中都路始。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年三月“乙丑,以新定猛安谋 克,诏免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路去年租税。”
按:《食货志》: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
东陕西路前岁被灾,诏免其租税。以户部尚书曹望 之之言,诏减鄜延及河东南路税五十二万馀石,增 河北西路税八万八千石。又诏诸税粟非关边要之 地者,除当储数外,听民从便折纳。 又按《志》:二十年, 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贫富差发不均,皆自谋克 内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 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家赀,傥有军役,庶 可均出。”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章政事安礼、枢 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馀无 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目,止验产业科差为 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 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自见,缓急有事科差,与一例科差 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数,各以所见上 闻。”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 八谋克一例科差,设如一谋克内有奴婢二三百口 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均平?正隆兴兵 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 谓平朕于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往年散置契丹 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安业。安礼虽尽 忠,未得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十二 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 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 按《蒲察通传》:大定十七年, 拜尚书右丞,转左丞。诏议推排猛安谋克事,大臣皆 以为止验见在产业,定贫富,依旧科差为便。通言:“必 须通括各谋克人户物力多寡,则贫富自分;贫富分 则版籍定。如有缓急,验籍科差,富者不得隐,贫者不 重困。与一例科差者,大不侔矣。”上是通言,谓宰臣曰: “议事当如通之尽心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中都路水灾,免租。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九月 “以中都水灾免租。前时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递运 者。复于他处未尝就役之家。征钱偿之。”
大定二十二年,遣使分路推排,分人户为上、中、下三 等。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二年三月甲申。谕户部。“今岁 行幸山后所须。并不得取之民间。虽所用人夫。并以 官钱和雇。违者杖八十罢职” 按《食货志》。二十二年 八月,始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 分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先 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 分路推排。九月,诏:“毋令富者隐匿畜产,贫户或有不 敢养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畜,绝无等级,富者幸免, 贫者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核实贫富造籍,有急 即按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 民户通检既定,设有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 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屡推排 也。”上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 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物力 钱至六十馀贯。其他奉使,无如臣多者。但小民无知, 法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 年不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
大定二十三年,免被役租税钱粟。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三年“春正月壬午,如春水。诏 夹道三十里内被役之民,与免今年租税,仍给佣直。”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规告,乞征还所”
役牛夫钱,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复征钱于彼,恐 所给钱未必能到本户,是两不便也。不若止许所役 免租税及铺马钱为便,其预计实数以闻。若和雇价 直,亦须裁定也。”有司上其数,岁约给六万四千馀贯, 计折粟八万六千馀石。上复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 去道三十里内居者充役。
大定二十四年四月丙寅,次东京。丁卯,朝谒孝宁宫, 给复东京百里内夏秋租税一年。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四月壬申,曲赦会宁府,仍放免今年 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以诸路水旱免税,复遣李晏等分路 推排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书省奏,年 前以诸路水旱,于军民地土二十一万馀顷内,拟免 税四十九万馀石。从之。诏曰:‘今之税考古行之,但遇 灾伤,常加蠲免’。八月丁亥,尚书省奏,遣吏部侍郎李 晏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从之。十二月丙申,上 谓宰臣曰:比闻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赀产皆空。今 复遣官于彼推排,何耶?”右丞张汝霖曰:“今推排皆非 被灾之处。”上曰:“必邻道也。既邻水而居,岂无惊扰迁 避者乎?计其赀产岂有馀哉?尚何推排为?” 按《食货 志》:二十六年,军民地罹水旱之灾者二十一万顷,免 税凡四十九万馀石。 又按《志》:二十六年,复以李晏 等分路推排。
大定二十七年,河水为灾,免民租税。又奏“晏等所定 物力之数。”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 等路常被河决水灾军民租税。十一月甲寅,诏“河水 泛溢农田被灾者。与免差税一年。怀、卫、孟、郑四州塞 河劳役并免今年差税。” 按《食货志》同。 又按志,二 十七年,李晏等奏所定物力之数。上曰:“朕以元推天 下物力钱三百五万馀贯。除三百贯外,令减五万馀 贯。今减不及数,复续收二万馀贯,即是实二万贯尔, 而曰续收,何也?”对曰:“此谓旧脱漏而今首出者,及民 地旧无力耕种而今耕种者也。”上曰:“通检旧数,止视其营运息耗与房地多寡而加减之,彼人卖地,此人 买之,皆旧数也。至如营运,此强则彼弱,强者增之,弱 者减之而已。且物力之数,盖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数 不在多寡也。朕恐实有营运,富家所当出者,反分与 贫者尔。”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蠲减诸路租税有差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丙申,诏中外免今岁租税并自来悬欠系官等钱。秋 七月辛酉,减民地税十之一,河东南北路十之二。下 田十之三。十二月戊戌,以河东南、北路提刑司言,赈 宁化、保德、岚州饥。其流移复业。给复一年。” 按《食货 志》: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东南北路则量减之。 尚书省奏:两路田多峻阪硗瘠者,往往再岁一易,若 不以地等级蠲除,则有不均。遂敕以赦书特免一分 外,中田复减一分,下田减二分。旧制,夏秋税纳麦粟 草三色,以各处所须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 物折纳。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户部谓“如此则诸路所 须之物,要当和市,转扰民矣。”遂命太府监应折纳之 物为祇承宫禁者,治黄河,薪刍增直二钱折纳,如黄 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产。乃令所属计置,而罢他应 折纳者。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 腐败。省臣奏曰:“臣等议,大定十八年,户部尚书曹望 之奏,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十二万馀石。 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以岁入度支 所馀无几,万一有水旱之灾,既蠲免其所入,复出粟 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待之?如虑腐 败,令诸路以时曝晾,毋令致坏,违者问如律。”制可。十 一月,尚书省奏:“河南荒闲官地,许人计丁请佃,愿仍 为官者,免租”八年,愿为已业者,免税三年。诏从之。 又按《志》: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户 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 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 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 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 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 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 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 有凭验者悉放为良。 又按《志》:二十九年六月,命为 国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农民如有积粟,毋充 物力。钱悭之郡,所纳钱货则许折粟帛。九月,以曹州 河溢,遣马百禄等推排遭垫溺州县之贫乏者。
章宗明昌元年听内外官输庸又酌民地定物力减十之二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三月丙寅,有司言,旧制 朝官六品以下从人输庸者听。五品以上不许输庸, 恐伤礼体。其有官职俱至三品,年六十以上致仕者, 人力给半。乞不分内外。愿令输庸者听。从之。十二月 壬午,免猎地今年税 按《食货志》:元年四月,“刑部郎 中路伯达等言,民地已纳税,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财, 所出差役,是为重并也。”遂详酌民地,定物力减十之 三。尚书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 钱五千六百馀贯。
明昌二年,敕“三品致仕官,毋输庸民诉灾伤,俟官检 毕,始令翻耕。”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年十二月乙亥,敕三品致仕官, 所得傔从,毋令输庸 按《食货志》:二年三月,敕“自今 民有诉田亩被水旱灾伤者,即委官按视其实,申所 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蠲阁“诸路灾伤租税”,又免围场人户两税 之半。
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灾伤, 民乏食,而租税有未输。诏免之。秋七月戊寅,敕尚书 省曰:‘饥民如至辽东,恐难遽得食,必有饥死者。其令 散粮官问其所欲居止,给以文书,命随处官长计口 分散,令富者出粟养之。限以两月,其粟充秋税之数’。” 九月庚午,谕尚书省:“去岁山东、河北被灾伤处,所阁” 租税及借贷钱粟,若便征之,恐贫民未苏,俟丰收日 以分数察征可也。己卯,如秋山,免围场经过人户今 岁夏秋租税之半。 按《食货志》:三年六月,有司言:河 州灾伤,阙食之民,犹有未输租者。诏蠲之。九月,以山 东、河北三路被灾,其权阁之租及借贷之粟,令俟岁 丰日续征上
明昌四年,诏议海堧、石城等县税赋。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冬十月,上 行幸,谕旨尚书省曰:“海堧石城等县,地瘠民困,所种 惟黍稗而已,及赋于官,必以易粟输之,或令止课所 产,或依河东路减税,至还京,当定议以闻。”
明昌五年十二月丁卯。免被黄河水灾今年秋税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五年。敕免河决 被菑之民秋租。
明昌六年,臣僚议除水利钱银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正月, 诏罢括。陕西提刑司言,“本路户民安水磨油栿,所占 步数,在私地有税,官地则有租。若更输水利钱银。则 是重并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钱银以辅本路之用, 未可除。宜视实占地数除岁租。命他路视此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