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20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二十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二十卷目录
杂税部汇考四
宋三〈高宗建炎四则 绍兴二十四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九则 淳熙九则 光
宗绍熙四则 宁宗庆元二则 嘉泰二则 开禧二则 嘉定八则〉
食货典第二百二十卷
杂税部汇考四
宋三
高宗建炎元年罢闽浙市舶司禁市舶博买无用之物诏贩货上京者免税蠲违限印契倍税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省两浙福建 提举市舶司。按《职官志》:建炎初,罢闽浙市舶司,归 转运司,未几复置。按《食货志》:“元年,诏贩货上京者 免税。”又按《志》:“元年诏市舶多以无用之物费国用, 自今有博买笃耨香环、玛瑙、猫儿眼睛之类,皆寘于 法。惟宣赐臣僚象笏、犀带,选可者输送。”
按《文献通考》:元年赦:应今日以前典卖田宅马牛之 类,违限印契合纳倍税者,限百日许自陈蠲免。 又 按《通考》:元年,诏京城久闭,道路方通,有贩货上京者 与免税。又诏:应残破州县合用竹木砖瓦,并免收税。 又诏北来归正人、两淮复业人,在路不得收税。又诏: 于平江昆山县江湾浦量收海船税。应官司回易诸 军收买物色,依条收税,盖宁于海道取给军需,而不 以病民也。又虑税网太密,诏减并一百三十四处,减 罢者九处,免过税者五处。至于牛、米、柴、面,民间日用 所需,并与罢税。
建炎二年,复置市舶司,始设经制司,增诸税,复钞旁, 定帖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五月丁未,复置两浙福建提 举市舶司。按《食货志》所谓“经总制钱”者,宣和末,陈 亨伯以发运兼经制使,因以为名。建炎二年,高宗在 扬州,四方贡赋不以期至。户部尚书吕颐浩、翰林学 士叶梦得等言,“亨伯以东南用兵,尝设经制司,取量 添酒钱及增一分税钱,头子、卖契等钱,敛之于细,而 积之甚众。及为河北转运使,又行于京东、西,一岁得 钱近二百万缗,所补不细。今若行于诸路州军,岁入 无虑数百万计。边事未宁,苟不出此,缓急必致暴敛。 与其敛于仓卒,曷若积于细微。”于是以添酒钱、添卖 糟钱、典卖田宅、增牙税钱、官员等请给头子钱、楼店 务增三分房钱,令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二广 收充经制钱,以宪臣领之,通判敛之,季终输送。”又 按《志》:二年,诏贩粮草入京抑税者罪之。凡残破州县, 免竹木砖瓦税。北来归正人及两淮复业者,亦免路 税。又按《志》:二年,初复钞旁定帖钱,命诸路提刑司 掌之。〈按文献通考云靖康时尝罢之〉
按《玉海》:“二年十月癸亥,户书吕颐浩、翰林叶梦得请 复经制钱。于是先取钞旁定帖钱,命提刑掌之,毋得 擅用。”经制钱自此始。
建炎三年,置“江宁榷货务”,许商人贩淮南矾入东南 诸路。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二月乙丑,置江宁府榷货务。”
按《食货志》:“三年,措置财用黄潜善奏,许商人贩淮。”
南矾入东南诸路,听输钱行在,持引据赴场支矾。 建炎四年,禁闽、广、淮、浙海舶,川、陕起诸路常平司“坊 场钱及激赏钱、奇零绢估钱、布估钱、积年本息钱”、对 籴米诸名色钱。始榷香税,罢宜州岁市朱砂。
按《宋史高宗本纪》,“四年秋七月己未,禁闽广、淮浙海 舶。”是岁宣抚处置司始令四川民岁输激赏绢三十 三万匹有奇。按《食货志》:四年秋,遂尽起元丰以来 诸路常平司坊场钱。元丰以来封桩者次科激赏绢。 是年初科三十三万疋,俟边事宁即罢。绍兴十六年 减利、夔三万疋,惟东、西川三十万匹,至今不减。次奇 零绢估钱,即上三路纲也,岁三十万匹。西川疋输十 一引,东川十引,自绍兴二十五年至庆元初,两川并 减至六引。次布估钱,成都、崇庆府、彭、汉、邛州、永康六 郡,自天圣间,官以三百钱市布一疋,民甚便之,后不 复予钱。至是,宣抚司又令民疋输估钱三引,岁七十 馀万疋,为钱二百馀万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 馀万引。次常平司积年本息,即熙、丰以来所谓青苗 钱者。建炎元年,遣驾部员外郎喻汝砺括得八百馀 万缗,至是取以赡军矣。次对籴米,谓如户当输税百 石,则又科籴百石,故谓之“对籴。”及他名色钱,如酒、盐 等,大抵于先朝常赋外,岁增钱二千六十八万缗,而 茶不预焉。自是军储稍充,而蜀民始困矣。又按《志》: 宋之经费,茶盐矾之外,惟香之为利博,故以官为市 焉。建炎四年,泉州抽买乳香一十三等,八万六千七 百八十斤有奇。诏取赴榷货务打套给卖,陆路以三千斤,水路以一万斤为一纲。又按《志》,四年六月,罢 宜州岁市朱砂二万两。
绍兴元年诏广南市舶司抽买诸香召算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兴元年,诏广 南市舶司抽买到香,依行在品答成套,召人算请,其 所售之价,每五万贯易以轻货输行在。”
绍兴二年,罢福建市舶,以提举茶盐兼领。严“伪造券 旁罪”,始增收三五分税钱,许补给户帖,始派月桩钱。 诏监司、守倅巡捕亡赖贩卖人口入交趾国。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秋七月甲子,罢福建提举市 舶司。九月庚辰,命福建提举茶盐官兼领市舶司 按《食货志》:二年,“诏伪造券旁者。并依军法。”
按,《文献通考》:二年,令诸路转运司量度州县收税紧 慢,增添税额,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税钱窠名 自此始。 又按《通考》:二年,右朝奉郎姚沇言:“诸路曾 被兵火,失契书业人许诣所属陈理,本县下邻保证 实,给户帖。”从之。 又按《通考》:二年,臣僚言,“邕、钦、廉三 州与交趾海道相连,亡赖之徒掠卖人口,贩入其国, 贸易”金香以小平钱为约。诏监司、守倅巡捕觉察。 按《玉海》,“江浙月桩钱,自绍兴二年始。自颐浩、胜非并 相,以军国不足,创取江、浙、湖南诸路大军月桩钱,以 上供经制、系省封桩等充数。”
绍兴三年,以临安火,免竹木及增置诸税,许大理国 卖马。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冬十月己亥,禁州县擅增置 税场按《食货志》:三年临安火,免竹木税。然当时都 邑未奠,兵革未息,四方之税,间有增置,及于江湾浦 口量收海船税,凡官司回易亦并收税。而宽弛之令 亦错见焉。如诸路增置之税场,山间迂僻之县镇,经 理未定之州郡,悉罢而免之。又以税网太密,减并者 一百三十四,罢者九,免过税者五,至于牛米薪面,民 间日用者并罢。又按《志》,三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请 入贡。上谕大臣,止令卖马,不许其进贡。
绍兴四年,诏“永兴军威、茂州置博易场。”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诏川陕即 永兴军威茂州置博易场,移广西买马司于邕管,岁 捐金帛,倍酬其直。然言语不通,一听译者高下其手, 吏得因缘为奸。”
绍兴五年,初榷铅锡,始立总制钱法。诏诸州勘合钱 贯收十文足,令诸州印卖田宅契及出卖户帖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三月乙未,初榷铅锡。十一月 庚午,命州县卖户帖以助军费。按《食货志》:五年,参 政孟庾提领措置财用,请以总制司为名。又因经制 之额增析而为总制钱,而总制钱自此始矣。财用司 言:“诸路州县出纳系省钱所收头子钱,贯收钱二十 三文省,内一十文省作经制起发上供,馀一十三文 充本路郡县并漕司用。今欲令诸路州县杂税出纳 钱,贯收头子钱上量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及州 旧合得一十三文省,馀尽入经制窠名帐内,起发助 军。”江西提举司言:“常平钱物,旧法贯收头子”钱五文 足,今当依诸色钱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旧 法支用,馀增到钱与经制司别作窠名输送。又按 《志》:五年三月,诏诸州勘合钱贯收十文足。勘合钱,即 所谓钞旁定帖也。初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自 今民间争田,执白契者勿用。十有一月,以调度不继, 诏诸路州县出卖户帖,令民自行开其田宅之数而 输其直。既而以骚扰稽缓,乃立定价钱,“应坊郭、乡村 出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等,坊郭九等户皆一千,凡 六等。惟闽、广下户差减期一等足计,纲赴行在,即旱 伤及四分以上者,权住听旨。”
按《玉海》:“总制之法,创于绍兴五年。四月己未,参政孟 庾请头子钱增十钱,癸亥,收耆户张雇钱等,辛未,收 人户合零就整等钱。八月己酉,又收常平五文头子 钱,并令诸州通判、诸路提刑拘催。其后,东南诸路岁 收总制钱七百八十馀万缗,而四川不预。大凡东南 经、总二司钱,岁收一千四百四十馀万缗,四川岁收” 五百四十馀万缗
按:《文献通考》:五年,诏诸路勘合钱每贯收十文足。初 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自今民间竞产而执出 白契者,毋得行用。从两浙运副吴革请也。革言:“在法, 田宅契书,县以厚契印造,遇人户有典卖,纳纸墨本 钱买契书填。缘县典自掌印板,往往多印私卖,致有 论诉。今欲委逐州判立千字文号印造,每月给付诸” 县,遇民买契,当官给付。冬十一月,诏诸路州县出卖 《户帖》,令民间自行开其所管地宅、田亩、间架之数,而 输其直,仍立式行下。时诸路大军多移屯江北,朝廷 以调度不继,故有是诏。既而中书言,恐骚扰稽缓,乃 立定价钱,应坊郭、乡村出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等、 坊郭九等户皆一千,凡六等。惟闽、广“下户差减期一 等足,计纲赴行在,即旱伤及四分以上,权住听旨。”又 用殿中侍御史王缙言,诏:“州县止以簿籍见在数目出给户帖,务要简便不扰。如容纵,乞取重寘于法令 刑狱使者察之。”时州县追呼颇扰,乃命通判职官遍 诣诸邑面付人户,其两浙下户,展限二月内诸路簿 籍不存者,许先纳价“钱,俟造簿毕日给帖。” 又按《通 考》,五年,尚书省言,“耆户长顾钱,并抵当库椿四分息 钱,转运移用钱、勘合朱墨钱,出卖系官田舍钱,及赦 限内典卖牛畜等印契税钱,进献纳帖钱,常平司七 分钱,茶盐司袋息钱,并令诸路州县桩管,应办军期。” 而总制司又言,人户税赋畸零,如析居异财,绢帛零 至一寸“一钱者,亦收一尺;一两;米零至一勺一抄者, 亦收一升之类,并与折纳。至二广、福建、江东西路免 役一分宽剩钱,若无灾伤减阁,并令发付行在及两 浙西路。役人顾钱,除岁用应副外,大军支用。”十一月, 尚书省又言:“经制钱,监司州郡或以军期应办为名, 辄行借兑、拘截取拨者,乞依诸路州军通判已得指 挥施行,州县辄将经制钱擅行应副兑借,拘截取拨, 辄有侵支互用者,内所委官、所当职及取拨官,并先 降两官放罢,人吏徒二年,各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绍兴六年,蠲除商旅缗钱,令招诱舶舟收息多者补 官推赏。
按《宋史高宗本纪》,六年四月甲子,除商旅缗钱税,蠲 东京民渡淮南商贩之税。按《食货志》:“六年,知泉州 连南夫奏请,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 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大食蕃客啰辛贩 乳香,直三十万缗,纲首蔡景芳招诱舶货,收息钱九 十八万缗,各补承信郎。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 及”一百万两,转一官。又招商入蕃,兴贩舟还,在罢任 后,亦依此推赏。然海商入蕃,以兴贩为招诱,侥幸者 甚众。又按《志》:“六年,大理国献象及马五百匹,诏偿 其马值,却象勿受,而赐书劳遣之。”
绍兴七年,霍蠡请“诏诸路守臣,条具实在桩管之数、 临时措画之宜以闻。”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七年。户部员 外郎霍蠡言。“愿诏诸路守臣。条具所桩实有窠名几 何。临时措画者若何而办。”
绍兴八年,蠲农器牛税,侍郎士㒟等言月桩之害,帝 谕休兵后除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八年三月己亥,蠲农器及牛税;戊 申,蠲江西、湖南诸州月桩钱各万缗。”
按《文献通考》:八年,侍郎士㒟及参政李光皆言“月桩 之害,上感动,每谕宰臣,若得休兵,凡取于民者悉除 之。”
绍兴九年,均定诸州县月桩钱。曾统请罢经制使,不 省。
按《宋史高宗本纪》:九年二月甲子,均定诸州县月桩 钱。按《食货志》:“九年,谏议大夫曾统上疏言,‘经制使 本户部之职,更置一司,无益于事。如刱供给酒库,亦 是阴夺省司之利。若谓监司郡县违法废令,别建此 司,按之,则又不然。夫朝廷置监司以辖州郡,立省部 以辖监司,祖宗制也。税赋失实当问转运司,常平钱 谷失陷,当问提举司,若使经制司能事事检察,则虽 户部版曹亦可废矣。且自置司以来,漕司之移用,宪 司之赃罚,监司之妄支,固未尝少革其弊,罢之便’。”疏 奏不省。
按《文献通考》:九年正月,复河南州军赦务,与民休息, 令转运司具逐州见认月桩钱数,申朝廷据实科拨。 二月,诏以州县大小所入财赋,欲斟量适当,易于桩 办。其日后殿进呈,各有窠名,但多为漕司占留,遂不 免敷及百姓。上曰:“若所拨窠名钱不足,从朝廷给降 应付,不得一毫及民。”
绍兴十年。禁税务监官亲随通同接货。及过数招收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年三月己丑,罢诸路增置税场 按《文献通考》。十年九月敕诸路税务置专拦外。类皆 过数招收。并有监官亲随之类。通同接取。可令禁止。 绍兴十一年增铅山场矾价。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一年,以铸钱 司韩球言,“抚州青胆矾斤钱一百二十文,土矾斤三 十文,省铅山场所产,品高于抚,青胆矾斤作一百五 十文,黄矾斤作八十文。”
绍兴十二年,置盱眙军等处榷场。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二年五月乙未,置淮西、京西、陕 西诸路榷场。”按《食货志》:“十二年,盱眙军置榷场官 监,与北商博易,淮西、京西、陕西榷场亦如之。”
按《文献通考》:“十二年,盱眙军建榷场,置官监,准平搭 息不得过三分,兑卖入官,别搭息与北官博易。应造 军器之物及犬马等并禁,其淮西、京西、陕西榷场如 之。”于是沿淮上下,东自扬、楚,西际光寿,禁止私渡。凡 南客贩到草末茶,止许本场折博,不得令南北客相 见。北使所过,有博易者,许接送使应副。
绍兴十五年,蠲京西税钱,置江阴市舶务。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八月“乙亥,蠲京西路州县场务税钱。十二月戊午,置江阴军市舶务。”
绍兴十六年,罢新刱税场考课,取经、总制钱官殿最。 郑刚中奏减两川杂税有差。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六年十一月庚辰,罢州县新刱 税场。按《食货志》:十六年,以诸路岁取经总制钱,本 路提刑并检法、干办官拘催,岁终通纽,以课殿最。 又按志:“十六年,郑刚中奏减两川米脚钱三十二万 缗,激赏绢二万疋,免创增酒钱三万四千缗,以四川 总制钱五十万缗充边费。”
按《文献通考》:十六年,户部侍郎李朝正言:“诸路每岁 所取经、总制钱,岁终通行殿最,增及一分以上,减三 季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议赏有差;亏一分以上,展三 年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议罚有差。”
绍兴十七年,诏州郡以宽剩钱充月桩,以宽民力。酌 减两川、江浙诸税。诏蕃商贩到香药,并抽解一分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七年八月丁巳,以诸路羡馀钱 充月桩之数。九月己巳,减四川科率虚额钱岁二百 八十五万缗。”乙亥,蠲江南东、西道诸州月桩钱。丙戌, 减江浙诸州折帛钱。按《食货志》所谓月桩钱者,始 于绍兴之二年。时韩世忠驻军建康,宰相吕颐浩、朱 胜非议:“今江东漕臣月桩发大军钱十万缗,以朝廷 上供、经制及漕司移用等钱供亿。当时漕司不量州 军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经制无额,添 酒钱、并争利钱、赡军酒息钱、常平钱,及诸司封桩不 封桩、系省不系省钱,皆是朝廷窠名也。”于是郡县横 敛,铢积丝累,江东、西之害尢甚。十七年,诏州郡以宽 剩钱充月桩,以宽民力,遂减江东、西之钱二十七万 七千缗有奇。〈按文献通考作一十二万七千缗〉又有所谓“版帐钱”者, 亦军兴后所创也。如输米则增收耗剩,交钱帛则多 收糜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赇而 课其入,索盗赃则不偿失主,检财产则不及卑幼,亡 僧、绝户不俟核实而入官,逃产、废田不与消除而抑 纳,他如此类,不可遍举。州县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 版帐钱额太重,虽欲不横取于“民,不可得已。”又按 《志》:十七年,以户部员外郎符行中总领四川宣抚司 钱粮,召郑刚中赴行在,赵不弃权工部侍郎,知成都 府李璆权四川宣抚司事。先是,刚中奏:本司旧贮备 边岁入钱引五百八十一万五千道,如拨供岁计,即 可对减增添,宽省民力。诏李璆、符行中参酌减放。于 是减四川科敷虚“额钱岁二百八十五万缗,两川布 估钱三十六万五千缗,夔路盐钱七万六十缗,坊场、 河渡净利抽贯税钱四万六千馀缗”,又减两川米脚 钱四十二万缗。
按《文献通考》:十七年十一月,诏三路舶司,“蕃商贩到 龙脑、沉香、丁香、白豆蔻四色,并抽解一分,馀数依旧 法。”先是,十四年抽解四分,蕃商诉其太重故也。上因 问御史台检法张阐:“市舶岁入几何”,阐奏:“抽解与和 买,岁计之约得二百万缗。”上云:“此皆常赋之外,未知 户部如何收附,如何支使。”令辅臣取实数以闻。 绍兴十九年,罢国信所博《易》。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九年“春正月甲午,罢国信所回 易北货。”按《食货志》同。
绍兴二十一年,罢柴米税,诏“守倅同检察;经、总制钱, 令监司检察诸州额外征取。”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一年秋七月辛亥,罢柴米税。”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诏守倅同检察经总制钱。”
按:《文献通考》:“二十一年六月,臣僚言,诸州额外征取, 止资公库,无名妄用,乞令监司检察”
绍兴二十五年,蠲诸色旧税积逋,禁止场务一切拦 税。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减四川绢 估税斛盐酒等钱岁百六十馀万缗。”按《食货志》:“先 是,自讲和后,岁减钱四百六十二万缗有奇,朝廷犹 以为重。二十四年,遣户部员外郎锺世明同四川制、 总两司措置裕民。二十五年,以符行中等言,减两川 绢估钱二十八万缗,潼川府秋税脚钱四万缗,利路 科斛脚钱十二万缗,两川米脚钱四十万缗,盐酒重 额钱七十四万缗,激赏绢九千馀疋,合一百六十馀 万缗、蠲,州县绍兴十九年至二十三年折估籴本等 逋欠二百九十二万缗。”是时,朝廷虽蠲民旧逋,而符 行中督责犹峻,蜀人怨之。于是以萧振为四川安抚 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行中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 按《文献通考》:二十五年十二月,赦:“访闻场务利于所 入,以至士夫、举子道路之费,搜箧倒囊,一切拦税,可 令禁止。”
绍兴二十六年,省诸州税场,宽印契违限之期,损经、 总制钱年分最高之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春正月壬子,省诸州税 场,以宽商贾。”
按:《文献通考》:二十六年,户部言,印契违日限者罪之, 而没其产,太重难行徒长告诉。欲并依绍兴法,旧限六十日赍钱请契。从之。 又按《通考》:二十六年,礼部 侍郎贺允中言:“比年经、总制钱,以二十六年以前最 高者十九年之数立额,其当职官既诱以厚赏,又驱 以严责,额一不登,每至横敛,民受其弊。望诏有司立 岁额。”既而仓部郎中黄祖舜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 高年分,或少损其数,诏从之。
绍兴二十七年,除耕牛税,诏“减四川米绢。”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七年三月甲午,除耕牛税。” 按《食货志》:“二十七年用萧振等言,减三川对籴米十 六万九千馀石,夔路激赏绢五万疋,两川绢估钱二 十八万缗有奇,潼川、成都奇零折帛疋一千,又减韩 球所增茶额四百六十二万馀斤,茶司引息虚额钱 岁九十五万馀缗。初,利州旧宣抚司有积缗二百万, 守”者密献之朝,下制置司取拨。振曰:“此所以备水旱 军旅也,一旦有急,又将取诸民乎?请留其半。”是岁振 卒,李文会代之。
按,《文献通考》:“二十七年,诏人户买卖耕牛,并免投纳 契税。”
绍兴二十九年,存“盱眙军榷场,馀并罢。”酌定榷矾课 额,专委通判主总制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金国罢沿边榷 场。惟泗州如旧。二月丙戌朔。亦罢沿边榷场。存其在 盱眙者。己丑。禁海商假托风潮私往北界按《职官 志》。“臣僚言福建广南各置务于一州。两浙市舶乃分 建于五所。”按《食货志》。二十九年,以淮西提举司言。 “取绍兴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矾钱。一年中数。 四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缗为定额。其他产矾之所,若 潭州浏阳之永兴场,韶州之岑水场,皆置场给引,岁 有常输。惟漳州之东,去海甚迩,大山深阻,虽有采矾 之利,而潮、梅、汀、赣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杰者号大 洞主、小洞主,土著与负贩者皆盗贼也。又按《志》:二 十九年,诏专以通判主总制钱。
绍兴三十年,立经、总制钱定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年十二月“癸丑,命户部立经、 总制钱,十年中数为定额。”
绍兴三十一年,以王之望言,嫁资、葬地皆纳税契,除 放二十七年以前经、总制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一年八月“丙午,蠲诸路逋欠 经、总制钱”按《食货志》三十一年:“先是诸州人户典 卖田宅契税钱所收窠名,七分隶经总制。三分属系 省。至是总领四川财赋王之望言,请从本所措置拘 收,以供军用。诏从之。凡嫁资遗嘱及民间葬地,皆令 投契纳税。一岁中得钱四百六十七万馀引。而极边 所”捐八郡及卢夔等未输者十九郡不与焉。
按:《文献通考》:三十一年,诏“诸路州军未起二十六年、 二十七年经、总制钱特与除放,其二十八年以后欠 数,令提刑司督责补发。”
绍兴三十二年,臣寮乞禁州县拘拦税物。蠲淮东经、 总制钱。孝宗即位,禁专拦骚扰。蠲四川税契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二年夏四月癸酉,蠲淮东残 破州军经、总制钱。按《孝宗本纪》:三十二年五月,即 皇帝位。十二月戊寅,蠲四川赦前登带白契税钱。 按《文献通考》:三十二年三月,“臣僚言州县多遣人于 三二十里”外拘拦税物,以发关引为名,乞禁止。 又 按《通考》三十二年八月,都省言:专拦骚扰,甚者指食 米为酒米,指衣服为布帛。
孝宗隆兴二年有司请市舶十分抽一不得博买立舶商召保立限饶之法又罢免坊场税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纪》,隆兴二年秋七月戊申,蠲淮东内 库坊场钱一年。按《食货志》:胡人谓三百斤为一婆 兰,凡舶舟最大者曰独樯,载一千婆兰。次者曰牛头, 比独樯得三之一。又次曰木舶,曰料河,递得三之一。 隆兴二年,臣僚言:“熙宁初,立市舶以通货物。旧法,抽 解有定数,而取之不苛,输税宽其期,而使之待价,怀 远之意实寓焉。迩来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输,致货滞 而价减。择其良者,如犀角、象齿,十分抽二,又博买四 分;珠十分抽一,又博买六分。舶户惧抽买数多,止买 粗色杂货,若象齿、珠、犀,比他货至重,乞十分抽一,更 不博买。”
按《文献通考》:“三路舶船各有司存旧法,召保给据,起 发回日,各于发舶处抽解。近缘两浙舶司申请随便 住舶变卖,遂坏成法,乞下三路照旧法施行。兼商贾 由海道兴贩,其间或有盗贼风波逃亡者,回期难以 程限,乞令召物力户充保,自给公凭日为始。若在五 月内回舶,与优饶抽税。如满一年内,不在饶税之限。 满一年之上,许从本根究,责罚施行。若有透漏,元保 物力户同坐。”从之。见任官将钱寄附纲首,客旅过蕃 买物者有罚。舶至抽解、和买入官外,违法抑买,许蕃 商越诉,计赃坐罪。国家三路舶司岁入固不少,然金、 银、铜、铁、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失尢甚,民用 日以枵。法禁虽严,奸巧愈密,商人贪利而暮夜贸迁黠吏受赇而纵释莫问,其弊卒不可禁矣。 又按《通 考》:孝宗隆兴之初,招集流民,凡两淮之商旅、归正人 之兴贩,并与免税。州县续置税场不曾申明去处,并 罢之。又诏乡落墟市贸易皆从民便,不许人买扑收 税,减罢州县税务甚多。
乾道元年襄阳寿春光州皆置榷场增经制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元年三月庚申,复置榷场。 按《食货志》:“元年,襄阳邓城镇、寿春花靥镇,光州光山 县中渡市皆置榷场,以守臣措置,通判提辖。”又按 《志》:元年,诏诸路州县出纳贯添收钱一十三文省,充 经总制钱,以所增钱别输左藏西库,补助经费。自是 经总制钱每千收五六十文矣。然遇兵凶,亦时有蠲 免。
乾道二年,罢两浙市舶司蠲积欠税契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六月甲戌,罢两浙路提举市 舶司。按《职官志》:臣僚言两浙提举市舶一司,抽解 骚扰之弊。且言福建广南皆有市舶,物货浩瀚。置官 提举实宜,惟两浙冗蠹可罢。从之。仍委逐处知州、通 判、知县监管同检视,而转运司总之。按《食货志》:二 年罢两浙路提举,以守倅及知县监官共事,转运官 提督之。又按《志》,二年,蠲奇欠白税契钱三十七万 馀缗。
乾道三年,诏“市舶舟坏者,不得抽解蠲川、秦茶马两 司积欠。”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广南两 浙市舶司,“所发舟还,因风水不便,船破樯坏者,即不 得抽解。”又按《志》,三年,蠲川秦茶马两司绍兴十九 年至三十二年州县侵用及民积欠六十六万四千 九百馀缗。
乾道四年,蠲诸州逋欠杂色。以经、总制钱振济。减江 浙明年和市税。又禁私置税场及离县拦掠村民 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六月戊戌,蠲诸路逋负。乾道 元年二月和市折帛杂色钱。秋七月丁亥,“以经、总制 馀剩钱二十一万缗桩留邛、蜀州,以备振济。”十二月 甲辰。减两浙、江东西路明年夏税和市之半。按《食 货志》,四年,又诏:“四川诸州欠绍兴三十一年至隆兴 二年赡军诸窠名钱物,暨退剥亏分之数,及漏底折 欠等钱,并蠲之。”蠲成都人户理运对籴米脚钱三十 五万缗。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诸州县不得私置税场邀阻客 旅。 又按《通考》,四年九月,诏不得离县五里外拦掠 村民。
乾道五年,令“百姓白契者自陈,违期许人告论如律。” 省襄阳等处榷场提辖官。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户部尚书 曾怀言:“四川立限拘钱数百万缗,婺州亦得钱三十 馀万缗,他路恬不加意。”诏:“百姓白契,期三月自陈,再 期百日输税,通判拘入总制帐。输送及十一万缗者, 知、通推赏。违期不首,及输钱违期者,许人告,论如律。”
又按《志》,乾道元年,襄阳、寿春、光州皆置榷场,以通
判提辖。五年,省提辖官。
乾道六年,郏升卿奏蠲徽州杂税,严禁沿江税务骚 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知徽州郏 升卿代还,奏“州自五代时陶雅守郡,妄增民赋,至今 二百馀年,比邻境诸县之税独重数倍,而杂钱之税 科折尤重,请赐蠲免。”
按《文献通考》:六年闰月,臣僚言:“重征莫甚于沿江,凡 溯流而上至于荆峡,虚舟往来,谓之力胜,舟中无重 货,谓之虚喝。宜征百金元抛千金之数,谓之花数,骚 扰不一,乞严禁止。”从之。
乾道七年,诏广南起发物货,每纲有加耗。诏“见任官 不得附钱过蕃买物,并抑买蕃货。”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旧法细色纲,龙 脑珠之类,每一纲五千两,其馀犀、象、紫矿、乳、檀香之 类为粗色,每纲一万斤。凡起一纲,遣衙前一名部送 支脚乘赡家钱一百馀缗。大观以后,张大其数,象、犀、 紫矿皆作细色起发,以旧日一纲分为三十二纲,多 费脚乘赡家钱三千馀贯。”至于乾道七年,诏广南起 发粗色香药物货,每纲二万斤加耗六百斤,依旧支 破水脚钱一千六百六十二贯有奇。又按《志》:七年, 诏见任官以钱附纲首,商旅过蕃买物者有罚。舶至 除抽解和买违法抑买者,许蕃商越诉,计赃罪之。 按《文献通考》:七年,户部言,每交易一十贯纳正税钱 一贯,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给总制钱外,三百“二十五 文存留,一半充州用,馀一半入总制钱帐。如敢隐漏, 依上供钱法。人户违限不纳,或于契内减落价贯,规 免税钱,许牙人并出产户陈首,将物业半给赏,半没 官。每正税钱一百文,带纳头子钱二十一文二分,州 县过数拘收,公人邀阻作弊,并重置典宪。”从之。臣僚 言:“乞诏有司,应民间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后税契凡进产之家,限十日缴连小契自陈。令本县取索两 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令主簿点对批凿。如不 先经过割,不许投税。”诏赦令所参照见行指挥,修立 成法。
乾道八年,诏:“监司、州郡不得自擅免倍税契。”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诏今后 遇赦删去税契违限许免倍自首一节,监司州郡毋 得自擅免倍税契,违者坐之。言者谓今之置产者未 尝以税契为意,盖起于赦恩许其免纳而自首,况监 司州郡不候朝旨免倍税契,所收钱不复分隶窠名, 一切以资妄用,故有此令。
乾道九年。禁北界博易。许民越诉。擅置税场官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三月。禁北界博易银绢 按《文献通考》。九年二月。诏诸县税场。于正官外擅置 机察措置等官。许民户越诉。
淳熙二年户部请禁舶司所泄金钱诏广州市舶良货止市其半置溪峒博易场令湖南乳香输行在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淳熙二年,户部 言,“福建广南市舶司粗细物货,并以五万斤为一全 纲,南渡三路舶司岁入固不少,然金银铜铁海舶飞 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尢甚。法禁虽严,奸巧愈密, 商人贪利而贸迁,黠吏受赇而纵释,其弊卒不可禁。”
又按《志》:“二年,诏广州市舶除榷货外,他货之良者。”
止市其半。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价值酌蕃货轻 重而差给之,岁约获五十馀万斤条株颗。又按《志》, 二年臣僚言,溪峒缘边州县置博易场官主之。又 按《志》,二年,郴桂寇起,以科买乳香为言。诏湖南路见 乳香并输行在榷货务,免科降。
淳熙五年,罢“私置税场。”
按《宋史孝宗本纪》,五年六月,罢诸州私置税场。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诏诸路州县创立场务者皆罢 之。知临安府吴渊乞复置西溪等两处发引拦税。上 曰:“关市讥而不征,去城五十里外岂可复置拦税?” 淳熙六年,置光州中渡税场,有司修淳熙法,有收舟 驴驼马契书之税。诏删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春正月辛巳,复置光州中渡 榷场。按《食货志》:六年敕令所进重修淳熙法,有收 舟驴驼马契书之税,帝命删之,曰“恐后世有算及舟 车之言。”
淳熙七年,诏“官毋邀市塞外诸戎所贩珠玉,免诸税 之半。”禁预借契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八月癸未,禁黎州官吏市蕃 商物。按《食货志》:“七年,塞外诸戎贩珠玉入黎州,官 常邀市之。臣僚言其黩货启衅非便,止合听商贾百 姓收买,诏从之。”又按《志孝宗继志》:“凡高宗省罢之 未尽者,悉推行之。”又以临安府物价未平,免淳熙七 年税一半。
按《文献通考》:七年,臣僚言:“民间典卖田产,必使之请 官契输税钱,其意不徒利也。虑高赀之家兼并日增, 下户日益朘削,是亦抑之之微意。今州县以人户物 力科配,空给印纸,名为预借契钱,殊失法意。”诏禁止 之。
淳熙八年,诏减应税官私房僦。朱嘉奏除无名赋、减 经制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八年诏应 税临安府及诸路官私房僦。不限贯陌。十分减三。朱 嘉知漳州事,奏除属县无名之赋七百万,减经制钱 四百万。
淳熙十一年,禁诸州增收钱,许吉安纳屑绢。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一年冬十月庚午,禁诸州增收 税钱。”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臣僚言,诸处夏税和买,止有 折帛、折钱二色,惟湖州吉安一县,独多折丝折帛折 绫,民间困于输纳,朝廷以其既纳绢䌷,又以细丝织 绫,许以粗丝织绢,谓之屑绢。自前任颜度申请,改屑 绢为丝绢,遂使此邑重困。续后邑民皆诣阙陈诉,已 蒙朝廷仍旧许纳屑绢,而夏税产绢犹有细丝,乞令 产绢,亦依旧用粗丝织造。”从之。
淳熙十二年,除税场高等累赏法,分拨乳香于诸路 给卖,严阻遏米客私收力胜钱之罪。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二年三月癸丑,“除税场高等累 赏法”按《食货志》:“十二年分拨榷货务乳香于诸路 给卖,每及一万贯,输送左藏南库。”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给舍看详赵汝谊奏,“乞行下 省臣,遇客贩米,不得阻遏。其免收力胜钱一项,自有 见行约束。如有违戾以喝花为名故作留滞者,许客 人赴监司、台省越诉,重寘宪典。”从之。
淳熙十五年,以卖香扰民,止令招客算请。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五年以诸路 分卖乳香扰民,令止就榷货务招客算请。”
淳熙十六年,减诸路“经制钱。”诏免四川岁发湖广纲运。颜师鲁、赵汝愚奏减月桩钱。
按《宋史光宗本纪》:十六年二月,孝宗内禅。夏四月丁 卯,“四川应起经总制钱存留三年,代输盐酒重额。八 月丙申,减两浙月桩等钱岁二十五万五千缗。十一 月丁丑,减江浙月桩钱额十六万五千馀缗。”按《食 货志》:“十六年,光宗即位,减江东西、福建、淮东、浙西经 总制钱一十七万一千缗。”又按《志》:十六年,“诏四川 岁发”湖广总领所纲运百三十五万六千馀贯,自明 年始与免。三年当议对减盐酒之额,制置总领同诸 路转运、提刑司条上,其湖广岁计,朝廷当自给之。 按《文献通考》:光宗登极,用吏部尚书颜师鲁奏,减江 浙诸郡月桩钱一十六万五千缗有奇。江浙转运赵 汝愚上言:“臣伏自到任以来,不住询访民间利害,及 今来巡历所至,有可以宽裕民利者,本司已随事斟 酌轻重,次第罢行。独有诸县措置月桩钱物,其间名 色类多违法,最为一方细民之害。”臣试举其大者,则 有曰“麹引钱、白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 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 令纳欢喜钱”,殊名异目,在处非一。臣尝询究,盖已累 经朝廷指挥及前后监司约束住罢矣。大抵类能力 制于一时,而不能保无于后日,其弊正如鼠穴,左固 则右逸矣。至诘其所从出入,则首以“月桩无科名、循 例措置”为辞,甚者奸赃之吏又并缘掊克以济其私, 预于簿书之间,阴为诋谰之计。有司熟视,不可稽考。 其间设有能“自植立整齐纪纲者,则往往窘于调度, 拘率牵制,因不得逞。其豪宗大姓,因得持是数者,挟 持官吏,以渔猎细民,流弊万端,不可殚述。其原则始 于月桩太重而已。”臣不胜愤懑,因尽考诸县月桩出 纳之数,及其初科降之目,与夫先后因革之制观之, 其始缘江淮用兵,供亿数万,朝廷深恐一时乏事,遂 令本路计月桩办大军钱物,而月桩之名始立。然其 时降到《旁通式》内,犹许先取无额经制钱,不足方取 上供钱,又不足则取诸司封桩钱。其后又增置赡军 七分酒息钱,其馀不以有无拘碍钱物皆许移用,甚 至急阙,则朝廷亦时支降茶引、度牒之类以济之。是 时兵火之初,所在皆有馀积,公私“未告病也。今诸司 封桩,固不得用,而无额经制钱,州县皆有定额,不尽 分隶月桩,此外所存名目,惟上供钱及七分酒息钱 三种而已,其馀盖尽以取足于州县也。”况夫比年以 来,州县用度日广,财赋日蹙,所以予之者岁益加少。 〈谓和州县科拨二税与州县赡用之类〉而取之者,岁益加多。〈谓如增收头子钱勘 合钱闰月坊场钱之类〉非作法以取诸民,则何以哉?臣尝略计 本路月桩之数,每岁为缗钱七十万,而格外所入者 半之。虽其间亦有傅致文法者,大抵法外之敛,什尝 三四也。今朝廷纵未能大有蠲除,以尽扫宿弊,臣谓 宜令有司择其间最重者,稍赈恤之。
光宗绍熙元年禁例外多收投子钱又臣僚议蠲月桩版帐无窠名钱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绍熙元年十 一月,诏“有合税者,照自来则例,不得欺诈骚扰,如例 外多收投子钱,许民越诉。”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夏,议者请令监司州郡宽属县 无名之取,以纾民力。时东南月桩钱,岁为缗钱犹三 百九十馀万,又有版帐钱者,军兴后诸邑皆有之,而 浙中为尢甚。于是知岳州刘俣令四县版帐之额为 二万一千馀缗,而无窠名者一万一千馀缗。与提点 刑狱丁逢、转运判官薛叔似议,尽蠲之。
绍熙二年。诏平江府合发经总制钱。岁减二万缗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绍熙三年,以王溉代民输激赏绢钱,诏进官。以杨辅 蠲畸零绢钱及激赏绢,诏奖之。又诏依前博买乳香, 罢减场务税额,蠲月桩经总制钱。
按《宋史光宗本纪》:三年闰二月“甲子,成都府路转运 判官王溉以代民输激赏等绢钱三十三万缗。”诏进 一官,仍令再任。三月甲申,罢雅州税场五。八月戊午, 总领西川财赋杨辅奏:“已蠲东、西两川畸零绢钱四 十七万缗,激赏绢六万六千匹。”诏奖之。自是岁以为 例。十一月癸巳,蠲湖南北、京西、江西郡县月桩经总 制钱岁二十三万馀缗。按《食货志》,三年,以福建舶 司乳香亏数,诏依前博买。
按:《文献通考》:“三年,光宗复罢楚州、雅州管下镇务,减 临安府富阳、馀杭税额。”
绍熙四年,蠲成都、潼川两路绢估钱引及激赏绢。又 诏“四川盐酒课额更放三年。”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蠲绍兴三 年成都、潼川两路奇零绢估钱引四十七万一千四 百五十馀道,潼川府激赏绢一十六万六千九百七 十五疋。”又诏四川州县盐酒课额,自明年更放三年。
宁宗庆元五年禁截买投税货物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庆元五年四 月,诏赴务投税者,不得截留收买庆元六年,诏“反坐诬告漏税者。”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六年五月,“诏 告漏税不实者坐之。”
嘉泰元年蠲潭州黄河铁缆钱除四川外诸州经制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元年十一月“庚申,蠲潭州民 旧输黄河铁缆钱。”
按:《文献通考》:“嘉泰初,除四川外,东南诸州额理经制 钱七百八十馀万,四川九十万缗。”
嘉泰四年八月丙辰,除静江府、昭州折布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元年六月戊子罢广东税场八十一墟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三年,住诸香博买。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嘉定四年罢牛税蠲经总制无名钱又罢高荒俵寄产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四年二月辛巳,罢广西诸州 牛税。”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赵汝谠奏蠲经总制无名钱。知 漳州庄夏奏罢高荒俵寄产钱。”
嘉定五年,定建康六渡之税,禁私渡者。臣僚乞禁广 中无名税场。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河渠志》:“五年,守臣黄度 言,府境北据大江,是为天险,上自采石,下达瓜步,千 有馀里,共置六渡,一曰烈山渡,籍于常平司,岁有河 渡钱额。五曰南浦渡,龙湾渡,东阳渡,大城堽渡,冈沙 渡,籍于府司,亦有河渡钱额。六渡岁为钱万馀缗,历 时最久,舟楫废坏,官吏篙工,初无廪给,民始病济,而 官漫不省,遂至奸豪冒法,别置私渡,左右旁午,由是 官渡济者绝少。乃听吏卒苛取以充课,徒手者犹惮 往来,而车担牛马几不敢行,甚者扼之中流以邀索 钱物。窃以为南北津渡,务在利涉,不容简忽,而但求 征课。臣已为之缮治舟舰,选募篙梢,使远处巡检兼 监渡官于诸渡月解钱则例,量江面阔狭,计物货重 轻,斟酌裁减,率三之一或四之一。自人车牛马皆有 定数,雕榜约束,不得过收邀阻乞觅,裒一岁之入。除 烈山渡常平钱如额解送,其馀诸渡以二分充修船 之费,而以其馀给官吏、篙梢、水手。食钱令监渡官逐 月照数支散,有馀则解送府司,然后尽绝私渡,不使 奸民逾禁。”从之。
按:《文献通考》:五年四月,臣僚言:“广中无名税场,在在 有之,若循之浰头,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 私立关津,缗钱㪷米,菜茹束薪,并令输免。 嘉定七年,蠲四川盐酒课额三年,湖广纲运亦免三 年。”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再蠲四川 州县盐酒课额三年,其合输湖广总领所纲运亦免 三年。”
嘉定八年,禁税小民鱼柴细碎之物。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二月,“臣 僚言滨江之民担负鱼鲊。于村落博卖。未尝经涉城 市。亦诬其漏税而加之罪。或遇溪篺贩运火柴。每束 亦收五六文钱。乞严行觉察。”从之。
嘉定十二年。诏勿以金银博买诸香。罢诸州税场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二年。臣僚言 以金银博买。泄之远夷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绢帛 锦锜瓷漆之属博易。听其来之多寡。若不至则任之。 不必以为重也。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屡罢诸州税场。”
嘉定十三年,臣僚请申严印契成法,从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三年,臣僚 言州县交易,印契所以省词讼,清税赋,而投报输直, 亦有助于财计。今但立草契,请印纸粘接,其后不经 官投报者,不知其几也。印契具文,过割可废,间有交 易已毕,迁徙他郡,二税茫无所归,州县徒费追扰,至 于改换等色,减退亩步者,不知其几也。乞申严成法。” 从之。
嘉定十六年,诏勿增税额、减版帐钱有差。叶适奏经、 总制钱之弊。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六年八月辛巳,诏州县经界毋 增绍兴税额按《食货志》:光宁以降,亦屡与放免商 税,或一年,或五月,或三月,凡遇火放免,竹木之税亦 然。光宁嗣服,诸郡税额皆累有放免。然当是时,虽宽 大之旨屡颁,关市之征迭放,而贪吏并缘,苛取百出, 私立税场,算及缗钱斗米、束薪菜茹之属,擅用稽察, 措“置添置,专拦收检虚市。有税空舟者,有税以食米 为酒米、以衣服为布帛者,皆有税。遇士夫行李,则搜 囊发箧,目以兴贩。甚者贫民贸易琐细于村落指为 漏税,辄加以罪。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方纡路避之, 则拦截叫呼,或有货物,则抽分给赏,断罪倍输,倒囊而归矣。闻者咨嗟,指为大小法场”,与斯民相刃相劘, 不啻仇敌,而其弊有不可胜言矣。
按:《文献通考》:版帐钱亦军兴后所创也。嘉定十六年 正月五日,两浙运判耿秉言:“二浙近在日边,疾苦易 于上闻,固宜州县之间雍容为政。今百里之寄,铨曹 见缺,至无人愿就是,安可不思所以救之?盖今县邑 之所苦者,不过版帐钱额太重耳。额重而收趁不及, 计无所出则非法妄取,以纳斛斗则增收耗剩,交钱 帛则多收糜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 受赇而课其入。索到盗贼,不还失主,检校财产不及 其卑幼;亡僧、绝户,不候核实,而拘籍入官;逃产、废田, 不与销豁,而逼勒填纳。远债之难索者;豪民献于官, 则追催甚于正税;私纳之为罚者;仇家讼于县,则监 纳过于赃钱;赊酒不至于公吏,而抑“配及于保正、户 长;检税不止于商旅,而苛细及于盘合奁具;今年之 税赋已足,而预借于明年;田产之交易未成,而探契 以寄纳,其他如罚酒、科醋、卖纸、税酱、下拳钱”之类,殆 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无非违法。州郡利其能办 财赋,佯若不闻,一旦告发,则邑宰坐罪而去。后人继 之,未免循复前例。盖“其太重之额既不减,则亦别无 他策尔。且是法创立,经隔已数十年,物价有低昂,户 口有息耗,安可不随时而加损乞令臣与诸郡从长 斟酌,将合减之数开具闻奏,去其太甚,而立为中制, 庶几仰副圣天子惠养斯民之意。”从之。于是镇江府 丹阳、金坛两县每岁通减钱二千八百四十四贯有 奇,平“江府常熟县每年与减一万贯,昆山吴江县每 年合与减发三千贯。”自此诸路有陈情,亦优减不一 矣。叶适应诏条奏曰:“何谓?一曰经总制钱之患。昔李 宪经始熙河,始有所谓经制财用者,其后童贯继之, 亦曰经制,盖其所措画以足一方之用而已,非今之 所谓经制也。方腊既平,东西残破,郡县事须兴复。”陈 亨伯以大漕兼经制使,移用诸路财,计其时所在艰 窘,无以救急,故减役钱,除头子,卖糖酵,以相补足。靖 康召募勤王兵,翁彦国以知江宁兼总制,括民财以 数百万计,已散者视若泥沙,未用者弃之沟壑。维扬 驻跸,国用益困,吕颐浩、叶梦得实总财事,四顾无策, 于是议用陈亨伯所收经《制钱》者,其说已为征商虽 重,未有能强之而使贩卖;酒虽贵,未有能强之而使 饮。若头子之类,特取于州县之馀而可供猝迫之用。 梦得号为士人,而其言如此,盖辩目前者不暇及远, 亦无怪也。然其所取,止于一二百万而已。其后内则 为户部,外则为转运使,不计前后,动添窠名。黄子游、 柳约之徒,或以造运船,或以供军兴,递添酒税,随刻 头子。赵鼎、张浚相继督师,悉用取给。而孟庾以职事 之重,当总制之名,耆户长、壮丁顾钱始行起发,役法 由此大坏。二制并出,色额以数十计。州县之所趁办 者,本不过数条,瓜剖棋布,皆以分隶。一州则通判掌 之,一路则提点刑狱督之。胥吏疲于磨算,属官“倦于 催发。酒有柳运副、王祠部都督府,二分本柄,亏折官 本,茶有秤头篰息,油单压面,商税有增添七分,免役 有一分宽剩,得产有勘合,典卖有牙契。至于后也,僧 道有免丁,截拨有糜费。故酒之为胜也,几至于二百 头;子之去贯也,至于五十六。而其所收之多也,以贯 计者,至于千七百万。凡今截取,以𢌿总领所之外,户 部经常之用,十八出于经、总制士。”方其入仕,执笔茫 然,莫知所谓,老胥猾吏从旁而嗤之。上之取财,其多 名若是。于是州县之所以诛求者,江湖为月桩,两浙、 福建为印版。帐其名尢繁,其籍尢杂,上下焦然役役 以度日月者,五十年于此。向之学士大夫,犹有知其 不善,叹息而不“能拯。今之新进后出者,有智者惊,无 智者奋,视两税为何物,而况远及先王贡赋之法乎?” 臣尝计之,自王安石始正言财利,其时青苗、免役之 所入,公上无所用,坊场、河渡、免行茶汤、水磨、堆垛之 额,止以给吏禄而已。前有薛向,后有吴居厚,可谓刻 薄矣。蔡京继之,行钞法,改钞币,诱赚商旅,以盗贼之 “道利其财,可谓甚矣。然未有收拾零细,解落贯陌,饮 人以不赀之酒,其患如经、总制之甚者。”盖王安石之 法,桑弘羊、刘晏之所不道,蔡京之法,又王安石之所 不道。而经、总制之为钱也,虽吴居厚、蔡京亦羞为之。 至其急迫皇骇,无所措其手足,则虽绍兴以来,号为 名相如赵、张者皆安焉,又以遗后人。而秦桧权忮劫 胁,一世而出其上,及其取于弃馀琐屑之间以为国 用者,是何其无耻之至是也哉!故总制钱不除,一则 人才日衰,二则生民日困,三则国用日乏。陛下诚有 意加惠天下,以图兴复,以报仇怨,拔才养民,以振国 用,在一出令而已。何谓人才日衰?本朝人才所以衰 弱不逮古人者,直以文法繁密,每事必守程度,按故 例,一出其意,则为妄作矣。当其风俗之成,名节之励, 犹知利之不当言,财之不当取,盖处而学与出而仕 者,虽不能合,而犹未甚离也。今也不然,其平居道先
古语,“仁义性与天道”者,特雅好耳,特美观耳,特科举之馀习耳。一日为吏,簿书期会迫于前,而操切无义之术“用矣。”曰:“彼学也,此政也。学与政判然为二。县则 以版帐月桩,无失乎郡之经常为无罪;郡则以经、总 制,无失乎户部之经费为有能而已矣。夫置守、令、监 司以寄之人民社稷,其所任必有大于此者。而今也 推是术以往,风流日散,名节日坏,求还祖宗盛时,岂 复可得?是则人才日衰者,经、总、制钱使之也。何谓生 民日困?”俗吏小人之说必曰:“经、总制钱者,朝廷所以 取州县之弃馀,而版帐月桩,各自以力趁办,其于民, 固未尝明加之赋敛也。赢缩多少,惟人而已。”臣请以 事验之,知州去民尚远,而知县去民最近者也。月桩 版帐,多者至万馀缗,少者犹不下数千缗。昔之所谓 窠名者,强加之名而已,今已失之,所以通融收簇者, 用十数爪牙吏,百计罔民,日月消削。盖昔之号为“壮 县富州”者,今所在皆不复可举手。今之所谓富人者, 皆其智足以兼并,与县官抗衡,及衣冠势力之家在 耳。若夫齐民中产,衣食仅足,昔可以耕织自营者,今 皆转徙为盗贼饿死矣。若经、总制不住,州县破坏,生 民之困,未“有已也。何谓国用日乏?今岁得缗钱千五 百万,昔三代、汉、唐不能进焉,所以裕国也,而何乏之? 敢言陛下知夫博者乎?其骤为孤注与不博,而丐其 赢之一二者,皆其本先竭者也。为国有大计,自始至 末,必有品节条章,岂有左右望而罗其细碎不收之 物?且均之为朝廷出纳也,又从而刻削其头子卖酒, 取数倍之息。若此者犹可以为国乎?使国不贫,宜不 至此。既至此矣,何以能富?故经、总制钱不除,则取之 虽多,敛之虽急,而国用之乏,终不可救也。今欲变而 通之,莫若先削今额之半,正其窠名之不当取者罢 去,然后令州县无敢为版帐月桩以困民,黜其旧吏 刻削之不可训诲者,而拔用恻”怛爱民之人,使稍修 牧养之政,其次罢和买,其次罢折帛,最后议茶盐而 宽减之。若此,则人才不衰,生民不困矣。夫财用之所 以至此者,兵多使之也。财与兵相为变通,则兵数少 而兵政举。若此,则国用不乏矣。陛下岂有爱于多财 多兵哉?直未得其所以去之之道耳。一举而天下定, 王业之所由始也。
嘉定十七年,理宗即位,诏蠲杂税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十七年“闰八月丁酉,嗣皇帝位。十 二月甲午,雪寒,免京城官私房赁地门税等钱。自是 祥庆、灾异、寒暑皆免”按《食货志》,十七年,“诏蠲嘉定 十五年终以前所亏钱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