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三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三十五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三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三十五卷目录

     平准部汇考三

      宋二元丰八则 哲宗元祐三则 绍圣三则 元符二则 徽宗崇宁五则 大观二则

       政和五则 宣和四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三则 绍兴二十则 孝宗乾道四

      则 淳熙六则 光宗绍熙三则 宁宗庆元二则 嘉泰一则 嘉定二则 理宗宝庆一

      则 绍定二则 嘉熙二则 淳祐二则 开庆一则 度宗咸淳四则

    食货典第二百三十五卷

    平准部汇考三

    宋二

    元丰元年令贷市易钱货者毋重收息遣官于诸路贸易罢支和籴钱以给边郡和市易和籴名为助军粮草诸路假封桩等钱预买绢者令以绢入常平库

    俟转运司以价易之。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丰元年,以都 提举王居卿请令贷市易钱。贷者许用金帛等为抵, 收息毋过一分二釐,不及年者月计之,愿皆得钱,或 欲以物货兼给者听。市易司请遣官以物货至诸路 贸易,十万缗以上期以二年,二十万缗以上三年敛 及三分者比递年推恩,八分者理为任期尽不及者 勿赏,官吏廪给并罢。”又按《志》,元年,安石奏“河东十 三州,二税以石计,凡三十九万二千有馀,而和籴数 八十三万四千有馀,所以岁凶仍输者,以税轻军储 不可阙故也。旧支钱布相半,数既奇零,以钞贸易,略 不收半,公家实费,百姓乃得虚名。欲自今罢支籴钱, 岁以其钱令并边州郡和市封桩,即岁灾以填所蠲 数,年丰则三岁一免其输。”朝廷以为然。始诏河东岁 给和籴钱八万馀缗并罢,以其钱付漕司,如安石议。 因用安石为河东转运使。其后经略使吕惠卿复请 别议立法,除河外三州理为边郡,宜免,馀十一州可 概均籴。下有司议,以岁和籴见数十分之裁其二,用 八分为额,随户色高下裁定,毋更给钱。岁灾同秋税 蠲放,以转运司应给钱补之,灾不及五分,听以久例 支移。遂易和籴之名为助军粮草。又按《志》:元丰以 来,诸路预买䌷绢,许假封桩钱或坊场钱,少者数万 缗,多者至数十万缗。其假提举司宽剩钱者,又或令 以绢帛入常平库,俟转运司以价钱易取。

    元丰二年,令熙河蕃货赴市易务私市者许纠告,以 田宅抵市易务钱而不偿者估卖之。设内郡寄籴之 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经制熙河 路边防财用李宪言,“蕃贾与牙侩私市,其货皆由他 路避税入秦州。”乃令秦熙河岷州、通远军五市易务, 募牙侩引蕃货赴市易务中贾,私市者许纠告,赏倍 所告之数。以田宅抵市易钱,久不偿者,估实直如卖 坊场河渡法。若未输钱者,官收其租息,在京市易务 亦如之。又按《志》,其曰“寄籴”,元丰二年,籴便粮草,王 子渊论纲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岁小不登,必邀厚 价,故设内郡寄籴之法,以权轻重。

    按:《文献通考》:二年,帝因论薛向建京师买盐钞法无 成事,语侍臣曰:“新进之人,轻议更法。”其后见法不可 行,犹遂非惮,改均输之法,如齐之管仲、汉之桑弘羊、 唐之刘晏,其智仅能推行,况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终 始,所当重惜,虽少年所不快意,然于国计甚便,姑静 以待之。 又按《通考》,二年,诏: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 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 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 二。”贪人及无赖子弟多取官货,不能偿,积息,罚愈滋, 囚系督责,徒存虚数,实不可得。于是都提举市易王 居卿建议,以田宅金银抵当者,减其息,无抵当徒相 保者,不复给。自元丰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 所罚钱悉蠲之,凡数十万缗。负本息者延其半年,众 议颇以为惬。

    元丰三年,诏“免行月纳钱,市易物货,听旧户贷请,非 旧户用抵当贸迁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免行月 纳钱,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九月, 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结保贷请,一也;契要金银 为抵,二也;贸迁物货,三也。三者惟保贷法行之久,负 失益多。往岁罢贷钱而物货如故。请自今所货岁约 毋过二百万缗,听旧户贷请以相济,续非旧户,惟用 抵”当贸迁之法。诏中书立法以闻。于是中书奏:“在京 物货许旧户贷请,敛而复散,通所负毋过三百万缗, 诸路毋过四之一。”诏如所奏。是岁,经制熙河边防财 用司。会其置司以来所收息,元丰初四十一万四千 六百二十六缗石,次年六十八万四千九十九缗石。

    又按《志》,三年,京东转运司请增预买数三十万,即

    “本路移易。”从之。

    元丰四年,置《四抵当》,遣官掌之。以蹇周辅为河北籴便司。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从都提举 贾青请,于新旧城外内置四抵当,遣官掌之,罢市易 上界等处抵当,以便民。又按《志》:四年,以度支副使 蹇周辅兼措置河北籴便司。又按《志》:四年,遣李元 辅变运川峡四路司农物帛。中书言,物帛至陕西,择 省样不合者贸易,籴粮储于边,期以一年毕。又按 志,自熙宁“以来,王韶开熙河,章惇营溪洞,沈起、刘彝 启交趾之隙,韩存宝、林广穷乞第之。役费用科调益 繁,陕西宿兵既多,元丰四年,六路大举西讨,军费最 甚于他路。”帝先虑科役扰民,令赵卨廉问,颇得其事。 又以粮饷粗恶,欲械斩河东、泾原漕臣,以励其馀,卒 以师兴役众,鲜克办给。又李稷为鄜延漕臣督运。诏 许斩知州以下乏军兴者。民苦折运,多散走,所杀至 数千人,道毙者不在焉。于是文彦博奏言:“关、陕人户, 昨经调发,不遗馀力,死亡之馀,疲瘵已甚。为今之计, 正当劳来将士,安抚百姓,全其疮痍,使得苏息。”明年, 优诏嘉答。初,西帅无功,议者虑朝廷再举。自是帝大 感悟,申饬边臣,固境息兵,关中以苏。

    元丰五年,诏宽内外负市易务钱及除罚息。增置瓷 窑博易务。户部上变易川、陕物帛之数,诏以诸路盐 息输籴便司。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诏内外市 易务所负钱宽以三岁,均月限以输,限内罚息并除 之。先是,王安礼在开封日,有负市易钱者累诉于庭。 安礼既执政,言于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输官 不时者有罚息,民至穷困。愿诏蠲之。”帝曰:“群臣未有 为朕言者。其令民以限输,免其罚息。”安礼退,批诏加 “内外字。蔡确曰:‘方帝有旨,无内外字,公欲增诏邪’?”安 礼曰:“亦不止言内字。”卒加之。八月,置饶州景德镇瓷 窑博易务。又按《志》,李元辅变运川陕四路司农物 帛。五年,户部上其数凡八百十六万一千七百八十 疋两,三百四十六万二千缗有奇。又按《志》:元丰四 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辅兼措置河北籴便司。明年,诏 “以开封府界、诸路阙额禁军及淮、浙、福建等路剩盐 息钱,并输籴便司为本。”令瀛、定、澶等州各置仓,凡封 桩,三司毋关预,委周辅专其任,司农寺市易、淤田、水 利等司所计置封桩粮草,并归之。

    元丰六年,置兰州市易务,诏河朔广籴。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兰州增置市易 务,以通蕃汉贸易。”又按志,四年,以蹇周辅措置河 北籴便司。六年,诏提点河北西路王子渊兼同措置。 未几,手诏周辅,“今河朔丰成,宜广收籴。”是岁,大名东 西济胜二仓,定州衍积、宝盈二仓与瀛之州仓皆成。 周辅召拜户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吴雍代之。

    元丰七年,改市易下界为榷货务。诏罢寄籴法。以王 子渊言其便,仍旧。以河北储粮多,赐子渊命服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改市易下 界为榷货务。令诸州旬估物价,既定,报提举司。提举 司下所部州,州下所属,募民出抵或钱以市,收息毋 过二分。”诏诸路常平司钱留其半,以二分为市易抵 当。盖自五年贾青以平准物价与金银之类行抵当 于畿县。次年行之诸路,以常平市易赊贷及宽剩钱 为本,五路各十万缗,馀路五万缗。至是复有是诏,若 无抵当而物货宜易者,亦听变鬻。又按《志》,七年诏 河北瀛、定二州所籴数以巨万,而散于诸郡寄籴,恐 缓急不相及,不若致商人自运。李南公、王子渊俱言 寄籴法已行久,且近都仓缓急,运致非难。于是寄籴 卒不罢。又按《志》:元丰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辅兼 措置河北籴便司。六年,周辅召拜户部侍郎,以左司 郎中吴雍代之。明年,雍言“河北仓廪皆充实,见储粮 料总千一百七十六万石。”诏赐同措置王子渊三品 服。

    按《玉海》。“七年八月十六日。给户部右曹钱六千万。充 陕西边籴。”

    元丰八年,量罢诸镇砦市易抵当。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罢诸镇砦 市易抵当。八月,诏诸郡抵当有取息薄可济民乏者, 存之,其馀抵当并州县市易并罢。”

    哲宗元祐元年内外市易罚钱计息及官本者释之刘摰请罢实封法而酌定新额令边郡广籴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祐元年,内外 监督市易及坊场净利钱,许以所入息并罚钱比计, 若及官本者,并释之。又按志,哲宗即位,诸老大臣 维持初政,益务绥静,边郡类无调发,第令诸路广籴, 以备蓄积,及诏陕西麟府州,计五岁之粮而已。 按《文献通考》,元年,侍御史刘摰言,“坊场旧法,买户相 承,皆有定额,毋得增价。新法乃使实封入状,唯利价 高,有旧才百缗而益及千缗者,其后类多败阙。请罢 实封之法,令诸路转运、提举司会新旧之数,酌取其 中,立为永额,召人承买。”其后《详定役法》所度之事,请下之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为额,增亏不常, 以酌中为额,或前次所负及五分,县以闻州,州“与漕 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满承买、抵当之制,馀皆如旧 法。”从之。

    元祐二年,诏许变转兑籴。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尝以麦熟 下诸路广籴,诏后价若与本相当,即许变转兑籴。 元祐五年,诏场务败阙无人承买者,许减价以售,甚 者停闭。”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五年户部郎 中高镈言,“场务败阙者请止损净息,其省额如故。”从 之。又诏无人承买者许自陈,损其钱数,明谕以召人, 愿增价者听,若不售则更减之。减及八分而不售者, 提刑司审覆权停闭。

    绍圣元年令下户输钱易左帑䌷绢河北籴粟广储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圣元年两浙

    丝蚕薄收和买并税䌷绢。令四等下户输钱,易左帑 䌷绢。又令转运司以所输钱市金银,遇蚕丝多,兼市 纱罗䌷绢上供。又按《志》:“绍圣初,乃诏河北镇、定、瀛 州籴十年之储,馀州七年。其后陕西诸路又连岁兴 师及进筑鄯湟等州,费资粮不可胜计。”

    绍圣三年,豫贷官钱俵籴,令循限照价输纳。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吕大忠之 言,召农民相保,豫贷官钱之半,循税限催科,馀钱至 夏秋用时价随所输贴纳。”

    绍圣四年,复置市易务。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三省言,“熙 宁兴置市易,元祐一切罢去,不原立法之意。”诏户部、 太府寺详度,复置市易务,惟以钱交市,收息毋过二 分,勿令贷请。

    元符元年章楶请行括籴法尚书省请增给预买本钱陈瓘程堂以息重请罢之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其曰括籴。元符 元年,泾原经略使章楶请并边籴买,豫榜谕民,毋得 与公家争籴,即官储有之。括索赢粮之家,量存其所 用,尽籴入官。又按《志》,元符元年,雄州榷场输布不 如样,监司、通判贬秩,展磨勘年有差,令损其直。后似 此者勿受。尚书省言,民多愿请预买钱,宜视岁例增 给,来岁市䌷绢,计纲赴京。左司员外郎陈瓘言:“预买 之息,重于常平数倍,人皆以为苦,何谓愿请?今复刱 增,虽名济乏,实聚敛之术。”提点京东刑狱程堂亦言: “京东、河北灾,民流未复,今转运司东、西路岁额无虑 二百万疋两,乂于例外增买,请罢之。”乃诏诸路提举 司勿更给钱,俟蚕麦多,选官置场。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改市易务为“平准务”,以不便民 罢之。

    按《宋史徽宗本纪》,元符三年正月,皇太后召端王入 即皇帝位。十月辛酉,罢平准务。按《食货志》:三年改 市易务为平准务,户部太府寺市易案改为平准案。 “尚书省言,平准务官吏等给费多,并遣官市物,骚动 于外。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诏罢平准务 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货,令有司转易钱钞,偿元给 之所。又按《志》:“坐仓,元符以后有低价抑籴之弊,诏 禁止之。”

    徽宗崇宁元年令他司不得移用平准务钱物行结籴法于陕西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崇宁元年,户部 奏“平准务钱物毋得他司移用。”又按志结籴:“崇宁 初,蔡京行于陕西,尽括民财以充数。”

    崇宁二年,以“平准”为南、北两务。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以平准为 南北两务,如旧分置官吏,岁终考察能否,行劝沮法。 崇宁 年,令诸路均给预买钱,定川峡路预买额,立 俵籴多寡殿最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崇宁中,蔡京令 坊郭乡村以等第给钱,俟收以时价入粟,边郡弓箭 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为官吏赏罚。”又按志: “崇宁中,诸路预买,令所产州县乡民及城郭户,并准 赀力高下差等均给,川峡路取元丰数最多一年为 额,旧不给者如故。”

    崇宁三年,预市䌷绢,不复给本。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预市䌷绢,宝 元后改给盐七分钱三分。崇宁三年,钞法既变,盐不 复支,三分本钱亦无。”

    崇宁五年,郡县市易,千缗以上置官监,五万缗以上 仓场务兼领。命陕西博籴,以平物价。罢结籴对籴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郡县应置 市易者,凡岁收息官吏用度之馀,及千缗以上置官 监,五百缗以上,令场务兼领,馀并罢。先是,尝诏:府界 万户县及路在冲要,市易抵当,已设官置局,其不及 万户非冲要并诸镇有官监,而商贩所会,并如元丰令,监当官兼领。至是户部复详度以闻,遂行其议。 又按《志》:五年,又诏陕西钱重物轻,委转运司措置,以 银绢丝绵之类博籴斛斗,以平物价。又按《志》:五年, 以星变,讲修阙政,罢陕西河东结籴对籴。

    大观元年以封桩盐钱给江西和买绢令两浙等路市绢疋有差预买户有至千疋以下者奏闻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江西和买䌷绢 岁五十万疋,旧以钱盐三七分预给。自盐钞法行,不 复给盐,令转运司尽给以钱,而卒无有。逮今五年,循 以为常,民重伤困。大观初,诏假本路诸司封桩钱及 邻路所掌封桩盐各十万缗给之。其后提举常平张 根复言,‘本路和买未尝给钱,请尽给一岁蚕盐,许转 运’”司移运,或民户至场自请。而江西十郡和买数多, 法一疋给盐二十斤,比钱九百,岁预于十二月前给 之。转运司得盐不足,更下发运司,会积岁所负给偿。 尚书省言:“大观库物帛不足,令两浙、京东、淮南、江东 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罗、绫、纱一千至三万疋,各有 差。”

    按:《文献通考》:“大观元年,以坊郭户预买,有家至千匹 或四五百匹者,令诸路漕司详度以闻。”

    大观二年,定诸路输绢各库之规,及加前期督促之 罪。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又令京东、 淮南、两浙市绢帛五万及三万疋。并输大观库。又四 川各二万。输元丰库。江东西如四川之数,输崇宁库。” 而州县和买有以盐一席折钱六千,令民至期输䌷 绢六疋。又前期督促致多逃徙。诏递加其罪。坊郭户 预买有家至四五百疋。兴仁府万延嗣户业钱十四 万二千缗,岁均千馀疋,乃令减半均之,两浙和买并 税䌷绢、布帛、头子钱外,又收市利钱四十,例外约增 数万缗,以分给人吏。

    政和元年立劝籴均籴法诸路请增给布帛价度支格不行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其曰劝籴均籴, 政和元年,童贯宣抚陕西,议行之。鄜延经略使钱即 言:“劝籴非可以久行,均籴先入其斛斗,乃给其值,于 有斛斗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无斛斗,必须外 籴,转有烦费。”疏奏坐贬。时又诏河北、河东仿陕西均 籴,知定州王汉之坐沮格夺职罢。未几,遂立均籴法。

    又按《志》:“政和初,诏罢市利钱,诸路䌷绢布帛比价。”

    高数倍,而给直犹用旧法。言者请稍增之。度支以《元 丰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散给而已。

    按:《文献通考》:政和元年,臣僚言,“两浙因绍圣中王同 老之请,和买并税䌷绢疋有头子钱,又收市例钱四 十,例外约增数万缗,以分给典吏等,多者千馀缗,少 者五百缗。”于是诏罢市利钱。

    政和三年,诸路权行均籴。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以岁稔,诸 路推行均籴。”

    政和五年,停“均籴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言者谓均 籴法严,然已籴而不偿其直,或不度州县之力,敷数 过多,有一户而籴数百石者。乃诏诸路毋辄均籴。既 而州县以和籴为名,低裁其价,转运司程督愈峻,科 率倍于均籴,诏约止之。”

    政和六年。臣僚请均和预之数。不得以官户减半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六年。成都路 官户预买许减其半。后河北诸路皆如之。既而臣僚 言二浙官户猥多。请均和预之数。乃照旧尝全利者 如旧。

    政和七年,严和“预买绢”弊端。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七年诏:“和、预 买绢,本以利民,比或稍偿杂物,或徒给虚券,为民害 多。其令漕司会一路之数分下州县经画,不以钱而 以他物,不以正月而以他月给者,以违制论。”

    宣和三年诏厘正和预官户减半之条两浙量官户轻重均籴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宣和三年,方腊 平两浙,亦量官户轻重均籴。”又按志:“江东和买,弊 如江西,比而才给二百,转运司又以重十三两为则, 不及则准丝价补纳,以钱两准二百有馀。宣和三年, 诏提刑司厘正以闻。”

    宣和四年,令两浙预买官民户通敷荆湖均籴,计家 业为差。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先是,成都、河北 预买官户许减半,宣和四年,令旧尝全科者如旧,既 又以两浙多官户,令预买通敷。”又按志,“宣和三年, 方腊平。明年,荆湖南北均籴,以家业为差。劝籴之法, 其后寖及于新边鄯廓州、积石军,蕃部患之。”

    宣和七年,免河北、京东路和买,严以他物给和买价 及给价迟缓者之罪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冬郊祀,河 北京东和买科取物帛丝绵等数并免,以供奉物给 降,其所蠲贷几数百万。初预买䌷绢,务优直以利民, 然犹未免烦民,后或令民折输钱,或物重而价轻,民 力寖困。其终也,官不给直,而赋取益甚矣。十二月,诏 令转运司各会一路之数,分下州县经画,不以钱、以 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给者,并论以违制。然有司鲜 能承顺焉。

    宣和 年,罢畿内和籴。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钦宗靖康元年申预买钱如期给发勿杂他物之令其逃移户俟归业均敷

    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靖康元年,命转 运司以常平钱前一季预备,如正月之期给之,毋贷 以他物而损其数。京东州县勿以逃移户旧数科著 业人,仍先除其数,俟流民归业均敷,馀路亦如之。”

    高宗建炎元年省提举常平官以杭州和买绢偏重均于两浙

    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六月丁卯,以祠部员外 郎喻汝砺为四川抚谕,督常平钱物,省诸路提举常 平司。按《食货志》:元年,知越州翟汝文奏,“浙东和预 买绢岁九十七万六千疋,而越乃六十万五百疋,以 一路计之,当十之三。”望将三等以上户减半,四等以 下户权罢。寻以杭之和买绢偏重,均十二万疋于两 浙。

    按《玉海》:“常平之政,有提举官,自熙宁始。建炎元年六 月,并归提刑司,常平之财,所存一二,犹以亿万计。 建炎二年,罢市易务,抵当库仍旧,复诸路常平。又诏 讨论常平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二月癸亥,罢市易务。”按《食 货志》:“二年言者以为得不偿费,遂罢之。”言市易务而以其 钱输左藏库,惟抵当库仍旧。

    按《玉海》,“二年八月癸丑朔,复诸路常平官。十月壬戌。 诏翰学叶梦得等讨论常平法,条具取旨。”

    建炎三年,东南始立折帛钱法,又诏减江、浙和、预买 绢。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春,高宗初 至杭州。朱胜非为相。两浙转运副使王琮言,“本路上 供和买夏税䌷绢,岁为疋一百一十七万七千八百, 每疋折输钱二千以助用。”诏许之。东南折帛钱自此 始。五月,诏每岁预买绵绢,令登时给其直。又诏江浙 和预买绢减四分之一,仍给见钱,违者寘之法。 按《玉海》:诸道岁市䌷绢百馀万疋。建炎三年九月,蠲 四之一,以宽民。

    绍兴元年罢诸州军免行钱始赋鼎州及两浙和买折帛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兴元年,罢诸 州军免行钱及行户供应见任官买卖,并依时,违者 以盗论。”又按《志》,“元年,初赋鼎州和买折帛钱六万 缗以赡蔡兵,以两浙夏税及和买䌷绢一百六十馀 万疋半令输钱疋二千。”

    绍兴二年,江、淮等处始照两浙例折帛,诏诸路核州 县已未支还和买本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以诸路上 供丝帛并半折钱,如两浙例,江淮、闽、广、荆湖折帛钱 自此始。”时江浙、湖北、夔路岁额䌷三十九万疋,江南、 川广、湖南、两浙绢二百七十三万疋,东川、湖南绫罗 絁七万疋,西川、广西布七十七万疋,成都锦绮千八 百馀疋,皆有奇。

    按:《文献通考》:二年,户部请诸路上供丝帛并半折钱, 如两浙例。于是左相吕颐浩视师,右相秦桧奏从之。 江淮、闽、广、荆湖折帛钱自此始。又诏诸路宪臣核州 县已未支还和买本钱实数来上。初,魏矼在考功,建 言:“州县和预买绢不给本钱,乞就折民间应纳役钱, 使官无受给之弊,民无请给之劳。”寻下转运、常平司 议。冬,十月,两浙转运司言:“本路岁用和买本钱七十 三万馀缗,无可那拨。”而常平司言:“此钱既充和买,则 役人无以给之。”其议遂止。

    绍兴三年。两浙和买听以七分输正色。三分折见缗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三月。“以两 浙和买物帛。下户艰于得钱。听以七分输正色。三分 折见缗。”

    绍兴四年,酌定江西和买折色钱额,令江浙民户悉 输折帛钱。统制张俊乞免科和买钱,不许。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初,洪州和买,八 分输正色,二分折省钱疋三千,四年,帅臣胡世将请 以三分疋折六千省,又言绢直踊贵,请疋增为五千 疋,户部定为六千疋。殿中侍御史张致远言:“江西残 破之馀,和预买绢,请折输钱。”朝廷从之,是欲少宽民 力。疋输钱五千省比旧直已增其半,较之两浙时直 疋“多一千五百,户部又令折六贯文足,是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敛也。物不常贵,则绢有时而易办;钱额既 定,则价无时而可减。”于是诏江西和买绢疋折输钱 六千省,愿输正色者听。是冬,初令江浙民户悉输折 帛钱。当是时,行都月费钱百馀万缗,重以增戍之费。 令民输䌷者全折,输绢者半折,疋五千二百省折帛 钱由此愈重。

    按《文献通考》:神武右军统制张俊置到产业,乞蠲免 应干和买等事。绍兴四年,诏特依后省,言:“国家兵革 未息,用度至广,粒米寸帛,悉出民力。陛下哀悯元元, 权俾士大夫及勋戚之家与编户一等科敷,盖欲宽 民力,均有无。今俊独得免,则当均在馀户,是使为俊 代输也,人心谓何?兼方今大将不止俊一人,使各援 此例求免,何以拒之?望命有司检会官户科敷及和 预买等见行条法,札俊使知。诏令以次官书行。”后省 又言:“从俊之请,则恩加于将帅而害及于编户,望收 还前诏,乃所以安俊。”其命遂寝。越数年,俊乞免岁输 和买绢。俊时为少傅、淮西宣抚使,三省拟本岁特赐 俊绢五千疋,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谕之曰:“诸将皆 无此,独汝欲开例,朕固不惜,但恐公议不可。汝自小 官,朕拔擢至此,须当自饬,如作小官时,乃能长保富 贵,为子孙之福。”俊皇悚力辞,赐绢。俊喜殖产,其罢兵 而归,岁收租米六十万斛。右司谏王琎言:“军兴以来, 费用百出,州县科敷,有不能免。已诏官户并同编户, 所以宽下民也。诸寺院之多产者,类请求贵臣,改为 坟院,冀免科敷,朝廷优礼大臣,特从所请。然官户既 不免,坟院岂缘官户得免哉?况今前宰执员数不少, 所在僧徒侥幸干请,使庄产多者独免,则合科之物 归之下户,非官户同编户之意也。”诏户部申严行下。 绍兴 年,博籴于江浙、湖南定罪赏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南渡三边,馈饷 籴事,所不容已。绍兴间,于江浙湖南博籴,多者给官 告,少者给度牒,或以钞引,类多不售,而吏缘为奸,人 情大扰。于是减其价以诱积粟之家,初不拘于官编 之户。凡降金银钱帛而州县阻节不即还者,官吏并 徒二年。广东转运判官周纲籴米十五万石,无扰及 无陈腐。”抚州守臣刘汝翼饷兵不匮及劝诱赈粜流 离皆转一官。

    绍兴六年,复置市易务,始以宽剩钱依折帛钱例起 解。

    按《宋史高宗本纪》,六年二月丙辰,复置诸路市易务。 按《文献通考》:“六年,两浙转运使李迨始取婺、秀、湖州、 平江府岁计宽剩钱二十二万八千缗有奇,依折帛 钱条限起发。”

    绍兴七年,立“和籴计剩科罪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以饶州之 籴石取耗四斗。罪其郡守。自是和籴者计剩科罪。” 绍兴八年置临安籴场。李光言“常平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八年夏四月庚申,初置户部和籴 场于临安。”

    按:《玉海》,八年冬,李光言:“常平法本于耿寿昌,岂可以 安石而废。”

    绍兴九年,减河南折帛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九年正月,复河 南减折帛钱疋一千,未几又增之。”

    绍兴十三年。蠲雷化等处免行钱及籴荆湖米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三年,蠲雷化、 高融、宜、廉、邕、钦、贺贵免行钱。又按志。十三年荆湖 岁稔。米斗六七钱。乃就籴。以宽江浙之民。

    绍兴十四年,减开州两县免行钱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四年以开州 两县在夔部尢为僻远,减免行钱之半。”

    绍兴十五年,改茶盐官为提举常平。诏“诸路多收免 行钱者,罪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诸路提举茶 盐官为提举常平。按《食货志》:“十五年,以知汉阳军 韩昕言,诸路收免行钱,定数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 增税赋法罪之。”

    绍兴十七年,减见输免行钱及折帛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七年,“蠲百姓 见输免行钱三分之一。”又按志,十七年,“减折帛钱, 江南疋为六千,两浙七千,和买六千五百缗,江南两 为三百,两浙四百。”

    绍兴十八年,免和籴,命三总领所置场籴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八年,免和籴, 命三总领所置场籴之。”旧制,两浙、江湖岁当发米四 百六十九万斛,两浙一百五十万,江东九十三万,江 西百二十六万,湖南六十五万,湖北三十五万。至是 欠百万斛有奇,乃诏“临安、平江府及淮东西、湖广三 计司,岁籴米百二十万斛,淮西十六万五千,湖广、淮 东”皆十五万。

    绍兴十九年。蠲免行钱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九年南郊赦。 尽蠲百姓免行钱欠。是后凡赦皆然。

    绍兴二十年,减广西折帛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年,诏:“广西 折帛钱,因张浚增至两倍以上,今减作一贯文折输。” 绍兴二十五年,罢见输免行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五年。罢见 输免行钱。禁下行买物。以害及小商。敷于乡村故也。 绍兴二十六年。冬十月。罢浙东常平司平准务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八年,诸路籴场岁收米数: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八年,“除二 浙以三十五万斛折钱,诸路纲米及籴场。岁收四百 五十二万斛。”

    绍兴二十九年,江西四路折帛钱始外储之,籴米石 降钱二千。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九年,“中书 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钱,地里遥远,宜就近储之。” 诏除徽、处、广德旧折轻货,馀州当折银者输钱,愿输 银者听,浙西提刑司、三总领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 帛钱岁为钱五百七十三万馀缗,并输行都。至是始 外储之,以备军用。又按《志》:二十九年籴二百三十 万石以备赈贷。石降钱二千,以《关子》《茶引》及银充其 数。

    孝宗乾道三年诏州县坐仓收籴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乾道三年秋,江 浙、淮闽淫雨,诏州县以本钱坐仓收籴,毋强配于民。 乾道四年,籴本给会子钱银减两浙和买折帛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籴本给会 子及钱银石钱二贯五百文。”又按志:四年,减两浙、 乾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之半。

    按:《文献通考》:四年,宰执进呈度支郎官刘师尹奏,“江 浙四路折帛钱,绍兴初年立价折纳,至十一年顿增 一倍。十二年九月赦书止令折十之一。十五年,又诏 两浙夏税䌷绢匹减一贯,和预买减一贯二百,江东 西减两贯。缘州县不尽遵依,暗有增添,乞裁减以宽 民力。”上曰:“朕未尝妄用一毫,只为百姓,可从之。”冬十 有二月,甲辰,诏两浙、江东西路乾道五年夏税、和买、 折帛钱,并权与减半输纳一年。如州县过取一文以 上,许人户诣检、鼓院进状陈诉。

    乾道六年。徽州杂派和买绢额甚重。奏请蠲免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知徽州郏 升卿代还。奏“州自五代时陶雅守郡。妄增民赋。至今 二百馀年。比邻境诸县之税独重数倍。而杂钱之税 科折尢重。请赐蠲免。”

    乾道九年,秘书郎赵粹中奏:“会稽和买最重,乞据亩 均输。”诏蠲徽州创科杂钱及绢疋。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九年,秘书郎赵 粹中言,“两浙和买,莫重于绍兴,而会稽为最重。缘田 薄税重,诡名隐寄,多分子户。自经界后至乾道五年, 累经推排减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据亩均 输,可绝诡户之弊。”又按《志》:“九年,诏徽州额外刱科 杂钱一万二千一百八十馀缗,及元认江东两浙运 司诸”处绢一万六千六百馀疋并蠲之。

    淳熙元年罢市令司减交易侩保钱禁以公使库酸败酒抑勒百姓高价收买者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淳熙元年,罢市 令司,诏临安府及属县交易侩保钱减十之五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诏诸路州县市令司,日下并罢。 官司及在任官收买物色,并依民间市价支钱,不得 科抑减克,如违,以违制论,许民户越诉。壬子,江西漕 臣钱佃等奏,“兴国军以公使库酸败酒散,下通山等 三县,抑勒百姓高价收买。臣等虽已禁止,乞严行禁 约。”诏监司开具散酒当职官吏姓名申尚书省。 淳熙三年,诏广西运司籴钱,以岁丰歉市直高下增 减给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淳熙七年,交易侩保钱减半。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诸路州县 交易侩保钱。亦以十分为率,与减五分。

    淳熙八年,诏两淮漕臣、帅臣措置两浙和买均输,以 绝诡户之弊。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诏两淮漕 臣吴琚与帅臣张子颜措置。”谓措置诡户事也子颜等言:“势 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于下户,是不可不抑。然弊 必有原,谓如浙东七州,和买凡二十八万一千七百 三十有八;温州本无科额,合台、明、衢、处、婺之数,不满 一十三万,而绍兴一郡独当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三 十有八,则是以一郡视五郡之输而又赢一万有奇, 此重额之弊也。又如赁牛物力,以其有资民用,不忍 科配;酒坊、盐亭户,以其尝趁官课,难令再敷。至于坍江、落海之田,壤地漂没,僧道、寺观之产,或奉诏蠲免, 而省额未除,不免阴配民户。此暗科之弊也。”二弊相 乘,民不堪命,于是规避之心生,而诡户之患起。旧例, 物力三十八贯五百,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为第 五等。为诡户者志于规“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贯之间 立为砧基。今若自有产有丁,系真五等依旧不科;其 有产无丁之户,将实管田产钱一十五贯以上,并科 和买;其一十五贯以下,则存而不敷。庶几伪五等不 可逃,真五等不受困。”于是诏绍兴府攒宫田园、诸寺 观、延祥庄并租牛、耕牛合蠲和买,并于省额除之。坊 场、盐亭“户见敷和买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减租 税物力,并核实取旨。”

    淳熙十一年,臣僚议准:“两浙等路和买,按亩均科,又 禁州军置场,用低价收买退绢。”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一年,臣僚言 “两浙、江东西四路和买不均之弊,送户部给舍等官 详议。郑丙、丘崇议亩头均科之说,至公至平,诏施行 之。”

    按:《文献通考》:十一年,臣僚言:“浙东和买,绍兴路偏重, 浙西、临安府偏重。”寻论两浙漕臣钱冲之、临安守臣 张杓条奏,又言:“和买科取,人皆规避,田愈多则析户 愈不一。其始也,敷及上户而中户不与;其后也,上户 巧为规避而中户不得免。乾道二年,每物力户二十 一千敷和买一匹,至淳熙七年,十五千敷一匹,数年” 后可知也。其弊皆由不以田亩均敷,其害至此。惟平 江一郡,和买皆亩均,故民之诡名。少望先自浙东西 行以亩均敷之法,则民不偏受其害。汪义端言:“若和 买用亩头均敷,则上户顿减而下户顿增。盖下五等 人户元不预和买,但每丁有丁绢,有丁绵,有丁盐钱。 今又以亩头均受上户和买,则是以‘一小民之身,些 小薄瘠之产,而纳数项之税赋,合将逐县浮财、物力, 只照旧例均敷于四等以上’”为是。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臣僚言:“闻诸州军受纳夏税, 官吏邀阻,间有将堪好绢帛强行打退,却置场用低 价收买。其官中既已买下退绢,多作畸零折纳高价, 不恤民病,利其嬴馀。欲望严禁,今后州军置场收买 退绢,许人户越诉,令监司、御史觉察违戾科罪。”从之。 淳熙十六年减停刱科和买,其均敷一节,令从长施 行。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六年,知绍兴 府王希吕言:“均敷和买,曩者亟于集事,不暇核实,一 切以为诡户而科之,于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 于和买,贫民始不胜其困。乞将刱科和买二万五十 七疋有奇尽放,则民被实惠矣。”于是诏下户和买二 万五十馀疋住催一年,又减元额四万四千疋有奇。 均敷一节,令知绍兴府洪迈从长施行。

    光宗绍熙元年洪迈定和买均输法上之诏广德军应输和预买绢除蠲阁抱认外令本军措置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熙元年,迈定 其法上之。”谓均敷之法也诏“依所措置推行”,于是绍兴贫民 下户稍宽矣。

    按:《文献通考》:元年,臣僚言:“广德军两县物力不多,而 和预买绢乃二万六千馀匹,视他郡十倍其数,民何 以堪?户部看详:绍兴三年已减一万一千一百馀疋, 后因守臣胡彦国于经界时妄复元数,民不胜困。于 是江东运副林岍奏:增复之数姑减一半,漕司通融 代纳三分之一,馀二分倚阁。今本部更与抱认一分, 馀一分令本军措置。”从之。

    绍熙三年,臣僚言:“和买、和籴,令官民均输,如违,劾奏 之。”孙逢吉、林大中、叶适极陈和买之弊。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臣僚言: 今日取民已重,未能蠲除使之均平,民亦无怨。然有 甚不均者,夏税、和买之有折帛,官户则多纳本色;秋 米之有加耗,官户则止纳正数。和籴非正赋不得已 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夫有官君子居位 食禄,正宜率先乡里,以应公上之须。乃恃势自私如 此不均孰甚焉!望申严诸州县,应折变、加耗、科敷之 类,官民户并一概输纳,如违,许内外台劾奏。”从之。秘 书郎孙逢吉言:“和买为民间白著之赋,虽正月给散, 本钱之法上载令甲,而人户钞旁亦有见钱请给之 文,然上下皆知其为文具也。中兴之初,绢价暴增,匹 至十贯,高宗念下户重困,乃令上户输”绢,下户输钱, 于是有折帛之名,匹折六贯或七贯。和议既定,物帛 稍贱,又令输䌷者以八分折钱,输绢者以三分折钱, 馀输本色,遂为定制。朝廷以经费之故,未能裁损,州 县又于此外苛取,民力安得不重困哉!侍御史林大 中论江浙四路和买之弊,略谓:“今日东南所入之数, 较之祖宗时,已不啻数”倍。掌计之人,倘循中制取之 一岁之入,自足以给一岁之用,苟为国敛怨,所得少 而所失多矣。 又按《通考》:“时东南诸路岁起䌷三十 九万匹:浙东上供八万,淮衣、福衣八千;浙西上供九万二千,淮衣万六千;江东上供九万,淮、福衣二万七 千;江西上供五万二千,淮、福衣万五千;湖北上供三 百万有奇,绢二百六十六万匹;浙东上供四十三万 六千,淮福衣五万三千,《天申大礼》,八千;浙西上供三 十八万一千,淮福衣十三万八千,《天申大礼》,万匹;江 东上供四十万六千,淮福衣十三万九千,《天申大礼》, 八千;江西上供三十万四千,淮福衣六万七千,《天申 大礼》,八千。”已上皆有奇;“淮东《天申大礼》五万九百五 十,淮西《大礼》三千七百,湖南《天申大礼》四百,广东《天 申大礼》四千六百,广西《天申大礼》六千五百,绫、罗、絁 三万馀匹,浙西绫八千七百,婺州罗二万,湖南平絁 三千。”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礼》与绫罗、䌷总五十二万 匹有奇,皆起正色值,䌷绢二百五十六万馀匹,约折 钱一千七百馀缗,而锦不与焉。叶适应诏条奏,言:“何 谓和买之患也?自州县而后至于民,民犹怨;州县而 后又于朝廷。和买则正取之民,而民国以二税为常 赋也。岂宜使经用有不足,于二税之内而复有所求 哉?经用不足,则大正其名实可也。承平已前,和买之 患尚少,民有以乏钱而须卖,官有以先期而便民。今 也举昔日和买”之数委之于民,使与夏税并输,民自 家力钱之外,浮财营运,生生之具,悉从折计。且若此 者,上下皆明知其不义,独困于无策而莫之敢蠲耳。 陛下断然出令以号天下,曰:“自今并罢和买之为上 供者,所用䌷绢,惟军衣未可裁损,其他宫禁官吏时 节支赐,格令之所应与者,一切不行可也。”和买既罢, “取民之名正,义声畅于海内矣。”又曰:“何谓折帛之患, 支移折变?昔者之弊,事固多矣,而今莫甚于折帛。”折 帛之始,以军兴,绢价大踊,至十馀千,而朝廷又方乏 用,于是计臣始创为折帛,其说曰宽民而利公。其后 绢价即平,而民之所纳折帛钱乃三倍于本色。既有 夏税折帛,又有和买折帛,且本以有“所不足于夏税, 而和买以足之。今乃使二者均折,于事何名而取何 义乎?其事无名,其取无义,平居自治,其国且不可,而 况欲大有为于天下乎?虽然,折帛之为钱多矣,所资 此以待用者广矣,陛下必钩考其凡目,而后可以有 所是正。若经、总制钱不减,和买折帛不罢,舍目睫之 近而游视于八荒,此”方召不能为将,良平不能为谋 者也。

    绍熙五年宁宗即位。诏减两浙江东西和买折帛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减两 浙江东西路和市折帛钱按《食货志》:“五年诏两浙 江东西和买䌷绢折帛钱太重。可自来年疋减钱一 贯五百文。三年后别听旨。所减之钱令内藏、封桩两 库拨还。”

    宁宗庆元元年议临安馀杭二县和买计贯敷疋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庆元元年,户部 侍郎袁说友言“临安、馀杭二县和买科取之弊,乞将 馀杭县经界元科之额,配以绢数,不分等则,以二十 四贯定敷一疋,衮科而下足额,而止捐其馀,以惠末 产之民。如此则吏不得而制民,民无资于诡户,救弊 之良策也。”

    庆元二年,议行“《贯头均》科”之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袁说友又奏:“贯 头均科之法行,则县邑无由多取,乡司无所走弄,而 诡挟者不能以幸免,是以奸民顽吏立为异论以摇 之。”诏令集议。二年,吏部尚书叶翥等议,请如帅、漕所 奏推行之,诏可。

    嘉泰二年减建康句容县续增和买绵绢之数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嘉泰二年,判 建康府吴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宁两县,昨因兵火, 遂将营运和买绵绢数在外三县内句容除元额外, 增绢二千一十九匹,绵二万一百六十两。继尝请减 于朝,而时相无田土在句容。”谓秦桧独不与减。今欲与 尽减续增之绵,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认 减数。并可。

    嘉定二年诏临安未支物价即日给还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嘉定二年,以臣 僚言辇毂之下,买物于铺户,无从得钱,凡临安府未 支物价,令即日尽数给还。是后买物须给见钱,违许 陈诉于台。”

    嘉定十一年,诏“有司草绝,擅增和买绢额。”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一年夏五 月臣僚言“鄱阳为邑。经界之初,税钱额管八千六百 四十一贯有畸。每税钱一百文敷和买六尺四寸八 分有畸。吏缘为奸。有增益积。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 五寸六分,又且见寸收尺。谓之合零就整。去年复顿 增三寸。以最小崇德一乡言之。嘉定九年分额管五 百贯文有畸,敷和买绢九百三十馀匹。去年只管九 百四十贯有畸,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乞 明诏有司,痛为革绝。”从之。

    ====理宗宝庆三年御史请增和籴米价从之====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宝庆三年,监察 御史汪刚中言:“和籴之弊,其来非一日矣,欲得其要 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价,此已 试而有验者,望饬所司奉行。”有旨从之。

    绍定元年令湖广和籴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定元年,锡银、 会度牒于湖广总所,令和籴米七十万石饷军。 绍定五年,令民间合输缗钱,使输斛斗。”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臣僚言:“若 将民间合输缗钱使输斛斗,免令贱粜输钱,在农人 亦甚有利。此广籴之良法也。从之。”

    理宗嘉熙二年诏诸道给时直平籴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嘉熙二年 十二月。诏诸道和籴去处。给时直。平概量。毋得科抑。 仍申严秋苗苛取之禁。

    嘉熙三年,诏:“官司买物以时直,不得用官价。”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臣僚言,“今 官司以官价买物,行铺以时直计之,什不得二三,重 以迁延岁月而不偿,胥卒并缘之无艺。积日既久,类 成白著。至有迁居以避其扰。改业以逃其害者。甚而 蔬菜鱼肉日用所需琐琐之物,贩夫贩妇所资锥刀 以营斗升者,亦皆以官价强取之。终日营营而钱本 俱成干没,商旅不行,衣食路绝。望特降睿旨,凡诸路 州县官司买物,并以时直,不许辄用官价,违者以赃 定罪。”从之。

    淳祐三年八月诏申严郡国社仓科配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七年,出丰储仓米三十万石,以平籴价。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开庆元年各路并以会子发下收籴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开庆元年,沿江 制置司招籴米五十万石,湖南安抚司籴米五十万 石,两浙转运司五十万石,淮浙发运司二百万石,江 东提举司三十万石,江西转运司五十万石,湖南转 运司二十万石,太平州一十万石,淮安州三十万石, 高邮军五十万石,涟水军一十万石,庐州一十万石。 并”视时以一色《会子》发下收籴,以供军饷。

    度宗咸淳元年发廪平粜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元年闰五月乙巳,久雨,京城 减直粜米三万石。自是米价高,即发廪平粜,以为常。”

    按《食货志》:“元年有旨,丰储仓拨公田米五十万石。”

    付平籴仓。遇米贵,平价出粜。

    咸淳二年,平籴价。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以诸路景 定三年以前常平、义仓米三百馀万石减时直粜之。”

    又按《志》:二年,监察御史赵顺孙言,“今日急务,莫过”

    “于平籴。乾道间,郡有米斗直五六百钱者,孝宗闻之, 即罢其守,更用贤守,此今日所当法者。今粒食翔踊, 未知所由,市井之间,见楮而不见米。推原其由,实富 家大姓所至闭廪,所以籴价愈高而楮价阴减。陛下 念小民之艰食,为之发常平义仓。然为数有限,安得 人人而济之?愿陛下课官吏使之任牛羊刍牧之责”, 劝富民使之无秦越肥瘠之视,籴价一平,则楮价不 因之而轻,物价不因之而重矣。

    咸淳六年,除浙西住籴、四川就籴外,其京、湖等路和 籴,俱照咸淳五年之数。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都省言,“咸 淳五年和籴米,除浙西永远住籴及四川制司就籴 二十万石桩充军饷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广西共 籴一百四十八万石。凡遇和籴年分皆然。”

    咸淳七年,发诸路米,减价振粜,其靳不发廪者,正遏 籴之罪。

    按《宋史度宗本纪》:“七年三月乙酉,吉州饥,发和籴米 十万石,皆减直振粜。戊子,发米一万石往建德府济 粜。五月壬辰,发米二万石,诣衢州振粜。六月丙申,瑞 州民及流徙者饥乏食,发义仓米一万八千石,减直 振粜。丙辰,抚州黄震言:本州振荒劝分,前谷城县尉 饶立积米二百万,靳不发廪,虽尝监贷,宜正遏籴之 罪。”诏饶立削两秩。按《食货志》七年,以咸淳三年以 前诸路义米一百一十二万九千馀石减价发粜,薄 收郡县,听民不拘关会见钱收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