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国社会党之平和运动(下)
作者:李大钊
1917年5月2日


      吾今乃更进而详述俄、德社会党之态度及其行动焉。交战以来,俄国社会党之活动,由表面观之,似无甚大之影响,而考此次革命之战功,则泰半为社会党运动之效果。当俄京骚动之际,其各大都会,赤旗飘扬,一挥而蔽罗马那夫朝之日月,而сдрп之帜,到处与国民以绝明之痕印,不啻为社会民主党建纪功碑于人人之脑中也。革政之业既成,大权一操之由工党及下级士卒团组织之委员会,遂乃本其主义檄告国民,其纲领如左:

      一、俄国军人并工党委员干部,期与峻拒各国政府顽守之侵略主义,同时将和战问题解决之权,取于吾人之手,敢纠合世界之同志促其决议。

      二、吾人断然拒绝我最高枢府所执之侵略政策,极望全欧人士取与吾人同一之态度,为平和努力。

      三、俄国之革命,当不屈首于征服者刀锯之前,同时亦断不甘外敌之压迫。

      四、吾人对于德、奥国民应布檄文,劝其亦如俄国民冲破君主制之羁绊,努力以脱于人生最悲惨可恐之修罗巷。

      五、告波兰人以吾人甚望当然保有独立权能之波兰,树立独立国于民主主义共和政体之下,愈速愈善,并祝其早告成功。


      厥后,该委员会复集合与军事有关系之八十二都市诸委员,开全俄工人及军人团体联合大会,决议使临时政府实现社会民主党对外之主义,执确固之方针,力劝联合国民,使其政府抛弃征服的计画,迫之实行。以使联合国各政府一致断绝并吞土地之念,实行委员会之决议,亦略仿此。加以德国社会党之运动,瑞、丹社会党之斡旋,此种平和运动之风潮,殆已腾播乎俄之全境。俄外交总长米留哥夫曾宣言,非至占领君士坦丁府及达尔达聂尔海峡断不议和。盖即为抵抗此风潮而发者。而社会党领袖现任司法总长凯冷士奇则又声明,此系外交总长一人之私言,非政府全体之意思。可知俄国民对于和战之主张,即在现政府之内部,亦不一致。近复增设不管部国务员一名,劳动总长一名,均以社会党人充之。盖为调融社会党对于议和之意见者也。现政府中坚之国民党虽仍主张继续战争,而社会党及工人于此次革命立功甚伟,彼等意见亦殊未可蔑视。但彼等虽力劝联合国抛弃征服人国之计画,期于无条件无并吞土地赔偿款项等事缔结平和,而一方仍劝德国社会党仿俄人革命之壮剧再演一幕。此一幕也,或即为此次大战之收场,亦未可知。观德国因食品节用,到处骚动,同盟罢工之风潮,络绎不绝,“与我面包”、“与我普通选举”、“与我平和”之声日高,渐与俄京社会党人之声浪遥遥应和,似柏林全市亦将变为赤旗之世界。然则社会党心目中认为大敌之军国主义,将从维廉二世之威灵以俱倒。吾知世之力竭声嘶于平和运动者,固不仅俄、德、丹、瑞之社会党已也。


      德国之社会党,开战之前,虽尝竭力为防止战争之运动,而至开战之际,虽相传其首领李普库聂西特及学者罗札卢森堡等以反抗政府致遭枪毙,迨后详查,始知此皆谣诼,而非事实。其党员多赞助政府,甚至躬与战役殒身而死者亦有其人,概如前述矣。盖德国有选举国会议员之权者,约一千一百八十九万余人,其中有四百二十五万余人属于社会民主党,议员总计三百九十七人,社会民主党居一百一十二人。社会党既于议会拥有尔许之势力,倘彼等全不赞助政府宣战之举,则德之与战绝不可能。当其军费案提出于议会也,数日之前社会党首领哈宰氏与德相佛尔威西会见,声明该党不与赞成。至八月三日社会党议员开协议会,百一十二议员中有八十人出席,对于军费案之意见分为三派,既为种种讨论后,赞成政府之军费案者竟占胜利。其三派如左所举:

      (一)主张绝对反对军费案,同时不负关于战事一切之责任者。此派凡十四人,李普库聂西特及《莱卜奇西平民新闻》之兰、休雷蝶勃、柏罗铁、凯耶尔等属之。居最少数。

      (二)主张战争虽为利于贵族资本家之事,而当受俄国专制主义胁迫之时,社会党亦不能袖手旁观。此派稍有势力。

      (三)主张国家与他国肇衅时,国内党派全宜消泯,即社会党亦当与政府取同一之行动。达比特博士所率之派别属之。此派势力最大。


      社会党既决定赞成政府之军费案,是日午后,其首领等乃连袂往见德相。四日午后,各党议员偕谒德皇,以表举国一致之精神,均蒙赐与握手之光宠。虽社会党以格于党义不肯往,而于是日午后之议会军费预算案提出时,反对者仅李普库聂西特一人而已。哈宰氏以该党实行委员长之资格,关于赞成预算案演说曰: “对于战争之一切责任固在政府,然当国家危急之秋,虽社会党亦当不辞为国家而处战场,……吾侪有对于俄国之专制主义而拥护德国文化之责任,……社会党之反对侵略的战争固不待言,然为防卫已国之独立与自由,当执干戈以从事于战争有所不辞……。吾侪为社会主义者,同时亦为德国人,吾侪之所为绝不背国际社会党之旨趣者也”云云。于是德国议会满场一致可决军费案。其他各派议员对于社会党议员亦致感谢之诚。德皇及其宰相且执社会党赞成政府之事实夸示于世,指为德国合于正义之证焉。(未完)


      1917年5月2日


      《甲寅》日刊第92号

      署名:守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