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职银青阶准文资赐紫例不得奏为州县官敕
作者:李亶 后唐
(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11

    诸道奏荐州县官,前衔内有赐紫金鱼袋。先于长兴元年敕,州县官若循常例,十六考方得叙绯。傥或已佩金章,固难却为令录。必若藉其才器,则可别任职资。文资官结衔内已有金紫,尚不许荐为州县官,其武职银青阶,亦宜条理。诸道详文资赐紫例,不得奏为州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