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撤销额尔古纳右旗设立额尔古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7月13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2号
收录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关于额尔古纳右旗撤旗设市的再次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额尔古纳右旗,设立额尔古纳市(县级),以原额尔古纳右旗的行政区域为额尔古纳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