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收录于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关于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县级),以原简阳县的行政区域为简阳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