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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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我省河津县撤县设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县级),以原河津县的行政区域为河津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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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我省河津县撤县设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县级),以原河津县的行政区域为河津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