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5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7号
收录于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阳春县撤县设市的请示》和有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县级),以原阳春县的行政区域为阳春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