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泰兴县设立泰兴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9月2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日《关于撤销泰兴县设立泰兴市的请示》及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泰兴县,设立泰兴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泰兴县的行政区域为泰兴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