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泰县设立姜堰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7月2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2号
收录于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泰县设立姜堰市的请示》(苏政发〔1994〕1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泰县,设立姜堰市(县级),以原泰县的行政区域为姜堰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