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1月24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7号
收录于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关于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县级),以原林县的行政区域为林州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