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1992〕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2月1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号
收录于

    关于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1992〕1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关于兴山县城由高阳镇迁至古夫镇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高阳镇迁至古夫镇。搬迁复建经费,经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其初步设计规划和计划后,从三峡工程淹没补偿的移民经费中解决。

    民政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