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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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以原大冶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冶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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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以原大冶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冶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