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收录于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以原大冶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冶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