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收录于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县级),以原长乐县的行政区域为长乐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