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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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再次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县级),以原毕节县的行政区域为毕节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
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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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再次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县级),以原毕节县的行政区域为毕节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