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节约[2019]136号
2019年4月28日
发布机关: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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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节约[2019]136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节约用水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从源头上把好节约用水关口,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现就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的重要举措;是使节水成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前提的迫切要求;是保证规划和建设项目科学合理取用水,促进形成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是倒逼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提升全社会用水效率的有力抓手。

二、总体要求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现有前期工作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强化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立项、取水许可中节水有关内容和要求;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合理确定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水规模和结构,确保用水总量控制在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红线范围内;推动提高用水效率,对标国际国内同类地区先进用水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评价标准,促使规划和建设项目高效用水;规范文本编制和严格审查把关,充分论证各类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从严叫停节水评价不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三、评价范围

(一)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

(二)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

(三)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包括城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高耗水行业的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

(四)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库、渠道等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从城市公共管网等取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宜参照本意见开展节水评价。

四、评价环节

(一)水利规划应在规划制定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规划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在工程规划、项目立项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项目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三)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应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四)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

五、评价内容

节水评价要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水利规划或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目标指标的合理性与先进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规划取用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二)水利工程项目,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水利工程项目供水的必要性与取用水规模的合理性。

(三)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循环用水水平、用水指标的先进性等,评价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

六、实施管理

(一)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取水许可的现有管理程序和分工,负责各自权限内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

(二)技术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单位(专家)在对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

(三)结果应用。水利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审批;水利工程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水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要求,积极担当作为,切实把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节水评价关。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水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业主单位应提供全面真实的基础资料,编制单位应按照技术要求科学规范编写节水评价章节,审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

(三)完善制度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节水评价技术研究,及时修订规划与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和规范,保证节水评价工作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夯实工作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节水评价登记制度,健全节水标准和取用水定额体系,强化取用水计量监测统计,深入开展节水评价宣传培训,加强节水评价人才队伍建设,为节水评价提供基础支撑。

水利部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