汰僧道议
作者:裴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16

    衣者,蚕桑也;食者,耕农也;男女者,继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国家著令,又从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经法,反制中夏礼义之俗也。《传》曰:“女子十四有为人母之道,四十九绝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为人父之道,六十四绝阳化之理。”臣请僧道士一切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官四十九以上,许终身在道。馀悉还为编人,官为计口授地,收废寺观,以为庐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