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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验骨

  •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 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薬,骨黑。须子细详定。
  • 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 胸前骨三条。
  •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
  •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 骨,上有一大 骨。
  •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
  •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
  • 妇人各十四条。
  •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 
  •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边皆有捭骨,妇人无。两脚膝头各有*骨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二节,余十四指并三节。
  •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角,周布九窍。
  •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 大小便处,各一窍。
  •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十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之前者横髃骨,横髃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胲,胲两傍者曲颔,曲颔两傍者颐。颐两傍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曲鬓,曲鬓上行者顶,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眉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者目,目两傍者两小眦,两小眦上者上脸,下者下脸,正位能瞻视者目瞳子,瞳近鼻者两大訾,近两大眦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脑角,脑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傍者 骨, 下中者腰门骨,骨上连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曲* 上生者膝盖骨,膝盖骨下生者胫骨,胫骨傍生者 骨,骨下左起高大者两足外踝,右起高大者两足右踝,胫骨前垂者两足跂骨,跂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指甲,指甲后生者足前趺,跌后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肉。踵肉后者脚跟也。
  •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生亲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锻,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藁荐遮定,烝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此项须是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如阴雨,不得已则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著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见,血皆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子细验有无破裂。*
  • 煮骨不得见锡,用则骨多黯,○若有人作弊,将薬物置锅内,其骨有伤处反白不见。解法见验尸门。
  • 若骨或经三两次洗罨,其色白与无损同,何以辨之?当将合验损处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缝,小者有窍,候油溢出,则揩令干,向明照:损处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处则无损。
  • 一法:浓磨好墨涂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损处则墨必浸入,不损则墨不浸。
  • 又法:用新绵于骨上拂拭,遇损处必牵惹线丝起。折者其色在骨断处两头。又看折处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殴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者非。
  • 髑髅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带淤血。
  • 子细看骨上,有青晕或紫黑晕,长是他物,圆是拳,大是头撞。小是脚尖。四缝骸骨内,一处有损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骸骨,调尸仰卧,自髑髅喝:顶心至囟门骨、鼻梁骨、胲、颔骨并口骨并全。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两耳、两腮 骨并全。两肩井、两臆骨全。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全。
  • 左臂、腕、手及脾骨全。右肋骨全。左胯、左腿、左臁肕并脾骨、及左脚踝骨、脚掌骨并全。右亦如之。
  • 翻转喝: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并全。
  • 凡验元被伤、杀死人,经日尸首坏、蛆虫咂食、只存骸骨者,元被伤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若无伤骨损,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又如瓦器龟裂,沉淹损路为验。
  • 殴死者死,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脱,肉贴处其痕损即可见。
  • 验骨讫,自髑髅、肩井、臆骨并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盖并髀骨,并摽号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茎、左右各十二茎。分左右,系左在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茎茎依资次题讫。内脊骨二十四节,亦自上题一、二、三、四,连尾蛆骨处号之。并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亦号之,庶易于检凑。两肩、两胯、两腕皆有盖骨,寻常不系在骨之数,经打伤损方入众骨系数,不若拘收在数为良也。先用纸数重包定,次用油单纸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处,封头印押讫,用桶一只盛之,上以板盖,掘坑埋瘗,作堆标记,仍用灰印。
  • 行在有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变黑黯,粗可乱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切须子细辨别真伪。

十九 自缢

  •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著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 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著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双?垂下,踏高入头在?内。更缠过一两遭,其痕成两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杂,必告检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处。或复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复检出,为之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阔狭并同,任从复检,可无后患。
  •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一尺馀。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救解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系定,或于项下作活?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依法检验。
  • 凡验自缢人,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子细。
  •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子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子细也!
  •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痕只白色无血荫,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落不具,复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 尸首日乆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 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 著,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 凡检被勒并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是诸般带系,临时子细声说缠绕过遭数。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廾一 溺死

  •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著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 若检覆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揾死。
  •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 胀,真是渰水身死。
  •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 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并有青泥污者,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浸处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有泥。
  •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入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罅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尸有微瘦。临时看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间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脚,须看失脚处土痕。
  •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阔,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与投井、落井无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渰杀人,验之果无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则自投、推入在其间矣。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水身死,不过立限捉贼,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
  • 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元申人:早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打捞方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
  • 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摝尸出。
  •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馀,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胖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胖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
  •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覆溺水身死。
  •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著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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