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于方等诏
作者:李恒 
(唐穆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65

    于方罪犯,合处极刑。以其父𬱖,顷在襄阳,颇能几谏,不陷不义,方实有之。又念其弟季友,尝联国姻,特宜免死,长流端州。李赏流潮州。郭元览、于启明、王昭,以于方既从减论,并放杖。郭元览配流封州,于启明配流新州,王昭配流雷州。